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课珍惜婚姻关系 2024-2025学年统编版高中政治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共29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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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课珍惜婚姻关系 2024-2025学年统编版高中政治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共29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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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9张PPT)
选必二第二单元《家庭与婚姻》
第六课《珍惜婚姻关系》
第六课思维导图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夫妻地位平等
珍惜婚姻
离婚要慎重
平等的
人身关系
平等的
财产关系
结婚的含义、要求、原则、条件
程序:申请、审查、登记
离婚自由及限制
离婚的法定条件
离婚的方式
夫妻关系的内容与核心
平等人身关系的体现
夫妻财产:内容、确定
法定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
约定财产






学习目标
课标要求 核心素养目标 考情预测
1.理解婚姻法律关系; 2.阐释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 政治认同:认同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认同通过法律手段维持家庭关系稳定与社会稳定的意义。 科学精神:通过婚姻制度知识的学习,能够理解正确处理夫妻关系,树立责任意识,建设和睦家庭。 法治意识:学会正确处理家庭矛盾,珍惜婚姻,树立夫妻双方平等的法律观念,增强法律意识。 公共参与: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做到对自己负责、对配偶负责、对子女负责、对社会负责。
考查内容: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结婚法定条件、离婚方式、夫妻间平等的人身和财产关系是高频考点;
考查形式:选择题、非选择题都有考查;
命题:常常结合生活中的案例,分析如何处理婚姻与家庭的关系,通过典型案例分析,形成法律思维和法律表达,树立正确的家庭观。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分议题一
一、珍惜婚姻(结婚)
1.结婚的 法律内涵
2.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3.正确对待婚姻(要求)
结婚是夫妻关系的起点,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
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
①婚姻自由是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②其他原则:民法典还规定了一夫一妻,男女平等,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
是一种
民事行为
注意:一夫一妻,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
两个以上的配偶。法律禁止重婚,也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①要求:结婚建立的是一种长期的身份关系(身份权),夫妻应当
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还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②态度:严肃对待婚姻、珍惜婚姻,
既是对自己负责、对配偶和子女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
一、珍惜婚姻(结婚)
4.结婚的法定条件:
实质条件
登记程序条件
①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基于胁迫或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可撤销】
②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未到婚龄,婚姻无效】
③符合一夫一妻制; 【重婚,婚姻无效】
④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姻无效】
①法律要求结婚必须履行登记程序。
结婚会对男女双方的人身和财产产生强制约束力;
进行结婚登记是确立婚姻关系、明确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必经的法律程序。
②结婚登记程序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环节。
③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不是夫妻关系,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直系血亲与旁系血亲
P51 相关链接
直系血亲
祖父母
外祖父母
父母
伯、叔、姑
舅、姨
伯叔姑的子女
伯叔姑的孙子女
或外孙子女
伯叔姑的曾孙子女
或外曾孙子女
旁系血亲
自己
子女
孙子女
或外孙子女
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的子女
兄弟姐妹的孙子女
或外孙子女
舅姨的子女
舅姨的孙子女
或外孙子女
舅姨的曾孙子女
或曾外孙子女
旁系血亲
旁系血亲
一代
二直
三直
二直
三直
二旁
三旁
三旁
3.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其中之一就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①自己与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均为三代直系血亲
②同一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及同一外祖父母的表兄弟姐妹可以结婚
③我国民法典规定采用世代亲等计算法,直系血亲从自身算起
④直系血亲或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是对社会负责的表现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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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辉的父亲与小叶的母亲是表兄妹。小辉与小叶青梅竹马,到了法定婚龄,想要登记结婚,但小辉的父亲却以小叶没有正式工作为由反对。下列认识正确的是(  )
①按照我国敬老爱老的法律规定,小辉应听从父亲的劝告 
②小辉和小叶有权在法律范围内自主决定自身婚姻 
③小辉和小叶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可以结婚 
④小辉和小叶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
A.①③ B.②④ C.②③ D.③④

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及同居关系
知识拓展
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同居关系
指违反禁止结婚条件的婚姻。 ①当事人已有配偶(重婚); ②不能结婚的亲属关系; ③不到法定年龄。 对于无效婚姻,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相关组织都可以申请无效,人民法院可依法宣告无效。 无效婚姻的宣告没有时间限制,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而裁判是否宣告无效。 ①基于胁迫的婚姻; ②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 当事人可申请撤销,人民法院必须依当事人的申请撤销。 可撤销婚姻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1年内)提出,超出规定的时间则不能再提出申请,如需解除婚姻只能走离婚程序。 ①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②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法律后果:当事人不是夫妻关系,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同居期间当事人各自继承的财产,一般按照个人财产处理。
①二者自始都没有法律约束力。
②子女和财产的处理规则相同,都是按同居关系处理。
③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
二、离婚要慎重
自由
限制
法律规定了离婚自由,但反对轻率离婚。
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当事人可以离婚。
①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
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军婚的保护——不忠、家暴、恶习除外)
