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编版高中政治选必二《法律与生活》重点知识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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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编版高中政治选必二《法律与生活》重点知识梳理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1.1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一、透视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民法典
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能够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民法典规范了各类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2.民事法律关系
(1)含义:是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要素 含义 具体内容
主体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自合法成立时起到终止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客体 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所有权关系 物
债权关系 行为
知识产权关系 智力成果、商业标记
人身关系 人身利益
内容 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既是相互对立的,也是相互联系的。往往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二者通常是对等的。
①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例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属于营利法人,公立学校属于非营利法人,政府机关属于特别法人。
②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名词点击】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类型
年龄、智力 民事活动 代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③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其行为均无效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 ①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
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人 ①成年人②16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独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独立承担法律后果
3.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1)原因: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2)表现:①我国民法不仅体现法治理念,而且注重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②民法强调独立人格、平等地位,追求权利明确、财产关系稳定与交易安全的社会秩序,凸显了文明、和谐、平等、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
二、解析民法基本原则
1.必要性
(1)社会成员的私人利益之间以及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可能形成各种利益冲突。
(2)民法规定一系列基本原则,旨在确保各成员合理合法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调整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
2.调整范围: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3.具体内容:民法典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绿色等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应依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5)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6)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1.2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一、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
1.依据
(1)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2)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3)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提醒:人格尊严权涉及精神层面,人身自由权涉及物质即身体本身层面。造谣中伤、辱骂等,违反了人格尊严权;非法绑架,违反了人身自由权。
2.范围
(1)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以及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
(2)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3.要求:人们在生活中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二、生命健康俱可贵
(1)★地位: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2)重要性: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自然人的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民法典把这三项权利置于人格权编的前列。
(3)侵权责任: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①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②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③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三、姓名肖像受保护
1.姓名权
(1)含义: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
(2)重要性:姓名是我们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因此,姓名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3)要求:①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③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④此外,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
(4)侵权行为: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盗用他人姓名;冒用他人姓名
2.肖像权
(1)含义: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2)内容: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3)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提醒:以侮辱方式使用他人姓名、故意错误使用他人姓名、给他人取“浑名”或“绰号”等,均属于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
三、名誉隐私不可侵
1.名誉权
(1)含义: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2)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比较:名誉权与荣誉权
(1)荣誉是国家和社会给予民事主体的一种正式评价,其授予、剥夺或者撤销一般都需要依照严格的程序进行,是政府、单位或者社会组织给予的评价,是国家和社会给予民事主体的积极、褒奖性的、非消极评价,不可能自然产生。名誉是由社会公众随意进行的,来源于社会公众,是社会公众的一般评价,是社会对民事主体的综合评价,既包括积极的褒奖,也包括消极的批评,还包括中性的评价,是民事主体在社会经济生活活动中自然产生的。
(2)荣誉权只能由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而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公民、法人享有。对荣誉权的侵害方式只有一种,即非法剥夺公民或法人的荣誉称号。
(3)荣誉称号表明了国家和社会对荣誉获得者的高度评价,因而与名誉有联系。如果非法剥夺公民的荣誉称号,使公民的名誉也受到损害的,同时构成侵害荣誉权和名誉权。
2.隐私权
(1)含义: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2)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3)意义
①民法保护隐私权,是对宪法规定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的落实。
②尊重他人隐私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3.保护个人信息:
①原因:个人信息与隐私权密切相关,受到法律保护。
②要求: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等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
③意义:法律明确保护个人信息,对于保护自然人的人身与财产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提醒:
①公民享有姓名权、肖像权、住址、住宅电话、身体肌肤形态的秘密,未经许可,不可以刺探、公开或传播;
②公民的个人活动,尤其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窥视、摄影、录像,但依法监视居住者除外;
③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窥视或骚扰;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布,但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者除外;
④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不受刺探或非法公开,公民的个人数据不受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利用;公民的社会关系,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开;
⑤公民的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
⑥不得非法向社会公开公民过去的或现在纯属个人的情况等;
⑦公民的任何其他属于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可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利用。
第二课 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2.1保障各类物权
一、定分止争——所有权
1.财产制度与财产权
(1)财产制度
①作用: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财产关系。
②地位:是一个社会得以稳定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制度。
(2)财产权
①含义: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能够给民事主体带来经济收益的权利。
②范围:包括所有权、他物权。
③意义:有利于确定财产归属,并以此促进财产的流通使用。保护财产权就是保护劳动、保护发明创造、保护和发展生产力。国家通过不断完善财产制度,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的财产权,激励人们创业创新。
④保护财产权的措施: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保护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宪法规定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公民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要给予补偿。
2.物权
(1)含义: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2)主要类型:包括所有权、他物权。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
