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思想政治2.1 熟知监护、抚养、赡养、继承等民事关系,培育家庭责任意识。2.2 理解婚姻法律关系,阐释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知识点一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一、家和万事兴1.家庭关系的法律性质:家庭关系不仅是亲属关系,还是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和权利(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义务①抚养义务:照顾、照料,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②教育义务:让适龄子女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③保护义务: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3.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1)子女经济上供养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顾父母的特殊需要。(2)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3)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①表现: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等。②处理: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薪火相传有继承1.法定继承有顺序(1)继承制度①继承: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②继承制度的意义: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代与代之间爱的延续和传递,是代际传承的重要保障。③继承关系中的几组法律名词A.被继承人:死者。B.遗产: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C.继承人:依法承受遗产的人。D.继承权:继承人享有的财产性权利。(2)继承与债务清偿责任①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②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3)继承权的取得与丧失①继承方式(继承权的取得)A.法定继承: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B.遗嘱继承: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C.继承开始后,应先适用遗嘱继承,只有在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适用法定继承。②继承权的丧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行为之一,会丧失继承权。(4)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5)遗产继承份额的分配(遗产分配原则)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①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②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③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④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⑤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6)处理好法定继承的意义有利于继承人的和睦团结和整个家庭的安宁幸福,也是在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遗嘱继承重意愿(1)遗嘱①含义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依法律规定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及与此相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②种类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六种。③遗嘱有效的条件A.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亲自签名,注明年、月、日。B.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C.遗嘱内容打印后,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D.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④立遗嘱的意义通过遗嘱处分财产,既是对遗嘱人意愿的尊重,又有助于减少继承人之间的分歧,有利于整个家庭的和睦。(2)比较遗嘱继承与遗赠、遗赠扶养协议不同点 相同点遗嘱继承 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都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赠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法律上称之为遗赠。遗赠不属于继承遗赠扶养协议 ①内涵: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②目的:使孤寡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1.未成年子女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对方无权追究民事责任。(×)剖析:未成年子女给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继承人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所有财产。(×)剖析: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不仅仅是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被继承人死亡时也会存在未偿还的债务。3.有遗嘱就是遗嘱继承。(×)剖析:有遗嘱不一定是遗嘱继承,通过遗嘱指定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接受遗产,法律上称为遗赠,遗赠不属于继承。4.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剖析: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5.数份遗嘱相互矛盾,以先立为准。(×)剖析: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法律推定顺序在后的遗嘱变更或撤销顺序在先的遗嘱。公证遗嘱的证明力最强,只能被公证遗嘱变更或者撤销。考点一 父母与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典例1 (2024·福建高考,15)张某从事快递工作,为增加收入,让其16周岁儿子张乙帮忙送快递。某日,张乙将曹某的快递错送给了曹某邻居陈某。陈某以为是自己的快递,拆开后发现是曹某的隐私物品,遂送还给曹某。曹某认为隐私被泄露,非常生气。以下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①张乙有收入,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侵害曹某隐私权的行为人是陈某与张乙 ③张乙父母应向曹某承担民事责任 ④曹某隐私权没有被侵害A.①② B.①④C.②③ D.③④答案:D解析: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张乙虽已16周岁,但其只是为父亲帮忙送快递,并非以此为主要生活来源,应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①说法错误。本案中,陈某以为是自己的快递,拆开后发现是曹某的隐私物品,遂送还给曹某。从理性第三人的视角看,陈某拆开快递的行为既不违法也不违背注意义务,没有过错,因此陈某不承担侵权责任,②说法错误。张乙送错快递的行为违背了其应有的注意义务,对曹某的“损害结果”具有过错。因张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张乙父母应向曹某承担民事责任,③符合题意。民法典规定,没有损害结果发生,即没有损害事实的,不会构成侵权行为。本案中,陈某发现误拆快递后已送还曹某,并未存在损害事实。因此,在法律上,曹某的隐私权没有被侵害,④符合题意。故本题选D。考点二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典例2 (2024·重庆高考,15)老李丧偶后,独自抚养子女成人。子女大学毕业后赴外地工作定居。由于担心老无所依,老李与同小区居住的侄子李某订立了成年意定监护协议,约定由李某担任自己的意定监护人。关于该协议,说法正确的是( )①既然订立了该协议,李某就应该对老李履行赡养义务 ②李某履行该协议时,应最大程度尊重老李的真实意愿 ③尽管订立了该协议,子女还是应尽可能常回家探望父亲 ④老李与社会脱节易上当受骗,未经子女同意不能订立该协议A.①③ B.①④C.②③ D.②④答案:C解析:成年意定监护制度要求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而不是赡养义务,①不选。丧偶且子女在外地工作定居的老李因担心老无所依而与同小区居住的侄子李某订立了成年意定监护协议,监护人李某在履行该协议时应最大程度尊重老李的真实意愿,履行好监护职责,②正确。虽订立了成年意定监护协议,但老李的子女也要履行赡养义务,尽可能常回家探望父亲老李,③正确。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老李在订立成年意定监护协议时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无需经过其子女同意,④错误。故本题选C。考点三 继承典例3 (2024·甘肃高考,14)王某在丈夫去世后没有改嫁,一直尽心尽力地照料体弱多病的公公。6年后王某的公公去世,王某与丈夫的弟弟李某在分割遗产时发生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王某和李某均有继承权,且王某可以多分 ②王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③王某作为儿媳可以成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 ④李某作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A.①② B.①③C.②④ D.③④答案:A解析:李某是王某公公的儿子,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继承权。王某作为儿媳,丈夫去世后没有改嫁,一直尽心尽力地照料体弱多病的公公,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有继承权,且王某可以多分,①②正确,③④错误。故本题选A。考点四 遗赠典例4 (2024·安徽高考,14)孤寡老人文某因晚年生活无法自理,在居委会的关心和协调下,与邻居明某签订协议,约定文某的日常生活起居、生病陪护、死后安葬等事宜由明某负责,文某死后的全部遗产归明某所有。此后,明某悉心照顾文某8年,在文某病故后为其操办了丧葬事宜,并获得文某遗产。该案例中,明某获得文某遗产的依据是( )①明某是文某的遗嘱继承人 ②明某对文某履行了赡养义务 ③双方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 ④明某对文某履行了扶养义务A.①② B.①④C.②③ D.③④答案:D解析:明某为文某的邻居,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畴,明某不是文某的遗嘱继承人,①不选。明某与文某并非赡养关系,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②不选。遗赠扶养协议是公民与扶养人之间签订的关于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权利的协议,所以明某获得文某遗产的依据是双方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③正确。明某悉心照顾文某8年,在文某病故后为其操办了丧葬事宜,履行了协议中的扶养义务,因此可以获取其遗产,④正确。故本题选D。知识点二 珍惜婚姻关系一、婚姻关系1.珍惜婚姻(1)婚姻制度基本原则①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②一夫一妻;③男女平等;④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2)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义务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相互扶养。