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课件(33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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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课件(33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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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3张PPT)
温 故 知 新
1.民事权利体系p5相关链接
1.民法的调整对象
2.民事法律关系 含义 三要素
3.民法基本原则 制定原因 含义 内容
1.2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第一单元 民生权利与义务
课标要求:
了解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识别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
学 习 目 标
1.明确人身权利有哪些。
2.重点掌握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区别; 姓名权、肖像权的区别;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的区别。
3.通过事例分析如何保护我们的人身权利,提高法治意识。
(1)生命健康俱可贵
(2)姓名肖像受保护
(3)名誉隐私不可侵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p7探究与分享:杨某在参加高二新学期开学典礼时,突然腹部剧痛晕倒在地,学校紧急将杨某送入医院。医生诊断其是脾脏严重出血,于当晚进行了脾脏切除手术。手术后,杨某才向父母道出一个秘密。自入读该校起,他就经常被某些同学无故殴打。前两天,杨某又一次遭到同班同学夏某、林某、张某的围殴,他忍痛两日终致这危险的一幕。
思考探究:
1.案例中的夏某、林某和张某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杨某所在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吗 请说说你的理由。
2、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谈谈未成 年人应当如何在生活中自我保护,全社会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来解决校园欺凌问题。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民法典》1179条规定 【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1183条【精神损害赔偿】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依据《民法典》规定,夏某、林某和张某侵害了杨某的生命健康权,造成杨某人身伤害和严重精神损害,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中的夏某、林某和张某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杨某所在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吗 请说说你的理由。
《民法典》第1200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民法典》规定,杨某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人身伤害,是由于学校对杨某及其同班学生夏某、林某和张某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造成的,所以杨某所在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探究与分享
2、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谈谈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在生活中自我保护,全社会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来解决校园欺凌问题。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分析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①未成年人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遭遇侵害时要向老师、家长、学校等求助,要学习一些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技巧。解决校园欺凌问题需要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努力。
②学校要切实肩负起教育管理的责任,经常对学生进行青少年保护相关法律知识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校园暴力;
③家长要看管好孩子远离暴力游戏、暴力性动画片及电视剧,承担起预防校园暴力的责任;
④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一起重视起校园暴力问题。
⑤国家要加强对校园欺凌行为的打击力度。
分类: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
自然人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荣誉权、隐私权
人身权
注意:身份权并非人人都享有,人格权人人都有。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人格权:
身份权:
基于某种特定身份而存在的权利。例如配偶权、亲属权、监护权 (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
注意:①自然人:姓名权
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名称权
1. 人身权的内容
思考: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是?
(1)地位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主体是自然人)
(2)重要性
①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致死)
②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致残)
③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致病)
2.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3)区分(拓展)
生命权(侧重生命的延续)——致人死亡,非法剥夺生命 (致死)
身体权(侧重身体的完整、并自由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人体组织的人格权。)——伤害身体的完整性(致残 )
健康权(侧重机能的健全)指自然人以其身体外部组织的完整和身体内部生理机能的健全——损害健康,致人患病(致病)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三项人格权 身体权 健康权 生命权
甲为了要回赌债,将乙的一截手指砍断
强行剪掉他人头发
某超市销售过期食品,致使一些顾客出现呕吐、腹泻等不良反应。
医院误摘患者肾脏,导致患者死亡







注意:身体权和健康权是相互交叉的关系,有些加害行为同时侵害健康权和身体权,比如砍断他人的手臂;有些加害行为只是侵害了健康权,但没有侵害身体权,比如甲恶意劝酒,使乙酒精中毒住院;有的行为只是侵害了身体权而没有侵害健康权,比如强行剪去他人头发。健康权侧重人的生理心理机能的正常发挥,身体权侧重自然人身体的完整性。
针对训练“区分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
思考:民法为何优先保护依法维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1)依据(原因):
①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②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
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特别注意】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身体层面)如非法绑架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精神层面)如造谣中伤
3.民法依法保护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人身权利)
(2)要求:
