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复习课件(34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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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复习课件(34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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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4张PPT)





民法典规定的自然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第三单元
就业与创业
第四单元
社会争议解决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第二课 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第三课 订约履约诚信为本
第四课 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第七课 做个明白的劳动者
第八课 自主创业与 诚信经营
第九课 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
第十课 诉讼实现公平正义
民法典规定的婚姻与家庭中民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本册知识框架:围绕“权利与义务”展开的
第二单元知识结构: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第五课:在和睦
家庭中成长
第六课:珍惜
婚姻关系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夫妻地位
平等
婚姻与家庭
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民法典》第5-6编:
婚姻家庭、继承
家和
万事兴
薪火相传
有继承
选择性必修二
《法律与生活》
一轮复习 夯实基础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考点一:家和万事兴
一、婚姻家庭中的法律关系
父母、子女、夫妻、兄弟姐妹……亲情与爱情的背后,还存在着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父母与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
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
自然血亲:
拟制血亲:
父母子女关系(亲子关系)
近亲属关系
祖孙关系
兄弟姐妹关系
抚养
教育
赡养
扶养
监护
继承
法律依据:民法典等法律为处理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准则。P42
夫妻关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既调整夫妻关系,也调整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关系
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义务 抚养 义务
教育 义务
监护 职责
权利 ①父母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
②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③更不得有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三不得)
①父母应当让适龄儿童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②不得阻碍其入学或迫使其中途退学、辍学。
①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
②承担因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未成年人犯罪的,监护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③代理未成年子女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P43相关链接:若父母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家庭成员中具有监护能力的其他近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其他愿意担任监护的个人与组织(需所在村居委会或民政部分同意)承担
①抚养、教育和监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
②有权对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并对子女进行批评教育和合理惩戒。
考点一:家和万事兴
(4)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但是对成年子女是有条件的。
对以下情况下的成年子女,父母有能力负担时,父母有教育抚养的义务:
①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②尚在校就读的(高中及以下);
拓展:有关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2)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法律地位上与婚生子女是一样的
(3)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1)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
保护的权利和义务。P43相关链接
(5)父母对子女不履行义务的处理:
①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②因迫索抚养费而发生的纠纷,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
处理。对拒绝抚养、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能仲裁!)
赡养义务
成年 意定监护制度
家庭侵权行为及 法律责任
①要求: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顾父母的特殊需要。②要求:尊重、体贴父母,不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使父母幸福安度晚年。
①内涵: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②优点(目的):适应老龄化社会需要、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③缺点:容易限制老年人的自主决定权(P45相关链接)故建议选择与老年人的财产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监护人。
①表现: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等
②法律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意:意定监护优于法定监护。
三、子女对父母的义务
考点一:家和万事兴
比较: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
行为 家庭暴力 虐待 遗弃
含义及 表现 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其它手段,对其家庭成员身体或精神,造成具有一定损害后果的行为 经常性、持续性的 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负有赡养、扶养、
抚养义务的一方,
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另一方,
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的违法行为
偶发性、间断性(一次殴打) 主要是肉体上的摧残 持续性和经常性 肉体上的摧残或精神上的折磨 处理 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委会、村委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公安机关有权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如遗弃未成年人,属于刑事犯罪)。
注意:家庭暴力是破坏家庭成员关系的罪魁祸首
拓展:比较抚养、赡养与扶养的关系
抚养 赡养(扶助) 扶养(狭义)
区别 定义 父母为子女的生活、学习等提供物质条件,在生活上加以妥善照料 子女在精神上、生活上给予父母关心和照料 平辈人之间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相互扶助
适用 范围 适用于长辈对晚辈 适用于晚辈对长辈 适用于平辈之间
联系 ①都是法律规定的家庭成员间应履行的义务,不履行这些义务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②都是构建和睦家庭的条件
“广义扶养”指一定范围内亲属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没有身份、辈分之分,是抚养、扶养、赡养的统称。