(3)结婚的条件和程序①法律规定的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符合一夫一妻制;不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②结婚必须履行登记程序。2.离婚要慎重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但反对轻率离婚。(1)法律对离婚自由的限制①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③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2)离婚的方式:协议离婚和裁判离婚①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申请离婚登记后三十日届满,当事人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时起,解除夫妻关系。②裁判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当事人违反告知另行登记结婚的,构成重婚。二、夫妻关系1.夫妻平等(1)法律对夫妻平等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是夫妻关系的核心。(2)夫妻平等的含义:夫妻在生活中平等行使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2.平等的人身关系(1)夫妻双方人格独立。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2)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不受传统“男主外、女主内”思想的束缚。3.平等的财产关系(1)夫妻财产主要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可以约定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①夫妻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②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指定一方的除外)。③夫妻约定财产: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2)财产关系平等的表现: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1.男女双方可以到居委会办理婚姻登记。(×)剖析: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2.男女双方举办了婚礼就确立了夫妻关系。(×)剖析:只有通过办理结婚登记,才使双方的婚姻为国家所承认,得到法律的保护。3.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已经达成离婚协议的,应属协议离婚。(×)剖析:由人民法院管辖和处理的离婚属于裁判离婚。4.范某用婚前的20万元婚后投资股市获利的5万元属于个人财产。(×)剖析:5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共同财产,所以夫妻不能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剖析: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何归属。考点一 结婚的条件典例1 (2025·黑龙江大庆一模)女孩周某在其母亲安排下与付某相亲。在周某明确拒绝与付某交往后,周某母亲强行将在外地工作的周某接回家,并以死相逼,表示如周某不同意该婚事就将其赶出家门。周某不得不与付某登记结婚并举办婚礼。婚后半年时间里,双方并未建立夫妻感情,也从未有过夫妻生活。周某想要解除婚姻,法律支持的请求有( )①周某与付某无夫妻感情,可判决周某与付某离婚 ②周某母亲干涉了周某的婚姻自由,其行为构成犯罪 ③周某被胁迫结婚,可撤销周某与付某之间的婚姻关系 ④婚后周某个人出资购买的房产,归周某个人所有A.①② B.①③C.②④ D.③④答案:B解析:周某明确拒绝与付某缔结婚姻,其母以死相逼,周某不得不与付某登记结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周某与付某无夫妻感情,可判决周某与付某离婚,①③符合题意。周某母亲干涉了周某的婚姻自由,其行为违法,但不构成犯罪,②说法错误。婚后周某个人出资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④说法错误。故本题选B。考点二 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典例2 (2024·浙江6月考,22)常某和丈夫梁某离婚后,黄某将两人告上法庭,称梁某向其借款两笔,至今未还。法院查明:两笔借款均发生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第一笔借款被梁某用于打赏网络主播,第二笔借款被梁某用于给两人之子购买高档玩具,但常某并不知情。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①常某和梁某应当对第一笔借款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②常某和梁某应当对第二笔借款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③黄某若不能提供借款的支付凭证,就会败诉 ④一审裁判后,常某和梁某均可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上诉A.①③ B.①④C.②③ D.②④答案:D解析: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梁某第一笔借款被梁某用于打赏网络主播,属于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第二笔借款被梁某用于给两人之子购买高档玩具,并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因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①排除,②正确。黄某若不能提供借款的支付凭证,但提交了款项实际支付的相应证据,也可能胜诉,并不是必然败诉,③排除。在民事诉讼中,在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作出后,当事人不服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④正确。故本题选D。大题专讲 [2024·浙江1月选考,27(1)]父亲去世后,30岁的小赵不愿赡养有扶养关系的继母江某。经乡政府协调,小赵、小赵堂弟赵小华与江某达成书面供养协议。协议约定:小赵放弃继承权;由赵小华负担江某的生活、生病及死后安葬事宜,江某所有的5间旧房由赵小华继承;在江某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赵小华履行监护职责。达成协议后,江某与赵小华一家共同生活,直至2023年3月去世。同年5月,因附近小学扩建,县政府欲对江某原居住的旧房实施征收补偿。小赵得知后,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将原属江某房产2/5份额归其所有。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中的相关知识,回答问题:指出江某将赵小华确认为自己的监护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审设问 本题要求可转换为江某将赵小华确认为自己的监护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需要调用在和睦家庭中成长的有关知识,从原因角度分析作答审材料 信息①:江某将赵小华确认为自己的监护人是否合法→合法 信息②:在江某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赵小华履行监护职责→可联系江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通过协商与其亲属赵小华签订了书面协议,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符合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规定组答案 合法。理由:为防止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损,民法典规定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本案中,江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通过协商与其亲属赵小华签订了书面协议,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符合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规定。 (2025·陕西延安开学考)阅读材料,完成要求。胡女士夫妻感情多年不睦。孩子上大学后,她和丈夫协议离婚,但因房产份额分配问题,对方未同意。她正准备向法院起诉时,她妈妈被诊断为阿尔兹海默症(老年痴呆症),且病情发展得很快。医生说悉心照料,不刺激病情,发展会慢一点,但康复的可能性很小。胡女士的外公外婆都还健在,还有两个舅舅。胡女士是独生女儿,母亲由她照顾,父亲在其年幼时已去世。针对如此家庭变故,胡女士就自己能否全额占有母亲遗产咨询了律师。假如你是一名律师,请回答胡女士的咨询,并说明该案例对类似遗产继承的启示。答案:胡女士不能全额占有母亲的遗产。胡女士母亲患有严重老年痴呆症,无法正常通过遗嘱形式将遗产全部交给胡女士。若胡女士母亲先于胡女士的外公外婆去世,胡女士及其外公外婆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三者共同分割胡女士母亲的遗产。将来胡女士外公外婆去世后,胡女士两个舅舅通过继承可得到其中一部分遗产;若无特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胡女士继承的母亲遗产属于胡女士和丈夫的共同财产。启示:独生子女不一定能够全额继承父母的遗产,按照民法典规定,独生子女父母的遗产有可能通过亲属关系、血亲关系、婚姻关系向外继承;独生子女父母只有订立遗嘱才能确保孩子全额继承财产。解析:本题需要调用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夫妻共同财产的有关知识,先对案例进行剖析,然后从启示角度提出措施。胡女士的外公外婆都还健在,还有两个舅舅。胡女士是独生女儿,母亲(被诊断为阿尔兹海默症)由她照顾,父亲在其年幼时已去世,可联系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可推知胡女士不能全额占有母亲的遗产。胡女士夫妻感情多年不睦。孩子上大学后,她和丈夫协议离婚,但因房产份额分配问题,对方未同意,可联系夫妻共同财产,可推知胡女士继承的母亲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课时作业一、选择题1.(2025·河北张家口开学考)阮大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终生未婚,无儿无女。他的父母早亡,他有四个哥哥和一个妹妹。目前,阮大爷二哥的两个女儿和阮大爷的妹妹仍健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阮大爷的妹妹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阮大爷可以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其妹妹 ②阮大爷可以与当地民政部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解决其生养死葬的问题 ③阮大爷可以与其妹妹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其妹妹担任自己的监护人④只有阮大爷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其二哥的两个女儿,否则她们不能取得遗产A.①② B.①④C.②③ D.③④2.(2025·江西阶段练)老刘丧偶后,独自抚养子女成人。子女大学毕业后赴外地工作且已定居。由于担心老无所依,老刘与同小区居住的侄子刘某订立了成年意定监护协议,约定由刘某担任自己的意定监护人。关于该协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意定监护的法律效力优于法定监护,故刘某必须赡养老刘 ②老刘的子女不会因为该协议而丧失对老刘财产的继承权 ③老刘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不经子女同意订立该协议 ④既然订立了该协议,子女未经常回家探望父亲也无可厚非A.①③ B.①④C.②③ D.②④3.(2025·山东潍坊开学考)罗某、蔡某系夫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生育子女,夫妻共同拥有一套房屋。罗甲、罗乙、罗丙是罗某与前妻的子女,邱甲、邱乙是蔡某与前夫的养子女。罗某与蔡某登记结婚时,邱甲、邱乙、罗甲、罗乙、罗丙均已成年并成家。后来,罗某因病去世后,蔡某至今居住在上述房屋。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蔡某通过自书遗嘱,可以将该房屋留给邱甲、邱乙继承 ②邱甲与罗某之间不存在扶养关系,不能继承罗某的遗产 ③若邱乙未对蔡某尽赡养义务,则丧失对蔡某财产的继承权 ④蔡某可与罗甲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其为自己的监护人A.①② B.①③C.②④ D.③④4.