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导学2 联合国(一)《联合国宪章》倡导的国际关系基本原则和联合国的主要机构 知识过关1. 《联合国宪章》倡导的国际关系基本原则:(1)联合国的性质与产生:联合国是当今世界最具普遍性、代表性和权威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它是世界人民反法西斯斗争胜利的产物,是人类为和平与发展长期努力的结果。(2)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循的原则:①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②各会员国应忠实履行根据宪章规定所承担的义务。③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④各会员国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不符合联合国宗旨的任何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⑤各会员国对联合国依照宪章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应给予一切协助。⑥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确保使非会员国遵循上述原则。⑦联合国组织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项,但此项规定不应妨碍联合国对威胁和平、破坏和平的行为及侵略行径采取强制行动。2. 联合国的主要机构:(1)机构分布:联合国设有6个主要机构,除国际法院位于海牙外,其他5个机构设在纽约联合国总部。联合国在日内瓦、维也纳和内罗毕等地分别设有办事处。(2)机构组成:①大会,是联合国主要审议机构,拥有广泛的职权,由全体会员国的代表组成,每个会员国都有一个投票权。大会关于重要问题的决定,如关于和平与安全、接纳新会员国和预算事项的决定,必须由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其他问题则以简单多数通过决定。②安全理事会,负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由中、美、俄、英、法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由大会选出、任期两年的非常任理事国组成。每个理事国均有一个投票权。安理会关于程序问题的决定以15个理事国中至少9个理事国的同意票通过。对于实质性问题的决定也需9票通过,并且不得有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弃权不算反对),后者体现的是“大国一致”原则。常任理事国所拥有的这种权力通常被称为“否决权”。③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由大会选出的54个理事国组成,主要关注国际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等问题。④托管理事会,负责监督托管领土,目前已完成历史使命,停止运作。⑤国际法院,是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而设立的主要司法机构,由15名法官组成。⑥秘书处,由秘书长及办事人员组成,从事各种日常工作。秘书长是联合国的行政首长,由大会根据安理会的推荐任命。 拓展笔记1. 《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宪章》是联合国的基本大法,它既确立了联合国的宗旨、原则和组织机构设置,又规定了成员国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处理国际关系、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方法。《联合国宪章》除序言和结语外,共分19章111条,国际法院规约是《联合国宪章》的组成部分。《联合国宪章》于1945年6月26日在旧金山会议上签署,于1945年10月24日正式生效。2. 联合国的宗旨:(1)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2)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3)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4)构成—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3. 《联合国宪章》规定的机构和条款(部分):第三章 机关第七条一、兹设联合国之主要机关如下: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及秘书处。二、联合国得依本宪章设立认为必需之辅助机关。第八条 联合国对于男女均得在其主要及辅助机关在平等条件之下,充任任何职务,不得加以限制。第四章 大会第九条一、大会由联合国所有会员国组织之。二、每一会员国在大会之代表,不得超过五人。第十条 大会得讨论本宪章范围内之任何问题或事项,或关于本宪章所规定任何机关之职权;并除第十二条所规定外,得向联合国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兼向两者,提出对各该问题或事项之建议。第十一条一、大会得考虑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合作之普通原则,包括军缩及军备管制之原则;并得向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兼向两者提出对于该项原则之建议。二、大会得讨论联合国任何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非联合国会员国依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向大会所提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任何问题;除第十二条所规定外,并得向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兼向两者提出对于各该项问题之建议。凡对于需要行动之各该项问题,应由大会于讨论前或讨论后提交安全理事会。三、大会对于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情势,得提请安全理事会注意。四、本条所载之大会权力并不限制第十条之概括范围。第十二条一、当安全理事会对于任何争端或情势,正在执行本宪章所授予该会之职务时,大会非经安全理事会请求,对于该项争端或情势,不得提出任何建议。二、秘书长经安全理事会之同意,应于大会每次会议时,将安全理事会正在处理中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任何事件,通知大会;于安全理事会停止处理该项事件时,亦应立即通知大会,或在大会闭会期内通知联合国会员国。