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与婚姻 专题复习课件(共22张PPT)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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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与婚姻 专题复习课件(共22张PPT)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

资源简介

(共22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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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标要求】
家庭与婚姻
1. 熟知监护、抚养、扶养、赡养、继承等民事关系,培育家庭责任意识。
2. 理解婚姻法律关系,阐释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
专题二 家庭与婚姻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珍惜婚姻关系
家和
万事兴
薪火相传有继承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夫妻
地位平等
育小职责大
敬老是义务
珍惜婚姻
离婚要慎重
平等的人身关系
平等的财产关系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义务:抚养教育监护
权利:约束引导批评
教育
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侵权家庭成员权益的行为及法律责任
法定继承有顺序
遗嘱继承重意愿
继承、继承关系
继承的要求、继承权的取得
遗嘱的含义、特点、类型
通过遗嘱来处分遗产的方式
结婚的含义、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结婚的法定条件及登记程序
离婚冷静期
离婚的方式
人格独立
人身自由
夫妻财产
夫妻债务
家庭与婚姻
【知识体系】
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2.成年子女对父母赡养的义务?
3.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目的、含义、优缺点)?
4.法定继承的顺序、范围、原则
5.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
6.遗嘱的类型和效力?
7.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结婚的法定条件和登记程序?
8.法律对离婚自由的限制有哪些?
9.夫妻地位平等:含义、实质、表现?
10.处理夫妻财产的方式——约定、法定?
11.夫妻个人、共同财产的范围?各自处分原则是什么?
12.夫妻债务(个债、共债)
复习重点知识
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父母对子女的义务 ①不仅有抚养义务,也有教育义务。
父母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更不得有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父母应当让适龄子女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阻碍其入学或迫使其中途退学、辍学
②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在履行监护职责时,父母应当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利益。
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父母对子女的权利 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
父母有权对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并对子女进行批评教育和合理惩戒
重要考点解析
成年子女 对父母的 赡养义务 经济上供养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顾父母的特殊需求。尊重、体贴父母,不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使父母幸福安度晚年
成年意定 监护制度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意定监护优于法定监护)
法律责任 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继承 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先析产再继承)
继承制度 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代与代之间爱的延续和传递,是代际传承的重要保障
继承与 债务清 偿责任 ①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
②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
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遗嘱继承:基于合法有效(多份看最后)遗嘱的指定。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形式有自书遗嘱、公证遗嘱、打印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3.正确理解继承
继承权的丧失 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③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④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⑤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3—5项未必丧失继承权)
继承份额的 分配原则 ①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②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③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④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⑤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指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和法定继承
遗赠抚养协议 遗嘱继承 遗赠 法定继承
内涵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 具体继承人及份额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 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 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 以外的组织、个人 依照法律规定的
继承人范围
和顺序继承
主体 继承人以外 的组织或者个人 法定继承人 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法定继承人
适用条件 订立书面遗赠扶养协议 被继承人 立有有效遗嘱 通过遗嘱赠与 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所立遗嘱无效
权利义务 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 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包括财产权利 和财产义务 (如偿还债务) 只包括财产权利, 不包括财产义务。 包括财产权利
和财产义务
(如偿还债务)
效力 最优先效力 低于遗赠扶养协议, 高于法定继承。 效力最低
总结 继承问题答题思维步骤
1.继承什么,析产+继承
2.有无遗嘱、是否有效(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遗嘱需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
3.无效按照法定继承,遇到有效遗嘱必答“遗嘱继承法律效力优于法定继承”
谁继承?理清人物关系,确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子女
(a养子女,b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c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同样的继承权利。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去世情况的,代位继承(必须是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只能继承其父母有继承权的遗产份额
4.继承原则:大原则+小原则(如: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都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根据材料)
5.多份遗嘱: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6.同居关系先分析现有存款是不是共有财产,再说明同居关系不具有继承权利。
4.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
角度 内容
结 婚 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等
法定的结婚条件 ①必备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符合一夫一妻制
②禁止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法定的结婚登记程序 申请——审查——登记
角度 内容
离 婚 离婚的方式 当事人既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裁判离婚
调解无效后,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 ①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含义
表现
意义
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地位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平等。
