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知识清单(统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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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知识清单(统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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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知识清单(统编版)
(一)命题特点
1. 素养导向鲜明,法治意识与实践应用并重
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紧扣“科学精神、法治意识、公共参与”核心素养,既考查《法律与生活》的核心法律知识,又强化学生的法治观念,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践行法治精神。
试题导向清晰:引导学生关注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将法律知识与现实生活紧密结合,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实践应用能力,凸显“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学科要求,贴合高考“法治强国”的命题导向。
2. 主干考点高度集中,模块内融合紧密,逻辑脉络清晰
选择性必修二高考呈现“两聚焦、一关联”,适配二轮复习抓主干、破难点的核心需求:
考点聚焦:民事权利与义务(人身权、财产权、合同权)、婚姻家庭与继承、劳动就业与劳动者权益、诉讼与仲裁,其中民事权利与义务、劳动权益、诉讼程序是高频考点,占模块分值的70%以上。
逻辑聚焦:贯穿“权利与义务→纠纷解决→法治践行”主线,模块内知识关联性强(如合同纠纷可关联民事权利、诉讼程序,劳动纠纷可关联劳动者权利、仲裁与诉讼),侧重考查知识的综合应用。
分值聚焦:全国卷/新高考卷稳定14-20分,多以“2-3道选择题(8-12分)+1道主观大题(8-12分)”形式出现,部分新高考省份主观题会与必修三《政治与法治》、选择性必修一《当代国际政治与经济》融合考查,侧重法治实践与情境分析能力。
3. 情境性极强,生活实践与法治案例深度绑定
情境素材极具生活化、实用性,主要涵盖三大维度:
一是家庭生活案例(如婚姻纠纷、遗产继承、赡养抚养)。
二是经济生活案例(如合同违约、财产侵权、知识产权保护)。
三是社会生活案例(如劳动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邻里纠纷),均为学生生活中可能接触到的场景。
命题逻辑:以生活法治案例为载体,考查核心法律知识的灵活运用,避免机械记忆法律条文,侧重“用法律知识分析案例、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凸显“法律源于生活、用于生活”的学科特点。
4. 跨模块融合常态化,凸显法治素养的综合考查
高频组合:
选择性必修二 + 必修三(政治与法治):用法治建设、依法治国知识解读民事法律、劳动法律的实施意义,用法治思维分析基层治理中的法律问题。
选择性必修二 + 选择性必修一(当代国际政治与经济):用国际规则、法治知识分析国际贸易纠纷的解决,用法律知识解读全球治理的法治化。
选择性必修二 + 必修四(哲学与文化):用矛盾、联系观点分析民事纠纷、劳动纠纷的解决路径,用文化知识解读法治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5. 依标命题,难度适中偏上,重基础、重应用、重规范
不考偏题、怪题,淡化机械识记(如法律条文的纯粹背诵),重点考查“是什么(法律权利与义务)、为什么(纠纷的法律原因、维权的法律依据)、怎么办(依法维权的路径、解决纠纷的方式)”。
突出学科素养考查:法治意识(树立权利义务统一观念、践行法治精神)、科学精神(辩证看待纠纷解决方式、理性维权)、公共参与(学会依法维权、参与法治实践)。
易错点突出:法律术语的规范使用、权利义务的区分、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仲裁与诉讼的区别、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区别)是学生主要失分点。
(二)题型特点
1. 选择题:“基础识记+案例分析+术语辨析”三重结构
(1)基础题(约30%):直问直答,考查核心法律概念、权利义务内涵,难度较低,易得分。
如:人身权(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财产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内涵;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诉讼的基本程序。
(2)案例分析题(约50%):以生活法治案例为题干,考查法律知识的灵活运用;
如:结合“合同违约案例”考查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的承担;结合“劳动纠纷案例”考查劳动者的权利、维权的途径;结合“财产侵权案例”考查财产权的保护、侵权责任的承担。
(3)术语辨析题(约20%):聚焦易混法律术语、权利义务,干扰项设置隐蔽,侧重规范辨析,是二轮复习重点突破点。
如:混淆“人身权”与“财产权”、“所有权”与“用益物权”混淆“仲裁”与“诉讼”、“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混淆“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抚养”与“赡养”
命题风格:题干多为生活化案例、法律情境描述,选项侧重法律知识匹配与术语规范,避免死记硬背,核心考查“案例解读+知识应用+术语辨析”能力。
2. 主观题:“案例+法律依据+逻辑+规范”结构化考查,拉分点突出。
(1)设问方式高度稳定,贴合二轮主观题专项突破需求,主要有3类,且多为模块内综合或跨模块融合考查:
说明类:结合材料案例,说明某一行为体现的法律道理、侵犯的权利或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说明材料中某企业的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哪些权利,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原因类:结合材料案例,运用法律知识,分析某一纠纷产生的原因、依法维权的依据(如“运用合同法律知识,分析该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及维权的法律依据”)。
措施类:结合材料案例,运用法律知识,提出依法维权的路径、解决纠纷的措施(如“结合材料,说明劳动者应如何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答案特点(核心提分点):
核心逻辑:法律依据(教材知识点)+ 案例分析(结合材料对应行为)+ 结论(维权路径/法律责任),三者缺一不可。
强调“法律术语规范、逻辑严谨、依据准确、材料对应”,扣分点多在“法律术语错误”“依据不完整”“逻辑混乱”“案例与法律知识不匹配”。
3. 难度与区分度
难度:中等偏上,选择题难度集中在术语辨析题,主观题难度集中在“法律依据调用准确”“术语规范使用”“案例与知识结合紧密”,整体难度略高于选择性必修一,是高考政治的“中等拉分模块”。
区分度:重点区分“中等生与尖子生”,尖子生胜在“法律术语规范、依据调用精准、逻辑严谨”,中等生易丢分在“术语混淆”“依据不完整”“不会结合案例分析”,基础薄弱生易丢分在“核心概念模糊”“维权路径混淆”。
定位:选择性必修二是“素养提升、拉分关键模块”,二轮复习抓牢该模块,既能提升学生的法治素养,又能强化实践应用能力,有效缩小与尖子生的差距,为突破高分奠定基础。
(一)考向分析(最核心,贴合命题规律)
1. 总基调:地位不变、分值稳定、素养升级、融合深化、实践凸显
仍是高考政治重点模块,必考、拉分关键,核心考查“民事权利与义务、劳动权益、纠纷解决、法治实践”,模块地位不可动摇,分值保持14-20分不变。
考查导向升级:从“考知识”转向“考素养、考应用、考规范”,更侧重对“法治意识、法律思维、实践应用能力、术语规范使用”的考查,强化“依法办事、理性维权”的价值导向,突出“生活化、实践化、规范化”的命题特点。
2. 六大核心考向(2026最高频,重点突破)
(1)民事权利与义务(核心板块,选择题+主观题高频)
① 人身权的保护(基础考点,必考)
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的内涵与保护,侵犯人身权的法律责任。
结合生活案例(如网络造谣、人身伤害、隐私泄露)考查权利保护与责任承担。
② 财产权的保护(核心考点,主观题高频)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区分与保护,财产侵权的法律责任。
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保护,结合创新发展、文化产业案例考查。
③ 合同的订立与履行(核心考点,主观题高频)
合同的订立(要约、承诺)、履行原则、违约责任的承担。
结合经济生活案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服务合同违约)考查合同法律知识的应用。
(2)婚姻家庭与继承(基础板块,选择题高频)
④ 婚姻家庭关系与继承(基础考点,选择题为主)
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抚养、赡养)。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区别、遗产的分配原则,结合家庭案例考查。
(3)劳动与就业、纠纷解决(核心板块,选择题+主观题高频)
⑤ 劳动就业与劳动者权益(核心考点,主观题高频)
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劳动纠纷的解决途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依法维权的路径。
⑥ 诉讼与仲裁(基础考点,必考)
仲裁与诉讼的区别、诉讼的基本程序(起诉、庭审、判决)。
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作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应用。
3. 命题趋势升级
(1)从“单点考查”转向“线、面考查”:不再孤立考查某一法律知识点,而是围绕核心案例(如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整合民事权利、违约责任、维权路径等知识,强化模块内综合应用。
(2)从“知识再现”转向“实践应用、术语规范”:题干情境更鲜活、更贴近现实生活,设问更侧重“案例分析、维权路径、法律责任”,要求学生具备法律思维和规范表达能力,避免机械套用法律条文。
(3)跨模块综合进一步加强:与必修三《政治与法治》的融合更紧密(如法治建设与民事法律实施),与选择性必修一的融合偶有考查(如国际贸易纠纷的法律解决),需重点突破跨模块融合题。
(4)命题形式更灵活:案例分析题、引文题(法律条文节选)、情境探究题增多,考查学生解读案例、提取信息、调用法律知识、规范表达的能力。
(5)易错点考查常态化:法律术语的辨析、权利义务的区分、维权路径的选择仍是考查重点,需在二轮复习中重点突破。
(二)2026年热点话题(精准对接,适配命题素材,贴合命题需求)
1. 网络时代的人身权与财产权保护(高频,贴合现实)
【对接考点】人身权(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网络财产权)、侵权责任。
【设问角度】
结合网络造谣、隐私泄露、网络侵权案例,运用法律知识,说明如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与财产权。
