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清单】统编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册黄金知识点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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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清单】统编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册黄金知识点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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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教版八年级下册道法黄金知识点梳理
第一课 维护宪法权威
1.1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1.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的重要内容
(1)我国的国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我国的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2.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1)原因:
①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
②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的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很多资料没有①②——up注)
③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党的性质)
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
⑤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⑥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命运所系。
⑦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
(2)要求:必须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2023春季新教材新增),健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事业(2023春新教材修改)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
3.中国共产党与宪法和法律的关系
①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领导人民实施宪法和法律,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②中国共产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
4.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1)目的: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2)要求:我们要依法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担当起国家主人应尽的责任。
5.我国宪法如何保障国家权力属于人民
①宪法确认我国的国家性质,明确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②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奠定了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经济基础;
③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明确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途径和形式;
④宪法规定广泛的公民基本权利,并规定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措施;
⑤宪法还规定国家武装力量属于人民。
6.尊重和保障人权
(1)原因:
①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
②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2023年春新教材修改);
③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立法活动的基本要求。
(2)要求:它要求各级国家机关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总述)
①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广泛的基本权利,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公民享有的各项具体权利,规定了侵害权利的法律责任;(立法)
②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执法)
③监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监察)
④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分别(2023春新教材新增)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司法)
⑤国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形成全民守法的氛围和习惯,努力将人权理想变成现实。(守法宣传)
7.我国人权广泛性的表现
中国人权的特点:广泛性、公平性、真实性。
①主体广泛,既包括我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等。人权保护的对象不仅包括个人,也包括群体(2023春新教材修改);
②内容广泛,既包括平等权和人身权利、政治权利,也包括财产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等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权利。
1.2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一、设置国家机构
1.国家机构的设置
①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③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2.宪法与国家机构的关系
①宪法通过设置国家机构,授予国家机构特定职权,明确国家机构的组成、任期、工作方式等内容,使得国家权力的运行稳定有序;
②国家机构依据宪法行使权力,以实现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3.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主要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①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选举产生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机构中居主导地位;
②在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的关系方面,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
③在国家机关内部作决策、决定时,实行民主集中制。
4.宪法规范权力运行
(1)原因:
①权力是把双刃剑,运用得好,可以造福于民;如果被滥用,则会滋生腐败,贻害无穷;
②必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③规范国家权力运行以保障公民权利,这是宪法的核心价值追求;
④只有依法规范权力运行,才能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总结)
(2)要求:
①国家权力必须在宪法和法律限定的范围内行使。国家机关行使权力必须有法律依据,不能超越权限行使权力,也不能滥用权力。任何超越权限、滥用职权的行为均应承担法律责任;(国家权力的行使不能任性)
②人民通过宪法和法律将国家权力授予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不得懈怠、推诿;(法定职责必须为)
③宪法和法律还规定了国家权力行使的程序,要求国家权力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途径和方式行使。凡不按法定程序行使权力,都是违法行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④国家权力的行使不能任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总结)
第二课 保障宪法实施
2.1 坚持依宪治国
1.我国的宪法
(1)构成:我国现行宪法除序言外,设有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共四章一百四十三条。
(2)本质:我国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国家的根本法。
(3)内容:宪法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等国家生活中的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
(4)地位:
①我国宪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②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③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
④宪法是国家法制统一的基础。
2.维护宪法权威
(1)原因:
①宪法的权威关系国家的命运、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②如果宪法没有权威,法治的权威就树立不起来;如果宪法受到漠视,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
(2)要求:
①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②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必须以宪法法律为行为准则。
③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3.宪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
(1)区别:
①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而其他法律所规定的内容通常只是国家生活中的一般问题;
