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第二单元综合评估一、选择题(本题共15小题,每小题3分,共45分)1.郑甲将持有的某公司股份转让给前妻所生19岁的女儿郑乙,妻子白某以侵犯其合法权益而诉诸法院,但法院以该转让协议有效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下列内容可能为法院判决依据的是( )①郑甲与白某未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②郑甲持有的股份属郑甲的婚前财产③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郑乙有权取得股份④白某未履行抚养女儿郑乙的职责A.①③ B.①④C.②③ D.②④答案:C解析:如果郑甲与白某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没有进行约定,那么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白某就可以认为丈夫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①不符合题意。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与夫妻另一方无关,只有自己才有处置的权利。法院以该转让协议有效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原因是郑甲持有的股份属郑甲的婚前财产,也可能是因为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郑乙有权取得股份,②③符合题意。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19岁的郑乙是郑甲和前妻所生,郑甲现任妻子白某并没有履行抚养郑乙的法定职责,因此该选项不是法院判决的依据,④排除。故选C。2.78岁的庞某独居生活,基本生活费用来源于拾荒及领取低保金,无其他经济来源。庞某先后有两次婚姻,共生育6名子女,但子女以母亲再婚、未共同生活等为由不履行赡养义务。据此( )①庞某可诉至法院要求其子女给付赡养费②庞某子女的行为属于遗弃,应当追究其民事责任③庞某子女可放弃继承权以免除赡养义务④庞某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因庞某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A.①② B.①④C.②③ D.③④答案:B解析: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父母离婚的,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与义务并没有终结,因此庞某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因庞某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庞某可诉至法院要求其子女给付赡养费,①④入选。庞某子女只是不愿履行赡养义务,并没有说明其行为的严重程度,因此,不能判断庞某子女的行为构成遗弃,而且如果构成遗弃罪,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②排除。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不能通过放弃继承权的方式免除赡养义务,③错误。故选B。3.刘某育有一女。2021年,68岁的刘某因事故高位截瘫,生活无法自理,要求女儿每月支付1 500元赡养费并予以照顾。但女儿认为,母亲在她12岁时就逼迫她辍学去外地打工,还经常虐待自己,因此拒绝赡养。刘某则认为当初是由于家境拮据,逼迫女儿辍学是无奈之举。因此,双方就赡养问题诉至法院。以上事件中( C )①刘某让女儿辍学的行为合法,因家境困难要求女儿外出打工有利于维持正常的生活条件②刘某让女儿辍学的行为不合法,其行为违反了义务教育法规定的父母必须让适龄子女接受教育的规定③法院应支持刘某诉求,子女对父母具有赡养扶助义务,为父母提供帮助是不可推卸的义务④法院不应支持刘某诉求,刘某虐待女儿、剥夺女儿受教育权,让其女儿付赡养费有失公平A.①③ B.①④C.②③ D.②④答案:C解析: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保障未成年子女接受的教育,刘某让女儿辍学的行为不合法,①不选;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父母必须让适龄子女接受教育,刘某让女儿辍学的行为不合法,②入选;子女对父母具有赡养扶助义务,这个义务不能推卸,所以法院应支持刘某诉求,③入选;作为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虽然刘某没有照顾好女儿,但是女儿的赡养义务不能免除,所以法院应支持刘某诉求,④不选。故选C。4.2022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中国父母正式进入了“依法带娃”时代。有人说:“在古代,中国就有‘子不教,父之过’之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正式实施,缺位的爱与监管将归位。”对此评价正确的是( D )①家庭教育是家事,不受任何第三方干预②未成年人违法应由监护人代为承担法律责任③多方协同推进才能使缺位的爱和监管有效回归④依法带娃有了法律依据,还需要家庭教育责任人履行义务A.①② B.①③C.②④ D.③④答案:D解析:家庭教育是家事,也是国事。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正式实施,缺位的爱与监管将归位,故①说法错误;未成年人犯罪的,其监护人不承担刑事责任。未成年人犯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未成年人财产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由其监护人承担,故②说法错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正式实施,缺位的爱与监管将归位。这说明了多方协同推进才能使缺位的爱和监管有效回归,依法带娃有了法律依据,还需要家庭教育责任人履行义务。故③④说法正确。故选D。5.