(3)物权的基本原则:
①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任意创设。
②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民法典规定了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3.所有权
(1)含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分类:国家所有(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
(3)取得方式
①不动产: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对于房屋等不动产,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必须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法律规定在一些特殊情形中,不动产所有权取得可以不经登记而发生效力。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 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依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取得不动产所有权 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
因继承取得不动产所有权 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②动产: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一般来说,所有人按照转让财产所有权的意图,直接把财产交给对方占有,对方就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
拓展补充:善意取得
含义: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买家)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制度
◇物权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
①是有偿受让且价格合理(以市场价为参考标准)
②取得财产时是善意的。(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自己没有占有的权利)
③完成法定的公示(登记或交付);
◇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
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失散的动物或法律禁止的流通物等。
(4)共有关系:在生活中,可能由多人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从而形成共有关系。
(5)共同财产:以家庭为例,每个家庭成员可能有专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整个家庭则有共有财产,夫妻之间也存在夫妻共有财产。几个人合伙从事经营活动,可能形成合伙人的共有财产。
提醒: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所有权变动,以交付动产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买卖合同生效,且登记之后,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物尽其用——他物权
1.他物权
(1)含义:所有权之外的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实质: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分别对应的是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3)意义:充分发挥不动产与动产的价值,做到物尽其用。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含义 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而在他人财产上设立的物权
目的 实现商品的使用价值 实现商品的价值
标的物 主要是不动产 不限于不动产
内容 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等
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位 是农民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是权利人依法利用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意义 农村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可靠的生活保障 宅基地使用权也是农民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 这项权利往往与房屋所有权相联系
保障 ①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法律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核心就是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宅基地以及承包地被征收征用的,农民有权获得合理补偿 人们从开发商那里购买商品房,并且办理转移登记和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之后,既拥有商品房的所有权,又合法享有该商品房所在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提醒:用益物权不是一种所有权,而是一种他物权,即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物享有的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其基本特征是:没有所有权;不能处分;以利用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以占有为条件。
担保物权——抵押和质押
(1)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另外,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也可以进行质押担保。
拓展:抵押权和质权的关系
抵押权和质权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以某种财产作为债权担保时,就达成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抵押权人并不直接占有抵押物,该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质权人则必须占有质物。抵押权通常针对不动产或价值较大的动产,而质权的对象通常是动产。
2.2 尊重知识产权
一、保护创作——著作权
1.知识产权
(1)含义:是权利人依法就作品、发明创造等智力成果或者商标、地理标志等工商业标记享有的专有性权利。
(2)内容: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3)意义: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
2.著作权的含义和内容
(1)含义:指权利人针对特定作品依法享有的支配和获取利益的权利。
(2)内容
①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②著作财产权:作者对其作品的自行使用和被他人使用而享有的以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提醒: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必须具备以下两项条件:一是独创性,也称原创性,是指由作者独立构思而成的,作品的表现不与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相同,即不是抄袭、剽窃或者篡改他人作品。二是可复制性,复制形式包括印刷、录制、摄影、绘画、表演等。
3.著作权保护
(1)表现: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广泛的权利。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就可能构成侵权。
(2)期限
①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加去世后50年。
②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发表权的保护期是作品创作完成后50年,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是作品发表后50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法律不再保护。
(3)保护期届满:该作品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但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仍受法律保护。
提醒:保护期
自然人的作品,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去世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知识拓展】著作权的分类
著作权 著作权包括的权利
著作人身权 (不可转让) ①发表权。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作品一旦发表,发表权即行消灭。发表权通过出版、上网、朗诵等使用作品的方式来行使。
②署名权。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是署名的权利。包括决定是否署名、署真名、笔名等。
③修改权。指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修改通常指内容的修改,报社、杂志社的文字性修改、删节不属修改权控制的范围,可以不经作者同意。
④保护作品完整权。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法律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歪曲和篡改作品。
著作财产权(可转让) ⑤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⑥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⑦改编权。即改编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如小说改编成电视、电影。
⑧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⑨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⑩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例如:酒店、咖啡馆等经营性单位未经许可播放背景音乐就可能侵犯音乐做的表演权。
二、激励创新——专利权
1.专利权的含义:专利权是权利人就特定的发明创造依法在规定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
2.专利权的取得: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完成发明创造后,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条件的,则颁发专利证书,授予专利权。
他人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不得实施专利权人享有专利的发明创造。
3.专利权的种类及保护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有三种: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种类 涉及内容 核算日期 法律保护期 期满后
发明专利 针对技术创新 均从申请日开始计算 20年 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
实用新型专利 10年
外观设计专利 涉及产品设计的美观效果 15年
4.申请和保护专利的意义(作用)
专利权是维护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利益、激励科技创新的重要手段。
【特别提醒】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区别:①发明人取得专利,是以公开其发明内容为条件,换取国家在限定时间内给予强有力的法律保护;其他人即使独立作出了相同的发明,也不得实施该发明。②发明人如果选择以商业秘密方式来保护其发明,则只要该发明保密得当,就可以一直受到保护。但是,一旦他人独立作出相同的发明或者以正当方式获得该技术信息,则他人可以实施该发明,不构成侵权。
三、点石成金——商标权
1.商标
(1)含义:商标是经营者用来将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区别的标记。
(2)表现形式:商标表现为文字、图案等形式。
(3)意义:体现的是经营者在商品或者服务上的信誉。经营者信誉良好,其商标往往具有巨大的价值。
2.注册商标
(1)注册商标:经营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申请并获得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
(2)标记:商标未经注册也可以使用,但是,获得注册的商标才可以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人可以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 ”符号。实践中存在使用未注册商标时标注“ ”的做法。
