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 自主创业 公平竞争 学案(教师版+学生版) 2025-2026学年高中政治部编版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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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自主创业 公平竞争 学案(教师版+学生版) 2025-2026学年高中政治部编版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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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学1 自主创业 公平竞争 [P60]
 
知识过关
1. 经营主体:创业者可以采取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根据法律的规定,这些不同形态的市场主体在成立条件、出资人的责任承担等方面有所不同。
2. 创办企业:
(1)创办企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准备相应的文件。例如,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出资额,机构等事项。这些文件确立了股东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助于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2)创办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在相关主管部门办理企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未经相关主管部门登记的,不得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企业发生变更、终止的,也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3)企业登记的相关信息应当依法及时公示。国家实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4)创业者有必要在创业之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学会风险管理。
3. 市场竞争:
(1)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则:我国法律确立了有关市场公平竞争和依法经营的规则。
(2)不正当竞争:
经营者利用他人已经建立的商业信誉,通过某种假冒或者仿冒手段,使消费者发生误认,这种混淆行为就是典型的“搭便车”。这种行为既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又可能对消费者构成欺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不正当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广告是重要的企业营销与产品推广手段,经营者的广告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法律还规定,禁止实施商业诋毁行为、不当有奖销售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妨碍或者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拓展笔记
1. 公司的特征:
(1)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财产独立。公司独立的财产来源于股东的原始出资及公司成立后运营的累积财产。除土地使用权外,股东用其余财产形式出资需向公司转移资产所有权。股东出资完成后,相应资产所有权归公司,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分离。
名义独立。公司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
责任独立。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2)公司是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性:一人公司及国有独资公司的社团性,不是体现在投资者之间,而是体现在管理过程中。
(3)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是指设立公司的目的及运作,都是为了谋求经济利益。公司的营利性是公司区别于非营利法人组织的重要特征。
2. 公司股东权利与义务:
(1)股东权利:
①股东身份权,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置备股东名册。
②参与决策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通过股东会实现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③资产收益权,股东有权分取红利,在公司清算后分配剩余财产。
④退出权,在特定情况下,股东可以请求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份。
⑤知情权,股东享有了解公司基本经营状况的权利。
⑥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⑦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优先受让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优先认购权。
⑧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2)股东义务:
①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
②按期足额缴纳认购的出资额的义务。
③公司验资完成后,不得抽逃出资的义务。
3. 不正当竞争:
(1)含义: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2)主要特征:
①违法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既违反了该法第二章关于禁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也违反了该法第二条的原则规定。经营者的某些行为虽然表面上难以确认为该法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只要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或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就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②侵权性:所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权性,是指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或者可能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正当竞争行为采用不正当的手段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使守法的经营者蒙受物质上与精神上的双重损害。“其他经营者”应当做广义的理解,既包括实际的经营者也包括潜在的经营者。另外,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有可能损害消费者的权益,比如虚假广告与欺骗性有奖销售等。
③危害性: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直接或者间接地损害了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更重要的是,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还危害了市场竞争机制的正常作用。如果说垄断还有合法垄断的话,那么不正当竞争行为必然是非法行为。
④多样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日益多样化。在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件中,以往的经营者都是让消费者先购买商品再参加抽奖,现今越来越多的经营者告诉消费者“无须进店购物就可以抽取大奖”。在商业诋毁案件中,一些经营者不再直接诋毁竞争对手的商品信誉和商业声誉,而是通过产品对比等方式间接毁损对方商誉。在虚假宣传案件中,一些不法分子借助的媒介也从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扩展到以社交网络平台为主的新媒体。
