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中小学教育资源及组卷应用平台期末核心考点 家庭与婚姻一.选择题(共15小题)1.(2025 合肥三模)徐某自妻子去世后一直独居,儿子海外工作多年不回家。邻居张某为人热心,主动照顾徐某的生活起居。徐某很感动,立下遗嘱将自己过世后的房产赠与张某,并签定了遗赠扶养协议,此后,张某一直尽心照顾徐某。几年后徐某病故,张某取得房产,但徐某儿子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归还房产。该案例( )①张某可以通过遗嘱继承依法获得徐某的房产②法律尊重死者生前遗嘱意愿,法院驳回徐某儿子诉求③符合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张某通过履行监护职责得到房产④张某按扶养协议承担徐某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相应权利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2.(2024秋 黑龙江校级期末)70岁的张某,身体状况一天比一天差,担心自己将来无人照管,遂和外甥黄某签书面协议,约定将来在张某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黄某担任他的监护人,张某之子小张认为自己愿意且完全有能力担任张某的监护人,但被张某无情拒绝。两年后,张某被法院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提出想去养老院住一年。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黄某是监护人,可以成为张某的法定继承人②虽然小张不是监护人,但其仍需给付赡养费③张某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黄某不得干涉④黄某需履行生养死葬的义务才能获得张某的遗产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3.(2025春 深圳期中)离婚后的王老汉一直单身,受好友梅先生一家照料,共同居住二十年。王老汉与前妻育有一女小静。王老汉去世前留有遗嘱,载明由梅先生养老安葬,王老汉的合法权益和所得全部归其继承。王老汉与贾某有合同纠纷,诉讼过程中王老汉去世,该案判决贾某给付王老汉法定继承人小静补偿款50万元。梅先生遂诉至法院,主张该笔补偿款应归其所有。本案中( )①梅先生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分割补偿款②王老汉遗嘱的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③补偿款属于王老汉遗嘱中处分的财产范围④小静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获得补偿款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4.(2025春 深圳期中)杨先生与妻子唐女士婚后育有一子小豪。2023年9月,杨先生自书遗嘱,载明其房产中的个人份额、汽车、存款均由唐女士继承。2024年5月,杨先生去世时,其母亲夏老太已82岁(无生活来源),小豪尚未成年。因就杨先生遗产分配未达成一致,唐女士将夏老太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杨先生全部遗产。本案中( )A.杨先生的自书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见证人才生效B.基于尊重遗嘱人意愿的原则,唐女士应获得杨先生的全部遗产C.杨先生的遗嘱因违背继承制度体现扶老育幼的功能,自始无效D.人民法院应从杨先生的遗产中扣减一定份额留给夏老太和小华5.(2025春 潍坊期中)柳某与延某于1979年登记结婚,延某为再婚。婚后,柳某同延某以及延某的5名未成年子女延甲等共同生活。双方结婚时,延甲已满16周岁且以自己务农为主要生活来源。延乙等4人年幼,由柳某、延某共同抚养。2023年,延某去世,柳某也年过七旬,缺乏劳动能力,有一定的固定收入。柳某在赡养费问题上与5名继子女产生矛盾,遂诉至法院。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如果继子女承诺放弃继承柳某的遗产则无需对其承担赡养义务②法院应综合考虑柳某和继子女的经济状况等因素认定赡养费金额③延某去世后,柳某有权请求5名继子女给付一定的赡养费④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应传承弘扬尊老爱老的美德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6.(2025 重庆模拟)张女士与王先生2011年协议离婚,约定女儿小王由母亲抚养,王先生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2019至2023年间,王先生生意受挫,欠付抚养费3万余元。现小王因高考费用增加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欠款并继续支付抚养费至18周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法院应考虑双方经济现状,用调解化解纠纷、修复亲情关系②高考费用不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必要支出,王先生无需承担③女儿是未成年人,王先生需按协议一次性全额补足欠付抚养费④即使未按时支付抚养费,王先生年老后仍有要求女儿赡养的权利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7.(2025 安阳一模)法院在审理赡养纠纷案件时当事人常常提出三个疑问:老人有经济来源,儿女收入低,是否还需履行赡养义务?父母偏心对待子女,子女能否拒绝赡养?父母离婚,子女跟随一方生活,是否还要对另一方履行赡养义务?对此下列回答符合民法典精神的是( )①父母偏心对待子女,被忽视的子女可以少履行赡养义务,但不能不履行赡养义务②父母即使有收入来源,收入低的子女也应该按照生活需要全额向父母支付赡养费③赡养父母不只是经济供养,收入低的成年子女可以生活照顾等方式履行赡养义务④离婚不影响父母与子女的身份关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8.(2025春 天津校级期中)小伟与孤儿小青婚后不久,小伟便外出创业赚钱,留小青一人在家照顾父母和一双儿女。小伟在创业中认识了情投意合的合作伙伴小云,不久两人便以夫妻名义同居在一起,一次交通事故中小伟不幸身亡,留下50万元创业收入和小云特意赠予其的一辆价值20万元的汽车。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小云可以继承小伟遗留的财产②小伟的做法可能涉嫌构成重婚③小云可以依法收回汽车所有权④小青可以继承2.5万元创业收入和4万元的车款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9.(2025春 天津校级期中)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越来越多的老年人想找个可靠的监护人来解决其生活、就医、财产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民法典专门规定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并且明确了“组织”可以成为意定监护人。作为意定监护人的“组织”( )①在被监护人去世后不能通过意定监护制度继承被监护人的遗产②在该成年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③可以与被监护人以书面的形式或者口头的形式订立监护协议④在被监护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可代理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10.(2025春 天津校级期中)郑某年过七旬,已丧偶,育有一双儿女,为减轻子女的负担,他主动到养老院生活。两年后,郑某因病去世,其子女在整理遗物时,发现郑某生前立有一份对自己100万元遗产的遗嘱,遗嘱中将60万元房产留给儿子,将20万元的有价证券留给女儿,未处分的存款20万元按照法定继承分配。遗产分配完毕后,郑某的朋友张某告知郑某子女,郑某多年前向其借款,本息累积50万元,并提供纸质借条。经笔记鉴定,此借据真实有效。此案例中( )(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A.郑某的子女可以免于清偿郑某的债务B.郑某的女儿可以要求郑某的儿子平均分配债务C.郑某的女儿应向张某偿还17.5万元D.郑某的儿子应向张某偿还40万元11.