分析网络平台在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中的责任与义务。
2. 劳动者权益保护与劳动关系和谐(高频,贴合民生)
【对接考点】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合同、劳动纠纷的解决途径。
【设问角度】
结合拖欠工资、违法辞退、不缴纳社保等案例,说明劳动者应如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运用法律知识,分析企业应如何规范用工、维护劳动关系和谐。
3. 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发展(热点,贴合国家战略)
【对接考点】财产权(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侵权责任。
【设问角度】
结合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如盗版图书、假冒商标),说明保护知识产权的意义及依法维权的路径。
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如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助力创新发展。
4. 婚姻家庭纠纷与老年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贴合民生)
【对接考点】婚姻家庭关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继承、人身权保护。
【设问角度】
结合赡养老人、抚养未成年人、遗产继承纠纷案例,说明如何依法维护老年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分析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途径,践行家庭美德与法治精神。
5. 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市场秩序规范(贴合生活)
【对接考点】财产权、侵权责任、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纠纷解决途径。
【设问角度】
结合假冒伪劣产品、虚假宣传、消费欺诈等案例,说明消费者应如何依法维权。
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如何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6.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贴合法治建设)
【对接考点】仲裁、诉讼、调解、协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设问角度】
结合具体纠纷案例,说明如何运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践行法治精神。
分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推进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的意义。
(三)题型预测(贴合高考命题规律)
1. 选择题(必考)
预测方向:
民事权利与义务:人身权(隐私权、名誉权)、财产权(知识产权、所有权)、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劳动与就业: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合同、劳动纠纷的解决途径。
婚姻家庭与继承:夫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命题形式:多为生活化案例题、法律条文引文题,干扰项侧重法律术语辨析和权利义务混淆,核心考查“案例解读+知识应用+术语规范”。
2. 主观题(必考,1道大题,新高考省份可能增加小切口主观题)
① 小切口类(高频,易得分,重点突破)
运用“人身权”知识,分析材料中某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哪些权利,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运用“劳动合同”知识,说明劳动者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意义及注意事项。
运用“仲裁与诉讼”知识,说明二者的区别及适用场景。
② 中观综合类(核心,拉分点,重点训练)
结合材料案例,运用民事权利与义务、侵权责任的知识,分析该纠纷产生的原因及依法维权的路径。
结合材料,运用劳动法律知识,说明劳动者应如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企业应如何规范用工。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助力创新发展,说明相关主体应承担的责任。
③ 开放探究类(低频,难度低,保分点)
作为新时代青年,结合《法律与生活》知识,谈谈你如何树立法治意识、学会依法维权、践行法治精神。
结合生活中的法治案例,为推进全民普法、建设法治社会提两条具体建议,并说明其法律依据。
3. 命题形式创新(适配二轮复习创新题型训练)
(1)案例分析题:以生活化法治案例(如网络侵权、劳动纠纷、合同违约)为素材,考查法律知识的综合应用,要求学生分析案例、调用法律依据、提出维权路径(如“结合某劳动纠纷案例,运用劳动法律知识,分析劳动者的维权路径及企业的法律责任”)。
(2)引文题:引用相关法律条文(如《民法典》节选),结合案例考查法律知识的应用(如引用《民法典》中关于人身权保护的条文,分析案例中行为的违法性及责任承担)。
(3)情境探究题:设置生活化法治情境(如“网购遭遇虚假宣传”“被拖欠工资”),让学生结合情境分析法律问题、提出维权措施,考查实践应用能力。
(4)跨模块组合题:“选择性必修二+必修三”(如用法治建设知识解读民事权利保护的意义)、“选择性必修二+选择性必修一”(如用国际规则、法律知识分析国际贸易纠纷的解决)。
知识清单01: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1.民法
内涵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 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自合法成立时起到终止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客体 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所有权关系的客体是物;债权关系的客体是行为;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人身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
内容 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权利和义务既是相互对立的,也是相互联系的,二者通常是对等的
2.民法的基本原则
目的 民法规定一系列基本原则,旨在确保各成员合理合法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调整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
含义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内容 民法典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绿色等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4)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5)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6)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3.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人身权 法律保护 法律禁止
生命权 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 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身体权 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
健康权 身心健康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和社会的发展
姓名权 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肖像权 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隐私权 法律保护个人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与隐私权密切相关,受到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知识清单02: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1.保障各类物权
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
基本原则 (1)物权平等保护原则。(2)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类型 所有权:定分止争 含义 所有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自物权)(完全物权)(无期限物权)
分类 国家所有(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
取得方式 ① 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对于房屋等不动产,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必须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② 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对于动产,一般来说,所有人按照转让财产所有权的意图,直接把财产交给对方占有,对方就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
共有关系 含义:共有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同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
按份共有:各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各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他物权:物尽其用 含义 他物权,是所有权之外的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类。
意义 法律规定众多类型的物权,是为了充分发挥不动产与动产的价值,做到物尽其用。
分类 用益物权 含义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对应的是物的使用价值。
分类 土地承包经营权。它是农民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宅基地使用权。它也是农民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建设用地使用权。它是权利人依法利用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权利。
