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有约必守 违约有责 学案(教师版+学生版) 2025-2026学年高中政治部编版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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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有约必守 违约有责 学案(教师版+学生版) 2025-2026学年高中政治部编版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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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学2 有约必守 违约有责 [P31]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与合同内容
 
知识过关
1. 履行:履行是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实现各自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2. 合同履行的原则:
(1)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者适当履行原则,即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要求,正确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3. 合同内容:
履行合同的关键是明确合同内容。合同内容就是合同的条款,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合同的条款来体现。
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民法典规定的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并非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合同缺少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违约责任等内容时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缺少上述内容时,合同当事人可以签订补充协议或者根据法律规定解释合同,补全意思表示。
合同订立后,随着外部条件的变化,当事人可能会有改变或者解除这种法律约束的想法。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如签订补充协议延长合同履行期限。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单方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否则须承担违约责任。
拓展笔记
1. 诚信原则:
(1)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不弄虚作假,不欺诈,进行正当竞争。
(2)民事主体应善意行使权利,不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私利。
(3)民事主体应信守诺言,不擅自毁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履行义务,兼顾各方利益。
(4)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或者订约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改变时,应依诚实信用的要求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 全面履行原则:
(1)履行的主体:合同的履行必须由双方当事人亲自完成。由他人代替自己履行,即债务承担,应经合同债权人的同意,否则,债权人可拒绝接受履行。特殊情况下,合同义务也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其履行。有些合同由其性质决定了只能由合同债务人亲自履行。在基于双方对人身的信任而订立的合同,其义务也不能代替履行,如基于信任而请某人授课等。
(2)履行的方法:各种合同的履行方法,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没有规定的,按照双方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履行。
【注意】全面履行与实际履行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实际履行强调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或者提供服务,至于交付的标的物或提供的服务是否适当,则无力顾及。全面履行既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交付标的物或提供服务,也要求这些交付的标的物、提供的服务符合法律和合同的规定。由此可见,全面履行必然是实际履行,而实际履行未必是全面履行。全面履行场合不会存在违约责任,实际履行不适当时则产生违约责任。
随堂检测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A公司与B公司于2025年1月5日签订了一份合同,双方约定:由B公司供应A公司某货物1 000吨,每吨3 000元,总价款300万元。B公司如果无货或不发货,则承担20万元违约金。合同订立后,A公司把300万元款项汇入B公司账户。2月5日、3月5日,A公司先后两次共从B公司提取500吨货物,折合价款150万元。此后因货物涨价,B公司没有继续供货,也不予退款。A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金并继续供货。
列举B公司违背的合同履行原则,并说明理由。
 B公司违背了诚信原则和全面履行原则。B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价款、数量等要求正确履行合同义务,违背了全面履行原则。B公司因货物涨价中断对A公司供货,没有恪守信用,违背了诚信原则。 
(二)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知识过关
1. 违约责任:除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外,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既是违约方应该付出的代价,也是法律给予守约方的救济。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法律规定了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赔偿损失: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据民法典,对守约方的损害赔偿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2)违约金:指当事人一方违约时,根据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3)定金:以确保合同履行为目的,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前预先交付于另一方的金钱。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交付的保证金、押金或者订金等,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不属于定金。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拓展笔记
