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11 民事权利义务与家庭婚姻 核心考点3 家庭与婚姻 (课件共34张PPT+ 学案含解析)2026届高中思想政治二轮专题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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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11 民事权利义务与家庭婚姻 核心考点3 家庭与婚姻 (课件共34张PPT+ 学案含解析)2026届高中思想政治二轮专题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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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考点三 家庭与婚姻
核|心|整|合
抢分点1 正确处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
(1)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与权利
义务 抚养与 教育 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更不得有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应当让适龄子女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阻碍其入学或迫使其中途退学、辍学
监护 职责 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利益
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权利 有权对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并对子女进行批评教育和合理惩戒
(2)子女对父母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赡养父母,要求子女经济上供养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顾父母的特殊需要。赡养父母,要求子女尊重、体贴父母,不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使父母幸福安度晚年。
(3)父母与子女共同的义务
不得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等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
抢分点2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项目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含义 是指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等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方式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
依据 法律的直接规定 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
继承 份额 ①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②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③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④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⑤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继承 顺序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虽然遗嘱继承人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却不受顺序的限制,按照遗嘱的指定,继承遗产的可以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也可以是第二顺序的继承人
法律 效力 其法律效力落后于遗嘱继承 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抢分点3 夫妻人身与财产关系
(1)夫妻关系
核心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表现 平等的人身关系 ①强调夫妻双方的人格独立。人格独立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②夫妻双方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是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平等的财产关系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2)夫妻财产关系
比较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夫妻约定财产
内涵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夫妻双方约定归谁所有的财产
具体 内容 ①工资、奖金、劳务报酬;②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①一方的婚前财产;②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③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①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②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③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处置 方式 夫或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双方各自对个人财产享有独立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
特别 提醒 ①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另一方不能以未授权、不知道为由予以否认。③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热|点|命|题
视角1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1.(2025·山东卷)郭某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工作,2021年与何某结婚。2022年,郭某以个人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购买了房屋A与何某共同居住。2023年,郭某与S公司签订专利许可协议并收取费用。何某和郭某一直全力照顾何某外祖母的生活。2024年,何某外祖母订立遗嘱,明确其名下的房屋B归何某所有,其他财产归何某行动不便的母亲。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①虽然房屋A由郭某个人贷款,但房贷仍可成为郭某夫妻共同债务 ②郭某的专利虽被S公司付费使用,但只要保密得当就可一直受法律保护 ③郭某可通过成年意定监护制度保护何某外祖母合法权益 ④当遗嘱发生效力时,何某将以遗嘱继承方式取得房屋B的所有权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视角2 珍惜婚姻关系
2.(2025·北京卷)遗嘱关乎财富与爱的传承,普及遗嘱是社会共同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生前先办理了公证遗嘱,临终前又立了一份录像遗嘱,两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应以公证遗嘱为准
B.乙立遗嘱将所有财产留给女儿,则女儿凭该遗嘱继承乙的遗产时不需要承担乙未偿还的债务
C.丙生前仅立有一份遗嘱,但该遗嘱因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而被认定无效,则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D.丁立遗嘱表示去世后要将自己收藏的字画赠给美术馆,这属于遗嘱继承
3.(2025·云南卷)甲得知好友患重病急需医疗费,打算相助。目前,甲的财产状况为:未到期婚前债权6万元;婚前房屋1套,婚后与他人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租金每年3万元;婚后存款10万元。甲可依法采用的筹措医疗费的办法有(  )