赵某和钱某经人介绍登记结婚,二人都系再婚。再婚时,赵某携儿子甲,钱某携私生子乙共同生活。年后,赵某和钱某领养了女孩丙。甲25岁时与丁结婚,但两年后甲突发疾病去世。丁承担了主要赡养赵某和钱某的责任。后来赵某和钱某遇车祸离世,留下一套房子和80万存款。关于赵某和钱某遗产继承的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 )①丙是领养的子女,可以取得继承权②乙是非婚生子女,不能享有继承权③甲是婚生子女,故而有优先继承权④丁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享有继承权A.①② B.①④C.②③ D.③④答案:B解析:在继承遗产时,死者的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中,丙是领养的子女,可以取得继承权,①正确;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乙享有继承权,甲虽是婚生子女,也不能优先继承,②③错误;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中,丧偶儿媳丁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享有继承权,④正确。故选B。6.1992年,丁某与丈夫黄某相识后结婚成家。2005年初,黄某因常到张某的小店吃饭而与张结识,两人在2007年同居。2008年,张某生下与黄某的女儿黄小英。丁某虽表示不满,但也接受了黄某与张某同居的现实。2010年底,黄某经检查诊断为肝癌晚期。黄知道自己时日不多之后在两名好友面前立下了口头遗嘱:“我决定将我的住房补贴金、抚恤金,以及婚后住房出售款的一半所得以及我自己的手机赠与张某”。不久,黄某去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黄某遗嘱与公序良俗冲突而无效②因黄某口头遗嘱在两名好友见证下完成,故有效③黄小英无法参与黄某遗产的法定继承④张某无法获得黄某的补贴金、抚恤金及售房金额A.①③ B.②③C.②④ D.①④答案:D解析: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黄某遗嘱与公序良俗冲突而无效,①正确。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因黄某与见证人是好友关系,故无效,而且口头遗嘱内容与公序良俗冲突,②错误。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黄小英作为非婚生子女,可以参与黄某遗产的法定继承,③错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黄某未经丁某的同意,单独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侵犯了丁某的合法权益,而且遗嘱无效,所以张某无法获得黄某的遗赠,④正确。故选D。7.王某在丈夫去世后没有改嫁,一直尽心尽力地照料体弱多病的公公。6年后王某的公公去世,王某与丈夫的弟弟李某在分割遗产时发生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王某和李某均有继承权,且王某可以多分②王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为第一顺序继承人③王某作为儿媳可以成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④李某作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A.①② B.①③C.②④ D.③④答案:A解析:李某是王某公公的儿子,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继承权。王某作为儿媳,丈夫去世后没有改嫁,一直尽心尽力地照料体弱多病的公公,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有继承权,且王某可以多分,①②正确,③④错误。故选A。8.张甲父亲曾立有遗嘱并公证,所有遗产由张甲继承。但张甲后来嗜赌成性,多次虐待、敲诈父亲,甚至将其房产变卖,并把父亲赶出家门。不久,张甲因赌博被抓。父亲无奈,“投奔”女儿张乙。张甲出狱后痛改前非,时常看望父亲。张父临终留有遗嘱,除将一件古董传给张甲外,其他财产留给女儿张乙。张乙以张甲“有辱家门”为由,拒绝张甲继承。张甲无奈,请法院“主持公道”。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D )①张乙的主张既符合公序良俗,又合乎法治精神②张甲可以取得该古董的继承权,其他财产不能继承③张甲可依据公证遗嘱,继承张父的全部遗产④张父临终时留下的遗嘱的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A.①③ B.②③C.①④ D.②④答案:D解析: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因而张甲可以取得该古董的继承权,其他财产由张乙继承,②④正确。张乙的主张违背民法原则,①错误。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且公证遗嘱没有最强效力,③错误。故选D。9.温馨的婚姻家庭离不开法律的有力保护。关于婚姻关系,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B )①结婚必须履行登记程序,因为登记结婚会对男女双方的人身和财产产生强制约束力②夫妻关系平等是指夫妻在家庭关系中均等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知识产权所得收益应认定为个人财产④协议离婚需双方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并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A.①② B.①④C.②③ D.③④答案:B解析:结婚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结婚会对男女双方的人身和财产产生强制约束力,①正确。协议离婚要求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④正确。