(2025春 深圳校级月考)2022年11月,四川某县16岁女孩小甜在父母的决定及安排下与本县男子陈某相亲,同年12月30日订婚后,男方将26万元彩礼钱交付小甜父母。2023年1月,小甜独自前往广东打工,陈某得知后,组织3名家人前往广东强行将小甜带回,2月14日在途经广西时,小甜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报警。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小甜父母的做法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则②借婚姻收取彩礼,违背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③陈某及其家人的做法侵犯了小甜的人身自由权利④若小甜在订婚后随即自愿登记结婚,该婚姻受法律保护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12.(2025春 河西区校级期中)合法的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下列情形中说法正确的是( )①尹某和万某志同道合,登记结婚,符合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基本原则②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申请离婚登记后三十日届满,自动解除夫妻关系③林某的母亲和贾某的父亲是表兄妹,林某与贾某不可以按照法律程序登记结婚④小罗隐瞒自身重大疾病与女友小英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可撤销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13.(2025春 海淀区校级期中)王某(女)的父亲与李某(男)的母亲系同胞姐弟关系。在父母的撮合下,王某与李某于2011年11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婚后育有一女。2015年以来,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并分居多年。2024年5月,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二人离婚。本案中( )①王某和李某间的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法院应当判决二人离婚②当事人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没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③王某和李某属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二人领取的结婚证是无效的④当事人的父母撮合子女结婚的行为极不负责,是严重的违法行为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14.(2025春 海淀区校级期中)2010年2月崔某与高某(男)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高某出轨叶某,并于2019年3月至2023年9月向叶某共转账73万元。同期,叶某向高某回转17万元,实际收取56万元。崔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叶某返还崔某的夫妻共同财产73万元。叶某辩称,高某转给其的部分款项已消费,不应返还。高某认可叶某的主张。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高某私自赠与行为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②高、叶二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叶某应当返还高某转的73万元③由于高某认可,叶某已消费的款项可以不还④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③④15.(2025春 泉州期中)王女士和丈夫赵先生签署了婚前财产协议,约定王女士于婚前按揭购买的期房归其个人所有。婚后,该房产登记在两人名下。赵先生欠小张(不知晓协议存在)大笔债务,后该房屋因此被法院查封。王女士得知房屋被查封后,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解封房屋,但该异议被驳回。法院驳回的理由是( )①王女士和赵先生作为合法夫妻应该互相支持和帮助,共同面对夫妻共同债务②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③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全部财产用于偿还赵先生债务④夫妻婚前财产协议仅对夫妻双方当事人有效,对不知情的第三人没有对抗效力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二.材料题(共3小题)16.(2025 武昌区模拟)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王某与赵某约定婚姻存续期间赵某的收入用作日常生活开销,王某的收入作为存款。婚后二人贷款20万共同购买了一套70万的住房,登记在王某名下。女儿王某甲3岁时,王某因意外死亡,获得80万元死亡赔偿金。王某生前留有合法遗嘱,载明其死亡后的全部财产由其母丁某继承。经查,王某与赵某婚后除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外,另有王某账上30万元存款。丁某与赵某在遗产处分上产生分歧并诉至法院。法庭上,丁某以遗嘱为证主张自己应继承王某的遗产共180万元。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说明法院是否支持丁某主张。17.(2025春 潍坊期中)【案情回顾】2013年4月,张某与苏某登记结婚。2014年5月购买某小区一处房产,该房产登记在张某、苏某名下,购房价为53万余元,首付款16万余元,贷款总额37万元,贷款期限20年,借款人为张某、苏某,两人共同分期还款。后因双方感情破裂,2025年3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主张该房产所有权。苏某口头称首付款是其父母支付的,应该还给其父母。【相关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指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一方父母或双方父母为子女购房进行出资,约定只赠与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法院将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量共同生活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情况等因素,判令房屋归其中一方,另一方给子合理补偿。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评析张某和苏某的主张。18.(2025春 天津校级期中)阅读材料,回答问题。张某与其丈夫郭某拥有房子一套,并育有长子郭甲、次子郭乙。2005年,郭某与郭甲、郭乙就赡养问题做了如下约定:“1.长子郭甲扶养母亲,次子郭乙扶养父亲。2.房子由哥俩平分”。郭某于2015年去世,郭乙对郭某进行了安葬。此后母亲张某随郭甲生活,张某十分疼爱孙子郭小甲。2024年10月,张某去世,留下自书遗嘱:“房子赠予孙子郭小甲。”郭乙的妻子李某见遗嘱一时大怒,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要求将全部家庭财产判归自己所有,10岁的女儿郭小乙改名为李小乙。结合材料,运用“家庭与婚姻”的有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1)分析材料中关于赡养的约定是否合法。(2)判断郭小甲能否获得房子,并说明理由。(3)如果你是法官,面对李某的诉讼,最好怎么处理?期末核心考点 家庭与婚姻参考答案与试题解析一.选择题(共15小题)1.(2025 合肥三模)徐某自妻子去世后一直独居,儿子海外工作多年不回家。邻居张某为人热心,主动照顾徐某的生活起居。徐某很感动,立下遗嘱将自己过世后的房产赠与张某,并签定了遗赠扶养协议,此后,张某一直尽心照顾徐某。几年后徐某病故,张某取得房产,但徐某儿子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归还房产。