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其他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
③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2)联系:
①全面依法治国,保障宪法实施,必须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②宪法的规定具有原则性的特点,各种法律制度是对宪法规定的具体落实;
③宪法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确认和保障,其他法律也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2.2 加强宪法监督
1.加强宪法监督
(1)原因:
①权力行使需要接受监督。监督是权力正确行使的根本保证,不受监督的权力将导致腐败;
②为了保证国家机关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力,需要建立完备的监督公权力行使的制度体系,在这一监督体系中,宪法监督制度具有基础性意义;
③全面依法治国需要我们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宪法权威。(2023春新教材修改,之前内容为“全面依法治国需要我们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不断加强宪法监督工作。”)
(2)主体:
①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
②地方各级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内负有保证宪法和法律实施的职责。
(3)内容:
①合宪性审查和监督,即审查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宪性,使其与宪法不抵触;
②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的违宪行为,追究其违宪责任,维护宪法权威。
(4)要求:
①要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
②要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加强对宪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宪法权威;
③对于各种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2.增强宪法意识
(1)原因:
①加强宪法监督,既需要完备的制度措施,更需要人们增强宪法意识;
②宪法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我们的一生都离不开宪法的保护。
(2)举措:
①国家设立国家宪法日(12.4);建立宪法宣誓制度。
②公民要学习宪法;认同宪法;践行宪法。
第三课 公民权利
3.1 公民基本权利
1.公民基本权利
①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权利和自由、监督权)
②人身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③社会经济与文化教育权利;(财产权、劳动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文化权利)
④其他权利。(平等权、宗教信仰和自由等权利,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等特定人群的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特殊保障)
2.政治权利和自由(2023春新教材删除)
(1)我国公民享有(2023春新教材修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①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十八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②重要性: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行使这项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的基础。
(2)我国公民享有(2023春新教材修改)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重要性:有助于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
(3)我国公民享有(2023春新教材修改)监督权
①内容:我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②注意事项: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③意义:有助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2023春新教材修改)依法行使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3.人身自由
(1)含义: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2)重要性: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3)内容:
①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②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的人格尊严包括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等【2024年春修改】
③住宅不受侵犯: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④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4.社会经济权利
(1)财产权:
①重要性:我们的生存和发展及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满足,都离不开财产;
②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③内容:公民可以通过合法方式取得财产,并依法占有和使用,获得收益和进行处分。
(2)劳动权:
①含义: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劳动就业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②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③重要性:这是公民赖以生存的基础。人们通过劳动,参与社会生产与服务活动,获得劳动报酬和其他收益,既可以保障合理的生活水平,实现自身价值,也为国家和社会作出贡献。
(3)物质帮助权:
①宪法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②保障措施:为了保障公民享受这些权利,国家发展相关的社会保险(2023春新教材修改,原内容“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5.文化教育权利
(1)受教育权:
①含义:公民有按照其能力平等地从国家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并获得相应物质保障的权利;
②重要性:教育为个人人生幸福奠定基础,为人类文明传递薪火,成就民族和国家的未来;
③保障措施:国家实行义务教育制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国家制定资助政策,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2)文化权利:
①宪法规定: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造的自由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②保障措施: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6.还享有其他权利
我国公民还享有平等权、宗教信仰自由等权利,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等特定人群的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特殊保障。
3.2 依法行使权利
1.如何行使权利
(1)公民行使权利不能超越它本身的界限,不能滥用权利;
(2)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3)公民行使权利应依照法定程序,按照规定的活动方式、步骤和过程进行。
(4)公民权利受到损害,要依照法定程序维护权利。
2.维护权利守程序
(1)意义:遵守正当的程序,有利于公民实际享受权利,有效避免和化解纠纷。
(2)要求:每个公民都应该树立按照法定程序办事的意识,通过正确的途径和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3.公民维护权利的方式
(1)和解
①含义:和解是当事人之间自行解决纠纷的方式;
②适用范围:一些常见的消费、劳动争议和交通事故纠纷等;
③实施方法:当事人可以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依据宪法,直接对话,分清责任,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④优势:日常生活中大量的权益争议是通过和解解决的。
调解:
①含义:调解是通过调解组织解决纠纷的方式;
②依据:调解人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
③实施方法: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④方式:我国调解方式主要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
仲裁:
①含义:仲裁是通过仲裁机构解决纠纷的方式;
②适用范围:公民与其他个人和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争议时,可以申请仲裁;
③实施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2023春新教材新增),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并受仲裁裁决(2023春新教材修改)约束。
(4)诉讼:
①含义:诉讼是通过人民法院解决纠纷的方式;
②实施方法:公民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③方式:
a.公民遇到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民告民)
b.公民对于某些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犯罪案件)
c.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民告官)
第四课 公民义务
4.1 公民基本义务
1.公民基本义务
①遵守宪法和法律;
②维护国家利益;
③依法服兵役;
④依法纳税;
⑤其他义务:劳动的义务 、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和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
2.遵守宪法和法律