夫妻关系平等是指双方平等行使权利、平等履行义务,但平等不是均等,②错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知识产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③错误。故选B。10.王华是一位农民,中年丧妻,独自抚养三个儿女长大成人,成家立业。长子王甲、长女王乙长期在外地工作,回老家的时间很少,王华一直与次子王丙一起生活,王丙尽心尽力照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三个子女都有赡养义务,可以协商赡养的方式②王甲和王乙长期在外地工作,不具有赡养义务③三个子女协商确定王丙为意定监护人④王甲和王乙可以从经济上、精神上慰藉王华A.①② B.①④C.②③ D.③④答案:B解析:材料中指出王华独自抚养三个儿女成年,并帮助他们成家,三个子女均应履行赡养义务,可以协商赡养的方式,鉴于王甲和王乙长期在外地工作,回老家的时间很少,可多从经济上供养、精神上慰藉老人,①④正确。成年子女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虽然王甲和王乙长期在外地工作,但也有赡养义务,②不选。意定监护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因此,王华可根据自己的意愿确定王丙为意定监护人,而不是由三个子女协商来确定王丙为意定监护人,③错误。故选B。11.乙女在与甲男相识相恋一段时间后,发现甲男有赌博恶习,于是提出分手。但在甲男多番言语威胁后,两人还是登记结婚了。婚后,双方经常争吵,乙女想结束婚姻关系。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①可以与甲男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协议离婚②乙女本人可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裁判离婚③申请离婚登记满15日后,双方可领到离婚证④若甲同意离婚,乙可以向法院申请离婚登记A.①② B.①③C.②④ D.③④答案:A解析:我国实行离婚自由,当事人双方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裁判离婚,本案中,乙女想结束婚姻关系,可以与甲男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协议离婚,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裁判离婚,①②正确;申请离婚登记后三十日届满,当事人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③错误;双方当事人无任何争议,可以直接去一方户籍地的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若甲同意离婚,乙不必向法院申请离婚裁判,④错误。故选A。12.在妻子、独子(未婚未育)相继去世后,80多岁的马某独自居住,水果摊主刘某对他颇为照顾。2017年,马某与刘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只有刘某履行了扶养义务,才能在马某离世后获得其房产、存款等财产。马某去世后,其姐姐以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马某患有重度老年痴呆为由阻拦刘某获得其财产,刘某遂诉至法院。下列选项理解正确的是( )①刘某应在马某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对其履行监护职责②若刘某未对马某尽到生养死葬的义务,虽协议有效,但不能获得其财产③只有马某姐姐证明了签订协议时马某患有重度老年痴呆,才能继承其财产④如马某姐姐对一审判决不服,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A.①② B.①③C.②④ D.③④答案:C解析:马某与刘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生效,刘某应该立刻履行监护职责,而不是在马某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对其履行监护职责,①说法错误。若刘某未对马某尽到生养死葬的义务,则说明刘某违约,不能按照协议规定获得其财产,②符合题意。按照法律规定,马某的姐姐是第二顺序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在了,马某姐姐享有继承权。马某姐姐证明了签订协议时马某患有重度老年痴呆,只能说明协议无效,不能说“才能继承其财产”,③排除。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此,马某姐姐对一审判决不服,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④符合题意。故选C。13.李泯与蒋梅系再婚,婚后共同购置的一套房产登记在蒋梅名下。双方子女均已成家,两位老人一直由蒋梅的小女儿照顾。蒋梅去世前留有遗嘱,其中载明该房产全部由她的小女儿继承。两位老人离世后,蒋梅的小女儿变卖该房产,并获得了全部房款。李泯子女、蒋梅大女儿对房产处置不服,将蒋梅小女儿诉至法院。本案中( )①作为继子女,李泯子女有权要求对蒋梅的房产份额进行分割继承②蒋梅擅自处置共同财产导致其遗嘱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分割房产③蒋梅小女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继承属于李泯的部分遗产份额④即使蒋梅小女儿不提交答辩状,也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审理A.①② B.①④C.②③ D.③④答案:D解析:李泯和蒋梅再婚时,各自的子女均已成年,李泯夫妇对各自的继子女均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只是亲属称谓上的父母子女姻亲关系,彼此之间不当然享有法定继承权,李泯子女无权要求对蒋梅的房产份额进行分割继承,①错误。涉案房产购买于李泯与蒋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属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各享有一半的产权,蒋梅自书遗嘱中处分李泯财产部分的内容无效,其仅能处分自己享有的产权份额。