在民法典、刑法具体法律条文中使用“扶养”一词,即采用广义的解释。
1.(2020浙江1月选考,36,3分)小明八周岁时父母离异。两年后,母亲与孙某再婚,并生下女儿小玲。小明一直跟随母亲和孙某生活,直至他和小玲都成家立业。五年后,孙某病重,生活出现困难,要求小明和小玲支付赡养费。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①孙某只能要求小玲支付赡养费 ②孙某应当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③孙某有权要求小明和小玲支付赡养费 ④小明对孙某的财产有继承权
A. ①② B. ②③ C. ①④ D. ③④
[答案] D
[解析] 小明母亲离婚后与孙某再婚,并生下女儿小玲。小明一直跟随母亲和孙某生活,直至他和小玲都成家立业。据此判断,孙某有权要求小明和小玲支付赡养费,小明对孙某的财产有继承权,③④符合题意,①排除。孙某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而不是应当,②排除。
高考真题演练
含义
继承关系
要求 (先析产,后继承)
与债务清偿责任
继承权的取得方式
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
①死者是被继承人,依法承受遗产的人是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②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遗产
①析产: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
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
②原则:民法典强调继承权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
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
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不继承遗产不承担债务)
①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称为法定继承,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
②二是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称为遗嘱继承。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一、全面认识继承
考点二:薪火相传有继承
P46 相关链接2:继承权的丧失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前提
范围 和 顺序
遗产分配原则
要求 与意义
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所立遗嘱无效,根据亲疏确定法定继承顺序
①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子女,包括婚生、非婚生、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②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③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①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协商同意可以不均等);
②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③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时,可以多分;
④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①要求: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②意义:利于继承人的和睦团结和整个家庭的安宁幸福、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序良俗原则;法律对道德的促进作用)
二、处理遗产方式——法定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第一顺序,爸死了,爷没死,爷爷死时,孙子代位)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第二顺序,姑死了,爸没死,爸死时,表哥代位)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含义
形式
意义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依法律规定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及与此相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
民法典规定,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六种。
通过遗嘱处分财产,既是对遗嘱人意愿的尊重,又有助于减少继承人之间的分歧,有利于整个家庭的和睦。
③遗嘱中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该遗嘱失效,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办理
如果指定了多名继承人,其中一个或多个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那么遗嘱仍然有效,但死亡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将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①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遗嘱须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自书遗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不需见证人)
打印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公证遗嘱:证明力最强。如要变更,须到国家公证机关再行变更,否则无效
②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为准。
三、处理遗产方式—遗嘱
三、处理遗产方式—遗嘱、协议
不同点 相同点
遗嘱 继承
遗赠 遗赠抚养协议 ①在法定继承人中确定继承人及份额,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②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有效合同)
③意思表示真实,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④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国家、组织、个人,遗赠≠遗嘱继承。
受遗赠人不承受被继承人的债务
①内涵: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都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②目的:使孤寡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
优先顺序: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或遗赠)>法定继承
VS成年意定监护——近亲属、其他人、组织(负有监护职责,书面形式)
③特点: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需要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方能成立
遗嘱包括遗嘱继承和遗嘱赠予。
遗赠扶养协议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主体不同 遗赠扶养人只能是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 成年意定监护人可以是继承人,比如被监护人有多个子女,其可以选定其中一个或两个最信任的子女担任自己的监护人,也可以是其他个人或组织
职责产生方式不同 遗赠扶养人所承担的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当然具体约定需要在遗赠扶养协议中体现
意定监护是基于被监护人与监护人(即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意定监护协议(即委托合同)所产生的代理权,监护人的职责是产生于意定监护协议中的明确约定
是否有偿方面不同 对于遗赠扶养,《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受遗赠人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因此遗赠人在受遗赠人履行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后,其遗产归受遗赠人所有。 《民法典》对于意定监护人是否可以获得相应报酬未做规定,因此监护人和被监护可以在协议中约定报酬,也可以是无偿的。