③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1.离婚的自由与限制
注意:反对轻率离婚
≠ 限制离婚自由
【提醒】以下两种情况不适用《民法典》军婚的保护条款。
①双方都是现役军人。 ②现役军人向非军人主动提出离婚的。
离婚的条件
知识拓展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二、离婚要慎重
2.离婚的方式
协议离婚(双方自愿) 判决离婚(诉讼离婚)
①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并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问题达成协议;
②申请离婚登记后三十日(离婚冷静期)
届满,当事人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
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③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时起,
夫妻关系解除。
①凡由人民法院管辖和处理的离婚都是
裁判离婚;
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③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
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④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
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前不得另行结婚,当事人违反告知另行
登记结婚的,构成重婚。
婚姻关系解除时间
①完成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书之时(协议离婚)
②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生效之时(诉讼离婚)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规定中的“三十日”被称为“离婚冷静期。”
意义:离婚冷静期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防止轻率离婚、冲动离婚,避免子女与其他家庭成员因此受到伤害,通过婚姻关系的稳定来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离婚冷静期还有助于减少人们把离婚当作逃避夫妻矛盾的优选项现象,改善夫妻对婚姻关系的不谨慎态度,激发对婚姻家庭的责任心,使社会形成良好的婚姻家庭观,维护婚姻秩序。
离婚后的权利与义务
知识拓展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
(1)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2)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夫妻地位平等
分议题二
一、平等的人身关系
1.夫妻关系
确立
内容
核心
表现
实质
登记结婚
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夫妻在生活中平等行使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夫妻平等的实质:
平等不是均等,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并非指夫妻在家庭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一一对等。夫妻平等需要考虑男女在生理上的差异,
合理分工,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13.陈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子。三年后,双方产生矛盾,开始分居。2023年10月,陈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王某认为,自己在婚后照顾小孩、整理家务,而丈夫除了上班,疏于履行家庭义务,要求丈夫赔偿物质及精神损失共16万元。法院结合具体案情,判决两人离婚,并判定陈某给付王某家务补偿款5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离婚自由也是婚姻自由的表现
②夫妻人身关系平等是夫妻关系的核心
③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④一审判决离婚后,当事人可以另行结婚
A.①③ B.①② C.②④ D.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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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平等的人身关系
2.平等的人身关系
含义
表现
意义
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地位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平等。
只有夫妻双方自由平等、相互欣赏、互谅互让,
才能成就美满婚姻,构建和谐家庭。
人格独立 (人格平等) ①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不因婚姻生活的具体环境,
双方的职业、收入和彼此的扶养关系而发生变化。(姓名权)
②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人身自由 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这些自由是夫妻双方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人身自由权)
(非物质利益关系)
【注意】: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在子女姓名的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一方变更子女的姓名时,都要征得对方同意。
夫妻人身关系平等的表现
知识拓展
夫妻的姓名权 夫妻双方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双方所生子女的姓氏由父母协商确定。
夫妻人身自由权 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夫妻住所选择权 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住所的选择,应由夫妻双方自愿约定。
夫妻的生育权 夫妻双方协商决定生育
夫妻双方 地位平等和独立 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各方面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互不隶属和支配。
(1)禁止家庭暴力、虐待、遗弃。
(2)禁止有扶养义务的一方不尽扶养义务的违法行为。
(3)夫妻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二、平等的财产关系
1.夫妻平等的财产关系
特点
内容
财产确定
处理原则
夫妻财产主要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约定财产)
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法定财产)
夫妻财产关系与夫妻人身关系密不可分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个人财产,处理权归一方所有;
【辨析】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注意:夫妻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是两个概念,夫妻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
二、平等的财产关系
2.法定财产制度:夫妻共同财产
含义
法定范围
处理原则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①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②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③知识产权的收益;
④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
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如:a.一方以个人财产婚后投资取得的收益;
b.夫妻约定的共同财产等。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婚姻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间,从进行婚姻登记领取结婚证之日起至婚姻关系结束之日(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时)止。结婚前的恋爱期间或订婚期间不能算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日常家事代理权
P55 相关链接
①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②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分析判断:
为了还赌债,男方未经女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现女方主张追回该房屋。
女方可以追回该房屋吗?
