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课件(共26张PPT)2024-2025学年统编版高中历史选择性必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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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课件(共26张PPT)2024-2025学年统编版高中历史选择性必修1

资源简介

(共26张PPT)
选择性必修1
《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课程标准
知道中国先秦时期成文法的产生过程,以及这一时期思想家对于德治、法治关系的讨论;知道自西汉起历代王朝法律、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
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受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的总称。法律着眼于防范与惩处,是国家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强制约束力。
法律
指政教风化。教化着眼于教育与引导,对社会和个人的约束力是相对软性的,强调道德感召与自律,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是对法治的有效补充。
教化
时空坐标
汉:礼法
开始结合
唐:
礼法结合的典范
明清:
约律合流
法律与教化是对立统一的关系(相辅相成):礼法结合
德治与法治之争
法律儒家化
三纲五常
乡约法律化趋势不断加强
法治:中国古代法治有着“法自君出”的特点,突出君主的无上权威,皇帝的言行就是法律,所以,“法治”是“君权至上”、“国权至上”的法治。
礼教:即礼仪教化,礼教指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礼乐文化,因其重视名份,又称名教,即以名为教,礼教思想影响中华民族两千余年。对礼教系统的破坏行为称为"僭越"。
法治——政令、刑罚——约束行动 德治——礼制、教化——内心自律
律令儒家化 礼法合一
法律着眼于防范与惩处,教化着眼于教育与引导,二者相辅相。
概念解析
兴平县人上官兴,因醉杀人亡窜,吏执其父下狱。兴自首请罪,以出其父。按唐律,“杀人者斩”。实际判决:诏许免死配流。理由:上官兴以其首罪免父,有光孝义。
——摘编自《旧唐书·王彦威传》
目 录
CONTENTS
礼法并立—先秦的德治与法治之争


礼法结合—秦汉至隋唐的法律教化

礼法合流—宋元明清的法律与教化
一、礼法并立—先秦的德治与法治之争
1、历史渊源:西周时期礼制和“敬天保民”思想产生
▲河南安阳殷墟殉葬坑
敬天保民
敬天保民,即以端敬的态度对待上天,以爱护的态度治理百姓,即恭行天命,庇佑百姓。该思想是周初统治的基本政治和治国方针,体现了统治者的新认识:"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应运而生,取而代之,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须体察民情,慎用刑罚,"以德配天"。
(一)争之背景
一、礼法并立—先秦的德治与法治之争
2、思想渊源:东周时期新思想中儒家和法家成为显学
王室衰微,大国争霸,礼崩乐坏
诸子顺应时代,提出各自治世之法
儒家:回到三代,以仁释礼
法家:世异事异,弃礼从法
道家:礼是束缚,无为而治
墨家:简化礼仪,兼爱非攻
(一)争之背景
▲战国形势图
一、礼法并立—先秦的德治与法治之争
(一)争之背景
3、直接原因:子产“铸刑书”,中国最早成文法出现
夏商周时期颁行的刑书上只有刑名、刑种的规定,而无确切的罪名,人民对罪与非罪的区别只能依据传统的观念及社会道德、风俗习惯去加以甄别。
——武树臣《中国成文法的起源》
三月,郑人铸刑书。叔向使诒子产书,曰:“始吾有虞于子,今泽已矣!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左传·昭公六年》
一、礼法并立—先秦的德治与法治之争
(二)争之概况
春秋时期——叔向与子产之争
1、第一次:
(刑德之争)
实质:社会变革时期一场新旧势力的权力之争
一、礼法并立—先秦的德治与法治之争
(二)争之概况
春秋战国——儒家与法家之争
2、第二次:
(人性、治国之争)
子曰:“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论语》
恻隐之心,人皆有之。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
——孟子
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故矫上之失,诘下之邪,治乱决缪,绌羡齐非,一民之轨,莫如法。属官威民,退淫殆,止诈伪,莫如刑。刑重则不敢以贵易贱,法审则上尊而不侵,上尊而不侵则主强,而守要,故先王贵之而传之。
──《韩非子·有度》
实质:不同学派对治国手段之争
一、礼法并立—先秦的德治与法治之争
(三)争之评价
孔子明王道,干七十余君,莫能用。
秦王曰:“嗟乎!寡人得见此人(韩非子)与之游,死不恨矣!”