(1)原因: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全国各族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是公民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职责。
(2)具体表现:
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要求:
①忠于宪法,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
②自觉做到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共同营造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
③自觉学习法律知识,了解法律程序规定,以法律指导和约束自己的行为,做到依法办事。
3.维护国家利益
①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②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4.依法服兵役:
(1)原因:
①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公民的神圣职责;
②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公民的光荣义务。
(2)我国的兵役制度:我国实行以志愿兵役为主体的志愿兵役与义务兵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3)兵役的种类: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
(4)要求: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预备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
5.依法纳税
(1)原因: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依法纳税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
(2)后果:任何逃税(2023春新教材修改)、欠税、骗税、抗税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还享有其他义务
包括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和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
4.2 依法履行义务
1.正确认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1)关系:
①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相互依存、相互促进。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促进权利的实现;
②公民既是合法权利的享有者,又是法定义务的承担者;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③公民的某些权利同时也是义务。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劳动和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2)要求:
①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任何公民既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也不应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
②我们不仅要增强权利意识,依法行使权利,而且要增强义务观念,自觉履行法定的义务。
(3)意义
①公民权利的充分实现,可以激发公民的主人翁意识,调动其履行义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承担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
②公民自觉履行义务,促进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又为其权利的实现提供和创造更好的条件。
2.履行法定义务
(1)原因:
①法定义务是由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性;
②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是公民不可推卸的责任;
(2)要求:
①法律要求做的必须去做;②法律禁止做的坚决不做。
3.违反法定义务
(1)含义:在社会生活中,公民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或者没有实施法律要求做的行为,都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2)后果:
①违反民事法律,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②违反行政法律,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③违反刑事法律,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五课 我国的政治和经济制度
5.1 根本政治制度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地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2)基本内容:
①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②人民通过民主选举选出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
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各种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这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各自的职权,并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④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经人民代表大会充分讨论,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民主决定。
2.人大代表
(1)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有权依法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表决各项决定、提出议案和质询案。
(即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质询权)
(2)义务:人大代表必须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接受人民监督。
3.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优越性:
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以来,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展现出蓬勃生机活力;
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好制度;
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
(2)要求:
①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
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④坚持民主集中制。
5.2 基本政治制度
1.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③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2.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地位: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2)优越性:
①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它有利于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促进科学民主决策;
②有利于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③有利于凝聚人心,反对分裂,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
(3)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①性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②主题:团结和民主;
③职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平等团结互助和谐。
(2)含义:我国宪法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3)地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4)内容:
①民族自治地方: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
②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③职权:在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即根据本地方、本民族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特点,自主管理本地方、本民族的内部事务。
④民族自治地方和中央的关系: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是国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民族自治机关必须服从中央的领导。
(5)意义:
①有利于把国家的集中、统一与各民族的自主、平等结合起来;
②有利于把国家的法律、政策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具体实际、特殊情况结合起来;
③有利于把各族人民热爱祖国的感情与热爱自己民族的感情结合起来;
④有力促进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4.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1)含义:由居民或村民分别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2)地位:这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3)组织形式: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