第十三条一、大会应发动研究,并作成建议:(子)以促进政治上之国际合作,并提倡国际法之逐渐发展与编纂。(丑)以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及卫生各部门之国际合作,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助成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实现。二、大会关于本条第一项(丑)款所列事项之其他责任及职权,于第九章及第十章中规定之。第十四条 大会对于其所认为足以妨害国际间公共福利或友好关系之任何情势,不论其起原如何,包括由违反本宪章所载联合国之宗旨及原则而起之情势,得建议和平调整办法,但以不违背第十二条之规定为限。第十五条一、大会应收受并审查安全理事会所送之常年及特别报告;该项报告应载有安全理事会对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所已决定或施行之办法之陈述。二、大会应收受并审查联合国其他机关所送之报告。第十六条 大会应执行第十二章及第十三章所授予关于国际托管制度之职务,包括关于非战略防区托管协定之核准。第十七条一、大会应审核本组织之预算。二、本组织之经费应由各会员国依照大会分配限额担负之。三、大会应审核经与第五十七条所指各种专门机关订定之任何财政及预算办法,并应审查该项专门机关之行政预算,以便向关系机关提出建议。第十八条一、大会之每一会员国,应有一个投票权。二、大会对于重要问题之决议应以到会及投票之会员国三分之二多数决定之。此项问题应包括: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建议,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之选举,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理事国之选举,依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寅)款所规定托管理事会理事国之选举,对于新会员国加入联合国之准许,会员国权利及特权之停止,会员国之除名,关于施行托管制度之问题,以及预算问题。三、关于其他问题之决议,包括另有何种事项应以三分之二多数决定之问题,应以到会及投票之会员国过半数决定之。第十九条 凡拖欠本组织财政款项之会员国,其拖欠数目如等于或超过前两年所应缴纳之数目时,即丧失其在大会投票权。大会如认拖欠原因,确由于该会员国无法控制之情形者,得准许该会员国投票。第二十条 大会每年应举行常会,并于必要时,举行特别会议。特别会议应由秘书长经安全理事会或联合国会员国过半数之请求召集之。第二十一条 大会应自行制定其议事规则。大会应选举每次会议之主席。第二十二条 大会得设立其认为于行使职务所必需之辅助大会。第五章 安全理事会第二十三条一、安全理事会以联合国十五会员国组织之。中华民国、法兰西、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美利坚合众国应为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大会应选举联合国其他十会员国为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选举时首宜充分斟酌联合国各会员国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及本组织其余各宗旨上之贡献,并宜充分斟酌地域上之公匀分配。二、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任期定为二年。安全理事会理事国自十一国增至十五国后第一次选举非常任理事国时,所增四国中两国之任期应为一年。任满之理事国不得即行连选。三、安全理事会每一理事国应有代表一人。第二十四条一、为保证联合国行动迅速有效起见,各会员国将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主要责任,授予安全理事会,并同意安全理事会于履行此项责任下之职务时,即系代表各会员国。二、安全理事会于履行此项职务时,应遵照联合国之宗旨及原则。为履行此项职务而授予安全理事会之特定权力,于本宪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及第十二章内规定之。三、安全理事会应将常年报告、并于必要时将特别报告,提送大会审查。第二十五条 联合国会员国同意依宪章之规定接受并履行安全理事会之决议。第二十六条 为促进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建立及维持,以尽量减少世界人力及经济资源之消耗于军备起见,安全理事会借第四十七条所指之军事参谋团之协助,应负责拟具方案,提交联合国会员国,以建立军备管制制度。第二十七条一、安全理事会每一理事国应有一个投票权。二、安全理事会关于程序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表决之。三、安全理事会对于其他一切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表决之;但对于第六章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内各事项之决议,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第二十八条一、安全理事会之组织,应以使其能继续不断行使职务为要件。为此目的,安全理事会之各理事国应有常驻本组织会所之代表。二、安全理事会应举行定期会议,每一理事国认为合宜时得派政府大员或其他特别指定之代表出席。三、在本组织会所以外,安全理事会得在认为最能便利其工作之其他地点举行会议。第二十九条 安全理事会得设立其认为于行使职务所必需之辅助机关。第三十条 安全理事会应自行制定其议事规则,包括其推选主席之方法。第三十一条 在安全理事会提出之任何问题,经其认为对于非安全理事会理事国之联合国任何会员国之利益有特别关系时,该会员国得参加讨论,但无投票权。第三十二条 联合国会员国而非为安全理事会之理事国,或非联合国会员国之国家,如于安全理事会考虑中之争端为当事国者,应被邀参加关于该项争端之讨论,但无投票权。安全理事会应规定其所认为公平之条件,以便非联合国会员国之国家参加。…………第十章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六十一条一、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由大会选举联合国五十四会员国组织之。二、除第三项所规定外,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每年选举理事十八国,任期三年。任满之理事国得即行连选。三、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理事国自二十七国增至五十四国后第一次选举时,除选举理事九国接替任期在该年年终届满之理事国外,应另增选理事二十七国。增选之理事二十七国中,九国任期一年,另九国任期二年,一依大会所定办法。四、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之每一理事国应有代表一人。