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课件(共47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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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课件(共47张PPT)

资源简介

(共47张PPT)
1.民法的调整范围
2.民事 法律关系的 构成要素 (1)主体
(2)客体
(3)内容
3.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自然人(完全、限制、无)、法人、非法人组织
所有权关系客体是物,
债权关系客体是行为,
知识产权关系客体是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
人身关系客体是人身利益,
即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民事权利与义务既对立又统一
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公序良俗、绿色
课前复习
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体系
财产权
人身权
人格权
身份权
知识产权
债权
物权
配偶权、亲属权、亲权等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姓名权、肖像权、
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
著作权
专利权
商标权
所有权
他物权
①可转让、继承、放弃;
②法律救济:
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①不可转让、继承、放弃;
②法律救济:
赔偿损失、
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
1.2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第一单元 民事权利与义务
(1)生命健康俱可贵
(2)姓名肖像受保护
(3)名誉隐私不可侵
学习目标 课标要求
1.识记人身权利的具体内容,理解各项人身权利的含义、法律保护规定及侵权行为的表现。 2.识记如何依法维护人身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能够辩证地认识到,人们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1.1——
了解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识别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
学习重点:各种人身权利的主要内容及其侵权行为表现与法律保护
(特别是生命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学习难点:在具体情境中准确区分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
理解权力行使的边界,并选择恰当的维权方式,尊重他人权利
本节目标
自主学习
要求:结合教材P7-11根据提示完成问题分析梳理并做好标记
时间:3分钟
1.民法优先保护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原因?人身权的内容有哪些?(P7)
2.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重要性、侵犯这些权利应承担法律责任?(P7)
3.姓名权的含义、具体内容、受法律保护?(P7)
4.肖像的含义、内容、正确行使肖像权的要求 ?(P9)
5.名誉的含义、对待名誉、荣誉权的要求 ? (P10)
6.隐私的含义、对待隐私权的要求及重要性?(P11)
7.对待个人信息的要求及原则、保护个人信息的意义?(P11)
生命健康俱可贵

民法保护人身权利的依据 ——P7
人身权利的内容及要求 ——P7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侵犯以上权利应承担的法律责任——P7
①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②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
③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人身自由(身体层面):
——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禁止任何非法搜查、拘禁等)
人格尊严(精神层面):
——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
——人所应有的最基本的社会地位、社会评价,并得到最起码尊重的权利。
(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1.民法保护人身权利的依据/原因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人格权
身份权: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姓名权、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基于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配偶权、亲属权、监护权)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身权利
自然人的人身权利
----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提醒:人格权人人都有,身份权并非人人都享有。
2.人身权利的内容及要求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人身权
(1)内容: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
(2)要求: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物质性人格权
精神性
人格权
校外暴力威胁
食堂食物中毒
校园霸凌致伤
结合材料思考:
三组图片案例中,可能侵犯自然人的哪些人格权?
(1)地位: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2)重要性
——①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
——②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
——③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
A.生命权(侧重生命延续)——
B.身体权(侧重身体完整)——
C.健康权(侧重机能健全)——
损害健康,致人患病(致病)
致人死亡,非法剥夺生命(致死)
伤害身体的完整性(致残)
(3)侵权表现 (区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关键:看最终结果)
3.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判断区分下列行为侵犯了哪项人格权?
案例 生命权 身体权 健康权
持械斗殴中將对方手指斩断
强行剃掉他人眉毛
餐馆给顾客食用不卫生的食品, 导致顾客患病
打人耳光,造成受害人牙齿脱落或耳鸣或处于恐惧、惊吓等不健康状态
甲恶意劝酒,致使乙酒精中毒死亡







我 能 行
(4)侵权责任(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害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①身体损害——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②造成残疾——赔偿辅助器具和残疾赔偿金;
③造成死亡——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P7 相关链接
【注意】
A.侵犯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时,侵权人要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没有达到触犯刑法的严重程度时,要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行政处分、行政处罚);
B.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注意: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侵权行为由其侵权程度、后果不同而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刑事、民事、行政责任)。
3.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探究问题:小郝能否对自己的名字和照片主张权利 为什么
小郝在全市中学生游泳比赛中荣获200米自由泳冠军、获奖照片还被刊登在当地报纸上。但她后来发现,一家体育用品商店的灯箱广告上印有那张获奖照片和自己的名字。小郝与同学就此事展开讨论。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观点一: 该商店的做法侵犯了小郝的权利。
观点二:
该商店的做法虽有不妥,但客观上扩大了小郝的知名度,谈不上侵权。
探究问题:你的姓名应由谁来起?长大后你就可以随便改名字了吗?
