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课题1 科学立法学习目标1. 了解科学立法的内涵。2. 了解我国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3. 理解科学立法的标准。4. 理解推进科学立法的要求。活动设计阅读教材内容,结合材料,回答问题: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加强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2012年,中共十八大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针”。从“有法可依”到“科学立法”,这一变化被形象地称为依法治国“升级”到了2.0版。有专家表示,在“依法治国1.0”时代,中国的法律体系还不完善。现在,随着经济社会迅速发展,中国的立法工作进入精细化阶段,从“增量”转向了“提质”。说说“有法可依”与“科学立法”的侧重点有何不同,并阐述科学立法的内涵。阅读教材内容,结合材料,回答问题:2024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4年8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高水平开放推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审议通过《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草案)》和《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思考我国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有哪些。1. 按照狭义的法的概念解读,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立法权,是立法机关。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了我国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权限。(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2)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作出规定。(3)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以及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作出规定。(4)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5)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对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作出规定。阅读教材内容,结合材料,回答下列问题:材料一 2023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作为“世界屋脊”“亚洲水塔”,青藏高原不仅是旅游胜地,更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生态保护地位特殊。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对青藏高原生态保护起着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对加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要意义,为守护好青藏高原的生灵草木、万水千山提供了法治保障。1. 上述材料体现了科学立法应符合怎样的标准?材料二 日本在明治维新时期,几乎全盘照搬法国、德国的法律制度,成为法治现代化的国家。但当时,日本对亲属法是否应当国际化有过争论。日本的一名学者提出了“民法出,忠孝亡”的观点。最终在家庭亲属领域,日本基本保留了其固有法的内容。“拿来主义”虽然有效率,但是片面强调快速移植,而忽略本土文化和基本国情,也会导致水土不服。近几十年来,南美洲、非洲、中东等地区,也启动了法治改革,虽然是仿造西方的民主、法治,但并没有在本国内部落地生根。2. 上述材料中的“拿来主义”对我国的科学立法有何启示?材料三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部署要求,各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出台了《关于加强网络文明建设的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中创设“网络保护”专章。2023年7月,司法部、国家网信办专题研究审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草案)》,加快推动条例立法进程。司法部、国家网信办在起草和审查草案的过程中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多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征求中央有关单位、部分地方政府和有关企业、行业协会和专家的意见,凝聚社会共识;反复研究论证,对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从立法层面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3.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草案)》的出台过程,体现了科学立法应符合怎样的标准?我国的立法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四个阶段。1. 法律案的提出(1) 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的主体有: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立法法规定,向全国人大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经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审议。近年来,慈善法、民法总则、监察法都经常委会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审议后,提请大会审议通过。(2) 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主体有: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常委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应当考虑作为有权提出法律案等议案的主体。2. 法律案的审议审议法律案,是立法程序中最重要的环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法律案的过程,是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和凝聚共识的过程。(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法律案的程序。一是在会议举行前一个月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二是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作关于法律草案的说明;三是各代表团全体会议或小组会议对法律草案进行审议;四是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即现行立法法所说的“法律委员会”,下同)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2)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的基本程序。一是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二是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作关于法律草案的说明;三是常委会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进行审议,在此基础上,必要时可以召开联组会议进行审议;四是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法律草案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然后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和立法法规定了统一审议法律案的制度。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后,向常委会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并提出法律草案修改稿。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印发常委会会议。在法律案的审议过程中,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法律草案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的修改建议稿,提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实践证明,这个制度既有利于对法律案所涉及的专业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也有利于统一立法技术规范,统一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法制的统一。立法法规定了对法律草案的“三审制”。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和实践中的做法,对属于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如果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关于法律问题的决定和“打包修改”的法律案等通常都是一审通过,有的可以经两次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如果法律案经常委会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暂不付表决,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比如,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审议了7次才提交大会审议,行政强制法草案审议了6次,证券法草案审议了5次,食品安全法、监督法、环境保护法、预算法等法律草案审议了4次。此外,法律案经审议之后,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存在较大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委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3. 法律案的表决列入全国人大会议审议的法律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的修改,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4. 法律的公布法律的公布,是立法的最后一道程序。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1. 阅读教材内容,结合材料,回答下列问题:材料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条规定,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1) 上述规定体现了科学立法应遵循怎样的要求?材料二 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2023年9月,中国人大网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清华大学刑法学某教授认为,“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是内涵模糊的概念,将其作为法律上的处罚标准,必然面临处罚标准过于模糊的问题。民族精神与民族感情属于文化精神层面的事务,国家可以进行倡导,但不应通过法律强制的方式来推行。中国政法大学某教授表示,第34条的立法语言不够准确,很可能导致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同案不同判的结果。“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感情是什么?这个问题的答案应该是内化在我们的公共生活和感情里,它没有那么弱不禁风,更用不着紧张和焦虑。”(2) 上述材料体现了科学立法应遵循怎样的要求?材料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部分规定如下: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七十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第七十一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3) 上述材料体现了科学立法应遵循怎样的要求?2. 释疑解惑:下列说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1) 科学立法要符合国情和实际。(2) 科学立法要遵循法律体系的内在逻辑和立法工作规律。(3) 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体现了科学立法要做到依法立法。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三者之间的区别和联系科学立法就是要实事求是,不能“拍脑袋”做决策,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民主立法就是要多听方方面面的意见,多吸取社会智慧,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依法立法是指立法应当严格依照宪法法律设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确保每项立法都经得起合宪性审查,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要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机制,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依法立法要求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保留的事项,依法严格进行授权立法,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法律化。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三者有机统一,共同推进我国法治化进程。课题1 科学立法【活动方案】活动一①有法可依主要是从“量”的角度考量,是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增量”;科学立法主要是从“质”的角度考量,是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质”。②科学立法就是要尊重和体现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不断提高法律的质量。活动二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②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其他法律。③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④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⑤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部门规章。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⑦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⑧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活动三1. 科学立法要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顺应时代发展要求,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障人民各项权利。2. 科学立法不能“拿来主义”,必须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实际。3. 立法必须遵循法律体系的内在逻辑和立法工作规律,遵循立法程序,注重立法技术,努力实现立法过程的科学化。活动四1. (1) 科学立法要做到依法立法,在法治的轨道上制定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宪法和立法法是国家机关制定和修改法律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据,所有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都应当按照法定职权、依据法定程序开展立法工作。(2) 科学立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必须坚持民主立法,广开言路,集思广益。要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3) 科学立法要合理设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应在立法中客观地认识现实生活中的各种利益,并加以合理的确认和保护,做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相对应。立法还要科学合理地配置权力与责任,根据国家治理需求,授予国家机关必要的权力,并对其加以制约,明确权力行使不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 (1) 正确。(2) 正确。(3) 错误。体现的是科学立法要充分发扬民主。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