第六十二条一、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得作成或发动关于国际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及其他有关事项之研究及报告;并得向大会、联合国会员国及关系专门机关提出关于此种事项之建议案。二、本理事会为增进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及维护起见,得作成建议案。三、本理事会得拟具关于其职权范围内事项之协约草案,提交大会。四、本理事会得依联合国所定之规则召集本理事会职务范围以内事项之国际会议。第六十三条一、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得与第五十七条所指之任何专门机关订立协定,订明关系专门机关与联合国发生关系之条件。该项协定须经大会之核准。二、本理事会,为调整各种专门机关之工作,得与此种机关会商并得向其提出建议,并得向大会及联合国会员国建议。第六十四条一、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得取适当步骤,以取得专门机关之经常报告。本理事会得与联合国会员国及专门机关,商定办法俾就实施本理事会之建议及大会对于本理事会职权范围内事项之建议所采之步骤,取得报告。二、本理事会得将对于此项报告之意见提送大会。第六十五条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得向安全理事会供给情报,并应安全理事会之邀请,予以协助。第六十六条一、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应履行其职权范围内关于执行大会建议之职务。二、经大会之许可,本理事会得应联合国会员国或专门机关之请求,供其服务。三、本理事会应履行本宪章他章所特定之其他职务,以及大会所授予之职务。第六十七条一、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每一理事国应有一个投票权。二、本理事会之决议,应以到会及投票之理事国过半数表决之。第六十八条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应设立经济与社会部门及以提倡人权为目的之各种委员会,并得设立于行使职务所必需之其他委员会。第六十九条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应请联合国会员国参加讨论本理事会对于该国有特别关系之任何事件,但无投票权。第七十条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得商定办法使专门机关之代表无投票权而参加本理事会及本理事会所设各委员会之讨论,或使本理事会之代表参加此项专门机关之讨论。第七十一条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得采取适当办法,俾与各种非政府组织会商有关于本理事会职权范围内之事件。此项办法得与国际组织商定之,并于适当情形下,经与关系联合国会员国会商后,得与该国国内组织商定之。第七十二条一、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应自行制定其议事规则,包括其推选主席之方法。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应依其规则举行必要之会议。此项规则应包括因理事国过半数之请求而召集会议之条款。…………第十四章 国际法院第九十二条 国际法院为联合国之主要司法机关,应依所附规约执行其职务。该项规约系以国际常设法院之规约为根据并为本宪章之构成部分。第九十三条一、联合国各会员国为国际法院规约之当然当事国。二、非联合国会员国之国家得为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之条件,应由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建议就各别情形决定之。第九十四条一、联合国每一会员国为任何案件之当事国者,承诺遵行国际法院之判决。二、遇有一造不履行依法院判决应负之义务时,他造得向于安全理事会申诉。安全理事会如认为必要时,得作成建议或决定应采办法,以执行判决。第九十五条 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联合国会员国依据现有或以后缔结之协定,将其争端托付其他法院解决。第九十六条一、大会或安全理事会对于任何法律问题得请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二、联合国其他机关及各种专门机关,对于其工作范围内之任何法律问题,得随时以大会之授权,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第十五章 秘书处第九十七条 秘书处置秘书长一人及本组织所需之办事人员若干人。秘书长应由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推荐委派之。秘书长为本组织之行政首长。第九十八条 秘书长在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及托管理事会之一切会议,应以秘书长资格行使职务,并应执行各该机关所托付之其他职务。秘书长应向大会提送关于本组织工作之常年报告。第九十九条 秘书长得将其所认为可能威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任何事件,提请安全理事会注意。第一百条一、秘书长及办事人员于执行职务时,不得请求或接受本组织以外任何政府或其他当局之训示,并应避免足以妨碍其国际官员地位之行动。秘书长及办事人员专对本组织负责。二、联合国各会员国承诺尊重秘书长及办事人员责任之专属国际性,决不设法影响其责任之履行。第一百零一条一、办事人员由秘书长依大会所定章程委派之。二、适当之办事人员应长期分配于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并于必要时,分配于联合国其他之机关。此项办事人员构成秘书处之一部。三、办事人员之雇用及其服务条件之决定,应以求达效率、才干及忠诚之最高标准为首要考虑。征聘办事人员时,于可能范围内,应充分注意地域上之普及。4. 联合国的专门机构:联合国设有多个专门机构,包括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国际农业发展基金,国际劳工组织,国际海事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电信联盟,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万国邮政联盟,世界银行集团,世界卫生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等等。这些组织在经济及社会方面开展广泛活动,发挥重要作用。 随堂检测1. 联合国财政赤字严重,秘书长古特雷斯敦促相关会员国及时缴纳会费。“欠费大户”美国通常以拖欠会费为手段逼迫联合国按其意愿进行改革。中国已成为第二大会费国和摊款国,虽然人均国民总收入还不是很高,却足额缴纳会费。材料表明( )A. 联合国秘书长有权向各会员国分摊会费B. 联合国成为美国推行强权和霸权的工具C. 中国的大国担当和对联合国事业的支持D. 