担保物权 含义 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而在他人财产上设立的物权。
分类 ①抵押权。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优先受偿。
② 质权。质权与抵押权类似。
2.抵押权和质权
抵押权 质权
区别 占有 抵押权人并不直接占有抵押物,该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 质权人占有质物
客体 通常针对不动产或者价值较大的动产 通常是动产
联系 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以某种财产作为债权担保时,就达成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
3.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含义 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而在他人财产上设立的物权
性质 都是主权利,不以用益物权人对财产所有人享有其他财产权利为前提 具有从属性,因债权的产生而产生,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目的 实现商品的使用价值 实现商品的价值
标的物 主要是不动产 不限于不动产
特征 用益物权具有用益性;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用益物权具有占有性 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内容 主要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等 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等
4.尊重知识产权
含义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作品、发明创造等智力成果或者商标、地理标志等工商业标记享有的专有性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意义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
分类分类 著作权保护创作 含义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种类,是指权利人针对特定作品依法享有的支配和获取利益的权利。(也称作“版权”。)
著作权分类 (1)著作人身权。它是指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四项权利: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2)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和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保护期限 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加去世后50年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发表权的保护期是作品创作完成后50年;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是作品发表后50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法律不再保护著作权保护期届满,该作品就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
专利权:激励创新 含义 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就特定的发明创造依法在规定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
意义 专利权是维护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利益、激励科技创新的重要手段。
取得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完成发明创造后,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条件的,则颁发专利证书,授予专利权。他人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不得实施专利权人享有的专利的发明创造。
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有三种: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保护期限 ① 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② 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为10年。③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为15年。三种专利的保护期,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保护期满以后,这些发明创造就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
商标权:点石成金 含义 商标是经营者用来将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区别的标志。商标是一种标记,表现为文字、图案等形式,体现的是经营者在商品或者服务上的信誉。
商标权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针对特定商标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
价值 商标的价值来源于经营者的良好信誉。
注册商标专用权 内容 ①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构成侵权;②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也构成侵权。
期限 ①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人可以申请续展。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也是10年,续展次数不受限制。③注册人只要依法续展,注册商标就可以长久地获得法律保护。
5.【知识整合】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的区别
名称 著作权 专利权 商标权
保护对象 作品 发明创造 商标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授权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是否办理手续 否 是 是
权利分类 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使用权、处分权、禁止权、收益权
保护期限 ①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作品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加去世后50年。②著作权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发表权的保护期是作品创作完成后50年;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品发表后50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法律不再保护。③电影作品和摄影作品的保护期是作品发表后50年。④著作权保护期届满,该作品就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但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仍受法律保护 ①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为10年,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为15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②保护期满以后,这些发明创造就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届满,注册人可以申请续展注册,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也是10年,续展次数不受限制。所以,注册人只要按期依法申请续展,注册商标就可以长久获得法律的保护
民事法律责任 侵害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应当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知识清单03:订约履约 诚信为本
1.要约
含义 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一项要约中,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受要约人
要求 为了保护受要约人的合理期待,维护稳定的交易秩序,生效的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
2.承诺
含义 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求 应当由受要约人及时向要约人作出,并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效力 承诺到达对方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订立合同的过程随之结束
变更 在实际协商过程中,受要约人的“承诺”可能增加新的内容,如果对原来的要约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或者超过了要约确定的期限,该项“承诺”转化为新要约,需要原来的要约人作出承诺,才能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3.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
有效合同 无效合同
行为人 订立合同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以追认的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真实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是否合法、合理 内容合法,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
口头合同 书面合同
区别 含义 当事人通过口头语言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所形成的合同 是以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订立的合同
载体 口头语言 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数据电文等
