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薪火相传有继承同步课件(共33张PPT,1个视频) 统编版高中政治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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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薪火相传有继承同步课件(共33张PPT,1个视频) 统编版高中政治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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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3张PPT)
议题一
法定继承,
何序何则?
——法定继承有顺序
老李与妻子老余相伴一生,育有两子一女
长子李明:在本地一家企业任职,与父母同住,一直精心照料父母的饮食起居等日常生活。
次子李军:在一线城市务工,育有一子,每年春节回家探望父母一次,定期给父母转少量生活费。
女儿李娟:一名医生,工作繁忙但始终牵挂父母,每月都会抽时间回家探望,父母生病住院时,不仅主动承担大部分医疗费用,还会亲自陪护。
2025年10月,老李因突发心脏病医治无效病逝,留下一套他和老余共同生活的、市值约200万元的老宅,以及婚后工作攒下的60万元银行存款。
老余认为自己与老李相伴一生,应获得大部分遗产;
长子李明认为自己对父亲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应当多分;
次子李军认为自己还育有一子,应当为老李的孙儿保留遗产份额;
女儿李娟则坚持三个子女应平分所有遗产。
老李遗产分配风波
结合教材P46-47 ,思考问题:
1.什么是遗产?老李留下一套他和老余共同生活的、市值约200万元的老宅,以及60万元银行存款均为遗产吗?
2.老余、老李的二子一女、李军的儿子是否有继承权?
3.你支持谁的主张?为什么?
老宅和存款是老李与老余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需要先分割出余阿姨的一半份额,剩余部分才是老李的遗产。
老余、老李的二子一女为老李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1.继承的含义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继承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
注意:贪赃枉法所得不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不属于遗产。
2.设立继承制度的意义
继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代与代之间爱的延续和传递,是代际传承的重要保障。
3.继承关系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①在继承关系中,死者是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遗产。
被继承人和遗产
②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先析产,再继承)。
继承人和继承权
依法承受遗产的人是继承人,继承人享有的财产性权利称为继承权。(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
被继承人(死者)
遗产(个人合法财产)
继承人(继承权)
老李债务偿还风波
老余、老李的二子一女是否需要承担老李的债务清偿责任?为什么?
老张找到李家,出示了一张老李2024年6月出具的借条,借条载明“今向老张借款15万元,用于个人投资,2025年12月前还清”。老张要求李家偿还债务。
此时,李家继承争议尚未解决,又叠加了债务清偿难题:女儿李娟认为自己坚持平分遗产,不应单独承担债务;长子李明则提出,存款应先用于偿还债务,剩余部分再算作遗产进行分配;次子李军则认为父债不应该子偿……
4.债务清偿责任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①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
②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Eg.甲父留下20万遗产,被甲继承
若欠债10万→甲应还10万债
若欠债30万→甲应还20万债
剩下10万可自愿决定还不还
如果放弃继承,不需要承担任何债务。
余阿姨与三个子女就“谁有权继承老李的遗产”产生了争议,长子李明认为“只有我们三个子女有继承权”,余阿姨则认为自己也有继承权,次子李军认为自己的儿子也有继承权。若老李的父母、兄弟姐妹仍然在世,他们是否有权继承?
谁能取得老李的继承权?
老李的遗产继承有顺序吗?
同一顺序的继承人,遗产是否必须平均分配?
5.继承权的取得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法定继承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是法律规定的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时的继承方式)
遗嘱继承
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
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继承开始后,应先适用遗嘱继承,只有在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适用法定继承。
相关链接:继承权的丧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
嘱,情节严重。
(继承权恢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丧失受遗赠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6.法定继承的顺序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第一
顺序
配 偶
现任配偶
子 女
父 母
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时,法律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亲疏确定法定继承顺序。
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不包括岳父母)
注意:对公婆(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6.法定继承的顺序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第二
顺序
兄弟姐妹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注意:①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祖 父 母
外祖父母
②我国没有规定孙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我国已有代位继承制度,再
规定孙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会重复立法,没有必要)
什么是代位继承(间接继承)?
知识拓展:代位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第一顺序)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第二顺序)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7.遗产继承的原则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①继承权男女平等: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②照顾老幼病残: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
时,应当予以照顾。
③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继承遗产便要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④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议题二
遗嘱继承,
何形何效?