1. 继续履行: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时,如果另一方仍然认为有必要履行原合同义务,可以诉诸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只要该合同义务是可以强制履行的,则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判令、裁定违约方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继续履行必须以守约方提出请求为条件,而且违约方要具备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
(1)构成要件:
①存在违约行为。如果没有违约行为发生,那么此时仅为债务履行问题,债权人有履行请求权,债务人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尚属第一次义务阶段,谈不上作为第二次义务的强制履行问题。
②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如果守约方不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而是将合同解除,便不可能成立强制履行责任。另外,强制履行责任的要求由守约方选择,取决于守约方的意思,人民法院不能以职权代当事人作出此种选择。
③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如果合同已经不能履行,则无论是事实上的不能,还是法律上的不能,都不应再有强制履行责任的发生。否则,无异于强债务人所难,于理于法,均有不合。
(2)不适用情形:对于金钱债务,理论上都能适用强制履行责任。对于非金钱债务,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以下几种情形不适用强制履行:
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2. 赔偿损失:
(1)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或者利益减少的一种责任形式。赔偿损失是一种重要的违约责任方式,有明显的补救功能。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它不仅适用于违约责任,也适用于侵权行为及其他一些民事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不仅适用于有效合同的违约行为,也适用于无效合同所造成的损害赔偿。
(2)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对方的全部损失,应当由违约方赔偿全部损失。完全赔偿原则,应当赔偿直接损失和可期待利益(又称可得利益)。直接损失是可见的,实实在在的损失。而可期待利益,是可预见但是还未存在的,是在合同合理履行完毕时应当存在或产生的利益。在处理完全赔偿时,应当注意赔偿的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3. 采取补救措施:
(1)采取补救措施,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这种责任形式与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具有互补性。
(2)采取补救措施应注意的要点:
①采取补救措施适用于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
②应以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大小为依据,确定与之相适应的补救方式。
③受害方对补救措施享有选择权,但选定的方式应当合理。
④采取补救措施专门适用于一方瑕疵给付的违约行为;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法;采取补救措施与赔偿损失可并存。
4. 违约金:违约金是最常见的违约责任承担形式,一般是补偿性质的,只起弥补受害人损失的作用。当事人如有特别约定或法律有特别规定时,违约金也可具有惩罚的性质,这时无论守约方有没有损失,违约方都应支付违约金。
5. 违约金与赔偿损失:
惩罚性违约金可以与赔偿损失并用,赔偿性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在本质上具有同一性,原则上不宜并用。
赔偿性违约金的调整:
①违约金高低的比较标准。所谓的比较标准,是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②违约金的增加。赔偿性违约金属于损害赔偿额的预定。如果违约金低于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可以要求适当增加,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
③违约金的适当减少。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6. 定金、违约金、赔偿金的区别:
(1)生效方式不同:定金以实际交付为生效的条件,而违约金只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即可。
(2)定金罚则是一种惩罚性规定,赔偿金主要是一种补偿性规定,违约金条款既具有惩罚性也具有补偿性。
(3)定金与违约金的运用并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前提。一方违反约定,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当事人都应支付定金或违约金,赔偿金以实际产生损害为前提。惩罚性违约定金因其实际作为对违约的惩罚,对于违约责任不受任何影响,故可以与违约金并用。赔偿性违约定金,本身可以被理解为对于损害赔偿的预定,它也同样相当于损害赔偿额预定的违约金,规范目的相同,自然不应当并用,只宜二者择一。
(4)合同中既有违约金条款,又有定金条款,一方违约后又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应由守约方选择对其最有利的一个。
7. 定金与保证金、预付款、违约金:
(1)定金与保证金:
①保证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留存于对方或提存于第三人的金钱。
②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流行的保证金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其债权的实现而要求另一方提供的保证金。另一种形式的保证金,是双方在合同成立时,为保证各自义务的履行而向共同认可的第三人(通常为公证机关)提存的保证金。
