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探究二 家庭生活 法律守护(课件 学案,共2份打包)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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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探究二 家庭生活 法律守护(课件 学案,共2份打包)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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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探究二 家庭生活 法律守护
学习目标 1.以“家庭生活,法律守护”为主题进行研究,撰写一篇研究报告。通过研究,初步了解课题研究的进程和方法。
2.运用科学的方法分析婚姻家庭现象,梳理社会发展脉络。
3.加深对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认识,增强家庭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
1.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1)父母对子女的义务: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对未成年子女不仅有抚养义务,也有教育义务。父母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2)子女对父母的义务:父母不辞辛苦养育我们长大成人,这份恩情我们一生都难以报答。赡养父母,要求子女经济上供养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顾父母的特殊需要。赡养父母,要求子女尊重、体贴父母,不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使父母幸福安度晚年。
2.代位继承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2)民法典关于继承编的司法解释中的部分条款
①第十四条 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②第十五条 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③第十七条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
提醒 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中,若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3.关于结婚与离婚的规定
(1)关于结婚的条件和程序:结婚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符合一夫一妻制。禁止结婚情况: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登记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
(2)关于离婚的条件和程序:当事人既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裁判离婚。协议离婚要求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时起,解除夫妻关系。凡由人民法院管辖和处理的离婚都是裁判离婚。
4.关于夫妻关系平等的规定
(1)“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是夫妻关系的核心。夫妻平等意味着夫妻在生活中平等行使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2)夫妻人身关系平等。夫妻人身关系的平等强调夫妻双方的人格独立。只有夫妻双方自由平等、相互欣赏、互谅互让,才能成就美满婚姻,构建和谐家庭。
(3)夫妻财产关系与夫妻人身关系密不可分。夫妻财产主要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5.文献研究的基本环节
环节 步骤
提出问题 选取关键词、确定主题
确定研究对象和方法 研究对象、研究方法
收集与分析文献 收集文献、分析文献
撰写报告 引言、文献综述、分析和结论、参考文献
议题1:婚姻家庭,法律守护
[情境1]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也越来越独立,因为自由、经济、环境等因素,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丁克、单身。在单身的群体中,适婚高学历人口中女性占比已超越男性,并在一线城市更为明显。而近些年我国结婚率接连下降,离婚率持续上升,由此导致的单身人口越来越多。
任务1 独立思考: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观念变化,未来人们的婚姻关系、亲属关系可能发生怎样的改变?这些改变对我国的立法工作提出了怎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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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2]
结婚要慎重,如果婚姻存在问题,离婚也应慎重。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该规定中的“三十日”在实践中被称为“离婚冷静期”。
任务2 小组讨论:很多人对“离婚冷静期”制度存疑,认为这会破坏离婚自由,使离婚变得更难。结合所学,谈谈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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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题2:孝心家庭,情法相依
[情境1]
孝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孝敬父母的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人们对“孝”产生了不同的看法。
学生甲:“父母年龄大了,子女应该遵守‘父母在,不远游,游必有方’的古训,常伴父母左右,照顾他们。”
学生乙:“在外地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很普遍,子女和父母常常不在一起,法律应该规定探望父母的频次。”
学生丙:“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可以随时随地与父母沟通,没必要用法律规范‘孝’的形式。”
学生丁:“父母和子女都有自己的生活,人们对亲情的理解也不尽相同,‘孝’无法用统一的标准衡量,用法律规范‘孝’的效果不会好。”
任务1 小组评议:请结合生活中的实例,运用本单元所学知识,评析以上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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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2]