优点 充分适应了现代社会对订立合同的快捷性要求 内容清晰,有利于督促各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有据可查,有利于案件的公正裁决
弊端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发生纠纷时难以举证 程序较为复杂
适用情况 一些金额比较小、即时清结、权利义务关系相对简单的民事法律关系 权利义务关系复杂、金额较大以及履行期限较长的合同
联系 都是合同常见形式,都可以作为法律依据
5.一诺千金 重在履行:
含义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实现各自权利义务的行为。
意义 合同履行是合同当事人圆满实现合同目的的关键。合同履行是合同目的实现的根本方式,也是合同关系消灭的最正常的原因。由此可见,合同履行是合同制度的中心内容。
原则 ①全面履行原则②诚信原则③协作履行原则
关键 明确合同内容 合同内容就是合同的条款,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合同的条款来体现。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变更或解除 原因 合同订立之后,随着外部条件的变化,当事人可能会有改变或者解除这种法律约束的想法。
要求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如签订补充协议延长合同履行期限。
合同变更 除法律另有规定(法定解除)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约定解除)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单方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否则须承担法律责任。
6.言而有信 违约有责
原因 除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外,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含义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构成要件 有违约行为;(2)有损害事实;、(3)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无免责事由。
承担方式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
【相关链接】违约金和定金的区别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时,根据合同的约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如果合同中有违约金的约定,守约方提出请求,无须就损失的计算承担举证责任。定金是以确保合同履行为目的,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前预先交付于另一方的金钱。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交付的保证金、押金或者订金等,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不属于定金。
免责事由 含义 免责事由,又称免责条件,是指当事人对其违约行为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事由。
分类 法定免责事由 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法律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洪水、火灾、战争等。
约定免责事由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其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其实就是约定免责事由。免责条款不能排除当事人的基本义务,不能排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不得违背法律规定和社会公益。民法典地506条规定了免责条款的无效情形。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7.比较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
违约金 定金
条件 以违约为生效要件的,不需要预先给付,而是在违约行为发生后才进行给付 以预先给付为条件的,定金交付之日起定金条款即生效
责任承担方式 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的,一方违约时,应当按照该约定支付违约金;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的,则要按照“定金罚款”来处理。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数额规定 约定的违约金以实际损失为基准,但对于占总价款的比例没有规定,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和实际损失没有关系,只是规定不能高于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
知识清单04: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
1.侵权要担责
原因 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各项人身权和财产权。行为人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内容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适用方式 这些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方式 含义 案例
停止侵害 加害人正在实施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的行为,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其停止侵害行为 加害人一直威胁受害人,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其停止不正当行为
排除妨碍 妨碍他人行使民事权利或者享有民事权益的,被侵害人有权请求侵害人排除妨碍 小区公共楼道堆放杂物,影响他人正常通行,杂物堆放者应当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潜在危险的,权利人可以要求其采取措施消除危险 汽车厂商有义务召回因设计、质量等原因造成的存在安全隐患的已售车辆
返还财产 侵占他人财物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返还财产 抢劫、盗窃、强行占有他人财物等侵占行为需要返还财物。拾得别人遗失物,应返还不当得利
恢复原状 恢复被侵害前的原有状态,其适用以须有恢复的可能与必要为前提 房屋装修中对房屋进行结构性改造,因而影响其他住户的房屋安全,须承担恢复原状责任
赔偿损失 合同当事人给对方造成财产上的损失时,由违约方以其财产赔偿对方所蒙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甲使用乙提供的掺假的原料生产,造成经济和名誉等损失,乙负有赔偿责任
赔礼道歉 对他人利益造成妨碍或损害后,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当,向对方表示歉意进而请求对方原谅的一种情感表达行为 自然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侵权人在侵权行为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不良后果、恢复受害人名誉的一种补救措施 散布损害他人名誉的言论,在什么范围内给他人造成损害,就应当在什么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区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
原因 行为人侵害他人民事权利,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期内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行为特点 侵权行为致使他人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 在合同期内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免责条件 免责条件只能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事先约定免责条件,也不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先约定 合同当事人违约,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如不可抗力以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承担责任的方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适用定金罚则、支付违约金等
4.诉讼时效
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要求 权利人在实现自己的权利、向他人追究法律责任的过程中,要注意诉讼时效。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应当及时提出相关请求
5.过错推定与无过错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八种常见过错推定侵权责任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 ②患者因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或者医疗机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 ③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④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⑥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⑦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⑧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
无过错侵权 法律规定无过错侵权责任的,则行为人只要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不论其有无过错,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九种常见无过错侵权责任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③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④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⑤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⑥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由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⑦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经营者承担无过错责任;⑧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⑨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6.规定侵权责任