——摘编自司马迁《史记》
带来了富国强兵的现实利益
满足了各国君主专制的愿望
不适用于战争激烈的战国时期
仁政与德治思想,难落到实处
思考:春秋战国儒家思想中国受冷落的原因?
二、礼法结合—秦汉至隋唐的法律教化
1、秦汉:律令并行
秦朝:
汉朝:
秦汉:
至于秦始皇,兼吞战国,遂毁先王之法,灭礼仪之官,专任刑罚,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
——班固《汉书》
▲湖北云梦睡虎地秦简
▲湖北江陵张家山汉简《二年律·盗律》
重法轻儒,推动律的编撰
沿袭秦律,制《九章律》
朝廷法律文告称“令”,都具有法律效力
(一)法律发展
二、礼法结合—秦汉至隋唐的法律教化
2、魏晋:律令儒家化
原因:
儒学成为主流思想,儒家知识分子以经注律
魏明帝设律博士,命专用儒家思想解释律令
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 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
——《晋书·刑法志》
到曹魏时期,儒家开始系统地修改法律。魏律的制定者是陈群等儒生,而且魏人经常合论刑礼。魏明帝设置律博士,并下诏规定以郑玄对法律的解释为权威, 不得再杂用其他各家章句。
——《教师教学用书-历史选择性必修1》
(一)法律发展
二、礼法结合—秦汉至隋唐的法律教化
魏晋南北朝
唐朝
汉朝
发展
完成(纳礼入律)
开端(春秋决狱)
故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
——《晋书》
古代礼律关系密切,而司马氏以东汉末年儒学大族创制晋室,统制中国,其所指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既为南朝历代所因袭,北魏改律,复采用之。辗转嬗蜕,经由齐隋,以至于唐实为华夏刑律不祧之正统。
——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论稿》
曹魏:修改法律;“八议”制
晋朝:“依服定罪”
表现:
量刑原则与目的 ?
2、魏晋:律令儒家化
(一)法律发展
▲《唐律疏议》
(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二、礼法结合—秦汉至隋唐的法律教化
3、唐朝:礼法合一
(一)法律发展
礼法结合,德主刑辅
孝道入法,重视家族伦理
《贞观律》→《永徽律》→《永徽律疏》(《唐律疏议》)
过程:
特点:
地位:
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
唐以后历代王朝立法的蓝本
是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
魏晋时对法律进行了重大改革。大量行政法规被编辑为“令”,由具体行政部门掌握。改定的新律以刑法为主体,共20篇、620条、27600字,大大降低了官吏判案时任意引用法令条文的可能性。与汉代明显不同的是,新律不少条文突出上下尊卑,同罪而不同罚。
——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
《晋律》首先确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定罪量刑原则,把“五服”制度与法律相结合,凡亲属之间犯罪,在刑法方面的适用原则是:亲属相犯(如杀、伤等),以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若以尊犯卑,则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在民事方面,如财产转让时违反法律,则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
指以中国古代伦理法为基础,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中国法律和仿照这种法律而制定的东亚、东南亚等封建国家法律的总称。它的特点是突出成文法典,强调礼法结合,重视家族伦理,民法与刑法不分。中华法系在唐朝臻于成熟,在宋元明清时期有新的发展与变化,在清末修律和民国初年从西方移植新的法律制度后,逐渐瓦解。
法学上的用语,有时也称“法族”,是指由若干个国家的法律所组成的,具有共同历史渊源、共同制度内容、共同风貌特征以及共同话语体系的法律体系。自公元前2100年前后在两河流域形成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法系苏美尔法系以来,世界上已先后出现了埃及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等众多的法律体系。
