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与法治第12课 自觉抵制犯罪 课件(共51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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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课 自觉抵制犯罪
案例1:邯郸初中生将同学杀害埋尸案2024年3月10日,河北邯郸肥乡区北高镇张庄村3名初中生(均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霸凌同学,随后将王某(殁年13周岁)残忍杀害并将尸体掩埋在蔬菜大棚里。2024年12月30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邯郸初中生杀人案一审宣判。三名被告人中,13岁的张某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3岁的李某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马某不予刑事处罚,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案例2:荆州未满12岁男孩杀害4岁半女童案2023年8月30日,湖北荆州一4岁半女孩被未满12周岁男孩残忍谋害。“肇事男孩哄骗该女孩说带她到一个好玩的地方,直接手牵手给带到离家庭住址约三四百米处的一处荒弃杂草丛生的菜园”,之后男孩将女孩推入粪缸致其死亡。2024年1月25日,女童父亲向南都记者发来警方提供的《撤案决定书》,其中显示,因男孩作案时不满12周岁,无刑事责任能力,据刑法规定撤销此案。男孩正在专业机构接受心理矫正。一、刑法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利器1. 我国刑法的目的和任务
我国刑法的内涵和地位
刑法的含义: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法的地位:我国刑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保障性地位,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
刑罚是惩罚犯罪的法定方式,其目的是预防犯罪。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既能防止其再次犯罪,又能震慑潜在的犯罪,对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起到警示作用,促使他们消除犯罪念头,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
制定刑法的目的
思考:重庆姐弟坠亡案的判决结果中适用了哪些刑罚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刑罚
五大主刑
管制
拘役
有期
无期
死刑
期限 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不关押,而是在公安机关的管束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下进行改造。
期限 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短期的剥夺受刑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刑罚方法,在执行上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原则上,在其劳动改造期间,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根据其表现,还可以每个月回家一至两天。
在主刑的执行当中,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应是“徒刑”的执行。
“徒刑”的执行可以分为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两种,两者都是放在固定的执行场所当中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2条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死刑的执行是所有主刑执行中最为严厉因此也应当最为慎重的一种执行方法。
死刑的执行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两种。
四大附加刑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
罚金是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管理国家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
根据刑法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是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二是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是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是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刑法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缅北网络诈骗思考:刑法的任务是什么?我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我国刑法的任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一、基本案情2023年5月,被告人肖某诚、洪某煌,向许某甲(11岁)、杨某甲(13岁)等人收购电话卡共计4张。之后,二人雇佣李某甲(15岁)、徐某甲(16岁),使用8部手机和4张电话卡,在福建省武夷山市多个宾馆房间内拨打诈骗电话。肖某诚等四人每次使用两部手机,一部通过使用网络社交软件语音通话联系上家,另一部按照上家要求拨打被害人的电话,通过两部手机开启免提功能,实现语音中转。在通话期间肖某诚等人知悉双方通话内容,明知在实施诈骗,按上家要求不出声,由上家对被害人实施诈骗。其间,部分电话卡因异常使用被通讯运营商停机,但肖某诚等人仍继续收卡用于拨打电话。肖某诚等四人拨打诈骗电话1524条,其中造成五名被害人被骗共计人民币47余万元。肖某诚从上家处获取利益后,再给洪某煌等三人发放,肖某诚、洪某煌二人均获利3000余元。我国刑法的目的和任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二、裁判结果本案经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诚、洪某煌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向多名未成年人收购电话卡并组织两名未成年人共同拨打诈骗电话,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虽然二人系从犯,到案后坦白罪行,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予以从重处罚,以诈骗罪判处肖某诚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诈骗罪判处洪某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甲和乙看到戴着金项链、拿着新款手机的某女子后,心生歹意。甲怂恿乙为他放风,抢走价值1万多元的项链和5000多元的手机。
:我觉得要直接将坏人处死!
阅读与思考
:如果有什么难处,还是轻点处罚吧
该怎么办呢?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基本原则2、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三项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指导意义。
思考
西游记中妖怪的最后结局怎么样?
有区别吗?
那么,人犯了罪呢?
