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11.1《法不可违》课题 《法不可违》主备人 备课人教材 分析 七年级道德与法治教材下册第 11 课《预防违法犯罪》是法律教育的重要内容。承接前两课对法律的作用、法律保护公民权利的学习,引导学生从 “认知法律” 转向 “践行法律”,明确违法行为的界定与后果。 《法不可违》作为第一框题,通过分析违法行为的分类及法律责任,培养学生法律判断能力和规则意识,为后续学习《犯罪与刑罚》《严于律己》奠定基础。学情 分析 七年级学生处于身心快速发展阶段,好奇心强,具有一定的独立思考能力,但缺乏社会经验和法律知识储备。他们在日常生活中虽接触过一些法律现象,但对法律的认识仅停留在表面,对违法行为的内涵和分类缺乏深入理解。这个阶段的学生自我意识逐渐增强,开始追求自由和独立,然而对行为的边界和法律的约束认识不足,容易出现一些违反纪律甚至违法的行为。在教学中,要结合他们熟悉的生活场景和案例,激发学生兴趣,引导其积极思考,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核心 素养 目标 政治认同:通过本课学习理解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与意义,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公正法治)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认同感。 道德修养:通过社会实践作业参观法院、派出所后共同设计《青少年守法公约》,每位同学签署“网络文明承诺书”)树立规则意识,认识到法律是公民行为的,自觉将遵纪守法内化为道德准则形成“规则面前不侥幸”的价值观。 法治意识:通过新闻案例分析,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定义,类型及其危害性,处罚结果。树立“法律是底线”的意识。 健全人格:通过案件情境模拟让学生学会用法治思维,解决生活中的矛盾。分析合法与非法的应对方式,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责任意识:通过小组合作完成《班级反欺凌公约》”明确作为公民“法不可违”的责任感,自觉抵制违法行为,明确法律义务。教学 方法 案例分析法、小组讨论、情境分析法重点 重点:违法行为的类型及后果。难点 难点:区分三类违法行为的界限教学过程教学 环节 教师活动 学生活动 设计意图 二次备课课程导入:新闻速递 3月13日,定州法院刑庭法官王亚敏作为法治副校长走进定州市实验中学,为在校师生讲授法治开学第一课。提问:开展此类活动有什么意义?(图片展示) 让我们一起走进今天的法治课堂《法不可违》。 新课教学 议题一:守底线,不违法——法律的刚性约束 环节一:情境再现 情境:初中生王某长期辱骂同学张某,并纠集他人在厕所实施殴打。 法律后果: 轻微伤: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可处5-10日拘留、200-500元罚款。 轻伤以上:构成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问题引导:以上行为是什么行为?后果如何? 教师总结::(1)以上行为是违法行为,承担了相应的法律后果。 (2)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明确告知人们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是违法的,为人们是否实施某种行为提供了方向,不违法是人们行为的底线。 议题二:越红线,必追责——违法的明确界定 环节二:校园短剧——《越界》校园欺凌背后的法律红线 第一幕:越界之始 林小雨 , 初一新生,性格内向,家庭贫困 陈浩,父母溺爱,法律意识淡薄 。 陈浩因林小雨拒绝代写作业,多次故意推搡致其摔倒(轻微擦伤), 同班同学张明拍摄林小雨摔倒视频,配文“穷鬼活该”发至班级群; 陈浩将林小雨校服恶意涂鸦“乞丐”,林小雨觉得受到了同学的侮辱,不愿去上学,心情郁闷请假3天。 请问:陈浩和张明的行为是什么行为?需要承担什么后果? 教师总结: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视频播放:校园情景剧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83条 1.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责任: 陈浩:致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 张明: 侵害他人名誉权,需要删除视频、公开道歉。 冲突升级:林小雨父母要求赔偿,陈浩家长拒绝并辱骂“小题大做”。 第二幕:失控之恶 1. 陈浩变本加厉,纠集多人将林小雨围堵在天台,强迫其下跪(手机录像); 2. 张明伪造林小雨“偷窃”聊天记录,在社交平台传播,点击量超5000次; 3. 林小雨出现焦虑症状,试图割腕(未遂)。 请问:陈浩和张明的行为是什么行为?需要承担什么后果? 教师总结:行政违法行为,承担行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1. 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如写恐吓信、发送威胁信息等); 2. 公然侮辱或诽谤他人(如公开辱骂、捏造事实诋毁他人名誉); …… 3.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 视频播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罚 1. 