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课件(共33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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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课件(共33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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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3张PPT)
防范与惩处
教育与引导
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中国
西方
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第10课 当代中国的法治与精神文明建设
第9课 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
中华法系的特点:礼法结合
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
罗马法
单元解读
第8课 争与和:从礼治到法治——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课标要求:
(1)知道中国先秦时期成文法的产生过程,以及这一时期思想家对于德治、法治关系的讨论;
(2)知道自西汉起历代王朝法律、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


西周
春秋战国
德治与
法治之争
秦朝
引经决狱
汉朝
以经注律
魏晋

约律合流
宋 元 明 清
法律儒家化
礼法之争
礼法结合
习惯法 →成文法
汉:礼法
开始结合
魏晋:
进一步推动
法律与教化是对立统一的关系(相辅相成):礼法结合
唐:
礼法结合的典范
律令儒家化
引经注律
时空坐标:构建知识体系
《汤刑》
《禹刑》
《九刑》
以法治国
秦律
《唐律疏议》
礼法结合
《九章律》
律例合编《宋刑统》
《大清律例》
基层教化
乡约
法律
教化
重视家训
宗法
礼制
材料1:“法令者人主之大柄 , 而国家治乱安危之所系……法令既行,纪律自正 ,则无不治之国”。
——包拯《包拯集·上殿剧子》
【“法家”的包拯】
【“儒家”的包拯】
材料2:治平之世 , 明盛之君 , 必务德泽 , 罕用刑法。
——包拯《包拯集·请不用苛虐之人充监司》
包拯,我国古代著名的司法官员。其清正廉洁,刚正不阿,世人称之为“包青天”。
导入
课前预习:将表格补充完成整,总结中国古代法律的变化特点。
朝代 法律的发展


西周
春秋战国


魏晋南北朝





从习惯法到成文法
日益完善
形式多样(律、令、例)
《禹刑》
《汤刑》
《九刑》
郑国子产“铸刑书”
律、令
汉承秦律,制成《九章律》,引经注律
设置律博士,解释律令
删繁就简,对律文进行逐条解释,颁布《唐律疏议》、《大唐开元礼》
以唐律为蓝本,编纂《宋刑统》;《天圣令》
对唐宋法律整体上弃而不用,但在司法实践上仍广为引用唐律
清朝法典沿袭《大明律》,同样重视例,制定了《大清律例》
以唐律为蓝本,重视例,开创了律例合编的体例
法律、礼教并用
一、礼法之争——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一)夏商西周时期
夏朝
商朝
西周
《禹刑》
《汤刑》
《九刑》
早期国家可能已经有了法律
君王及奴隶主贵族可以随意残害奴隶
西周统治者建立了以宗法为核心的礼制,同时提出“敬天保民"的思想
材料2:夏商周时期颁行的刑书上只有刑名、刑种的规定,而无确切的罪名,人民对罪与非罪的区别只能依据传统的观念及社会道德、风俗习惯去加以甄别。
——武树臣:《中国成文法的起源》
材料1: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行修言道,礼之质也。
——《礼记·曲礼上》
德治思想的渊源:西周
法治思想的渊源
一、礼法之争——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习惯法
子产
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铸刑书”,制定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
法治
叔向
叔向反对刊布法律,理由是刑罚适用于乱世,公布刑书会使老百姓更注重争端,而不顾道德礼义。
德治
子产作刑书
(二)春秋战国时期:德法之争
一、礼法之争——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1.背景:
(1)时代特征:东周时期,王室衰微,大国争霸,礼崩乐坏。
(2)思想来源:诸侯国君纷纷寻求治国新思想,儒家德治思想与法家法治思想影响最大。
2.第一次德法之争:
子产作刑书
【思考】从唯物史观角度思考,叔向为何反对子产“铸刑书”? “铸刑书”有何深远的历史影响?
材料:三月,郑人铸刑书。叔向使诒子产书,曰:始吾有虞于子,今泽已矣!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
——《左传·昭公六年》
中国古代的制与法,相当于西方的成文法;中国古代的理与礼则相当于西方的习惯法。——吴于厪
【思考】儒家与法家各持何种意见?