(3)商标注册的条件:
①允许注册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②禁止作为商标使用并不得注册的情形:与我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4)商标注册人享有的权利及侵权规定
商标注册人享有的权利 注册商标专用权。
侵权规定 a.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构成侵权。 b.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也构成侵权。
商标保护期限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人可以申请续展。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也是10年,续展次数不受限制。注册人只要依法续展,注册商标就可以长久地获得法律保护。
【特别提醒】商标与注册商标
商标 注册商标
含义 是经营者用来将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区别的标志 经营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申请并获得注册的商标
意义 体现的是经营者在商品或者服务上的信誉 获得注册的商标才可以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形式 文字、图案等 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 ”符号
第三课 订约履约 诚信为本
3.1订立合同学问大
一、生活离不开合同
1.合同的含义: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 合同的种类:常见的有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等。
3.合同的特点:必须由订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即就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以实现各自的利益。
4.合同的意义
①交易者角度:在市场经济中,市场交易者参与交易活动最常见的形式就是订立合同,利用合同参与交易活动能够充分体现市场交易者的自由意志。
②市场、资源、社会财富角度:自愿订立的合同可以满足市场交易者的特定需求,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而增加整体社会财富。
③社会角度:自愿订立的合同促成市场交易者相互合作,共同形成社会的信用机制。
5.订立合同的要求
①坚持自愿原则。无论哪种合同,都必须由订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即就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以实现各自的利益。
②坚持平等协商原则。合同的订立需要当事人各方的平等协商,才能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格式条款】
(1)含义: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意义:格式条款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但也限制了对方当事人的合同自由。
(3)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限制:民法典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二、要约承诺订合同
1.要约与承诺
要约 承诺
含义 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求 为了保护受要约人的合理期待,维护稳定的交易秩序,生效的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 ①由受要约人及时向要约人作出,并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②生效时间:承诺到达对方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订立合同的过程随之结束。(合同成立) ③在实际协商过程中,受要约人的“承诺”可能增加新的内容,对原来的要约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或者超过了要约确定的期限,该项“承诺”转化为新要约,需要原来的要约人作出承诺,才能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主体 在一项要约中,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受要约人
2.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
(1)有效情形
①承诺到达对方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订立合同的过程随之结束。
②法律鼓励交易,从严认定无效合同。
③有效的合同: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
[想一想] 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是有效合同还是无效合同?
提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一般必须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才有效。但是,他们可以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如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还可以订立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如乘坐交通工具等。这会构成有效合同。
(2)无效情形
①如果合同内容出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仍然可能导致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②如果合同的主体不适格或者因欺诈、胁迫导致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也会使得合同存在瑕疵或者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约束力。
三、立字有据更可靠
1.合同形式的意义:会对当事人能否顺利实现其合法权益产生影响。
2.分类
(1)口头合同
①含义:是现实生活中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是当事人通过口头语言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所形成的合同。
②优点:充分适应了现代社会对订立合同的快捷性要求。
③缺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多不明确,发生纠纷时难以举证。合同的履行期限越长,当事人忘记约定内容或者条件发生变化的可能性就越大,当事人对合同的理解和执行就越容易产生争议。
④适用范围:通常用在一些金额较小、即时清结、权利义务关系相对简单的民事法律关系中。
(2)书面合同
①含义:是以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订立的合同。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②优点:内容清晰,有利于督促各方当事人根据确定的义务履行合同,有利于守约方根据约定追究违约责任。书面合同有据可查,能够为处理合同纠纷提供明确的证据,有利于案件的公正裁决。
③适用场景:对于权利义务关系复杂、金额较大以及履行期限较长的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④成立条件: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提醒:依据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之前,口头约定的合同内容无效。若非上述两种情况,当事人双方的口头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3.2 有约必守 违约有责
一、一诺千金 重在履行
1.合同履行的含义: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实现各自权利义务的行为。
2.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履行: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要求正确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2)诚信履行:当事人应该恪守信用,言行一致,尽最大的善意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也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及保密等义务。
(3)协作履行:当事人要积极配合对方,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只有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合同才会得到适当履行。
3.合同履行的要求
(1)履行合同的关键:明确合同内容。
(2)合同的内容:就是合同的条款。
①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②民法典规定的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并非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合同缺少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违约责任等内容时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3)合同的变更
①原因:合同订立后,随着外部条件的变化,当事人可能会有改变或者解除这种法律约束的想法。
②要求: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单方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否则须承担违约责任。
二、言而有信 违约有责
1.违约:除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外,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
(1)实质:既是违约方应该付出的代价,也是法律给予守约方的救济。
(2)判定
①依据民法典,对守约方的损害赔偿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②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3)承担方式
①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等。
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提醒:合同有效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履行合同不完全或不履行合同义务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
3.免责情形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或不可抗力时,根据这些情形对合同履行所造成的影响,可全部或者部分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2)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知识整合】违约行为免责的两种情形
(1)法定的免责情形。最常见的就是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洪水、火灾、战争等情况。当客观上已经发生不可抗力,而且合同的当事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是由这一不可抗力所导致时,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可以免责。
(2)约定的免责情形。这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免责情形,只要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届时就可以对违约行为免责。
【相关链接】
1、依据民法典,对守约方的损害赔偿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2、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时,根据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如果合同中有违约金的约定,守约方提出请求时,无须就损失的计算承担举证责任。
3、定金:是以确保合同履行为目的,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前预先交付于另一方的金钱。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交付的保证金、押金或者订金等,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不属于定金。
【知识整合】: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的研判过程
①合同是否成立(类型、形式、订立过程——要约和承诺)
②合同是否有效
③是否有违约行为(原则、义务、变更等)
④有无免责事由(约定……,法定……)
⑤承担方式