该案例( )①张某可以通过遗嘱继承依法获得徐某的房产②法律尊重死者生前遗嘱意愿,法院驳回徐某儿子诉求③符合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张某通过履行监护职责得到房产④张某按扶养协议承担徐某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相应权利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分析】本题考查:遗嘱继承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解答】①错误,张某可以通过遗赠扶养协议获得徐某的房产而不是遗嘱继承;②④正确,徐某立下遗嘱将自己过世后的房产赠与张某,并签定了遗赠扶养协议,此后,张某一直尽心照顾徐某。几年后徐某病故,张某取得房产,但徐某儿子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归还房产。该案例中张某按扶养协议承担徐某生杀死葬的义务,享有相应权利,法律尊重死者生前遗嘱意愿,法院驳回徐某儿子诉求;③不符合题意,材料不涉及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故选:C。【点评】本题考查学生对教材知识点的掌握和对材料的分析理解能力,对于此类型题目,学生需要首先明确题干的中心思想,将题干主旨与教材的知识点相结合,围绕题干主旨进行选择即可。2.(2024秋 黑龙江校级期末)70岁的张某,身体状况一天比一天差,担心自己将来无人照管,遂和外甥黄某签书面协议,约定将来在张某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黄某担任他的监护人,张某之子小张认为自己愿意且完全有能力担任张某的监护人,但被张某无情拒绝。两年后,张某被法院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提出想去养老院住一年。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黄某是监护人,可以成为张某的法定继承人②虽然小张不是监护人,但其仍需给付赡养费③张某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黄某不得干涉④黄某需履行生养死葬的义务才能获得张某的遗产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分析】本题考查: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1)父母的权利义务有:①在人身方面,有抚养的权利与义务、管理教育的权利和义务。②在财产方面,主要表现为对子女财产的管理;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父母必须承担赔偿责任。(2)子女的权利义务有:①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在父母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子女有义务给付赡养费,并且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③子女有义务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解答】①错误,法定继承的顺序是,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黄某不是张某的法定继承人;②正确,小张作为成年子女对老张给付赡养费是其法定义务,即便小张不再是监护人,也不影响其法定义务的履行;③正确,张某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对于其有能力独立决定是否去养老院一事,张某有独立处理能力,黄某不得干涉,因为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④错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这是成年意定监护制度,与遗产无关,履行生养死葬义务是遗赠扶养协议的要求。故选:C。【点评】本题考查学生获取解读信息、调动运用知识的能力,难度一般。要求学生在熟练掌握基础知识的基础上,正确获取和解读材料信息及善于运用知识对选项进行辨析排除。3.(2025春 深圳期中)离婚后的王老汉一直单身,受好友梅先生一家照料,共同居住二十年。王老汉与前妻育有一女小静。王老汉去世前留有遗嘱,载明由梅先生养老安葬,王老汉的合法权益和所得全部归其继承。王老汉与贾某有合同纠纷,诉讼过程中王老汉去世,该案判决贾某给付王老汉法定继承人小静补偿款50万元。梅先生遂诉至法院,主张该笔补偿款应归其所有。本案中( )①梅先生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分割补偿款②王老汉遗嘱的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③补偿款属于王老汉遗嘱中处分的财产范围④小静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获得补偿款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分析】本题考查:法定继承;遗嘱继承1.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2.遗嘱继承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解答】①错误,“梅先生作为法定继承人”说法错误,梅先生不是王老汉的法定继承人,是受遗赠人;②正确,法律尊重死者生前通过遗嘱处分个人合法财产的意愿,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③正确,王老汉与贾某的合同纠纷,是王老汉生前提起的诉讼,该项财产性权利在王老汉去世前已经存在,同时,王老汉在遗嘱中对其生前、去世后的财产进行了概括式、兜底性列明,故该笔补偿款项属于遗嘱中处分的财产,应归梅先生所有,小静无权获得补偿款;④错误,王老汉去世前留有遗嘱,载明由梅先生养老安葬,王老汉的合法权益和所得全部归其继承,所以补偿款应归梅先生所有,小静无权获得补偿款。故选:C。【点评】本题考查学生获取解读信息、调动运用知识的能力,难度一般。要求学生在熟练掌握基础知识的基础上,正确获取和解读材料信息及善于运用知识对选项进行辨析排除。4.(2025春 深圳期中)杨先生与妻子唐女士婚后育有一子小豪。2023年9月,杨先生自书遗嘱,载明其房产中的个人份额、汽车、存款均由唐女士继承。2024年5月,杨先生去世时,其母亲夏老太已82岁(无生活来源),小豪尚未成年。因就杨先生遗产分配未达成一致,唐女士将夏老太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杨先生全部遗产。本案中( )A.杨先生的自书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见证人才生效B.基于尊重遗嘱人意愿的原则,唐女士应获得杨先生的全部遗产C.杨先生的遗嘱因违背继承制度体现扶老育幼的功能,自始无效D.人民法院应从杨先生的遗产中扣减一定份额留给夏老太和小华【分析】本题考查: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解答】A错误,自书遗嘱不需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见证人才生效;B不合题意D正确,杨先生留有自书遗嘱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其并没有为年迈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母亲夏老太及未成年的婚生子小豪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故不能完全按照杨先生所留遗嘱履行,应当为夏老太、小豪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剩余部分按照遗嘱确定的分配方式处理;C错误,杨先生的遗嘱部分无效,而不是自始无效。故选:D。【点评】本题考查学生提取信息、调动所学知识理解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答题要把握材料主旨,找出与主旨一致的表述,在选择过程一定要注意选项与题干主旨的相关性。5.(2025春 潍坊期中)柳某与延某于1979年登记结婚,延某为再婚。婚后,柳某同延某以及延某的5名未成年子女延甲等共同生活。双方结婚时,延甲已满16周岁且以自己务农为主要生活来源。延乙等4人年幼,由柳某、延某共同抚养。2023年,延某去世,柳某也年过七旬,缺乏劳动能力,有一定的固定收入。柳某在赡养费问题上与5名继子女产生矛盾,遂诉至法院。