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课件(共32张PPT) 2024-2025学年统编版高中历史选择性必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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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课件(共32张PPT) 2024-2025学年统编版高中历史选择性必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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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2张PPT)
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统治工具,着眼于防范与惩处。
教化是社会治理的工具,着眼于教育和引导。两者相辅相成。
法律
国家统治的工具
教化
社会治理的工具
两者并用
相辅相成
法律
教化
古代中国 近代西方 新中国
中华法系
英美法系大陆法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儒家礼教
宗教伦理
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
各具特色
多元文明
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课程标准】
知道中国先秦时期成文法的产生过程,以及这一时期思想家对于德治、法治关系的讨论;知道自西汉起历代王朝法律、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
概念解析
德治:
法治:
礼教:
把政教风化、教育感化、环境影响等有形和无形的手段综合运用起来,既有皇帝的宣谕,又有各级官员耳提面命和行为引导,还有立功德碑、树牌坊、传播通俗读物等多种形式;既向人们正面灌输道理,又注意结合日常活动使人们在不知不觉中达事明理。自古以来凡有见识的政治家都十分重视教化的作用,把教化当作正风俗、治国家的重要国策。
法治是先秦时期法家的政治思想,主张以礼治国。中国古代法治教育有着“法自君出”的特点,突出君主的无上权威,皇帝的言行就是法律,法家的“法治”是“君权之上”、“国权至上”的法治。
礼教即礼仪教化,是指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礼乐文化,是德治的重要内容和手段,因其重视名分,又称名教,即以名为教。礼教思想统治影响中华民族两千余年。对名教系统的破坏行为称为“僭越”。
一、礼法之争:先秦的德治与法治
㈠夏商西周时期
材料1:周公曰:“君子所(在位),其无逸。先知稼穑之艰难,则知小人(百姓)之依
(苦衷)。 ——《尚书·无逸》
材料2: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三辟之兴,皆叔(乱)世也。 ——《左传·昭公》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礼记·曲礼》
同族有罪不即市。 ——《周礼·秋官》
材料3:夏商周时期颁行的刑书上只有刑名、刑种的规定,而无确切的罪名,人民对罪与非罪的区别只能依据传统的观念及社会道德、风俗习惯去加以甄别。
——武树臣《中国成文法的起源》
探究:据材料1及教材第1段内容,思考西周的统治思想与夏商王朝相比有何不同?
夏商:随意残害奴隶;
西周:为维护等级秩序,建立以宗法为核心的礼制,“敬天保民”思想有一定的进步性。
探究:据材料2、3,围绕先秦时期的统治手段,请最大限度地提炼关键信息。
国家可能已有法律
制度等级森严
贵族拥有解释法律的特权
以习惯法为主
德治传统
(民本思想)
法治传统
已有礼治(德治)与法治两种统治手段
一、礼法之争:先秦的德治与法治
㈡春秋战国时期
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最早成文法)
(子产临终对后继者的遗言)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则多死焉。故宽难。 ——《左传·昭公二十年》
子产为形势所迫,“救世”之需,
从为政以德转变为立法从严,严刑峻法。
背景:
①春秋战国时期,王室衰微,大国争霸,礼崩乐坏,周王室礼制社会秩序崩坏。
②诸侯国君们纷纷寻求治国新思想,文化领域诸子百家争鸣。
①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其公布开创了古代公布法律的先例;
②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从而限制贵族特权,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平民利益;
③刑书是国家权力的象征,同时有利于法律在全社会范围内贯彻执行;
④引发了第一次德治与法治之争;
⑤拉开了中华法系的序幕,对后世影响深远。
影响:
子产“铸刑书”,晋国叔向曾写信反对:“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谓也。……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 ——《左传·昭公六年》
原因:
①法律是维护贵族统治的工具,法律不公开,贵族拥有解释法律的特权、
有免于刑罚的特权。
②叔向不愿丧失贵族阶级生杀予夺的特权,认为公布刑法违反“礼治”。
一、礼法之争:先秦的德治与法治
㈡春秋战国时期
学派 治国思想 治国手段 理论来源
儒家
法家
人性善
人性恶
主张德治,
通过道德教化民众,仁和礼的手段
孔子:①为政以德
②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
孟子:①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
②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商鞅:保护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
(颁行法令,奖励耕战)
韩非:①君主要以法、术、势驾驭臣下。
②君主赏罚分明,臣民必守法令。
法:指法律、法令。
术:是君主驾驭臣民,使之服从于统治的手段和策略。
势:即权势,主要指君主的统治权力。
“以法为教”
“以吏为师”
——法和刑的手段
实质:思想领域的儒家与法家的思想之争
焦点:治国手段——儒家主张通过道德礼义教化民众;
法家主张以法治国、富国强兵。
一、礼法之争:先秦的德治与法治
㈡春秋战国时期
探究:结合所学思考:谁的主张会被接纳?为什么?
