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34张PPT)6.2 夫妻地位平等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统编版)思想政治1234567核心素养新课导入问题导引讲授新课本课小结课堂练习1核心素养政治认同:认同我国法律对夫妻平等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科学精神:夫妻平等不等于均等,明确处理家庭问题也要秉承科学精神。公共参与:在生活中做好夫妻平等关系的宣传,给夫妻财产纠纷提供法律帮助。2新课导入讲授新课●你对此有什么看法 说说你的理由。严某是某企业总经理,温某是另一家企业业务经理,两人结婚后工作都很忙。温某经常出差,应酬亦多,严某颇为不悦。严某多次以自己收入高、有能力养活温某为由,劝说温某回家当“全职太太”,均遭到拒绝。一次,严某在家接到温某的男客户打来的电话后,便要求温某马上辞职回家,否则离婚。温某一气之下搬回娘家。对夫妻二人的行为,大家有不同观点。观点一:严某收入高,男女适当分工好,温某辞职回家是对的。观点二:男女平等,严某无权要求温某当“全职太太”。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是夫妻关系的核心;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3问题导引6.2夫妻地位平等1. 夫妻关系的内容有哪些?核心是什么?2. 夫妻平等意味着什么?夫妻平等的实质?3. 怎样理解夫妻人身关系的平等?(含义、体现、标志、意义)4. 夫妻财产关系的特点、内容、如何确定、如何处理(原则、关键)?5. 哪些是夫妻个人财产?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6. 怎样理解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含义、形式、债务清偿)2讲授新课讲授新课㈠、平等的人身关系1、夫妻关系(1)确立: 登记结婚,意味着男女双方在婚姻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正式确立。结婚后,除了两情相悦,男女双方还要遵守法律规定。(2)内容:夫妻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3)核心:夫妻平等①地位:“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是夫妻关系的核心。②表现:在生活中平等行使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夫妻平等的实质:平等不是均等,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并非指夫妻在家庭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一一对等。夫妻平等需要考虑男女在生理上的差异,合理分工,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2讲授新课讲授新课2、平等的人身关系——人格独立(1)含义:夫妻人身关系的平等强调夫妻双方的人格独立。(2)重要体现:夫妻平等的姓名权①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不因婚姻生活的具体环境,双方的职业、收入和彼此的扶养关系而发生变化。②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3)重要标志: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这些自由是夫妻双方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4)夫妻人身关系平等的意义只有夫妻双方自由平等、相互欣赏、互谅互让,才能成就美满婚姻,构建和谐家庭。【注】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在子女姓名的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一方变更子女的姓名时,都要征得对方同意。2讲授新课讲授新课(1)禁止家庭暴力、虐待、遗弃。(2)禁止夫妻一方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对方的身体或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暴力行为。(3)禁止构成虐待的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4)禁止有扶养义务的一方不尽扶养义务的违法行为。(5)夫妻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加以限制或者干涉。夫妻人身关系需要禁止的行为2讲授新课讲授新课王刚是某建筑公司的经理,与中学教师张燕结婚,婚后生有一对双胞胎。张燕想给男孩取名王龙,女孩取名张凤,结果王刚不同意,坚持两个孩子都姓王。王刚整天忙于公司业务,家务全落在张燕身上。产假结束后,张燕要上班了,想请个保姆帮忙做家务,王刚不同意,坚持要张燕辞掉工作,在家做专职太太。两人意见不一致,导致矛盾激化。 (1)你认为子女应该随父姓还是随母姓?为什么? (2)请运用有关法律常识对王刚的行为进行分析。提示:(1)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2)王刚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没有处理好夫妻间的人身关系,没有履行自己应该承担的义务,侵犯了妻子的权利和自由。①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有了孩子,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王刚坚持两个孩子都姓王,没有尊重妻子给孩子取名的权利。②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王刚要求妻子辞掉工作,在家做专职太太,侵犯了妻子参加工作的权利。③夫妻双方都要履行家庭义务。王刚忙于公司业务,不能履行家庭义务,但也不能把所有家务都推给妻子。