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如果继子女承诺放弃继承柳某的遗产则无需对其承担赡养义务②法院应综合考虑柳某和继子女的经济状况等因素认定赡养费金额③延某去世后,柳某有权请求5名继子女给付一定的赡养费④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应传承弘扬尊老爱老的美德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分析】本题考查: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解答】①错误,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具有与血亲关系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该案例中即使继子女承诺放弃继承柳某的遗产也必须对其承担赡养义务;②正确,法院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柳某和继子女的经济状况等因素认定赡养费金额;③错误,双方结婚时,延甲已满16周岁且以自己务农为主要生活来源,因此柳某与延甲未形成抚养关系,因此延甲不必支付赡养费;④正确,赡养老人不仅是法律上的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应传承弘扬尊老爱老的美德。故选:C。【点评】本题考查学生对教材知识点的掌握和对材料的分析理解能力,对于此类型题目,学生需要首先明确题干的中心思想,将题干主旨与教材的知识点相结合,围绕题干主旨进行选择即可。6.(2025 重庆模拟)张女士与王先生2011年协议离婚,约定女儿小王由母亲抚养,王先生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2019至2023年间,王先生生意受挫,欠付抚养费3万余元。现小王因高考费用增加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欠款并继续支付抚养费至18周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法院应考虑双方经济现状,用调解化解纠纷、修复亲情关系②高考费用不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必要支出,王先生无需承担③女儿是未成年人,王先生需按协议一次性全额补足欠付抚养费④即使未按时支付抚养费,王先生年老后仍有要求女儿赡养的权利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分析】本题考查: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纠纷的解决方式1、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1)父母的权利义务有:①在人身方面,有抚养的权利与义务、管理教育的权利和义务。②在财产方面,主要表现为对子女财产的管理;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父母必须承担赔偿责任。(2)子女的权利义务有:①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在父母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子女有义务给付赡养费,并且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③子女有义务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2、纠纷的解决方式(1)协商解决。(2)调解解决。(3)仲裁解决。(4)诉讼解决。【解答】①正确,王先生生意受挫,欠付抚养费3万余元,因此法院应考虑双方经济现状,用调解化解纠纷、修复亲情关系;②错误,高考费用不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必要支出,但女儿仍未成年,王先生需要承担;③错误,王先生生意受挫,无法按协议一次性全额补足欠付抚养费;④正确,赡养父母时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即使未按时支付抚养费,王先生年老后仍有要求女儿赡养的权利。故选:B。【点评】本题考查学生提取信息、调动所学知识理解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答题要把握材料主旨,找出与主旨一致的表述,在选择过程一定要注意选项与题干主旨的相关性。7.(2025 安阳一模)法院在审理赡养纠纷案件时当事人常常提出三个疑问:老人有经济来源,儿女收入低,是否还需履行赡养义务?父母偏心对待子女,子女能否拒绝赡养?父母离婚,子女跟随一方生活,是否还要对另一方履行赡养义务?对此下列回答符合民法典精神的是( )①父母偏心对待子女,被忽视的子女可以少履行赡养义务,但不能不履行赡养义务②父母即使有收入来源,收入低的子女也应该按照生活需要全额向父母支付赡养费③赡养父母不只是经济供养,收入低的成年子女可以生活照顾等方式履行赡养义务④离婚不影响父母与子女的身份关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分析】本题考查: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1)父母的权利义务有:①在人身方面,有抚养的权利与义务、管理教育的权利和义务。②在财产方面,主要表现为对子女财产的管理;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父母必须承担赔偿责任。(2)子女的权利义务有:①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在父母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子女有义务给付赡养费,并且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③子女有义务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解答】①错误,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这是法定义务,不得随意免除 。所以,父母偏心对待子女,被忽视的子女不能少履行赡养义务,也不能不履行赡养义务;②不合题意,父母有收入来源不影响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父母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可以相应减少子女对父母的物质赡养。赡养费的标准:如果子女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或者无劳动能力,视为无赡养能力,无需支付赡养费。有赡养能力的子女,其应支付的赡养费需按照其收入以及当地的最低生活水平来计算;③正确,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这种义务不仅包括经济上的供养,还包括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 。所以,赡养父母不只是经济供养,收入低的成年子女可以通过生活照顾等方式履行赡养义务 ;④正确,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会因父母关系改变而改变。故选:D。【点评】本题考查学生获取解读信息、调动运用知识的能力,难度一般。要求学生在熟练掌握基础知识的基础上,正确获取和解读材料信息及善于运用知识对选项进行辨析排除。8.(2025春 天津校级期中)小伟与孤儿小青婚后不久,小伟便外出创业赚钱,留小青一人在家照顾父母和一双儿女。小伟在创业中认识了情投意合的合作伙伴小云,不久两人便以夫妻名义同居在一起,一次交通事故中小伟不幸身亡,留下50万元创业收入和小云特意赠予其的一辆价值20万元的汽车。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小云可以继承小伟遗留的财产②小伟的做法可能涉嫌构成重婚③小云可以依法收回汽车所有权④小青可以继承2.5万元创业收入和4万元的车款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分析】本题考查: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解答】①错误,小云未与小伟登记结婚,不属于法定继承人,无权继承遗产;②正确,小伟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小云以夫妻名义同居,构成事实重婚,涉嫌重婚罪;③错误,“小云可以依法收回汽车所有权”说法错误,赠予行为已完成且无违法情形,汽车所有权归小伟,小云无权收回;④正确,小伟的50万元创业收入属于小伟和小云的共有财产,其中25万元属于小伟。这25万元又属于小伟和小青的夫妻共同财产,小青享有12.5万元,剩余12.5万元为遗产,由小青、小伟的父母和儿女共同继承,每人2.5万元。