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课件(共20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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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课件(共20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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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温光天化日杀人,为什么不被判刑反而能步入仕途?
咸和三年(328年),桓彝在苏峻之乱中被叛军将领韩晃杀害,泾县县令江播参与谋划。当时桓温年仅十五岁,枕戈泣血,誓报父仇。咸和六年(331年),江播去世。其子江彪等兄弟三人为父守丧,桓温假扮吊客,混入丧庐,手刃江彪,并追杀其二弟,终报父仇,由此为时人所称许。
桓温为人豪爽,姿貌伟岸,风度不凡,后娶南康长公主为妻,加拜驸马都尉,并袭父爵为万宁县男。
“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周礼》
“父之雠,弗与共戴天;兄弟之雠,不反兵;交游之雠,不同国。”
——《礼记》
是否中国古代社会只重“礼”而缺“法”呢?
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1.德治思想的渊源
(1)夏商时期,君王及奴隶主贵族可以随意残害奴隶;
(2)西周为维护等级秩序,建立以宗法为核心的礼制,“敬天保民”思想有一定的进步性。
以宗法制、分封制和世袭制为基本内容的周礼,严格规定了奴隶主贵族所享有的各种特权和不可僭越的等级秩序 。
——俞荣根《礼法中国》
天命靡常。 ——《诗经》
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左传》
2.法治思想的渊源
早期国家可能已有法律,等级森严,贵族享有特权;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乱)世也。
——《左传·昭公》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礼记·曲礼》
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 ——《周礼·秋官》
夏商周时期的刑书上只有刑名、刑种的规定……人民对罪与非罪的区别只能依照传统的观念及社会道德、风俗习惯去甄别。
——武树臣《中国成文法的起源》
法依附于礼

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3.成文法的颁布——第一次德法之争
(1)背景:春秋战国时期,王室衰微,大国争霸,礼崩乐坏,周王室礼制社会秩序崩坏;诸侯国君们纷纷寻求治国新思想。
(2)标志:公元前536年,郑国的子产“铸刑书”,制定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打破了旧贵族“临事制刑,不豫设法”的传统,拉开了中华法系的序幕。
公元前536年,代表庄正醇厚的三代理想的叔向反对子产“铸刑书”,认为“礼”的尊严在于其不成文,让人日用而不知,提出“国将亡,必多制”。子产则以“吾以救世”回应叔向。两人争论的实质是( )
A. 要不要铸刑书 B.以何种方式“救世”
C.“多制”是否“国亡” D.“世”需不需要救
B

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4.第二次德法之争——儒法之争
该不该受到惩罚?
学派 先秦儒家:德治 先秦法家:法治
人性观 人性本善 人性本恶
主要观点
不该

孔子:为政以德;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
孟子: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仁者无敌。
商鞅:颁布法令,保护地主阶级利益
韩非:法术势;君主赏罚分明,臣民守法奉令;“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鲁国有一个人,三次跟随君主出征打仗,三次当了逃兵,问他为什么逃跑,他说:“因为我是独生子,家里有老父亲,我要尽孝道,所以当了逃兵。”

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4.第二次德法之争——儒法之争
“孔子明王道,干七十余君,莫能用。” —— 《史记·十二诸侯年表》
为什么诸侯对孔孟的德治“莫能用”?
儒家:并不适用于兼并战争激烈的战国时期,仁政与法治思想难以落到实处。
秦王嬴政读过韩非的著作后说:“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
第二次德法之争的胜利者是谁?为什么其思想能得到君主的重用?
法家:既能带来富国强兵的现实利益,又满足了各国君主专制的愿望。
礼治崩溃,法治逐渐确立

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4.第二次德法之争——儒法之争
法家固然绝对排斥礼治、德治,儒家却不曾绝对排斥法律,只是不主张以法治代替礼治、德治而已……荀子思想中杂有法家思想,韩非、李斯俱出其门,绝非偶然……“以至善者待之以礼,以至不善者待之以刑”……他的书中常德刑礼法相提并论。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德刑礼法是否有结合的可能性
荀子:性恶论;礼法兼施;王霸并用