蒋梅死亡时,其享有的房产份额属于遗产,按照遗嘱由她的子女继承。李泯死亡后涉案房产的一半产权份额属于其遗产,他的子女是合法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其遗产,②错误。据蒋梅自书遗嘱的内容及法院走访情况可知,两位老人一直由蒋梅的小女儿照顾,蒋梅的小女儿虽不是李泯所留遗产的继承人,但长期自觉自愿在生活中向其提供照料帮助、给予关心照顾,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依法可以分配适当的遗产,③正确。继承权是基于特定身份关系或被继承人生前遗嘱所产生的权利,法定继承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既存的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及抚育、扶养、赡养等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法院在审理继承纠纷案件时,将依照法定程序审核继承人的范围及资格。即使蒋梅小女儿不提交答辩状,也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审理,法院审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④正确。故选D。14.李某和赵某因夫妻感情不和产生离婚想法,但对孩子抚养权、财产和债务划分等问题产生了争议。对此情况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①李某和赵某可以选择裁判离婚②二人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并没有消除③李某婚前购买的房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④二人的债务必须由二人共同承担A.①② B.①④C.②③ D.③④答案:A解析:李某和赵某对孩子抚养权、财产和债务划分等问题产生了争议,因此李某和赵某可以选择裁判离婚,①正确。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②正确。李某婚前购买的房产归李某所有,不是夫妻共同财产,③错误。二人婚后的共同债务不一定由二人共同承担,④错误。故选A。15.乙怀孕后,丈夫甲口头承诺,在孩子出生后,将其名下婚前购置的一处店铺变更登记为夫妻共同财产。女儿丙出生后,因甲不愿兑现承诺,乙与甲离婚,丙随乙一起生活。后来,甲又与丁登记结婚。未成年的丙因病住院急需医疗费20万元,甲与丁签订借款协议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取了女儿丙治疗所需的2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①甲丁的协议应视为夫妻双方约定处分共同财产②若甲与丁离婚,该医疗费按借款协议约定处理③若丁不同意甲支付医疗费,则甲无权要求分割共同财产④甲与乙离婚时,乙有权请求将店铺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A.①② B.①③C.②④ D.③④答案:A解析:在甲与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与前妻所生女儿丙因病住院急需医疗费,甲遂与丁签订借款协议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该笔费用,这一协议应视为夫妻双方约定处分共同财产,①正确。如果甲与丁离婚,则可以按此协议约定处理该医疗费,②正确。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的义务,若丁不同意甲支付医疗费,则甲有权要求分割共同财产,③错误。甲将婚前购置的一处店铺变更登记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口头承诺,实际并未过户登记,店铺所有权仍在甲,属于甲的个人财产,④错误。故选A。二、非选择题(共55分)16.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2017年10月,覃某与陈某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共同在市区购买了一套三居室的房屋,并在市区开了一家旅游工艺品店。2018年9月,覃某到市区后,经常和同学们聚会,引起陈某不快。于是陈某要求覃某在家守店,不准其外出,尤其不能与同学交往。覃某偶与同学交往,陈某轻则吵闹,重则对覃某进行殴打,覃某深感痛苦。2019年6月,覃某协商与陈某离婚,并要求平分家中的三居室房屋和8万元存款;陈某同意离婚,但以生意主要是自己打理为由,不同意分割财产。无奈之下,覃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陈某离婚,并要求对家中的三居室房屋和8万元存款进行分割。法庭经调查审理后,判决覃某与陈某离婚,并平均分割三居室房屋和8万元存款。(1)你认为在覃某和陈某的婚姻存续期间,陈某侵犯了覃某的哪些合法权利?夫妻间平等的人身关系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4分)(2)法庭判决覃某与陈某平均分割三居室房屋和8万元存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6分)答案:(1)夫妻人身权是公民人身权在婚姻制度中的直接体现,也是夫妻双方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干涉。案例中陈某侵犯了覃某参与社会活动的自由。人身关系是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地位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体现在: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2)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法庭判决覃某与陈某平均分割三居室房屋和8万元存款,是基于案例中的三居室房屋和8万元存款属于覃某和陈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经营所得,是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应有平等的处理权。