目的 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旨在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合理确定相关行为人与权利人之间的利益
意义 过错责任、因果关系等规定在行为人的行为自由与权利人的利益保护之间划定了界线。同时,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形中适用过错推定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对社会某些群体的合法权利给予特别保护,体现了社会公正。侵权责任规则有助于平衡社会各方利益,合理预防损害,促进社会和谐
7.民事权利有限制
含义 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时不能超过正当的界限,并且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对不同民事权利的限制 名誉权的限制 ①对经营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就不能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但是,借机以诽谤、诋毁、侮辱等方式损害对方利益的,则构成侵权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的,则构成侵权,需承担民事责任
著作权的限制 ①作品的合理使用:在特定的情形中,使用作品不需要著作权人同意,必不必支付使用费②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在某些情形中,除非权利人事先声明不许使用,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直接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使用费③在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况下,仍须指明作者和作品出处
8.法律对知识产权的限制
内涵 举例 共性要求
作品的合理使用 在特定的情形中,使用作品不需要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必支付使用费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在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况下,仍须指明作者和作品出处
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 在某些情形中,除非权利人事先声明不许使用,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直接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使用费 报刊转载其他报刊已经刊登的作品
9.妥善处理相邻关系
实质 相邻关系是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或延伸
规则 民法典规定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处理规则
作用 法律规定相邻关系,对于保护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原则 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处理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要求 相邻关系一方在为自己便利行使权利时,应当照顾到相邻方的利益
知识清单05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1.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父母对子女的义务 不仅有抚养义务,也有教育义务。父母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更不得有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父母应当让适龄子女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阻碍其入学或迫使其中途退学、辍学
父母对子女的权利 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父母有权对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并对子女进行批评教育和合理惩戒
2.子女对父母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经济上供养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顾父母的特殊需求。赡养父母,要求子女尊重、体谅父母,不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使父母幸福安度晚年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法律责任 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定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特别注意 (1)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2)民法典强调继承权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3)民法典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4)特别提醒: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4.法定继承:
含义 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
特点 是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亲疏确定
范围和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原则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5.遗嘱继承:
含义 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
依据 法律尊重死者生前通过遗嘱处分个人合法财产的意愿。
形式 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六种。
效力 ①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②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③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作用 通过遗嘱处分财产,既是对遗嘱人意愿的尊重,又有助于减少继承人间的分歧,有利于整个家庭的和睦。
特点 一是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和立遗嘱人死亡是遗嘱继承的事实构成;二是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遗愿;三是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相同,但遗嘱继承不受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的限制;四是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
6.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区别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依据 法律规定的范围、顺序 财产所有人生前的意思
份额 根据所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和赡养扶养情况来确定 遗嘱关于继承份额的意思表示
继承人 必须是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法定继承人不一定都是遗嘱继承人 继承人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若干人
优先原则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如果财产所有权人生前立有遗嘱,只要该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必须按遗嘱继承,而不能按法定继承
知识清单06 珍惜婚姻关系
1.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结婚 原则 婚姻自由(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等
条件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符合一夫一妻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程序 申请→审查→登记
离婚 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了离婚自由,但反对轻率离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当事人可以离婚
协议离婚 要求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申请离婚登记后三十日届满,当事人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裁判离婚 凡由人民法院管辖和处理的离婚都是裁判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2.有效婚姻、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1)合法的婚姻即有效婚姻,要具备结婚的具体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符合一夫一妻制;不得违反民法典关于禁止男女双方结婚的两种情况的规定;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结婚登记。
(2)无效婚姻违反婚姻原则和条件,常见的无效婚姻情形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未达到法定婚龄。
(3)可撤销婚姻的条文内容
①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②一方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3.夫妻地位平等