儒家却认为礼可以治理社会:
儒家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是以君子恭敬撙节退让以明礼。 ——《礼记˙曲礼》
法家认为君主应该用法与刑来管理国家:
故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故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辟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故矫上之失,诘下之邪,治乱决缪,绌羡齐非,一民之轨,莫如法。厉官威名,退淫殆,止诈伪,莫如刑。
——《韩非子·有度》
主张德治,
以礼治国
主张法治,
君主用法和刑治国
一、礼法之争——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二)春秋战国时期:德法之争
3.第二次德法之争:
学派 治国思想 治国手段 理论来源
儒家
法家
孔子:①为政以德
②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
孟子:
①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
②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主张德治,
通过道德教化民众,仁和礼的手段
人性善
韩非:
①君主要以法、术、势驾驭臣下。
②君主赏罚分明,臣民必守法令。
“以法为教”“以吏为师”法和刑的手段
人性恶
商鞅:保护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颁行法令,奖励耕战)
3.第二次德法之争:
(二)春秋战国时期:德法之争
一、礼法之争——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德治与法治之争
儒家与法家之争
在思想界体现为
在法家思想的指引下,秦国富国强兵,最终统一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
儒家
法家
儒家思想并不适用于兼并战争激烈的战国时期。在重视富国强兵的君主看来,儒家的仁政与德治思想,难以落到实处。
法家思想既能带来富国强兵的现实利益,又满足了各国君主专制的愿望。法家思想更适合战国时期各国富国强兵、政令统一的需要。
VS
结合所学,思考:谁的主张会被接纳?为什么?
有积极意义
符合时代需要
孟子与梁惠王
商鞅与秦孝公
(二)春秋战国时期:德法之争
一、礼法之争——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3.第二次德法之争:
【思考】礼与刑,德与法 是否有相结合的可能性
材料:法家固然绝对排斥礼治、德治,儒家却不曾绝对排斥法律,只是不主张以法治代替礼治、德治而已……荀子思想中杂有法家思想,韩非、李斯俱出其门,绝非偶然……“以至善者待之以礼,以至不善者待之以刑”……他的书中常德刑礼法相提并论。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一、礼法之争——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二、礼法结合——封建王朝的法律与教化
秦朝:礼法对立
汉朝
以法家思想治国推动了律的编纂,朝廷还颁布了令
汉承秦律,制定《九章律》
汉武帝时期,儒家思想成为正统思想
张家山汉简
睡虎地秦简
材料1:至于秦始皇,兼吞战国,遂毁先王之法,灭礼仪之官,专任刑罚,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
——班固《汉书》
二、礼法结合——封建王朝的法律与教化
(一)秦汉时期
秦汉朝廷还颁布法律文告,称“令”。律和令都具有法律效力。

材料2:律,法也。——《尔雅》

材料3:令者教也,所以教民人;法者刑罚也,所以禁强暴也。——《盐铁论》
(二)魏晋时期:律令开始儒家化
(1)汉武帝以后儒家思想更成为主流思想,儒家知识分子以经注律。
儒法合流,形成“德主刑辅”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董仲舒
二、礼法结合——封建王朝的法律与教化
1.原因:
材料1:故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
——《晋书》
春秋决狱:以儒家经义作为指导思想的审判方式
材料2: 后人生意,各为章句(许多的学者根据儒家经典之中的章句,各自理解法律的意思,并且著书立传)。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
——《晋书》
以经注律:经学家用儒家经典来解释现法律条文
汉朝的春秋决狱和以经注律
②魏明帝在朝廷设置律博士,专用儒家思想来解释律令,进一步推动了律令的儒家化。
(二)魏晋时期:律令开始儒家化
1.原因:
维护儒家的三纲五常。
2.特点:
以经注律,法律以亲属之间的尊卑亲疏为量刑原则之一
3.目的:
二、礼法结合——封建王朝的法律与教化
材料:《晋律》首先确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定罪量刑原则,把“五服”制度与法律相结合,凡亲属之间犯罪,在刑法方面的适用原则是:亲属相犯(如杀、伤等),以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若以尊犯卑,则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在民事方面,如财产转让时违反法律,则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
“ 五服 ”,即以丧服为标志表示亲属间血缘亲疏及尊卑,共分五等,故称 “ 五服 ” 。
