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中学校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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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中学校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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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中学校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制度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数据处理活动,保障师生个人信息权益,维护教育数据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及教育部等五部门《“人工智能+教育”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部门、教职工、第三方服务机构在校内教育教学、管理服务、教研科研等活动中对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处理活动。
第三条 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正当:数据采集和处理须有明确、合理的目的,不得超出必要范围。
(二)最小必要:仅收集与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直接相关的最少数据。
(三)分级保护:根据数据敏感程度和影响范围,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四)权责一致:谁采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
(五)全程可控:覆盖数据全生命周期,确保安全可追溯。
第二章 数据分类与分级
第四条 学校教育数据按内容分为以下类别:
(一)学生数据:包括身份信息、学籍信息、学业成绩、考勤记录、健康状况、行为表现、心理测评、家庭信息等。
(二)教职工数据:包括身份信息、人事信息、教学科研数据、考核评价信息等。
(三)教育教学数据:包括教案、课件、试题、作业、教学视频、教研记录等。
(四)管理服务数据:包括教务数据、后勤数据、财务数据、设备运行数据等。
(五)其他数据:包括校园安防数据、网络访问日志等。
第五条 按敏感程度和数据泄露可能造成的危害,将数据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敏感数据:学生身份信息、家庭信息、心理测评、健康状况、人脸信息、考试成绩、教职工身份证号、银行账户等。数据泄露可能严重侵害师生隐私权、财产权,可能引发法律纠纷。
二级:重要数据:学生日常表现、考勤记录、教师教学数据、校园安防视频、考试试题(未公开)等。数据泄露可能对学校管理、教学秩序造成较大影响。
三级:一般数据:公开课程资源、校园通知、已公开发布的活动信息等。数据泄露可能影响较小或可控。
第六条 不同等级数据实行差异化管理:
一级数据:严格限制访问权限,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方可使用,禁止导出至个人设备。
二级数据:授权相关人员按需访问,使用须有记录,禁止擅自对外提供。
三级数据:可适度开放共享,但仍须遵守著作权和有关规定。
第三章 数据采集与存储
第七条 数据采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采集学生个人信息前,应当明确告知采集目的、方式、范围、存储期限、使用规则等,并取得学生及其监护人书面同意。
(二)不得采集与教育教学、管理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通过“霸王条款”强制同意。
(三)采集人脸、指纹等生物识别信息,须经学校数据安全工作小组审议,并报上级教育部门备案。
(四)使用第三方平台采集数据,须事先审核该平台的数据安全能力,并签订数据安全协议。
第八条 数据存储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一级和二级数据应当存储在校内服务器或教育专网环境中,不得存放在个人电脑、移动硬盘、云盘等非受控设备上。
(二)重要数据应当加密存储,加密密钥由信息中心专人管理,定期更换。
(三)数据存储期限应当遵循最小必要原则,学生毕业后一般数据保留不超过2年,学籍档案等依法需要长期保存的除外。
(四)存储超过3年的历史数据,应当进行归档和脱敏处理。
第四章 数据使用与共享
第九条 校内使用数据,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教职工仅可访问其工作职责所必需的数据,不得超权限查询、复制、下载。
(二)使用人工智能教育应用处理数据时,应当确保应用通过安全审核,并在授权范围内运行。
(三)用于教学研究的数据,应当进行匿名化或脱敏处理,确保无法识别特定个人身份。
第十条 数据对外共享,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未经学生及监护人同意,不得向校外机构或个人提供学生个人信息。
(二)因教育统计、科研合作等确需对外提供数据的,须经学校数据安全工作小组审核,校长办公会批准,并与接收方签订数据安全与保密协议。
(三)向教育主管部门报送数据,按相关规定执行,但应当对敏感信息进行脱敏或加密传输。
(四)严禁将学生、教职工数据用于商业营销、算法训练(未经同意的)、信用评估等非教育目的。
第十一条 委托第三方处理数据的,应当:
(一)对第三方进行数据安全能力评估;
(二)签订数据处理协议,明确处理目的、期限、方式、安全保护措施及违约责任;
(三)监督第三方按约定处理数据,不得转委托;
(四)委托关系终止后,要求第三方删除或返还相关数据。
第五章 数据安全防护
第十二条 技术防护措施:
(一)建立校园网络安全防护体系,部署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防泄漏等系统。
(二)对存储一级、二级数据的系统实行多因素身份认证,记录所有访问日志,日志保存不少于6个月。
(三)定期对重要数据进行备份,备份数据应当异地存储,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备份恢复演练。
(四)所有联网使用的教育应用和数据系统,应当安装杀毒软件并定期更新补丁。
第十三条 人员管理措施:
(一)与接触敏感数据的教职工、第三方服务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明确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
(二)教职工离岗、离职时,应当及时收回数据访问权限,并要求其清空个人设备中留存的教育数据。
(三)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数据安全培训,重点岗位人员每学期不少于2次。
第十四条 终端设备管理:
(一)教职工使用个人手机、平板、笔记本电脑处理学校数据时,须安装学校指定的安全管控软件。
(二)禁止在公共计算机、未加密的移动存储设备上存储或传输一级、二级数据。
(三)报废或转赠的存储设备,应当进行数据彻底清除或物理销毁。
第六章 数据安全事件应急响应
第十五条 数据安全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数据泄露:敏感数据被未授权访问、窃取、公开;
(二)数据篡改:重要数据被恶意修改、删除、伪造;
(三)数据丢失:因设备故障、人为失误导致数据不可恢复;
(四)违规使用:数据被用于未经授权的目的。
第十六条 建立应急响应机制:
(一)信息中心设立数据安全应急响应小组,由信息中心主任担任组长。
(二)制定《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事件分级、报告流程、处置措施和事后复盘要求。
第十七条 事件处置流程:
(一)发现与报告:任何人员发现或怀疑发生数据安全事件,须在1小时内向信息中心报告。
(二)初步研判:信息中心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完成研判,确定事件等级。
(三)应急处置:一级事件立即暂停相关系统运行,切断网络连接,保护现场;二级、三级事件按预案采取隔离、修复、取证等措施。
(四)信息报送:发生一级数据安全事件,学校应在24小时内向主管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五)通知与善后:涉及学生个人信息泄露的,应当及时通知学生及其监护人,说明情况和应对建议;事后形成事件调查报告,完善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 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数据安全应急演练,检验预案的有效性。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九条 学校数据安全工作小组负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学期开展一次数据安全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向校长办公会报告。
第二十条 建立数据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一)教职工违反本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扣发绩效、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第三方服务机构违反数据安全协议,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造成数据泄露等严重后果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三)学生违规获取、泄露他人个人信息,按照校规校纪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
第二十一条 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师生和家长可通过信息中心、校长信箱、专用邮箱反映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相关问题。工作小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学校数据安全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后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实际执行情况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如与上级部门新出台的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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