第四课 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
4.1 权利保障 于法有据
一、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1.侵权责任
(1)原因:行为人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2)承担方式
①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②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③民事权利遭受侵害的形式多种多样,侵权人所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所不同。
拓展: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是指被侵权人对于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正在进行的或继续之中的侵权行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终止,它可以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只要这种违法行为正在进行之中或在延续的情形下
排除妨碍 排除妨碍是由侵权人解除因其行为引起的妨碍他人正常行使权利和实现利益的客观事实状态,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物权,特别是相邻权受到侵害的场合
消除危险 危险是对将来的、有造成侵权损害后果可能的事实和状态而言的,处在此种状态中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法院要求侵权人予以消除
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侵权人将其非法占有的或管理的财产转移给被侵权人。一般而言,有权请求返还财产的是财产的所有人;同时该财产必须还存在,如果不复存在,只得赔偿损失或承担其他责任;如果侵权人将该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的,还要看第三人在受让财产时是否符合财产取得的条件,如果符合,为第三人利益及整个交易安全考虑,也不得请求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主要适用于财产损害的场合,它是请求侵权人恢复到物原来的状态。请求恢复原状需具有两个条件:一是可能性,即被损害的物有恢复到原状的可能;二是必要性,即该物有恢复到原状的必要
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最常见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它不仅可能适用于侵害财产权益的场合,也可以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益的情形,损失的范围不仅包括积极损失还包括消极损失,赔偿损失一般以实际损害为限
赔礼道歉 赔礼道歉是侵权人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被侵权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它主要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益的情形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是指侵权人在不良影响所及的范围内消除对被侵权人的不利后果;恢复名誉是指侵权人在其造成损害所及的范围内恢复被侵权人的名誉于其未曾受损的状态。它们通常只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益的情况
2.诉讼时效
(1)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应当及时提出相关请求。
提醒:侵权责任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二、侵权责任中的情理法
1.一般侵权责任
(1)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①首先,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
②其次,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故意或者过失)。行为人是故意还是过失,往往并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但过错程度对于衡量其责任大小具有法律意义。
③最后,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法律通常要求受害人确定损害结果发生的真实原因。(侵权责任的必备条件)
2.特殊侵权行为:过错推定侵权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1)过错推定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简而言之:先推定有过错,行为人需要自证。
(2)无过错责任:法律规定无过错侵权责任的,则行为人只要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不论其有无过错,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简而言之:无论有无过错,均需承担责任。
【知识拓展】八种常见过错推定侵权责任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
②患者因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或者医疗机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
③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
④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
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
⑥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
⑦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
⑧地下施工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
【知识拓展】九种常见无过错侵权责任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③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④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⑤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⑥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由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⑦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经营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⑧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⑨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3.法律规定侵权责任的意义(作用)
①个人角度: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旨在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合理确定相关行为人与权利人之间的利益。
②社会角度:过错责任、因果关系等规定在行为人的行为自由与权利人的利益保护之间划定了界线。同时,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形中适用过错推定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对社会某些群体的合法权利给予特别保护,体现了社会公正。侵权责任规则有助于平衡社会各方利益,合理预防损害,促进社会和谐。
4.2 权利行使 注意界限
一、民事权利有限制
1.限制的内容: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时不能超过正当的界限。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2.对于人身权设定了界限
(1)对经营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就不能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这些行为是保障消费者批评监督权所必需的。但是,借机以诽谤、诋毁、侮辱等方式损害对方利益的,则构成侵权。
(2)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的,则构成侵权。
3.对知识产权的限制
(1)作品的合理使用
①处理:使用作品不需要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必支付使用费。
②情形: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为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
(2)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
①处理:除非权利人事先声明不许使用,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直接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使用费。
②情形:报刊转载其他报刊上发表的作品;在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等。
(3)作品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的联系:在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况下,仍须指明作者和作品出处。
二、妥善处理相邻关系
1.相邻关系
(1)实质:是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或延伸。
(2)类型:包括相邻用水、排水,相邻通行,相邻不动产利用与管线安设,相邻通风、采光、日照,相邻有害物质排放,等等。
2.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1)原因
①邻里之间如果在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观景等方面处理不当,就可能引发侵权纠纷。
②对于保护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2)处理
①★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②法律依据: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③具体要求:相邻关系一方在为自己便利行使权利时,应当照顾到相邻方的利益。民法典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通行等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5.1 家和万事兴
一、育小职责大
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1)不仅有抚养义务,也有教育义务。
①父母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更不得有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②父母应当让适龄儿童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阻碍其入学或迫使其中途退学、辍学。
③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2)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
①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②在履行监护职责时,父母应当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利益。
③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提醒:一般来说,子女成年独立生活后,父母在物质和生活上不再有抚养义务。但是,对以下情况下的成年子女,父母有能力负担时,父母有教育抚养的义务:①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②尚在校就读的;③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3.父母的权利
(1)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
(2)父母有权对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并对子女进行批评教育和合理惩戒。
二、敬老是义务
1.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1)经济上供养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顾父母的特殊需求。
(2)尊重、体贴父母,不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使父母幸福安度晚年。
[想一想] 如果父母失去劳动能力,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该怎么办?