孟子与梁惠王
商鞅与秦孝公
儒家
法家
儒家思想并不适用于兼并战争激烈的战国时期。在重视富国强兵的君主看来,儒家的仁政与德治思想,难以落到实处。
法家思想既能带来富国强兵的现实利益,又满足了各国君主专制的愿望。法家思想更适合战国时期各国富国强兵、政令统一的需要。
有积极意义
符合时代需要
在法家思想的指引下,秦国富国强兵,最终统一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但在法家思想指导下的秦朝暴政,也导致其短命而亡。
先秦时期:
德治与法治是对立关系
朝代 法律实践活动
夏商周
春秋
夏《禹刑》、商《汤刑》、周《九刑》
前536年子产“铸刑书”,
中国史上最早的成文法
法家固然绝对排斥礼治、德治,儒家却不曾绝对排斥法律,只是不主张以法治代替礼治、德治而已……荀子思想中杂有法家思想,韩非、李斯俱出其门,绝非偶然……“以至善者待之以礼,以至不善者待之以刑”……他的书中常德刑礼法相提并论。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琱生簋是周宣王早期的器物。它完整地记述了当时(周宣王五年至六年时)瑚生在一次关于其父亲偷税漏税的案子中,为了赢得官司,求得同宗召伯虎的庇护,向多人行贿并最终胜诉的事件。材料可用于探讨当时( )
A.周人法制意识较为淡薄 B.伦理关系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
C.诸侯逃税现象相当普遍 D.统治者利用宗法制维护其
傩舞(如图)发端于夏商,起源于远古狩猎时代对付野兽
的驱逐法术。周朝时期,傩礼作为祭礼成为举国大事,
“天子傩”在天子脚下的宗主国进行,“国人傩”在分封诸
侯国进行。《论语》载:“乡人傩,朝服而立于阼阶。”
先秦傩舞的演变反映出( )
A.宗法制的瓦解
B.个体耕作的小农经济迅速发展
C.分封制的巩固
D.敬天保民的思想与礼制相结合
巩固练习
A
D
郑国子产参照夏、商、周三代之法令铸刑书,让百姓遵从郑令、野令,按照礼仪行事,从而彰显美德,抑制邪恶。子产铸刑书体现了( )
A.轻视礼制的变革思想
B.以刑促礼的治国路径
C.由礼至德的治理方略
D.礼主刑辅的基层教化
《史记·乐书》记载:“太史公曰:夫上古明王举乐者,非以娱心自乐,快意恣欲,将欲为治也。正教者皆始于音,音正而行正。”这一表述认为,古代明君推崇音乐意在( )
A.尊重个性自由 B.注重礼法并用
C.重视自我娱乐 D.强调道德教化
巩固练习
B
D
春秋时期,管仲提出“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的观点。同时,他还提出礼义廉耻是维护社会安定的治理智慧,是维系国家生存发展的重要条件。这表明管仲( )
A.重视维护伦理秩序 B.主张用法律解决争端
C.具有德法并重思想 D.注重法治体系的完善
先秦著作《尚书》中载:“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民之所欲,天必从之”。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说:“天道远,人道迩,非所及也,何以知之?”据此可知,先秦时期的思想(  )
A.蕴含一定的人本精神 B.已具有朴素的辩证观念
C.注重探究自然界规律 D.积极为集权政治服务
巩固练习
C
A
二、礼法之和:封建社会律令儒家化趋势(秦汉-隋唐)
1.秦汉时期(汉武帝之前)
云梦睡虎地秦简
江陵张家山汉简
商鞅在魏国李悝《法经》基础上,“改法为律”,分《盗》、《贼》、《囚》、《捕》、《杂》、《具》。秦朝以法家思想治国,推动了律的编纂。此后,历朝法典多以“律”命名。汉承秦制,在《秦律》的基础上制成《九章律》,秦汉朝廷还颁布法律文告,称“令”。律、令都具有法律效力。