一般情形: 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2. 加重情形(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结伙殴打、伤害他人; …… 多次殴打他人或一次殴打多人。 法律责任: 陈浩:殴打他人、侮辱他人,处10日拘留,罚款500元; 张明:散布谣言诽谤他人,处5日拘留。 冲突升级:林小雨父亲持刀威胁陈浩,被他人制止(埋下刑事隐患)。 第三幕:深渊之罚 陈浩为报复,持棍棒在小巷殴打林小雨致其肋骨骨折(轻伤二级); 张明继续发帖称“怎么没打死他”,引发社会关注; 李检察官介入,启动司法程序。 请问:陈浩和张明的行为是什么行为?需要承担什么后果? 教师总结:刑事违法行为 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刑法》第234条 1. 一般情节: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2. 加重情节: 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46条: 侮辱罪: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如当众羞辱、强迫自损形象); …… 处罚: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视频播放:《刑法》第293条: 法律责任: 陈浩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张明因寻衅滋事罪情节恶劣,判处拘役6个月; 附带民事赔偿:医疗费、心理治疗费共计12万元。 林父:持刀威胁涉嫌恐吓,因情节轻微不起诉(附条件)。 片尾字幕:“欺凌从不是‘玩笑’,法律永远在线”。 议题三:学法理,明是非——公民素养的必修课 环节三:小组合作完成:《班级反欺凌公约》 教师总结:只要是违法行为,都会对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造成损害,都具有社会危害性,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们要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 学生思考 并回答问题 学生认真思考分析,认识到生活中的违法行为,感受案件结果,引发思考。 学生分角色扮演或观看 校园短剧,认真思考讨论。 学生分小组讨论 学生分小组讨论 学生分小组讨论 学生分角色扮演或观看 校园短剧,认真思考讨论。 小组合作完成《班级反欺凌公约》 利用学生的亲身经历导入将“生活即教育”的理念融入教学全过程。 用生活中的真实案例,让学生认识到法律的刚性约束,不违法是行为的底线。 这种教学方法通过“角色体验-知识解构-价值重构”的路径,不仅实现了知识传递,更培养了学生的批判性思维、社会责任感和终身学习能力。其本质是将“教育即生活”的理念转化为可操作的教学实践,为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提供了创新范式。 通过小组讨论加深对知识的认识,提高守法的责任感 通过此活动把知识内化为行动,促使学生从“被动受保护者”转变为“主动护法者”,将法治精神融入校园生活。课堂 小结 同学们,这堂课我们一起踏入了法律知识的重要领域——“法不可违”。我们从生活中常见的情境出发,明确了违法行为就是违反法律法规、危害社会的行为。接着,依据违反法律的类别,将违法行为分为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和刑事刑事违法行为,这是我们认识法律世界的重要分类框架。通过这堂课的学习,大家要明白,法律是社会秩序的保障,也是我们行为的底线。我们要时刻保持法律意识,警惕自己的行为,不能因为事小就忽视法律的存在。希望大家把今天学到的知识运用到生活中,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好公民 。作业 设计 1.练习题 2.参观法院派出所后共同设计《青少年守法公约》,每位同学签署“网络文明承诺书”。板书 设计教学 反思(共24张PPT)统编版七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第四单元第十一课第十一课 远离违法犯罪法不可违3月13日,定州法院刑庭法官王亚敏作为法治副校长走进定州市实验中学,为在校师生讲授法治开学第一课。新闻速递思考:学校开展此类活动有什么意义?总议题法律是底线,更是安全线议题一:守底线,不违法——法律的刚性约束议题二:越红线,必追责——违法的明确界定议题三:学法理,明是非——公民素养的必修课守底线,不违法—法律的刚性约束1初中生王某长期辱骂同学张某,并纠集他人在厕所实施殴打。法律链接:轻微伤: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可处5-10日拘留、200-500元罚款。轻伤以上:构成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环节一:情境再现请问:以上行为是什么行为?后果如何?越红线,必追责—违法的明确界定2环节二:校园短剧——《越界》校园欺凌背后的法律红线本剧主人公林小雨 初一新生,性格内向,家庭贫困陈 浩 父母溺爱,法律意识淡薄张 明 校园欺凌参与者第一幕:越界之始陈浩因林小雨拒绝代写作业,多次故意推搡致其摔倒(轻微擦伤), 同班同学张婷拍摄林小雨摔倒视频,配文“穷鬼活该”发至班级群;陈浩将林小雨校服恶意涂鸦“乞丐”,林小雨觉得受到了同学的侮辱,不愿去上学,心情郁闷请假3天。