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课件-2025届高三政治一轮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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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课件-2025届高三政治一轮复习

资源简介

(共28张PPT)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2024届高考政治一轮复习:《法律与生活》
2024/12/11
巍峨高山,携手共攀
第一课教材分析
备考建议
人身权利、民事行为能力是重要考点。复习时以具体案例为背景,明确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的具体内容以及在信息时代保护个人信息的要求。
课程要求
了解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识别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
第一课框架
一、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1.透视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理解】①在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中,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没能领导和服从的关系,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②自然人,即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公民都是自然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案例1】张某和税务机关因税款产生纠纷,受民法调整吗?为什么?
【案例2】行政机关因采购商品与企业签订买卖合同,这一法律关系受民法调整吗?为什么?
答:不受民法调整。这种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
答:受民法调整。此时行政机关是以机关法人的身份签订合同的,此时机关法人与其他民事主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这种买卖合同关系由民法调整。
(2)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
含义 具体内容 主体 是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 自然人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自合法成立时起到终止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客体 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所有权关系 物
债权关系 行为
知识产权关系 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
(作品、专利、商标)
人身关系 人身利益
内容 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民事权利,是指民法赋予的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特定利益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为满足民事权利所保护的利益而依法应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区分三种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年满18周岁)、16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注意: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注意:
①可以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a.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b.进行的纯获利行为有效。
②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注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行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案例】 12岁男孩小明瞒着家人买了一部价值
5000元的手机,家长发现后找商家退货。家长
认为,买手机不是小事,未成年人不能说了算,
商家应注意购物时是否有家长陪同;而店家
则认为,外表看不出是未成年人,且一个愿买、
一个愿卖,拒绝退货。
1.分析案例中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民事主体:
(2)民事客体:
(3)民事内容:
2.如果你是法院的审判人员,你准备怎么处理这一纠纷?
小明、小明家长和商家
小明购买手机的行为和商家出售手机的行为
小明和商家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12岁的小明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而购买价值5000元的手机这一民事行为,显然已经超出了其年龄、智力等所能承受的范围,且其法定代理人对其行为不予追认,所以小明购买手机的行为无效,应判决商家接受退货,返还货款。
关键词
课程设计
下列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说法正确的是( )
①甲对所贩得商品的所有权关系的客体是该商品
②甲从乙处借款1万元的债权关系的客体是货币
③甲假冒乙的商标的侵权关系的客体是该商标
④甲散布乙整容谣言的侵权关系的客体是隐私利益
A.①② B.③④ C.①③ D.②④
C
模拟演练
(3)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⑴ 原因: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⑵民法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关系
①我国民法不仅体现法治理念,而且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大力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
②民法强调独立人格、平等地位,追求权利明确、财产关系稳定与交易安全的社会秩序,凸显了文明、和谐、平等、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
【知识链接】必修3 全面依法治国的原则: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重要性: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
要求: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复习: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原则
2.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刑事、行政法律关系特有的原则)
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体现民事活动最基本的特征,是民法的核心)
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应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
诚信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这是道德标准的法律化)
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原则是对自愿原则的限制)
绿色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是民法典新增的一项基本原则,体现鲜明的时代特征)
即时演练
一座理想的儿童友好城市应该是什么样的 如图展示了北京市儿童友好城市的“五个友好”。关于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下列观点正确的是( )
①针对儿童群体的特殊优待和保护,属于特权,但并未违反平等原则
②开通“通学公交线”体现了“服务友好”,强化了城市的基层自治
③儿童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讨论,有助于“政策友好”“空间友好”等目标的实现
④落实“五个友好”,维护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需要各方形成合力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D
即时演练
某居民去办理户政业务,因异地往返不便,一时难以提供相关证明。户籍民警了解到这一情况,主动告知该居民可以采用“个人承诺”的方式先期提交材料,后续由派出所联系有关部门进行核实,最终手续得以顺利完成。
D
北京市户政领域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中,承诺内容如下:
◇申请人所填写的基本信息、提交的所需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申请人已经知晓告知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告知的违诺失信惩戒后果。
◇申请人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对上述材料的解读,正确的是( )
①申请人明确其承诺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体现了民事活动的自愿原则