秦朝:
以法家思想治国推动了律的编纂,朝廷还颁布了令
律,法也。
——《尔雅》
令者教也,所以教民人;法者刑罚也,所以禁强暴也。——《盐铁论》
盗采人桑叶,赃不盈以钱,何论?赀(罚)徭三旬(三十天)。诬(诽谤)人何论?当黥(脸上刺字)。 ——睡虎地秦简
汉朝:
严刑峻法、量刑极重
案例1: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
案例2: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
张家山汉简:“杀伤父母……枭其首市。”
张家山汉简:坐子伤人首匿,连坐
①汉承秦律,律和令都具有法律效力;
②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德法对立,严刑峻法
1.秦汉时期(汉武帝之后)
二、礼法之和:封建社会律令儒家化趋势(秦汉-隋唐)
案例1: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
张家山汉简:“杀伤父母……枭其首市。”
实际断案:甲不当坐。
理由:董仲舒断,臣愚以父子至亲也……扶杖而救之,非所以诟父也。《春秋》之义,……君子原心,赦而不诛。
——摘编自《太平御览》卷6
罪犯的“心”:主观动机
法官的“心”:道德伦理
材料1:故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
材料2:后人生意,各为章句(许多的学者根据儒家经典之中的章句,各自理解法律的意思,并且著书立传)。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 ——《晋书》
春秋决狱:以儒家经义作为指导思想的审判方式
以经注律:经学家用儒家经典来解释现法律条文
引礼入法
这是对法家严格按照客观归罪裁判的纠正
春秋决狱,以经注律→律令儒家化的开端→中华法系初步建立
1.秦汉时期(汉武帝之后)
二、礼法之和:封建社会律令儒家化趋势(秦汉-隋唐)
春秋决狱,以经注律→律令儒家化的开端→中华法系初步建立
探究:据汉《二年律令》和董仲舒断案并结合以下材料,分析汉武帝之后西汉国家治理指导思想的特点及其原因。
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 ——《汉书·元帝纪》
儒者博而寡要,劳而少功,是以其事难尽从,然其序君臣父子之礼,列夫妇长幼之别,不可易也;法家严而少恩,然其正君臣上下之分,不可改矣。
——《史记·太史公自序》
律令儒家化:
前提:儒表法里的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思想——儒法合流;
基础:儒法在强调社会等级制度、维护封建统治方面具有共同性;
途径:儒家知识分子以经注律。
外儒内法
(儒表法里)
西汉时期:德(礼)法对立 → 礼法结合
2.魏晋时期:
二、礼法之和:封建社会律令儒家化趋势(秦汉-隋唐)
朝代 法律实践活动
秦朝 秦以法家思想治国,编《秦律》;云梦睡虎地秦简。
汉朝 沿袭秦律,制《九章律》;江陵张家山汉墓《二年律令》。
魏晋南北朝
魏明帝制《魏律》,设置律博士,命令专用儒家思想解释律令
量刑特点
原则:以亲属之间的尊卑亲疏;
目的:维护儒家提倡的三纲五常;
方式:以经注律——用儒家思想解释律令;
作用:进一步推动了律令的儒家化。
西晋制《晋律》时,将儒家的“服制”礼入律典,“准五服以制罪”,第一次将“五服制”引入法典,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