2讲授新课讲授新课合作探究 上述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发生了什么变化 请你分析变化的原因。 这种变化会对夫妻关系产生什么影响 199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前的个人财产不会随着婚姻关系时间的变化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沿用了这一规则。⑴变化:更加明确了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范围。原因: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个人财产形成、种类、数量越来越多,为了保障个人合法权益,明确财产归属,才做出的修改。⑵影响:明确夫妻财产关系的归属,有助于减少夫妻因财产归属问题而产生的矛盾和纠纷,促进家庭关系和谐、社会稳定。2讲授新课㈡、平等的财产关系1、夫妻财产关系(1)特点:夫妻财产关系与夫妻人身关系密不可分。(2)内容:夫妻财产主要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3)如何确定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法规处理。【辨析】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该观点是不科学的。夫妻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是两个概念,夫妻财产主要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2讲授新课讲授新课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思考:这一规定有什么作用? 这一规定不仅平衡了夫妻内部的利益,充分保障了夫妻之间的平等权利,保护了夫妻间的合法财产,同时也对保护交易相对人,维护交易稳定和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2讲授新课讲授新课(5)夫妻个人财产:①内容: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以下内容:A、一方的婚前财产;B、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C、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D、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E、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②原则:个人财产,处理权归一方所有(4)夫妻共同财产:①内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A、工资、奖金、劳务报酬;B、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C、知识产权的收益;D、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E、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②原则:夫妻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平等。2讲授新课讲授新课注意:夫妻共同财产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有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⑴共同财产原则上离婚时进行分割。2讲授新课讲授新课财产来源 财产归属婚后,张某用婚前个人积蓄20万元购买股票,获利6万元他用婚后其父赠与的30万元购买企业债券,获利2万元。婚后,张某和妻子李某用共同积蓄购得一套价值80万的房子,仅以张某的名字登记。婚姻期间由于小张工作突出,公司奖给其的一辆价值8万元的一辆小汽车。婚内小张为小李购买的价值2万元的钻戒。小李在送孩子上学途中由于车祸而获得的当事人医疗赔偿6万元小李为小张购买的一套高档西服2000元。小张向小李婚前承诺,婚后如果提出离婚,就一次性支付“分手费”20万元。20万归张某,6万为共有夫妻共有夫妻共有小李所有小张所有小李所有夫妻共有夫妻共有2讲授新课讲授新课合作探究甘某婚后发明并获得了一项技术专利,该专利权是夫妻共同财产。提示:错误。婚姻存续期间知识产权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知识产权本身是发明人的个人财产。因此该技术专利是甘某个人财产,若该技术专利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许可或转让他人获得收益,则该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林某婚后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了一栋房产,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提示:正确。婚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林某婚后继承的房产并非明确指定只归林某一人,所以是夫妻共同财产。2讲授新课讲授新课2、约定财产制①含义: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②形式: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约束力。③债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提醒】: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可以在婚前进行,也可以在婚后进行,还可以变更,甚至附条件或附期限。约定的财产涉及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相应的手续。2讲授新课讲授新课相关链接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2讲授新课讲授新课3、处理好夫妻财产问题的关键“相互坦荡,遇事商量”是处理好夫妻财产问题的关键。