罪行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可以概括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目的是维护法制权威、保障个人权利,防止公权力机关滥用刑罚权侵害个人权利。例如,我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排斥习惯法——定罪量刑只能以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刑法为标准,刑法以外的任何法律不能规定犯罪与刑罚。禁止类推解释和类推适用——类推解释是超出刑法条文原来普通语言意思的界限,运用类推的方法作出的解释。类推解释是把刑法条文本身不具有的含义强加于该条文,使它能适用于刑法没有规定的犯罪的行为。禁止事后法——刑法原则上不能适用于其生效之前的行为。立法目的是针对未来的一般事项,而不是针对过去的某一具体的事件或者案件。010203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执法不偏袒有权力地位的人,一视同仁。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人人平等原则我国古代长期奉行重农抑商的政策,契约文化不发达,虽然也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典故,但总的说来,特权思想根深蒂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则相当淡薄。一个著名的例子是“刑不上大夫”。这一原则最初由西汉名臣贾谊提出,贾谊认为,虽然大臣有罪,但鉴于其身份、地位,不能像对布衣百姓一样实施刺字、割鼻、弃市等侮辱性刑罚,否则会有损皇帝的尊严。为了说明这个道理,贾谊举了个“投鼠忌器”的例子,“鼠近于器,尚惮不投,恐伤其器,况于贵臣之近主乎。”打老鼠时都怕弄坏旁边的贵重物品,对于皇帝身边的臣子,在处罚时就更要慎重了。——罗翔《法治的细节|何谓刑法面前人人平等》量刑平等:所谓量刑平等,是指任何人犯罪,都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量刑标准处以刑罚。定罪平等:所谓定罪平等,是指任何人犯罪,不论其身份贵贱、地位高低、功劳大小,财产多少,都应受到平等地定罪。行刑平等:所谓行刑平等,是指判处同样刑罚的人,依法应当受到相同的处遇,不得在法律之外因为出身、地位、财产状况的不同而区别对待,给予优遇或者歧视。010203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它要求对行为人判处的刑罚,不仅要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还要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即综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因素,依法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程度,并对其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罪责刑
刑罚轻重
刑事责任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大小相适应:本条中的“刑事责任”指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或者人身危险性的内容。人身危险性,主要是指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具体包括故意、过失、目的、动机等主观方面的内容。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大小相适应:犯罪分子所犯罪行,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聋哑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原则; 关于主犯、从犯、胁从犯的处罚轻重原则不同的规定; 关于自首、立功、坦白从宽处罚的规定。 关于减刑、假释等刑罚执行制度的规定动态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区别对待原则主刑和附加刑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衔接,能够根据犯罪的不同情况灵活地加以运用。例如。对少数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使用最为严厉死刑,对多数犯罪分子使用有期徒刑,对其进行隔离、教育、矫正;对客观危害不大,主观恶性小的罪犯,放在社会上进行监督教育。轻重有别,相互衔接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罚当其罪刑法分则根据各种犯罪侵害法益及责任情况的不同规定了四百多种罪名,同时设立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也是贯彻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具体体现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二、 与犯罪行为作斗争
思考:为什么要严厉打击犯罪呢?
1. 了解犯罪的特征和构成要件
我国刑法对犯罪的规定
我国刑法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的十大类犯罪
危害国家
安全罪
军人违反
职责罪
危害公共
安全罪
渎职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贪污贿赂罪
侵犯公民
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危害国防
利益罪
侵犯财产罪
妨害社会
管理秩序罪
犯罪的特征
与一般违法行为相比,犯罪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三个基本特征。其中,严重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三个基本特征相互联系、不可分割,共同构成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
应受刑罚处罚性
严重社会危害性
最本质特征
法律标志
必然法律后果
刑事违法性
犯罪的基本特征:
湖北省河口镇中学学生罗某到八年级某班教室因琐事殴打在校学生兰某,造成兰某身体轻微疼痛。因罗某未满16周岁,河口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罗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2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罗某的监护人对其严加管教。北京市西城区某职业学院的女学生朱某,伙同另外四名女生在学校女生宿舍楼内,采取恶劣手段,无故殴打、辱骂两名女学生。经鉴定两名被害人均构成轻微伤,其中一名被害人精神抑郁,目前仍无法正常生活、学习。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被告人朱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其余四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案例一:案例二:犯罪的特征一般违法湖北校园欺凌事件北京校园欺凌事件造成的危害违反的法律受到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犯罪(最本质特征)(法律标志)(法律后果)社会危害性大危害较小情节较轻微刑罚处罚行政处罚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犯罪的特征犯罪的构成要件
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是指为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不同的犯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有所不同,如故意杀人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生命权,诈骗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或占有权。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等。危害行为是在人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为刑法所禁止的活动,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给犯罪客体所造成的侵害事实或危险状态。