房屋不可追回,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离婚时女方请求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同所有房屋的处理。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平等的财产关系
法定范围
处理原则
① 一方的婚前财产;
②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③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④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⑤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如:夫妻约定的个人财产
个人财产,处理权归一方所有
婚前一方首付购置房产,
婚后以其个人财产偿还的是个人财产;但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的部分及其自然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中,
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属于个人财产外,其他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孳息:婚前存款,婚后的利息。自然增值:未投入时间、智力、金钱、劳动)
2.法定财产制度: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关于“孳息与自然增值”
知识拓展
孳息
自然增值
①是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②天然孳息是依物的自然属性而产生的物,
如:果树、动物的出产物,及其他依原物的使用方法所收获的物。
③法定孳息是因法律关系由原物所生的物,如:储蓄存款所得的利息。
①是指因所有人以外的因素而出现的价值增长状态,所有人未投入时间、精力、
智力和额外金钱,通常是由于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变化而产生的。
如婚前所购房屋因房价上涨而增值部分。
②由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并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原则上认定房屋所有权归登记名义人个人所有。但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的部分及其自然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个人财产于婚后取得的收益属于个人财产的,一般包括孳息、自然增值。
关于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
知识拓展
◇关于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1.婚前创作发表,婚后取得稿费→共同财产;
2.婚后创作发表,但未取得,离婚后取得稿费,属于明确可取得的→共同财产;
3.婚后创作,离婚后发表所得→个人财产。
◇婚前个人房产:
1.婚前个人房产,婚后进行拆迁所得的补偿款→个人财产(这是对房屋价值的变现);
2.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出租所得→共同财产(这是一种对房屋的投资行为)。
◇婚前个人存款:
1.婚前投资婚后取得的利息→个人财产(法定孳息)
2.婚后国债利息→个人财产(法定孳息)
3.婚后买股票收益→共同财产(投资)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
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平等的财产关系
3.约定财产制
约定 财产 制 债务 清偿 处理好夫妻间财产问题的关键
①原则: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②形式: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注意: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
(可婚前/婚后约定,也可以变更,甚至附条件或期限)
个人债务 ①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由双方协议清偿。
“相互坦荡,遇事商量”
6.婚后,宋某用婚前个人积蓄20万元购买股票,获利6万元,同时,他用婚后其父赠与的30万元购买企业债券获利2万元。上述全部财产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  )
A.8万元 B.58万元
C.32万元 D.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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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24·扬州调研)张某与王某协议离婚后,一直未向王某支付约定的扶养补偿款,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过程中王某得知,张某母亲在离婚冷静期内去世,并留有一套房产,张某办理了遗产公证,并将房屋出售。王某要求分割张某出售房屋取得的售房款。而张某认为王某与其分居多年,且未履行赡养自己母亲的义务,没有资格分割遗产。在这一案例中(  )
A.张某继承的房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有权主张分割售房款
B.离婚冷静期仍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新增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王某未履行赡养义务,故王某无权继承遗产
D.遗产公证具有法律效力,且房屋已出售,王某无权主张分割售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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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甲与乙结婚,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登记在甲名下。女儿丙三岁时,甲因医疗事故死亡,获得80万元赔偿款。甲生前留有遗嘱,载明其去世后的全部财产由其母丁继承。经查,甲与乙婚后除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外,另有30万元存款。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若遗嘱有效,80万元赔偿款由其母丁拥有
B.乙应该拥有一半的房产份额和15万元存款
C.作为登记在甲名下的房产,甲有权处理房产的归属
D.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甲母丁可以获得甲30万元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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