① 可以。
②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③ 小郝在全市中学生游泳比赛中荣获200米自由泳冠军,她的参赛与获奖是当地新闻事件,因此,拍摄获奖照片及刊登在当地报纸上这一行为属于对小郝的肖像的合理使用;
体育用品商店在灯箱广告上使用小郝获奖的照片及小郝的姓名,则属于未经权利人同意使用小郝的肖像与姓名的行为,是一种营利性的商业使用,属于对权利人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侵害行为。
(1)含义: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
(2)依据:姓名是我们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因此,姓名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3)★内容/法律保护规定——P8-9
①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自愿原则),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义务)。
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③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决定),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权利),但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义务)。
④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使用)。
鲁迅
小沈阳
4.姓名权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姓名权与名称权】
姓名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享有的是名称权。
(4)★【侵犯姓名权的构成要件】/侵权表现
A.干涉:妨害、阻碍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如:养父母强迫养子女更改姓名。)
B.盗用:未经允许,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只用姓名,不用身份。(如:打着名人的旗号宣传本公司。)
C.假冒:冒名顶替,冒充他人进行活动,既用姓名又用身份。
(如:冒充“陈春秀”的名字,借用陈春秀的考试成绩上大学。)
+此外,以侮辱方式使用他人姓名、故意错误使用他人姓名、给他人取“浑名”或“绰号”等,均属于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
现实中的重名现象不属于侵权,但故意混同的除外。
【考法注意及解读】关于姓名权
特别提醒
现实生活中有重名的现象,并不是侵权行为。重名也叫姓名的平行,即数人合法取得同一姓名。在这样的情形下,各人都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也都是正当行使权利,但是故意重名的除外。(例:黄某与何某系邻居,两家素来不和。2025年2月,黄某因病去世后,何某买了只宠物狗,取名“黄某”。)
(5)侵权责任
①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权利侵害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②除上述责任外,如果存在获利行为,侵权人则应适当赔偿他人损失;如果构成
精神伤害,被侵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两赔一消一停)
(1)肖像的含义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例:口腔医院将甲矫正前后的牙齿照片挂出进行宣传)
(2)★法律保护规定/内容
①自然人享有肖像权。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例:AI换脸)
5.肖像权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3)★【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侵权表现
① 未经允许擅自使用
② 以营利为目的
③ 恶意丑化、污损
④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恶意P图、换脸)
【提醒】:肖像应具有较强的可识别性,如果通过载体呈现出来的外部形象无法指向或者识别特定自然人,则不构成侵犯肖像权。(例:口腔医院)
【考法注意及解读】关于肖像权
【思考】:以下行为是否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
①甲将乙的照片转发至自己的朋友圈
②甲未经乙的允许,将其相片印在奶茶杯上用来招揽顾客
③将明星的照片做表情包
用明星的照片做表情包,是否侵犯他们的肖像权?
【特别提醒】影视明星等作为公众人物,其肖像权受到一定限制,只要不用于商业目的、不刻意丑化他们,就不构成侵权。
(4)肖像权侵权责任的承担/法律后果
①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②适当赔偿他人损失;如果构成精神伤害,被侵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考法注意及解读】关于肖像权
小张是一名业余摄影爱好者,周末在一公园游玩时,发现几个女青年边吃东西边把果皮扔在地上,立即按动快门。不料女青年们立即围过来,要小张立即将底片曝光,说如果一旦报社刊登,就告他侵犯肖像权,张不同意。现在照片已冲洗好了,他很矛盾,担心一旦投稿,是否会吃官司?