③保证金也具有类似定金的担保合同实现的作用,但其没有双倍返还的功能。而且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定金的作用功能(如:合同订立的保证、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成立的证明或者合同解除的代价)。而这些功能是保证金所不具备的。
④保证金留存或提存的时间和数额是没有限制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在合同履行前、合同履行过程中皆可;保证金的数额可以相当于债务额,并不像定金那样,总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总价款的20%,而且必须是在合同约定时或者合同签订前给付。
(2)定金与预付款:
①预付款是产品或劳务的接受方为表明自己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为对方履行合同提供一定资金,在对方履行合同前率先向对方支付的部分资金或劳务报酬。实践中,订金、预付金、诚实信用金等都是预付款的种种别名。
②两者的区别:
预付款的目的在于以率先支付一定款项作为合同履行的诚意,或者将这一数量的款项作为合同履行所需资金的一部分。所以,预付款实际上是合同应该履行款项的一部分,定金则不然。定金的给付时间既可以在主合同正式订立时(即合同预约阶段),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而预付款一般在合同正式订立之后才能要求给付。
定金的作用在于担保主合同的履行,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一般就约束双方当事人按时签订正式合同;而在合同订立后的预付款主要在于促使双方当事人进入合同的实质履行阶段。而且就预付款而言,合同无效或者出现违约事由时,退还相同数额即可,其不具有惩罚的性质。
如果给付的意思不明确或依法不能认定具备定金条款或定金合同的,应该推定为预付款。
(3)定金与违约金: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预先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当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金为担保方式,违约金为违约责任。
定金罚则的“典型适用”
法条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构成要件 ①主合同有效 ②定金合同有效 ③义务人根本违约:因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④不存在不可抗力等抗辩事由
罚则内容 ①给付定金的一方根本违约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②收受定金的一方根本违约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与补偿性违约金、补偿性损害赔偿
① 定金罚则与补偿性违约金不得并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② 定金罚则与补偿性损害赔偿可以并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随堂检测
1. 夏某看好张某出售的一套景观房,便与张某签订购房合同并交付定金5万元。一周后,夏某准备支付购房款时,发现该房已被张某以更高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余某,并协助余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夏某多次找张某协议解决事宜,但张某一拖再拖,此时房价已涨了15万元。本案中( )
①张某与余某所签合同是无效的 ②夏某无权要求余某退还此房 ③夏某可要求张某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 ④夏某可要求张某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A. ①③ B. ①④ C. ②③ D. ②④
2.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2024年5月,叶某在S公司经营的火锅店用餐时,桌上的燃气炉突然爆炸,使叶某的脸部和手臂遭受不同程度烧伤,共花费医疗费近万元。经审查,S公司所使用的十余个燃气炉是由H公司生产的,由S公司近期从H公司购得,而爆炸正是由该批次燃气炉存在设计上的缺陷导致的。
(1)指出叶某和S公司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并说明理由。
 存在合同关系。叶某和S公司双方作为平等主体,在自愿的基础上就餐饮服务达成共识,因而形成合同关系。 
(2)指出H公司对S公司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及方式,并说明理由。
 H公司的燃气炉存在缺陷,违反合同义务,须向S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等。 
(三)不可抗力
 
知识过关
1. 违约行为的免责: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或不可抗力时,根据这些情形对合同履行所造成的影响,可全部或者部分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2.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洪水、火灾、战争等。
拓展笔记
1. 违约行为免责的基本情形:一般有法定和约定两种情形。
(1)法定的免责情形最常见的就是不可抗力。当客观上已经发生不可抗力,而且合同的当事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是由这一不可抗力导致时,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可以免责。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遇到障碍的,可以到当地的商事证明机构开具不可抗力证明,并以此为据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2)约定的免责情形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免责情形,只要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届时就可以对违约行为免责。
2. 不可抗力的含义: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照这种解释,不可抗力首先具有客观性的特点,它是发生在当事人外部的事件,不受当事人意志的支配,单个人的行为不能构成不可抗力;其次,对何种事件能成为不可抗力的确定,则需考虑当事人是否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的主观因素。凡是基于外来因素发生的,当事人虽尽了最大努力仍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属于不可抗力,而事件的发生虽是客观的,但当事人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是未尽最大努力克服或避免的,则不能构成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原因:如严重的地震、水灾、风灾、雨灾、雪灾、高温、低温等人力所不能或很难抗拒的自然突发情况。