平等的人身关系 1.夫妻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是夫妻关系的核心。2.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3.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这些自由是夫妻双方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
平等的财产关系 1.体现:主要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2.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处理。3.原则: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4.处理好夫妻关系财产的关键:相互坦荡,遇事商量。
4.夫妻财产的主要内容和处置方法
内容 内涵或范围 处置
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个人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的个人财产,处理权应该归财产的所有者
约定财产 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如果夫妻有了约定,就可以不适用法律对夫妻财产的规定
特别提醒 (1)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约定夫妻财产的归属,约定财产具有排除法定财产划分的效力,即如果夫妻有了约定,就可以不适用法律对夫妻财产的规定。(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3)“离婚分一半”适用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不适用于所有的财产。(4)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5)民法典还规定夫妻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和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知识清单07:做个明白的劳动者
1.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原因 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措施 ①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②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③制定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为公民的合法劳动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意义 有助于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广大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全面发展
2.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原则 分类 内容
劳动法的首要原则 意义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可以提升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内容 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应享有的各项权利,同时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
主旨 劳动法就是劳动者权益保护法
劳动者平等竞争的原则 内涵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要求 坚决防止和纠正就业歧视,营造公平就业制度环境
特殊劳动保护的原则 表现 除对劳动者的权利进行倾斜保护外,劳动法还注重对未成年工、残疾劳动者等特殊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意义 显示了国家对劳动者的关怀,也是社会进步的标志
3.劳动合同订立
订立原则 合同本身 合法 劳动合同的主体、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平 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
双方 平等自愿 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劳动合同的订立完全出于当事人的意愿,任何一方都不得强制对方接受某种条件
协商一致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劳动合同
诚实信用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诚实,恪守信用
履行 劳动合同一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即对双方形成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不得随意变更 用人单位 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对劳动者的各项义务,并且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 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并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4.劳动也要签合同
含义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作用 有了劳动合同,劳动者维权有据,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条款 必备条款 主要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等
可备条款 除必备条款外劳动合同中可以规定的条款,包括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条款
原则 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无效劳动合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劳动合同自订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约束力 ①劳动合同一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即对双方形成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不得随意变更。②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对劳动者的各项义务,并且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则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并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5.清清楚楚维权
途径 内  容
和解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争议的解决进行友好协商。如果协商一致,可以达成和解协议
调解 当事人也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互谅互让的前提下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达成调解协议,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仲裁(诉讼的必经程序) 劳动仲裁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第三方的身份居中进行裁决的活动。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后不履行,都可以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
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别提醒: 劳动争议当事人不能越过仲裁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有欠条的,不需要先仲裁,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知识清单08:自主创业与诚信经营
1.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别
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
法律基础 依法竞争 违法行为
竞争目的 促进自身发展,也为社会创造财富 击败竞争对手控制市场,牟取暴利或优势
竞争手段 采用正常的、积极的手段,本着诚实信用、公平交易原则进行竞争 非法的、不道德的手段,违背或规避法律,诋毁、损害对方,损害消费者
竞争后果 受法律保护和支持,给社会和经营者都必然带来正面效果 不但为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带来危害,为社会造成负面效应,而且也为自身带来经济上的不利后果和法律上的制裁后果
2.市场经营者要公平竞争
企业经营的要求 经营者应当遵守规则,公平竞争
不正当竞争的表现 “搭便车”行为 经营者利用他人已经建立的商业信誉,通过某种假冒或者仿冒手段,使消费者发生误认,这种混淆行为就是典型的“搭便车”。这种行为既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又可能对消费者构成欺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不正当竞争
虚假宣传行为 ①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②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实施商业诋毁行为、不当有奖销售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妨碍或者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等
3.保护消费者
必要性 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呈现一种“信息不对称”状态,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其利益容易受到损害
意义 有利于平衡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有助于守法诚信的经营者扩大市场,并最终增进社会整体福祉