(2025·江苏镇江开学考)独居老人阮大爷同邻居刘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刘某照顾阮大爷并负责其生养死葬,阮大爷将房产留给刘某。协议签订后,刘某依然照顾阮大爷直至其去世,但此时阮大爷的妹妹却对房产分配提出了异议。下列认识正确的是( )A.若阮大爷的妹妹同刘某产生继承纠纷,可通过仲裁解决B.刘某依约对阮大爷履行了赡养义务,因此能获得阮大爷的房产C.遗赠扶养协议是遗产继承的方式,有助于更好保证老年人的生活D.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于法定继承,阮大爷留给刘某的房产受法律保护5.(2025·湖南常德阶段练)李某丧偶后与张某一起生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他有两个儿子大明和小强,均已成家立业。李某生前立下遗嘱,明确表示将自己的房产留给小强。另外李某还有个人存款60万元。李某去世后,张某、大明和小强就财产分割产生纠纷,诉至法院。下列对此案的审理结果正确的是( )①小强按照遗嘱继承李某的房产 ②张某按照法律应获得李某的一半房产 ③张某、大明和小强各分得20万元遗产 ④大明和小强各得30万元遗产A.①② B.①④C.②③ D.③④6.(2025·河北“五个一”联盟联考)林大爷晚年得到保姆李阿姨的细心照料。他去世后,李阿姨出示其遗赠信,表明林大爷将一处房产赠予她。此举引发家族争议。下列观点正确的是( )①李阿姨不能通过遗嘱继承获得该房产 ②遗赠和遗嘱继承不同,李阿姨可以通过遗赠获得遗产 ③虽非法定继承人但李阿姨可通过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 ④李阿姨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A.①② B.①④C.②③ D.③④7.(2025·广西南宁模拟)李老汉与王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小李,李老汉去世后,王某和儿子小李因身患精神疾病生活无法自理,需长期在医院接受治疗。如此困境下,小杨作为李老汉的侄女,主动承担起照顾王某和小李的责任并垫付生活费等长达20余年。后王某和小李因病相继去世,小杨为二人料理后事。李老汉一家留有一幢房屋,但三人生前均未留遗嘱,亦无其他法定继承人。关于遗产的分配,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小杨可以通过继承获得房屋的所有权 ②小杨尽到了主要的照顾责任,有权获得补偿③小杨不是法定继承人,不能参与遗产的分配 ④根据民法典规定,小杨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A.①③ B.①④C.②③ D.②④8.(2025·湖南部分校开学考)小张与妻子都是火暴脾气,结婚后争吵不断。一次大吵过后,两人怒气冲冲地来到民政局登记离婚。工作人员告知两人关于离婚冷静期的相关规定,要求他们30天之后再来办手续。还不到30天,两人便怒气消散,又重归于好,便没有再去办离婚手续。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认识正确的是( )①引导夫妻双方深思熟虑,防止冲动、轻率离婚 ②限制了离婚自由,可能导致离婚难现象的发生 ③夫妻一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拒绝执行冷静期 ④有利于完善我国婚姻制度,引导夫妻珍惜感情A.①② B.①④C.②③ D.③④9.(2025·浙江Z20名校联盟联考)张某(男)和孟某(女)结婚后,张某承诺,子女出生后,将其婚前所有的一套房屋变更登记为夫妻共同所有。由于张某不愿兑现承诺且因赌博打牌欠款50万元,夫妻感情破裂,孟某在子女不满1周岁时提起离婚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离婚时,孟某无权要求分割该房屋 ②孟某应承担25万元债务 ③孟某提出离婚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④本案必须进行诉前调解A.①② B.①④C.②③ D.③④10.(2025·山西运城开学考)钱某、关某系夫妻。2021年6月17日,钱某向邢某借款,收到款项后,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邢某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于2022年8月16日前归还。借款人:钱某,2021年6月17日”。2022年8月16日,钱某共计偿还邢某6600元,余款16400元未还,邢某碍于情面一直未主张钱某偿还。2024年8月1日,邢某因急需用钱,向钱某索要未果,一怒之下将钱某、关某诉至法院。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该借条作为物证,邢某有利于实现自己主张 ②虽然关某未在借条上签字,但也有可能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③本案中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16400元 ④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故邢某有提起诉讼的权利A.①② B.①③C.②④ D.③④11.(2025·湖北高中名校联盟联考)十年前,张某与王某婚后用共同财产购置房屋一套,办理手续时张某因出差未能到场故登记在王某名下。2024年7月,王某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房屋出售给李某并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后张某得知,以王某无权以个人名义出售夫妻共有房产为由,请求法院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据此可判断( )①该房屋属于王某个人财产 ②该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撤销 ③该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④李某善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A.①② B.①③C.②④ D.③④12.(2024·湖北高考,9)李四离世后留有价值210万元的房产(登记在夫妻名下),还有以个人名义借的购房款10万元未还。此时,李四的孩子李小四尚在妈妈的肚子里。李四留有一份遗嘱,要给其宠物犬旺财1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未出生的李小四不是自然人 ②只要遗嘱是真实的,旺财就可以继承1万元 ③李四借的10万元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④李小四可以继承价值50万元的财产A.①③ B.①④C.②③ D.②④二、非选择题13.(2025·四川巴中一模)阅读材料,完成要求。【案情提要】沙某某系丁某某的母亲,其独生子丁某某与袁某某于2016年3月结婚,于2018年1月生育双胞胎男孩丁某甲、丁某乙。2018年7月丁某某因病去世。丁某甲、丁某乙一直与袁某某共同生活。沙某某多次联系袁某某想见孩子,均被袁某某拒绝。沙某某遂起诉请求每月1日、20日探望孩子,每次2小时。【法院判决】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及其母亲袁某某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原告沙某某每月第一个星期探望丁某甲、丁某乙1次,每次不超过2小时,探望前应当做好沟通,袁某某应予配合。宣判后,袁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分析法院依法判决支持沙某某探望诉求的合理性。14.(2025·陕西渭南阶段练)阅读材料,完成要求。2003年,正值壮年的曹某成了植物人。此前不久,他刚刚与妻子张某经法院调解离婚,8岁的女儿小曹由张某带走抚养。曹某的四位姐姐主动承担起了看护照顾弟弟的责任。直至2017年7月,曹某去世,张某和女儿小曹始终没有露面。曹某唯一的遗产是位于某市A区一套商品房,系曹某与张某婚后购买,但曹某与张某离婚时并未处理,现由四姐妹居住。2018年,曹家四姐妹作为被告接到了A区法院的电话,侄女小曹起诉她们腾房。看完起诉材料,四姐妹才知道房子竟然已经登记在小曹名下了。原来,小曹与张某已于2018年就房子的继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房子由小曹一人继承,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A区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确定涉案房屋由小曹继承。随后小曹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庭审时,法院认为曹家四姐妹多年来对曹某进行扶助、供养,扶养较多,小曹与张某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可能会影响到曹家四姐妹的合法权益,故裁定撤销了此前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双方重新进行遗产继承。结合材料,运用“家庭与婚姻”的知识,分析法院撤销原裁决的合理性。课时作业(解析版)一、选择题1.(2025·河北张家口开学考)阮大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终生未婚,无儿无女。他的父母早亡,他有四个哥哥和一个妹妹。目前,阮大爷二哥的两个女儿和阮大爷的妹妹仍健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阮大爷的妹妹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阮大爷可以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其妹妹 ②阮大爷可以与当地民政部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解决其生养死葬的问题 ③阮大爷可以与其妹妹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其妹妹担任自己的监护人④只有阮大爷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其二哥的两个女儿,否则她们不能取得遗产A.①② B.①④C.②③ D.③④答案:C解析: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法律上称之为遗赠。阮大爷的妹妹是法定继承人,没有受遗赠的权利,①排除。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阮大爷可以与当地民政部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解决其生养死葬的问题,②正确。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阮大爷可以与其妹妹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其妹妹担任自己的监护人,③正确。二哥的两个女儿还可以通过法定继承的方式,代位继承取得遗产,④排除。故本题选C。2.(2025·江西阶段练)老刘丧偶后,独自抚养子女成人。子女大学毕业后赴外地工作且已定居。由于担心老无所依,老刘与同小区居住的侄子刘某订立了成年意定监护协议,约定由刘某担任自己的意定监护人。关于该协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意定监护的法律效力优于法定监护,故刘某必须赡养老刘 ②老刘的子女不会因为该协议而丧失对老刘财产的继承权 ③老刘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不经子女同意订立该协议 ④既然订立了该协议,子女未经常回家探望父亲也无可厚非A.①③ B.①④C.②③ D.②④答案:C解析:协议的订立意味着刘某应该履行监护职责,而非赡养义务,①说法错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老刘的子女对老刘的法定继承权不会因为成年意定监护协议而丧失,②正确。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老刘在订立成年意定监护协议时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无须经过其子女同意,③正确。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一种法定义务。虽然老刘与他人订立了成年意定监护协议,但老刘的子女也要履行赡养义务,尽可能常回家探望父亲,④说法错误。故本题选C。3.(2025·山东潍坊开学考)罗某、蔡某系夫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生育子女,夫妻共同拥有一套房屋。罗甲、罗乙、罗丙是罗某与前妻的子女,邱甲、邱乙是蔡某与前夫的养子女。罗某与蔡某登记结婚时,邱甲、邱乙、罗甲、罗乙、罗丙均已成年并成家。后来,罗某因病去世后,蔡某至今居住在上述房屋。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蔡某通过自书遗嘱,可以将该房屋留给邱甲、邱乙继承 ②邱甲与罗某之间不存在扶养关系,不能继承罗某的遗产 ③若邱乙未对蔡某尽赡养义务,则丧失对蔡某财产的继承权 ④蔡某可与罗甲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其为自己的监护人A.①② B.①③C.②④ D.③④答案:C解析:该房屋是罗某、蔡某夫妻共同拥有的,邱甲、邱乙是蔡某与前夫的养子女且罗某与蔡某登记结婚时,邱甲、邱乙均已成年并成家,与罗某没有抚养关系,且罗某还有其他子女,蔡某不是独立拥有该房屋产权,不能通过自书遗嘱,将该房屋留给邱甲、邱乙继承,①错误。