①与债务人协商提前偿还债务 ②预支3万元房租,事后经配偶追认 ③从夫妻共有存款中,拿出5万元赠与好友 ④经配偶同意后,以房屋的土地所有权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视角3 综合考查“家庭与婚姻”
4.(2025·河北卷,节选)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老年人期盼老有所养、老有所医,然而,现实生活中的纠纷仍时有发生。
胡大爷与老伴育有一儿一女,老伴已过世。儿女就胡大爷的赡养问题订立合同,其中包含如下内容:儿子放弃继承权;女儿负责照料父亲,儿子不再承担父亲的赡养义务。天有不测风云,胡大爷突发重病,生活不能自理。女儿为给父亲治病花光了家中的全部积蓄,生活遇到了极大困难,向胡大爷儿子求助。儿子认为:合同约定在先;自己既不需要出钱,也不需要照料父亲。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判断胡大爷儿子的观点是否成立,并分别从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说明理由。
抢分快招30 三步法——解法律案例试题
解答法律案例题,首先要熟悉法律知识,要像法官一样运用法律条款“判案”,学会分析“案情”,将材料中的案例抽丝剥茧,把法律关系一层一层搞清楚,能够正确认识这些法律关系并确定其性质。然后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变动等角度出发,确定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权利义务。具体来说,可以分三步走:
第一步 寻找事实依据 根据设问与材料,找出所有的主体;结合材料,梳理主体关系与主体行为
第二步 寻找法律依据 依据设问与材料信息,找到相关法律依据,并且准确表述其内容
第三步 定性“判案” 根据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对主体行为进行定性,说明其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违反了什么样的法律规定,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注意分析时还要考虑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快招速练]
(2025·贵州模拟)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2025·安徽模拟)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崔女士与陈某为再婚家庭。婚后,陈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陈某与前妻育有一女陈小某。崔女士与陈某结婚时,陈小某15岁,平时住校,周末及假期回家居住。崔女士与陈某未生育子女。之后,双方因家庭矛盾分居两年,崔女士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决其与陈某离婚,并由陈某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250万元。陈某辩称,因崔女士与其女儿陈小某关系紧张,超出其可忍受范围,双方感情已破裂,同意离婚。崔女士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没有贡献,而且家庭开销均由陈某负担,故只同意支付100万元补偿款。诉讼中,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600万元。最后法官做出判决双方离婚,陈某向崔女士支付房价120万元。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分析法官的判决是否合理。
核心考点三
【热点命题】
1.A 解析 房屋A虽由郭某以个人名义贷款购买,但用于夫妻共同居住,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房贷可成为夫妻共同债务,①正确。成年意定监护制度要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意识清醒时,以书面形式与近亲属或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协商确定监护人,以便在其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题干中,何某外祖母于2024年订立遗嘱,表明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郭某可通过成年意定监护制度与其协商订立监护协议,以保护其合法权益,③正确。专利保护具有法定期限,且专利需公开才能获得保护,与保密无关。专利到期后即进入公共领域,不再受法律保护,题干中“保密得当就可一直受法律保护”混淆了专利与商业秘密(商业秘密需保密且无期限),②排除。何某作为外孙,非法定继承人,因此外祖母将房屋B留给何某的行为属于遗赠,而非遗嘱继承,④排除。故选A。
2.C 解析 根据民法典的新规定,公证遗嘱不再具有高于其他遗嘱的效力。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因此甲临终前的录像遗嘱是最后一份遗嘱,应以其为准,而非公证遗嘱,A项错误。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可见,女儿凭该遗嘱继承乙的遗产时需要承担乙未偿还的债务,但超过部分可以不负清偿责任,B项错误。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但若遗嘱无效,则按法定继承办理。丙的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而被认定无效,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C项正确。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这属于遗赠。遗赠不属于继承,遗嘱继承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因此丁立遗嘱将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如美术馆),属于遗赠,D项错误。故选C。
3.A 解析 甲拥有未到期的婚前债权6万元,这属于其个人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有权与债务人协商变更债务履行期限,所以甲可协商让债务人提前还款来筹措资金,该做法合法,①入选。房租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预支3万元房租,但是需要事后得到配偶追认,②入选。婚后存款1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甲单独拿出5万元赠与他人,若未经过配偶同意,就擅自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行为不合法,③不选。我国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个人无法取得土地所有权。以“以土地所有权抵押”的说法本身错误,④做法不合法,不选。故选A。
4.答案 胡大爷儿子的观点不成立。
法律层面:①赡养父母是公民的法定义务,根据《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该义务不能通过协议免除。②合同约定无效,儿子与女儿订立的合同条款(儿子不承担赡养义务)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③继承权与赡养义务无关,儿子不能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道德层面:第一、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应当自觉履行对父母的赡养责任,体现孝道和家庭责任感。第二、家庭成员应互相扶持,在父亲患病、妹妹经济困难的情况下,儿子应主动承担赡养责任,而非推卸义务。第三、诚信友善是社会公德,儿子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不利于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综上,胡大爷儿子必须依法承担赡养责任,同时应弘扬孝亲敬老的传统美德。