提示:父母有权通过有关部门调解或向法院起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对有赡养能力而拒不赡养的子女,如果情节恶劣,还可以依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2.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1)含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2)要求: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3)必要性:随着年龄增长,活动能力减弱,老年人容易与社会生活脱节,导致判断力下降。
(4)意义: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3.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
主要行为: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主要有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等
①遗弃:一个人拒绝扶(抚)养其有义务扶(抚)养的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的行为。
②家庭暴力:对家庭成员进行身体、精神上的暴力侵犯的行为,这是破坏家庭关系的祸首。
③虐待: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治、强迫过度劳动或限制人身自由、凌辱人格等方法,从身体或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的行为。
5.2 薪火相传有继承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1.继承
(1)含义: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
(2)意义: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代与代之间爱的延续和传递,是代际传承的重要保障。
2.继承关系
(1)被继承人与遗产
①死者是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遗产。
②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
(2)继承人与继承权:依法承受遗产的人是继承人,继承人享有的财产性权利称为继承权。
3.继承权
(1)贯彻平等原则:民法典强调继承权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在行使继承权时,如有歧视妇女、非婚生子女的行为,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必要时可以诉诸法律。
(2)债务清偿责任: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3)取得继承权的根据(法定继承、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含义 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
特点 是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亲疏确定
范围和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原则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①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②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③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④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继承权的丧失与恢复】
①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②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③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二、遗嘱继承重意愿
1.遗嘱
(1)含义:遗嘱人生前依法律规定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及与此相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
(2)依据:法律尊重死者生前通过遗嘱处分个人合法财产的意愿。
(3)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六种。
(4)效力
①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
②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5)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6)作用:通过遗嘱处分财产,既是对遗嘱人意愿的尊重,又有助于减少继承人间的分歧,有利于整个家庭的和睦。
提醒:遗嘱继承有四个特点,一是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和立遗嘱人死亡是遗嘱继承的事实构成;二是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遗愿;三是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相同,但遗嘱继承不受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的限制;四是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
2.非继承遗产处理形式(注:有遗嘱不一定是遗嘱继承)
(1)遗赠: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2)遗赠抚养协议
①内涵: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②目的:使孤寡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
拓展: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关系
(1)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继承开始后,先适用遗嘱继承,只有在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适用法定继承。
(2)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我国法律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遗嘱继承能改变法定继承关系。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
(4)遗嘱继承人必定是享有法定继承权的人,但享有法定继承权的人不一定是遗嘱继承人。
提醒:遗嘱继承是否有效要从两个方面判断,一是在内容上看四点:立遗嘱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形式合法;遵循养老育幼的原则。二是在形式上看两点:时间上最后一份有效,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打印遗嘱均需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6.1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一、珍惜婚姻
1.结婚
(1)地位:夫妻关系的起点。
(2)内涵: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
(3)意义:结婚建立的是一种长期的身份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还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4)要求:严肃对待婚姻、珍惜婚姻,既是对自己负责、对配偶和子女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
2.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2)其他原则: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等。
3.结婚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民法典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符合一夫一妻制。
(4)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4.结婚登记程序
(1)原因
①必要性:结婚会对男女双方的人身和财产产生强制约束力。
②意义:是确立婚姻关系、明确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必经的法律程序。
(2)步骤
①申请: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②审查:审查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齐全,当事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
③登记: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5.同居关系
(1)两种情况
①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②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2)法律后果:当事人不是夫妻关系,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同居期间当事人各自继承的财产,一般按照个人财产处理。
二、离婚要慎重
1.离婚要慎重的原因: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夫妻之间难免发生矛盾,但双方都应彼此忠诚,珍惜夫妻感情,对家庭负责,对社会负责。
2.法律规定了离婚自由,但反对轻率离婚
(1)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2)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3)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3.离婚的程序
(1)离婚自由的条件: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2)协议离婚
①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申请离婚登记后三十日届满,当事人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②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时起,解除夫妻关系。
(3)裁判离婚(由人民法院管辖和处理的离婚纠纷)
①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②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③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当事人违反告知另行登记结婚的,构成重婚。
【离婚后关于抚养和探望孩子的权利】
①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③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6.2 夫妻地位平等
一、平等的人身关系
1.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1)地位:夫妻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是夫妻关系的核心。
(2)实质:并非指夫妻在家庭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一一对等。夫妻平等需要考虑男女在生理上的差异,合理分工,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3)要求:夫妻在生活中平等行使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2.夫妻人身关系的平等
(1)强调夫妻双方的人格独立
①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不因婚姻生活的具体环境,双方的职业、收入和彼此的扶养关系而发生变化。
②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2)夫妻双方自由平等、相互欣赏、互谅互让
①表现: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②意义:是夫妻双方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成就美满婚姻,构建和谐家庭。
二、平等的财产关系