邱甲、邱乙是蔡某与前夫的养子女且罗某与蔡某登记结婚时,邱甲、邱乙均已成年并成家,与罗某没有扶养关系,不能继承罗某的遗产,②正确。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若邱乙未对蔡某尽赡养义务,应当少分或不分蔡某的遗产,③错误。根据成年意定监护制度,蔡某可与罗甲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其为自己的监护人,④正确。故本题选C。4.(2025·江苏镇江开学考)独居老人阮大爷同邻居刘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刘某照顾阮大爷并负责其生养死葬,阮大爷将房产留给刘某。协议签订后,刘某依然照顾阮大爷直至其去世,但此时阮大爷的妹妹却对房产分配提出了异议。下列认识正确的是( )A.若阮大爷的妹妹同刘某产生继承纠纷,可通过仲裁解决B.刘某依约对阮大爷履行了赡养义务,因此能获得阮大爷的房产C.遗赠扶养协议是遗产继承的方式,有助于更好保证老年人的生活D.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于法定继承,阮大爷留给刘某的房产受法律保护答案:D解析:根据法律的规定,继承纠纷不能仲裁,A错误。刘某履行的是遗赠扶养协议中的义务,不是赡养义务,B排除。遗赠扶养协议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不属于遗产继承,C错误。阮大爷同邻居刘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并且刘某按照约定履行了义务。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于法定继承,阮大爷留给刘某的房产受法律保护,D正确。故本题选D。5.(2025·湖南常德阶段练)李某丧偶后与张某一起生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他有两个儿子大明和小强,均已成家立业。李某生前立下遗嘱,明确表示将自己的房产留给小强。另外李某还有个人存款60万元。李某去世后,张某、大明和小强就财产分割产生纠纷,诉至法院。下列对此案的审理结果正确的是( )①小强按照遗嘱继承李某的房产 ②张某按照法律应获得李某的一半房产 ③张某、大明和小强各分得20万元遗产 ④大明和小强各得30万元遗产A.①② B.①④C.②③ D.③④答案:B解析: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律继承,按照李某生前遗嘱,应由小强继承李某的房产,①正确。李某丧偶后与张某一起生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房屋不是二人共同财产,张某对李某的房产也没有继承权,②排除。李某与张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张某不是李某的法定继承人,张某对李某的遗产没有法定继承权,③排除。大明和小强是李某的子女,对其遗产具有法定继承权,大明和小强各得30万元遗产,④正确。故本题选B。6.(2025·河北“五个一”联盟联考)林大爷晚年得到保姆李阿姨的细心照料。他去世后,李阿姨出示其遗赠信,表明林大爷将一处房产赠予她。此举引发家族争议。下列观点正确的是( )①李阿姨不能通过遗嘱继承获得该房产 ②遗赠和遗嘱继承不同,李阿姨可以通过遗赠获得遗产 ③虽非法定继承人但李阿姨可通过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 ④李阿姨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A.①② B.①④C.②③ D.③④答案:A解析:遗赠和遗嘱继承不同,遗嘱继承是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保姆李阿姨不是林大爷的法定继承人,因此,李阿姨不能通过遗嘱继承获得该房产,但根据材料“李阿姨出示其遗赠信,表明林大爷将一处房产赠予她”,说明李阿姨可以通过遗赠获得遗产,①②正确。林大爷和李阿姨不存在扶养关系,③错误。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李阿姨不符合上述规定,④错误。故本题选A。7.(2025·广西南宁模拟)李老汉与王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小李,李老汉去世后,王某和儿子小李因身患精神疾病生活无法自理,需长期在医院接受治疗。如此困境下,小杨作为李老汉的侄女,主动承担起照顾王某和小李的责任并垫付生活费等长达20余年。后王某和小李因病相继去世,小杨为二人料理后事。李老汉一家留有一幢房屋,但三人生前均未留遗嘱,亦无其他法定继承人。关于遗产的分配,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小杨可以通过继承获得房屋的所有权 ②小杨尽到了主要的照顾责任,有权获得补偿③小杨不是法定继承人,不能参与遗产的分配 ④根据民法典规定,小杨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A.①③ B.①④C.②③ D.②④答案:D解析: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小杨作为李老汉的侄女,不属于继承范围,不可以通过继承获得房屋的所有权,①错误。小杨作为李老汉的侄女,主动承担起照顾王某和小李的责任并垫付生活费等长达20余年。后王某和小李因病相继去世,小杨为二人料理后事。小杨尽到了主要的照顾责任,有权获得补偿,②正确。小杨不是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但并不是不能参与遗产的分配,③错误。小杨作为李老汉的侄女,在无法定扶养义务的情形下,出于亲情和关怀对王某和小李进行了事实上的扶养,这种扶养不是法律上必须履行的义务,而是道德层面的自愿扶助。小杨对王某和小李的扶养行为应当予以鼓励和肯定。结合分给扶养人的遗产数额应以其对被继承人所尽扶养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根据民法典规定,小杨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④正确。故本题选D。8.(2025·湖南部分校开学考)小张与妻子都是火暴脾气,结婚后争吵不断。一次大吵过后,两人怒气冲冲地来到民政局登记离婚。工作人员告知两人关于离婚冷静期的相关规定,要求他们30天之后再来办手续。还不到30天,两人便怒气消散,又重归于好,便没有再去办离婚手续。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认识正确的是( )①引导夫妻双方深思熟虑,防止冲动、轻率离婚 ②限制了离婚自由,可能导致离婚难现象的发生 ③夫妻一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拒绝执行冷静期 ④有利于完善我国婚姻制度,引导夫妻珍惜感情A.①② B.①④C.②③ D.③④答案:B解析:由材料可知小张与妻子一时冲动离婚,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引导夫妻双方深思熟虑,防止冲动、轻率离婚;完善了我国的婚姻制度,①④符合题意。“限制了离婚自由”说法错误,设置离婚冷静期的目的主要是防止冲动离婚,但离婚主动权仍然掌握在夫妻双方手中。离婚冷静期内是否撤回离婚申请、冷静期届满后是否申请离婚,仍然取决于夫妻双方,②说法错误。离婚冷静期是从法律的高度对登记离婚程序作出的限制性规定。所以,即使一方离婚态度坚决,也不可以拒绝执行冷静期,③说法错误。故本题选B。9.(2025·浙江Z20名校联盟联考)张某(男)和孟某(女)结婚后,张某承诺,子女出生后,将其婚前所有的一套房屋变更登记为夫妻共同所有。由于张某不愿兑现承诺且因赌博打牌欠款50万元,夫妻感情破裂,孟某在子女不满1周岁时提起离婚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离婚时,孟某无权要求分割该房屋 ②孟某应承担25万元债务 ③孟某提出离婚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④本案必须进行诉前调解A.①② B.①④C.②③ D.③④答案:B解析:该房屋为张某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孟某无权要求分割该房屋,①符合题意。一方赌博所借的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②不符合题意。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男方提出离婚诉讼,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不受此限制,③不符合题意。离婚调解是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④正确。故本题选B。10.(2025·山西运城开学考)钱某、关某系夫妻。2021年6月17日,钱某向邢某借款,收到款项后,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邢某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于2022年8月16日前归还。借款人:钱某,2021年6月17日”。2022年8月16日,钱某共计偿还邢某6600元,余款16400元未还,邢某碍于情面一直未主张钱某偿还。2024年8月1日,邢某因急需用钱,向钱某索要未果,一怒之下将钱某、关某诉至法院。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该借条作为物证,邢某有利于实现自己主张 ②虽然关某未在借条上签字,但也有可能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③本案中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16400元 ④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故邢某有提起诉讼的权利A.①② B.①③C.②④ D.③④答案:C解析:该借条是书证不是物证,①错误。虽然借条是钱某一人签字,但若邢某能证明此借款用于钱某和关某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则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②正确。债权关系的客体是行为,所有权关系的客体是物,本案中民事法律关系为债权和债务关系,客体不是16400元,③错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例中,应还款时间为2022年8月16日,邢某诉至法院时间为2024年8月1日,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故邢某有提起诉讼的权利,④正确。故本题选C。11.(2025·湖北高中名校联盟联考)十年前,张某与王某婚后用共同财产购置房屋一套,办理手续时张某因出差未能到场故登记在王某名下。2024年7月,王某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房屋出售给李某并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后张某得知,以王某无权以个人名义出售夫妻共有房产为由,请求法院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据此可判断( )①该房屋属于王某个人财产 ②该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撤销 ③该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④李某善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A.①② B.①③C.②④ D.③④答案:D解析:该房屋用共同财产购置,属于张某与王某婚后共同财产,而不是王某个人财产,①错误。该房屋出售给李某并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不能撤销,②错误,③正确。王某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房屋出售给李某并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因此,李某善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④正确。故本题选D。12.(2024·湖北高考,9)李四离世后留有价值210万元的房产(登记在夫妻名下),还有以个人名义借的购房款10万元未还。此时,李四的孩子李小四尚在妈妈的肚子里。李四留有一份遗嘱,要给其宠物犬旺财1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未出生的李小四不是自然人 ②只要遗嘱是真实的,旺财就可以继承1万元 ③李四借的10万元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④李小四可以继承价值50万元的财产A.①③ B.①④C.②③ D.②④答案:B解析: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未出生的李小四不是自然人,①正确。在中国,宠物不能继承遗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因此,遗嘱继承的继承人,只能是个人、国家、集体、组织,动物、植物都没有继承权,②错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四借的10万元购房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③错误。李四离世后留有价值210万元的房产,去除10万元的债务,价值共计200万元,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析产后,李四留有的遗产价值共计100万元,李小四与其母亲各继承价值50万元的财产,④正确。