“小云特意赠予其(小伟)”表明该赠予为个人财产,因此20万元汽车全额计入遗产,由小青、小伟的父母和儿女共同继承,每人4万元。故选:C。【点评】本题考查学生获取解读信息、调动运用知识的能力,难度一般。要求学生在熟练掌握基础知识的基础上,正确获取和解读材料信息及善于运用知识对选项进行辨析排除。9.(2025春 天津校级期中)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越来越多的老年人想找个可靠的监护人来解决其生活、就医、财产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民法典专门规定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并且明确了“组织”可以成为意定监护人。作为意定监护人的“组织”( )①在被监护人去世后不能通过意定监护制度继承被监护人的遗产②在该成年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③可以与被监护人以书面的形式或者口头的形式订立监护协议④在被监护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可代理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分析】本题考查: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意定监护是指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当事人是可以要求法院指定监护人的,那么担任监护人的当事人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的公民来担任,同时在担任监护人的过程中也是需要对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以及财产安全都做出保护,被监护人行为能力受限制的应由其监护人代理。【解答】①正确,继承是按照继承法等相关规定进行的,意定监护制度并非用于解决继承问题,所以意定监护人在被监护人去世后不能通过意定监护制度继承被监护人的遗产;意定监护制度主要是为了在被监护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对其人身、财产等进行监护管理;②正确,根据民法典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③错误,意定监护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订立的意定监护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④错误,意定监护人是在被监护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才代理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在被监护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其能够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需要意定监护人代理。故选:A。【点评】本题考查学生对教材知识点的掌握和对材料的分析理解能力,对于此类型题目,学生需要首先明确题干的中心思想,将题干主旨与教材的知识点相结合,围绕题干主旨进行选择即可。10.(2025春 天津校级期中)郑某年过七旬,已丧偶,育有一双儿女,为减轻子女的负担,他主动到养老院生活。两年后,郑某因病去世,其子女在整理遗物时,发现郑某生前立有一份对自己100万元遗产的遗嘱,遗嘱中将60万元房产留给儿子,将20万元的有价证券留给女儿,未处分的存款20万元按照法定继承分配。遗产分配完毕后,郑某的朋友张某告知郑某子女,郑某多年前向其借款,本息累积50万元,并提供纸质借条。经笔记鉴定,此借据真实有效。此案例中( )(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A.郑某的子女可以免于清偿郑某的债务B.郑某的女儿可以要求郑某的儿子平均分配债务C.郑某的女儿应向张某偿还17.5万元D.郑某的儿子应向张某偿还40万元【分析】本题考查:遗嘱继承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解答】A错误,继承人需以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债务;B错误,法律规定按遗嘱继承所得遗产比例分担债务,而非平均分配;CD错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法定继承的20万元存款需优先用于清偿债务。清偿后,剩余债务为50万﹣20万= 30万元,由遗嘱继承部分按比例清偿剩余债务;遗嘱继承的80万元(60万房产+20万有价证券),由此可计算出儿子比例:60万/80万= 3/4→30万×3/4 = 22.5万元;女儿比例:20万/80万= 1/4→30万×1/4 = 7.5万元。由此可计算出:女儿在法定继承部分承担10万元(20万存款由子女均分),遗嘱继承部分承担7.5万元(按比例计算),合计17.5万元;儿子在法定继承部分承担10万元,遗嘱继承部分承担22.5万元,合计32.5万元,而非40万元。故选:C。【点评】本题考查学生提取信息、调动所学知识理解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答题要把握材料主旨,找出与主旨一致的表述,在选择过程一定要注意选项与题干主旨的相关性。11.(2025春 深圳校级月考)2022年11月,四川某县16岁女孩小甜在父母的决定及安排下与本县男子陈某相亲,同年12月30日订婚后,男方将26万元彩礼钱交付小甜父母。2023年1月,小甜独自前往广东打工,陈某得知后,组织3名家人前往广东强行将小甜带回,2月14日在途经广西时,小甜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报警。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小甜父母的做法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则②借婚姻收取彩礼,违背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③陈某及其家人的做法侵犯了小甜的人身自由权利④若小甜在订婚后随即自愿登记结婚,该婚姻受法律保护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分析】本题考查:结婚的条件与程序(1)结婚的条件:①男女双方须完全自愿。②男女双方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③符合一夫一妻制。④真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帝系血亲禁止结婚。(2)结婚的程序: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解答】①正确,婚姻自由原则是指公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大事,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小甜父母的强制性做法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则;②错误,民法典旗帜鲜明地反对借婚姻索取财物。在彩礼有着深厚文化传统和善意风俗的背景下,在自愿和适度原则下收取一定彩礼,并没有违背我国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③正确,我国法律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陈某及其家人前往广东强行将小甜带回的做法,侵犯了小甜的人身自由权利;④错误,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小甜未满十八周岁,还是未成年人,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结婚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属于无效婚姻。故选:A。【点评】本题考查学生获取和解读信息、调动和运用知识分析理解问题的能力。解答时要注意,明确设问指向,从题干材料中提取有效信息,并与教材知识相结合,选出符合题干要求的选项。12.