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教用)积极维护人身权利课件-2024-2025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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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教用)积极维护人身权利课件-2024-2025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资源简介

(共49张PPT)





民法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
与义务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第三单元
就业与创业
第四单元
社会争议解决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第二课 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第三课 订约履约诚信为本
第四课 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第七课 做个明白的劳动者
第八课 自主创业与诚信经营
第九课 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
第十课 诉讼实现公平正义
劳动法
诉讼法
聚焦公民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行为,介绍公民一般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了解婚姻家庭中
的法律关系和
法律责任
劳动关系的法律保障、社会纠纷的解决机制和法律程序
进一步发展思想政治学科核心素养、增强法治意识,提供日常生活中的法律常识
学科逻辑
全书主线:
本册教材内容是围绕“民事权利与义务”展开的:
第一单元讲的是《民法典》规定的自然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单元讲的是《民法典》规定的婚姻与家庭中的民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单元讲的是《劳动法》等规定的劳动者和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单元讲的是《诉讼法》确保前三单元所涉实体的权利与义务的实现。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第二框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民法
民事
权利
知识产权
物 权
身份权
人格权
债 权
(合同之债、侵权之债)
财产权
人身权
第一单元民事权利与义务
民事
权利
的行使
权力界限
股权
侵权责任
单元体系
1.1认真对待民事权得与义务
透视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1.2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解析民法基本原则
生命健康俱可贵
姓名肖像受保护
名誉隐私不可侵
含义
要素
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
主体
客体
内容
1、平等
2、自愿
3、公平
4、诚信
5、守法和
公序良俗
6、绿色
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
隐私权
思维导图
课标要求 核心素养目标
1.识别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力和民事责任 政治认同: 通过学习我国民法保护民事主体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相关规定,阐述民法典关于人身权利保护优先的理念,深刻理解民法典保护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的重要意义,从而增强主体意识,尊重生命、自由和人格尊严。
科学精神:深刻理解民法典保护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的重要意义,理解姓名权、肖像权的内容,侵权的表现,理解名誉权、荣誉权的内容。
法治意识:树立积极维护自身姓名权、肖像权的意识,树立积极维护自身名誉权、荣誉权的意识。
公共参与:人们在生活中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教学目标展示
教学重点:
教学难点:
如何维护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
人身权利的具体表现
杨某在参加高二新学期开学典礼时,突然腹部剧痛,晕倒在地,学校紧急将杨某送入医院。医生诊断其脾脏严重出血,于当晚进行了脾脏切除手术。手术后,杨某才向父母道出一个秘密: 自入读该校起,他就经常被某些同学无故殴打。两天前,杨某又一次遭到同班同学夏某、林某和张某的围殴,他忍痛两日终致这危险的一幕。
案例中的夏某、林某和张某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杨某所在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吗?请说说你的理由。
探究与分享
《民法典》1179条规定 【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1183条【精神损害赔偿】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依据《民法典》规定,夏某、林某和张某侵害了杨某的生命健康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此外,夏某、林某和张某殴打他人触犯了刑法,高二学生达到了法定年龄,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也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1、人身权利
(1)民法优先保护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原因(为什么)重要性
【名词点击】:
①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身体层面)如非法绑架
②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精神层面)如造谣中伤、辱骂
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人格权
身份权: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是最基础的权利,是物质性的人格权)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等
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
(配偶权、亲属权、监护权)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自然人的
人身权利
(2)人身权利(分类):(是什么)
(3)维护人身权利的要求(怎么做)
人们在生活中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注意:姓名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享有的是名称权而非姓名权。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知识拓展)
①生命权: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是法律保护的最高权利形态。生命的丧失是侵害生命权的表现。(自然人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致人死亡——致死)
②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为内容的权利。(伤害身体的完整性——致残)