请问:陈浩和张明的行为是什么行为?需要承 担什么后果?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83条1.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2.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律责任:陈浩:致他人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 张明:侵害他人名誉权,需要删除视频、公开道歉。 第二幕:失控之恶1. 陈浩变本加厉,纠集多人将林小雨围堵在天台,强迫其下跪(手机录像)。2. 张明伪造林小雨“偷窃”聊天记录,在社交平台传播,点击量超5000次。3. 林小雨出现焦虑症状,试图割腕(未遂)。请问:陈浩和张明的行为是什么行为?需要承担什么后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1. 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如写恐吓信、发送威胁信息等);2. 公然侮辱或诽谤他人(如公开辱骂、捏造事实诋毁他人名誉)3.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法律责任:陈浩:殴打他人、侮辱他人,处10日拘留,罚款500元。 张明:散布谣言诽谤他人,处5日拘留。 第三幕:深渊之罚陈浩为报复,持棍棒殴打林小雨致其肋骨骨折(轻伤二级);张明继续发帖称“怎么没打死他”,引发社会关注;李检察官介入,启动司法程序。请问:陈浩和张明的行为是什么行为?需要承担什么后果?法律依据:《刑法》第234条1. 一般情节: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2. 加重情节: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46条:侮辱罪: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如当众羞辱、强迫自损形象); 处罚: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法律责任:陈浩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张明因寻衅滋事罪情节恶劣,判处拘役6个月; 附带民事赔偿:医疗费、心理治疗费共计12万元。 林父:持刀威胁涉嫌恐吓,因情节轻微不起诉(附条件)。 不同点 三种违法行为的区别和共同点 违反的法律 社会危害性 法律责任 举例共同点 民事法律规范《民法典》相对轻微(一般违法)民事责任: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欠钱不还;泄露他人隐私;没履行合同义务相对轻微(一般违法)行政制裁:行政处分: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和开除;行政处罚:罚款、行政拘留等扰乱社会治安、破坏公共设施、谎报险情、酒驾、偷税漏税欠税等最严重(犯罪)刑罚处罚:主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故意杀人、抢劫、放火、绑架、贩毒、泄露国家秘密等行政法律规范《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①都违反了法律,都是违法行为②都具有社会危害性③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学法理,明是非—公民素养的必修课3环节三:小组合作完成:《班级反欺凌公约》只要是违法行为,都会对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造成损害,都具有社会危害性,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们要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切记板书设计1.小明的爸爸开车去银行办理业务,没有注意到“禁止停车”的标志,将车停在路边,被交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以200元的罚款。小明爸爸的行为( )A.属于民事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B.属于行政违法,应受到行政处罚C.属于刑事违法,应受到刑罚处罚D.属于犯罪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B课堂练习2.下列案例与违法行为类别对应正确的是( )A.旅客因座位问题与航班机组发生纠纷,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民事违法行为B.某公司因为违背商业合同被判处赔偿50000元——行政违法行为C.常某向境外人员泄露军事机密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刑事违法行为D.小强的爸爸因违规停车被交警依法处以200元罚款——刑事违法行为C感 谢 观 看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列表 11.1法不可为教学设计.docx 11.1法不可违教学课件.pptx 视频1.mp4 视频2.mp4 视频3.mp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