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薪火相传有继承课件(共33页PPT)-2024-2025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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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薪火相传有继承课件(共33页PPT)-2024-2025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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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3张PPT)
法律

生活
民法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第三单元
就业与创业
第四单元
社会争议解决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第二课 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第三课 订约履约 诚信为本
第四课 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第七课 做个明白的劳动者
第八课 自主创业与诚信经营
第九课 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
第十课 诉讼实现公平正义
劳动法
诉讼法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第二框
薪火相传有继承
自学要求:阅读教材,标记要点,4分钟。
1.什么是继承?继承制度有什么意义?
2.★什么是被继承人和遗产?什么是继承人和继承权?
3.★如何对待被继承人的债务?
4.★继承权的取得和丧失的条件
5.★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继承的要求和意义
6.★比较遗嘱继承与遗赠、遗赠抚养协议
7.遗嘱含义、种类、效力?设立遗嘱有什么意义?
(一)薪火相传有继承
1、继承与继承制度
(1)含义:
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
(2)继承制度意义:
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代与代之间爱的延续和传递,是代际传承的重要保障。(保证代际传承)
法定继承人
1、继承
(一)薪火相传有继承
(3)继承关系
被继承人
遗产
继承人
继承权
死者
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法承受遗产的人
继承人享有的财产性权利
(1)赃物、赃款(非法所得)≠遗产
(2)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遗产
被继承人死亡赔偿金或死亡抚恤金是其亲属获得的经济赔偿金,不是可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
王先生与妻子张女士结婚30年,育有一子王大和一女王小。王先生于2023年突发疾病去世,未立遗嘱。其名下主要遗产为一套婚后购买的房产,市场价值约300万元,无贷款,存款50万。王先生的母亲李老太(85岁)健在。关于遗产分配问题,其亲属产生争议:
张女士主张:认为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应独占全部产权;
王大、王小主张:要求按法定继承均分遗产;提出父亲生前口头承诺“房产未来留给孙子”(王大之子),但无书面证据。
李老太主张:要求继承份额以保障晚年生活;反对张女士独占房产,认为“儿媳无权剥夺我的权利”。
思考:继承的时候,家庭的共有财产都属于遗产吗?王先生名下房产和存款都属于遗产吗?
1、继承
(一)薪火相传有继承
(4)继承遗产的要求
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
民法典强调继承权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在行使继承权时,如有歧视妇女、非婚生子女的行为,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必要时可以诉诸法律。
(先析产,后继承)
1、继承
(一)薪火相传有继承
(5)继承与债务清偿责任
①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
②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如果放弃继承(继承开始后、财产分割前,明确做出放弃继承,
没有表示接受继承),不需要承担任何债务。
案例:小潘的父亲去世时留下六十多万元的债务。父亲临终前希望小潘想办法把债还上。此后,小潘学开挖掘机,没日没夜揽活挣钱还债。每年除夕前,他最重要的事就是去债主家还债。父亲去世五年后的除夕,小潘走出最后一户债主的家门,还清了全部债务。
你如何看待小潘还债的行为?
提示:依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小潘继承的遗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小潘无责任清偿债务。小潘经过辛勤劳动,终于还清父亲去世时留下的债务,因此小潘的还债行为是讲诚信的表现,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假设王大娘因车祸不幸死亡,家里还有王大娘的丈夫、儿子,和出嫁的女儿。这时王大娘夫妻二人共有一套房产价值100万和50万的现金。
请问这里面涉及的继承关系是?
王大娘是被继承人;丈夫儿子女儿是继承人,他们享有继承权(法定继承人拥有的才叫继承权)
王大娘的遗产有多少?
75万
哪些人可以继承王大娘的遗产?
丈夫、儿子、女儿
2、继承权
(一)薪火相传有继承
(1)继承权的取得方式
①法定继承: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
(是法律规定的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时的继承方式。)
②遗嘱继承: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
注意:遗嘱继承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继承开始后,应先适用遗嘱继承,只有在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适用法定继承。
2、继承权
(一)薪火相传有继承
(2)继承权的丧失与恢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3、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
(一)薪火相传有继承
(1)继承权的认定
前提: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所立遗嘱无效
特点:法律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亲疏确定法定继承顺序。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
一般: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特例:对配偶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第一顺序
配偶
子女
父母
合法妻子或丈夫
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注意:如无遗嘱,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不分先后。
必须是正在进行时,前妻(夫)不算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3、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
(一)薪火相传有继承
(3)遗产继承的分配原则
案例:杭州姑娘小丽是家中的独生女,小丽爸妈为了给小丽创造一个好的生活环境,在杭州买了一套127平、价值300万的房产,此房产登记在小丽父亲名下,后来小丽爸妈先后去世(此时小丽祖母和外祖母在世)。小丽想把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可以吗?小丽最终能够分得多少遗产?
