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薪火相传有继承 课 件(共24张PPT)-2025-2026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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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薪火相传有继承 课 件(共24张PPT)-2025-2026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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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4张PPT)
5.2 薪火相传有继承
新泉股份创始人唐敖齐于2025年10月逝世,其持有新泉投资 51% 的股权。该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归配偶朱玉琴,另一半为遗产,本应由朱玉琴及一儿一女共同继承。后朱玉琴不仅放弃了遗产继承权,还将自己名下的 25.5% 股权无偿赠与一双儿女。最终儿子唐志华与女儿唐美华各继承并获赠新泉投资12.75%的股权,此次权益变动后,唐志华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及股权市值超 20亿元。
对于财产继承你有什么认识,巨额遗产由谁继承?孩子?父母?
从家庭纠纷看继承与遗产分配

小张20岁时,因与父母发生激烈争吵,负气离家出走。在漫长的岁月里,老两口相互扶持,艰难度日。而张永的弟弟张远,在这期间对兄嫂关怀备至,不仅在日常生活中给予诸多照顾,陪伴他们出游散心,还在兄嫂生病时,协助送医并垫付医疗费用。随着时间的流逝,林敏、张永相继离世。张远主动处理了哥哥的身后事,并联系小张,希望他能出面共同处理张永的骨灰落葬事宜,让哥哥得以安息。但小张对此未予理睬,仿佛与这个家再无关联。可不久后,小张却以张永唯一法定继承人的身份,领取了张永名下的存款11万元,试图占有父亲的遗产 。最终,法院却将遗产判给了长期照顾父母的叔叔张远。
思考:①什么叫做继承 我国为什么会设立继承制度
②小张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为何法院不支持他继承遗产?为何判决由张远继承张永的遗产?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①继承的含义
②继承关系
③继承制度的意义
继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代与代之间爱的延续和传递,是代际传承的重要保障。
被继承人 死者
遗产 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继承人 依法承受遗产的人
继承权 继承人享有的财产性权利
继承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
1、继承和继承关系
注意:(1)赃物、赃款≠遗产(2)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遗产
被继承人的死亡赔偿金或死亡抚恤金是其亲属获得的经济赔偿金,不是可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
2、继承需析产(先析产,后继承)
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
不合理。继母是张父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其作为房屋的共有人与小张对张父的房产都有继承权。同时五间房并非都是张父遗产,该房为共有财产,因此只有一部分是张父的遗产。因此小张以共有继承为名,占有了全部房屋不合理。
案例
小张成年后与父亲、继母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盖平房五间。父亲病故,小张以共有继承为名,占有了全部房屋。请分析小张的行为是否合理?
分析
3、继承人的权利与义务(继承人债务清偿责任)
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补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那要是债务比我能继承的遗产还多我也要帮忙还上所有债务吗?
特别提醒:①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不是均等偿还,而是以各自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债务
②“父债子偿”的“子”,不是专指被继承人的子女,而是指所有的继承人
陈某是一个体工商户,父母与妻子已相继去世,他与儿子小陈相依为命。后因生意经营不善,欠债50万元,一气之下陈某病逝,留下两间住房,价值约4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小陈有权继承陈某的遗产40万元,不承担偿还债务50万元的义务
②小陈应当继承陈某的遗产40万元,并偿还债务50万元
③小陈有权继承陈某的遗产40万元,但应偿还债务40万元
④小陈可以放弃继承权,不承担偿还务50万元的义务
A.①③ B.②④ C.③④ D.①④
C
4、取得继承权的根据
法定继承: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抚养关系获得继承权。
遗嘱继承: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
注意: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第一顺序
第二顺序
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补
法定继承的顺序和范围
配偶
子女
父母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
①必须是正在进行时,前妻(夫)、同居、第三者不算。
②对配偶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是指再婚时继子女尚未成年,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或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亦视为形成了抚育关系的继子女。再婚时继子女成年,或者再婚时继子女尚未成年但是不随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则不构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5、法定继承范围顺序
6、遗产份额的分配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扶养条件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①做法: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②协商处理继承问题的意义:有利于继承人的和睦团结和整个家庭的安宁幸福,也是在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张某(父母均已去世)在与配偶李某结婚前购买了一套价值195万元的公寓,婚后二人又共同购买了一家价值240万元的沿街门面。二人育有一儿一女(儿子张甲和女儿张乙),儿子张甲与其配偶在三年前因车祸不幸去世,留有一子张丙。2023年6月,张某因病去世,夫妻账户中仍有192万元存款。生前在保姆和张乙的见证下立有录像遗嘱,自己的财产由儿子张甲和女儿张乙共同继承。
结合材料,分析张某的遗产应如何分配并说明理由。
根据民法典规定,录像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张乙作为遗产继承人,不能作为录像遗嘱的见证人,因此张某生前在保姆和张乙见证下的这份录像遗嘱为无效遗嘱。
根据民法典规定,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时,按照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李某是张某的妻子,张乙是其女儿,张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张甲逝世,故由其子张丙代位继承,因此,张某的财产共由其配偶李某、其女张乙、孙子张丙进行法定继承。
张某遗产分配结果 :张某的财产共由其妻子李某、其女张乙、孙子张丙进行法定继承,三人各分到137万元财产。
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
共同财产
个人财产
张某个人财产如下:价值195万元的公寓,沿街门面中价值120万元的份额以及存款96万元,共411万元。因此张某的财产共由其妻子李某、其女张乙、孙子张丙进行法定继承,三人各分到137万元财产。
从遗赠扶养协议看继承中的意思表示

北京市顺义区的阮大爷因终身未婚且无子女,晚年生活无依,于2011年在村委会协调下与同村村民刘某签署《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由刘某负责阮大爷的生养死葬,阮大爷则将其位于该村的11间房屋等财产遗赠给刘某。此后,刘某一家与阮大爷共同生活,悉心照料其起居,包括每日提供营养早餐、陪伴下棋、安装增氧机改善其健康等。2017年,阮大爷所在村拆迁,其宅基地获补偿款380万元及5套安置房(约560平方米)。2023年,双方在律师见证下再次签署协议,明确5套安置房及全部财产由刘某继承。同年10月,阮大爷去世,刘某依约料理后事。因阮大爷仍有妹妹及侄女在世,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协议效力。法院经调查认定,刘某十二年如一日履行扶养义务,且亲属未提出继承主张,最终判决5套房产归刘某所有。
1、本案中的协议属于遗嘱继承还是遗赠?