(三)唐朝——法律儒家化的完成
法律:编纂《唐律疏议》
(1)过程:
材料: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两者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唐律疏议》
二、礼法结合——封建王朝的法律与教化
唐律是礼法结合的典范,如对儒家伦理中的“孝”特别重视。
(2)影响:
继承了汉魏以来法律制定和阐释的经验,是中国现存最早、最为完整的封建法典,是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历代王朝大多以此为蓝本创制自己的法律。
(3)特点:
律 删繁就简
(唐初)
《贞观律》
《永徽律》
《永徽律疏》
即《唐律疏议》
十恶(《唐律疏议 名例律》) 十恶 解释 法理出典
谋反 《春秋》
谋大逆 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
谋叛
恶逆 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
不道 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为
大不敬 指斥皇帝、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 《礼记》
不孝 《甫刑》
(儒家)
不睦 殴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等行为
不义 杀本管上司、受业师及夫丧违礼的行为
内乱
三、礼法完善——封建王朝的基层教化
莫不凭黎元而树司宰,因政教而施刑法。
(三)唐朝——法律儒家化的完成
《唐律疏议卷第一·名例》
因政教而施刑罚……刑罚不可弛于国…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唐律疏议》
诸詈(骂)祖父母、父母者绞, 殴者斩
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 徒三年
诸犯死罪非十恶, 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 家无期亲成者,上请。
唐律的修撰以礼为指导思想、指导原则。礼的精神完全融入于唐律之中,礼允许的行为,唐律也允许,礼不允许的,唐律也基本不允许。礼是唐律内在的灵魂,唐律是礼外在的表现……《唐律疏议》中有大量的概念、原则、律条都来源于礼。
唐代前期关于律、令、格、式的立法有16次和20次之多……通过频繁的修订律、令、格、式,来调整法律,从而达到适应统治者需要的目的。
——黄涛《唐代五刑实施情况研究》
孝道入法
德主刑辅
礼法合一,出礼入刑
法律体系
二、礼法结合——封建王朝的法律与教化
(三)唐朝——法律儒家化的完成
【思考】材料体现了唐律的那些特点?
【思考】为什么法律与儒学的结合会越来越紧密?
材料1:儒者博而寡要,劳而少功,是以其事难尽从,然其序君臣父子之礼,列夫妇长幼之别,不可易也;法家严而少恩,然其正君臣上下之分,不可改矣。
——《史记·太史公自序》
材料2:儒家学说有多面性,如儒家也并不完全排斥法律与刑罚,儒家提倡的“礼”本身也有一定的约束力,孔子本人还做过鲁国的最高司法长官司寇。像法家一样,儒家思想也有中央集权统一思想的萌芽,只不过希望这种统一是由周天子或仁君来完成。正是这种多面性,可以说明儒家学说为什么总能发展出适合封建时代统治阶层需求的统治学说。
——《教师教学用书》选必1第113页
材料3:今师异道,人异论,百家殊方,指意不同,是以上亡以持一统;法制数变,下不知所守。臣愚以为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邪辟之说灭息,然后统纪可一而法度可明,民知所从矣。 ——《汉书·董仲舒传》
儒学和法家各有侧重,
具有互补性
儒学的多面性,
适应统治阶级需要
儒学被确定为主流,
向法治渗透
二、礼法结合——封建王朝的法律与教化
朝代 法 律
宋朝
元朝
明朝
清朝
《问刑条例》是《大明律》的子法律。
由于朱元璋制定的《大明律》不可更改,在实行的过程中难免会存在着法律与现实脱节的情况。为适应社会的需要,矫正《大明律》不可更改的弊端,在明朝中期以后,条例成为一种被广泛运用的法律形式。
弘治13年(1500年)整理修订了279条条例,颁行天下,“永为常法”,这就是《问刑条例》。 ——曾代伟主编 《中国法制史》
二、礼法结合——封建王朝的法律与教化
(四)宋元明清:继承发展
【思考】宋以后的法律制定的什么特点?
多以《唐律》为蓝本;开创了律例合编新体例
沿用唐代法律体系;宋刑统《天圣令》
唐宋法律整体弃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广泛援引唐律。
以唐律蓝本制定《大明律》,重视“例”,重修《问刑条例》,开律例合编的体例。
沿袭《大明律》,重视例,制定《大清律例》。
(1)积极性:
①推动中华法系的形成与发展,进一步弘扬了儒家传统道德伦理。
②以礼入法,以仁为本,慎用刑罚,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
(2)消极性:
①礼法结合,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模糊化,使判案有相当主观性及随意性。
②不利于人民法治意识的形成,法治意识淡薄。
劝诫图说 明代
二、礼法结合——封建王朝的法律与教化
【合作探究】“礼法结合,儒法并用”这一特点有什么积极性、以及局限性?
他们是中华法系的守护者,也是中华法系的化身,是礼法结合的典范
材料1: 二十九岁中进士“除大理评事,……以父母皆在,辞不就。”
“拯立朝刚毅 ,贵戚宦官为之敛手,闻者皆惮之”
“虽贵 , 衣服器用饮食如布衣时”
“后世子孙仕宦有犯赃者,不得放归本家……非吾子若孙也。” ——《宋史·包拯传》
以包公这位史上著名的清官为例,为什么他在百姓心中会有如此高之推崇?