(2025春 河西区校级期中)合法的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下列情形中说法正确的是( )①尹某和万某志同道合,登记结婚,符合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基本原则②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申请离婚登记后三十日届满,自动解除夫妻关系③林某的母亲和贾某的父亲是表兄妹,林某与贾某不可以按照法律程序登记结婚④小罗隐瞒自身重大疾病与女友小英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可撤销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分析】本题考查:结婚的条件与程序(1)结婚的条件①男女双方须完全自愿。②男女双方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③符合一夫一妻制。④真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帝系血亲禁止结婚。(2)结婚的程序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解答】①正确,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是结婚的基本原则之一,尹某和万某登记结婚符合双方完全自愿的原则;②错误,夫妻双方申请离婚登记后三十日届满,需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但不会自动解除夫妻关系;③错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林某的母亲和贾某的父亲是表兄妹,林某与贾某已超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范围,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是可以按照法律程序登记结婚的;④正确,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小罗隐瞒自身重大疾病与女友小英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可撤销。故选:B。【点评】本题考查学生获取和解读信息、调动和运用知识分析理解问题的能力。解答时要注意,明确设问指向,从题干材料中提取有效信息,并与教材知识相结合,选出符合题干要求的选项。13.(2025春 海淀区校级期中)王某(女)的父亲与李某(男)的母亲系同胞姐弟关系。在父母的撮合下,王某与李某于2011年11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婚后育有一女。2015年以来,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并分居多年。2024年5月,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二人离婚。本案中( )①王某和李某间的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法院应当判决二人离婚②当事人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没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③王某和李某属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二人领取的结婚证是无效的④当事人的父母撮合子女结婚的行为极不负责,是严重的违法行为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分析】本题考查:夫妻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结婚的条件与程序1、夫妻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1)夫妻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地位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2)夫妻财产关系是指由夫妻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直接体现一定经济内容的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夫妻财产制、夫妻间相互扶养的权利及义务、夫妻遗产继承权等。2、结婚的条件与程序(1)必备条件①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③符合一夫一妻制;(2)禁止条件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②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的。【解答】①错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和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王某与李某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表兄妹),属于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其婚姻自始无效。无效婚姻不存在“离婚”问题,法院应直接判决婚姻无效,而非离婚;②正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明确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且无效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③正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王某的父亲与李某的母亲系同胞姐弟,王某与李某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二人领取的结婚证是无效的;④错误,父母撮合表亲结婚的行为虽违背伦理道德和法律精神,但现行法律并未明确将“撮合近亲结婚”单独界定为“严重违法行为”。故选:C。【点评】本题考查学生提取信息、调动所学知识理解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答题要把握材料主旨,找出与主旨一致的表述,在选择过程一定要注意选项与题干主旨的相关性。14.(2025春 海淀区校级期中)2010年2月崔某与高某(男)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高某出轨叶某,并于2019年3月至2023年9月向叶某共转账73万元。同期,叶某向高某回转17万元,实际收取56万元。崔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叶某返还崔某的夫妻共同财产73万元。叶某辩称,高某转给其的部分款项已消费,不应返还。高某认可叶某的主张。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高某私自赠与行为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②高、叶二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叶某应当返还高某转的73万元③由于高某认可,叶某已消费的款项可以不还④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③④【分析】本题考查:夫妻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1)夫妻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地位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2)夫妻财产关系是指由夫妻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直接体现一定经济内容的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夫妻财产制、夫妻间相互扶养的权利及义务、夫妻遗产继承权等。