老赵去世后不久,大赵和妻子遭遇车祸意外去世,留下年幼的儿子赵三,此后赵三和叔叔小赵相依为命。小赵酷爱游戏,近两年他进入电竞行业,通过电竞比赛、直播以及剪辑和发布解说视频等方式挣钱养家,许多账号里都有顶级装备。由于工作繁忙,小赵一直未婚,一日熬夜剪辑视频后,突发心脏病猝死。
任务2 小组讨论:小赵在世的亲人只剩下赵三,赵三可以继承叔叔小赵的网络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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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甲(男)与高某(女)于2015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李乙(女)。李甲与高某自2017年开始分居,2022年2月经人民法院裁判离婚。李某与王某系李甲的父母,李乙自2017年起一直跟随祖父母李某夫妇共同生活,各项生活、教育费用均由二人承担。2022年8月,李某夫妇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李甲与高某支付自2017年1月至2022年1月李乙的医疗费、教育费、保险费、生活费等费用。对本案分析正确的是(  )
①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义务,有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②祖父母李某和王某对未成年孙女李乙也有法定抚养义务
③李甲与高某的离婚协议中应该就李乙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
④李甲和高某作为父母没有履行监护职责,应该承担责任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2.甲、乙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儿子儿媳亡故后,孙子丙与他们共同生活。甲、乙私下向丙订立了口头遗嘱,表示去世后将全部遗产留给丙。甲、乙去世后,女儿丁主张应由她继承全部遗产。以下说法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是(  )
相关链接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A.应尊重甲、乙生前意愿,由丙继承全部遗产
B.丁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丙无权继承遗产
C.该遗嘱无效,应由丁继承全部遗产
D.丙、丁应互谅互让,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3.男青年李某和女青年高某网恋几日,就在亲朋好友的见证下摆了酒席,宣布结婚组建家庭。由于双方了解不深,矛盾越来越多,最后双方宣布分手。在此过程中,李某的祖父去世,将一套房产通过遗嘱由李某继承,高某认为她有权分得这套房产的一半,双方为此产生纠纷。对于整个事件,你的观点是(  )
①双方是事实婚姻,法律保护双方的权利
②双方是同居关系,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③双方没有履行登记程序,不是婚姻关系
④结婚、离婚自由,尊重双方的选择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4.王某与李某结婚3年,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2年前,李某的父母出资30万元购买一套住房,产权登记在丈夫李某的名下,但李某父母未与李某签订赠与合同。离婚时他们对该套房屋的归属发生争议,丈夫李某认为,在他名下的房屋是由他父母出资购买的,应归他所有。而王某认为他说的没有道理,应该对该房产进行平均分割。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对本案分析合理的是(  )
①此案例中李某父母出资30万元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赠与行为
②李某父母如无明确表示赠与李某个人,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③此房产由李某父母出资并登记在李某的名下,应属李某个人财产
④此案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应秉着倾斜照顾的原则适当给王某多分
A.①② B.③④ C.①③ D.②④
答案精析
议题探究 素养形成
议题1 任务1 (1)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在婚姻或亲属关系上可能会有更多的选择,如终身不婚、丁克家庭、收养关系等。
(2)为应对这些改变,我国的立法工作需要与时俱进。
任务2 (1)“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确立并没有破坏离婚自由,也不会使离婚变得更难。
(2)法律规定了离婚自由,但夫妻双方都应珍惜夫妻感情,对家庭负责,对社会负责,反对轻率离婚。
(3)“离婚冷静期”以协议离婚为前提,只有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且无任何纠纷争议的情况下,才会产生“离婚冷静期”。至于因夫妻一方不同意离婚或纠纷争议较大的,需要通过人民法院裁定的诉讼离婚是不受冷静期影响的。而现实生活中,纠纷矛盾较大的离婚或单方面离婚往往都是通过诉讼离婚解决的,所以“离婚冷静期”并没有使离婚变得更难,只是使当事人作出离婚的决定时更为理性。
议题2 任务1 (1)维护孝道,要批判地继承中国传统的孝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推陈出新,革故鼎新。学生甲片面强调对中华传统孝文化的承袭,忽视了对传统孝文化进行批判地继承。
(2)要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孝敬父母既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因此我们需要用法律约束一部分不尽孝的行为,同时我们更提倡加强情感教育,子女积极主动孝敬父母。学生乙看到了法治的作用,没有看到德治的作用,具有片面性。学生丙、丁忽视了法治的作用,观点错误。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从道德上,子女都应该经常回家看看,孝敬父母。
任务2 (1)民法典继承编扩大了代位继承的适用主体,增加规定了侄甥可代位继承,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但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即赵三可以代位继承原本大赵可以在小赵处继承的遗产份额。
(2)同时,民法典继承编将遗产范围扩大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立法上采取了概括的方式,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属于遗产,可以被继承,网络财产、虚拟货币等都被概括其中。所以在一定条件下,侄子赵三可以代位继承叔叔小赵的网络财产。
典题训练 提分提能