(4)意义:实行城市居民自治和农村村民自治,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2023春新教材新增),有利于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推动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5)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内容:
①居委会:居民委员会由居民直接投票【2024春删除】选举产生;凡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重要事务,要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居民委员会实行办事公开制,定期向居民会议汇报工作,接受居民的监督。
②村委会: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可以通过村民会议等形式参与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决策与管理;村民制定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规范村委会和村民的行为。
5.3 基本经济制度
1.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①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②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2.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1)公有制经济的构成:现阶段,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①国有经济:在我国,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国有经济的生产资料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
②集体经济:集体经济的生产资料属于一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
(2)非公有制经济的构成: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外商投资经济等。
(3)地位: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4)意义: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综合国力的増强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为人民当家作主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3.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1)按劳分配:
①依据:按劳分配是由生产资料公有制决定的。
②基本内容和要求:有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必须参加劳动;在作了必要的扣除后,以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包括劳动数量和质量)为尺度对个人进行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在现阶段,要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增加劳动者劳动报酬。
(2)多种分配方式:
①让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
②此外,在一定条件下人们还可以取得社会保障收入,获得社会公益事业的帮助。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2024春修改,内容在P76相关链接】
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1)含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经济体制。
(2)市场配置资源:
①在市场经济中,生产什么、如何生产、生产多少,主要是通过价格、供求、竟争等机制来调节;
②市场机制就像一只“看不见的手”,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3)优越性: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把社会主义制度和市场经济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行科学宏观调控,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活力,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提供保障。
第六课 我国国家机构
6.1 国家权力机关
一、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1.国家权力机关
(1)组成:我国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是由人民选举的代表组成的,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决定全国和地方的重大事务。
(2)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全国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整个国家机关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
(4)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2.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立法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根据宪法和法律行使地方立法权。
(2)决定权: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和法律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利。
(3)监督权: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
(4)任免权: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和法律享有对相关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他组成人员进行选举、决定、罢免的权力。
6.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1.国家主席
(1)性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关;
(2)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元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宪法赋予的职权。
(3)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4)条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5)任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2.国家主席的职权
(1)公布法律、发布命令: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2)任免权: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3)外事权:国家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4)授予荣誉权: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
6.3 国家行政机关
一、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1.国家行政机关
(1)含义:行政机关是依据宪法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
(2)组成:我国行政机关由国务院及其领导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
(3)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都设若干工作部门,这些部门分工不同,分别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为人民群众提供服务,它们又相互配合,共同致力于提高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4)与权力机关的关系:
①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的有关法律、决议和决定;
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地方(2023春新教材删除)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5)与人民的关系: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行政机关的权力来自人民,是人民授予的。行政机关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6)职权:
根据宪法,我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管理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7)最高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层级不同,职权也不同。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8)依法行政的要求:
①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行政机关享有哪些职权,具体如何行使职权,都必须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
②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
2.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
(1)原因:为了防止工作人员出现履职不力、监管缺失、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问题,必须加强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
(2)要求: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权责要对等,失责要追究,侵权要赔偿。
6.4 国家监察机关
1.监察机关的层级构成
①我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②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2.监察委员会