(2)人为的社会因素:如战争,罢工,骚乱,政府的征收、征用、禁令等。
按照我国民法典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时,除需存在不可抗力外,还需具备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要件。合同目的主要指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经济目的,即通过合同这种法律手段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当上述不可抗力的出现使订立合同的目的落空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3. 不可抗力的免责效力:
不可抗力免责的时候是可以免除,而不是应当免除责任,如果仍旧能够有能力履行,则可以继续要求其履行合同的义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以下情况例外:
(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4. 不可抗力的主要因素:
(1)不可预见性:合同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必须根本无法预见。如果能预见,或应该能够预见,则不构成不可抗力。例如,某船运输一批货物从一海港到另一海港,船长出海前未听天气预报广播即开船,结果遇上风暴使货物受损。该风暴对于船长来说不是不可抗力。作为海上运输的船长,出海前应了解一下当天的天气预报,且天气预报已对该风暴作了预告,船长能够预见,却由于疏忽未注意,应当承担货损的责任。
(2)不可避免性:即使出现了不可预见的灾害,如果造成的后果是可以避免的,那么也不构成不可抗力,只有无法采取任何措施加以避免,才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例如,船在海上遇到风暴,附近就有避风港但不进去致使货物受损也需承担责任。
(3)不可克服性:所谓不可克服性,是指当事人对于意外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不能克服。如果意外事件造成的结果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努力而得到克服,则该事件不属于不可抗力。
随堂检测
1. 刘某与甲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刘某将一批原材料送往甲公司。刘某发货后,突发的地震引发山崩,截断了通往甲公司的道路,导致交货时间延迟。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①刘某的行为属于约定的免责形式 ②刘某的行为属于法定的免责形式
③可以免除刘某履行合同的义务 ④应当免除刘某履行合同的义务
A. ①② B. ①④ C. ②③ D. ③④
2. (2023·海南高考)某电脑商城进行开学季促销宣传:预付200元订金即可享受本年度8月18日特惠活动。小李为以现价8.8折购买某热销款电脑1台,当即预付了200元订金。活动当日,小李去该店购买电脑时被告知,因厂家产能不足,该款电脑暂时无货,由此双方产生纠纷。本案中( )
①电脑商城应向小李支付违约金 ②小李有权请求电脑商城继续履行合同 ③小李无权要求电脑商城双倍返还订金 ④厂家产能不足属于不可抗力,电脑商城可以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A. ①② B. ①④ C. ②③ D. ③④导学2 有约必守 违约有责 [P31]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与合同内容
 
知识过关
1. 履行:履行是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实现各自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2. 合同履行的原则:
(1)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者适当履行原则,即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要求,正确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3. 合同内容:
履行合同的关键是明确合同内容。合同内容就是合同的条款,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合同的条款来体现。
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民法典规定的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并非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合同缺少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违约责任等内容时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缺少上述内容时,合同当事人可以签订补充协议或者根据法律规定解释合同,补全意思表示。
合同订立后,随着外部条件的变化,当事人可能会有改变或者解除这种法律约束的想法。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如签订补充协议延长合同履行期限。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单方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否则须承担违约责任。
拓展笔记
1. 诚信原则:
(1)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不弄虚作假,不欺诈,进行正当竞争。
(2)民事主体应善意行使权利,不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私利。
(3)民事主体应信守诺言,不擅自毁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履行义务,兼顾各方利益。
(4)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或者订约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改变时,应依诚实信用的要求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 全面履行原则:
(1)履行的主体:合同的履行必须由双方当事人亲自完成。由他人代替自己履行,即债务承担,应经合同债权人的同意,否则,债权人可拒绝接受履行。特殊情况下,合同义务也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其履行。有些合同由其性质决定了只能由合同债务人亲自履行。在基于双方对人身的信任而订立的合同,其义务也不能代替履行,如基于信任而请某人授课等。
(2)履行的方法:各种合同的履行方法,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没有规定的,按照双方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履行。