怎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1.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要求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经营者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1)经营者应当保证消费者安全消费的权利。(2)经营者应当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3)经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3.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4)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与经营者之间的争议。
4.影响较大的税种
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含义 以商品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针对居民个人在境内外取得的收入或者非居民个人从境内取得的收入而依法征收的一种税
征税对象 增值额 企业所得 个人所得
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除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外,其他企业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我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在我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我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备注 (1)增值税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有利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2)个人所得税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是日常生活中的重要税种
知识清单09: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
1.调解的分类
分类 主持
诉讼调解 人民法院
诉讼外调解 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
行政调解 国家行政机关
仲裁调解 仲裁机构
2.人民调解与人民法院调解
类别 人民调解 人民法院调解
调解机构性质不同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民主自治组织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
调解人员地位不同 群众 国家审判人员
调解本身性质不同 没有进入诉讼程序,不是诉讼活动 诉讼内活动
调解权的来源与性质不同 属民主自治权利,体现民主平等关系 属审判权的一种表现形式,体现诉讼法律关系
调解对象与范围不同 调解民间纠纷,包括一般民事纠纷、轻微刑事违法引起的纠纷,以及违反社会公德引起的纠纷 所有的民事纠纷以及一切刑事自诉案件
达成调解协议的性质与效力不同 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性质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己的约定自觉履行协议 调解书是国家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案件的结论,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以和为贵选调解
含义 通过第三方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类别 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诉讼调解等,它们在不同层面为解决纠纷发挥着重要作用
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
原则 要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收取任何费用
效力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经其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此外,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4.便捷经济选仲裁
地位 仲裁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有效途径
种类 包括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等
前提 当事人申请仲裁,须以双方自愿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为前提
特点 ①仲裁程序比较灵活,仲裁审理一般不公开进行,而且一裁终局。因此,仲裁更加便捷、经济。②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别提醒:仲裁与诉讼的选择:在商事仲裁与诉讼之间,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加以适用。
5.诉讼
含义 俗称“打官司”,它是在纠纷主体的参与下,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解决具体纠纷的活动。
地位 在多元的纠纷解决方式中,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后途径。
特点 ①公权性: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②程序性: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解决纠纷。③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④终局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终局的。
6.诉讼与仲裁的区别
类别 仲裁 诉讼
管辖方式 协议管辖 强制管辖
仲裁庭或审判庭组成方式 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并自主选定或者委托指定仲裁员 当事人不能选择审判庭的组成方式和审判员
审理方式 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一般实行不公开审理 实行公开审理
审判制度 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不存在上诉或再审,也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或者申诉
注意:商事仲裁是基于财产关系的仲裁,人身关系如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适用于商事仲裁;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也不适用商事仲裁。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如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解析三大诉讼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刑事诉讼
不同点 诉讼目的 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纠纷 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是否合法 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以及应处何种刑罚
案件性质 民事纠纷(民告民) 行政纠纷(民告官) 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官告民;自诉:民告民)
提起诉讼主体 双方当事人均可提起,并互有反诉权(不告不理原则) 主要由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提起,行政主体没有起诉权和反诉权 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提起,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国家干预原则)
举证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特殊情形下“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被告的行政机关(行政赔偿诉讼由原告负举证责任) 自诉人或检察机关(公诉人)
适用法律 民法典、民事诉讼法 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诉讼法 宪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
三大诉讼的侧重点 刑事诉讼旨在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惩罚犯罪分子,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民事诉讼旨在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旨在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相同点 都由人民法院主持,审判权都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部分证据相同: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当事人都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都应严格遵守诉讼程序,合理运用证据规则
注意: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 ( https: / / baike. / doc / 186626-197124.html" \t "https: / / baike. / doc / _blank )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知识清单10:诉讼实现公平正义
1.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当事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权利 适用条件 当事人因身陷纠纷而参与诉讼时,面临缺乏法律知识与技能、无暇参加诉讼活动等问题时
主要职责 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
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适用条件 依据诉讼法规定的回避制度,当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具有法律规定不宜参加案件审理或有关诉讼活动的情形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其退出
意义 有利于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增加裁判的正当性
当事人有上诉的权利 两审终审制 除特殊情况外,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便告终结
适用条件 当事人如果不服一审裁判,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上诉