各会员国要协助联合国大会依宪章的规定行动2. (2024·金华十校联考)自2023年10月新一轮巴以冲突爆发以来,联合国安理会就巴以问题进行了8次表决,仅有两份决议获得通过。这个过程中,美国无视加沙地区无辜民众的生命,多次动用否决权,成为阻碍安理会采取行动的最大障碍。由此可知( )①安理会要取消否决权以保证其正常运作②安理会不是应对威胁和挑战的有效平台③霸权主义影响公正的全球治理体系建立④美国的做法有可能进一步激化地区矛盾A. ①② B. ①③C. ②④ D. ③④3. 2024年4月18日,联合国安理会投票表决一项关于巴勒斯坦申请成为联合国正式会员国的决议草案,该决议草案由于常任理事国美国行使否决权而未能通过。5月10日,应多国要求,联合国大会第十届紧急特别会议审议了接纳巴勒斯坦为联合国新会员国的议题,并通过了授予巴勒斯坦更多权利的决议。表决中,193个会员国以143票赞成、9票反对、25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决议。由此可以看出( )①安理会对实质性问题的决定坚持“大国一致”原则②联合国安理会负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③联合国大会接纳新会员国的决定须由简单多数通过④联合国安理会受到大国影响,其作用具有局限性A. ①③ B. ①④C. ②③ D. ②④(二)联合国的作用 知识过关联合国的作用: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推动共同发展、促进人类文明进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巨大成就。(1)联合国作为集体安全机制的核心,在保障全球安全的国际合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2)发展与和平、人权并列为联合国工作三大支柱。联合国发展系统主持召开联合国发展领域重大国际会议,从战略高度协调国际社会的经济及社会发展活动。联合国先后通过了“千年发展目标”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为国际发展合作确立了路线图和时间表。联合国发展系统长期从事开发活动,向有关国家提供发展所需的资金、技术,并帮助制定合适的发展战略和政策,为世界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及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3)联合国是实践多边主义的最佳场所,是集体应对各种威胁和挑战的有效平台,应该继续成为维护和平的使者、推动发展的先驱。联合国的作用只能加强,不能削弱。通过改革加强联合国的作用,符合人类的共同利益。联合国的改革应发扬民主,广泛协商,积极稳妥,循序渐进。 拓展笔记1. 联合国的核心问题:冷战结束后,联合国加速了改革进程,各方为此提出了多套改革方案。联合国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安理会改革,具体包括新增安理会成员类别、否决权、区域席位分配、安理会规模以及工作方法等。但各会员国在改革问题上立场分化,难以妥协。2. 多边主义:所谓多边主义,原是指不完全依赖俄罗斯或者独联体内部来解决问题,而是谋求多边发展,利用外部世界一切可能利用的因素和机会,既为自己吸收更多的发展动力,又可避免单方面依赖而受制于俄罗斯。现指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之间发生联系的方式。2018年10月11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出席第73届联大第一委员会一般性辩论的中国代表团团长、时任外交部军控司司长傅聪呼吁,国际社会应携手维护多边主义,共同应对国际安全挑战。2019年6月27日至29日,习近平主席应邀赴日本大阪出席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第十四次峰会。他接连出席20多场活动,高举多边主义旗帜,倡导伙伴合作精神,践行互利共赢理念,阐释共同发展主张。在各方共同努力下,G20大阪峰会发出支持多边主义的主流声音,为国际形势发展注入稳定性和正能量。3. 集体安全:集体安全体系一向被看作是全球性的,其成员具有世界性和全球责任感。20世纪以前,在国际关系中主要实行单独安全保障体系,即各国依靠自身力量或与别国结盟以保障安全。这种体制是以大国军事集团的对抗和牺牲弱小国家利益为特征的,结果酿成了两次世界大战。集体安全主张是在预防世界大战的背景下产生的。国际联盟和联合国的建立,是迄今为止国际社会所作的实现集体安全体系的两次重大努力。 随堂检测1. (2024·山东烟台一模)2024年3月25日,联合国安理会以14票赞成、0票反对、1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第2728号决议,决议要求斋月期间在加沙地带立即停火,以实现长期、可持续的停火。在此次投票中,美国投了弃权票,美方代表宣称该决议没有法律约束力,该言论随即遭到国际社会多方反对。下列认识中,正确的是( )①安理会负有维护世界和平的主要责任,落实其决议有利于实现地区和平②联合国安理会是集体安全机制的核心,有关方面有义务自觉执行其决议③安理会是和平解决地区冲突的关键,通过的决议对各国具有普遍约束力④联合国是集体应对各种威胁的有效平台,但其作用受到相关因素的制约A. ①② B. ①④C. ②③ D. ③④2. 黎巴嫩贝鲁特港口发生爆炸事件后,联合国对造成的损害进行评估,并划拨紧急款项用于紧急人道主义需求,改善并加强当地医院的收治能力。这表明( )①作为集体安全机制核心的联合国,保障全球安全 ②作为协调各国活动中心的联合国,促进共同发展 ③联合国是国际社会实践多边主义的最佳场所 ④联合国在促进人类文明进步方面发挥重要作用A. ①③ B. ①④C. ②③ D. ②④3. 巴以新一轮大规模冲突爆发以来,联合国安理会已就总共八份决议草案付诸表决,美国共行使了四次否决权。2024年2月26日,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公开谴责了安理会在地区冲突上的僵局,称成员国之间的分歧“已经严重削弱其权威性,这可能是致命的”。这一现实表明( )①安理会现行议事规则不利于各成员表达诉求 ②国际组织参与国际事务受诸多因素制约,有其局限性 ③联合国应通过改革加强其作用以维护人类的共同利益 ④安理会在解决事关世界和平的重大地区问题上具有重要作用A. ①② B. ①④C. ②③ D. ③④导学2 联合国[P63](一)《联合国宪章》倡导的国际关系基本原则和联合国的主要机构 知识过关1. 《联合国宪章》倡导的国际关系基本原则:(1)联合国的性质与产生:联合国是当今世界最具普遍性、代表性和权威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它是世界人民反法西斯斗争胜利的产物,是人类为和平与发展长期努力的结果。(2)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循的原则:①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②各会员国应忠实履行根据宪章规定所承担的义务。