10.3 依法收集运用证据 课件(31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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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依法收集运用证据 课件(31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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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1张PPT)
第四单元 社会争议解决
第十课 诉讼实现公平正义
10.3 依法收集运用证据
第一目
处处留心皆证据
为什么很多人在打官司时会遇到“有理说不清”的烦恼?
P94探究与分享
(1)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该收条存在的问题:
①用词模糊。可以理解为4月11日还了剩下的2万元欠款;也可以理解为4月11日为止还有2万元欠款没还。
②收条内容不完整。缺少抬头、还款人、收款人、证人、法律后果。
胡某向于某借款5万元。借款到期后,于某多次催讨,但胡某仅支付了3万元,余款未偿还,于某只好向人民法院起诉。胡某却一口咬定借款已经还清,还出具了于某亲笔签字按指印的收条,收条上写着:“今收到胡某银行汇款叁万元整。4月11日还剩余款贰万元整。”于某承认收条是自己出具的,但收条是说胡某还剩2万元没有还清。二人就“还剩余款贰万元整”是指“已还”还是“还剩”争执不下。人民法院在调取证据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双方进行了一次测谎,最终认为在胡某未提供其他证据进一步证实的情况下,无法认定其已还清余款2万元,逐判令胡某归还于某借款本息。
思考问题:你认为这张收条能作为证据使用吗 该收条存在什么问题
1、证据
(1)含义:证明的根据,诉讼过程中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
(2)作用:(P95相关链接一)
①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是打官司决胜负的关键砝码。
②对司法机关而言,证据是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重要手段,是作出正确裁判的依据。
③对个人而言,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证据是当事人主张自己权利的重要工具。
④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既是揭露犯罪的有力武器,也是保障无辜者不受错误追诉的盾牌。
一、处处留心皆证据
P95相关链接2:法律事实≠生活事实
①案件事实只是法律事实,与现实生活中的事实并不完全是一回事。
②决定诉讼胜负的是法律事实,而不是生活事实。
③在多数情况下,法律事实与生活事实可以达成一致,但也有一些生活事实由于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无法成为法律上认可的法律事实。
●录音属于视听资料,能被法庭采纳。
●郑某手机里的录音作为证据要被法庭采纳,需要符合以下前提条件。
手机里的录音通过合法的方式收集,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违背公序良俗。手机里的录音内容必须真实。手机里的录音要与案件有关联性,要能用来证明吕某借钱的事实。根据案情,郑某手机录音的收集过程以及录音内容符合以上条件,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可以被法庭采纳。
郑某与吕某是生意合作伙伴,也是多年好友。一天,吕某向郑某求助,说他有笔8万元的保险费急需缴纳,手头正紧,请郑某救急,还说几天后就还。看在老朋友的情分上,郑某打了8万元到吕某的账户,连借条都没要。没想到事后吕某不认账,说这8万元是郑某应付的加工费,不是借款。多次催款未果,郑某只好起诉。在法庭上,郑某拿出一段录音作为证据。原来,他把吕某提及的借了他8万元的对话录了下来。
P95探究与分享
思考问题:录音属于哪一类证据?郑某的证据能被法庭采纳吗?
2. 证据的种类
(1)民事诉讼法 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2)行政诉讼法 以上证据+现场笔录
(3)刑事诉讼法 以上证据+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侦察实验等笔录
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或图画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合同书、购物小票、收据等。
物证:是指通过自身属性、外部特征或存在状况来证明案件客观事实的一切物品和痕迹,例如案件中被损坏的物品、现场留下的指纹等。
视听资料:是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或电子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例如网页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电子交易记录等。
鉴定意见:是指各行业的专家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例如伤残鉴定报告、笔迹鉴定报告等。
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指派的勘验人员对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和有关证据,经过现场勘验、调查所作的记录。
名词解释
物证(实物或痕迹) 书证(思想内容)
从外在形式上看,书证也是客观存在的物品,但作为证据形式,书证和物证有本质区别。 物证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物证是以其外部形状、物质特性、存在情形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例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 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
(例如:合同书、借据、不动产权证书、图纸、产品包装上的性能说明、毒品犯罪分子进行联络的往来书信、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单据、账本等)
对于物证的形式等构成要件,法律没有特殊要求。 对于书证的形式、制作手续等,法律有时会作出特殊规定。
知识拓展:物证与书证的区别
【特别提示】如果一个证据同时具备两种证明方式,则既是书证又是物证,理论上称为物证书证同体。
例如,在犯罪现场收集到一封书信,内容与被害人死亡原因有关,如果用该书信的内容证明被害人的死亡原因,则属于书证;同时,又需要判明该书信是否为被害人所写,需要作笔迹鉴定,从痕迹的角度看,该书信又是物证。
知识拓展: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的区别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常见的视听资料如录像带,录音带,胶卷,储存于软盘、光盘、硬盘中的电脑数据等。
电子数据,主要包括五方面:网页、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
当你在生活中遇到下面的两难选择时,你会怎样做?
