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题型6 以法条化为情境凸现法律题选材趋势1.吕某(男)与张某(女)于2023年1月登记结婚。2024年7月25日,张某生下一女。因吕某与张某皆酷爱诗词歌赋和中国传统文化,夫妇二人决定给女儿起名为“北雁云依”,“北雁”是姓,“云依”是名。并以“北雁云依”为名办理了新生儿出生证明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及新生儿落户备查登记。2024年8月,吕某前往住所地A派出所,为女儿申请办理户口登记,被民警告知拟被登记人员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即姓“吕”或者“张”,否则不符合办理出生登记条件。因吕某坚持以“北雁云依”为姓名为女儿申请户口登记,A派出所拒绝办理户口登记。吕某认为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改变自己的姓名,自我命名是自然人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姓名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分析“北雁云依”是否符合姓名权的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2.老徐生前未结婚,也未生育子女,在去世前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由侄子小徐保管,未留有遗嘱,父母也均已去世。老徐去世后,其兄弟徐大、徐二、徐三、徐四因遗产分割事宜未能协商一致,进而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在扣除老徐丧葬事宜开支后,由兄弟四人平分遗产。而小徐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老徐将银行卡交由自己保管的行为即是将存款赠与自己的意思表示,故不应存在遗产继承。老徐还有一个幺弟徐五已经去世多年,徐五的儿子表示其父亲徐五虽然已经去世多年,但同样享有继承权。另外人民法院还查明,老徐有一同母所生姐姐吴婆婆,老徐兄弟几人对吴婆婆的继承人地位提出质疑,认为吴婆婆与老徐几个兄弟只是同母而不同父,不应享有继承权。相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相关知识,判断人民法院是否会支持兄弟四人的诉求并说明理由。3.周某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协议书》,约定周某承包村集体机动地100亩用于种植材林和农副产品经营,承包期限为三十年。周某承包后投入资金打井、建设房屋,种植了树木和大田作物,直到2023年一直按时交纳承包费。2024年,根据当地规划建设需要,周某承包的土地需进行植树造林。2024年初,上述土地划入苗景兼用林建设区域内,当地政府按照一定标准进行了补偿。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村民委员会收到案涉土地补偿费后,一直未向周某给付相关青苗补偿费。周某诉至法院,请求村民委员会给付其土地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共计53.46万元。法院裁判依法判令村民委员会返还周某青苗补偿费15万元,驳回周某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完成下列要求。(1)结合材料,分析法院作出上述裁判的依据。(2)说明本案判决的社会意义。参考答案与解析题型6 以法条化为情境凸现法律题选材趋势1.不符合。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根据民法典规定,本案中新生儿为未成年人,吕某夫妻二人作为法定监护人,可决定新生儿姓名,可以选取父姓或母姓,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或扶养人的姓氏,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滥用权利。2.不支持。理由:①老徐在将银行卡交由小徐时,并未明确表示为赠与,且未留有任何一种形式的遗嘱对其遗产作出处分,故老徐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来处理。②老徐生前未结婚,未生育子女,父母也均已去世,第一顺序继承人缺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即老徐的兄弟姐妹继承遗产。③民法典规定的兄弟姐妹范围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故吴婆婆虽与老徐仅是同母姐弟关系,但同样在第二顺序继承人之列。④徐五先于老徐死亡,在徐五有子女在世的情况下,徐五的子女有权代位继承徐五应继承的遗产份额。⑤因此,老徐的遗产应由徐大、徐二、徐三、徐四、吴婆婆、徐五儿子这六人平均继承。3.(1)周某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书》合法有效,周某按照约定履行了承包合同,按时交纳承包费,也种植了作物,无违约行为。按照政策规定,征用案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因土地被征用所产生的青苗补偿费15万元依法应归实际投入者周某所有。(2)根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农村土地被征用的,青苗补偿费应归实际使用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的承包人所有,包括来自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人,也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其他承包经营村集体土地的人员。本案裁判依法判令村民委员会返还周某青苗补偿费15万元,不仅及时有效维护了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于类似纠纷的积极防范、妥善化解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