【注意】全面履行与实际履行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实际履行强调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或者提供服务,至于交付的标的物或提供的服务是否适当,则无力顾及。全面履行既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交付标的物或提供服务,也要求这些交付的标的物、提供的服务符合法律和合同的规定。由此可见,全面履行必然是实际履行,而实际履行未必是全面履行。全面履行场合不会存在违约责任,实际履行不适当时则产生违约责任。
随堂检测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A公司与B公司于2025年1月5日签订了一份合同,双方约定:由B公司供应A公司某货物1 000吨,每吨3 000元,总价款300万元。B公司如果无货或不发货,则承担20万元违约金。合同订立后,A公司把300万元款项汇入B公司账户。2月5日、3月5日,A公司先后两次共从B公司提取500吨货物,折合价款150万元。此后因货物涨价,B公司没有继续供货,也不予退款。A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金并继续供货。
列举B公司违背的合同履行原则,并说明理由。
 B公司违背了诚信原则和全面履行原则。B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价款、数量等要求正确履行合同义务,违背了全面履行原则。B公司因货物涨价中断对A公司供货,没有恪守信用,违背了诚信原则。 
(二)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知识过关
1. 违约责任:除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外,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既是违约方应该付出的代价,也是法律给予守约方的救济。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法律规定了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赔偿损失: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据民法典,对守约方的损害赔偿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2)违约金:指当事人一方违约时,根据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3)定金:以确保合同履行为目的,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前预先交付于另一方的金钱。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交付的保证金、押金或者订金等,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不属于定金。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拓展笔记
1. 继续履行: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时,如果另一方仍然认为有必要履行原合同义务,可以诉诸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只要该合同义务是可以强制履行的,则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判令、裁定违约方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继续履行必须以守约方提出请求为条件,而且违约方要具备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
(1)构成要件:
①存在违约行为。如果没有违约行为发生,那么此时仅为债务履行问题,债权人有履行请求权,债务人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尚属第一次义务阶段,谈不上作为第二次义务的强制履行问题。
②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如果守约方不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而是将合同解除,便不可能成立强制履行责任。另外,强制履行责任的要求由守约方选择,取决于守约方的意思,人民法院不能以职权代当事人作出此种选择。
③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如果合同已经不能履行,则无论是事实上的不能,还是法律上的不能,都不应再有强制履行责任的发生。否则,无异于强债务人所难,于理于法,均有不合。
(2)不适用情形:对于金钱债务,理论上都能适用强制履行责任。对于非金钱债务,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以下几种情形不适用强制履行:
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2. 赔偿损失:
(1)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或者利益减少的一种责任形式。赔偿损失是一种重要的违约责任方式,有明显的补救功能。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它不仅适用于违约责任,也适用于侵权行为及其他一些民事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不仅适用于有效合同的违约行为,也适用于无效合同所造成的损害赔偿。
(2)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对方的全部损失,应当由违约方赔偿全部损失。完全赔偿原则,应当赔偿直接损失和可期待利益(又称可得利益)。直接损失是可见的,实实在在的损失。而可期待利益,是可预见但是还未存在的,是在合同合理履行完毕时应当存在或产生的利益。在处理完全赔偿时,应当注意赔偿的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3. 采取补救措施:
(1)采取补救措施,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这种责任形式与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具有互补性。
(2)采取补救措施应注意的要点:
①采取补救措施适用于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
②应以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大小为依据,确定与之相适应的补救方式。
③受害方对补救措施享有选择权,但选定的方式应当合理。
④采取补救措施专门适用于一方瑕疵给付的违约行为;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法;采取补救措施与赔偿损失可并存。