(1)重要体现:人格独立(人格平等)
①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不因婚姻生活的具体环境,双方的职业、收入和彼此的扶养关系而发生变化。(姓名权)
②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只有夫妻双方自由平等、相互欣赏、互谅互让,才能成就美满婚姻,构建和谐家庭。
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这些自由是夫妻双方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人身自由权)
(2)重要标志:人身自由
5.夫妻平等的人身关系
内容
夫妻财产的确定
法定财产制
夫妻财产主要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夫妻财产≠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1)夫妻共同财产
①法定范围: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如:夫妻约定的共同财产) ;
②处理原则: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2)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①法定范围: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婚前一方首付购置房产,婚后以其个人财产偿还的(但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的部分及其自然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②处理原则:个人财产,处理权归一方所有
6.夫妻平等的财产关系
约定财产制 债务清偿 处理好夫妻间财产问题的关键
(1)原则: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2)形式: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
(可婚前/婚后约定,也可以变更,甚至附条件或期限)
【个人债务】 (1)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由双方协议清偿。
“相互坦荡,遇事商量”
◇关于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1.婚前创作发表,婚后取得稿费→共同财产;
2.婚后创作发表,但未取得,离婚后取得稿费,属于明确可取得的→共同财产;
3.婚后创作,离婚后发表所得→个人财产。
◇婚前个人房产:
1.婚前个人房产,婚后进行拆迁所得的补偿款→个人财产(这是对房屋价值的变现);
2.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出租所得→共同财产(这是一种对房屋的投资行为)。
◇婚前个人存款:
1.婚前投资婚后收益——婚后取得的利息/股票/债权收益→个人财产(法定孳息、自然增值)
2.婚后用个人财产投资——买股票/债权所获收益→共同财产(投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
关于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
1.“压岁钱”起源于汉朝,原意是为孩子祈福辟邪,随着时间的推移,“压岁钱”逐渐演变成春节期间长辈给晚辈的一种祝福。那么,带着美好祝福的“压岁钱”应该属于谁,又由谁来支配呢?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8周岁以下的孩子,“压岁钱”归孩子的监护人所有
②“压岁钱”属于赠与行为,“压岁钱”所有权归孩子
③未满8周岁的孩子,不能独立支配“压岁钱”
④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有权随意支配孩子的“压岁钱”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C
【例题解析】
2.一生未婚育的老人高女士,因常年受邻居曹某照料,便与曹某签订了意定监护协议。然而,一段时间后二人产生矛盾,高女士依据协议约定,办理了解除意定监护协议的手续。随后,高女士聘请薛某为保姆,并与其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高女士去世后,曹某诉至法院,声称自己对高女士扶养较多,依法应分得老人部分遗产。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规定不适用于意定监护与遗赠扶养协议
②高女士与薛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体现其真实意愿受法律保护
③意定监护协议签订后高女士就失去了自主决定相关事务的权利
④曹某曾为高女士意定监护人并尽义务可以享受部分遗产继承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A
3.王某早年丧夫,独自抚养独子李某成人。后王某患疾需人照顾,但李某不理不顾,亦不承担治疗费用。随后王某与邻居张某签订《协议书》,约定张某负责王某生养死葬及一切费用,王某去世后将名下一套房产赠与张某。张某依约履行义务直至王某离世,但李某却以自己是独子为由要求继承该房产。张某诉至法院。关于本案,以下判断正确的是( )
①若存在多个同位法定继承人,分配遗产时李某应当不分或少分
②若李某是王某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应当获得该房屋的全部产权
③张某与王某签订了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是王某的意定监护人
④张某依约履行扶养义务,应按约定获得王某名下该房产所有权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B
4. (2024·浙江·高考真题)常某和丈夫梁某离婚后,黄某将两人告上法庭,称梁某向其借款两笔,至今未还。法院查明:两笔借款均发生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第一笔借款被梁某用于打赏网络主播,第二笔借款被梁某用于给两人之子购买高档玩具,但常某并不知情。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①常某和梁某应当对第一笔借款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②常某和梁某应当对第二笔借款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③黄某若不能提供借款的支付凭证,就会败诉
④一审裁判后,常某和梁某均可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上诉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D
5.张某和李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因感情破裂,于2024年11月申请登记离婚,并进入了为期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但在冷静期内,张某向赵某借款6万元用于赌博,并出具了借条,约定于2025年2月1日前还清。还款期限届满后,张某未能按时还款,赵某遂将张某及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和李某共同偿还借款6万元及利息。本案中( )
①张某虽是以个人名义借款,但仍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②因借款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因此李某也有还款义务
③张某借款并未用于家庭开支,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④基于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法院对赵某的诉求会部分支持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D
6.2025年2月,26岁的独生子刘小某的父亲因意外突然去世。刘小某认为自己是唯一法定继承人,应继承父母全部遗产(包括两套房产及存款)。但刘小某的父亲在2023年与其生母王某离婚后,又与李某再婚(未生育子女)。李某认为,“刘小某因对父母未尽赡养义务丧失继承权,不应该参与遗产的分配。”刘小某则反驳:“父母离婚后,李某与父亲结婚仅两年,无权分遗产。”此外,刘小某的祖母(父亲之母)尚在世,但刘小某认为“祖母已由叔叔赡养,不应参与继承”。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分别对刘小某和李某的主张进行评析。
①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者遗嘱无效时,按法定继承分配遗产。父母、配偶、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李某为刘小某父亲的再婚配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刘小某的祖母,作为被继承人的母亲,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李某和刘小某的祖母均享有继承权。
②有扶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未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若刘小某长期未履行赡养义务,法院可酌情减少其继承份额,但是不会丧失继承权。
7.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戴某与第一任丈夫生育庞小某,丈夫于1992年离世。与第二任丈夫蔡某于2017年离婚。2019年开始,戴某因身患多种疾病,长期卧床,需要人陪护照顾,求助庞小某,庞小某不顾不理,还表示不愿意负担母亲日后的治疗费用。戴某后与蔡某签订《协议书》,约定由蔡某作为扶养人,负责照顾戴某日后生活起居,支付医疗费并处理丧葬事宜,戴某去世之后,将其名下房屋赠与蔡某。签订协议后,蔡某依约履行义务直至戴某离世。蔡某处理完戴某的丧葬事宜,依据《协议书》主张权利时,庞小某拒绝协助蔡某办理房屋变更登记事宜。蔡某遂将庞小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取得戴某名下房屋。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相关知识,分析法院是否应该支持蔡某的诉讼请求,并说明理由。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戴某与蔡某签订的《协议书》性质上属于遗赠扶养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蔡某对戴某生前尽了扶养义务,在戴某死后也为其办理了殡葬等事宜,有权取得戴某名下房屋。故法院应支持蔡某的诉讼请求。支持蔡某的请求还有利于为人民群众提供行为准则和价值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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