③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④各会员国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不符合联合国宗旨的任何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⑤各会员国对联合国依照宪章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应给予一切协助。⑥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确保使非会员国遵循上述原则。⑦联合国组织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项,但此项规定不应妨碍联合国对威胁和平、破坏和平的行为及侵略行径采取强制行动。2. 联合国的主要机构:(1)机构分布:联合国设有6个主要机构,除国际法院位于海牙外,其他5个机构设在纽约联合国总部。联合国在日内瓦、维也纳和内罗毕等地分别设有办事处。(2)机构组成:①大会,是联合国主要审议机构,拥有广泛的职权,由全体会员国的代表组成,每个会员国都有一个投票权。大会关于重要问题的决定,如关于和平与安全、接纳新会员国和预算事项的决定,必须由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其他问题则以简单多数通过决定。②安全理事会,负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由中、美、俄、英、法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由大会选出、任期两年的非常任理事国组成。每个理事国均有一个投票权。安理会关于程序问题的决定以15个理事国中至少9个理事国的同意票通过。对于实质性问题的决定也需9票通过,并且不得有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弃权不算反对),后者体现的是“大国一致”原则。常任理事国所拥有的这种权力通常被称为“否决权”。③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由大会选出的54个理事国组成,主要关注国际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等问题。④托管理事会,负责监督托管领土,目前已完成历史使命,停止运作。⑤国际法院,是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而设立的主要司法机构,由15名法官组成。⑥秘书处,由秘书长及办事人员组成,从事各种日常工作。秘书长是联合国的行政首长,由大会根据安理会的推荐任命。 拓展笔记1. 《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宪章》是联合国的基本大法,它既确立了联合国的宗旨、原则和组织机构设置,又规定了成员国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处理国际关系、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方法。《联合国宪章》除序言和结语外,共分19章111条,国际法院规约是《联合国宪章》的组成部分。《联合国宪章》于1945年6月26日在旧金山会议上签署,于1945年10月24日正式生效。2. 联合国的宗旨:(1)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2)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3)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4)构成—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3. 《联合国宪章》规定的机构和条款(部分):第三章 机关第七条一、兹设联合国之主要机关如下: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及秘书处。二、联合国得依本宪章设立认为必需之辅助机关。第八条 联合国对于男女均得在其主要及辅助机关在平等条件之下,充任任何职务,不得加以限制。第四章 大会第九条一、大会由联合国所有会员国组织之。二、每一会员国在大会之代表,不得超过五人。第十条 大会得讨论本宪章范围内之任何问题或事项,或关于本宪章所规定任何机关之职权;并除第十二条所规定外,得向联合国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兼向两者,提出对各该问题或事项之建议。第十一条一、大会得考虑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合作之普通原则,包括军缩及军备管制之原则;并得向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兼向两者提出对于该项原则之建议。二、大会得讨论联合国任何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非联合国会员国依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向大会所提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任何问题;除第十二条所规定外,并得向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兼向两者提出对于各该项问题之建议。凡对于需要行动之各该项问题,应由大会于讨论前或讨论后提交安全理事会。三、大会对于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情势,得提请安全理事会注意。四、本条所载之大会权力并不限制第十条之概括范围。第十二条一、当安全理事会对于任何争端或情势,正在执行本宪章所授予该会之职务时,大会非经安全理事会请求,对于该项争端或情势,不得提出任何建议。二、秘书长经安全理事会之同意,应于大会每次会议时,将安全理事会正在处理中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任何事件,通知大会;于安全理事会停止处理该项事件时,亦应立即通知大会,或在大会闭会期内通知联合国会员国。第十三条一、大会应发动研究,并作成建议:(子)以促进政治上之国际合作,并提倡国际法之逐渐发展与编纂。(丑)以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及卫生各部门之国际合作,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助成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实现。二、大会关于本条第一项(丑)款所列事项之其他责任及职权,于第九章及第十章中规定之。第十四条 大会对于其所认为足以妨害国际间公共福利或友好关系之任何情势,不论其起原如何,包括由违反本宪章所载联合国之宗旨及原则而起之情势,得建议和平调整办法,但以不违背第十二条之规定为限。第十五条一、大会应收受并审查安全理事会所送之常年及特别报告;该项报告应载有安全理事会对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所已决定或施行之办法之陈述。