1.特点:夫妻财产关系与夫妻人身关系密不可分。
2.内容(主要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夫妻财产的主要内容和处置方法
内容 内涵或范围 处置
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个人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的个人财产,处理权应该归财产的所有者
约定财产 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如果夫妻有了约定,就可以不适用法律对夫妻财产的规定
提示: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应当理解为:①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②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3.处理好夫妻间财产问题
(1)关键:相互坦荡,遇事商量。
(2)方式
①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约定决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②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③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3)债务处理:①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由双方协议清偿。
第三单元 就业与创业
第七课 做个明白的劳动者
7.1 立足职场有法宝
一、法律守护劳动者
1.法律对劳动者权利与义务的保障
(1)宪法规定与国家职能
①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②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③制定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为公民的合法劳动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2)劳动法与劳动者
①劳动法
作用 主要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劳动关系
意义 有助于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广大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全面发展
②劳动者
含义 指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人
要求 应当达到法定就业年龄,除特殊情况外,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2.劳动法基本原则
(1)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①地位:劳动法的首要原则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②意义: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可以提升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③内容: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应享有的各项权利,同时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
④主旨:劳动法就是劳动者权益保护法。
(2)劳动者平等竞争的原则。
①表现: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②要求:全社会应当坚决防止和纠正就业歧视,营造公平就业制度环境。
(3)特殊劳动保护的原则。
①体现:除对劳动者的权利进行倾斜保护外,劳动法还注重对未成年工、残疾劳动者等特殊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②意义:显示了国家对劳动者的关怀,也是社会进步的标志。
二、劳动也要签合同
1.劳动合同
(1)含义: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意义:有了劳动合同,劳动者维权有据,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3)内容(必备条款和可备条款)
①必备条款:是任何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主要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等。
②可备条款:是除必备条款外劳动合同中可以规定的条款,包括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条款。
(4)要求: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订立、履行
订立原则 合同本身 合法 劳动合同的主体、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平 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
双方 平等自愿 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劳动合同的订立完全出于当事人的意愿,任何一方都不得强制对方接受某种条件
协商一致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劳动合同
诚实信用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诚实,恪守信用
履行 劳动合同一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即对双方形成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不得随意变更 用人 单位 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对劳动者的各项义务,并且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 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并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3、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形
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7.2 心中有数上职场
一、明明白白工作
1.劳动者的权利
(1)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①含义:劳动报酬就是人们常说的工资,它是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
②形式: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2)休息休假的权利
①职工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②我国还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③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作为对劳动者牺牲休息或休假时间的回报,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高于正常工资的加班工资。
(3)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①劳动创造财富,劳动者理应得到全社会特别是用人单位的关心和保护。
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①必要性:劳动者在职业生涯中会出现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现象,可能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
②要求:为了确保劳动者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国家和社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
(5)其他权利: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参加民主管理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
2.劳动者要承担的义务: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3.劳动者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①权利与义务从来都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
②劳动者在维护自身劳动权益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4、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清清楚楚维权
1.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纠纷。
2.劳动争议解决方式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1)协商与和解
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争议的解决进行友好协商。
②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一致,可以达成和解协议。
(2)申请调解
①当事人也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②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互谅互让的前提下,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达成调解协议,签订调解协议书。
③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3)劳动仲裁
①含义: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第三方的身份居中进行裁决的活动。
②条件: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后不履行,都可以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由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
③效力: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除特定情形外,未经劳动仲裁程序,当事人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提起诉讼条件
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其他途径:劳动者还可以通过劳动行政部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八课 自主创业与诚信经营
8.1 自主创业 公平竞争
一、迈出创业第一步
1.选择创办什么样的经营主体
(1)形式:可以采取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
(2)影响:不同形态的经营主体在成立条件、出资人的责任承担等方面有所不同。
2.准备相应的文件
(1)内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出资额,机构等事项。
(2)意义:确立了股东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助于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3.办理企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1)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未经相关主管部门登记的,不得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3)企业发生变更、终止的,也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4.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1)企业登记的相关信息应当依法及时公示。
(2)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5.创业者有必要在创业之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学会风险管理。
【说明】合伙企业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了两类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前者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二、市场竞争讲公平