③健康权:是指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的完善发挥以及心理健康的良好状态 (自然人享有的以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为内容的权利)。(损害健康,致人患病——致病)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2、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1)为什么保障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①地位: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②作用: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自然人的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
(2)如何保障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①民法典把这三项权利置于人格权编的前列
②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3)侵权表现
主体 内容 侵权形态 侧重点
生命权 自 然 人 生命安全和生命维持 实施加害行为致人死亡 (自杀不构成,协助自杀构成) 生命权(侧重生命的延续)——致人死亡,非法剥夺生命 (致死)
身体权 身体的完整性和行动自由 实施加害行为致使受害人 身体的完整性遭受到破坏和行动自由限制 (偷剪指甲、头发、医生误摘病人器官) 身体权(侧重身体的完整)——伤害身体的完整性(致残 )
健康权 生理、心理机能无法运转和发挥 实施加害行为致使受害人生理、心理机能(、功能)无法运转和发挥 健康权(侧重机能的健全)——损害健康,致人患病(致病)
2、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拓展延伸
生命权VS身体权VS健康权
生命权 身体权 健康权
区别 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侧重生命的延续)——致人死亡,非法剥夺生命 (致死) 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侧重身体的完整、并自由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人体组织的人格权。)——伤害身体的完整性(致残、非法拘禁 、非法搜查公民身体、对身体组织不疼痛的破坏、不破坏身体组织的殴打以及不当外科手术等情形。) 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侧重机能的健全、身心健康)——损害健康,致人患病(致病、精神伤害)
二者有时共存,比如砍掉某人手臂,非法拘禁同时造成心理伤害;二者有时不共存,只侵犯健康权,未侵犯身体权:传染疾病、辱骂他人导致心理危机;只侵犯身体权,未侵犯健康权:殴打他人导致软组织挫伤,并未影响功能运作。 联系 ①同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 ②身体为生命和健康的基础条件,如果没有身体则另外两者皆为空谈。一般情况下,侵害身体同样侵害其健康。侵害身体或健康的程度过于严重,也会危及生命 课堂练习
案 例 生命权 身体权 健康权
李四无法归还高利贷,被张三砍下一根手指。
学校强行剪掉学生的头发。
王五明知道自己患有新冠肺炎,还出去旅游,与他人近距离交流,造成多人感染。
医院误摘患者器官,导致患者死亡







侵害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①身体损害——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②造成残疾——赔偿辅助器具和残疾赔偿金
③造成死亡——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注意:①侵犯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时,侵权人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没有达到触犯刑法的严重程度时,要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行政处分、行政处罚)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注意: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侵权行为由其侵权程度、后果不同而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刑事、民事、行政责任)。
2、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4)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法律责任
(2021·浙江·高考真题)一天傍晚,小明(12周岁)将宠物狗牵出来玩,途经小区公园时,放开了牵引绳,狗在奔跑中将散步的七旬老人张某绊倒,导致张某身体多处骨折,入院治疗一个多月,由此双方产生纠纷,本案中
①张某的生命和健康权受到侵犯
②小明的父母应承担赔偿责任
③张某有权请求小明的父母支付医疗费护理费
④小明无需承担责任,小明的父母应承担补偿责任
A.①② B.②③ C.①④ D.③④
B
张某的健康权受到侵害,但生命权未受到侵害,①错误。
小明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民事行为已经超出其年龄智力状况,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④排除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1)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过错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①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损害事实
②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故意或者过失);——主观过错
③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
1、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过错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中的情理法—第四课第一框
如何认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1)过错推定侵权责任(不能证明清白就是你的错)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侵权责任的特殊规定 P34-1
简而言之:先推定有过错,行为人需要自证无过错。
侵权责任中的情理法
(2)无过错侵权责任(无论如何都是你的错)
法律规定无过错侵权责任的,则行为人只要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不论其有无过错,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简而言之:无论有无过错,均需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侵权行为 适用范围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侵害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行为
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
受到他人不法阻碍或者妨害时
主要用于物权,相邻权受到侵害的场合。
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潜在威胁的
例如: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牌、阳台上的花盆等
非法占有或管理他人财产,财物受到侵害
一般适用于所有权。
侵权行为致使他人的财产遭到损害或者形状改变的
侵权行为导致他人身体健康或财产受到损害的
①人格尊严如隐私权、肖像权,向被侵权人承认错误、表达歉意、请求原谅。
②恢复名誉专属于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P32
结合课本,了解关于姓名的那些事。
Q:你认为鲁迅这个名字受法律保护吗?除了本名,你在生活中还使用过哪些名字?