解析 审材料,提取关键信息,链接教材知识。有效信息①:女儿负责照料父亲,儿子不再承担父亲的赡养义务→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是民法典关于成年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本案中,儿子不再承担父亲的赡养义务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有效信息②:儿子认为:合同约定在先;自己既不需要出钱,也不需要照料父亲→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是无效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儿子因放弃继承权不再承担父亲的赡养义务的合同条约违背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有效信息③:儿子放弃继承权,女儿负责照料父亲,儿子不再承担父亲的赡养义务→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是继承权与成年子女赡养父母义务的关系。本案中,继承权可以放弃,成年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不能放弃。有效信息④:女儿为父亲治病花光了家中的全部积蓄,生活遇到了极大困难,向胡大爷儿子求助→可运用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的知识,从全面依法治国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角度分析说明,胡大爷儿子必须承担赡养责任。
【快招速练】
答案  ①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当事人可以离婚。崔女士与陈某因生活琐事及与对方家人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应予以判决离婚。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判决。③案涉房屋系陈某婚前财产,陈某于婚后为崔女士“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④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该房屋原为陈某婚前个人财产,崔女士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无贡献,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多年,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判决崔女士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20万元是合理的。
解析 第一步:审设问。明确题型、作答范围、问题限定和作答角度。本题是原因类主观题。明确本题考查的知识范围是法律与生活,设问指向是运用珍惜婚姻关系的知识进行说明。第二步:审材料,提取关键词,链接教材知识。有效信息①:双方因家庭矛盾分居两年→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是关于离婚条件的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崔女士与陈某因生活琐事及与对方家人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应予以判决离婚。 有效信息②:崔女士主张陈某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250万元,陈某只同意支付100万元补偿款→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是关于离婚方式的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判决。有效信息③:婚后,陈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是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案涉房屋系陈某婚前财产,陈某于婚后为崔女士“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有效信息④:崔女士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没有贡献,而且家庭开销均由陈某负担→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是夫妻财产分割比例的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该房屋原为陈某婚前个人财产,崔女士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无贡献,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多年,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判决崔女士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20万元是合理的。第三步:整合信息、组织答案。注意设问要求与材料信息、课本知识的结合。(共34张PPT)
家庭与婚姻
核心考点三
抢分点1 正确处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
(1)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与权利
义务 抚养与 教育 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更不得有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应当让适龄子女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阻碍其入学或迫使其中途退学、辍学
义务 监护 职责 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利益
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权利 有权对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并对子女进行批评教育和合理惩戒
(2)子女对父母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赡养父母,要求子女经济上供养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顾父母的特殊需要。赡养父母,要求子女尊重、体贴父母,不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使父母幸福安度晚年。
(3)父母与子女共同的义务
不得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等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
抢分点2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项目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含义 是指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等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方式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
依据 法律的直接规定 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
继承 份额 ①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②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③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④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⑤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继承 顺序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虽然遗嘱继承人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却不受顺序的限制,按照遗嘱的指定,继承遗产的可以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也可以是第二顺序的继承人
法律 效力 其法律效力落后于遗嘱继承 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抢分点3 夫妻人身与财产关系
(1)夫妻关系
核心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表现 平等的 人身关系 ①强调夫妻双方的人格独立。人格独立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②夫妻双方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是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平等的 财产关系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2)夫妻财产关系