1.B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在父母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并无法定的抚养义务,②排除;本案例中李甲与高某属于人民法院裁判离婚,不需要离婚协议,③错误。]
2.D [我国实行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本案中的口头遗嘱由于缺乏见证人导致无效,应按法定继承来处理遗产,由丙、丁共同继承,A错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丙的父母去世,丙可以代位继承遗产,B错误。甲、乙私下向丙订立的口头遗嘱是无效的,甲、乙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丁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丙可代位继承,二者共同继承遗产,C错误;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所以丙、丁应协商处理,D符合题意。]
3.C [进行结婚登记是确立婚姻关系、明确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必经的法律程序。双方没有履行登记程序,不是婚姻关系,而是同居关系,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②③符合题意,①不符合题意;双方不属于婚姻关系,谈不上结婚、离婚自由,④不符合题意。]
4.A [李某的父母出资30万元购买一套住房,产权登记在丈夫李某的名下,虽然李某父母未与李某签订赠与合同,但在法律上属于事实上的赠与行为,①入选;王某与李某结婚3年,而李某的父母出资30万元购买一套住房,产权登记在丈夫李某的名下是在2年前,属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父母如无明确表示赠与李某个人,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②入选,③不选;此案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不涉及过错离婚,也没有涉及其他特殊情况,不应给王某多分,④错误。](共29张PPT)
家庭生活 法律守护
综合探究二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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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家庭生活,法律守护”为主题进行研究,撰写一篇研究报告。通过研究,初步了解课题研究的进程和方法。
2.运用科学的方法分析婚姻家庭现象,梳理社会发展脉络。
3.加深对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认识,增强家庭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
学习目标
内容索引
理论依据 素养奠基
议题探究 素养形成
典题训练 提分提能
理论依据 素养奠基
1.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1)父母对子女的义务: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对未成年子女不仅有抚养义务,也有教育义务。父母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2)子女对父母的义务:父母不辞辛苦养育我们长大成人,这份恩情我们一生都难以报答。赡养父母,要求子女经济上供养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顾父母的特殊需要。赡养父母,要求子女尊重、体贴父母,不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使父母幸福安度晚年。
2.代位继承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2)民法典关于继承编的司法解释中的部分条款
①第十四条 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②第十五条 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③第十七条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
提醒 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中,若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3.关于结婚与离婚的规定
(1)关于结婚的条件和程序:结婚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符合一夫一妻制。禁止结婚情况: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登记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
(2)关于离婚的条件和程序:当事人既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裁判离婚。协议离婚要求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时起,解除夫妻关系。凡由人民法院管辖和处理的离婚都是裁判离婚。
4.关于夫妻关系平等的规定
(1)“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是夫妻关系的核心。夫妻平等意味着夫妻在生活中平等行使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2)夫妻人身关系平等。夫妻人身关系的平等强调夫妻双方的人格独立。只有夫妻双方自由平等、相互欣赏、互谅互让,才能成就美满婚姻,构建和谐家庭。
(3)夫妻财产关系与夫妻人身关系密不可分。夫妻财产主要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5.文献研究的基本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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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步骤
提出问题 选取关键词、确定主题
确定研究对象和方法 研究对象、研究方法
收集与分析文献 收集文献、分析文献
撰写报告 引言、文献综述、分析和结论、参考文献
议题探究 素养形成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也越来越独立,因为自由、经济、环境等因素,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丁克、单身。在单身的群体中,适婚高学历人口中女性占比已超越男性,并在一线城市更为明显。而近些年我国结婚率接连下降,离婚率持续上升,由此导致的单身人口越来越多。
议题1:婚姻家庭,法律守护
情境1
任务1 独立思考: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观念变化,未来人们的婚姻关系、亲属关系可能发生怎样的改变?这些改变对我国的立法工作提出了怎样的要求?