故本题选B。二、非选择题13.(2025·四川巴中一模)阅读材料,完成要求。【案情提要】沙某某系丁某某的母亲,其独生子丁某某与袁某某于2016年3月结婚,于2018年1月生育双胞胎男孩丁某甲、丁某乙。2018年7月丁某某因病去世。丁某甲、丁某乙一直与袁某某共同生活。沙某某多次联系袁某某想见孩子,均被袁某某拒绝。沙某某遂起诉请求每月1日、20日探望孩子,每次2小时。【法院判决】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及其母亲袁某某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原告沙某某每月第一个星期探望丁某甲、丁某乙1次,每次不超过2小时,探望前应当做好沟通,袁某某应予配合。宣判后,袁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分析法院依法判决支持沙某某探望诉求的合理性。答案:民法典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我国法律虽没有明确规定祖父母可以探望孙子女,但祖父母与孙子女的近亲属关系不因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去世而消灭。本案中沙某某系失独老人,对两个孩子的探望属隔代探望,祖母隔代探望是对父子关系的延伸,是寄托个人情感的需要,是祖孙亲情连接和延续的重要方式,也会给两个孩子多一份关爱,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符合社会广泛认可的人伦情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违背公序良俗。解析:本题需要调动教材相关知识,结合材料分析法院依法判决支持沙某某探望诉求的合理性。沙某某多次联系袁某某想见孩子,均被袁某某拒绝。沙某某遂起诉请求每月1日、20日探望孩子,每次2小时,可联系民法的基本原则守法和公序良俗。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及其母亲袁某某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原告沙某某每月第一个星期探望丁某甲、丁某乙1次,每次不超过2小时,探望前应当做好沟通,袁某某应予配合,可联系祖父母与孙子女的近亲属关系不因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去世而消灭。整合信息,组织答案。14.(2025·陕西渭南阶段练)阅读材料,完成要求。2003年,正值壮年的曹某成了植物人。此前不久,他刚刚与妻子张某经法院调解离婚,8岁的女儿小曹由张某带走抚养。曹某的四位姐姐主动承担起了看护照顾弟弟的责任。直至2017年7月,曹某去世,张某和女儿小曹始终没有露面。曹某唯一的遗产是位于某市A区一套商品房,系曹某与张某婚后购买,但曹某与张某离婚时并未处理,现由四姐妹居住。2018年,曹家四姐妹作为被告接到了A区法院的电话,侄女小曹起诉她们腾房。看完起诉材料,四姐妹才知道房子竟然已经登记在小曹名下了。原来,小曹与张某已于2018年就房子的继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房子由小曹一人继承,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A区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确定涉案房屋由小曹继承。随后小曹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庭审时,法院认为曹家四姐妹多年来对曹某进行扶助、供养,扶养较多,小曹与张某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可能会影响到曹家四姐妹的合法权益,故裁定撤销了此前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双方重新进行遗产继承。结合材料,运用“家庭与婚姻”的知识,分析法院撤销原裁决的合理性。答案:①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曹某与张某离婚后,张某拥有房屋的一半的产权,小曹可以获得张某赠与的一半产权。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产的继承遵循法定顺序。小曹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依法取得属于曹某遗产的继承权。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曹家四姐妹多年来对曹某进行扶助、供养、扶养较多,要考虑到曹家四姐妹利益的维护,一味强调合法性会忽视法律的正当性追求。因此双方要重新协商遗产继承。解析:本题属于分析说明类主观题,需要调用“家庭与婚姻”的有关知识,分析法院撤销原裁决的合理性。曹某唯一的遗产是位于某市A区一套商品房,系曹某与张某婚后购买,但曹某与张某离婚时并未处理,可联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曹某与妻子张某经法院调解离婚,8岁的女儿小曹由张某带走抚养,可联系遗产的继承遵循法定顺序。曹某的四位姐姐在曹某成为植物人后承担起了看护照顾弟弟的责任,直至曹某去世,张某和女儿小曹始终没有露面,可联系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整合信息,组织答案。20(共78张PPT)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2.1 熟知监护、抚养、赡养、继承等民事关系,培育家庭责任意识。2.2 理解婚姻法律关系,阐释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抚养保护供养慰藉和睦一夫一妻男女平等法定婚龄轻率离婚裁判地位平等约定财产相互坦荡目录CONTENTS03课时作业02大题专讲01知识点01知识点知识点一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一、家和万事兴1.家庭关系的法律性质:家庭关系不仅是亲属关系,还是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和权利(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义务①抚养义务:照顾、照料,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②教育义务:让适龄子女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③保护义务: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3.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1)子女经济上供养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顾父母的特殊需要。(2)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3)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①表现: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等。②处理: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薪火相传有继承1.法定继承有顺序(1)继承制度①继承: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②继承制度的意义: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代与代之间爱的延续和传递,是代际传承的重要保障。③继承关系中的几组法律名词A.被继承人:死者。B.遗产: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C.继承人:依法承受遗产的人。D.继承权:继承人享有的财产性权利。(2)继承与债务清偿责任①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②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3)继承权的取得与丧失①继承方式(继承权的取得)A.法定继承: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B.遗嘱继承: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C.继承开始后,应先适用遗嘱继承,只有在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适用法定继承。②继承权的丧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行为之一,会丧失继承权。(4)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5)遗产继承份额的分配(遗产分配原则)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①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②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③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④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⑤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6)处理好法定继承的意义有利于继承人的和睦团结和整个家庭的安宁幸福,也是在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遗嘱继承重意愿(1)遗嘱①含义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依法律规定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及与此相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②种类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六种。③遗嘱有效的条件A.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亲自签名,注明年、月、日。B.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C.遗嘱内容打印后,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D.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④立遗嘱的意义通过遗嘱处分财产,既是对遗嘱人意愿的尊重,又有助于减少继承人之间的分歧,有利于整个家庭的和睦。(2)比较遗嘱继承与遗赠、遗赠扶养协议不同点 相同点遗嘱继承 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都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赠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法律上称之为遗赠。遗赠不属于继承遗赠扶养协议 ①内涵: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②目的:使孤寡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1.未成年子女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对方无权追究民事责任。( )2.继承人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所有财产。( )3.有遗嘱就是遗嘱继承。( )剖析:未成年子女给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剖析: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不仅仅是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被继承人死亡时也会存在未偿还的债务。剖析:有遗嘱不一定是遗嘱继承,通过遗嘱指定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接受遗产,法律上称为遗赠,遗赠不属于继承。×××4.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5.数份遗嘱相互矛盾,以先立为准。( )剖析: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剖析: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法律推定顺序在后的遗嘱变更或撤销顺序在先的遗嘱。公证遗嘱的证明力最强,只能被公证遗嘱变更或者撤销。××考点一 父母与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典例1 (2024·福建高考,15)张某从事快递工作,为增加收入,让其16周岁儿子张乙帮忙送快递。某日,张乙将曹某的快递错送给了曹某邻居陈某。陈某以为是自己的快递,拆开后发现是曹某的隐私物品,遂送还给曹某。曹某认为隐私被泄露,非常生气。