小张并没有侵犯女青年的肖像权。 如果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也并非出于恶意。
对不道德现象进行批评,是正常行使舆论监督权利,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5)肖像权的合理使用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的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例:为法医学教学展示接受法医鉴定的受害人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例:通缉逃犯和罪犯)
(四) 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例:寻人启事中使用失踪人的肖像)
【考法注意及解读】关于肖像权
1.下列行为中不属于侵犯公民姓名权的是( )
①甲的父母为甲起了与乙一样的名字 ②甲(3周岁)的父母到派出所为甲变更姓名
③甲以乙的名义领取了乙的工资 ④甲擅自以某教授名义为自己的作品作序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2. (2024山东济宁期末)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无论什么形式的媒体,无论网上还是网下,无论大屏还是小屏,都没有法外之地、舆论飞地。下列网络案件中侵犯公民肖像权的是(  )
①甲将旅游中拍摄的含有来往游客的人文景观视频上传至某短视频平台
②某网红未经乙的同意将其写真照发布在自己的账号上用于介绍家乡的美景
③某口腔医院未经丙同意将丙矫正前后的牙齿照片挂在医院网站宣传
④丁为泄愤将某同学照片画成夸张的漫画并涂鸦发布在班级QQ群里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对点训练
A
C
在袁隆平因病逝世、举国悲痛之际,张某无视公序良俗和道德底线,利用境外信息网络平台公然发表、转推侮辱、诋毁袁隆平院士的推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引发社会强烈愤慨。
思考:张某的行为是否超出了言论自由的合法范围?侵犯了袁隆平院士的什么权利?
民法典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民法典在人身权保护的规定中,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特别设定的“英烈条款”。
民 法 知 识 速 递
P10-相关链接
“英烈条款”
《民法典》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链接
(1)名誉和荣誉的含义: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荣誉是公民、法人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而被授予荣誉称号。
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一项重要人格权,关系到民事主体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处的地位及应受到的信赖和受到尊重的程度。(公民出生就有,有好坏之分)
荣誉权是民事主体对自己所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权利。
(后天努力争取,都是积极向上)
(2)法律保护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6.名誉权和荣誉权
三、名誉隐私不可侵
(4)侵权责任
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6.名誉权和荣誉权
(3)侵权表现
侮辱:书面、口头进行人身攻击;
诽谤:隐瞒真相、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的等;
三、名誉隐私不可侵
名誉与荣誉
名誉 荣誉
区别 性质 来源于社会公众的一般评价 政府 单位 社会组织的综合评价
内容 有好、坏、中性评价 积极性 褒奖性
产生 自然产生,不需要任何程序 (名誉权公民出生就有) 非自然产生,需要特定的程序
(荣誉权要靠努力争取)
能否剥夺 无法剥夺和限制 基于法定事实可予以剥夺
侵权方式 侮辱、诽谤 否定、贬低、亵渎
联系 名誉包括荣誉,荣誉是名誉的一种表现。如果非法剥夺公民的荣誉称号,使公民的名誉也受到损害的,同时构成侵害荣誉权和名誉权。
拓展对比
生活场景
甲:“一米线”
是个人隐私的保护线!
乙:我不偷不抢,
为何要隔得这么远呢?