二、大会应收受并审查联合国其他机关所送之报告。第十六条 大会应执行第十二章及第十三章所授予关于国际托管制度之职务,包括关于非战略防区托管协定之核准。第十七条一、大会应审核本组织之预算。二、本组织之经费应由各会员国依照大会分配限额担负之。三、大会应审核经与第五十七条所指各种专门机关订定之任何财政及预算办法,并应审查该项专门机关之行政预算,以便向关系机关提出建议。第十八条一、大会之每一会员国,应有一个投票权。二、大会对于重要问题之决议应以到会及投票之会员国三分之二多数决定之。此项问题应包括: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建议,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之选举,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理事国之选举,依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寅)款所规定托管理事会理事国之选举,对于新会员国加入联合国之准许,会员国权利及特权之停止,会员国之除名,关于施行托管制度之问题,以及预算问题。三、关于其他问题之决议,包括另有何种事项应以三分之二多数决定之问题,应以到会及投票之会员国过半数决定之。第十九条 凡拖欠本组织财政款项之会员国,其拖欠数目如等于或超过前两年所应缴纳之数目时,即丧失其在大会投票权。大会如认拖欠原因,确由于该会员国无法控制之情形者,得准许该会员国投票。第二十条 大会每年应举行常会,并于必要时,举行特别会议。特别会议应由秘书长经安全理事会或联合国会员国过半数之请求召集之。第二十一条 大会应自行制定其议事规则。大会应选举每次会议之主席。第二十二条 大会得设立其认为于行使职务所必需之辅助大会。第五章 安全理事会第二十三条一、安全理事会以联合国十五会员国组织之。中华民国、法兰西、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美利坚合众国应为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大会应选举联合国其他十会员国为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选举时首宜充分斟酌联合国各会员国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及本组织其余各宗旨上之贡献,并宜充分斟酌地域上之公匀分配。二、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任期定为二年。安全理事会理事国自十一国增至十五国后第一次选举非常任理事国时,所增四国中两国之任期应为一年。任满之理事国不得即行连选。三、安全理事会每一理事国应有代表一人。第二十四条一、为保证联合国行动迅速有效起见,各会员国将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主要责任,授予安全理事会,并同意安全理事会于履行此项责任下之职务时,即系代表各会员国。二、安全理事会于履行此项职务时,应遵照联合国之宗旨及原则。为履行此项职务而授予安全理事会之特定权力,于本宪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及第十二章内规定之。三、安全理事会应将常年报告、并于必要时将特别报告,提送大会审查。第二十五条 联合国会员国同意依宪章之规定接受并履行安全理事会之决议。第二十六条 为促进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建立及维持,以尽量减少世界人力及经济资源之消耗于军备起见,安全理事会借第四十七条所指之军事参谋团之协助,应负责拟具方案,提交联合国会员国,以建立军备管制制度。第二十七条一、安全理事会每一理事国应有一个投票权。二、安全理事会关于程序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表决之。三、安全理事会对于其他一切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表决之;但对于第六章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内各事项之决议,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第二十八条一、安全理事会之组织,应以使其能继续不断行使职务为要件。为此目的,安全理事会之各理事国应有常驻本组织会所之代表。二、安全理事会应举行定期会议,每一理事国认为合宜时得派政府大员或其他特别指定之代表出席。三、在本组织会所以外,安全理事会得在认为最能便利其工作之其他地点举行会议。第二十九条 安全理事会得设立其认为于行使职务所必需之辅助机关。第三十条 安全理事会应自行制定其议事规则,包括其推选主席之方法。第三十一条 在安全理事会提出之任何问题,经其认为对于非安全理事会理事国之联合国任何会员国之利益有特别关系时,该会员国得参加讨论,但无投票权。第三十二条 联合国会员国而非为安全理事会之理事国,或非联合国会员国之国家,如于安全理事会考虑中之争端为当事国者,应被邀参加关于该项争端之讨论,但无投票权。安全理事会应规定其所认为公平之条件,以便非联合国会员国之国家参加。…………第十章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六十一条一、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由大会选举联合国五十四会员国组织之。二、除第三项所规定外,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每年选举理事十八国,任期三年。任满之理事国得即行连选。三、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理事国自二十七国增至五十四国后第一次选举时,除选举理事九国接替任期在该年年终届满之理事国外,应另增选理事二十七国。增选之理事二十七国中,九国任期一年,另九国任期二年,一依大会所定办法。四、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之每一理事国应有代表一人。第六十二条一、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得作成或发动关于国际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及其他有关事项之研究及报告;并得向大会、联合国会员国及关系专门机关提出关于此种事项之建议案。二、本理事会为增进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及维护起见,得作成建议案。三、本理事会得拟具关于其职权范围内事项之协约草案,提交大会。四、本理事会得依联合国所定之规则召集本理事会职务范围以内事项之国际会议。第六十三条一、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得与第五十七条所指之任何专门机关订立协定,订明关系专门机关与联合国发生关系之条件。该项协定须经大会之核准。二、本理事会,为调整各种专门机关之工作,得与此种机关会商并得向其提出建议,并得向大会及联合国会员国建议。