解析:(1)本题有两个设问,第一问要求回答在覃某和陈某的婚姻存续期间,陈某侵犯了覃某的哪些合法权利。根据材料“覃某到市区后,经常和同学们聚会,引起陈某不快。于是陈某要求覃某在家守店,不准其外出,尤其不能与同学交往”,可从陈某侵犯了覃某参与社会活动的自由的角度分析,理由是:夫妻人身权是公民人身权在婚姻制度中的直接体现,也是夫妻双方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干涉。第二个设问要求回答夫妻间平等的人身关系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解答本设问,考生可依据教材所学回答即可,即人身关系是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地位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体现在: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2)本题要求回答法庭判决覃某与陈某平均分割三居室房屋和8万元存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在本案例中,三居室房屋和8万元存款都是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因此,考生可依据教材所学分析:我国婚姻制度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法庭判决覃某与陈某平均分割三居室房屋和8万元存款,是基于案例中的三居室房屋和8万元存款属于覃某和陈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经营所得,是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应有平等的处理权。17.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赵阿姨从小父母双亡,由哥(赵伯伯)嫂扶养长大,成年后结婚生子,与丈夫感情不和离婚,离婚时分得两百平米的房子和一间商铺,后登记在其名下,女儿小赵由赵阿姨抚养。几年后赵阿姨和张叔叔结婚,张叔叔有一个8岁的儿子张甲,一家四口一直住在赵阿姨名下的房子。婚后二人书面约定,婚后财产一人一半。夫妻共同经营网店,生意不错,有存款200万元。赵阿姨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赵阿姨在神志清楚的时候,当着医院3名医护人员和亲人的面立了口头遗嘱“我的房子归女儿小赵,商铺归哥哥”。几日后去世。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谈谈应如何分配赵阿姨的遗产并说明理由。(8分)答案:①继承遗产时,要确定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房子和商铺是赵阿姨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200万元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婚后二人书面约定,婚后财产一人一半,100万元是赵阿姨的遗产。②本案中,赵阿姨立有遗嘱,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应首先按照遗嘱继承的方式继承遗产,然后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遗产。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赵阿姨的口头遗嘱符合法定条件,具有法律效力。房子归女儿小赵,商铺归赵伯伯。③100万元存款是赵阿姨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处理,张甲是和赵阿姨有扶养关系的继子,有权继承遗产,张甲、张叔叔和小赵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三人可均分100万元存款。解析:本题的设问要求明确,即说明如何分配赵阿姨的遗产的原因,需要调用法律与生活中的有关知识,从是什么、为什么角度分析作答。审材料,提取关键词,链接教材知识。关键词①:赵阿姨离婚后分得两百平米的房子和一间商铺;200万元存款→可联系个人财产、共同财产;关键词②:赵阿姨的遗产的继承;赵阿姨再婚后和丈夫书面约定婚后财产一人一半→可联系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关键词③:口头遗嘱→可联系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最后整合信息,组织答案。注意设问限定以及教材知识与材料、相关法律法规等相结合。18.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北京的苏爷爷与李奶奶是夫妻,在西城区有一套四居室住房,并育有四个子女。小儿子夫妇没有住房,一直与老人共同居住,并照顾其日常起居。其他三个子女经济条件较好,每月只给老人赡养费,但较少探望。苏爷爷与李奶奶在无其他人见证的情况下立下口头遗嘱,将房子赠送给小儿子。李奶奶去世后,苏爷爷和小儿子签订了一纸房屋买卖合同,象征性地约定房款为100元,并迅速办完了产权过户手续。其他三个子女得知房子被父亲“送”给了小弟后,把父亲和弟弟告上法院。苏爷爷不明白,和睦的一家怎么就对簿公堂了?(1)这起房产纠纷案应当如何正确处理?(6分)(2)本案对我们构建和谐家庭关系有何启示?(6分)答案:(1)①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苏爷爷和李奶奶在无见证人的情况下订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李奶奶去世后,应析出房产中李奶奶的部分,按法定继承处理。②苏爷爷与其子女同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共同继承李奶奶的遗产;分配遗产时,对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小儿子可以多分。