4. 违约金:违约金是最常见的违约责任承担形式,一般是补偿性质的,只起弥补受害人损失的作用。当事人如有特别约定或法律有特别规定时,违约金也可具有惩罚的性质,这时无论守约方有没有损失,违约方都应支付违约金。
5. 违约金与赔偿损失:
惩罚性违约金可以与赔偿损失并用,赔偿性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在本质上具有同一性,原则上不宜并用。
赔偿性违约金的调整:
①违约金高低的比较标准。所谓的比较标准,是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②违约金的增加。赔偿性违约金属于损害赔偿额的预定。如果违约金低于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可以要求适当增加,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
③违约金的适当减少。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6. 定金、违约金、赔偿金的区别:
(1)生效方式不同:定金以实际交付为生效的条件,而违约金只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即可。
(2)定金罚则是一种惩罚性规定,赔偿金主要是一种补偿性规定,违约金条款既具有惩罚性也具有补偿性。
(3)定金与违约金的运用并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前提。一方违反约定,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当事人都应支付定金或违约金,赔偿金以实际产生损害为前提。惩罚性违约定金因其实际作为对违约的惩罚,对于违约责任不受任何影响,故可以与违约金并用。赔偿性违约定金,本身可以被理解为对于损害赔偿的预定,它也同样相当于损害赔偿额预定的违约金,规范目的相同,自然不应当并用,只宜二者择一。
(4)合同中既有违约金条款,又有定金条款,一方违约后又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应由守约方选择对其最有利的一个。
7. 定金与保证金、预付款、违约金:
(1)定金与保证金:
①保证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留存于对方或提存于第三人的金钱。
②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流行的保证金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其债权的实现而要求另一方提供的保证金。另一种形式的保证金,是双方在合同成立时,为保证各自义务的履行而向共同认可的第三人(通常为公证机关)提存的保证金。
③保证金也具有类似定金的担保合同实现的作用,但其没有双倍返还的功能。而且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定金的作用功能(如:合同订立的保证、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成立的证明或者合同解除的代价)。而这些功能是保证金所不具备的。
④保证金留存或提存的时间和数额是没有限制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在合同履行前、合同履行过程中皆可;保证金的数额可以相当于债务额,并不像定金那样,总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总价款的20%,而且必须是在合同约定时或者合同签订前给付。
(2)定金与预付款:
①预付款是产品或劳务的接受方为表明自己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为对方履行合同提供一定资金,在对方履行合同前率先向对方支付的部分资金或劳务报酬。实践中,订金、预付金、诚实信用金等都是预付款的种种别名。
②两者的区别:
预付款的目的在于以率先支付一定款项作为合同履行的诚意,或者将这一数量的款项作为合同履行所需资金的一部分。所以,预付款实际上是合同应该履行款项的一部分,定金则不然。定金的给付时间既可以在主合同正式订立时(即合同预约阶段),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而预付款一般在合同正式订立之后才能要求给付。
定金的作用在于担保主合同的履行,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一般就约束双方当事人按时签订正式合同;而在合同订立后的预付款主要在于促使双方当事人进入合同的实质履行阶段。而且就预付款而言,合同无效或者出现违约事由时,退还相同数额即可,其不具有惩罚的性质。
如果给付的意思不明确或依法不能认定具备定金条款或定金合同的,应该推定为预付款。
(3)定金与违约金: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预先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当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金为担保方式,违约金为违约责任。
定金罚则的“典型适用”
法条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构成要件 ①主合同有效 ②定金合同有效 ③义务人根本违约:因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④不存在不可抗力等抗辩事由
罚则内容 ①给付定金的一方根本违约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②收受定金的一方根本违约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与补偿性违约金、补偿性损害赔偿
① 定金罚则与补偿性违约金不得并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② 定金罚则与补偿性损害赔偿可以并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随堂检测
1. 夏某看好张某出售的一套景观房,便与张某签订购房合同并交付定金5万元。一周后,夏某准备支付购房款时,发现该房已被张某以更高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余某,并协助余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夏某多次找张某协议解决事宜,但张某一拖再拖,此时房价已涨了15万元。本案中( D )
①张某与余某所签合同是无效的 ②夏某无权要求余某退还此房 ③夏某可要求张某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 ④夏某可要求张某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A. ①③ B. ①④ C. ②③ D. ②④
【解析】 余某对张某与夏某的合同不知情,因此张某与余某所签合同是有效的,①错误;张某对夏某构成合同违约,并给夏某造成房价上涨的损失,夏某可要求张某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同时该房屋已过户,张某不可能再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③错误。