民法典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
鲁迅本名周树人,但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他在发表文章时只能不断的变换使用笔名。据考证,鲁迅使用过的笔名有一百多个,比如:干凡、飞迅、直庚、 树俟、独洛、敖隼等,不过在正式文件上,他还是使用“周树人”这个名字。
案例
分析
探究与分享
(1)含义: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注: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是名称权)
(2)特点:姓名是我们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因此,姓名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3)法律依据:
①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③依据《民法典》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1.姓名权
(5)姓名权在生活中的体现
①决定权: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
②变更权: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③使用权: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
④许可权:经本人同意,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姓名。
相关链接P9★民法典有关姓名权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名词点击:干涉、盗用、假冒
干涉:限制、阻挠、干预他人依法行使姓名权。
盗用: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假冒: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
(例如:养父母强迫养子女更改姓名。)
(例如,打着名人的旗号宣传公司)
(例如:冒名顶替上大学)
【特别提醒】:
以侮辱方式使用他人姓名、故意错误使用他人姓名、给他人取“浑名”或“绰号”等,均属于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
(4)承担责任
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等。
巩固练习:假冒、干涉、盗用
1.江某假冒张某之名到其单位开出婚姻登记介绍信。并拿走张某户口所在地的公共户口簿。与林某一起到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2.李某19岁时想更改自己的姓名,被其父母拒绝。
3.王某打着经张某授权的幌子,以张某的名义开办会所。
4.齐玉苓案,侵权人假冒齐玉苓之名上大学。
假冒
干涉
盗用
假冒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姓名肖像受保护
结合课本,了解肖像权。
(1)含义: 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2)法律依据:
①自然人享有肖像权。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例:AI换脸)
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①未经允许擅自使用。
②以营利为目的。
③恶意丑化、污损。
④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恶意P图、换脸)
2.肖像权
注意:肖像应具有较强的可识别性,如果通过载体呈现出来的外部形象无法指向或者识别特定自然人,则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①新闻报道拍摄照片和影像。在新闻报道中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使观众了解真相。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不构成侵害被曝光者肖像权(如报道政治活动时使用了某政治家的肖像)
②通缉逃犯和罪犯而使用他人肖像。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或为国家利益举办特定活动使用公民的肖像。
③为记载或宣传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与者的肖像。因为公民参与此类活动中,就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处分了自己的肖像权,对其肖像在此活动中加以使用,不构成侵权。
④基于科研和教育目的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使用。如为医学试验、法医学教学在课堂上向学员展示病人或者接受法医鉴定的受害人的肖像。
⑤为肖像权人自身的利益使用其肖像。如为肖像权人具备某种特殊技能所做的广告中使用其肖像;在寻人启事中使用失踪人的肖像等。
拓展:下列情况属于合理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权
法律规定 侵权行为 承担责任
姓 名 权 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
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等。
肖 像 权 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丑化、污损、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
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等
用电影明星的照片做QQ头像,是否侵犯他们的肖像权?
【特别提醒】电影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其肖像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只要不用于商业目的,不刻意丑化他们,就不算侵权。
2.肖像权
以下行为哪些属于侵犯肖像权
1.王某未经李某同意,在网站上展示了李某的照片。
2.甲在乙医院整容成功,该医院拍摄了甲整容前后的鼻子(仅见鼻子和嘴巴)并放在网站上。
3.甲将乙的照片进行涂改,丑化放到了网站上。
4.张某整容后酷似李某,并多次参加营利性的模仿秀表演。
侵犯 未经同意
不侵犯 不被识别
侵犯 丑化
不侵犯 未使用李某肖像
2021年10月7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网民“罗某平”在社交平台发布侮辱抗美援朝志愿军英烈的违法言论,造成恶劣影响。海南省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于当天依法传唤罗某平(男,湖南长沙人,40岁,账号名称“罗某平”)并开展调查。
经审查,罗某平对其通过社交平台发表侮辱抗美援朝志愿军英烈言论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随后,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罗某平刑事拘留。
思考:什么是名誉权和荣誉权?
看视频,思问题:
侵害名誉权、荣誉权了吗?