材料2: 中华法系的伟大,不仅仅体现在清明官员身上,广大中等以上的官员或多或少也在思考着与实践着这些精神……基本上起到了惩恶扬善的巨大作用,绝大部分民众和官吏都力图避免违反礼制和法刑。
——邓勇《试论中华法系的核心文化精神及其历史运行》
材料3:吾中华法系之复兴,与民族之复兴,实为一贯而不可分也。
由于中华法系所具有的精神、贡献,可以成为医治世界危机的药方,其复兴势在必然。
——俞荣根等编著《中国传统法学述论——基于国学视角》
二、礼法结合——封建王朝的法律与教化
三、礼法完善——封建王朝的基层教化
朝代 教 化 夏商 西周 春秋战国 汉 魏晋 唐 宋朝 初步
形式
深入
明朝 清朝 三、礼法完善——封建王朝的基层教化
敬天保民,建立礼制
儒学德治
三纲五常
重视家训
颁行《大唐开元礼》;推广家训
康熙帝“圣谕十六条”,雍正帝《圣谕广训》,宣讲引用《大清律例》,儒家发起乡约,经政府利用推广具有约束力,与法律合流,沦为统治阶级统治工具,教化功能逐渐丧失。
明太祖朱元璋“六谕”,使乡约逐渐带有强制力
儒学士人基层化,乡约教化
教育、科举、书院讲学、授徒、族规、家训等;朱熹《家礼》、《小学》
儒学向基层渗透——理学,南宋后期逐步确立统治地位
礼不下庶人
三、礼法完善——封建王朝的基层教化
(一)汉朝:三纲五常
确立了儒学的正统地位,以“三纲五常”为主要内容对百姓进行道德教化,两汉朝廷将儒家的这种价值观融入进了国家的各项规章制度之中。
材料1:武帝受教于大儒赵绾与王臧,并接受董仲舒的建议“以教化为大务”,同时“立太学以教于国”,设痒序以化于邑,渐民以仁,摩民以谊,节民以礼。
——《汉书》
(二)魏晋:重视家训
东汉灭亡后,中国历史进入了魏晋南北朝时期。这是一个战争连年不断、政权频繁更替的大分裂时期,官学兴废无时,对子弟教育的任务因此逐渐由家庭来承担,从而使家训理论趋于成熟。
《颜氏家训》直接开后世“家训”的先河,颜之推根据自己的人生经历、处世哲学,在生活、仕宦、处世、文章、修养等各个方告诫子孙,这也促使《颜氏家训》一书内容丰富,见解独特,成为家庭教育的典范。
材料2:整齐门内,提斯子孙。——颜之推《颜氏家训》
(南北朝)颜之推
(三)唐朝
1.提倡礼治
(1)标志性法典:732年,颁布《大唐开元礼》
(2)内容:分吉、宾、军、嘉、凶五礼
(3)特点:体系庞大、体例严谨、内容繁复的礼仪法典,
秦汉以来封建礼仪制度的集大成之作。
2.社会层面:唐朝政府推广魏晋南北朝以来重视家训的经验,强化基层教化。
材料1:唐朝的礼乐制度主要体现在开元礼中,……其中吉礼的内容主要是祭祀,宾礼的主要内容是接待周边国家的君主和使节,军礼的主要内容是军事活动中的仪式,嘉礼主要包括成人、婚嫁、朝议、养老等嘉庆仪式,凶礼主要内容则是有关丧、葬及凶年赈抚、劳问疾苦等。
——赵毅、赵轶峰《中国古代史》
材料2:家法备,然后可以言养人。
——《新唐书·柳公绰传》
三、礼法完善——封建王朝的基层教化
理学从北宋周敦颐开始,到南宋朱熹集大成,程朱理学在南宋后期逐步确立统治地位。
朱熹
①社会层面:通过控制教育与科举,
授徒、书院讲学等方式
②乡里层面:乡约、族规、家训成为
士人教化乡里的范本
③家庭层面:朱熹的《家礼》和《小学》
成为家庭和幼童的行为规范
三、礼法完善——封建王朝的基层教化
(四)宋朝:
(2)传播方式:
(1)背景:
1.理学的渗透
三、礼法完善——封建王朝的基层教化
(四)宋朝
2.乡约的约束
儒学士人投身基层教化,以乡约教化乡里。北宋吕大钧兄弟是乡约的创造者,《吕氏乡约》是儒学士人教化乡里的范本。
《吕氏乡约》
材料:吕大钧兄弟受《周礼》《礼记》的影响,在北宋王安石变法提出治理乡村的保甲法之后,为了证明儒家思想同样可以为治理乡村社会做出贡献,在辞官回乡后创制《吕氏乡约》。它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乡约,对后世影响甚大。《吕氏乡约》的宗旨在于使乡民能“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要求乡民按照“长幼有序”原则遵守相关礼仪规定。它列举了酗酒、赌博、斗殴、失信、造谣等不良行为,制定了相关的惩罚措施。《吕氏乡约》规定“约正一人或二人,众推正直不阿者为之。专主平决赏罚当否”。“每月一聚,具食;每季一聚,具酒食”。“遇聚会,则书其善恶,行其赏罚”。“若约有不便之事,共议更易”。“吕氏乡约于君政官治之外别立乡人自治之团体,尤为空前之创制”。“且所约四事,偏重道德。经济教育诸要务,均在合作范围之外。”