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1.从秦“以法为教”到汉“法律儒家化”
云梦睡虎地秦简
江陵张家山汉简
秦以法家思想治国,推动了律的编纂。此后,历朝法典多以“律”命名。 “律”是一切触犯封建统治阶级权益及其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惩处的量刑依据,汉承秦律,制成《九章律》。与此同时还有秦汉朝廷颁布的法律文告,称“令” ,所谓“令则行,禁而止”,作为律的补充。律和令都具有法律效力。
汉承秦律,但汉律的基本精神与秦律是否一致?
秦汉以来的“引礼入法”体现在“注经入律”中,即法律的儒家化,也叫律令儒家化。
原因:吸取先秦德治思想的经验和秦朝“一断于法”的教训;汉武帝后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思想。
董仲舒
1.从秦“以法为教”到汉“法律儒家化”
儒法合流(外儒内法),形成“德主刑辅”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
廷尉观点:殴父,当枭首。
董仲舒《决狱》曰:父子至亲,扶杖而救之,非殴父也。《春秋》之义,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
《春秋》决狱的基本原则是什么?这说明汉代法律实践有什么特色?
基本原则:“原心定罪”(根据案情事实来探究当事人动机)
特色:体现经义对法律的主动渗透,法律与经义的双向融合。

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2.魏晋:以经入律
(1)表现:魏明帝在朝廷设置律博士,专用儒家思想来解释律令,进一步推动了律令的儒家化。
郑玄
(2)特点:以经注律,法律以亲属之间的尊卑亲疏为量刑原则之一。
(3)目的:维护儒家的三纲五常。
《晋律》首先确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定罪量刑原则,把“五服”制度与法律相结合,凡亲属之间犯罪,在刑法方面的适用原则是:亲属相犯(如杀、伤等),以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若以尊犯卑,则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在民事方面,如财产转让时违反法律,则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

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3.唐朝:礼法结合——重孝、礼仪教化
(1)过程:太宗《贞观律》;高宗《永徽律》,后对律文逐条解释,撰成便于官吏使用的《唐律疏议》。
(2)地位:继承了汉魏以来法律制定和阐释的经验,是中国现存最早、最为完整的封建法典,是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成为历代王朝的立法蓝本。
(3)特点:①礼法结合,对儒家伦理中的“孝”特别重视。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两者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唐律疏议》

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3.唐朝:礼法结合——重孝、礼仪教化
(3)特点:①礼法结合,对儒家伦理中的“孝”特别重视。
②重视教化,不断推动儒家思想向社会层面渗透
唐代提倡礼治,732年颁行《大唐开元礼》。
在社会层面推广魏晋南北朝以来重视家训的经验,强化基层教化。
《颜氏家训》
秦汉以来封建礼仪制度的集大成。
祭祀之事为吉礼,丧葬之事为凶礼,
军旅之事为军礼,
宾客之事为宾礼,
冠婚之事为嘉礼
作者 书名
唐太宗 《帝范》
杜正伦 《百行章》
李恕 《戒子拾遗》

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问题探究:为什么法律与儒学的结合会越来越紧密?
材料1:儒者博而寡要,劳而少功,是以其事难尽从,然其序君臣父子之礼,列夫妇长幼之别,不可易也;法家严而少恩,然其正君臣上下之分,不可改矣。
——《史记·太史公自序》
材料2:儒家学说有多面性,如儒家也并不完全排斥法律与刑罚……像法家一样,儒家思想也有中央集权统一思想的萌芽,只不过希望这种统一是由周天子或仁君来完成。正是这种多面性,可以说明儒家学说为什么总能发展出适合封建时代统治阶层需求的统治学说。
材料3:今师异道,人异论,百家殊方,指意不同,是以上亡以持一统;法制数变,下不知所守。臣愚以为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邪辟之说灭息,然后统纪可一而法度可明,民知所从矣。
——《汉书·董仲舒传》
儒学和法家各有侧重,具有互补性
儒学的多面性,适应统治阶级需要
儒学被确定为主流,向法律渗透