以下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①张乙有收入,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侵害曹某隐私权的行为人是陈某与张乙 ③张乙父母应向曹某承担民事责任 ④曹某隐私权没有被侵害A.①② B.①④C.②③ D.③④解析: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张乙虽已16周岁,但其只是为父亲帮忙送快递,并非以此为主要生活来源,应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①说法错误。本案中,陈某以为是自己的快递,拆开后发现是曹某的隐私物品,遂送还给曹某。从理性第三人的视角看,陈某拆开快递的行为既不违法也不违背注意义务,没有过错,因此陈某不承担侵权责任,②说法错误。张乙送错快递的行为违背了其应有的注意义务,对曹某的“损害结果”具有过错。因张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张乙父母应向曹某承担民事责任,③符合题意。民法典规定,没有损害结果发生,即没有损害事实的,不会构成侵权行为。本案中,陈某发现误拆快递后已送还曹某,并未存在损害事实。因此,在法律上,曹某的隐私权没有被侵害,④符合题意。故本题选D。考点二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典例2 (2024·重庆高考,15)老李丧偶后,独自抚养子女成人。子女大学毕业后赴外地工作定居。由于担心老无所依,老李与同小区居住的侄子李某订立了成年意定监护协议,约定由李某担任自己的意定监护人。关于该协议,说法正确的是( )①既然订立了该协议,李某就应该对老李履行赡养义务 ②李某履行该协议时,应最大程度尊重老李的真实意愿 ③尽管订立了该协议,子女还是应尽可能常回家探望父亲 ④老李与社会脱节易上当受骗,未经子女同意不能订立该协议A.①③ B.①④C.②③ D.②④解析:成年意定监护制度要求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而不是赡养义务,①不选。丧偶且子女在外地工作定居的老李因担心老无所依而与同小区居住的侄子李某订立了成年意定监护协议,监护人李某在履行该协议时应最大程度尊重老李的真实意愿,履行好监护职责,②正确。虽订立了成年意定监护协议,但老李的子女也要履行赡养义务,尽可能常回家探望父亲老李,③正确。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老李在订立成年意定监护协议时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无需经过其子女同意,④错误。故本题选C。考点三 继承典例3 (2024·甘肃高考,14)王某在丈夫去世后没有改嫁,一直尽心尽力地照料体弱多病的公公。6年后王某的公公去世,王某与丈夫的弟弟李某在分割遗产时发生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王某和李某均有继承权,且王某可以多分 ②王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③王某作为儿媳可以成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 ④李某作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A.①② B.①③C.②④ D.③④解析:李某是王某公公的儿子,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继承权。王某作为儿媳,丈夫去世后没有改嫁,一直尽心尽力地照料体弱多病的公公,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有继承权,且王某可以多分,①②正确,③④错误。故本题选A。考点四 遗赠典例4 (2024·安徽高考,14)孤寡老人文某因晚年生活无法自理,在居委会的关心和协调下,与邻居明某签订协议,约定文某的日常生活起居、生病陪护、死后安葬等事宜由明某负责,文某死后的全部遗产归明某所有。此后,明某悉心照顾文某8年,在文某病故后为其操办了丧葬事宜,并获得文某遗产。该案例中,明某获得文某遗产的依据是( )①明某是文某的遗嘱继承人 ②明某对文某履行了赡养义务 ③双方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 ④明某对文某履行了扶养义务A.①② B.①④C.②③ D.③④解析:明某为文某的邻居,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畴,明某不是文某的遗嘱继承人,①不选。明某与文某并非赡养关系,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②不选。遗赠扶养协议是公民与扶养人之间签订的关于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权利的协议,所以明某获得文某遗产的依据是双方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③正确。明某悉心照顾文某8年,在文某病故后为其操办了丧葬事宜,履行了协议中的扶养义务,因此可以获取其遗产,④正确。故本题选D。知识点二 珍惜婚姻关系一、婚姻关系1.珍惜婚姻(1)婚姻制度基本原则①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②一夫一妻;③男女平等;④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2)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义务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相互扶养。(3)结婚的条件和程序①法律规定的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符合一夫一妻制;不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②结婚必须履行登记程序。2.离婚要慎重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但反对轻率离婚。(1)法律对离婚自由的限制①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③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2)离婚的方式:协议离婚和裁判离婚①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申请离婚登记后三十日届满,当事人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时起,解除夫妻关系。②裁判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当事人违反告知另行登记结婚的,构成重婚。二、夫妻关系1.夫妻平等(1)法律对夫妻平等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是夫妻关系的核心。(2)夫妻平等的含义:夫妻在生活中平等行使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2.平等的人身关系(1)夫妻双方人格独立。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2)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不受传统“男主外、女主内”思想的束缚。3.平等的财产关系(1)夫妻财产主要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可以约定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①夫妻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②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指定一方的除外)。③夫妻约定财产: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2)财产关系平等的表现: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1.男女双方可以到居委会办理婚姻登记。( )2.男女双方举办了婚礼就确立了夫妻关系。( )剖析: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剖析:只有通过办理结婚登记,才使双方的婚姻为国家所承认,得到法律的保护。××3.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已经达成离婚协议的,应属协议离婚。( )4.范某用婚前的20万元婚后投资股市获利的5万元属于个人财产。(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共同财产,所以夫妻不能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 )剖析:由人民法院管辖和处理的离婚属于裁判离婚。剖析: 5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剖析: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何归属。×××考点一 结婚的条件典例1 (2025·黑龙江大庆一模)女孩周某在其母亲安排下与付某相亲。在周某明确拒绝与付某交往后,周某母亲强行将在外地工作的周某接回家,并以死相逼,表示如周某不同意该婚事就将其赶出家门。周某不得不与付某登记结婚并举办婚礼。婚后半年时间里,双方并未建立夫妻感情,也从未有过夫妻生活。周某想要解除婚姻,法律支持的请求有( )①周某与付某无夫妻感情,可判决周某与付某离婚 ②周某母亲干涉了周某的婚姻自由,其行为构成犯罪 ③周某被胁迫结婚,可撤销周某与付某之间的婚姻关系 ④婚后周某个人出资购买的房产,归周某个人所有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解析:周某明确拒绝与付某缔结婚姻,其母以死相逼,周某不得不与付某登记结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周某与付某无夫妻感情,可判决周某与付某离婚,①③符合题意。周某母亲干涉了周某的婚姻自由,其行为违法,但不构成犯罪,②说法错误。婚后周某个人出资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④说法错误。故本题选B。考点二 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典例2 (2024·浙江6月考,22)常某和丈夫梁某离婚后,黄某将两人告上法庭,称梁某向其借款两笔,至今未还。法院查明:两笔借款均发生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第一笔借款被梁某用于打赏网络主播,第二笔借款被梁某用于给两人之子购买高档玩具,但常某并不知情。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①常某和梁某应当对第一笔借款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②常某和梁某应当对第二笔借款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③黄某若不能提供借款的支付凭证,就会败诉 ④一审裁判后,常某和梁某均可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上诉A.①③ B.①④C.②③ D.②④解析: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梁某第一笔借款被梁某用于打赏网络主播,属于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第二笔借款被梁某用于给两人之子购买高档玩具,并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因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①排除,②正确。黄某若不能提供借款的支付凭证,但提交了款项实际支付的相应证据,也可能胜诉,并不是必然败诉,③排除。在民事诉讼中,在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作出后,当事人不服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④正确。故本题选D。02大题专讲[2024·浙江1月选考,27(1)]父亲去世后,30岁的小赵不愿赡养有扶养关系的继母江某。经乡政府协调,小赵、小赵堂弟赵小华与江某达成书面供养协议。协议约定:小赵放弃继承权;由赵小华负担江某的生活、生病及死后安葬事宜,江某所有的5间旧房由赵小华继承;在江某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赵小华履行监护职责。达成协议后,江某与赵小华一家共同生活,直至2023年3月去世。同年5月,因附近小学扩建,县政府欲对江某原居住的旧房实施征收补偿。小赵得知后,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将原属江某房产2/5份额归其所有。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中的相关知识,回答问题:指出江某将赵小华确认为自己的监护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审设问 本题要求可转换为江某将赵小华确认为自己的监护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需要调用在和睦家庭中成长的有关知识,从原因角度分析作答审材料 信息①:江某将赵小华确认为自己的监护人是否合法→合法信息②:在江某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赵小华履行监护职责→可联系江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通过协商与其亲属赵小华签订了书面协议,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符合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规定组答案合法。