知识拓展: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1)男女平等。(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得侵害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并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的照顾。(3)尊重当事人的意愿。(4)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分割时不应损害财产的效用和价值,做到方便生活,物尽其用。(5)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2讲授新课讲授新课合作探究材料一、李某与王某于2016年登记,两人住进了李某2015年在市区单独出资购买的一套商品房中,并一同经营一家小店。结婚后,王某经常和同学聚会,引起李某不快,于是李某要求王某在家看店不准外出,尤其不能与同学交往。此后两人轻则吵闹,重则大打出手,王某深感痛苦。2018年6月,王某与李某协商离婚,要求平分市区商品房和20万元共同经营所得,李某同意离婚,但以生意主要是自己经营为由,不同意分割财产。王某起诉至人民法院,主张与李某离婚,并要求对市区商品房和20万元存款进行分割。(1)王某的主张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请说明其法律依据。提示:①对20万元存款进行分割会得到法院支持。依据: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以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②对市区商品房进行分割,得不到法院支持。依据:商品房是李某2015年婚前单独出资购买的,是个人婚前财产。2讲授新课讲授新课材料二 张某与王某是夫妻,有一子小王。婚前无任何关于财产的约定,婚后王某为让妻子高兴,提议将二人的工资全部存入妻子名下的银行账户里,张某欣然同意。王某有一叔父在海外经商,膝下无子,遂立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王某之子小王,供其出国留学,不久后老人去世。随后,王某与张某感情破裂,决定离婚,但在财产归属上两人有不同看法,产生争执。(2)张某认为全部存款都在其名下,应归她一人所有,是否正确?为什么?提示:张某的认识是错误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以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存款虽在张某名下,但其性质仍是夫妻共同所有的;民法典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为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小王所得遗产属于个人财产,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可由法定监护人代为保管,监护人不能占为己有。合作探究4本课小结课堂小结夫妻地位平等平等的人身关系平等的财产关系1.夫妻关系2.平等的人身关系1.夫妻财产关系2.约定财产制3.处理好夫妻财产问题的关键确立内容核心重要体现重要标志意义特点内容如何确定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4课堂练习1. 朱某(男)与李某(女)因夫妻感情不和而被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朱丹随李某生活,朱某每月负担朱丹抚育费800元。2018年8月,李某经人介绍与本镇男青年赵某结婚,李某便擅自将孩子的姓氏更改为其再婚丈夫赵某的姓氏,即将“朱丹”变更为“赵丹”。当朱某获悉这一情况后,对其女儿的改姓十分不满,认为李某未经自己同意,擅自更改女儿的姓氏,侵犯了自己的权利,要求李某将孩子的姓氏恢复为原姓氏,但遭到李某的拒绝。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①因为婚生女朱丹随李某生活,所以李某有权利私自改孩子姓名②因为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所以李某有权利私自改孩子姓氏③因为监护人享有平等的权利,所以李某不能私自改孩子姓氏④只有朱某与李某协商一致,才可以更改孩子的姓氏A.①② B.②④ C.①④ D.③④D4课堂练习2.丁某在婚前购买了一套68万元的房产。与赵某结婚后,丁某以个人名义用该房产经营了一家快餐店,一年获利15万元。赵某在骑电瓶车送快餐途中被汽车撞伤,获赔医疗费与营养费2万元。后来,丁某将该房产以98万元价格转让给了他人。在上述全部资产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 )A.价值68万元的这套房产B.丁某将婚前的房产转让他人获得的98万元C.赵某受伤获赔的2万元费用D.15万元的快餐店经营所得D4课堂练习3.丁某与刘某结婚多年,育有一子小丁,今年12岁。丁某与刘某在结婚时书面约定,丁某婚后行使知识产权的所有收益归丁某个人所有。其余财产归属双方未作约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①丁某许可画廊展览其画作而取得的报酬,归丁某个人所有②刘某婚后用婚前购得的机动车经营网约车取得的收益,归刘某个人所有③保护小丁是丁某与刘某的义务而非权利④小丁12岁生日时接受表姐赠与他的钢琴,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A.①② B.③④ C.②③ D.①④D4课堂练习4.刘某自幼丧母,与继母共同生活。去年2月,刘某与程某登记结婚后住进程家,11月程某辞职并生下女儿程小。今年1月刘某携妻女住进继母的老房子,刘某提出将女儿改姓刘。不久,程某回娘家治病,治疗期间的生活和医疗费刘某未予支付。3月继母去世,继母之弟要求刘某一家搬出老房子。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①女儿可以随刘某的姓 ②刘某对继母的老房子无继承权 ③刘某应支付程某生活和医疗费 ④刘某侵犯了程某的生命权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B4课堂练习5.