知识拓展:遗赠抚养协议与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比较: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和法定继承
内涵 主体 适用条件 权利与义务 效力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继承 法定继承人 未立遗嘱或遗嘱无效 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如偿还债务) 效力最低
遗嘱继承 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 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 法定继承人 有效遗嘱 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如偿还债务) 高于法定继承
低于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遗嘱赠予 只包括财产权利, 不包括财产义务 高于法定继承
低于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抚养协议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继承人外的组织或个人 订立书面遗赠扶养协议 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最优先效力
法定继承 P238(409)-1、2;P437(411)-8、9
代位继承 P437(412)-10
遗嘱继承 P437(411)-7;P437(412)-11 未:P437(411)-9
遗赠扶养协议 P437(412)-10
继承 P236(407)-2
归纳提升:关于“遗产处理”试题的解题方法
1.遗产认定(析产):将被继承人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
2.区分处理遗产的方式:
(1)根据被继承人是否立了遗嘱或协议,判断是法定继承or遗嘱继承or遗赠or遗赠扶养协议。
(2)根据有效遗嘱的构成要件判断所立遗嘱是否有效,
(3)如有效,则按遗嘱或协议方式处理
①法律效力:遗赠抚养协议>遗嘱(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
②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多份遗嘱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③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除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外)须
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
(4)如无效则按法定继承方式处理,重点把握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分配原则
继承的含义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家和万事兴
薪火相传有继承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的义务
要求:平等原则、继承与债务清偿责任
取得继承权的根据:
继承权的丧失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
义务:抚养、教育、监护职责
权利:教育和保护
义务:赡养义务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内涵/优点/缺陷
侵权行为:家庭暴力、虐待、遗弃
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区分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
遗嘱类型: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和公证遗嘱
遗嘱继承的意义
本课小结
选择性必修二
《法律与生活》
一轮复习 夯实基础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一、本课知识体系构建:宏观把握(课前预习完成)
第六课
珍惜
婚姻
关系
平等的
人身关系
平等的
财产关系
珍惜婚姻
(结婚)
离婚
要慎重
法定条件
离婚法定方式
法律内涵、正确态度
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夫妻关系
平等的人身关系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夫妻地位
平等
特点、内容、处理的关键
夫妻法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
结婚法定条件
离婚自由及其限制
法律内涵
正确态度
婚姻制度 的基本原则
结婚 法定条件
结婚是夫妻关系的起点,
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
结婚建立的是一种长期的身份关系(身份权),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相互关心,还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①婚姻自由(结婚和离婚自由);②一夫一妻;③男女平等;
④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1)实质条件:①男女双方完全自愿;②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③符合一夫一妻制(P51名词点击);④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2)程序要件:结婚登记
②原因:是确立婚姻关系、明确夫妻权利义务必经法律程序;
对双方的人身和财产产生强制约束力(P51)
①程序:申请→审查→登记P52
一、结婚 P50
考点一: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知识拓展1: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及同居关系
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同居关系
指违反结婚条件的婚姻。 ①当事人已有配偶; ②不能结婚的亲属关系; ③不到法定年龄。 对于无效婚姻,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相关组织都可以申请无效,人民法院可依法宣告无效。 无效婚姻的宣告没有时间限制,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裁判是否宣告无效。 ①基于胁迫的婚姻; ②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 当事人可申请撤销,人民法院必须依当事人的申请撤销。 可撤销婚姻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1年内)提出,超出规定时间则不能提出申请,如需解除婚姻只能走离婚程序。 ①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②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法律后果:
当事人不是夫妻关系,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同居期间当事人各自继承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处理。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①二者自始都没有法律约束力。
②子女和财产的处理规则相同,都是按同居关系处理。
①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②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
③符合一夫一妻制P51相关链接 ④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直系血亲
祖父母
外祖父母
父、母
伯、叔、姑
舅、姨
伯叔姑的子女
伯叔姑的孙子女
或外孙子女
伯叔姑的曾孙子女
或外曾孙子女
旁系血亲
自己
子女
孙子女
或外孙子女
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的子女
兄弟姐妹的孙子女
或外孙子女
舅姨的子女
舅姨的孙子女
或外孙子女
舅姨的曾孙子女
或曾外孙子女
旁系血亲
旁系血亲
一代
旁系血亲代数计算:先找到同源血亲,自己作为基础算一代,同源血亲是几代就是几代。
如果两边数目相等,则任何一边的数目即为代数;如果两边数目不相等,则以大的计算。
三代旁系血亲
四代旁系血亲
◇自己和舅舅是几代旁系血亲呢?
◇自己和表妹的儿子是几代旁系血亲呢?
案例一:男青年小武的父亲与女青年小美的母亲是表兄妹。小武与小美青梅竹马,两人年龄相差3岁。经过多年追求,小武如愿在24周岁时与小美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并不了解两人的亲戚关系。
案例二:男青年小张与同村女青年小梅恋爱。两人在村里举办婚礼后,就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案例三:男青年小罗19周岁,经人介绍认识同龄女青年小英。两人恋爱一年后准备结婚。由于小罗的年龄未达到法定婚龄,于是小罗伪造证件,与小英登记结婚。
思考:上述情形中,当事人的婚姻是否受法律保护?为什么?