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1.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
朝代 法律实践活动
宋朝
元朝
明朝
清朝
963年《宋刑统》;《天圣令》以《开元二十五年令》为蓝本
对唐宋法律整体弃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广泛援引唐律。
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大明律》,重视“例”,重修《问刑条例》,开创律例合编的体例。
沿袭《大明律》,重视例,制定《大清律例》。
宋以后的法律呈现什么特点?
特点:多以《唐律》为蓝本,开创了律例合编新体例。
问题探究:如何评价中华法系“礼法结合,儒法并用”的特点?
二十九岁中进士“除大理评事,……以父母皆在,辞不就。”“拯立朝刚毅 ,贵戚宦官为之敛手,闻者皆惮之”“后世子孙仕宦有犯赃者,不得放归本家……非吾子若孙也。”——《宋史·包拯传》
包拯
(1)积极性:
①推动中华法系的形成与发展,进一步弘扬了儒家传统道德伦理。
②以礼入法,以仁为本,慎用刑罚,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
(2)消极性:
①礼法结合,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模糊化,使判案有相当主观性及随意性。
②不利于人民法治意识的形成,法治意识淡薄。

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2.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教化
背景:理学从北宋周敦颐开始,到南宋朱熹集大成,程朱理学在南宋后期逐步确立统治地位。
途径:
(1)两宋:
朱熹
①社会层面:通过控制教育与科举,授徒、书院讲学等方式
②乡里层面:乡约、族规、家训成为士人教化乡里的范本
③家庭层面:朱熹的《家礼》和《小学》成为家庭和幼童的行为规范
吕氏乡约
朱熹
家礼
族规只行于一族,如果以地域为单位,由若干家族共同制定,那就成了乡约。

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2.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教化
明代:宣讲”六谕” ;挑选“里老”、创建“申明亭”(用以张贴榜文、“申明教化”的亭子)
明朝儒学士人常常引用《大明律》来解释“六谕”,不遵乡约的百姓受到处罚,甚至送官府治罪。
(2)明朝:
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
——明太祖“六谕”
基本延续明朝模式,但宣讲内容变成康熙帝“圣谕十六条”和雍正帝《圣谕广训》,宣讲时也常常引用《大清律例》。
原本有儒学士人发起的教化百姓的乡约,经政府推广而具有约束力,并与法律合流。
(3)清朝:

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宋以后乡约所讲内容有何变化?总体的发展趋势?
变化:宋朝——由儒学士人发起,注重德和礼,道德教化与规范行为相结合;强调互勉。明清——变为地方官吏宣讲皇帝圣谕,强调顺从,与法律合流,有约束力,成为教化工具。
在明太祖看来,思想的统一甚至比创制礼法更为重要,因为“本于心者,道德仁义,其用为无穷;由乎法者,权谋术数,其用盖有时而穷。然为治者,违乎道德仁义,必人乎权谋术数。甚矣,择术不可不慎也”。这表明朱元璋强调(  )
A.完善科举以控制人心舆论 B.力行教化以加强精神统辖
C.创制法律以镇压百姓反抗 D.规范礼制以健全官僚体系
B

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时期 法治 教化 礼法关系
夏朝 《禹刑》 礼不下庶人 刑礼分野
商朝 《汤刑》 西周 《九刑》 敬天保民、礼制 春秋战国 铸刑书(成文法)、法家法治 儒家德治 礼法对立
秦 《秦律》、严刑峻法 焚书坑儒 汉 沿袭秦律、《九章律》 尊崇儒术、以经注律 德主刑辅
礼法合一
魏晋 律令儒家化,以经注律,纳礼入律 唐 刑罚为用《唐律疏议》 德礼为本《大唐开元礼》 宋 《宋刑统》《天圣令》 《吕氏乡约》《家礼》 约律分立
明 《大明律》、律例合编 明太祖六谕 约律合流
清 《大清律例》 圣谕十六条、《圣谕广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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