小丽父亲150
小丽母亲 150
小丽母亲50、小丽 50、小丽奶奶 50
小丽 75、 小丽外祖母 75
小丽:50+25+75=150万
小丽奶奶:50万
小丽外祖母:75+25=100万
300万父母共有财产
小丽爸妈先后去世(此时小丽祖母和外祖母在世)
小丽25、 小丽外祖母25
拓展:代位继承
爷爷
爸爸
儿子
大伯
爸爸
侄子
代位继承:
(1)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第一顺序)
(2)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第二顺序)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主要发生在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情况)
如图(一)所示:
(1)正常情况下,爷爷去世了,爸爸是继承人,因为爸爸是爷爷的儿子,可以继承。但孙子不可以继承爷爷的遗产,因为法定继承人里,无论是第一顺序还是第二顺序,都没有孙子女、外孙子女。
本来爷爷死后,遗产给爸爸,但是爸爸先死亡,此时孙子取代爸爸的地位继承了爷爷的遗产。比如小王的爸爸是2019年死亡,爷爷是2020年死亡,即孙子继承了爷爷本来应该给爸爸的财产。
图(一)
图(二)
如图(二)所示:
(1)正常情况下,大伯一辈子未婚,在他70岁时死亡。正常情况下,第一顺位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大伯未结婚,所以无配偶、无子女,父母死亡,只有一个弟弟。但是弟弟比大伯先死亡,此时本来给弟弟继承的遗产由侄子继承。
如果侄子不能继承,则无人继承。按我国法律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接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如果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就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代位继承 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4、继承的做法与意义
(一)薪火相传有继承
(1)做法: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2)意义:有利于继承人的和睦团结和整个家庭的安宁幸福,也是在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含义
特点
范围和顺序
子女范围
父母范围
继承顺序
继承原则
相关要求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
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所立遗嘱无效时,法律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亲疏确定法定继承顺序
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不分先后
①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③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④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①平等:民法典强调继承权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
②均等: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③协商: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全面认识法定继承
独生子能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吗?
有人云:“娶进门的儿媳是家人”,儿媳能继承婆婆的遗产吗?
话说“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女儿没有继承权吗?
非婚生子女有继承遗产的资格吗?
死后前妻能来分一杯羹吗?
儿子比父亲先去世,父亲的遗产该怎么继承?
夫妻离婚后孩子还能继承父母的遗产么?
父母欠债子女要还么?
夫妻离婚后,子女仍然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因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解除。
个人债务由本人承担,子女没有法定义务替父母还债。若子女继承父母遗产,需以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还父母的债务。子女出于亲情主动替父母还款,属于道德行为,不构成法律义务。
独生子不一定能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若无遗嘱且存在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独生子无法单独继承全部遗产;若有合法遗嘱或继承人放弃继承,则可实现全额继承。
一般情况下:儿媳无法继承婆婆遗产;
特殊情况下:丧偶且尽主要赡养义务,或存在有效遗嘱,儿媳可继承
女儿与儿子享有平等的继承权。继承权男女平等。
法定继承中,非婚生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与婚生子女、配偶、父母享有同等继承权。
前妻通常无权继承前夫遗产,但通过遗嘱、遗赠等特殊情形,可能分得部分财产。
儿子先于父亲去世时,孙子女可通过代位继承获得其父亲应得的遗产份额
1、遗嘱的含义
(二)遗嘱继承重意愿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依法律规定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及与此相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
【注意】
A.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B.遗嘱处分的必须是个人合法财产,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C.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D.遗嘱表达的是遗嘱人单方真实意思表示。即:所立遗嘱无需经别人同意,是个人行为。
E.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
F.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视为对相关内容的撤回。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2、通过遗嘱来处分遗产的方式
(二)遗嘱继承重意愿
(1)遗赠
有遗嘱不一定是遗嘱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法律上称为遗赠。遗赠不属于继承。
(2)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其法律效力优于法定继承。
(3)遗赠抚养协议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目的是使孤寡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
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都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嘱包含了遗嘱继承和遗赠:
遗嘱≠遗嘱继承;遗赠不属于继承。
3、遗嘱的形式
(二)遗嘱继承重意愿
(1)自书遗嘱:遗嘱人亲笔书写、亲自签名,注明年、月、日。
(2)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3)打印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4)代书遗嘱: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5)录音录像遗嘱:
(6)口头遗嘱:只有在危急情况下设立的口头遗嘱才有效
①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遗嘱须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 ②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为准。 ③遗嘱中所确定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该遗嘱失效,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办理。
内涵 主体 适用条件 权利与义务 效力
