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课题 11.1 国家监察机关的产生和性质课型 新授课 / 讲授课 课时 1 总课时 1课程标准 认识主要国家机关,了解国家监察机关的性质和产生,理解权力是由人民授予的,行使权力必须受法律的约束。体会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核心素养教学目标 1. 政治认同:了解国家监察机关的性质、组成及产生方式,深刻认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政治意义,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制度的自信与制度认同。 2. 法治观念:明确宪法和法律关于监察机关的规定,理解监察机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监察的法治逻辑,树立公权力必须受到严格监督的法治观念。 3. 责任意识:关注国家反腐败斗争的动态,增强公民监督意识,支持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做具有正义感的社会成员,维护法律尊严。教学重点 国家监察机关的性质与法理地位;国家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全覆盖)。教学难点 深刻领会监察委员会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及对其负责的法理关系;准确把握监察机关在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中与司法机关的分工配合关系。教法学法 案例剖析法、文本研读法、逻辑推演法、师生对话探究教学过程设计一、导入新课 师:同学们,日常生活中如果老百姓遇到纠纷可能会去法院,遇到治安案件会报警。但是,如果国家公职人员(比如官员)贪污受贿、以权谋私,又是由哪个专门的机关来“管”他们呢? 请大家看教材中的一段“生活观察”材料:某市监察委员会对该市所辖某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刘某严重违法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刘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依据有关规定,市监察委员会将刘某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移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 大家思考一下:市监察委员会为什么有权力对一名副区长进行立案调查?监察委员会究竟是一个什么性质的机构?今天我们就来共同探究《国家监察机关的产生和性质》。二、新课讲授 [目标导学一:探源究流——国家监察机关的产生及体系] 师:既然监察机关手握如此重权,那么这份权力是从哪里来的?请大家在教材中找出关于“国家监察机关产生”的权威法理文本。 生:(研读文本后回答)国家监察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师:极其精准。我们在第七课学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此推论,最高国家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是由全国人大产生的,其权力源泉依旧是人民。这就是国家机构运行的顶层逻辑。 接着看监察体系的构成。教材指出: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国家监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请注意这里的用词——“领导”。大家回忆一下,上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之间是“领导”关系吗? 生:不是,人大之间没有直接的领导关系。但监察委员会和政府类似,是上级“领导”下级的关系。 师:非常有洞察力。这种自上而下高度集中的领导体制,能够保证监察机关打破地方干扰,坚决、高效地查处腐败问题。 [目标导学二:天网恢恢——明确定位监察机关的性质与全覆盖对象] 师:既然它拥有这么大的权力,我们在法理上如何给它定性? 生: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是我国的监察机关。 师:这里的关键词是“专责”。那么它专门查什么人呢?请大家阅读教材P90探究与分享的图片对话,总结监察机关的监察范围涵盖了哪些人? 生:(归纳)包括政府的公职人员、司法系统的公职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等。 师:很好。把这些人员归纳成一句话: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这就是监察体制改革的伟大意义——实现了对所有公权力监督的“全覆盖”,无论你是行政机关的官员、法院的法官,还是村委会的主任,只要手里握有国家和人民赋予的公权力,就必须接受监察委员会的监督。 [目标导学三:协同制约——剖析监察机关与其他机关的分工配合] 师:我们了解了监察机关是“打老虎、拍苍蝇”的专责机关,但查出贪官之后,是不是直接由监委把贪官判刑送进监狱呢?我们通过教材上的真实案例来进行法理推演: 王某案发时任某县人民医院院长,因涉嫌严重违法被县监委立案调查。经查,王某收受巨额财物。县监委将王某涉嫌受贿罪的案件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请大家对号入座,在这个反腐败链条中,监委、检察院、法院分别扮演了什么角色?体现了怎样的关系? 生:(讨论梳理)监察委员会负责在前端“立案调查”;查清犯罪事实后移交给检察院,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当公诉人);最后由法院负责最终的“审理判决”。这体现了各机关之间分工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 师:极其严密的法理逻辑!现代法治的精髓就是权力的制衡。监察机关不能“包打天下”,它行使调查权,但起诉权归检察院,定罪量刑权归法院。这样的制度设计既能形成反腐败的雷霆之势,又能确保办案程序公正合法,真正把权力关进了制度的笼子。三、课堂总结 本节课,我们系统认知了国家机构中极为重要的一环——国家监察机关。我们从法理上明确了它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体现了公权力最终受制于人民的根本原则。我们深刻理解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划时代意义:它打破了过去的监督盲区,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在反腐败斗争中,监委与检察院、法院分工配合,构成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法治防线。希望同学们在生活中关注国家法治进程,树立法治观念,成为宪法和法律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四、课堂练习 1. 根据我国宪法及监察法规定,国家监察机关由( B )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A. 国家行政机关 B. 国家权力机关 C. 国家司法机关 D. 国家军事机关 2. 国家设立监察委员会是对公权力监督的重大体制机制创新。监察委员会的监察对象是( C ) A. 仅限政府行政机关的所有公务员 B. 仅限司法系统(法院、检察院)的办案人员 C. 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D. 所有民营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 3. 在查处公职人员职务违法犯罪案件中,监察委员会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关系表述正确的是( A ) A. 分工配合、互相制约,监委负责调查,检察院负责起诉,法院负责审判 B. 监察委员会可以直接对职务犯罪人员进行审判和定罪量刑 C. 人民法院属于司法机关,其公职人员不受监察委员会的监察 D. 监察委员会隶属于检察院,是反贪局的下设机构五、作业设计 时政观察微评论:请同学们课后登录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或通过权威新闻App),收集一条近期国家监察机关查处“老虎”或“苍蝇”(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真实案例通报。结合本节课学习的“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写一段150字左右的微评,谈谈法治社会建设中“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重要性。六、板书设计 第十一课 国家监察机关 —— 国家监察机关的产生和性质 一、产生与体系 由国家权力机关(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体系: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领导地方)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二、性质与监察对象 性质: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对象: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全覆盖) 三、法治配合(反腐败链条) 监察委(调查) → 检察院(起诉) → 法院(审判)七、教学反思 本节课知识内容新颖,法理逻辑严密。在教学设计中,为了让初中生能够深刻理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这一宏大的国家治理课题,我选择摒弃枯燥的文本朗读,紧紧抓住教材中“副区长刘某被查”、“医院院长王某受贿被判刑”等极具真实感与震撼力的反腐案例作为切入点。通过剥丝抽茧的法理溯源,让学生清晰推导出了“人大产生监委”、“监委全覆盖监督”和“公检法法治协同”的核心运行机制。这不仅有效突破了“各机关职能交叉”的易错难点,也让学生在一场深刻的廉政法治教育中,高度认同了国家制度的优越性,落实了新课标关于培养学生政治认同和法治观念的目标要求。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