1.市场经济要求经营者公平竞争:我国法律确立了有关市场公平竞争和依法经营的规则。经营者应当遵守规则,公平竞争。
2.不正当竞争的三种主要行为
(1)混淆行为 (“搭便车”行为 )
①含义:经营者利用他人已经建立的商业信誉,通过某种假冒或者仿冒手段,使消费者发生误认,这种混淆行为就是典型的“搭便车”。A.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B.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C.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②危害:这种行为既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又可能对消费者构成欺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不正当竞争。
③法律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2)虚假宣传
广告是重要的企业营销与产品推广手段,经营者的广告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3)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律还规定,禁止实施商业诋毁行为、不当有奖销售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妨碍或者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8.2诚信经营 依法纳税
一、诚信经营 保护消费者
1.保护消费者利益
(1)必要性
①由于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市场上商品种类的不断增多,消费者仅凭一己之力很难分辨商品的实际品质。
②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呈现一种“信息不对称”状态,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其利益容易受到损害。
(2)意义:不仅有利于平衡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而且有助于守法诚信的经营者扩大市场,并最终增进社会整体福祉。
(3)法律依据: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要求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宗旨及启示
(1)宗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2)启示:①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合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②消费者可以借助多种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经营者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
(1)保证消费者安全消费的权利
①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2)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①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②对消费者就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提出的询问,经营者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还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3)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①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
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消费者对自身权益的维护
(1)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2)消费者还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与经营者之间的争议。
二、依法纳税是义务
1.公民依法纳税的依据
(1)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2)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贡献。
(3)企业依法诚信纳税,既是企业信用的最好体现,也是企业最好的市场名片。
2.目前我国实行的主要税种
(1)增值税
①含义:增值税是以商品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②征税对象:增值额就是生产经营者在一定期间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
③最大特点和作用:增值税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有利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④“营改增”的目的: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显著减轻企业税负、调动各方发展积极性、促进服务业尤其是高端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产业和消费升级、培育新动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2)企业所得税
①含义: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②适用范围:除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外,其他企业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3)个人所得税
①含义:个人所得税是针对居民个人在境内外取得的收入或者非居民个人从境内取得的收入而依法征收的一种税。
②地位:个人所得税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是日常生活中的重要税种。
③新个税法的特点: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改革由最初的注重效率转变为更加关注公平。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不仅提高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增加了与民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而且采用综合征收的方式。
④作用: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完善有利于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和法治观念。而且在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着作用。
第四单元 社会争议解决
第九课 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
9.1 认识调解与仲裁
一、以和为贵选调解
1.多元化纠纷解决途径
(1)先自行协商,通过和解达成合意,解决纠纷。
(2)无法和解时,人们还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3)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我国开始建设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充分发挥其在线咨询、评估、调解、仲裁的功能,为纠纷主体提供更加方便、快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4)诉讼可能导致双方当事人伤和气。相比之下,调解往往成为当事人解决纠纷的优先选择。
2.调解与人民调解
(1)调解
①含义:通过第三方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
②我国的调解制度:包括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的诉讼外调解)、行政调解(国家行政机关主持的诉讼外调解)、仲裁调解(仲裁机构主持的诉讼外调解)、诉讼调解等。
(2)人民调解(被誉为伟大的“东方经验”)
①含义: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下进行的调解,被誉为伟大的“东方经验”。
②要求:人民调解要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收取任何费用。
③性质: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④★效力:①经其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②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二、便捷经济选仲裁
适用情况 当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双方可以将其提交仲裁机构进行商事仲裁。在商事仲裁与诉讼之间,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加以适用
地位 解决纠纷的一种有效途径
类型 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等
前提 双方自愿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
特点 仲裁程序比较灵活,仲裁审理一般不公开进行,而且一裁终局。因此,仲裁更加便捷、经济
效力 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制度】
(1)或裁或审:在商事仲裁与诉讼之间,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加以适用。
(2)协议仲裁:当事人申请仲裁,须以双方自愿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为前提。
(3)一裁终局:仲裁程序比较灵活,仲裁审理一般不公开进行,而且一裁终局。
注意: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9.2解析三大诉讼
一、诉讼及其特点
1.诉讼
(1)含义:俗称“打官司”,它是在纠纷主体的参与下,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解决具体纠纷的活动。
(2)地位:在多元的纠纷解决方式中,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后途径。
(3)特点:公权性、程序性、强制性、终局性。
内涵
公权性 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程序性 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解决纠纷
强制性 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终局性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终局的
2.诉讼法:
(1)含义:用于调整诉讼法律关系、规范诉讼活动与程序的法律。
(2)我国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提醒:程序法是相对实体法讲的。实体法是规定实质性权利、义务的法律;程序法是规定程序性权利、义务的法律。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均属于程序法,刑法和民法都属于实体法。
二、诉讼的主要类型
1.三大类型: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
2.主要差异
(1)在诉讼目的方面
①民事诉讼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纠纷。
②行政诉讼解决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
③刑事诉讼解决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以及应处何种刑罚的问题。
(2)在提起诉讼的主体方面
①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均可提起。
②行政诉讼中主要由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机关始终处于被告地位。
③刑事诉讼除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提起自诉外,均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提醒:三大诉讼的侧重点