第六十四条一、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得取适当步骤,以取得专门机关之经常报告。本理事会得与联合国会员国及专门机关,商定办法俾就实施本理事会之建议及大会对于本理事会职权范围内事项之建议所采之步骤,取得报告。二、本理事会得将对于此项报告之意见提送大会。第六十五条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得向安全理事会供给情报,并应安全理事会之邀请,予以协助。第六十六条一、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应履行其职权范围内关于执行大会建议之职务。二、经大会之许可,本理事会得应联合国会员国或专门机关之请求,供其服务。三、本理事会应履行本宪章他章所特定之其他职务,以及大会所授予之职务。第六十七条一、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每一理事国应有一个投票权。二、本理事会之决议,应以到会及投票之理事国过半数表决之。第六十八条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应设立经济与社会部门及以提倡人权为目的之各种委员会,并得设立于行使职务所必需之其他委员会。第六十九条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应请联合国会员国参加讨论本理事会对于该国有特别关系之任何事件,但无投票权。第七十条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得商定办法使专门机关之代表无投票权而参加本理事会及本理事会所设各委员会之讨论,或使本理事会之代表参加此项专门机关之讨论。第七十一条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得采取适当办法,俾与各种非政府组织会商有关于本理事会职权范围内之事件。此项办法得与国际组织商定之,并于适当情形下,经与关系联合国会员国会商后,得与该国国内组织商定之。第七十二条一、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应自行制定其议事规则,包括其推选主席之方法。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应依其规则举行必要之会议。此项规则应包括因理事国过半数之请求而召集会议之条款。…………第十四章 国际法院第九十二条 国际法院为联合国之主要司法机关,应依所附规约执行其职务。该项规约系以国际常设法院之规约为根据并为本宪章之构成部分。第九十三条一、联合国各会员国为国际法院规约之当然当事国。二、非联合国会员国之国家得为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之条件,应由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建议就各别情形决定之。第九十四条一、联合国每一会员国为任何案件之当事国者,承诺遵行国际法院之判决。二、遇有一造不履行依法院判决应负之义务时,他造得向于安全理事会申诉。安全理事会如认为必要时,得作成建议或决定应采办法,以执行判决。第九十五条 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联合国会员国依据现有或以后缔结之协定,将其争端托付其他法院解决。第九十六条一、大会或安全理事会对于任何法律问题得请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二、联合国其他机关及各种专门机关,对于其工作范围内之任何法律问题,得随时以大会之授权,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第十五章 秘书处第九十七条 秘书处置秘书长一人及本组织所需之办事人员若干人。秘书长应由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推荐委派之。秘书长为本组织之行政首长。第九十八条 秘书长在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及托管理事会之一切会议,应以秘书长资格行使职务,并应执行各该机关所托付之其他职务。秘书长应向大会提送关于本组织工作之常年报告。第九十九条 秘书长得将其所认为可能威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任何事件,提请安全理事会注意。第一百条一、秘书长及办事人员于执行职务时,不得请求或接受本组织以外任何政府或其他当局之训示,并应避免足以妨碍其国际官员地位之行动。秘书长及办事人员专对本组织负责。二、联合国各会员国承诺尊重秘书长及办事人员责任之专属国际性,决不设法影响其责任之履行。第一百零一条一、办事人员由秘书长依大会所定章程委派之。二、适当之办事人员应长期分配于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并于必要时,分配于联合国其他之机关。此项办事人员构成秘书处之一部。三、办事人员之雇用及其服务条件之决定,应以求达效率、才干及忠诚之最高标准为首要考虑。征聘办事人员时,于可能范围内,应充分注意地域上之普及。4. 联合国的专门机构:联合国设有多个专门机构,包括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国际农业发展基金,国际劳工组织,国际海事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电信联盟,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万国邮政联盟,世界银行集团,世界卫生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等等。这些组织在经济及社会方面开展广泛活动,发挥重要作用。 随堂检测1. 联合国财政赤字严重,秘书长古特雷斯敦促相关会员国及时缴纳会费。“欠费大户”美国通常以拖欠会费为手段逼迫联合国按其意愿进行改革。中国已成为第二大会费国和摊款国,虽然人均国民总收入还不是很高,却足额缴纳会费。材料表明( C )A. 联合国秘书长有权向各会员国分摊会费B. 联合国成为美国推行强权和霸权的工具C. 中国的大国担当和对联合国事业的支持D. 各会员国要协助联合国大会依宪章的规定行动【解析】 联合国会员国的会费是按照联合国章程的有关规定来确认的,联合国秘书长无权向会员国分摊分费,A错误;美国通常以拖欠会费为手段逼迫联合国按其意愿进行改革,企图让联合国成为美国推行强权和霸权的工具,但在世界多极化发展的今天,美国的阴谋不会得逞,B错误;材料强调各会员国要及时缴纳会费,未体现各会员国协助联合国大会依宪章规定而行动,D不符合题意。2. (2024·金华十校联考)自2023年10月新一轮巴以冲突爆发以来,联合国安理会就巴以问题进行了8次表决,仅有两份决议获得通过。这个过程中,美国无视加沙地区无辜民众的生命,多次动用否决权,成为阻碍安理会采取行动的最大障碍。