“英烈条款”
民法典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民法典在人身权保护的规定中,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特别设定的“英烈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
诋毁英烈,是一种侵犯荣誉权和名誉权的行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名誉权和荣誉权
(1)名誉和荣誉的含义: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法律规定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的保护和维护自身名誉的权利。
荣誉是公民、法人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而被授予荣誉称号。
荣誉权:是民事主体对自己所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权利。
三、名誉隐私不可侵
(2)法律依据:
①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
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③英烈条款:“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名誉与荣誉的区别
荣誉与名誉是有联系的:名誉包括荣誉,荣誉是名誉的一种表现。如果非法剥夺公民的荣誉称号,使公民的名誉也受到损害的,同时构成侵害荣誉权和名誉权。
侵权责任:主要有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
名誉权 荣誉权
主体不同 所有民事主体都享有的一种人身权 获得光荣称号或嘉奖的民事主体享有
客体不同 公众对他人的社会评价 荣誉称号、证书、勋章、奖章、奖状等
性质不同 评价有好、坏、中性之分 都是积极性、褒扬性的评价
取得的程序不同 自然就享有的 有关机关或单位授予荣誉的程序而取得
侵害方式不同 侮辱、诽谤 否定、贬低、亵渎他人的荣誉等
(5)侵权责任:
①侮辱他人。例如:对受害人进行口头谩骂、辱骂、讽刺,或者作出下流动作等;
②以书面形式辱骂、嘲笑他人,贬损他人人格;
③诽谤他人。如以口头语言传播虚假事实,使他人人格受到贬损。
(4)生活中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看视频,思问题:
该行为侵害隐私权了吗?
镜头一:去银行办事或者在车站买票,你会发现在柜台办理业务的顾客与后面排队的顾客之间隔着一段距离,地上还画着一条黄线,这就是所谓的“一米线”。这条线避免了以往大家挤在一起争抢位置的做法,也成了个人隐私的保护线。但有人认为:“我不偷不抢,干吗要隔这么远 ”
镜头二:有时,我们的老师或者父母会说:“小孩子有什么隐私啊 ”有时,我们的信件、日记或者手机上的信息被人擅自翻看。也许他们是出于关心,并无恶意。可是,老师或者父母可以这样做吗
镜头三:某服装店店主怀疑来店购物的小雨偷了店里的衣服,于是将视频截图发到网络上求“人肉搜索”。众多网民参与“人肉搜索”。小雨的个人信息被曝光,同学、朋友对其指指点点,网上也是一片辱骂之声,小雨几乎因此精神崩溃。
思考:1.观察生活中人们对“一米线”的实际遵守状况,谈谈你对“一米线”的看法。
2.未成年人是否有隐私?父母与子女、老师与学生之间如何正确处理相关问题
3.针对网络上的“人肉搜索”现象,说说你的看法。
案例分析三:
(1)含义: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2)法律依据:法律保护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3)意义:民法保护隐私权是对宪法规定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的落实;尊重他人隐私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4)侵犯隐私权的表现:
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微信QQ)、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骚扰电话、骚扰短信、骚扰电邮);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处理(获取、删除、公开买卖)他人的私密信息等
①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没有隐私权。
②举报他人、执法不属于侵犯隐私权。正当合法的隐私才受法律保护。
2.隐私权
2.个人信息保护
(1)含义: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2)法律依据:
个人信息与隐私权密切相关,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3)原则: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
(4)保护个人信息的意义:
对于保护自然人的人身与财产权利、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隐私权 名誉权
权利主体 仅自然人享有 不仅自然人享有,
法人、其他组织也享有
权利客体 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 或不宜公开的秘密 公众对特定人的社会评价
侵害方式 未经自然人同意或授权而披露、传述、散布、窃取他人的个人隐秘事项 侮辱和诽谤
侵害内容 散布、公开的内容 并非捏造、虚构的,而是事实 散布、公开的内容
是捏造、虚构的,并非事实
侵害人主观目的 可能不具有目的, 也可能具有恶意目的或善意目的 为了毁损、贬低他人名誉
易混易错
区分隐私权和名誉权
法律保护 法律禁止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姓名权 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肖像权 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名誉权 和荣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法律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隐私权 是对宪法规定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的落实 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归纳总结】
以下行为哪些属于当事人的哪种人身权利?