2.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2024年5月,叶某在S公司经营的火锅店用餐时,桌上的燃气炉突然爆炸,使叶某的脸部和手臂遭受不同程度烧伤,共花费医疗费近万元。经审查,S公司所使用的十余个燃气炉是由H公司生产的,由S公司近期从H公司购得,而爆炸正是由该批次燃气炉存在设计上的缺陷导致的。
(1)指出叶某和S公司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并说明理由。
 存在合同关系。叶某和S公司双方作为平等主体,在自愿的基础上就餐饮服务达成共识,因而形成合同关系。 
(2)指出H公司对S公司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及方式,并说明理由。
 H公司的燃气炉存在缺陷,违反合同义务,须向S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等。 
(三)不可抗力
 
知识过关
1. 违约行为的免责: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或不可抗力时,根据这些情形对合同履行所造成的影响,可全部或者部分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2.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洪水、火灾、战争等。
拓展笔记
1. 违约行为免责的基本情形:一般有法定和约定两种情形。
(1)法定的免责情形最常见的就是不可抗力。当客观上已经发生不可抗力,而且合同的当事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是由这一不可抗力导致时,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可以免责。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遇到障碍的,可以到当地的商事证明机构开具不可抗力证明,并以此为据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2)约定的免责情形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免责情形,只要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届时就可以对违约行为免责。
2. 不可抗力的含义: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照这种解释,不可抗力首先具有客观性的特点,它是发生在当事人外部的事件,不受当事人意志的支配,单个人的行为不能构成不可抗力;其次,对何种事件能成为不可抗力的确定,则需考虑当事人是否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的主观因素。凡是基于外来因素发生的,当事人虽尽了最大努力仍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属于不可抗力,而事件的发生虽是客观的,但当事人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是未尽最大努力克服或避免的,则不能构成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原因:如严重的地震、水灾、风灾、雨灾、雪灾、高温、低温等人力所不能或很难抗拒的自然突发情况。
(2)人为的社会因素:如战争,罢工,骚乱,政府的征收、征用、禁令等。
按照我国民法典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时,除需存在不可抗力外,还需具备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要件。合同目的主要指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经济目的,即通过合同这种法律手段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当上述不可抗力的出现使订立合同的目的落空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3. 不可抗力的免责效力:
不可抗力免责的时候是可以免除,而不是应当免除责任,如果仍旧能够有能力履行,则可以继续要求其履行合同的义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以下情况例外:
(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4. 不可抗力的主要因素:
(1)不可预见性:合同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必须根本无法预见。如果能预见,或应该能够预见,则不构成不可抗力。例如,某船运输一批货物从一海港到另一海港,船长出海前未听天气预报广播即开船,结果遇上风暴使货物受损。该风暴对于船长来说不是不可抗力。作为海上运输的船长,出海前应了解一下当天的天气预报,且天气预报已对该风暴作了预告,船长能够预见,却由于疏忽未注意,应当承担货损的责任。
(2)不可避免性:即使出现了不可预见的灾害,如果造成的后果是可以避免的,那么也不构成不可抗力,只有无法采取任何措施加以避免,才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例如,船在海上遇到风暴,附近就有避风港但不进去致使货物受损也需承担责任。
(3)不可克服性:所谓不可克服性,是指当事人对于意外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不能克服。如果意外事件造成的结果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努力而得到克服,则该事件不属于不可抗力。
随堂检测
1. 刘某与甲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刘某将一批原材料送往甲公司。刘某发货后,突发的地震引发山崩,截断了通往甲公司的道路,导致交货时间延迟。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C )
①刘某的行为属于约定的免责形式 ②刘某的行为属于法定的免责形式
③可以免除刘某履行合同的义务 ④应当免除刘某履行合同的义务
A. ①② B. ①④ C. ②③ D. ③④
2. (2023·海南高考)某电脑商城进行开学季促销宣传:预付200元订金即可享受本年度8月18日特惠活动。小李为以现价8.8折购买某热销款电脑1台,当即预付了200元订金。活动当日,小李去该店购买电脑时被告知,因厂家产能不足,该款电脑暂时无货,由此双方产生纠纷。本案中( C )
①电脑商城应向小李支付违约金 ②小李有权请求电脑商城继续履行合同 ③小李无权要求电脑商城双倍返还订金 ④厂家产能不足属于不可抗力,电脑商城可以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A. ①② B. ①④ C. ②③ D. ③④
【解析】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时,根据合同的约定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电脑商城与小李没有相关约定,故电脑商城无须向小李支付违约金,①不符合题意。厂家产能不足不属于不可抗力,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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