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单元 课题 框题 核心知识点梳理第五单元建设法治中国 第十三课坚持全面依法治国 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 法治道路探索: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法治建设,领导人民持续探索,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党的十八大以来,开创了全面依法治国新局面。 指导思想地位: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核心要义: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逻辑严密,集中体现为“十二个坚持”(如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等)。 重要意义: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重大问题。是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根本遵循,是引领法治中国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思想旗帜。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科学立法(前提):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严格执法(关键):重点解决执法不规范、不透明等突出问题,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公正司法(防线):司法机关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循诉讼程序。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全民守法(基础):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第十四课以法治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法治与改革相互促进 法治与改革的关系:改革是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改革和法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 在法治下推进改革:以法治引领改革,依照法定程序把改革方案和举措上升为国家意志,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既以法的强制力保证改革顺利推进,又以法治方式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果。 在改革中完善法治:改革开放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对于实践证明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立法机关及时通过立法、修法等方式上升为法律规定,促进法律规范体系更加完备。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 法治与德治的地位:法治和德治都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的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的自觉践行离不开法律约束。 法治对德治的促进作用: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德治才有可靠的制度支撑。把广泛认同、较为成熟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能够激励立德扬善,提升全社会道德素质。 德治对法治的支撑作用:道德为法律创制提供伦理基础,为法律的正当性提供评判标准,为法律实施奠定社会基础,为法治文化提供源头活水。 基本要求:在新时代新征程上,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青少年既要增强法治观念,又要提升道德素养,做崇德向善、遵纪守法的新时代好公民。单元 课题 框题 核心知识点梳理第四单元走近国家机构 第七课国家权力机关 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和地位 性质与组成: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全国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其常设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务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立法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法律)。省级、设区的市级等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制定地方性法规。 决定权: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和法律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任免权: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对相关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他组成人员进行选举、决定任免、罢免。 监督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本级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第八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家主席的产生和地位 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产生与任职条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国家主席、副主席。 副主席职责: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国家主席的职权 公布法律、发布命令: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任免权: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等领导人员。 外事权: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授予荣誉权: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第九课国家行政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和职权 性质:行政机关是依法设立,行使国家行政权,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它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权力来源与责任:行政机关的权力是人民授予的。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主要职权: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主要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城乡建设等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公安、民政等行政工作。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依法行政的要求:行政机关享有哪些职权、如何行使职权,都必须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建设法治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 坚决纠正违法行为:坚决纠正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第十课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和产生 性质与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是我国的最高军事领导机关。 武装力量构成与任务:由人民解放军现役和预备役部队、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和人民,参加国家建设。 产生与责任:由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组成。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其他成员由主席提名、人大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体制和职权 领导体制: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委主席负责中央军委全面工作,领导指挥全国武装力量,决定国防和军队建设一切重大问题。 主要职权: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作战方针;领导和管理军队建设,制定规划;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制定军事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等。第十一课国家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机关的产生和性质 性质与地位: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国家监察机关。 产生与关系: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监察范围与工作原则: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与审判、检察、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国家监察机关的职责 监督职责:依法监督所有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行为,确保权力不被滥用,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调查职责: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依法开展调查,强化不敢腐的震慑,维护法律尊严。 处置职责: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对失职失责的进行问责;对涉嫌犯罪的移送人民检察院;提出监察建议。第十二课国家司法机关 人民法院 性质与分类: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如军事、海事、知识产权法院等)。 主要职权与作用:行使审判权,审理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惩罚犯罪,解决纠纷,保护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和法制统一。 工作原则: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受其监督。最高法监督地方及专门法院工作。人民检察院 性质与分类: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主要职权与作用: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合法权益及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 工作原则: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受其监督。最高检领导地方及专门检察院工作。单元 课题 框题 核心知识点梳理第三单元认识国家制度 第五课我国的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制度地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 基本内容: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民主选举选出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由人大产生行政、监察、审判、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实行民主集中制。 人大代表的职权与义务:人大代表有权依法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表决各项决定、提出议案和建议。必须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意见,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 制度优势:最大限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符合国情和实际,能有效凝聚全体人民力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制度地位: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和显著政治优势的新型政党制度。 基本方针: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 人民政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职能。 制度意义:有利于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促进科学民主决策;有利于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有利于凝聚人心、反对分裂,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关系与主线:确立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主线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 制度地位: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基本内容: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和人民政府),行使自治权。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 自治与统一的关系:是在党和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是国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自治机关必须服从中央领导,做到统一和自治相结合。 实施目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支持各民族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实现共同发展、共同富裕。