——选编自侯少龙《传统乡约与古代乡村治理研究》等
乡约——乡里中订立的共同遵守的规约
三、礼法完善——封建王朝的基层教化
(五)明朝
(六)清朝
1.宣讲明太祖的“六谕”,使乡约逐渐带有强制力;
2.明朝儒学士人常常引用《大明律》来解释“六谕”,不遵乡约的百姓受到处罚,甚至送官府治罪。
材料:朱元璋继承“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思想传统,要求“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就是以封建礼教来束缚人民,用封建刑罚来镇压人民。
——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
基本延续明朝模式,但宣讲内容变成康熙帝“圣谕十六条”和雍正帝《圣谕广训》,宣讲时也常常引用《大清律例》。
原本有儒学士人发起的教化百姓的乡约,经政府推广而具有约束力,并与法律合流。
圣谕十六条
圣谕广训
清朝乡约仪式
【思考】相比宋朝,明朝乡约有什么变化?
(1)形式上继承儒家伦理教化精神,实质上是强制宣传最高统治者的意志。(2)君主专制强化,皇权加强对基层社会的控制。
材料:宋代一些地方实行乡约制度,其功能主要是扬善惩恶,制定规约进行道德教化,并建立民间组织和相关的赏罚,明清时期,宣讲“圣谕”成为乡约最重要的内容。当时,由地方官吏广泛推行乡约制度,设立乡约组织,每月召集百娃宣讲,教化,康熙九年颁布了乡约组织必须宣讲的《上谕十六条》,内容包含“重农桑以足衣食”“训子弟以禁非为”等。
——据杨开道《中国乡约制度》等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宋代到明清时期乡约制度的变化,并说明乡约制度的积极作用。
(1)变化:
①宋以道德教化为主,明清增加了宣讲“圣谕”的内容;②乡约组织从民间自发建立到由地方官吏推动设立。
(2)积极作用:
①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加强基层社会治理;②有利于发展生产;③促进了儒家文化和传统道德的传播。
链接高考:2018年全国一卷第41题第(1)问
三、礼法完善——封建王朝的基层教化
时期 法治 教化 礼法关系
夏朝 《禹刑》 礼不下庶人 刑礼分野
商朝 《汤刑》 西周 《九刑》 敬天保民、礼制 春秋战国 铸刑书(成文法)、法家法治 儒家德治 礼法对立
秦 《秦律》、严刑峻法 焚书坑儒 汉 沿袭秦律、《九章律》 尊崇儒术、以经注律 德主刑辅
礼法合一
魏晋 律令儒家化,以经注律,纳礼入律 唐 刑罚为用《唐律疏议》 德礼为本《大唐开元礼》 宋 《宋刑统》《天圣令》 《吕氏乡约》《家礼》 约律分立
明 《大明律》、律例合编 明太祖六谕 约律合流
清 《大清律例》 圣谕十六条、《圣谕广训》 本课小结


儒学法典化
法律儒家化
汉以后:礼法结合
秦以前:礼法分离
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伦理法为基础,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中国法律和仿照这种法律而制定的东亚、东南亚等封建国家法律的总称。中华法系是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并列的五大法系之一。中华法系的特点:礼法结合(典型特征);诸法合体,刑民不分;儒家思想影响深厚;重刑轻民,重公法轻私法;皇权至上,法律是维护君权的工具;司法从属于行政,无独立司法。
总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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