比较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夫妻约定财产
内涵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夫妻双方约定归谁所有的财产
具体 内容 ①工资、奖金、劳务报酬;②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①一方的婚前财产;②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③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①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②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③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处置 方式 夫或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双方各自对个人财产享有独立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
特别 提醒 ①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另一方不能以未授权、不知道为由予以否认。③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视角1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1.(2025·山东卷)郭某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工作,2021年与何某结婚。2022年,郭某以个人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购买了房屋A与何某共同居住。2023年,郭某与S公司签订专利许可协议并收取费用。何某和郭某一直全力照顾何某外祖母的生活。2024年,何某外祖母订立遗嘱,明确其名下的房屋B归何某所有,其他财产归何某行动不便的母亲。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①虽然房屋A由郭某个人贷款,但房贷仍可成为郭某夫妻共同债务 ②郭某的专利虽被S公司付费使用,但只要保密得当就可一直受法律保护 ③郭某可通过成年意定监护制度保护何某外祖母合法权益 ④当遗嘱发生效力时,何某将以遗嘱继承方式取得房屋B的所有权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房屋A虽由郭某以个人名义贷款购买,但用于夫妻共同居住,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房贷可成为夫妻共同债务,①正确。成年意定监护制度要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意识清醒时,以书面形式与近亲属或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协商确定监护人,以便在其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题干中,何某外祖母于2024年订立遗嘱,表明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解析
郭某可通过成年意定监护制度与其协商订立监护协议,以保护其合法权益,③正确。专利保护具有法定期限,且专利需公开才能获得保护,与保密无关。专利到期后即进入公共领域,不再受法律保护,题干中“保密得当就可一直受法律保护”混淆了专利与商业秘密(商业秘密需保密且无期限),②排除。何某作为外孙,非法定继承人,因此外祖母将房屋B留给何某的行为属于遗赠,而非遗嘱继承,④排除。故选A。
解析
视角2 珍惜婚姻关系
2.(2025·北京卷)遗嘱关乎财富与爱的传承,普及遗嘱是社会共同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生前先办理了公证遗嘱,临终前又立了一份录像遗嘱,两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应以公证遗嘱为准
B.乙立遗嘱将所有财产留给女儿,则女儿凭该遗嘱继承乙的遗产时不需要承担乙未偿还的债务
C.丙生前仅立有一份遗嘱,但该遗嘱因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而被认定无效,则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D.丁立遗嘱表示去世后要将自己收藏的字画赠给美术馆,这属于遗嘱继承
根据民法典的新规定,公证遗嘱不再具有高于其他遗嘱的效力。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 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因此甲临终前的录像遗嘱是最后一份遗嘱,应以其为准,而非公证遗 嘱,A项错误。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
解析
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可见,女儿凭该遗嘱继承乙的遗产时需要承担乙未偿还的债务,但超过部分可以不负清偿责任,B项错误。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但若遗嘱无效,则按法定继承办理。丙的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而被认定无效,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C项正确。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这属于遗赠。遗赠不属于继承,遗嘱继承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因此丁立遗嘱将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如美术馆),属于遗赠,D项错误。故选C。
解析
3.(2025·云南卷)甲得知好友患重病急需医疗费,打算相助。目前,甲的财产状况为:未到期婚前债权6万元;婚前房屋1套,婚后与他人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租金每年3万元;婚后存款10万元。甲可依法采用的筹措医疗费的办法有(  )
①与债务人协商提前偿还债务 ②预支3万元房租,事后经配偶追认 ③从夫妻共有存款中,拿出5万元赠与好友 ④经配偶同意后,以房屋的土地所有权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甲拥有未到期的婚前债权6万元,这属于其个人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有权与债务人协商变更债务履行期限,所以甲可协商让债务人提前还款来筹措资金,该做法合法,①入选。房租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预支3万元房租,但是需要事后得到配偶追认,②入选。婚后存款1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甲单独拿出5万元赠与他人,若未经过配偶 同意,就擅自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行为不合法,③不选。我国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个人无法取得土地所有权。以“以土地所有权抵押”的说法本身错误,做法不合法,④不选。故选A。
解析
视角3 综合考查“家庭与婚姻”
4.(2025·河北卷,节选)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老年人期盼老有所养、老有所医,然而,现实生活中的纠纷仍时有发生。
胡大爷与老伴育有一儿一女,老伴已过世。儿女就胡大爷的赡养问题订立合同,其中包含如下内容:儿子放弃继承权;女儿负责照料父亲,儿子不再承担父亲的赡养义务。天有不测风云,胡大爷突发重病,生活不能自理。女儿为给父亲治病花光了家中的全部积蓄,生活遇到了极大困难,向胡大爷儿子求助。儿子认为:合同约定在先;自己既不需要出钱,也不需要照料父亲。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判断胡大爷儿子的观点是否成 立,并分别从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说明理由。
①胡大爷儿子的观点不成立。②法律层面:①赡养父母是公民的法定义务,根据《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该义务不能通过协议免除。②合同约定无效,儿子与女儿订立的合同条款(儿子不承担赡养义务)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③继承权与赡养义务无关,儿子不能以放弃继承权
答案