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制度地位: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组织形式: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它们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基本内容: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居民/村民直接选举成员;涉及全体利益的重要事项由居民会议/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制定自治章程或乡规民约;实行村务/居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制度意义: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把人民当家作主落到实处;激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内生动力,增强民主意识,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奠定社会基础。第六课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经济(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集体经济以及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或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 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外商投资经济等。是推动我国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创业就业的主要领域、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 国家政策: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两者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有制主体地位的意义: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基本前提,有利于防止两极分化,共享发展成果。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按劳分配:由生产资料公有制决定。基本内容和要求是:有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必须参加劳动;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为尺度进行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 多种分配方式:让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此外还包括取得社会保障收入和获得社会公益事业帮助。 制度意义:分配制度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让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在现阶段,要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增加劳动者劳动报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市场机制: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主要通过价格、供求、竞争等机制来调节(“看不见的手”)。 体制特征:把社会主义制度和市场经济有机结合起来,能够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政府作用: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有效弥补市场缺陷,实现效率和公平有机统一,在高质量发展中扎实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单元 课题 框题 核心知识点梳理第二单元理解权利义务 第三课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基本权利 平等权: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不合理的差别对待,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权是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 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条件:年满18周岁且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基础。 人身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禁止非法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身体)、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人身自由是参加国家各项生活的基础。 社会经济权利:包括财产权(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劳动权、劳动者休息权、社会保障权和物质帮助权(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时)。 文化教育权利:包括受教育权(国家实行义务教育制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和文化权利(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等活动的自由)。 监督权与获得国家赔偿权: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合法权益受侵犯时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其他权利:宗教信仰自由;特定人群(如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等)的权利受宪法和法律特殊保障。公民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这是我国顺利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保证,每个公民都应自觉维护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及民族关系。 遵守宪法和法律:这是公民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责任。包括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等。 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安全(主权、领土完整、保守国家秘密等)、维护国家荣誉(国家尊严不受侵犯)、维护国家利益(政治、经济、安全等利益)。 依法服兵役: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公民神圣职责。我国实行以志愿兵役为主体的志愿兵役与义务兵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依法纳税: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任何逃税、欠税、骗税、抗税行为都是违法的,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其他基本义务: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和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第四课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相互依存、相互促进: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离不开权利的实现。公民权利的充分实现,可调动其履行义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双重身份:公民既是权利的享有者,又是义务的承担者。任何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权利与义务的同一性:公民的某些权利同时也是义务。例如:劳动和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实践要求: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也不应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要增强权利意识和义务观念,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依法行使权利 权利的界限: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树立程序意识:公民在行使权利时应按照法定规定的活动方式、步骤和过程进行。 依法维权方式: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依照法定程序寻求救济。主要方式包括: 和解: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自行解决纠纷。 调解:通过调解组织(如人民调解委员会)疏导、劝说,促成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仲裁: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和财产权益纠纷,可根据自愿订立的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处理。 诉讼:通过人民法院解决纠纷,主要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依法履行义务 法定义务的强制性:法定义务是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性,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是公民不可推卸的责任。 法律要求做的必须去做:公民必须按照法律要求作出一定行为,如接受义务教育、依法服兵役、依法纳税、遵守交通规则等。否则可能构成违法甚至犯罪。 法律禁止做的坚决不做:公民如果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如破坏文物、抢劫、侮辱诽谤等),就是触犯法律,构成违法甚至犯罪。 承担法律责任:公民违反法律,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单元 课题 框题 核心知识点梳理第一单元坚持宪法至上 第一课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 宪法与党的领导: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浴血奋战取得的。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奋斗成果,确立了党的领导地位。 最本质特征: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国家性质与根本制度: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宪法的产生与发展:1949年《共同纲领》具临时宪法作用;1954年宪法奠定基础;1982年宪法为现行宪法(后经1988、1993、1999、2004、2018年五次修改,与时俱进)。 宪法制定的意义:宪法集中了人民智慧,体现了全体人民共同意志,实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高度统一,具有显著优势、坚实基础和强大生命力。修改宪法广泛征求意见,充分体现人民意志。宪法的内容和作用 宪法构成:序言、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共143条。 核心价值追求:规范国家权力运行以保障公民权利。 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明确人民当家作主地位。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规定了广泛的公民基本权利(如受教育权、妇女权益等)和义务。 规范国家机构运行:宪法设置国家机构,授予特定职权,明确组成、任期和工作方式,使国家权力运行稳定有序。 宪法的最高地位: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国家一切法律法规的总依据、总源头,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 尊重和保障人权: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要求立法、行政、监察、司法等国家机关落实该原则(生存权、发展权是首要基本人权)。 规范权力运行:权力是双刃剑,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行使。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依法设定、规范、制约、监督权力。第二课维护宪法权威 依宪治国 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必须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动摇。 维护宪法最高权威: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不能凌驾于宪法之上,一切违宪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维护法制统一: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因违宪而无效。 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承担推动宪法实施、推进合宪性审查等职责。尊崇宪法 加强宪法宣传教育:国家通过设立国家宪法日(12月4日)、建立宪法主题公园、宪法宣誓制度(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等活动弘扬宪法精神。 宪法与公民息息相关:我们的一生都离不开宪法的保护,要依据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增强宪法意识的具体做法: 认同宪法:理解宪法价值,让宪法精神在心中生根发芽,发自内心地拥护和信仰。 学习宪法:了解宪法产生发展历程,理解主要内容,领会宪法原则和精神,参与宪法宣传。 践行宪法: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学会运用宪法解决实际问题,自觉抵制损害宪法尊严、妨碍宪法实施的行为。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列表 第一单元?坚持宪法至上.docx 第三单元?认识国家制度.docx 第二单元?理解权利义务.docx 第五单元?建设法治中国.docx 第四单元?走近国家机构.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