【解答】①④正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本案中,高某未经一方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多次转给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的叶某,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这是婚姻关系的基本原则;②错误,高某与叶某的行为确实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但叶某应当返还的是实际收取的56万元,而不是全部的73万元,因为叶某已经向高某回转了17万元;③错误,高某的认可并不能免除叶某返还的义务,高、叶二人的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因此,叶某应当返还实际收取的56万元,无论是否已经消费。故选:B。【点评】本题考查学生提取信息、调动所学知识理解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解题时需注意:一方面要把握材料要阐明的主旨,并和所学知识对应起来,另一方面运用对基础知识的准确把握去除观点本身错误的选项。15.(2025春 泉州期中)王女士和丈夫赵先生签署了婚前财产协议,约定王女士于婚前按揭购买的期房归其个人所有。婚后,该房产登记在两人名下。赵先生欠小张(不知晓协议存在)大笔债务,后该房屋因此被法院查封。王女士得知房屋被查封后,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解封房屋,但该异议被驳回。法院驳回的理由是( )①王女士和赵先生作为合法夫妻应该互相支持和帮助,共同面对夫妻共同债务②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③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全部财产用于偿还赵先生债务④夫妻婚前财产协议仅对夫妻双方当事人有效,对不知情的第三人没有对抗效力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分析】本题考查:夫妻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1)夫妻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地位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2)夫妻财产关系是指由夫妻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直接体现一定经济内容的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夫妻财产制、夫妻间相互扶养的权利及义务、夫妻遗产继承权等。【解答】①错误,王女士和赵先生虽然为夫妻,但经协议该房屋为王女士个人所有,所以“共同面对夫妻共同债务”不是法院驳回的理由;②④正确,一份有效的婚前财产协议仅对夫妻双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材料中小张不知道协议的存在,对不知情的第三人没有效力;③错误,“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说法错误,涉案房屋属于王女士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选:C。【点评】本题考查学生获取解读信息、调动运用知识的能力,难度一般。要求学生在熟练掌握基础知识的基础上,正确获取和解读材料信息及善于运用知识对选项进行辨析排除。二.材料题(共3小题)16.(2025 武昌区模拟)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王某与赵某约定婚姻存续期间赵某的收入用作日常生活开销,王某的收入作为存款。婚后二人贷款20万共同购买了一套70万的住房,登记在王某名下。女儿王某甲3岁时,王某因意外死亡,获得80万元死亡赔偿金。王某生前留有合法遗嘱,载明其死亡后的全部财产由其母丁某继承。经查,王某与赵某婚后除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外,另有王某账上30万元存款。丁某与赵某在遗产处分上产生分歧并诉至法院。法庭上,丁某以遗嘱为证主张自己应继承王某的遗产共180万元。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说明法院是否支持丁某主张。【分析】本题要求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说明法院是否支持丁某主张。有效信息:王某因意外死亡,获得80万元死亡赔偿金→可从遗产的含义角度,说明80万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范畴,丁某不能继承获得。有效信息:王某与赵某约定婚姻存续期间赵某的收入用作日常生活开销,王某的收入作为存款。婚后二人贷款20万共同购买了一套70万的住房,登记在王某名下→可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角度,说明本案中住房和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共计 50 万)是赵某的合法财产,遗产处理需将个人财产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有效信息:婚后二人贷款20万→可从遗产继承中的债务清偿角度,说明20 万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继承人丁某应在继承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王某的生前债务。有效信息:女儿王某甲3岁→可从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角度,说明王某甲应当继承王某部分遗产。【解答】法院不会完全支持。原因:①遗产是个人生前的合法财产,80万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范畴,丁某不能继承获得。②遗产处理需将个人财产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住房和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共计 50 万)是赵某的合法财产。20 万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继承人丁某应在继承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王某的生前债务。③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王某甲应当继承王某部分遗产。【点评】本题为原因类试题,解答原因类试题一般做到“两审读,一发散,一结合”。所谓“两审读”,第一是审读主干材料,依据主干材料抽取主体信息和主旨信息;第二是审读设问,通过设问明确指示的指向范围,或者主体指向。“一发散”就是依据设问或者主干信息,明确问题核心,以问题核心为中心,发散相关有效知识点。“一结合”,结合发散指向与设问核心,正确作答。17.(2025春 潍坊期中)【案情回顾】2013年4月,张某与苏某登记结婚。2014年5月购买某小区一处房产,该房产登记在张某、苏某名下,购房价为53万余元,首付款16万余元,贷款总额37万元,贷款期限20年,借款人为张某、苏某,两人共同分期还款。后因双方感情破裂,2025年3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主张该房产所有权。苏某口头称首付款是其父母支付的,应该还给其父母。【相关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指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一方父母或双方父母为子女购房进行出资,约定只赠与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法院将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量共同生活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情况等因素,判令房屋归其中一方,另一方给子合理补偿。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评析张某和苏某的主张。【分析】本题要求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评析张某和苏某的主张。有效信息:因双方感情破裂,2025年3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是婚姻自由是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本案中,因双方感情破裂,张某要求离婚的主张应得到法院支持。