2、本案中刘某虽非法定继承人,为何能通过协议获得全部遗产?这体现了我国继承制度中怎样的价值导向?
1、遗嘱的含义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依法律规定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及与此相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
遗嘱的含义
1、遗嘱处分的必须是个人合法财产。
2、遗嘱表达的是遗嘱人单方意思表示。即:所立遗嘱无需经别人同意,是个人行为。
3、其死亡时才发生效力。
【注意】
二、法定继承重意愿
①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为准。
②遗嘱中所确定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该遗嘱失效,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办理。
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
自书遗嘱:遗嘱人亲笔书写、亲自签名,注明年、月、日(不需见证人)p49相关链接。
②打印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③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
六种遗嘱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遗嘱形式
3、遗赠的含义
遗赠:自然人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法律上称之为遗赠。(遗赠不属于继承)
拓展——遗赠扶养协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黄甲死后留有房屋一间和存款若干,法定继承人为其子黄乙。黄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与侄女黄丙。
黄乙和黄丙在接受遗产的身份和条件上有什么区别
黄乙接受遗产的身份是继承人;接受遗产的条件是法定继承,他是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黄丙接受遗产的身份是受赠与人;接受遗产的条件是遗赠。
在接受遗产的条件上,法律规定受遗赠人不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即受遗赠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任何人,甚至是国家、集体。
比较: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
不同点 相同点 相同点
遗嘱继承 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都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都通过遗嘱形式实现
遗赠 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国家、组织、个人,遗赠不属于继承。(受遗赠人并不承受被继承人的债务)
遗赠抚养协议 内涵: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②目的:使孤寡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
优先顺序: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或遗赠)>法定继承
谢某生有两子一女, 置房五间。2010年,谢某立下自书遗嘱,将东边两间房给大儿子、西边两间房给小儿子、北边一间房给女儿。2014年2月15日清晨,谢某弥留之际,在神志清楚且有多个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立了口头遗嘱,将原本由大儿子继承的东边两间房改由女儿继承,西边两间房仍归小儿子继承。当日中午谢某去世。
谢某的遗产应当如何处理
依据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因此,谢某弥留之际,在神志清楚且有多个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立了口头遗嘱有效,按遗嘱处理遗产,东边两间房和北边一间房由女儿继承,西边两间房小儿子继承。
薪火相传有继承
法定继承有顺序
遗嘱继承重意愿
1、遗嘱的含义
2、遗嘱的形式
3、遗赠扶养协议
2、继承需析产
3、继承人的权利与义务
4、取得继承权根据
5、法定继承范围顺序
6、遗产份额的分配
1、继承和继承关系
1.刘某丙终身未娶且无子女,晚年身患癌症,与外甥刘小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确定由刘小某对其进行扶养,在其去世后,名下所有财产归刘小某所有。此后只有刘小某一直照顾刘某丙直至去世,并为其妥善办理了丧葬事宜。在处分刘某丙的遗产时,刘某丙的哥哥刘某乙称自己是刘某丙的法定继承人,应该获得其财产。对此,下列认识正确的是( )
A.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
B.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单方的意思表示
C.刘某乙丧失了对刘某丙财产的继承权
D.刘某丙应当为刘某乙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A
2.张某成年后与父亲、继母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盖平房五间。父亲病故,张以共有继承为名,占有了全部房屋。依据民法典规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该房为张和父亲、继母共有,张父去世后为张父遗产
B.父亲去世后张只能继承其父的房产份额即平房2间半
C.继母作为房屋的共有人与张对张父的房产都有继承权
D.如果继母几年后病故,张某对其遗产不能享有继承权
C
3.王某和张某系夫妻,共育有一个女儿、两个儿子(均已成年)。夫妻有一套房产,王某先亡故,未立遗嘱,张某住院期间将三个子女和自己的两个弟弟叫到病房,由两个弟弟作为见证人,并且进行录像,口述表示将其名下的房产于过世后留给女儿。张某去世后,因小儿子不配合办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女儿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张某临终前的遗嘱的法律效力要优先于法定继承
②张某所立遗嘱违背公平原则,故不具有法律效力
③女儿可以继承张某的遗产,但不能完全拥有该房产
④法院可按照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适度分割张某房产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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