提示 (1)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在婚姻或亲属关系上可能会有更多的选择,如终身不婚、丁克家庭、收养关系等。
(2)为应对这些改变,我国的立法工作需要与时俱进。
结婚要慎重,如果婚姻存在问题,离婚也应慎重。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该规定中的“三十日”在实践中被称为“离婚冷静期”。
情境2
任务2 小组讨论:很多人对“离婚冷静期”制度存疑,认为这会破坏离婚自由,使离婚变得更难。结合所学,谈谈你的看法。
提示 (1)“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确立并没有破坏离婚自由,也不会使离婚变得更难。
(2)法律规定了离婚自由,但夫妻双方都应珍惜夫妻感情,对家庭负责,对社会负责,反对轻率离婚。
(3)“离婚冷静期”以协议离婚为前提,只有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且无任何纠纷争议的情况下,才会产生“离婚冷静期”。至于因夫妻一方不同意离婚或纠纷争议较大的,需要通过人民法院裁定的诉讼离婚是不受冷静期影响的。而现实生活中,纠纷矛盾较大的离婚或单方面离婚往往都是通过诉讼离婚解决的,所以“离婚冷静期”并没有使离婚变得更难,只是使当事人作出离婚的决定时更为理性。
孝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孝敬父母的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人们对“孝”产生了不同的看法。
学生甲:“父母年龄大了,子女应该遵守‘父母在,不远游,游必有方’的古训,常伴父母左右,照顾他们。”
学生乙:“在外地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很普遍,子女和父母常常不在一起,法律应该规定探望父母的频次。”
学生丙:“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可以随时随地与父母沟通,没必要用法律规范‘孝’的形式。”
学生丁:“父母和子女都有自己的生活,人们对亲情的理解也不尽相同,‘孝’无法用统一的标准衡量,用法律规范‘孝’的效果不会好。”
议题2:孝心家庭,情法相依
情境1
任务1 小组评议:请结合生活中的实例,运用本单元所学知识,评析以上观点。
提示 (1)维护孝道,要批判地继承中国传统的孝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推陈出新,革故鼎新。学生甲片面强调对中华传统孝文化的承袭,忽视了对传统孝文化进行批判地继承。
(2)要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孝敬父母既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因此我们需要用法律约束一部分不尽孝的行为,同时我们更提倡加强情感教育,子女积极主动孝敬父母。学生乙看到了法治的作用,没有看到德治的作用,具有片面性。学生丙、丁忽视了法治的作用,观点错误。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从道德上,子女都应该经常回家看看,孝敬父母。
老赵去世后不久,大赵和妻子遭遇车祸意外去世,留下年幼的儿子赵三,此后赵三和叔叔小赵相依为命。小赵酷爱游戏,近两年他进入电竞行业,通过电竞比赛、直播以及剪辑和发布解说视频等方式挣钱养家,许多账号里都有顶级装备。由于工作繁忙,小赵一直未婚,一日熬夜剪辑视频后,突发心脏病猝死。
情境2
任务2 小组讨论:小赵在世的亲人只剩下赵三,赵三可以继承叔叔小赵的网络财产吗?