①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②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规定 :
①身体损害——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②造成残疾——赔偿辅助器具和残疾赔偿金
③造成死亡——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④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方式: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补充)
注意:
①侵犯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时,侵权人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没有达到触犯刑法的严重程度时,要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行政处分、行政处罚)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4.相关链接 法律责任的规定:(
侵害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1.姓名权
(1)含义: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注: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是名称权)
(2)依据:姓名是我们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因此,姓名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3)法律规定:
①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③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④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自然人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1)决定:一般来说,未成年人姓名由父母决定其姓名。成年后有权自己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使用: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普通人可以重名)
(3)变更:根据自己意愿,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可以变更姓,也可以变更名。
(4)许可:经本人同意,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姓名。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
(1)干涉:指妨害、阻碍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例如:养父母强迫养子女更改姓名。)
(2)盗用:指未经允许,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只用姓名,不用身份。
(例如:擅自将歌星“腾格尔”的名字作为店名。)
(3)假冒:即冒名顶替,冒充他人进行活动,既用姓名又用身份。(例如:冒充“齐玉苓”的名字,借用齐玉苓的考试成绩上大学,致使齐玉苓名落孙山。)
知识拓展
1.江某假冒张某之名到其单位开出婚姻登记介绍信。并拿走张某户口所在地的公共户口簿。与林某一起到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2.李某19岁时想更改自己的姓名,被其父母拒绝。
3.王某打着经张某授权的幌子,以张某的名义开办会所
4.齐玉苓案,侵权人假冒齐玉苓之名上大学
假冒
干涉
盗用
假冒
练习
★有关姓名权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相关链接P9
1.怎样理解张甲年满18周岁后征得李乙同意到户籍登记机关改随母姓是合理合法的?2.分析张丙的做法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材料:张甲年幼时父母便已离婚,随母亲李乙生活。张甲年满18周岁后,征得李乙同意,到户籍登记机关改随母姓。其父张丙闻知后,坚决不同意,并通过熟人到户籍机关将甲改回姓张。
案例
分析
提示1: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张甲年满18周岁,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
提示2:张丙未经甲同意、将甲的姓氏改回,属于干涉甲姓名权的行为,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该负法律责任。
小郝在全市中学生游泳比赛中荣获200m自由泳冠军。获奖照片还被刊登在当地报纸上。但她后来发现,一家体育用品商店的灯箱广告上印有那张获奖照片和自己的名字,小郝与同学就此展开讨论。
该商店的做法侵犯了小郝的权利。
该商店的做法虽有不妥,但客观上扩大了小郝的知名度,谈不上侵权。
该商店的做法侵犯了小郝的权利。
小郝能否对自己的名字和照片主张权利?为什么?
探究与分享
《民法典》第1019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王某能对自己的名字和照片主张权利,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1)含义: 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2)法律规定:
①自然人享有肖像权。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例:AI换脸)
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①未经允许擅自使用。
②以营利为目的。
③恶意丑化、污损。
④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恶意P图、换脸)
注意:肖像应具有较强的可识别性,如果通过载体呈现出来的外部形象无法指向或者识别特定自然人,则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2.肖像权
用明星的照片做表情包,是否侵犯他们的肖像权?
电影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其肖像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只要不用于营利,不刻意丑化他们,就没有侵犯他们的肖像权
①新闻报道拍摄照片和影像。在新闻报道中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使观众了解真相。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不构成侵害被曝光者肖像权(如报道政治活动时使用了某政治家的肖像)
②通缉逃犯和罪犯而使用他人肖像。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或为国家利益举办特定活动使用公民的肖像。
③为记载或宣传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与者的肖像。因为公民参与此类活动中,就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处分了自己的肖像权,对其肖像在此活动中加以使用,不构成侵权。
④基于科研和教育目的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使用。如为医学试验、法医学教学在课堂上向学员展示病人或者接受法医鉴定的受害人的肖像。
⑤为肖像权人自身的利益使用其肖像。如为肖像权人具备某种特殊技能所做的广告中使用其肖像;在寻人启事中使用失踪人的肖像等。
拓展:下列情况属于合理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权
以下行为哪些属于侵犯肖像权
1.王某未经李某同意,在网站上展示了李某的照片。
2.甲在乙医院整容成功,该医院拍摄了甲整容前后的鼻子(仅见鼻子和嘴巴)并放在网站上。
3.甲将乙的照片进行涂改,丑化放到了网站上。
4.张某整容后酷似李某,并多次参加营利性的模仿秀表演。
侵犯 未经同意
不侵犯 不被识别
侵犯 丑化
不侵犯 未使用李某肖像
三、名誉隐私不可侵
【相关链接】:“英烈条款” P10
《民法典》第185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民法典在人身权保护的规定中,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特别设定的“英烈条款”。
诋毁英烈,是一种侵犯荣誉权和名誉权的行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名誉和荣誉的含义: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荣誉是公民、法人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而被授予荣誉称号。
(2)法律规定:
三、名誉隐私不可侵
①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1.名誉权和荣誉权
拓展思考:名誉权与荣誉权是一回事吗?