1.甲给同学乙取侮辱性的绰号
2.甲将同学乙的照片作为投飞镖的靶子
3.甲上学迟到,在门卫登记册上签了同学乙的名字
4.甲未经乙的同意就用乙的照片用以招揽顾客
5.某网络自媒体未征得艾滋病孤儿小梅的同意,发布了一篇文章将其真实姓名、照片和患病经历公之于众,小梅再次遭到舆论的非议
6.张某在自己的朋友圈用一些粗俗的语言辱骂孙某,并附上了孙某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给孙某造成了很大的困扰。
7.某服装店主怀疑来店购物的小琪偷衣服,随后对小琪进行搜身,强行检查了她的口袋和背包,但没有找到任何东西
8.女青年胡某因在一档电视相亲节目中言辞犀利而受到关注。有网民对其发动“人肉搜索”,在相关网站首次披露胡某的曾用名、家庭背景、恋爱史等信息,并在网站上捏造胡某曾与某明星有染的情节。
身体权
隐私权 、名誉权
名誉权
肖像权
姓名权
肖像权
隐私权
名誉权
对点训练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生命健康俱可贵
姓名肖像受保护
名誉隐私不可侵
人身权
重要性
主要内容
要求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地位
重要性
要求
姓名权
肖像权
含义
地位
法律依据
名誉权和荣誉权
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
含义
法律依据
意义
课堂小结
5.(2022·海南卷,18)张某饲养了一只宠物狗,拴在自家院内。小周(15周岁)路过时拿棍子戏逗,宠物狗受到惊吓挣脱绳子冲出院门,把路过的王爷爷撞倒在地,造成其左腿粉碎性骨折,入院治疗一个多月,由此产生纠纷。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王爷爷的生命权受到侵犯 
②王爷爷的身体权受到侵犯 
③王爷爷有权请求张某支付医疗费 
④王爷爷有权请求小周父母支付医疗费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D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害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小周作为第三人存在过错,但其未满1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故王爷爷有权请求张某或小周父母支付医疗费,③④正确。
典题示范
6.(2023·福建厦门二模)“共和国勋章”获得者袁隆平院士毕生躬耕田野,致力于让所有人远离饥饿。肖某多次在群成员499人的聊天群内发布消息,歪曲事实,诋毁、侮辱袁隆平院士,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经审理,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肖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管制六个月。本案告诉我们(  )
①法律维护了自然人最基础的权利 
②英雄是民族闪亮的坐标,其人格权不容亵渎 
③侵权责任认定必须以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为要件 
④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行使民事权利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C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而本案中法律维护的是自然人的名誉权和荣誉权,①错误;
一般情况下,侵权责任认定以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为要件,而不仅仅是故意,此外,法律也规定了过错推定与无过错侵权责任,③错误。
典题示范
7.(2023·辽宁大连二模)甲公司为宣传自己购买了H公司旗下的搜索广告业务,长期使用同行业知名企业“乙公司”的名称进行商业推广。当用户在H搜索引擎输入“乙公司”时,页面前两个词条均指向甲公司。故乙公司认为甲公司已构成侵权,H公司明知上述行为构成侵权仍施以帮助,遂将双方同时诉至人民法院。本案中(  )
①甲公司擅自使用乙公司的名称进行营销,侵犯其名称权 
②甲公司假冒乙公司进行不正当商业宣传,侵犯其姓名权 
③H公司未正确履行审查义务,须承担共同侵权连带责任 
④H公司应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B
乙公司作为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而不是姓名权,本案中甲公司侵犯了乙公司的名称权,②错误;
本案未涉及财物的损坏,因此不适用恢复原状,④错误。
典题示范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一课:在生活中
学民法用民法
第二课:
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第四课:
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
第三课:
订约履约 诚信为本
民法典基础知识
《民法典》第1-4、7编 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侵权责任
民事权利与义务
人身权利
物 权
知识产权
保护创作——著作权
激励创新——专利权
点石成金——商标权
定分止争——所有权
物尽其用——他物权
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基本原则
生命健康权
姓名、肖像权
名誉、隐私权
合同订立
违约责任
生活离不开合同
要约承诺订合同
立字有据更可靠
一诺千金 重在履行
言而有信 违约有责
权利保障 于法有据
权力行使 注意界限
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中的情理法
民事权利有限制
妥善处理相邻关系
回归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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