③苏爷爷与小儿子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侵犯了其他子女的合法权益,合同无效,虽然已经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小儿子仍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2)①成年子女应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不仅应从经济上供养父母,更应在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②被继承人可以订立合法的遗嘱处分财产,但要考虑子女的合法权利,减少继承人之间的分歧。③继承人应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解析:第(1)问,一是要弄清被继承人与各继承人之间的关系,弄清各继承人自身的经济条件等状况以及对被继承人履行义务的情况,二是要弄清有无遗嘱及遗嘱的效力,三是要弄清遗产的处理情况及争议情况。第(2)问,回答本案对我们构建和谐家庭关系有何启示,需结合案情中其他三个子女经济条件较好并给付老人赡养费但较少探望,以及口头遗嘱处理遗产时引发的纠纷,调动敬老是义务、遗嘱继承等知识,从尽赡养义务、立遗嘱及处理遗产继承的要求等角度分析。19.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林某(女)家境困难,在父母断绝关系的威逼下与同村江某结婚。婚后双方没有感情,林某还经常遭到江某打骂。在林某与江某协议离婚时,约定6周岁的儿子小江随江某生活并由其抚养,林某不用承担抚养费用。离婚后林某外出打工,后江某要求林某给付儿子抚养费遭林某拒绝。江某以其下岗后已无收入来源,难以维持儿子生活费、教育费为由,以儿子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某给付抚养费。对此,林某以离婚协议在先为由抗辩,拒绝支付儿子的抚养费。(1)本案中的婚姻违背了结婚的什么原则和法定条件?(4分)(2)林某的抗辩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请阐述理由。(6分)答案:(1)违背了民法典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违背了结婚必须基于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法定条件。(2)法院不支持林某的抗辩。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所以,尽管在离婚时双方协议林某不用承担孩子的抚养费,但林某并不能拒绝支付儿子的抚养费。解析:第(1)问,要抓住林某是在父母断绝关系的威逼下与江某结婚的,调动婚姻自由原则和结婚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法定条件的知识回答即可。第(2)问,要抓住林某以离婚协议在先为由抗辩,拒绝支付儿子的抚养费,调动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知识进行分析。20.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房某育有一子。2020年,70岁的房某因车祸导致高位截瘫,生活无法自理,要求儿子进行赡养和照顾。但儿子认为父亲在他13岁的时候就逼迫他辍学去外地打工,还经常毒打自己,导致自己留下了不少病根,因此拒绝赡养。房某则认为当初由于家境困难,逼迫儿子辍学是迫不得已。因此,双方就赡养问题诉至法庭,法院在审理该案件后作出判决,房某的儿子每月支付2 000元赡养费。(1)指出法院作出判决的依据。(5分)(2)房某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10分)答案:(1)根据民法典规定,子女对父母具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为父母提供物质上、经济上的帮助是子女不可推卸的义务,所有具有赡养能力的子女都应当赡养父母,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房某由于高位截瘫,生活无法自理,作为子女理应尽到赡养义务。(2)房某的观点错误。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不仅有抚养义务,还有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与义务。父母应当让适龄子女按时上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阻碍其入学或迫使其中途退学、辍学。房某以家境困难为由迫使儿子辍学打工的行为违反了父母必须让适龄子女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解析:第(1)问考查子女对父母的义务。解答时,学生只要根据教材知识:子女对父母具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即可正确作答。第(2)问考查父母对子女的义务。解答时,学生关键是要获取材料的有效信息“房某则认为当初由于家境困难,逼迫儿子辍学是迫不得已”,据此联系教材即可正确作答。21世纪教育网(www.21cnjy.com)(共16张PPT)第二单元综合探究 家庭生活 法律守护拓展思考 挖潜能1.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婚姻家庭生活也在发生变化,传统婚姻家庭观念面临挑战。未来人们的婚姻关系、亲属关系可能发生怎样的改变?为应对这些改变,相关法律该作出怎样的调整?改变: 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更注重个人的生活质量和自由,不愿意结婚,或者即使结婚也不生孩子。由此,我国出现了与传统婚姻家庭不同的新型婚姻家庭模式,如单亲家庭模式、丁克家庭模式、同居模式、空巢家庭模式等。同时,离婚也成为常见的社会现象。调整:为了应对上述现象,婚姻家庭法律、法规的调整应以倡导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等为主。2.孝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孝敬父母的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人们对“孝”产生了不同的看法。