第四代旁系血亲,且年龄符合,允许结婚,婚姻有效
未进行结婚登记,不受法律保护
不到法定结婚年龄,伪造证件,婚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案例分析
离婚自由
离婚自由的限制
离婚方式
①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军婚保护——不忠、家暴、恶习除外)
③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可以。(妇女权利的保护——除非妇女主动提出)
法律规定了离婚自由,但反对轻率离婚
一、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双方自愿情况
①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问题达成协议;
②申请离婚登记后三十日(冷静期)届满,当事人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③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时起,夫妻关系解除。
二、离婚
②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生效之时,夫妻关系解除
二、裁判离婚(诉讼离婚):由人民法院管辖和处理的离婚--单方自愿情况
①基本程序:法院调解→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判决离婚
注: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当事人违反告知另行登记结婚的,构成重婚。
离婚后抚养 探望 孩子 的权利
②探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P53链接
①抚养:离婚后,不满2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2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二、离婚
拓展:离婚自由的条件: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3.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确立
内容
核心
登记结婚
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表现在生活中:平等行使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平等≠均等 要考虑男女在生理上的差异,
合理分工,共担责任。-P54
一、夫妻关系
考点二:夫妻地位平等
表现
意义 ②所生子女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
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标志
只有夫妻双方自由平等、相互欣赏、互谅互让,才能成就美满婚姻、和谐家庭。
夫妻双方都要履行家庭义务。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妥善安排家务的分配,不应该借口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而拒绝履行家庭义务。
二、夫妻平等的人身关系—强调人格独立
①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1.平等的姓名权
2.人身自由权
内容
法定财产
约定财产
夫妻财产关系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P55
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约定财产制);
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法规处理(法定财产制)
约定制优于法定制
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权利平等
②婚姻关系不成立时的财产是夫妻个人财产,处理权归所有者一方所有
三、夫妻平等的财产关系
A、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的部分及其自然增值;B、工资、奖金、劳务报酬;C、生产、经营、投资(如炒股、出租)的收益;
D、知识产权的收益(婚前发表婚内获得的稿酬、婚内发表离婚后取得的稿酬)
E、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F、住房补贴、公积金、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A、一方的婚前财产(如全额购房)B、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C、婚前投资的本金;孳息(果树上的果子、存款和国债利息)和自然增值(婚前房子增值);
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拆迁补偿款(属于房子折现)
D、知识产权归个人;婚前取得的稿酬;婚内创作离婚后发表取得的稿酬。
E、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F、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①夫妻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约定决定夫妻财产的归属。
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P55相关链接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婚前个人财产于婚后取得的收益属于个人财产的,一般包括孳息、自然增值。
2.自然增值:
1.孳息:
①是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②天然孳息是依物的自然属性而产生的物,如:果树、动物的出产物,及其他依原物的使用方法所收获的物。
③法定孳息是因法律关系由原物所生的物,如:储蓄存款所得的利息。
①是指因所有人以外的因素而出现的价值增长状态,所有人未投入时间、精力、智力和额外金钱,通常是由于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变化而产生的。如婚前所购房屋因房价上涨而增值部分。
②由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并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原则上认定房屋所有权归登记名义人个人所有。但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的部分及其自然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孳息与自然增值”
◇关于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1.婚前创作发表,婚后取得稿费→共同财产;
2.婚后创作发表,但未取得,离婚后取得稿费,属于明确可取得的→共同财产;
3.婚后创作,离婚后发表所得→个人财产。
◇婚前个人房产:
1.婚前个人房产,婚后进行拆迁所得的补偿款→个人财产(这是对房屋价值的变现);
2.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出租所得→共同财产(这是一种对房屋的投资行为)。
◇婚前个人存款:
1.婚后取得的利息——个人财产(法定孳息)
2.婚后国债利息——个人财产(法定孳息)
3.婚后买股票收益——共同财产(投资)
关于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
★知识拓展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财产来源 财产归属
婚后,张某用婚前个人积蓄20万元购买股票,获利6万元
张某用婚后其父赠与的30万元购买企业债券,获利2万元。
婚后,张某和妻子李某用共同积蓄购得一套价值80万的房子,仅以张某的名字登记。
婚姻期间由于小张工作突出,公司奖给其的一辆价值8万元的一辆小汽车。
小李在送孩子上学途中由于车祸而获得的当事人医疗赔偿6万元。
小李为小张购买的一套高档西服2000元。
小张向小李婚前承诺,婚后如果提出离婚,就一次性支付“分手费”20万元。
20万归张某,6万为共有
夫妻共有
夫妻共有
夫妻共有
小李所有
小李所有
小张所有
课堂巩固
夫妻债务
约定财产的 夫妻债务
离婚财产分割 补充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1.约定的构成要件:合法夫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平等自愿、内容合法;
2.形式:应当书面
3.约定时间:婚前、婚后,可变更,甚至附条件或附期限。
三、夫妻平等的财产关系
①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
共同债务
夫妻
个人债务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赌如博)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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