(1)性质与职权: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懒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2)监察对象:依照法律规定,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
(3)与权力机关的关系:
①国家监察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②国家监察委员会由最高国家【2024春修改】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③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同时还对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受它监督。
(4)如何行使职权:
①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②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监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③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3.监察机关的职责
(1)监督职责:
①地位:监督是监察委员会的首要职责;
②法律依据:依照宪法、监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③作用:监督所有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行为,确保权力不被滥用、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2)调查职责:
①地位:调查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是监察委员会的一项经常性工作;
②作用:能有效地强化不敢腐的震慑,减少和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保持公权力行使的廉洁性。
(3)处置职责:
对不同对象的处置方式:
①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②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③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
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⑤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6.5 国家司法机关
1.人民法院:
(1)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2)组织体系:
①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③专门人民法院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等。
(3)基本职权: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通过行使国家审判权,惩办犯罪分子,解决民事和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秩序,引导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4)工作原则: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5)作用:人民法院对公民权利提供有效救济和保障,捍卫社会公平正义。
2.人民检察院
(1)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2)组织体系: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包括军事检察院等。【2024春修改】
(3)职权:行使检察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实行监督,对刑事犯罪行为代表国家提起公诉,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公正,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4)工作原则:
①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②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忠实于法律,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七课 尊重自由平等
7.1 自由平等的真谛
1.正确认识自由
①自由不是为所欲为,它是有限制的、相对的;
②必要的限制是对自由的保护;
③无限制的自由只会走向自由的反面,导致混乱与伤害。
④无论现实世界还是网络空间,自由都是法律之内的自由。自由主要指人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自己意志活动的权利。自由在法律上的体现,就是我们享有的和正当行使的各项权利。
2.法治与自由的关系
①法治与自由相互联系,不可分割;
②一方面,法治标定了自由的界限,自由的实现不能触碰法律的红线,违反法律可能付出失去自由的代价;
③另一方面,法治是自由的保障,人们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不受非法干涉和损害;
④法治既规范自由又保障自由。社会生活中,有边界才有秩序,守底线才享自由。
3.正确认识平等
(1)意义:
①平等是人类的崇高理想,是社会发展的永恒主题;
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
(2)在法律意义上的含义:在法律意义上,平等具有两层含义:其一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其二是不同情况差别对待。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要表现:
①任何公民,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同时必须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
②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违法或犯罪行为—律平等地依法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7.2 自由平等的追求
1.如何珍视自由
①珍惜宪法和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
②必须依法行使权利。
2.如何践行平等
①反对特权;
②平等对待他人的合法权利;
③敢于抵制不平等的行为;
④需要每个公民把平等原则落实到日常的生活、学习和工作中。我们要增强平等意识,努力践行平等,共同建构平等有序的社会制度。
第八课 维护公平正义
8.1 公平正义的价值
一、认识公平
1.正确理解公平
(1)含义:公平通常指人们基于一定标准或原则,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不倚的态度或行为方式。
(2)内涵及要求:公平有着丰富的内容【2024 春修改】,包括权利公平、规则公平、机会公平等。权利公平,要求每个人依法平等参与社会活动;规则公平,要求每个人都受到行为规范的约束;机会公平,要求社会为每个人提供同等的发展机会和条件。
(3)意义:
①公平是个人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②公平是社会稳定和进步的重要基础。
2.正确认识正义
(1)内涵:一般而言,正义行为都是有利于促进社会进步、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
(2)重要性:
①正义是社会文明的尺度,体现了人们对美好社会的期待和追求;
②正义是法治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之一;
③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重要价值;
④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
(3)要求:
①要求依法保障人们的正当权利,使受害者得到救济、违法者受到惩罚;(对受害者)
②要求人们分辨是非,惩恶扬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对社会)
③要求人们对弱者给予必要的扶助,以保证其有尊严地生存。(对弱者)
(4)与制度的关系:
①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重要价值。制度的生命在于正义,制度的效用在于保障正义;
②有了正义的制度,即使是社会弱势群体,也能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得到社会的关爱;
③作为社会制度中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2024春修改】的法律,更应体现正义的原则,成为维护正义的有力保障。
(5)社会正义的意义:
①有利于恰当地调整和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人们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②有利于营造和谐、稳定、安宁的社会环境,为社会发展注入不竭的动力。
8.2 公平正义的守护
1.坚守公平
(1)个人维护公平
①面对利益冲突,我们要站在公平的立场,学会担当,以公平之心待人处事;
②遇到不公平的行为时,我们要坚守原则立场,采用合理合法的方式和手段,谋求最大限度的公平。
(2)制度保障公平
①对于立法而言,在规定权利义务、分配社会资源时,要公平地对待每个人,保障每个人得到他应得的;
②对于司法而言,在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时,要公平地对待当事人,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2.守护正义
(1)原因:
①追求正义是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主题;
②正义感是公民的基本德性;
③期盼正义、实现正义、维护正义,是我们的共同心声。
(2)个人守护正义:
①个人守护正义需要勇气和智慧。面对非正义行为,一方面要敢于斗争;
②另一方面要讲究策略,寻找有效的方法,做到见义“智”为。
(3)司法维护正义:
①公正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2024春修改】。司法机关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循诉讼程序,平等对待当事人,确保司法过程和结果合法、公正;
②为了实现司法正义,国家积极推进以司法公正为核心的司法改革,要求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3.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1)原因:
①公平正义是人类追求的永恒目标,是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
②实现公平正义,是国家、社会和全体公民的共同责任。
(2)要求:
①我们要做有正义感的人,以实际行动建构正义的大厦;
②让我们从点滴事情做起,携手共进,共建共享公平正义的美好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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