五服制罪制是中国古代的一种以血缘关系尊卑亲疏作为量刑原则的一种制度,共分为五种即,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种,而称为五服制。其原则是:服制愈近,即血缘关系越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相反,处刑愈重。服制愈远,即血缘关系疏远者,以尊犯卑,处刑相对加重;以卑犯尊,相对减轻。——“同罪异罚”原则。
纳礼入律,引经入律→律令儒家化的发展→中华法系逐步成型
3.唐朝时期:
二、礼法之和:封建社会律令儒家化趋势(秦汉-隋唐)
朝代 法律实践活动
唐朝
唐太宗《贞观律》;唐高宗颁布《永徽律》,后对律文逐条解释,撰成便于官吏使用的《永徽律疏》,即《唐律疏议》。
诸臣以律文昉自《唐律》,辞简意赅,容致舛讹舛讹[chuǎn é谬误、差错],于每篇正文后,增用总注,疏解律义。 ——《清史稿·刑法志》
地位:
继承了汉魏以来法律制定和阐释的经验,是中国现存最早最为完整的封建法典,是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成为历代王朝的立法蓝本。
特点:唐律是礼法结合的典范——重孝
礼法合一,法系定型→律令儒家化的成熟→中华法系成熟完备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也。
——《唐律疏议 名例》
《律疏》的问世,标志着中华法系的定型,也意味着在中国古代法思想领域中儒家法思想主流地位的确立——德主刑辅、礼法结合。
——俞荣根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史》
二、礼法之和:封建社会律例合编化趋势(宋朝-明清)
朝代 法律实践活动
唐朝 唐太宗《贞观律》;唐高宗颁布《永徽律》,后对律文逐条解释,撰成便于官吏使用的《永徽律疏》,即《唐律疏议》。
宋朝
元朝
明朝
清朝
963年《宋刑统》;《天圣令》
对唐宋法律整体弃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广泛援引唐律。
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大明律》;
重视“例”,数次重修《问刑条例》,开创律例合编的体例。
沿袭《大明律》,重视例,制定《大清律例》
特点:多以《唐律》为蓝本;
开创了律例合编新体例。
唐律蓝本,理学指导,德法共治→律例合编化→中华法系新发展
4.宋朝之后:
二、礼法之和:封建社会律例合编化趋势(宋朝-明清)
朱熹把封建道德伦理观念和封建国家、法律打扮成“天理”在人间的体现,把违反上述事物的行为贬为“人欲”的产物,从而扯起“存天理灭人欲”的旗帜。
朱元璋继承“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思想传统,要求“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就是以封建礼教来束缚人民,用封建刑罚来镇压人民。
——武树臣:《中国法律思想史》
以礼为主要内容的教化之所以能作为国家法律秩序观念向民间传输的渠道,根本原因在于礼与国家法精神和内容的一致性。……通过教化的方式宣扬儒家礼义,乡民们在日常生活中按照礼的要求来行为也就不知不觉地遵行了法的规范。
——汪雄涛:《法律文化视野下的教化——大小传统之间的沟通桥梁》
探究:据材料1、2,指出宋朝之后制定法律的共同目的和指导思想,并说明其具体实践。
共同目的:
指导思想:
具体实践:
强化封建道德礼教对人民的控制、
维护封建君主专制集权统治;
理学
儒学士人投身基层教化,以乡约教化乡里。
从德(礼)法之争 到 德(礼)法之和
春秋战国
秦朝
汉朝
《九章律》《二年律令》
魏晋
唐朝
《贞观律》《唐律疏议》
宋元 明 清
唐律蓝本
律例合编
最早成文法
“铸刑书”
德法之争
以经注律→引经入律→礼法合一
律令儒家化趋势