父母偷看儿女隐私
人肉搜索
1、观察生活中人们对“一米线”的实际遵守状况,谈谈你对“一米线”的看法。
2、未成年人是否有隐私?父母与子女、老师与学生之间如何正确处理相关问题
3、针对网络上的“人肉搜索”现象,说说你的看法。
(1)隐私的含义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2)法律保护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如——偷拍;擅入他人民宅、侵入他人邮箱;监视、跟踪、发送垃圾短信、拨打骚扰电话;擅自泄露、公开他人的隐私。)
(3)保护隐私权的意义
①民法保护隐私权,是对宪法规定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的落实。
②尊重他人隐私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7.隐私权
注意:①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没有隐私权。
②举报他人、执法不属于侵犯隐私权。正当合法的隐私才受法律保护。
名誉权和隐私权的区别
名誉权 隐私权
主体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
客体 公众对特定人的社会评价 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或
不宜公开的秘密
侵权内容 散布的内容往往是捏造、虚构的,并非事实 散布、公开的内容,
并非捏造、虚构的,而是事实
侵害方式 常见的是侮辱和诽谤 未经自然人同意或授权而披露、传述、散布、窃取他人的个人隐秘事项
侵权人心理状态和主观目的 大多是一种故意行为,主观目的是毁损、贬低他人名誉 可能出于故意也可能出于过失,
主观上可能不具有目的性,
也可能具有恶意或善意的目的
拓展对比
(3)★法律保护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大数据杀熟属于不正当)、必要(医院搜集患者信息可以分析病情不能用于其他)和诚信等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
(2)予以保护的原因——P11-2
①必要性:个人信息与隐私权密切相关,受到法律保护。
②重要性:法律明确保护个人信息对于保护自然人的人身与财产权利、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含义:P11相关链接
【注意】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 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个人信息并非都是隐私,比如个人姓名不属于隐私,而身份证健康信息等属于)
8.个人信息权益
三、名誉隐私不可侵
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的区别
隐私权 个人信息权
权利属性 是一种精神性的人格权 在性质上属于一种兼具人格利益和精神利益的综合性权利,既包括精神价值,也包括财产价值
权利客体 主要是私密性的信息或私人活动 注重的是身份识别性
权利内容 主要是维护个人生活安宁、个人私密不被公开、个人私生活不被打扰等 主要是对个人信息的支配和自主决定
保护方式 侧重于事后救济;主要采用精神损害赔偿和法律保护的方式 侧重于于事前预防,除了精神损害赔偿外,还可以采用财产补救的方式;保护方式呈现多样性和综合性
拓展对比
4、女青年胡某因在一档电视相亲节目中言辞犀利而受到关注。有网民对其发动“人肉搜索”,在相关网站首次披露胡某的曾用名、儿时相片、家庭背景、恋爱史等信息,并在网站上捏造胡某曾与某明星有染的情节。网民的行为侵犯了胡某的(  )
①姓名权 ②肖像权 ③隐私权 ④名誉权
A.①② B.③④ C.②③ D.①④
对点训练
B
1.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
2.自然人的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须的人身利益,所以人格尊严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3.甲是用乙的姓名向丙说自己是乙的好友,骗取丙的信任,从而获得了某种利益。在这里,甲是通过假冒的方式侵害了乙的姓名权。
4.未经他人许可,只有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的,才构成肖像侵权。
5.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均享有姓名权、隐私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6.姓名权与名称权是一样的。
7.维护英烈名誉权,只能由英烈近亲属提出诉讼。
8.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
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盗用
非营利时丑化、污损等也不行
只有自然人拥有
自然人叫姓名权,法人、非法人组织叫名称权。
也可以由国家检察机关提出公益诉讼
不得非法
易错辨析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侵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姓名权 ◇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肖像权 ◇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名誉权 荣誉权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隐私权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个人信息权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英烈条款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视情节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归纳整合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含义、法律规定
隐私权的含义、法律规定、意义
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律规定、原则、意义
人身权的重要性、内容、要求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重要性、要求
三、名誉隐私不可侵