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互联网领域频频发生的流量劫持、客户端干扰、商业抄袭、软件拦截等行为,严重影响了网民对网络的正常使用和自由选择权,也损害了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不断扩大。如仿冒行为已经超出传统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范畴,扩大为仿冒他人知名的商业外观、域名等商业标识。
⑤隐蔽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隐蔽性越来越强。一方面,工商机关不断加强执法力度;另一方面,违法分子也不断想方设法规避法律。在这场“猫捉老鼠”的过程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日益隐蔽,有时甚至披上“合法”外衣。如仿冒手段已从过去简单的抄袭模仿,变为利用商标和企业名称之间的不同来制造市场混淆。
⑥破坏性:其主要体现为危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阻碍技术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损害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和合法权益,使守法经营者蒙受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害。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广告和欺骗性有奖销售,还可能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有可能给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带来消极影响,严重损害国家利益。
(3)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只要实施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与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违法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如果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的,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行政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政责任,要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来实现。行政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消除影响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等形式。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适用于那些对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严重、情节恶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只对经营者承担刑事责任作了原则规定,确定具体的刑事责任要适用我国刑法的相应规定。
随堂检测
1. (2023·江苏高考)“温馨斋”私点作为老字号有较好的品牌声誉,当地消费者提起它就想起特殊的风味。后来当地某糕点铺使用“温馨居”字号,并在店铺招牌上标注“童年的味道”。该店铺( A )
A. 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B. 侵害了老字号的商标权
C. 没有违背公序良俗和公共利益
D. 使用“温馨居”字号应先注册商标
2. (2024·山东高考)甲公司发布的新款榨汁机广告称:任何在公司网站下单者若证明其他商家的同类产品更便宜,均“全额退差价”。白某下单后发现乙公司同类榨汁机的售价便宜50元,遂向甲公司予以证明,甲公司仅赠白某50元优惠券。白某在社交账号发帖提到甲公司,称“受骗了”并配上榨汁机照片。白某的数十万粉丝以为该产品有质量问题,纷纷转发,导致甲公司口碑大跌。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 )
①甲公司实施了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②无论甲公司在白某的订单中是否承诺过全额退差价,其行为都不构成违约
③即使白某发帖意在表达对“全额退差价”广告的真实感受,仍可能构成侵权
④白某粉丝未尽合理核实义务即诋毁甲公司产品,侵犯了甲公司的荣誉权
A. ①③ B. ①④ C. ②③ D. ②④
【解析】 甲公司的广告承诺全额退差价但并未兑现,其行为构成违约,②错误;甲公司产品未涉及质量问题,白某粉丝未尽合理核实义务即诋毁甲公司产品,侵犯了甲公司的名誉权,而不是荣誉权,④错误。导学1 自主创业 公平竞争 [P60]
 
知识过关
1. 经营主体:创业者可以采取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根据法律的规定,这些不同形态的市场主体在成立条件、出资人的责任承担等方面有所不同。
2. 创办企业:
(1)创办企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准备相应的文件。例如,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出资额,机构等事项。这些文件确立了股东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助于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2)创办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在相关主管部门办理企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未经相关主管部门登记的,不得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企业发生变更、终止的,也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3)企业登记的相关信息应当依法及时公示。国家实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4)创业者有必要在创业之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学会风险管理。
3. 市场竞争:
(1)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则:我国法律确立了有关市场公平竞争和依法经营的规则。
(2)不正当竞争:
经营者利用他人已经建立的商业信誉,通过某种假冒或者仿冒手段,使消费者发生误认,这种混淆行为就是典型的“搭便车”。这种行为既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又可能对消费者构成欺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不正当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广告是重要的企业营销与产品推广手段,经营者的广告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法律还规定,禁止实施商业诋毁行为、不当有奖销售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妨碍或者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拓展笔记
1. 公司的特征:
(1)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财产独立。公司独立的财产来源于股东的原始出资及公司成立后运营的累积财产。除土地使用权外,股东用其余财产形式出资需向公司转移资产所有权。股东出资完成后,相应资产所有权归公司,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分离。
名义独立。公司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
责任独立。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2)公司是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性:一人公司及国有独资公司的社团性,不是体现在投资者之间,而是体现在管理过程中。
(3)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是指设立公司的目的及运作,都是为了谋求经济利益。公司的营利性是公司区别于非营利法人组织的重要特征。
2. 公司股东权利与义务:
(1)股东权利:
①股东身份权,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置备股东名册。