①用人单位说,如果不签劳动合同就给双倍工资,签了劳动合同就……
②好朋友借钱时说:“写欠条伤感情!咱这感情,你还不放心?”……
③借用好朋友的摄像机,还给她时,让她写收条,她生气了……
④商店老板说,如果不要发票,就给我赠品……
探究与分享
3、证据的收集和保存
(1)重要性:收集与保存证据非常重要。在日常生活中,如果缺乏证据意识,不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一旦发生纠纷,难免处于不利地位。
(2)要求:做事要留痕,讲的就是要留证据。
(3)体现:与别人合作要尽量签书面合同;借钱给别人,要对方写借条;返还比较重要的东西给别人,要对方写收条;买东西或者接受服务要尽量索取发票等。
P96相关链接2:收集证据小贴士
①减少现金支付,尽量使用银行卡或者第三方支付。一旦出现纠纷,银行流水和支付凭证是重要的证据。
②养成保留票据、合同的习惯。如购物小票、交通票据、营业厅的业务合同,这些日常的合同证据建议保留几个月至一年。
③不要轻易删除聊天记录。因为删除相关记录,也同时删除了证据。
④养成文字确认的好习惯。无论是借钱还是还钱,现金支付还是转账,支付完成后,不妨给对方发个短信之类的信息,确认之前发生的行为。
知识拓展:偷拍、偷录的资料能否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
证据的取得要合法,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的根本性标准在于收集该特定证据的手段与结果是否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
如果偷拍、偷录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如窃入别人家中),这种资料就不能作为证据;如果不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则可以作为诉讼证据。
第二目
主张权利靠举证
1、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
(1)举证原则: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法律规定当事人(原告+被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当案件当事人因欠缺专业知识或者远离证据而难以举证时,法律岀于公平合理的考虑,由对方负责举证。
二、主张权利靠举证
结论:不能把“谁主张,谁举证”这一举证原则理解成原告主张要举证,被告没有主张不需要负举证责任。
在具体的民事诉讼案件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可以进一步细化为“主张积极事实者有举证责任,主张消极事实者无举证责任。”
主张“消极事实”:单纯对对方的主张进行否认的就是。
主张“积极事实”:而针对对方当事人的主张提出对抗性的新的主张。
知识拓展
思考:“谁主张,谁举证”这一举证原则是否是
原告主张要举证,被告没有主张不需要负举证责任?
(1)
“谁主张,谁举证”
≠原告举证,可能单方,也可能双方举证
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举证责任分配:
主张积极事实者举证
主张消极事实者(即否认)不举证
例如:甲向乙借钱100元,一天后,乙要求甲偿还100元借款,甲拒绝偿还,乙遂将甲告上法庭,请求甲偿还借款。

请求甲偿还借款
(提出主张)
→举证:甲的借款行为(欠条等)

如果否认借款行为
(未提出主张)
→ 无须举证:自己未借款
(也没有这个举证能力)
如果提出已还款
(提出主张)
→举证:自己的还款行为
(转帐记录等)
(2)
举证责任倒置(双方都要举证)
在有些情况下,当案件当事人因欠缺专业知识或者远离证据而难以举证时,法律出于公平合理的考虑,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当事人提出诉讼主张时,由对方负责举证。
举证责任分配:
①原告: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害等事实
②被告:自己行为与原告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受害人或者第三人有过错
例如:甲路过一幢居民楼,被乙家掉落的花盆砸中,去医院治疗花费1万元,甲将乙告上法庭,要求乙承担责任。

要求乙
承担责任
→举证:自己就是被乙家的花盆(不是别的东西)砸中以及砸中后的具体损害(医疗费等);
→ 无须举证:乙有过错(乙没有管理好自家的花盆)(也没有这个举证能力)

拒绝
承担责任
→举证:甲被花盆砸中这件事与自己的管理行为无关(例如:花盆掉下去是地震造成的)
→举证:甲或者第三人有过错(例如:甲自己去碰花盆,或者邻居去碰花盆,致使花盆坠落砸中甲)
(1)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由行为人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无过错侵权责任P34+举证责任倒置P97)
(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其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过错推定侵权责任P34+举证责任倒置P97)
(3)个人信息处理者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由个人信息处理者对其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过错推定侵权责任P34+举证责任倒置P97)
(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无过错侵权责任P34)
(5)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也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无过错侵权责任P34)
(6)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相关链接P97】:常见的举证责任倒置情形
(1)举证责任倒置并不等于只有作为侵权者的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受害人不承担举证责任。
(2)法律只是规定了被告承担证明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或者受害人有过错或第三人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3)侵权行为、损害结果还需要原告进行举证。
注意:
2、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1)举证原则: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方举证)
(2)原因:行政诉讼的核心问题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行政相对人在举证能力上无法与行政机关抗衡。
(3)目的:通过举证责任分配方式来体现公正。