危害行为作为犯罪:行为人用积极的行动实施为我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不作为犯罪:行为人有义务实施某种行为并且有能力实施而消极地不去实施,因而造成某种损害结果的发生。物质性结果和非物质性结果:前者是具体的、有形的,后者是抽象的、无形的。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后者是危险犯的构成要件。危害结果具有客观性、特定性、法定性和多样性四个基本特征。危害结果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客观方面结果犯:被称为是实害犯,是指以行为对法益有实际损害为犯罪成立要件的犯罪。例如过失致人死亡、交通肇事等。行为犯:行为人实施了相关的行为就构成犯罪,这种危险是立法者推定的危险,无需司法机关认定。例如:危险驾驶罪。危险犯:是指行为对法益造成了现实的危险,这种危险是要根据行为的具体情况,由司法机关判断的,是司法认定的危险。例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010203危险结果分类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客观方面张三猛地清醒了,踩了刹车,车子被迫停了下来。01情况一为了逃避责任,张三继续驾车前行,结果车子摇摇晃晃的在街道上横冲直撞,搞得街上鸡飞狗跳,所幸再没有人员和重大财产损失。02情况二案例:张三儿子考上大学,一高兴就在小酒馆喝了半斤白酒,出门就开上了自己的小面包车,结果开车的时候打盹了,撞上了路边的一 个西瓜摊,将两个正在挑西瓜的人撞成了轻伤。思考:张三在什么情况下犯罪?犯的是什么罪?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其中,自然人是最基本的犯罪主体,一般指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有些犯罪中,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也可能成为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其中,自然人是最基本的犯罪主体,一般指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有些犯罪中,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也可能成为犯罪主体。
沈某,1990年7月11日出生。2002年至2004年6月之间,沈某伙同他人多次盗窃,累计盗窃各类财物总计约40000余元。2004年7月11日晚,沈某被几个朋友邀请到一酒店吃饭,当晚10时许,因沈某等大声喧哗导致邻座几个客人不满,双方发生争吵,沈某一怒之下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对方的赵某刺倒,致其当场死亡。沈某见状,立即外逃。当晚11时许,在外逃途中,沈某看到路上一人臂下夹着手包,一边走一边打手机,心想该人肯定有钱,想到其外逃不知何时是个终点,需要钱,随即掏出匕首将持包人刺伤,把包和手机抢走,包内有现金5000余元等物。沈某到乡下亲戚家躲避一年多。2005年10月11日,沈某外出闲逛,见路边停着一辆桑塔纳桥车未锁车门,将车开走准备卖掉。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轿车撞在一颗大树上,沈某弃车逃跑。事后查明,桥车的司机当时正在5米外的烟摊上买烟,认为很快就会回来,没有锁车。2006年7月12日0时5分,沈某在一车站抢夺一女子挎包时,被当场抓获。挎包内有钱包、手机等物品,总价值5000余元。沈某被抓获后交代了以上全部行为。沈某的一系列行为中,哪些是应该受到刑法处罚的?为什么?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主体2004年7月11日晚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和抢劫行为,是在其生日当天实施的,尽管与已满14周岁仅不足两小时和一小时,也属于不满14周岁,因而也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沈某2002年至2004年6月之间实施盗窃行为时,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沈某2005年10月11日盗窃机动车并致机动车撞毁的行为,不属于1997年刑法典第17条规定的八类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因而也不负刑事责任。2006年7月12日0时5分抢夺挎包的行为,尽管刚过其16周岁生日5分钟,也属于已满16周岁,应当追究其抢夺罪的刑事责任。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主体我国刑法第十七条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相关规定
12周岁
14周岁
16周岁
不满18周岁
75周岁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被追究刑事责任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等。
犯罪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明知+希望”
“明知+放任”
犯罪故意
犯罪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
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主体《刑法》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 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案例:某地夏季供电紧张,一个集体性质的木材加工厂的电力得不到有效保障而经常处于半停产状态,而隔壁的国有食品公司用电有保障。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经过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一致同意,通过挖地道的方式私接电线,盗窃隔壁国有食品公司的电。盗窃行为持续了两三个月的时间,致使该食品公司损失了20多万元。本案属于单位犯罪吗?王五下班急着回家,就闯了红灯,结果撞死了一个老太太,他急忙下车,看到老太太后,他仰天长啸,终于杀死你了。原来老太太是王五的仇人。王五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吗?李四下班回家时,看见前面一个老太太,是自己的仇人,一脚踩油门冲了过去。李四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吗?张三下班急着回家,就闯了红灯,结果撞死了一个老太太。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吗?不构成构成不构成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主观方面思考:故意犯罪和犯罪过失有何区别?
2. 有勇有谋应对违法犯罪
犯罪行为的后果
危害:犯罪行为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严重危害,损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等,给被害人及其家庭带来巨大伤害;犯罪者要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沉重代价,受到刑罚处罚,也会给家人带来伤害。
启示:我们一定要认清犯罪行为的严重后果,增强预防犯罪意识,提高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能力,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远离犯罪。
思考:我国法律对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有什么规定?
我国法律鼓励和支持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我国法律鼓励和支持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当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当上述权利面临危险时,不得已也可以进行紧急避险。因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不承担刑事责任。
用智慧应对违法犯罪行为
面对不法侵害时,我们要临危不惧,依靠自己的智慧迅速而准确地作出判断,采取机智灵活的方法与不法分子展开斗争,有勇有谋应对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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