姓名权的含义、特点、法律规定
肖像权的含义、法律规定
1.2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课堂小结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生命健康
俱可贵
姓名肖像
受保护
名誉隐私
不可侵
维护人身权的原因
人身权利的内容、要求
保障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原因、要求
姓名权
肖像权
含义
重要性(原因)
保护要求(体现)
含义
行使与保护(要求)
名誉权、荣誉权
隐私权
个人信息保护
名誉的含义
保护(要求)
隐私的含义
要求、意义
原因(必要+意义)、要求
课堂小结
1.小许与朋友在饭店庆祝自己15周岁生日时,因琐事与邻桌小孙发生冲突。小许拿凳子殴打小孙,造成小孙右手中指骨折。小许( )
①侵犯了小孙的健康权
②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承担侵权责任
③应受到法律制裁,因为生命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④其监护人要赔偿小孙医疗费、营养费等相关费用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B
学以致用
2.李某和张某系同班同学,均为7岁。因张某长得矮胖,李某在张某的照片上写上“肉丸子”字样,嘲笑张某。张某发怒,打破了李某的鼻子。本案中
A.张某侵犯了李某的健康权,他必须承担侵权责任
B.李某侵犯了张某的姓名权,他无须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C.李某侵犯了张某的肖像权,他必须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D.李某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其监护人需承担民事责任
D
学以致用
3.老杨从家中拉电线至楼下过道为电动车充电时,邻居小高上前劝阻未果,便拍摄视频上传至业主微信群,公开老杨的姓名和行为。老杨认为小高的行为导致其形象受损,将小高诉至法院。以下分析正确的是( )
①小高没有侵害老杨的名誉权
②小高侵害了老杨的姓名权
③老杨的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隐患
④小高应当删除视频、赔礼道歉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A
学以致用
4.李某偷看王某的日记并将内容在同事间传播。王某给公安机关写信,信中列举李某盗窃公司财务、赌博等问题。公安机关经过调查证实,李某没有盗窃、赌博等行为。本案中( )
①李某的行为侵害了王某的隐私权
②王某的行为侵害了李某的名誉权
③李某不存在任何违法侵权行为
④王某并未超过行使民事权利的界限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A
学以致用
5.如今,智能家居设备让人们的生活越来越便捷,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潜在的风险。一些不法分子将目光瞄向了智能家居设备,通过破解软件或IP地址等方式,入侵并控制这些智能家居设备的摄像头,窥探个人隐私。对此,我们应( )
①依法打击相关侵权行为,保障私人生活安宁
②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公德,维护公序良俗
③尊重他人隐私,不得收集、储存、使用和提供他人个人信息
④完善相关法律,加强对公民隐私权这一最基础权利的保护力度
A.①② B.②③ C.①④ D.③④
A
学以致用
张明年幼时父母便已离婚,随母亲李利生活。张明年满18周岁后,征得李利同意,到户籍登记机关改随母姓。其父张丙闻知后,坚决不同意,通过熟人到户籍机关将其改回姓张。并通过朋友圈发布小张的照片,控诉其不孝行为,并带有侮辱性语言,为此小张非常烦恼。
思考: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张明、张丙的行为。
参考答案:
①法律规定,自然人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变更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②张明年满18周岁,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有权决定自己的姓氏(改名为李明),张丙将李明的姓名改回张明,属于干涉李明的姓名权的行为,侵犯了李明的姓名权。
6、案例分析:
2025年3月,市民周女士在某商场购物时,因地面湿滑不慎摔倒,导致腿部骨折。商场仅派工作人员将周女士送往医院,未承担后续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还辩称“已设置‘小心地滑’警示牌,尽到提醒义务,无需担责”。此外,周女士发现,事故发生后,商场保安为“留存证据”,未经其同意便拍摄了她摔倒后的照片,并将照片转发至商场内部工作群,群内部分员工对照片进行调侃,引发不良讨论。
结合《法律与生活》中“积极维护人身权利”的相关知识,回答商场的哪些行为侵犯了周女士的合法人身权利?请分别说明理由。
7、案例分析:
参考答案
商场的两项行为侵犯了周女士的合法人身权利:
①侵犯周女士的身体权与健康权。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身体权、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商场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虽设置“小心地滑”警示牌,但未及时清理地面湿滑隐患,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周女士摔倒骨折,损害其身体组织完整性(身体权)与生理健康(健康权),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②擅自拍摄并转发照片且引发调侃,侵犯周女士的肖像权与名誉权。一方面,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商场保安未经周女士同意拍摄其摔倒照片并转发至工作群,属于擅自公开他人肖像,侵犯肖像权;另一方面,自然人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群内员工对照片调侃的行为,可能降低周女士的社会评价,损害其名誉,商场作为群管理责任方,未及时制止该行为,需对名誉权侵权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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