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薪火相传有继承 课件(共31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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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薪火相传有继承 课件(共31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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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1张PPT)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1.继承与继承关系
(1)继承的含义: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
注意:死亡赔偿金或死亡抚恤金是死者近亲属可获得的经济赔偿,不是遗产。
(2)继承制度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代与代之间爱的延续和传递,是代际传承的重要保障。
(3)继承关系:在继承关系中,死者是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遗产;依法承受遗产的人是继承人,继承人享有的财产性权利称为继承权。
案例分析
张三是独生子,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早亡,现在张三的父亲死亡,张三可以获得父亲的所有遗产吗?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4)遗产认定(析产):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
1.继承与继承关系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2.继承遗产与清偿债务的关系
(1)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
(2)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案例分析
蒙山镇司法所陈所长正在家中准备年夜饭,一通电话打了过来,群众谢某甲称,其父亲谢某某于去年年底去世,其妹谢某乙将父亲存折中的十几万元全部转走了,一家人为了这笔钱的分配问题吵吵闹闹,希望司法所能帮忙调解,不然一家人这个年就没法过了。来不及吃午饭,陈所长立即与工作人员一起来到了谢某甲家中,谢某某的父亲已先于谢某某去世,母亲何某某、妻子莫某某,子女谢某甲和谢某乙全部到场。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3.取得继承权的根据
(1)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称为法定继承,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
法定继承
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时,法律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亲疏确定法定继承顺序。
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法律也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案例分析
张某和刘某是表兄弟,二人一直关系较好。张某与妻子结婚多年一直未育,而表弟刘某先天残疾,妻子早逝,只能靠着微薄的收入抚养两个儿子,日子十分艰难。
张某夫妇因为膝下无子,便主动提出收养表弟刘某一个孩子,刘某也觉得自己没有能力同时抚养两个孩子,便同意将小儿子刘小明(4岁)过继给张某夫妇作养子抚养,双方也都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相关的收养手续。此后,刘小明便同张某夫妇共同生活。
2023年,张某和妻子离婚。因为张某经常忙于生意应酬,无暇照顾孩子,刘小明便跟随养母一起生活。
2024年,养父张某车祸去世,留有一套房产。次年3月,小明生父刘某因病去世,留下一套小房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非婚生子女与父母的法律关系
子女
养父母
生父母
收养关系
建立(抚养/赡养/继承)
权利义务
关系消除
(无抚养、赡养和继承问题)
养子女与生父母、养父母:
子女
养父母
生父母
收养
关系
解除
权利义务
关系自行恢复(如子女成年,需生父母同意)
“生”“养”父母不可兼得
非婚生子女与父母的法律关系
继子女与生父母、继父母:
子女
生父(母)
生母(父)
存在权利义务关系
(抚养/赡养/继承)
此类继子女与生父母(血缘关系)、继父母之间(拟制血亲关系)形成双重权利义务关系。
继父(母)

名分型:无抚养或赡养事实,则双方无权利义务关系
共同生活型:有抚养或赡养事实,则双方存在权利义务关系
进可“三”,退可“双”
案例分析
任老汉是一位高级工程师,有一子一女。2年前,任老汉的女儿因车祸身亡,留下一个外孙女。不久,任老汉也因伤心过度去世,留下8万元存款。任老汉的儿子将财产全部拿走,任老汉的外孙女认为自己也有继承权。于是,她将舅舅告上法庭,要求继承外祖父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第一顺序)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第二顺序)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3.取得继承权的根据
(1)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称为法定继承,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
(2)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称为遗嘱继承。这种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4.处理继承问题的精神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这样做,有利于继承人的和睦团结和整个家庭的安宁幸福,也是在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遗嘱继承重意愿
1.遗嘱的含义
遗嘱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生前依法律规定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及与此相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无须经过他人同意)
(二)遗嘱继承重意愿
2.按遗嘱处分遗产的方式
(1)有遗嘱不一定是遗嘱继承。
(2)遗嘱继承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3)遗赠,是指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予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遗赠不属于继承。(无偿性)
(4)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都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非遗嘱处分遗产的方式——遗赠抚养协议
(二)遗嘱继承重意愿
3.遗嘱的类型和效力
(1)类型:民法典规定,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六种。
遗嘱的类型
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无需见证人)
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注意:打印遗嘱实质上是一种书面遗嘱,遗嘱内容以数据电文形式存储在计算机等设备上不构成遗嘱。
遗嘱的类型
录音录像遗嘱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二)遗嘱继承重意愿
3.遗嘱的类型和效力
(2)效力: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注意:若遗嘱中所确定的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嘱无效,按法定继承来处理。
4.遗嘱继承的意义
通过遗嘱处分财产,既是对遗嘱人意愿的尊重,又有助于减少继承人之间的分歧,有利于整个家庭的和睦。
法定继承
有顺序
遗嘱继承
重意愿
继承与继承关系
继承遗产与清偿债务的关系
取得继承权的根据
处理继承问题的精神
遗嘱的含义
按遗嘱处分遗产的方式
遗嘱的类型和效力
遗嘱继承的意义
5.2
薪火相传
有继承
1.甲的父亲去世后,甲作为唯一继承人,继承了其父的一处房产及30万元存款,该房产市价100万元。但其父生前欠生意伙伴乙150万元,尚未偿还。乙在甲的父亲去世后,找到甲,要求甲偿还150万元。对此,下列认识正确的是
①甲非借款人,无义务偿还其父的债务
②甲必须偿还其父130万元的欠款
③甲继承遗产,应清偿其父的所有债务
④甲可以全部清偿其父的债务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2.新时代,全社会更加尊重老年人意愿,加强老年人财产继承权保护工作。老年人生前立遗嘱,可以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下列关于遗嘱继承的说法正确的是
①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②配偶和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③遗嘱继承可以在法定继承范围外指定继承人
④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范围内指定继承人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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