夏商周
法律萌芽
(3刑)
刑礼分途
秦律
一断于法
中华法系
理论奠基 → 初步建立 → 成熟完备 → 新的发展
『大清律例』『问刑条例』『大明律』
『宋刑统』
小结
中国古代的“德法共治”思想可以追溯到西周的“明德慎刑”,汉武帝以后发展为“德主刑辅”,到唐代最终确立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这反映出古代“德法共治”思想( )
A.提升了国家治理能力
B.促进了儒法思想合流
C.植根于传统政治文化
D.推动了治国理念趋同
20世纪70年代云梦睡虎地秦墓中出土了大量秦律,所见律名不下30种,甚至偷采了别人不值一钱的桑叶,或把人脸咬伤等小过错,都有相应的惩罚条文。这说明,秦律的基本特色是( )
A.细密详备 B.轻罪重罚
C.重法轻礼 D.法律一统
巩固练习
C
A
汉律称亲属相容隐为“亲亲得相首匿”。唐以后容隐的范围扩大,不限于直系血亲和配偶,凡同居亲属,不论有服、无服,皆可容忍,而且兼及家奴。此外,子孙犯罪,亲老无人侍奉者,唐、元、明、清代法律都允许具状上请免刑。这反映出古代中国( )
A.法律与乡约实现了合流 B.法律儒家化的特征
C.社会成员身份趋于平等 D.法律体系日益完备
《唐律疏议》记载“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但同时规定“缘坐(指谋反、大逆等)之罪及谋叛以上”不在此列。据此,下列解读最准确的是( )
A.唐律对儒家伦理道德中的“孝”特别重视
B.唐律规定告亲不受罚仅适用于告发谋叛罪
C.法律以亲属之间的尊卑亲疏作为量刑依据
D.法律维系皇权的目标凌驾于维持家庭伦理
巩固练习
B
D
在唐代,法律规定上对证据不足,难以量刑之罪的处理原则是从赎,《唐律疏议·断狱》中明确写道:“诸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在司法实践中,疑罪的基本处理原则是“罪疑惟轻”。这体现出唐代司法特点是( )
A.宽简慎刑 B.公平公正
C.礼法分离 D.唯法为治
元代律学家柳赟说:“所谓十二篇云者,裁正于唐,而长孙无忌等十九人承诏制疏,勒成一代之典,防范甚详,节目甚简,虽总归之唐可也。”以下内容与柳赟所评价的法典相符的是( )
A.自秦汉以来封建礼仪制度的集大成
B.现存最早的成文法典
C.宋代《天圣令》条目与其基本相同
D.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
巩固练习
A
D
三、约律合流:封建社会乡约法律化趋势
乡约是指邻里乡人互相劝勉共同遵守规约。北宋学者吕大钧、吕大临等兄弟于北宋神宗熙宁九年(1076年)制定《吕氏乡约》是我国最早的成文乡约,是儒学士人教化乡里的范本。
探究:据教材及已学,梳理古代统治者重视教化的史实。
礼乐制
三纲五常
重视家训
推广家训
《大唐开元礼》
理学深入社会基层
以乡约教化乡里
教化
夏商周
春秋战国
最早成文法
“铸刑书”
秦朝
汉朝
魏晋
唐朝
宋朝
元朝
明朝
清朝
《宋刑统》
《天圣令》
《大明律》
《问刑条例》
《大清律例》
《贞观律》
《唐律疏议》
《九章律》
《二年律令》
《九刑》
《汤刑》
《禹刑》
法治
《秦律》
三、约律合流:封建社会乡约法律化趋势
1.唐朝:礼治教化
⑴社会层面:推广魏晋南北朝以来重视家训的经验,强化基层教化。
⑵国家层面:唐代提倡礼治,732年颁行《大唐开元礼》。
南北朝:颜之推
作者 书名
唐太宗 《帝范》
杜正伦 《百行章》
李恕 《戒子拾遗》
推动民间礼俗成文化
吉礼:祭祀之事
宾礼:宾客之事
军礼:军旅之事
嘉礼:冠婚之事
凶礼:丧葬之事
①性质:礼仪法典;
②特点:体系庞大、体例严谨、内容繁复;
③地位:秦汉以来封建礼仪制度的集大成。
评价:
三、约律合流:封建社会乡约法律化趋势