学生甲:“父母年龄大了,子女应该遵守‘父母在,不远游,游必有方’的古训,常伴父母左右,照顾他们。”学生乙:“在外地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很普遍,子女和父母常常不在一起,法律应该规定探望父母的频次。”学生丙:“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可以随时随地与父母沟通,没必要用法律规范‘孝’的形式。”学生丁:“父母和子女都有自己的生活,人们对亲情的理解也不尽相同,‘孝’无法用统一的标准衡量,用法律规范‘孝’的效果不会好。”请结合生活中的实例,运用本单元所学知识,评析以上观点。四位学生的观点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学生甲的观点体现了传统的“孝”观念,要求子女对父母尽赡养的义务,对父母有敬爱之心,其中更深层的表现是要顺从父母长辈的意志。但如果认为长辈的意志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正确的,并且要求子女在任何情况下都绝对服从,则显然是片面的。学生乙认为应该通过法律来保证子女对父母的探望。生活中,我国在2012年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时,增加了“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的规定。但是随着现代社会生活节奏变快,子女们忙于事业和工作,会出现即使有心照顾父母也力不从心的现象,因此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学生丙与学生丁对以法律形式规范“孝”的做法都持没必要或者不支持的态度,因为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流动愈发频繁,父母与孩子分隔两地的现象越来越多,在父母身边侍奉父母、在家为父母养老送终变得越来越困难。传统的“孝”行模式客观上无法实现,同时现代科技的发展又给年轻人提供了多样的关心父母的方式,尽孝的形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是现实生活中却也存在对老人进行歧视、辱骂、伤害甚至虐待、遗弃的现象,因此通过法律保障父母的合法权益是有必要性的。体系构建 巧梳理核心要点 再归纳一、构建和睦家庭关系父母对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不仅有抚养义务,也有教育义务2.父母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益3.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父母有权对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并对子女进行批评教育和合理惩戒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1.赡养父母,要求子女经济上供养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顾父母的特殊需求。2.赡养父母,要求子女尊重体贴父母,不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使父母幸福安度晚年3.为防止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损,民法典专门规定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4.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继承 1.继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代与代之间爱的延续和传递,是代际传承的重要保障2.取得继承权的根据有两种:一是法定继承,二是遗嘱继承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这样做,有利于继承人的和睦团结和整个家庭的安宁幸福,也是在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婚姻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是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2.民法典还规定了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结婚 1.结婚是夫妻关系的起点,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2.进行结婚登记是确立婚姻关系、明确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必经的法律程序。结婚登记程序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步骤离婚 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当事人可以离婚。当事人既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裁判离婚三、夫妻地位平等核心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是夫妻关系的核心内容 夫妻人身关系 1.夫妻人身关系的平等强调夫妻双方的人格独立2.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财产关系 1.夫妻财产关系与夫妻人身关系密不可分2.夫妻财产主要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3.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意义 夫妻平等意味着夫妻在生活中平等行使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列表 人教版高中思想政治选择性必修2第2单元综合探究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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