理由:为防止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损,民法典规定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本案中,江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通过协商与其亲属赵小华签订了书面协议,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符合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规定。(2025·陕西延安开学考)阅读材料,完成要求。胡女士夫妻感情多年不睦。孩子上大学后,她和丈夫协议离婚,但因房产份额分配问题,对方未同意。她正准备向法院起诉时,她妈妈被诊断为阿尔兹海默症(老年痴呆症),且病情发展得很快。医生说悉心照料,不刺激病情,发展会慢一点,但康复的可能性很小。胡女士的外公外婆都还健在,还有两个舅舅。胡女士是独生女儿,母亲由她照顾,父亲在其年幼时已去世。针对如此家庭变故,胡女士就自己能否全额占有母亲遗产咨询了律师。假如你是一名律师,请回答胡女士的咨询,并说明该案例对类似遗产继承的启示。答案:胡女士不能全额占有母亲的遗产。胡女士母亲患有严重老年痴呆症,无法正常通过遗嘱形式将遗产全部交给胡女士。若胡女士母亲先于胡女士的外公外婆去世,胡女士及其外公外婆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三者共同分割胡女士母亲的遗产。将来胡女士外公外婆去世后,胡女士两个舅舅通过继承可得到其中一部分遗产;若无特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胡女士继承的母亲遗产属于胡女士和丈夫的共同财产。启示:独生子女不一定能够全额继承父母的遗产,按照民法典规定,独生子女父母的遗产有可能通过亲属关系、血亲关系、婚姻关系向外继承;独生子女父母只有订立遗嘱才能确保孩子全额继承财产。解析:本题需要调用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夫妻共同财产的有关知识,先对案例进行剖析,然后从启示角度提出措施。胡女士的外公外婆都还健在,还有两个舅舅。胡女士是独生女儿,母亲(被诊断为阿尔兹海默症)由她照顾,父亲在其年幼时已去世,可联系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可推知胡女士不能全额占有母亲的遗产。胡女士夫妻感情多年不睦。孩子上大学后,她和丈夫协议离婚,但因房产份额分配问题,对方未同意,可联系夫妻共同财产,可推知胡女士继承的母亲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03课时作业题号 1 2 3 4 5 6 7难度 ★ ★ ★★ ★ ★ ★ ★知识点 遗赠扶养协议 成年意定监护 成年意定监护 遗赠扶养协议 遗嘱 继承 遗赠 继承题号 8 9 10 11 12 13 14难度 ★ ★ ★★ ★★ ★★★ ★★ ★★★知识点 离婚 离婚与夫妻财产 关系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财产 继承 家庭与婚姻 家庭与婚姻一、选择题1.(2025·河北张家口开学考)阮大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终生未婚,无儿无女。他的父母早亡,他有四个哥哥和一个妹妹。目前,阮大爷二哥的两个女儿和阮大爷的妹妹仍健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阮大爷的妹妹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阮大爷可以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其妹妹 ②阮大爷可以与当地民政部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解决其生养死葬的问题 ③阮大爷可以与其妹妹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其妹妹担任自己的监护人 ④只有阮大爷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其二哥的两个女儿,否则她们不能取得遗产A.①② B.①④C.②③ D.③④解析: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法律上称之为遗赠。阮大爷的妹妹是法定继承人,没有受遗赠的权利,①排除。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阮大爷可以与当地民政部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解决其生养死葬的问题,②正确。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阮大爷可以与其妹妹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其妹妹担任自己的监护人,③正确。二哥的两个女儿还可以通过法定继承的方式,代位继承取得遗产,④排除。故本题选C。2.(2025·江西阶段练)老刘丧偶后,独自抚养子女成人。子女大学毕业后赴外地工作且已定居。由于担心老无所依,老刘与同小区居住的侄子刘某订立了成年意定监护协议,约定由刘某担任自己的意定监护人。关于该协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意定监护的法律效力优于法定监护,故刘某必须赡养老刘 ②老刘的子女不会因为该协议而丧失对老刘财产的继承权 ③老刘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不经子女同意订立该协议 ④既然订立了该协议,子女未经常回家探望父亲也无可厚非A.①③ B.①④C.②③ D.②④解析:协议的订立意味着刘某应该履行监护职责,而非赡养义务,①说法错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老刘的子女对老刘的法定继承权不会因为成年意定监护协议而丧失,②正确。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老刘在订立成年意定监护协议时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无须经过其子女同意,③正确。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一种法定义务。虽然老刘与他人订立了成年意定监护协议,但老刘的子女也要履行赡养义务,尽可能常回家探望父亲,④说法错误。故本题选C。3.(2025·山东潍坊开学考)罗某、蔡某系夫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生育子女,夫妻共同拥有一套房屋。罗甲、罗乙、罗丙是罗某与前妻的子女,邱甲、邱乙是蔡某与前夫的养子女。罗某与蔡某登记结婚时,邱甲、邱乙、罗甲、罗乙、罗丙均已成年并成家。后来,罗某因病去世后,蔡某至今居住在上述房屋。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蔡某通过自书遗嘱,可以将该房屋留给邱甲、邱乙继承 ②邱甲与罗某之间不存在扶养关系,不能继承罗某的遗产 ③若邱乙未对蔡某尽赡养义务,则丧失对蔡某财产的继承权 ④蔡某可与罗甲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其为自己的监护人A.①② B.①③C.②④ D.③④解析:该房屋是罗某、蔡某夫妻共同拥有的,邱甲、邱乙是蔡某与前夫的养子女且罗某与蔡某登记结婚时,邱甲、邱乙均已成年并成家,与罗某没有抚养关系,且罗某还有其他子女,蔡某不是独立拥有该房屋产权,不能通过自书遗嘱,将该房屋留给邱甲、邱乙继承,①错误。邱甲、邱乙是蔡某与前夫的养子女且罗某与蔡某登记结婚时,邱甲、邱乙均已成年并成家,与罗某没有扶养关系,不能继承罗某的遗产,②正确。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若邱乙未对蔡某尽赡养义务,应当少分或不分蔡某的遗产,③错误。根据成年意定监护制度,蔡某可与罗甲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其为自己的监护人,④正确。故本题选C。4.(2025·江苏镇江开学考)独居老人阮大爷同邻居刘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刘某照顾阮大爷并负责其生养死葬,阮大爷将房产留给刘某。协议签订后,刘某依然照顾阮大爷直至其去世,但此时阮大爷的妹妹却对房产分配提出了异议。下列认识正确的是( )A.若阮大爷的妹妹同刘某产生继承纠纷,可通过仲裁解决B.刘某依约对阮大爷履行了赡养义务,因此能获得阮大爷的房产C.遗赠扶养协议是遗产继承的方式,有助于更好保证老年人的生活D.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于法定继承,阮大爷留给刘某的房产受法律保护解析:根据法律的规定,继承纠纷不能仲裁,A错误。刘某履行的是遗赠扶养协议中的义务,不是赡养义务,B排除。遗赠扶养协议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不属于遗产继承,C错误。阮大爷同邻居刘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并且刘某按照约定履行了义务。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于法定继承,阮大爷留给刘某的房产受法律保护,D正确。故本题选D。5.(2025·湖南常德阶段练)李某丧偶后与张某一起生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他有两个儿子大明和小强,均已成家立业。李某生前立下遗嘱,明确表示将自己的房产留给小强。另外李某还有个人存款60万元。李某去世后,张某、大明和小强就财产分割产生纠纷,诉至法院。下列对此案的审理结果正确的是( )①小强按照遗嘱继承李某的房产 ②张某按照法律应获得李某的一半房产 ③张某、大明和小强各分得20万元遗产 ④大明和小强各得30万元遗产A.①② B.①④C.②③ D.③④解析: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律继承,按照李某生前遗嘱,应由小强继承李某的房产,①正确。李某丧偶后与张某一起生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房屋不是二人共同财产,张某对李某的房产也没有继承权,②排除。李某与张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张某不是李某的法定继承人,张某对李某的遗产没有法定继承权,③排除。大明和小强是李某的子女,对其遗产具有法定继承权,大明和小强各得30万元遗产,④正确。故本题选B。6.(2025·河北“五个一”联盟联考)林大爷晚年得到保姆李阿姨的细心照料。他去世后,李阿姨出示其遗赠信,表明林大爷将一处房产赠予她。此举引发家族争议。下列观点正确的是( )①李阿姨不能通过遗嘱继承获得该房产 ②遗赠和遗嘱继承不同,李阿姨可以通过遗赠获得遗产 ③虽非法定继承人但李阿姨可通过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 ④李阿姨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A.①② B.①④C.②③ D.③④解析:遗赠和遗嘱继承不同,遗嘱继承是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保姆李阿姨不是林大爷的法定继承人,因此,李阿姨不能通过遗嘱继承获得该房产,但根据材料“李阿姨出示其遗赠信,表明林大爷将一处房产赠予她”,说明李阿姨可以通过遗赠获得遗产,①②正确。林大爷和李阿姨不存在扶养关系,③错误。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李阿姨不符合上述规定,④错误。故本题选A。7.(2025·广西南宁模拟)李老汉与王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小李,李老汉去世后,王某和儿子小李因身患精神疾病生活无法自理,需长期在医院接受治疗。如此困境下,小杨作为李老汉的侄女,主动承担起照顾王某和小李的责任并垫付生活费等长达20余年。后王某和小李因病相继去世,小杨为二人料理后事。李老汉一家留有一幢房屋,但三人生前均未留遗嘱,亦无其他法定继承人。关于遗产的分配,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小杨可以通过继承获得房屋的所有权 ②小杨尽到了主要的照顾责任,有权获得补偿 ③小杨不是法定继承人,不能参与遗产的分配 ④根据民法典规定,小杨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解析: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小杨作为李老汉的侄女,不属于继承范围,不可以通过继承获得房屋的所有权,①错误。小杨作为李老汉的侄女,主动承担起照顾王某和小李的责任并垫付生活费等长达20余年。后王某和小李因病相继去世,小杨为二人料理后事。小杨尽到了主要的照顾责任,有权获得补偿,②正确。小杨不是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但并不是不能参与遗产的分配,③错误。小杨作为李老汉的侄女,在无法定扶养义务的情形下,出于亲情和关怀对王某和小李进行了事实上的扶养,这种扶养不是法律上必须履行的义务,而是道德层面的自愿扶助。小杨对王某和小李的扶养行为应当予以鼓励和肯定。