地位 上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重要诉讼权利,是否提出上诉,完全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他人不得限制或干涉
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 设立依据 在生活中,有一些公民因受经济条件或其他因素影响,难以在诉讼过程中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从而可能丧失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宝贵机会。
制度内容 国家建立法律援助制度,设置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安排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等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
表现 (1)在民事和行政纠纷中,经济困难的公民可以就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等事项,申请法律援助,获得法律咨询或代理服务。(2)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因经济困难而没有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或部分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也可以经法定程序,获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代理。
援助程序与要求 ①审查: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②处理: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告知理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收取任何财物。
2.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
适用 民事、行政诉讼 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
职责 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 帮助被害人、自诉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 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诉讼活动
对象 针对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设立的 针对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及自诉案件中的被告而设立
方式 受被代理人委托进入诉讼 除了受委托,还可以通过法院指定
地位 必须在委托人依法授权的范围内活动 具有独立地位,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左右,不受法院、检察院及其他个人、团体干涉
3.严格遵守诉讼程序
起诉 起诉,是诉讼程序的第一步。在我国,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均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起诉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立案 ①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登记立案②立案登记后,诉讼即告开始,起诉的一方称为原告,被诉的一方称为被告,诉讼进入第一审程序
应诉 ①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后,要将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答辩状,再由人民法院把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②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诉讼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包括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休庭评议与宣告判决等阶段
二审程序 ①一审结束后,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的,有权提起上诉,启动二审程序②二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程序,二审裁判是终审裁判③法律还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用于纠正生效裁判的错误
3.一审、二审、再审、终审的区别
一审 法院对案件的最初一级审判。在我国,普通的第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性质较严重、问题较复杂、影响较广的第一审案件,按其不同程度,分别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就是终审
二审 上级法院按上诉程序对下级法院的一审案件所作的审理。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就是终审
再审 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已发生效力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终审 法院对案件的最后一级审判。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二审就是终审。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审也是终审
4.比较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上下级) 地域管辖(同级)
解决问题 在法院的上下级之间确定管辖权。(审判权的纵向划分:确定哪一级) 确定某个一审案件应该由哪个地区的法院来管辖。(审判权的横向划分:确定哪个地区)
一般原则 ①基层人民法院: 大多数普通案件②中级人民法院:全市重大影响的案件等③高级人民法院:全省重大影响的案件等④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民事和刑事案件⑤专门人民法院:还设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和金融法院等。 ①民事诉讼:多采取“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原则;A.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B.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C.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所在地法院管辖。②行政诉讼:多以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确定管辖;③刑事诉讼:多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
5.比较上诉、申诉和抗诉
上诉(有期限 ) 申诉 抗诉(有期限)
主体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 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同级的人民检察院
理由 对一审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不服的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认为确实有错误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
6.证据分类:
民事诉讼的证据 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行政诉讼的证据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刑事诉讼的证据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7.物证与书证的区别
物证(实物或痕迹) 书证(思想内容)
书证形式上也是客观存在的物品,但作为证据形式,书证和物证有本质区别。
物证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物证是以其外部形状、物质特性、存在情形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 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例如:合同书、借据、不动产权证书、图纸等)
8.三大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 例外规定
民事诉讼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当案件的当事人处于弱势而难以举证时,法律出于保护弱者利益、维护社会公平的考虑,赋予当事人一项权利,即当事人提出诉讼主张而不必承担举证责任的权利,这就叫“举证责任倒置”
行政诉讼 被告的行政机关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刑事诉讼 承担举证责任的应该是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 个别的罪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要证明自己无罪;对于由公民提起的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犯罪行为的侵害
9.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侵权案件类型
(1)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由行为人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其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3)个人信息处理者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由个人信息处理者对其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6)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7)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8)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9)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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