区分名誉权与荣誉权:名誉包括荣誉,荣誉是名誉的一种表现。
名誉权公民出生就有,荣誉权要靠努力去争取。
名誉权 荣誉权
主体不同
客体不同
取得的程序不同
侵害方式不同
所有民事主体都享有的一种人身权
获得光荣称号或嘉奖的民事主体享有
荣誉称号、奖状等
公众对他人的社会评价
自然就享有的
有关机关或单位授予荣誉的程序而取得
侮辱诽谤
否定、贬低、亵渎等
镜头一:去银行办事或者在车站买票,你会发现在柜台办理业务的顾客与后面排队的顾客之间隔着一段距离,地上还画着一条黄线,这就是所谓的“一米线”。这条线避免了以往大家挤在一起争抢位置的做法,也成了个人隐私的保护线。但有人认为:“我不偷不抢,干吗要隔这么远 ”
镜头二:有时,我们的老师或者父母会说:“小孩子有什么隐私啊 ”有时,我们的信件、日记或者手机上的信息被人擅自翻看。也许他们是出于关心,并无恶意。可是,老师或者父母可以这样做吗
镜头三:某服装店店主怀疑来店购物的小雨偷了店里的衣服,于是将视频截图发到网络上求“人肉搜索”。众多网民参与“人肉搜索”。小雨的个人信息被曝光,同学、朋友对其指指点点,网上也是一片辱骂之声,小雨几乎因此精神崩溃。
思考:1.观察生活中人们对“一米线”的实际遵守状况,谈谈你对“一米线”的看法。
2.未成年人是否有隐私?父母与子女、老师与学生之间如何正确处理相关问题
3.针对网络上的“人肉搜索”现象,说说你的看法。
探究与分享p10
【知识拓展】:“人肉搜索”
对待网络上的“人肉搜索”,要坚持一分为二的观点辩证看待:
积极作用:
①对社会的假恶丑现象进行揭露,起到了社会舆论监督与制约作用;
②可以使广大网民从中受到教育和启示,以便更好地规范或矫正自己的言行;
③可以促进真善美、公平正义等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弘扬光大。
负面影响:
①如果在不知事实真相的情况下,随意挖掘他人个人信息,并在网络公共领域随意散布,以至于影响他人的家庭生活和工作学习,就很可能成为一种不道德的行为,甚至会因侵犯他人隐私权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②“人肉搜索”如果被滥用,就有可能转化为网络舆论暴力工具,破坏社会的公平正义;
③由于网络规则不健全,“人肉搜索”有可能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恶意利用,成为攻击他人的一种工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1)含义: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2)法律规定:法律保护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3)意义:
①民法保护隐私权是对宪法规定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的落实;②尊重他人隐私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隐私权侵害行为:
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微信QQ)、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等
注意: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没有隐私权。
2.隐私权
(1)含义: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2)法律规定:
个人信息与隐私权密切相关,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3)原则: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的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
(4)保护个人信息的意义:
对于保护自然人的人身与财产权利、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3.个人信息
法律保护 法律禁止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姓名权 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肖像权 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名誉权 和荣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法律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隐私权 是对宪法规定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的落实 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归纳总结】
课堂总结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生命健康俱可贵
1、依法保护人身权的依据
2、人身权的内容
3、侵犯人身权的法律责任
姓名肖像受保护
1、姓名权
2、肖像权
名誉隐私不可侵
1、名誉权
2、荣誉权
3、隐私权
4、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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