2.宋朝:理学渗透+乡约教化
⑴理学渗透:始于北宋时期
表现:
社会层面:控制教育与科举;授徒、书院讲学;
乡里层面:家训族规;
家庭层面:朱熹的《家礼》、《小学》。
中国古代四大书院:
岳麓书院、白鹿洞书院、
嵩阳书院、应天书院。
⑵乡约教化:吕大钧《吕氏乡约》
《吕氏乡约》
总结:宋朝教化的特点
①儒学向基层渗透,并形成理学;
②儒学士人投身基层教化;
③约律分立。
儒学士人
教化乡里的范本
3.明清:约律合流
→ 特点: 约律分立;民间自发。
三、约律合流:封建社会乡约法律化趋势
凡同约者:一、德业相劝;二、过失相规;三、礼俗相交;四、患难相恤。
——北宋《吕氏乡约》
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
——明太祖“六谕”
敦孝弟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重农桑以足衣食,尚节俭以惜财用,隆学校以端士习,黜异端以崇正学,讲法律以儆愚顽,明礼让以厚风俗,务本业以定民志,训子弟以禁非为,息诬告以全良善,诫匿逃以免株连,完钱粮以省催科,联保甲以弭盗贼,解仇忿以重身命。 —— 康熙帝“圣谕十六条”
探究:据材料,分析从宋到清乡约的相似之处(可从指导思想、手段、目的等)
相似:
①都以理学为指导思想(指导思想视角);
②都以强化封建道德礼教为控制民众的手段(手段视角);
③都立足于社会(基层)治理,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目的视角)。
三、约律合流:封建社会乡约法律化趋势
凡同约者:一、德业相劝;二、过失相规;三、礼俗相交;四、患难相恤。
——北宋《吕氏乡约》
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
——明太祖“六谕”
敦孝弟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重农桑以足衣食,尚节俭以惜财用,隆学校以端士习,黜异端以崇正学,讲法律以儆愚顽,明礼让以厚风俗,务本业以定民志,训子弟以禁非为,息诬告以全良善,诫匿逃以免株连,完钱粮以省催科,联保甲以弭盗贼,解仇忿以重身命。 —— 康熙帝“圣谕十六条”
探究:据材料,分析从宋到清乡约发生的变化及其呈现的发展趋势。
①内容:宋以道德教化为主,明清增加宣讲“圣谕”;
②主导:宋是民间儒士发起建立,明清是由政府利用推广;
③导向:宋时教化百姓向善互助,明清强迫百姓顺从统治,安分守己;
④色彩:宋时具有自发性、教化性,明清体现约束性、强制性、法律化;
⑤性质:宋时是民间的教化手段,明清时成为官方维护统治的教化工具。
约律合流。
变化:
趋势:
本质:明清时期,君主专制空前加强
作用:①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加强基层社会治理;
②有利于发展生产;
③促进了儒家思想文化和传统道德的传播。
礼乐制
三纲五常
重视家训
推广家训
《大唐开元礼》
理学深入社会基层
以乡约教化乡里
教化
夏商周
春秋战国
最早成文法
“铸刑书”
秦朝
汉朝
魏晋
唐朝
宋朝
元朝
明朝
清朝
《宋刑统》
《天圣令》
《大明律》
《问刑条例》
《大清律例》
《贞观律》
《唐律疏议》
《九章律》
《二年律令》
《九刑》
《汤刑》
《禹刑》
法治
《秦律》
礼法
结合
律令(法律)儒家化不断加强
乡约(道德)法律化不断加强
德法之争
儒家
(德治礼治)
德法之争
法家
(法治刑治)
小结
唐朝有许多地方性的礼仪活动,比如迎接敕使、举办乡饮酒礼等,往往都有乡村耆老与正长等乡族势力参与,有时他们的地位还十分重要,如每年举办乡饮酒礼时,以刺史或县令为主人,设宾、介、众宾等席次,以乡村德高望重的老人充任。这一做法对当时地方的影响是( )