由此可知( D )①安理会要取消否决权以保证其正常运作②安理会不是应对威胁和挑战的有效平台③霸权主义影响公正的全球治理体系建立④美国的做法有可能进一步激化地区矛盾A. ①② B. ①③C. ②④ D. ③④【解析】 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的基础是“大国一致原则”,即五个常任理事国在安理会表决程序中享有否决权,不能取消其否决权,①错误;联合国是应对威胁和挑战的有效平台,材料强调的是美国霸权主义的危害,②不符合题意。3. 2024年4月18日,联合国安理会投票表决一项关于巴勒斯坦申请成为联合国正式会员国的决议草案,该决议草案由于常任理事国美国行使否决权而未能通过。5月10日,应多国要求,联合国大会第十届紧急特别会议审议了接纳巴勒斯坦为联合国新会员国的议题,并通过了授予巴勒斯坦更多权利的决议。表决中,193个会员国以143票赞成、9票反对、25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决议。由此可以看出( B )①安理会对实质性问题的决定坚持“大国一致”原则②联合国安理会负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③联合国大会接纳新会员国的决定须由简单多数通过④联合国安理会受到大国影响,其作用具有局限性A. ①③ B. ①④C. ②③ D. ②④【解析】 关于巴勒斯坦申请成为联合国正式会员国的决议草案由于常任理事国美国行使否决权而未能通过,可见安理会对实质性问题的决定坚持“大国一致”原则,①正确;联合国安理会表决受到了美国的影响,可见其作用具有局限性,④正确。(二)联合国的作用 知识过关联合国的作用: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推动共同发展、促进人类文明进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巨大成就。(1)联合国作为集体安全机制的核心,在保障全球安全的国际合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2)发展与和平、人权并列为联合国工作三大支柱。联合国发展系统主持召开联合国发展领域重大国际会议,从战略高度协调国际社会的经济及社会发展活动。联合国先后通过了“千年发展目标”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为国际发展合作确立了路线图和时间表。联合国发展系统长期从事开发活动,向有关国家提供发展所需的资金、技术,并帮助制定合适的发展战略和政策,为世界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及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3)联合国是实践多边主义的最佳场所,是集体应对各种威胁和挑战的有效平台,应该继续成为维护和平的使者、推动发展的先驱。联合国的作用只能加强,不能削弱。通过改革加强联合国的作用,符合人类的共同利益。联合国的改革应发扬民主,广泛协商,积极稳妥,循序渐进。 拓展笔记1. 联合国的核心问题:冷战结束后,联合国加速了改革进程,各方为此提出了多套改革方案。联合国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安理会改革,具体包括新增安理会成员类别、否决权、区域席位分配、安理会规模以及工作方法等。但各会员国在改革问题上立场分化,难以妥协。2. 多边主义:所谓多边主义,原是指不完全依赖俄罗斯或者独联体内部来解决问题,而是谋求多边发展,利用外部世界一切可能利用的因素和机会,既为自己吸收更多的发展动力,又可避免单方面依赖而受制于俄罗斯。现指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之间发生联系的方式。2018年10月11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出席第73届联大第一委员会一般性辩论的中国代表团团长、时任外交部军控司司长傅聪呼吁,国际社会应携手维护多边主义,共同应对国际安全挑战。2019年6月27日至29日,习近平主席应邀赴日本大阪出席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第十四次峰会。他接连出席20多场活动,高举多边主义旗帜,倡导伙伴合作精神,践行互利共赢理念,阐释共同发展主张。在各方共同努力下,G20大阪峰会发出支持多边主义的主流声音,为国际形势发展注入稳定性和正能量。3. 集体安全:集体安全体系一向被看作是全球性的,其成员具有世界性和全球责任感。20世纪以前,在国际关系中主要实行单独安全保障体系,即各国依靠自身力量或与别国结盟以保障安全。这种体制是以大国军事集团的对抗和牺牲弱小国家利益为特征的,结果酿成了两次世界大战。集体安全主张是在预防世界大战的背景下产生的。国际联盟和联合国的建立,是迄今为止国际社会所作的实现集体安全体系的两次重大努力。 随堂检测1. (2024·山东烟台一模)2024年3月25日,联合国安理会以14票赞成、0票反对、1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第2728号决议,决议要求斋月期间在加沙地带立即停火,以实现长期、可持续的停火。在此次投票中,美国投了弃权票,美方代表宣称该决议没有法律约束力,该言论随即遭到国际社会多方反对。下列认识中,正确的是( B )①安理会负有维护世界和平的主要责任,落实其决议有利于实现地区和平②联合国安理会是集体安全机制的核心,有关方面有义务自觉执行其决议③安理会是和平解决地区冲突的关键,通过的决议对各国具有普遍约束力④联合国是集体应对各种威胁的有效平台,但其作用受到相关因素的制约A. ①② B. ①④C. ②③ D. ③④【解析】 联合国是集体安全机制的核心,②错误;安理会在和平解决地区冲突的方面发挥积极作用,③夸大了安理会的作用,错误。2. 黎巴嫩贝鲁特港口发生爆炸事件后,联合国对造成的损害进行评估,并划拨紧急款项用于紧急人道主义需求,改善并加强当地医院的收治能力。这表明( D )①作为集体安全机制核心的联合国,保障全球安全 ②作为协调各国活动中心的联合国,促进共同发展 ③联合国是国际社会实践多边主义的最佳场所 ④联合国在促进人类文明进步方面发挥重要作用A. ①③ B. ①④C. ②③ D. ②④【解析】 材料没有提到和平与安全及多边主义的问题,①③不符合题意。3. 巴以新一轮大规模冲突爆发以来,联合国安理会已就总共八份决议草案付诸表决,美国共行使了四次否决权。2024年2月26日,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公开谴责了安理会在地区冲突上的僵局,称成员国之间的分歧“已经严重削弱其权威性,这可能是致命的”。这一现实表明( C )①安理会现行议事规则不利于各成员表达诉求 ②国际组织参与国际事务受诸多因素制约,有其局限性 ③联合国应通过改革加强其作用以维护人类的共同利益 ④安理会在解决事关世界和平的重大地区问题上具有重要作用A. ①② B. ①④C. ②③ D. ③④【解析】 材料强调联合国受某些因素的制约有其局限性,没有涉及安理会现行议事规则不利于各成员表达诉求,而且联合国安理会现有的议事规则有利于各成员表达诉求,①错误;安理会在解决地区冲突的问题上陷入了僵局,表明联合国有其局限性,④不符合题意。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列表 8.2 联合国 - 学生版.docx 8.2 联合国.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