提示 (1)民法典继承编扩大了代位继承的适用主体,增加规定了侄甥可代位继承,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但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即赵三可以代位继承原本大赵可以在小赵处继承的遗产份额。
(2)同时,民法典继承编将遗产范围扩大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立法上采取了概括的方式,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属于遗产,可以被继承,网络财产、虚拟货币等都被概括其中。所以在一定条件下,侄子赵三可以代位继承叔叔小赵的网络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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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题训练 提分提能
1.李甲(男)与高某(女)于2015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李乙(女)。李甲与高某自2017年开始分居,2022年2月经人民法院裁判离婚。李某与王某系李甲的父母,李乙自2017年起一直跟随祖父母李某夫妇共同生活,各项生活、教育费用均由二人承担。2022年8月,李某夫妇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李甲与高某支付自2017年1月至2022年1月李乙的医疗费、教育费、保险费、生活费等费用。对本案分析正确的是
①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义务,有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②祖父母李某和王某对未成年孙女李乙也有法定抚养义务
③李甲与高某的离婚协议中应该就李乙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
④李甲和高某作为父母没有履行监护职责,应该承担责任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在父母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并无法定的抚养义务,②排除;
本案例中李甲与高某属于人民法院裁判离婚,不需要离婚协议,③错误。
2.甲、乙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儿子儿媳亡故后,孙子丙与他们共同生活。甲、乙私下向丙订立了口头遗嘱,表示去世后将全部遗产留给丙。甲、乙去世后,女儿丁主张应由她继承全部遗产。以下说法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是
A.应尊重甲、乙生
前意愿,由丙继
承全部遗产
B.丁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丙无权继承遗产
C.该遗嘱无效,应由丁继承全部遗产
D.丙、丁应互谅互让,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相关链接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我国实行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本案中的口头遗嘱由于缺乏见证人导致无效,应按法定继承来处理遗产,由丙、丁共同继承,A错误。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丙的父母去世,丙可以代位继承遗产,B错误。
甲、乙私下向丙订立的口头遗嘱是无效的,甲、乙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丁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丙可代位继承,二者共同继承遗产,C错误;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所以丙、丁应协商处理,D符合题意。
3.男青年李某和女青年高某网恋几日,就在亲朋好友的见证下摆了酒席,宣布结婚组建家庭。由于双方了解不深,矛盾越来越多,最后双方宣布分手。在此过程中,李某的祖父去世,将一套房产通过遗嘱由李某继承,高某认为她有权分得这套房产的一半,双方为此产生纠纷。对于整个事件,你的观点是
①双方是事实婚姻,法律保护双方的权利
②双方是同居关系,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③双方没有履行登记程序,不是婚姻关系
④结婚、离婚自由,尊重双方的选择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进行结婚登记是确立婚姻关系、明确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必经的法律程序。双方没有履行登记程序,不是婚姻关系,而是同居关系,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②③符合题意,①不符合题意;
双方不属于婚姻关系,谈不上结婚、离婚自由,④不符合题意。
4.王某与李某结婚3年,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2年前,李某的父母出资30万元购买一套住房,产权登记在丈夫李某的名下,但李某父母未与李某签订赠与合同。离婚时他们对该套房屋的归属发生争议,丈夫李某认为,在他名下的房屋是由他父母出资购买的,应归他所有。而王某认为他说的没有道理,应该对该房产进行平均分割。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对本案分析合理的是
①此案例中李某父母出资30万元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赠与行为
②李某父母如无明确表示赠与李某个人,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③此房产由李某父母出资并登记在李某的名下,应属李某个人财产
④此案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应秉着倾斜照顾的原则适当给王某多分
A.①②     B.③④     C.①③     D.②④

李某的父母出资30万元购买一套住房,产权登记在丈夫李某的名下,虽然李某父母未与李某签订赠与合同,但在法律上属于事实上的赠与行为,①入选;
王某与李某结婚3年,而李某的父母出资30万元购买一套住房,产权登记在丈夫李某的名下是在2年前,属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父母如无明确表示赠与李某个人,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②入选,③不选;
此案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不涉及过错离婚,也没有涉及其他特殊情况,不应给王某多分,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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