有效信息:2014年5月购买某小区一处房产,该房产登记在张某、苏某名下,购房价为53万余元,首付款16万余元,贷款总额37万元,货款期限20年,借款人为张某、苏某,两人共同分期还款→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指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法院将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量共同生活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情况等因素,判令房屋归其中一方,另一方给予合理补偿。本案中,该涉案房产购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登记在双方名下并共同还款,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非张某一人能单独拥有所有权。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应依法对该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不是张某单独获得所有权。张某可以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但应给予对方合理补偿,否则不予支持。有效信息:苏某口头称首付款是其父母支付的,应该还给其父母→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是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苏某仅口头称首付款是其父母支付,没有明确约定该出资是赠与苏某一方,所以苏某应对要求直接将首付款还给其父母的主张,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解答】①婚姻自由是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张某要求离婚的主张应得到法院支持。②该涉案房产购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登记在双方名下并共同还款,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可以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但应给予对方合理补偿,否则不予支持。③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苏某对首付款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将承担不利后果。【点评】解答评析类材料题贯彻辨析题的解题方法。第一步,首先立足设问,评析观点,对于观点依据核心知识,从正反两个方面来分析,确立回答问题的角度。第二步,依据材料,明确主干信息,依据主干信息,调动相关知识。第三步,依据主干指向,对应设问观点,找出相应的理论依据,明确态度,确立正确的做法。18.(2025春 天津校级期中)阅读材料,回答问题。张某与其丈夫郭某拥有房子一套,并育有长子郭甲、次子郭乙。2005年,郭某与郭甲、郭乙就赡养问题做了如下约定:“1.长子郭甲扶养母亲,次子郭乙扶养父亲。2.房子由哥俩平分”。郭某于2015年去世,郭乙对郭某进行了安葬。此后母亲张某随郭甲生活,张某十分疼爱孙子郭小甲。2024年10月,张某去世,留下自书遗嘱:“房子赠予孙子郭小甲。”郭乙的妻子李某见遗嘱一时大怒,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要求将全部家庭财产判归自己所有,10岁的女儿郭小乙改名为李小乙。结合材料,运用“家庭与婚姻”的有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1)分析材料中关于赡养的约定是否合法。(2)判断郭小甲能否获得房子,并说明理由。(3)如果你是法官,面对李某的诉讼,最好怎么处理?【分析】(1)本题的设问要求谈谈对“关于赡养的约定是否合法”这一观点的看法,属于评析类试题,需要调用家庭与婚姻的有关知识,首先判断该观点的正误,然后从合理性和不合理性两个角度进行阐释。观点正误判断:该观点既有合法之处,又有不合法的方面。“房子由哥俩平分”,从合理性角度分析:房子是张某与郭某的共同财产,郭某可处理属于自己的一半房屋产权,这一半可按照约定由哥俩平分。表明该观点有合法之处。“长子郭甲扶养母亲,次子郭乙扶养父亲、房子由哥俩平分”,从不合理性角度分析: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约定第一条排除了郭甲赡养父亲的义务,排除了郭乙赡养母亲的义务,不合法;房子是张某与郭某的共同财产,郭某未经张某同意擅自决定房子由哥俩平分,是不合法的。表明该观点有不合法之处。(2)本题是分析说明类主观题。明确本题考查的知识范围是家庭与婚姻,设问指向是运用遗产的知识进行说明。“郭乙就赡养问题做了如下约定:房子由哥俩平分”,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是合法财产才是遗产,按照约定和法定,排除了张某继承郭某房子产权的权利,析产后张某的遗产是一半房子。本案中,郭小甲可通过遗赠的方式获得一半房子产权。体现了法律尊重死者生前通过遗嘱处分个人合法财产的意愿。(3)本题是措施类主观题。明确本题考查的知识范围是家庭与婚姻,设问指向是运用夫妻地位平等、争议处理方式的知识进行说明。“郭乙的妻子李某见遗嘱一时大怒,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要求将全部家庭财产判归自己所有,10岁的女儿郭小乙改名为李小乙”,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是夫妻双方人格独立,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夫妻在处理家庭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本案中,小乙姓什么应当与郭乙协商解决,同时她不可能获得全部家庭财产,且法律反对轻率离婚,建议李某撤诉,互谅互让,构建和谐家庭。【解答】(1)①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约定第一条排除了郭甲赡养父亲的义务,排除了郭乙赡养母亲的义务,不合法。②夫或妻在处理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第二条约定有合法的内容,也有不合法的内容。房子是张某与郭某的共同财产,郭某未经张某同意擅自决定房子由哥俩平分,是不合法的。但郭某可处理属于自己的一半房屋产权,这一半可按照约定由哥俩平分,合法。(2)不能获得整套房子。(可替代:获得部分房子产权)①合法财产才是遗产,按照约定和法定,排除了张某继承郭某房子产权的权利,析产后张某的遗产是一半房子。②法律尊重死者生前通过遗嘱处分个人合法财产的意愿。(答“遗嘱继承法律效力优于法定继承”不给分)。最终郭小甲可通过遗赠的方式获得一半房子产权。(3)①离婚案件应当先调解,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应当判决离婚。此案李某是一时冲动,作为法官应以调解为主。②告诉李某夫妻双方人格独立,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小乙姓什么应当与郭乙协商解决。③同时告诉李某夫妻在处理家庭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她不可能获得全部家庭财产;法律反对轻率离婚,建议李某撤诉,互谅互让,构建和谐家庭。【点评】(1)本题属评析类的题型,要求运用法律的知识作答,本题知识限定明确,在对材料中的观点进行评析时,如果观点有对有错,就应该用一分为二的观点分析,要指出正确的观点是什么,并说明理由,也要指出错误的观点是什么,也要说明理由。因此这类试题考查学生调动和运用知识的能力、论证和探究问题的能力。注重对辩证思维能力的考查,具有一定的思维度和难度。(2)回答分析说明类问题,主要按以下思路进行:第一步,精析材料,把握主题。这是解题的基础,可有效避免“文不对题”和“答非所问”的现象。第二步,围绕主题,回归教材。以试题反映出的问题为中心与教材联系,找出材料与教材的“结合点”。第三步,紧扣题意,合理作答。通常,我们只要将教材中的基本原理与材料一一对应,用理论分析材料即可。(3)本题为措施类试题,解答这类题目时采用定点法,具体的解题思路是:一是从教材找方法。要认真回想教材相关方面的知识,不能随意乱想。二是从材料中找方法。如果材料呈现的是问题,那么材料中问题的反面就是方法。三是从当前时政热点和党和国家重大政策中找方法。具体的解题程序:定点﹣﹣联系﹣﹣疏理﹣﹣作答。21世纪教育网 www.21cnjy.com 精品试卷·第 2 页 (共 2 页)21世纪教育网(www.21cnjy.com)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