A.强化了与中央的联系 B.助长了藩镇势力
C.推动了儒学全面复兴 D.有助于社会教化
王阳明说:“新民”之所以弃其宗族,畔其乡里,四出而为暴,固然是由于官府“治之无道,教之无方”,也因为“尔父老”对子弟未能早加训诲戒饬,诱掖奖劝,故“我有司与尔父老子弟皆宜分受其责”。为此,王阳明( )
A.制定乡约加强基层的治理与教化
B.提出以“致良知”为核心的理论
C.指责官府与宗族负乡里暴乱之责
D.主张放松对“新民”的人身控制
巩固练习
D
A
明代嘉靖以后,六谕宣讲主要由官府和乡约组织民众,定期集会。六谕讲本大多以白话直讲,宣讲者不仅带领约众宣读六谕,而且逐条给以解释,辅之事例,便于百姓把握孝顺、安分等人生道理。据此可知,明代( )
A.儒家思想融入司法实践 B.法典采用律例合编的体例
C.通俗文学助推社会教化 D.理学以乡约形式深入基层
清代后期,政府大量刊刻印刷《圣谕广训》,“颁行各学,遍给各生,令其训蒙必以此书为先”,认为“是民间但能识字之人无不诵习《圣谕》,即不识字之人,亦能熟聆《圣谕》,不但士风日醇,即农工商贾闲民无执事者,终身守此一编,邪说无由而入。”清政府旨在( )
A.巩固儒学统治地位 B.强化思想控制
C.扩大《圣谕》的影响 D.提升民众认知
巩固练习
D
B
探究:据材料及所学,评价中国封建社会“社会治理”和“国家统治”过程中“德主刑辅,礼法结合,儒法并用”这一特点。
材料1:在中国的传统社会……如果政府官员受儒家道德思想熏陶,尊奉儒家思想,就会贤明有德,就奉公守法。然而,当政府以道德的名义滥施暴政,人民很难判定什么是真正道德的。 ——《潘维:什么是法治?—区分法治与法律,<宪法>与宪政》
由于礼的侵入,法律思想的德化,法律制度的儒化,使道德高于一切,法律始终处于从属地位。在人们的意识中道德的标准高于一切,道德意识较强,法律意识是服从于道德意识的。另外,由于德礼为先,属主导,将法的作用限制到一个极小的范围即罚以内,人们对于法的认识仅在于是镇压、惩罚,这样一来,人们避犹不及,更谈不上运用和掌握。 ——郑永流 萧伯符《再议中国法律思想发展的基本线索》
积极:
①推动中华法系的形成与发展,进一步弘扬了儒家传统道德伦理。
②以礼入法,以仁为本,慎用刑罚,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
消极:
①礼法结合,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也模糊化,使判案有相当主观性及随意性。
②不利于人民法治意识的形成,法治意识淡薄。
探究:辩证理解法治与教化的关系
法律
国家统治的工具
教化
社会治理的工具
两者并用
相辅相成
法律
教化
法治
教化
法家法治思想
儒家德治思想
外儒内法
人性恶
人性善
对立
有善有恶
惩戒
引导
乡约法律化
律令儒家化
礼法
融合
统一
礼者禁于将然之前,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伦理道德的教育可以防患于未然,但是法律的制裁只是给予事后的惩罚和补救。)
——贾谊(西汉)
引礼入法,礼法结合是我国传统司法最鲜明的特征,它所体现的道德与法律的结合,亲情义务与法律义务的统一,对我们当今时代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对审判注重天理、国法与人情三者的和谐一致具有直接影响。
——袁春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的本质属性》[J],《人民法院报》,2020年4月2日第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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