结合分给扶养人的遗产数额应以其对被继承人所尽扶养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根据民法典规定,小杨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④正确。故本题选D。8.(2025·湖南部分校开学考)小张与妻子都是火暴脾气,结婚后争吵不断。一次大吵过后,两人怒气冲冲地来到民政局登记离婚。工作人员告知两人关于离婚冷静期的相关规定,要求他们30天之后再来办手续。还不到30天,两人便怒气消散,又重归于好,便没有再去办离婚手续。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认识正确的是( )①引导夫妻双方深思熟虑,防止冲动、轻率离婚 ②限制了离婚自由,可能导致离婚难现象的发生 ③夫妻一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拒绝执行冷静期 ④有利于完善我国婚姻制度,引导夫妻珍惜感情A.①② B.①④C.②③ D.③④解析:由材料可知小张与妻子一时冲动离婚,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引导夫妻双方深思熟虑,防止冲动、轻率离婚;完善了我国的婚姻制度,①④符合题意。“限制了离婚自由”说法错误,设置离婚冷静期的目的主要是防止冲动离婚,但离婚主动权仍然掌握在夫妻双方手中。离婚冷静期内是否撤回离婚申请、冷静期届满后是否申请离婚,仍然取决于夫妻双方,②说法错误。离婚冷静期是从法律的高度对登记离婚程序作出的限制性规定。所以,即使一方离婚态度坚决,也不可以拒绝执行冷静期,③说法错误。故本题选B。9.(2025·浙江Z20名校联盟联考)张某(男)和孟某(女)结婚后,张某承诺,子女出生后,将其婚前所有的一套房屋变更登记为夫妻共同所有。由于张某不愿兑现承诺且因赌博打牌欠款50万元,夫妻感情破裂,孟某在子女不满1周岁时提起离婚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离婚时,孟某无权要求分割该房屋 ②孟某应承担25万元债务 ③孟某提出离婚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④本案必须进行诉前调解A.①② B.①④C.②③ D.③④解析:该房屋为张某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孟某无权要求分割该房屋,①符合题意。一方赌博所借的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②不符合题意。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男方提出离婚诉讼,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不受此限制,③不符合题意。离婚调解是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④正确。故本题选B。10.(2025·山西运城开学考)钱某、关某系夫妻。2021年6月17日,钱某向邢某借款,收到款项后,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邢某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于2022年8月16日前归还。借款人:钱某,2021年6月17日”。2022年8月16日,钱某共计偿还邢某6600元,余款16400元未还,邢某碍于情面一直未主张钱某偿还。2024年8月1日,邢某因急需用钱,向钱某索要未果,一怒之下将钱某、关某诉至法院。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该借条作为物证,邢某有利于实现自己主张 ②虽然关某未在借条上签字,但也有可能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③本案中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16400元 ④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故邢某有提起诉讼的权利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解析:该借条是书证不是物证,①错误。虽然借条是钱某一人签字,但若邢某能证明此借款用于钱某和关某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则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②正确。债权关系的客体是行为,所有权关系的客体是物,本案中民事法律关系为债权和债务关系,客体不是16400元,③错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例中,应还款时间为2022年8月16日,邢某诉至法院时间为2024年8月1日,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故邢某有提起诉讼的权利,④正确。故本题选C。11.(2025·湖北高中名校联盟联考)十年前,张某与王某婚后用共同财产购置房屋一套,办理手续时张某因出差未能到场故登记在王某名下。2024年7月,王某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房屋出售给李某并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后张某得知,以王某无权以个人名义出售夫妻共有房产为由,请求法院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据此可判断( )①该房屋属于王某个人财产 ②该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撤销 ③该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④李某善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A.①② B.①③C.②④ D.③④解析:该房屋用共同财产购置,属于张某与王某婚后共同财产,而不是王某个人财产,①错误。该房屋出售给李某并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不能撤销,②错误,③正确。王某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房屋出售给李某并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因此,李某善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④正确。故本题选D。12.(2024·湖北高考,9)李四离世后留有价值210万元的房产(登记在夫妻名下),还有以个人名义借的购房款10万元未还。此时,李四的孩子李小四尚在妈妈的肚子里。李四留有一份遗嘱,要给其宠物犬旺财1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未出生的李小四不是自然人 ②只要遗嘱是真实的,旺财就可以继承1万元 ③李四借的10万元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④李小四可以继承价值50万元的财产A.①③ B.①④C.②③ D.②④解析: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未出生的李小四不是自然人,①正确。在中国,宠物不能继承遗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因此,遗嘱继承的继承人,只能是个人、国家、集体、组织,动物、植物都没有继承权,②错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四借的10万元购房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③错误。李四离世后留有价值210万元的房产,去除10万元的债务,价值共计200万元,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析产后,李四留有的遗产价值共计100万元,李小四与其母亲各继承价值50万元的财产,④正确。故本题选B。二、非选择题13.(2025·四川巴中一模)阅读材料,完成要求。【案情提要】沙某某系丁某某的母亲,其独生子丁某某与袁某某于2016年3月结婚,于2018年1月生育双胞胎男孩丁某甲、丁某乙。2018年7月丁某某因病去世。丁某甲、丁某乙一直与袁某某共同生活。沙某某多次联系袁某某想见孩子,均被袁某某拒绝。沙某某遂起诉请求每月1日、20日探望孩子,每次2小时。【法院判决】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及其母亲袁某某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原告沙某某每月第一个星期探望丁某甲、丁某乙1次,每次不超过2小时,探望前应当做好沟通,袁某某应予配合。宣判后,袁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分析法院依法判决支持沙某某探望诉求的合理性。答案:民法典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我国法律虽没有明确规定祖父母可以探望孙子女,但祖父母与孙子女的近亲属关系不因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去世而消灭。本案中沙某某系失独老人,对两个孩子的探望属隔代探望,祖母隔代探望是对父子关系的延伸,是寄托个人情感的需要,是祖孙亲情连接和延续的重要方式,也会给两个孩子多一份关爱,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符合社会广泛认可的人伦情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违背公序良俗。解析:本题需要调动教材相关知识,结合材料分析法院依法判决支持沙某某探望诉求的合理性。沙某某多次联系袁某某想见孩子,均被袁某某拒绝。沙某某遂起诉请求每月1日、20日探望孩子,每次2小时,可联系民法的基本原则守法和公序良俗。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及其母亲袁某某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原告沙某某每月第一个星期探望丁某甲、丁某乙1次,每次不超过2小时,探望前应当做好沟通,袁某某应予配合,可联系祖父母与孙子女的近亲属关系不因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去世而消灭。整合信息,组织答案。14.(2025·陕西渭南阶段练)阅读材料,完成要求。2003年,正值壮年的曹某成了植物人。此前不久,他刚刚与妻子张某经法院调解离婚,8岁的女儿小曹由张某带走抚养。曹某的四位姐姐主动承担起了看护照顾弟弟的责任。直至2017年7月,曹某去世,张某和女儿小曹始终没有露面。曹某唯一的遗产是位于某市A区一套商品房,系曹某与张某婚后购买,但曹某与张某离婚时并未处理,现由四姐妹居住。2018年,曹家四姐妹作为被告接到了A区法院的电话,侄女小曹起诉她们腾房。看完起诉材料,四姐妹才知道房子竟然已经登记在小曹名下了。原来,小曹与张某已于2018年就房子的继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房子由小曹一人继承,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A区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确定涉案房屋由小曹继承。随后小曹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庭审时,法院认为曹家四姐妹多年来对曹某进行扶助、供养,扶养较多,小曹与张某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可能会影响到曹家四姐妹的合法权益,故裁定撤销了此前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双方重新进行遗产继承。结合材料,运用“家庭与婚姻”的知识,分析法院撤销原裁决的合理性。答案: ①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曹某与张某离婚后,张某拥有房屋的一半的产权,小曹可以获得张某赠与的一半产权。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产的继承遵循法定顺序。小曹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依法取得属于曹某遗产的继承权。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曹家四姐妹多年来对曹某进行扶助、供养、扶养较多,要考虑到曹家四姐妹利益的维护,一味强调合法性会忽视法律的正当性追求。因此双方要重新协商遗产继承。解析:本题属于分析说明类主观题,需要调用“家庭与婚姻”的有关知识,分析法院撤销原裁决的合理性。曹某唯一的遗产是位于某市A区一套商品房,系曹某与张某婚后购买,但曹某与张某离婚时并未处理,可联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曹某与妻子张某经法院调解离婚,8岁的女儿小曹由张某带走抚养,可联系遗产的继承遵循法定顺序。曹某的四位姐姐在曹某成为植物人后承担起了看护照顾弟弟的责任,直至曹某去世,张某和女儿小曹始终没有露面,可联系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整合信息,组织答案。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列表 第2单元 家庭与婚姻.docx 第2单元 家庭与婚姻.ppt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