法定继承 依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继承 法定继承人 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所立遗嘱无效 包括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如偿还债务) 效力最低
遗嘱继承 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 法定继承人 被继承人立有有效遗嘱 包括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如偿还债务) 低于遗赠扶养协议,高于法定继承
遗赠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通过遗嘱赠与 只包括财产权利 不包括财产义务 低于遗赠扶养协议,高于法定继承
遗赠扶养协议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 订立书面遗赠扶养协议 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最优先效力
比较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优先顺序: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或遗赠)>法定继承
黄甲死后留有房屋一间和存款若干,法定继承人为其子黄乙。黄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与侄女黄丙。
黄乙和黄丙在接受遗产的身份和条件上有什么区别
黄乙接受遗产的身份是继承人;接受遗产的条件是法定继承,他是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黄丙接受遗产的身份是受赠与人;接受遗产的条件是遗赠,依据黄甲生前所立遗赠将遗产赠与黄丙,黄丙才获得。
在接受遗产的条件上,法律规定受遗赠人不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即受遗赠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任何人,甚至是国家、集体。
谢某生有两子一女, 置房五间。2010年,谢某立下自书遗嘱,将东边两间房给大儿子、西边两间房给小儿子、北边一间房给女儿。2014年2月15日清晨,谢某弥留之际,在神志清楚且有多个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立了口头遗嘱,将原本由大儿子继承的东边两间房改由女儿继承,西边两间房仍归小儿子继承。当日中午谢某去世。
谢某的遗产应当如何处理
依据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因此,谢某弥留之际,在神志清楚且有多个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立了口头遗嘱有效,按遗嘱处理遗产,东边两间房和北边一间房由女儿继承,西边两间房小儿子继承。
4、立遗嘱的意义
(一)薪火相传有继承
通过遗嘱处分财产,既是对遗嘱人意愿的尊重,又有助于减少继承人之间的分歧,有利于整个家庭的和睦。
薪火相传
有继承
法定继承有顺序
遗嘱继承重意愿
1、遗嘱的含义
4、遗嘱的意义
2、遗嘱处理财产的方式
3、遗嘱的形式
1、继承和继承关系
遗嘱继承
2、继承权的取得
法定继承
含义
条件
顺序和范围
含义
条件
遗嘱继承
遗赠
遗赠扶养协议
处理原则
易混易错辨析
1.继承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
解析:继承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
X
2.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承担清偿责任。
解析: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3.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是: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祖父母;第二顺序:父母、兄弟姐妹、外祖父母。
解析: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是: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X
X
解析: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4.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严格依法处理继承问题。
X
5.遗嘱人生前依法律规定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及与此相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双方意思表示。
解析:遗嘱人生前依法律规定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及与此相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
X
6.遗赠是指自然人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
解析:遗赠是指自然人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7.只有遗嘱继承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解析: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都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X
X
解析:通过遗嘱处分财产,既是对遗嘱人意愿的尊重,又有助于减少继承人之间的分歧,有利于整个家庭的和睦。
8.通过遗嘱处分财产,既是对遗嘱人意愿的尊重,又有助于杜绝继承人之间的分歧,有利于整个家庭的和睦。
X
第一,要先析产,确定遗产的范围;
第二,要弄清案例涉及的人物关系,确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第三,要看有无遗嘱及遗嘱的效力,以及有无遗赠扶养协议;
第四,按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或遗赠→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实际继承。
遗产继承类试题的解题方法
父亲去世后,30岁的小赵不愿赡养有扶养关系的继母江某。经乡政府协调,小赵、小赵堂弟赵小华与江某达成书面供养协议。协议约定:小赵放弃继承权;由赵小华负担江某的生活、生病及死后安葬事宜,江某所有的5间旧房由赵小华继承;在江某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赵小华履行监护职责。达成协议后,江某与赵小华一家共同生活,直至2023年3月去世。同年5月,因附近小学扩建,县政府欲对江某原居住的旧房实施征收补偿。小赵得知后,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将原属江某房产2/5份额归其所有。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中的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指出江某将赵小华确认为自己的监护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4分)
(2)指出县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小赵的诉讼请求,并说明理由。(5分)
【答案】(1)合法。为防止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损,民法典规定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本案中,江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通过协商与其亲属赵小华签订了书面协议,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符合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规定。
(2)否,其一,法律尊重死者生前通过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方式处分个人合法财产的意愿,本案中,小赵堂弟赵小华与江某达成供养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其二,小赵出尔反尔提出的诉讼主张,违背了合同履行的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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