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20张PPT)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整本书知识体系民法第一单元民事权利与义务第二单元家庭与婚姻第三单元就业与创业第四单元社会争议解决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第二课 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第三课 订约履约诚信为本第四课 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第七课 做个明白的劳动者第八课 自主创业与 诚信经营第九课 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第十课 诉讼实现公平正义劳动法诉讼法第四单元知识体系第九课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社会争议解决第十课诉讼实现公平正义9.1 认识调解与仲裁9.2 解析三大诉讼10.1 正确行使诉讼权利10.2 严格遵守诉讼程序10.3 依法收集运用证据第9课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1.解决纠纷的方式方式 ①发生纠纷时,人们往往先自行协商,通过和解达成合意,解决纠纷;②无法和解时,人们还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特点 诉讼可能导致双方当事人伤和气。相比之下,调解往往成为当事人解决纠纷的优先选择核心考点一:认识调解与仲裁2.调解——解决纠纷的优先选择含义 通过第三方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就是调解类型 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调解制度,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诉讼调解等,它们在不同层面为解决纠纷发挥着重要作用提醒:和解≠调解≠诉讼。人民调解是不打官司解决纠纷的一种方法。调解不是当“和事佬”“和稀泥”。主体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下进行的调解,被誉为伟大的“东方经验“要求 人民调解要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收取任何费用效力 ①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经其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②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3.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政调解又称为“政府调解”,是由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调解,主要适用于民事纠纷或轻微刑事案件中的纠纷。行政调解主要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加以规范。0 1.仲裁调解仲裁调解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仲裁当事人在自愿协商、互谅互让基础上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制度。0 2.诉讼调解诉讼调解也称法院调解、司法调解,是由人民法院进行的调解,主要适合于诉讼过程中的民事纠纷和特定行政争议。0 3.(2)类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诉讼调解。 人民调解 行政调解 仲裁调解 诉讼调解主体 人民调解委员会 国家行政机关 仲裁机构 人民法院效力 调解书具有民事合同性质,须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才有强制执行效力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性质 诉讼外调解 诉讼调解优势 主动、简捷、及时、广泛性、情法融合 符合国情、具有专业性、综合性 专业性高、一裁终局、保密性强 素质高、程序规范、法律效力高缺点 程序不规范、调解员队伍不稳定,素质不齐 独立性欠缺、效力不足 一裁终局 程序复杂、周期长知识点1 以和为贵选调解调节类型 主持 机构 适用阶段 适用纠纷类型 效力 主要作用诉讼外调解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诉讼 调解纠纷发生后至当事人采取仲裁、诉讼等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前人民调解委员会民间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邻里、合伙经营等)①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②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能力。在不占用行政与司法资源的情况下有效化解大量民间纠纷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过程中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具有强制执行能力)民事纠纷或轻微刑事案件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及时调处各类平等主体间的纠纷仲裁机构仲裁过程中商事纠纷、劳动争议等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具有强制执行能力)以和谐方式结案进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人民法院诉讼过程中民事纠纷、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争议调解书在当事人签收后,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和谐方式结案进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归纳提升:调解不同于和解 调解 和解法律地位 是指在有关组织、机关、机构、个人或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具有民事诉讼原则的法律地位 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属于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不具有民事诉讼原则的法律地位适用范围 一般适用于民事纠纷 一般发生在民事诉讼中法律效力 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与判决书、调解书同等的法律效力4、仲裁——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适用情况 当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双方可以将其提交仲裁机构进行商事仲裁。在商事仲裁与诉讼之间,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加以适用地位 解决纠纷的一种有效途径类型 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等前提 双方自愿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特点 仲裁程序比较灵活,仲裁审理一般不公开进行,而且一裁终局。因此,仲裁更加便捷、经济效力 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提醒: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如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裁终局”是指仲裁机构对申请仲裁的纠纷进行仲裁后,裁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制度。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名词点击【名词点击】:“一裁终局”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商事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区别商事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适应范围 解决的是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纠纷 解决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与诉讼的关系 在仲裁与诉讼之间,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加以适用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诉讼不经仲裁程序,不得向法院起诉申请 申请仲裁必须以双方自愿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为前提 劳动仲裁的申请不需要事先订立仲裁协议特点 ▲一裁终局 ▲有限的终局裁决方法点拨:纠纷解决方式的试题的解法第一,辨别这是一种什么性质的纠纷。纠纷的性质在某种意义上决定了解决纠纷的方式。第二,依据纠纷的性质、情况,对解决方式作出选择。第三,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说明。1 诉讼及其特点(1)含义:俗称“打官司”,它是在纠纷主体的参与下,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解决具体纠纷的活动。(2)地位:在多元的纠纷解决方式中,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后途径。(3)特点①公权性: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②程序性: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解决纠纷。③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④终局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终局的。核心考点二:解析三大诉讼2.诉讼的主要类型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刑事诉讼案件性质 侵犯民事法律保护的客体的民事案件 (民告民) 侵犯行政法保护的客体的行政案件 (民告官) 侵犯刑法保护的客体的刑事案件(自诉:民告民;公诉:官告民)诉讼目的 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纠纷 解决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 解决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以及应处何种刑罚的问题诉讼主体 双方当事人均可提起 由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机关始终处于被告地位 除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提起自诉外,均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刑事诉讼举证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 (过错、无过错) 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 公诉人举证,但被告可以提出自己罪轻或无罪的材料为自己辩护法律依据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行政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侧重点 旨在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旨在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旨在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惩罚犯罪分子,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易错提醒:混淆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受理的,而行政复议是由行政机关受理的,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行政裁决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法院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思考:对行政处罚(行政裁决)不服,是否可以申请仲裁?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前提:身体受损或者财物受损。赔偿:只赔偿物质损失,不赔偿精神损失。P87相关链接2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1)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上:由于这种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是在刑事诉讼中提出并附带解决的,因此称作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归纳提升:区分诉讼与仲裁 诉讼 仲裁管辖方式 强制管辖 协议管辖仲裁庭或审判庭组成方式 当事人不能选择审判庭的组成方式和审判员 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并自主选定或者委托指定仲裁员审理方式 实行公开审理 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一般实行不公开审理审判制度 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或者申诉 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不存在上诉或再审,也不得就同一事由向人民法院起诉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