②申请人承诺失实应承担法律责任,说明权力与责任是相匹配的
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渠道畅通,有助于“告知承诺制”的落实
④政府通过“减证”实现了便民利民,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二、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身份权: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监护权、配偶权等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姓名权、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人格权
自然人
人身权
1.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1)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民法典把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置于人格权编的前列。
①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自然人的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
②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规范】
①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维护人身权利的要求:人们在生活中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区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三者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身体权: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的人格权, 并自由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人体组织的人格权。(伤害身体的完整性)
健康权:指自然人以其身体外部组织的完整和身体内部生理机能的健全,使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损害健康,致人患病)
生命权:指公民为维持自己生命的延续,不受他人非法剥夺的权利。在因侵权行为致人死亡时,即是典型的侵害生命权的情形。(致人死亡)
即时演练
小曹在打印硕士毕业论文时遗落U盘,其同班同学小孙发现后,将U盘中小曹的搞怪视频上传到校内网论坛,引发学生围观,评论不乏挖苦调侃,导致小曹抑郁。学校知道后立即删除帖子并对小孙进行批评教育。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小孙侵害了小曹的隐私权,但未侵害其身体权
②小孙父母应对小孙侵权行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③责任承担可以采取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方式
④若小曹向法院提起诉讼,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A
2.姓名权
【法律规范】
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1)表现: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
(2)侵权行为: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盗用、冒用他人姓名;以侮辱方式、故意错误使用他人姓名、给他人取“浑名”或“绰号”等。
区分:干涉、盗用、冒名 干涉 干涉:指无正当理由干涉他人对姓名的决定、使用、变更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
盗用 指未经姓名权人同意或授权,用被盗用人的名气提高自身或品牌名气,目的是获得商业利润。自己不一定扮演姓名者本人
冒名 即冒名顶替,冒充他人进行活动。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
1.江某假冒张某之名到其单位开出婚姻登记介绍信。并拿走张某户口所在地的公共户口簿。与林某一起到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2.李某19岁时想更改自己的姓名,被其父母拒绝。
3.王某打着经张某授权的幌子,以张某的名义开办会所
4.齐玉苓案,侵权人假冒齐玉苓之名上大学
假冒
干涉
盗用
假冒
3.肖像权
⑴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⑶ 侵权行为: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
【法律规范】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拓展】
(1)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①未经允许擅自使用。
②以营利为目的。
(2)不构成肖像侵权的有:
①为实施新闻报道或公共宣传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②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如通缉、寻亲);
③基于科研教育目的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使用。
(3)公众人物,如明星,其肖像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只要不用于商业目的,不刻意丑化他们,就不算侵权
即时演练
某日,夏某到甲餐厅用餐,餐厅员工擅自将其品尝新菜的画面拍摄下来,并将照片作为宣传文章的内容发布在餐厅官方微信公众号上,照片中夏某的脸部和身体特征清晰可辨。夏某得知此事后,要求甲餐厅删除该照片,遭到拒绝。夏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甲餐厅侵害了夏某的荣誉权 ②甲餐厅侵害了夏某的肖像权
③甲餐厅发布的照片属于物证 ④该诉讼案件是属于民事诉讼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D
4.名誉权和荣誉权
⑴ 含义: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荣誉是国家和社会对在社会生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或有突出表现的民事主体所给予的积极的、正式的评价。(其表现形式可以是物质奖励,如奖金、奖牌等;也可以是精神奖励,如荣誉称号等)
【法律规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区分名誉权与荣誉权
(1)公民、社会组织无一例外都享有名誉权,名誉是指社会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及社会组织信誉、形象等各方面形成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法律规定公民、社会组织享有的保有和维护自身名誉的权利。
(2)荣誉权只能由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而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公民、社会组织享有。对荣誉权的侵害方式有非法剥夺公民或社会组织的荣誉称号和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3)荣誉称号表明了国家和社会对荣誉获得者的高度评价,因而与名誉有联系。如果非法剥夺公民的荣誉称号,使公民的名誉也受到损害的,则同时构成侵害荣誉权和名誉权。
正确认识“英烈条款”
(1)内容:民法典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民法典在人身权保护的规定中,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特别设定的“英烈条款”。
民法典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设置“英烈条款”的意义:
①有利于全社会形成崇尚英雄,敬仰英烈,维护民族情感和社会信仰的价值导向,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②英雄烈士的光荣事迹和崇高声誉凝聚的是民族历史记忆,是我国作为一个民族国家所不可或缺的精神内核。
③每一位公民对待英雄烈士都要心存敬畏、严守底线、尊重历史、弘扬正气。
5.隐私权
(隐私权是自然人才具有)
【法律规范】
①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⑴ 隐私: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2)要求: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等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
对隐私权的理解
“私密空间”,私人住宅是最典型的私密空间。私密空间既包括物理意义上的特定空间,也包括邮箱等虚拟空间;
”秘密活动“,如个人的日常活动、家庭生活、婚姻生活等;
“私密信息”,如病历、财产状况、身体缺陷、档案材料等。
即时演练
1.为监测住宅周边,小李在自家门上安装了一款采用人脸识别技术、可拍摄视频并存储的可视门铃,门铃正对着邻居小张家的卧室和阳台,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①小李安装监控设施应照顾到他人的合法权益
②小李安装监控设施行为已侵害小张的隐私权
③小张和小李若经过人民调解达成协议,该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
④小张提起诉讼,如果小李不提交答辩状,会影响法院审理案件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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