法系:
中华法系:
二、礼法结合—秦汉至隋唐的法律教化
(二)教化推行
法礼并重
汉朝建立之后,一方面依秦律制成《九章律》,另一方面任用叔孙通等儒生定礼仪,法律与礼教并重。……所以,汉朝的统治手段既有法律,也有礼教,用最高统治者的话来说,是“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
唐朝的礼乐制度主要体现在开元礼中,……其中吉礼的内容主要是祭祀,宾礼的主要内容是接待周边国家的君主和使节,军礼的主要内容是军事活动中的仪式,嘉礼主要包括成人、婚嫁、朝议、养老等嘉庆仪式,凶礼主要内容则是有关丧、葬及凶年赈抚、劳问疾苦等。
——赵毅 赵轶峰《中国古代史》
提倡礼治
颁行礼仪法典
重视家训,强化基层教化
重视家训
魏晋南北朝
唐朝
汉朝
三、礼法合流—宋元明清的法律与教化
(一)法律沿革
元朝
清朝
明朝
宋朝
基本沿用唐朝法律体系,制定法律多以唐律为蓝本
对唐宋法律整体弃而不用,司法实践中广泛援引唐律
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大明律》;司法中重视“例”,数次重修《问刑条例》,开创律例合编体例
法典沿袭《大明律》
制定了《大清律例》
三、礼法合流—宋元明清的法律与教化
(二)教化推行
程朱理学在南宋后期逐步确立统治地位
背景:
方式:
教育科举,授徒、书院讲学;
乡约、族规、家训;
《家礼》、《小学》成为家庭和幼童的行为规范
程颢和程颐(二程)
理学开创者
朱熹
理学集大成者
1、宋朝:
儒学向基层渗透
三、礼法合流—宋元明清的法律与教化
(二)教化推行
2、宋后:
儒学人士以乡约教化乡里
明朝发展
清朝延续
北宋创立
创造者:北宋吕大钧兄弟
教化范本:《吕氏乡约》
乡约宣讲明太祖的“六谕”
逐渐带有强制力
延续明朝模式,宣讲圣谕、圣训及律例
历程:
影响:
乡约……与法律合流,成为教化工具
从《法经》到《大清律例》,中国封建法典自成体系,独具特色,素有中华法系之称。中国古代“法自君出”,君主始终掌握国家的最高立法权,皇帝的诏书往往成为法律。中国古代法律,强调遵行礼教,强调纲纪伦常,礼的许多内容被直接写进法律。
——叶孝信《中国法制史》
思考:古代中国法律制度的演变及特点?
夏商周三代:“刑”“礼”并列
春秋至秦汉:成文法及法治初创
两汉至隋唐:法律的儒家化阶段
宋元至明清:法典案例结合阶段
刑法为主,诸法合一
徳主刑辅,以礼入刑
法有等级,法外治权
以法治吏,维护统治
在历史的推移和王朝的更迭中,法制虽代有损益,但“诸法合体”、“政刑不分”的旧法律结构形式到清末却始终未变。自古以来,中国的法典基本上是刑法典,但又包含有民法、诉讼法及行政法等法律内容,形成了“民刑不分,诸法合体”、民商不分,实体法与程序法无别的法律结构。所谓“往昔律书体裁虽专属刑事,而军事、民事、商事以及诉讼等项错综其间”,指的就是这种情形。
——陈旭麓《近代中国社会新陈代谢》
朝代 法律 教化 礼法关系
夏商 《禹刑》《汤刑》 礼不下庶人 刑礼分野
西周 《九刑》 礼制、敬天保民
东周 子产铸刑书、法家法治 儒家德治 礼法对立
秦朝 《秦律》、严刑峻法 焚书坑儒
汉朝 沿袭秦律、《九章律》 尊崇儒术、以经注律 德主刑辅
礼法合一
魏晋 律令儒家化,以经注律 重视家训
唐朝 《唐律疏议》 德礼为本《大唐开元礼》
宋朝 《宋刑统》《天圣令》 《吕氏乡约》《家礼》 约律分立
明朝 《大明律》、律例合编 明太祖六谕 约律合流
清朝 《大清律例》 圣谕十六条、《圣谕广训》
本课总结
礼法并立—先秦的德治与法治之争
礼法结合—秦汉至隋唐的法律教化
礼法合流—宋元明清的法律与教化
背景
历史渊源:礼制、“敬天保民”
思想渊源:儒家和法家成显学
导火线:子产“铸刑书”
概况
评价
法律发展
教化推行
秦汉:律令并行
魏晋:律令儒家化
唐朝:礼法合一
——汉朝;魏晋南北朝;唐朝
法律沿革
教化推行
宋朝:儒学向基层渗透
宋后:儒学人士以乡约教化乡里
总结提升:辩证理解法治和教化的关系
统一
法治
教化
礼法融合
律令儒家化
乡约法律化
法家法治思想
人性恶
惩戒
儒家德治思想
人性善
引导
儒表法里
有善有恶
对立
二者相辅相成(中国古代“法礼结合”)
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
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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