(1)刑事诉讼旨在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惩罚犯罪分子,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民事诉讼旨在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行政诉讼旨在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相关链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由于这种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是在刑事诉讼中提出并附带解决的,因此称作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名词点击】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机关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权益受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诉: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第十课诉讼实现公平正义
10.1 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一、诉讼权利面面观
1、保障诉讼权利的必要性
为充分保障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广泛的诉讼权利,司法机关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这些诉讼权利。
2、★诉讼权利的内容
(1)当事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权利。
①原因:当事人因身陷纠纷而参与诉讼时,很可能面临缺乏法律知识与技能、无暇参加诉讼活动等问题。此时,当事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帮助其进行诉讼。
②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主要职责: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
诉讼代理人: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在刑事诉讼中,帮助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2)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①含义:依据诉讼法规定的回避制度,当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具有法律规定不宜参加案件审理或有关诉讼活动的情形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其退出诉讼。
②意义:回避制度有利于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增加裁判的正当性。
【相关链接】: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上述人员在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在刑事诉讼中,除上述情形外,如果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应当依法回避。
(3)当事人有上诉的权利。
①两审终审:我国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除特殊情况外,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便告终结。
②上诉期限:当事人如果不服一审裁判,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不服判决和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分别为15日和10日;在刑事诉讼中,不服判决和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分别为10日和5日。)
③上诉自由:上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重要诉讼权利,是否提出上诉,完全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他人不得限制或干涉。
二、寻求法律援助
(1)含义:法律援助是国家为保护和促进人权而建立的一种无偿法律服务制度。
(2)原因:在生活中,一些公民受经济条件或其他因素影响,难以在诉讼过程中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从而可能丧失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宝贵机会。
(3)内容:国家建立法律援助制度,设置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4)获得方式与适用范围:
①在民事和行政纠纷中,经济困难的公民可以就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支付劳动报酬等事项,申请法律援助,获得法律咨询或代理服务。涉及维护英雄烈士人格权益或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等情形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②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于因经济困难而没有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或部分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也可以经法定程序,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进行刑事辩护或代理。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
(5)申请程序与要求:①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②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告知理由。③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收取任何财物。
10.2 严格遵守诉讼程序
一、起诉与应诉
1.起诉
(1)含义:俗称“告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所享有或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予以审判。
(2)原则: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均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
(3)地位:是诉讼程序的第一步。
(4)管辖:我国的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级,此外还设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和金融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系统内部有明确的管辖分工,确保案件获得公正、及时审判。
比较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上下级) 地域管辖(同级)
解决问题 在法院的上下级之间确定管辖权。 (审判权的纵向划分:确定哪一级) 确定某个一审案件应该由哪个地区的法院来管辖。(审判权的横向划分:确定哪个地区)
一般原则 ①基层人民法院: 大多数普通案件 ②中级人民法院:全市重大影响的案件等 ③高级人民法院:全省重大影响的案件等 ④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民事和刑事案件 ⑤专门人民法院:还设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和金融法院等。 ①民事诉讼:多采取“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原则; A.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B.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C.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所在地法院管辖。 ②行政诉讼:多以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确定管辖; ③刑事诉讼:多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
2.立案
(1)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登记立案。
(2)立案登记后,诉讼即告开始,起诉的一方称为原告,被诉的一方称为被告,诉讼进入第一审程序。
3.应诉
(1)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后,要将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答辩状,再由人民法院把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
(2)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3)准备活动:在这一阶段,人民法院还要确定开庭审理日期,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二、审理与判决
1.开庭审理
(1)含义:在民事、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判决,这一系列诉讼活动称为开庭审理。
(2)地位:诉讼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
(3)阶段
①开庭准备: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②法庭调查:全面调查案件事实。(重心)
③法庭辩论:当事人就案件争议的有关问题阐明自己的意见。
④休庭评议:审判人员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作出结论。
⑤宣告判决:当庭或择期公开宣告判决内容。
2.二审程序与再审程序
(1)一审结束后,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的,有权提起上诉,启动二审程序。
(2)二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程序,二审裁判是终审裁判。
(3)法律还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用于纠正生效裁判的错误。
提醒: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自诉的原告提出起诉,要准备好起诉状。起诉状要有以下内容:
(1)双方当事人(原、被告)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和地址。如果有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所在地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和依据的事实与理由。所谓诉讼请求,即要求解决的问题。
(3)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址。除应写明上述内容外,还应写明起诉状所递交的人民法院的名称,起诉的年、月、日,起诉状要有原告的签名、签章。还要提供与被告人相应的副本。
【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刑事公诉案件大致要经过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公安机关等)、提起公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10.3 依法收集运用证据
一、处处留心皆证据
1.证据
(1)含义:就是证明的根据,它是诉讼过程中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
(2)作用: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是打官司决胜负的关键砝码。对司法机关而言,证据是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重要手段,是作出正确裁判的依据。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证据是当事人主张自己权利的重要工具。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既是揭露犯罪的有力武器,也是保障无辜者不受错误追诉的盾牌。
(3)分类: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知识拓展】物证与书证的区别
物证(实物或痕迹) 书证(思想内容)
书证形式上也是客观存在的物品,但作为证据形式,书证和物证有本质区别。
物证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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