结婚时,小张向妻子口头承诺,自己名下的一处婚前房产为夫妻共有。婚后,小张要妻子辞职专门照顾家庭,遭到拒绝。于是小张变卖该房产,将所得房款用于经商。从中可以推断A.变卖前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B.小张侵犯了其妻的人身权C.小张经商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D.张妻未履行夫妻互相扶养的义务C4课堂练习6.2016年10月,甲乙双方自由恋爱结为夫妻。婚前,甲名下有一套小房子。婚后,为改善居住环境将小房子换成了大房子。2018年8月,因性格不合夫妻关系恶化,乙提出离婚。但在用小房子换来的大房子的财产归属上,双方产生分歧。关于大房子的归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如登记在甲名下,但因其是婚后购买,仍属夫妻共同财产B.若以出售小房子所得价款为首付款,则属甲的个人财产C.如双方曾有口头约定,就可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的规定D.若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未有其他约定,那么一定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D【解析】如登记在甲名下,虽是婚后购买,但如果双方另有约定,则不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可能是约定归甲,排除A;以出售小房子所得价款为首付款,由于所购房屋为婚后行为,不一定属于甲的个人财产,排除B;夫妻约定财产应采用书面形式,排除C;若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那么一定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D符合题意。4课堂练习7.2016年1月,王某与赵某举行婚礼。2月,王某买了一套公寓并登记在自己名下。3月,王某和赵某登记结婚,赵某的父母随后赠送给赵某一套别墅,于是,王某以公寓入股和朋友合伙经营,至年底获利8万元。翌年初,王某与赵某离婚,之后王某经申请获得发明专利权,并通过专利许可获80万元专利使用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属于王某个人财产的有①公寓 ②别墅 ③公寓投资获利的8万元 ④专利使用费80万元A.①② B.②③ C.③④ D.①④D4课堂练习8.唐男与陈女于2013年6月登记结婚,同年8月双方自愿签订一份《协议书》,明确约定唐男婚前按揭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属夫妻共同财产,但未变更产权登记。2018年11月,陈女以与唐男感情破裂为由,诉请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同时提出唐男婚前按揭所购房屋按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按照夫妻共同共有分割。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①以上涉案房屋仅登记在男方名下,离婚时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②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③约定财产具有排除法定财产划分的效力,口头约定与书面约定效力一致 ④涉案房屋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唐男与陈女对此具有平等的处理权A. ①② B. ①③ C. ②④ D. ③④C【解析】唐男与陈女已明确约定唐男婚前按揭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属夫妻共同财产,①说法错误;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③说法错误。4课堂练习9.宋某用婚前个人积蓄20万元购买股票,获利6万元;同时,他用婚后其父赠与的30万元购买企业债券,获利2万元。上述全部财产中,属于夫妻共有的是A.8万元 B.58万元C.32万元 D.38万元D4课堂练习10. 贾某和刘某系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2018年5月4日,双方就财产问题进行协商。双方书写书面财产协议,约定:若两人离婚,婚内购买的住房归贾某,各自的收入由各自个人支配。刘某另付给贾某10万元,两年内还清。婚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由刘某一人负责偿还。2019年1月24日,贾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贾某要求按双方约定进行财产与债务分割。经查明,该房屋为按揭贷款购买,还有一部分贷款正在偿还。刘某提出不同意见,认为当时是因为想让贾某打消离婚念头,不得已才与贾某有这样的财产约定。①该财产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刘某所提的不同意见是否能为法庭采纳?②该房屋为按揭贷款购买,还未还的贷款应由谁承担?①该财产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夫妻可以对财产进行约定,对婚前及婚姻存续期间的个人、共同的财产规定归属,约定财产具有排除法定财产分割的法律效力。贾某与刘某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形成了书面的财产约定,因此是合法有效的。刘某提出是因为想打消贾某离婚念头,这并没有改变其自愿的性质,并非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因此其不同意见不会为法庭采纳。②应由刘某承担。根据贾某与刘某的财产约定,婚内的一切债务由刘某负责偿还,因此该债务为刘某的个人债务,房屋还未还清的贷款应由刘某承担。https://www.21cnjy.com/recruitment/home/fine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