议学活动:呼格吉勒图案中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1996年4月9日,在呼市一公共厕所内,一女子被强奸杀害。呼市公安机关认定报案人呼格吉勒图是凶手。5月23日,呼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呼市中级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呼格吉勒图不服,以没有杀人动机,提出上诉。6月5日,内蒙古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
2005年10月23日,赵志红承认在公共厕所内杀害了一名女性。
2014年11月20日,呼案进入再审程序。12月15日,内蒙古高院再审判决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之后启动追责程序和国家赔偿。
2019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对罪犯赵志红执行死刑。
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二十五周年典型案例,呼格吉勒图案入选国家赔偿法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负责举证
议学活动:
呼格吉勒图案被判死刑的证据怎么来的?
再审此案给人们什么启示?
对呼格吉勒图所谓杀人取证存在三个问题:
一是强迫呼格吉勒图证实自己有罪,
二是为了达到一的目的,采取刑讯逼供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三是程序简单化加速不符合规定。
任何诉讼都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样才能维护司法案件的公平正义。
3、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
(1)刑事诉讼法规定: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2)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并排除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知识拓展: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
罪刑法定,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应当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疑罪从无,这是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旨在实现司法公平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制度,指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必须依据确定、充分的证据。对于缺乏充分证据的案件,司法机关应当不起诉或判处被告人无罪。
非法证据排除,通常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使用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凡以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均不得在刑事审判中被采纳。
对呼格吉勒图所谓杀人取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强迫呼格吉勒图证实自己有罪,二是为了达到一的目的,采取刑讯逼供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三是程序简单化加速不符合规定。
启示:任何诉讼都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样才能维护司法案件的公平正义。
呼格吉勒图被判死刑的证据是怎么来的?此案给人们什么启示?
4、诉讼
(1)基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灵魂: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诉讼的灵魂。
(3)规则:在诉讼中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有利于正确解决纠纷,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
呼格吉勒图,内蒙古呼和浩特人。一九七七年九月二十一日生。十八岁时,危难攸降。蒙冤而死。
  一九九六年四月九日夜,一女子被害身亡。呼格报案。被疑为凶手。后不堪严刑而屈招。被判死刑,六月十日。毙。
  呼格负罪名而草葬于野。父母忍辱十年。哀状不可言。二零零五年十月。命案真凶现身。呼格之冤方显于天下。令华夏震惊。然案牍尘封无所动,又逾九年。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宣布呼格无罪。
  优良的司法,乃国民之福。呼格其生也短,其命也悲。惜无此福。然以生命警示手持司法权柄者,应重证据,不臆断。重人权,不擅权,不为一时政治之权益而弃法治与公正。
  今重葬呼格。意在求之,以慰冤魂。
  特立此碑。
  中国政法大学江平教授撰
  中国书协理事刘俊京敬笔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知识拓展:正确把握三大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类别 举证责任 例外规定
民事 诉讼 “谁主张,谁举证”,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案件当事人因欠缺专业知识或者远离证据而难以举证时,举证责任倒置
行政 诉讼 行政机关提供证据 对行政不作为案件起诉,原告有提供申请证据的责任。对行政赔偿案件,原告对于损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刑事 诉讼 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举证, 自诉案件由自诉人举证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由被告举证
总结
依法收集运用证据
一、处处留心皆证据
1.诉讼证据
(1)含义
(2)作用
(3)种类
(4)如何收集保存
2.法律事实和生活事实
二、主张权利靠举证
1.举证责任
(1)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例外
(2)行政诉讼:举证倒置原则、例外
(3)刑事诉讼: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举证, 自诉案件自诉人举证、例外
2.举证基本原则
(1)基本原则
(2)必要性
(3)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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