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③道德层面:第一、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应当自觉履行对父母的赡养责任,体现孝道和家庭责任感。第二、家庭成员应互相扶持,在父亲患病、妹妹经济困难的情况下,儿子应主动承担赡养责任,而非推卸义务。第三、诚信友善是社会公德,儿子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不利于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综上,胡大爷儿子必须依法承担赡养责任,同时应弘扬孝亲敬老的传统美德。
答案
审材料,提取关键信息,链接教材知识。有效信息①:女儿负责照料父亲,儿子不再承担父亲的赡养义务→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是民法典关于成年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本案中,儿子不再承担父亲的赡养义务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有效信息②:儿子认为:合同约定在先;自己既不需要出钱,也不需要照料父亲→可调用 的法理依据是无效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儿子因放弃继承权不再承担父亲的赡养义务的合同条约违背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有效信息③:儿子放弃继承权,女儿负责照料父
解析
亲,儿子不再承担父亲的赡养义务→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是继承权与成年子女赡养父母义务的关系。本案中,继承权可以放弃,成年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不能放弃。有效信息④:女儿为父亲治病花光了家中的全部积蓄,生活遇到了极大困难,向胡大爷儿子求助→可运用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的知识,从全面依法治国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角度分析说明,胡大爷儿子必须承担赡养责任。
解析
解答法律案例题,首先要熟悉法律知识,要像法官一样运用法律条款“判案”,学会分析“案情”,将材料中的案例抽丝剥茧,把法律关系一层一层搞清楚,能够正确认识这些法律关系并确定其性质。然后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变动等角度出 发,确定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权利义务。具体来说,可以分三步 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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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步法——解法律案例试题
第一步 寻找事实依据 根据设问与材料,找出所有的主体;结合材料,梳理主体关系与主体行为
第二步 寻找法律依据 依据设问与材料信息,找到相关法律依据,并且准确表述其内容
第三步 定性“判案” 根据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对主体行为进行定性,说明其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违反了什么样的法律规定,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注意分析时还要考虑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025·安徽模拟)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崔女士与陈某为再婚家庭。婚后,陈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陈某与前妻育有一女陈小某。崔女士与陈某结婚时,陈小某15岁,平时住校,周末及假期回家居住。崔女士与陈某未生育子女。之后,双方因家庭矛盾分居两年,崔女士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决其与陈某离婚,并由陈某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250万元。陈某辩称,因崔女士与其女儿陈小某关系紧张,超出其可忍受范围,
【快招速练】
双方感情已破裂,同意离婚。崔女士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没有贡献,而且家庭开销均由陈某负担,故只同意支付100万元补偿款。诉讼中,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600万元。最后法官做出判决双方离婚,陈某向崔女士支付房价120万元。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分析法官的判决是否合理。
①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当事人可以离婚。崔女士与陈某因生活琐事及与对方家人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应予以判决离婚。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判决。③案涉房屋系陈某婚前财产,陈某于婚后为崔女士“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
答案
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④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该房屋原为陈某婚前个人财产,崔女士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无贡献,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多年,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判决崔女士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20万元是合理的。
答案
第一步:审设问。明确题型、作答范围、问题限定和作答角度。本题是原因类主观题。明确本题考查的知识范围是法律与生活,设问指向是运用珍惜婚姻关系的知识进行说明。第二步:审材料,提取关键词,链接教材知识。有效信息①:双方因家庭矛盾分居两年→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是关于离婚条件的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崔女士与陈某因生活琐事及与对方家人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应予以判决离婚。
解析
有效信息②:崔女士主张陈某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250万元,陈某只同意支付100万元补偿款→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是关于离婚方式的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判决。有效信息③:婚后,陈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是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案涉房屋系陈某婚前财产,陈某于婚后为崔女士“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解析
有效信息④:崔女士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没有贡献,而且家庭开销均由陈某负担→可调用的法理依据是夫妻财产分割比例的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该房屋原为陈某婚前个人财产,崔女士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无贡献,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多年,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判决崔女士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20万元是合理的。第三步:整合信息、组织答案。注意设问要求与材料信息、课本知识的结合。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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