②参与决策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通过股东会实现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③资产收益权,股东有权分取红利,在公司清算后分配剩余财产。
④退出权,在特定情况下,股东可以请求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份。
⑤知情权,股东享有了解公司基本经营状况的权利。
⑥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⑦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优先受让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优先认购权。
⑧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2)股东义务:
①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
②按期足额缴纳认购的出资额的义务。
③公司验资完成后,不得抽逃出资的义务。
3. 不正当竞争:
(1)含义: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2)主要特征:
①违法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既违反了该法第二章关于禁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也违反了该法第二条的原则规定。经营者的某些行为虽然表面上难以确认为该法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只要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或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就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②侵权性:所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权性,是指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或者可能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正当竞争行为采用不正当的手段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使守法的经营者蒙受物质上与精神上的双重损害。“其他经营者”应当做广义的理解,既包括实际的经营者也包括潜在的经营者。另外,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有可能损害消费者的权益,比如虚假广告与欺骗性有奖销售等。
③危害性: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直接或者间接地损害了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更重要的是,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还危害了市场竞争机制的正常作用。如果说垄断还有合法垄断的话,那么不正当竞争行为必然是非法行为。
④多样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日益多样化。在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件中,以往的经营者都是让消费者先购买商品再参加抽奖,现今越来越多的经营者告诉消费者“无须进店购物就可以抽取大奖”。在商业诋毁案件中,一些经营者不再直接诋毁竞争对手的商品信誉和商业声誉,而是通过产品对比等方式间接毁损对方商誉。在虚假宣传案件中,一些不法分子借助的媒介也从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扩展到以社交网络平台为主的新媒体。
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互联网领域频频发生的流量劫持、客户端干扰、商业抄袭、软件拦截等行为,严重影响了网民对网络的正常使用和自由选择权,也损害了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不断扩大。如仿冒行为已经超出传统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范畴,扩大为仿冒他人知名的商业外观、域名等商业标识。
⑤隐蔽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隐蔽性越来越强。一方面,工商机关不断加强执法力度;另一方面,违法分子也不断想方设法规避法律。在这场“猫捉老鼠”的过程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日益隐蔽,有时甚至披上“合法”外衣。如仿冒手段已从过去简单的抄袭模仿,变为利用商标和企业名称之间的不同来制造市场混淆。
⑥破坏性:其主要体现为危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阻碍技术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损害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和合法权益,使守法经营者蒙受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害。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广告和欺骗性有奖销售,还可能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有可能给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带来消极影响,严重损害国家利益。
(3)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只要实施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与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违法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如果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的,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行政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政责任,要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来实现。行政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消除影响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等形式。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适用于那些对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严重、情节恶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只对经营者承担刑事责任作了原则规定,确定具体的刑事责任要适用我国刑法的相应规定。
随堂检测
1. (2023·江苏高考)“温馨斋”私点作为老字号有较好的品牌声誉,当地消费者提起它就想起特殊的风味。后来当地某糕点铺使用“温馨居”字号,并在店铺招牌上标注“童年的味道”。该店铺( )
A. 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B. 侵害了老字号的商标权
C. 没有违背公序良俗和公共利益
D. 使用“温馨居”字号应先注册商标
2. (2024·山东高考)甲公司发布的新款榨汁机广告称:任何在公司网站下单者若证明其他商家的同类产品更便宜,均“全额退差价”。白某下单后发现乙公司同类榨汁机的售价便宜50元,遂向甲公司予以证明,甲公司仅赠白某50元优惠券。白某在社交账号发帖提到甲公司,称“受骗了”并配上榨汁机照片。白某的数十万粉丝以为该产品有质量问题,纷纷转发,导致甲公司口碑大跌。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①甲公司实施了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②无论甲公司在白某的订单中是否承诺过全额退差价,其行为都不构成违约
③即使白某发帖意在表达对“全额退差价”广告的真实感受,仍可能构成侵权
④白某粉丝未尽合理核实义务即诋毁甲公司产品,侵犯了甲公司的荣誉权
A. ①③ B. ①④ C. ②③ D. 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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