——遗嘱继承重意愿
正当李家商讨老李遗产分配之时,老余在老李枕头下发现一份手写“说明”。内容为:“本人李阳,因长子李明常年照料我与老伴的生活,辛苦付出较多,现将名下老宅留给李明和老余;60万元存款由三个子女平分;希望子女们日后能和睦相处,互帮互助,好好照顾母亲。”落款处有老李的亲笔签名,注明了书写日期为2025年5月6日。
李军认为这是父亲随手写的说明,不是正式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分配;李娟则认为这份说明是父亲的真实意愿,应按说明执行。这份手写说明到底是不是有效的遗嘱?与法定继承相比,遗嘱继承有什么特点?
3分钟了解遗嘱继承
什么是遗嘱?遗嘱有哪些种类?
遗嘱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与法定继承相比,遗嘱继承有什么特点?
老李的手写说明符合自书遗嘱的生效要件,是合法有效的遗嘱。
1.遗嘱的含义
(二)遗嘱继承重意愿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依法律规定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及与此相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
注意:遗嘱是单方面法律行为,自然人设立遗嘱不需要征得继承人或受遗嘱人的同意。
思考:有遗嘱就一定是遗嘱继承吗?
2.通过遗嘱处理遗产的方式
(二)遗嘱继承重意愿
①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②遗赠
有遗嘱不一定是遗嘱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法律上称之为遗赠。遗赠不属于继承。
注意: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都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2.通过遗嘱处理遗产的方式
(二)遗嘱继承重意愿
③遗赠扶养协议
《民法典》第1158条【遗赠扶养协议】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目的是使孤寡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
合法有效遗嘱须具备的条件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④符合相应的形式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的种类
(二)遗嘱继承重意愿
①自书遗嘱:遗嘱人亲笔书写、亲自签名,注明年、月、日。
可以随时设立,不需要有见证人在场见证。
②代书遗嘱: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③打印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④录音录像遗嘱:当场封存,封口由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盖封。
⑤口头遗嘱:遗嘱人处在危急情况下以口述形式设立。
⑥公证遗嘱:由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构口述或者书写遗嘱。
4.遗嘱生效的条件
(二)遗嘱继承重意愿
①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
②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5.通过遗嘱处分财产的意义
(二)遗嘱继承重意愿
通过遗嘱处分财产,既是对遗嘱人意愿的尊重,又有助于减少继承人之间的分歧,有利于整个家庭的和谐。
通过遗嘱可以取消虐待、遗弃甚至谋害自己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而将遗产留给对自己尽到义务,与自己和善相处的法定继承人,有利于发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抵制家庭中各种违反道德和法律的行为。
特别提示
①遗嘱处分的必须是个人合法财产。(无权处理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财产)
②遗嘱必须由遗嘱人本人直接作出意思表示。遗嘱可以代为书写,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
③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④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⑤遗嘱中所确定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该遗嘱失效,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办理。
注意: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
①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相同,但遗嘱继承不受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承份额的限制。
②遗嘱继承人必定是享有法定继承权的人,但有法定继承权的人不一定是遗嘱继承人。
③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如果财产所有人生前立有遗嘱,只要该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就必须按遗嘱继承处分遗产,而不能按法定继承处分遗产。
比较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内涵 适用条件 权利与义务 效力
法定继承 依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继承 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所立遗嘱无效 包括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如偿还债务) 效力最低
遗嘱继承 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 被继承人立有有效遗嘱 包括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如偿还债务) 低于遗赠扶养协议,高于法定继承
遗赠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通过遗嘱赠与 只包括财产权利 不包括财产义务 低于遗赠扶养协议,高于法定继承
遗赠扶养协议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订立书面遗赠扶养协议 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最优先效力
薪火相传
有继承
法定继承有顺序
遗嘱继承重意愿
1.继承的含义 2.设立继承制度的意义
3.继承关系 4.债务清偿责任
5.继承权的取得——法定继承、遗嘱继承
6.法定继承的顺序——第一顺序、第二顺序
7.遗产继承的原则
1.遗嘱的含义
2.通过遗嘱处理遗产的方式:遗嘱继承、遗赠、
遗赠扶养协议
3.遗嘱的种类
4.遗嘱生效的条件
5.通过遗嘱处分财产的意义
本课总结
课堂练习
1.(2025北京卷)遗嘱关乎财富与爱的传承,普及遗嘱是社会共同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生前先办理了公证遗嘱,临终前又立了一份录像遗嘱,两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应以公证遗嘱为准
B. 乙立遗嘱将所有财产留给女儿,则女儿凭该遗嘱继承乙的遗产时不需要承担乙未偿还的债务
C. 丙生前仅立有一份遗嘱,但该遗嘱因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而被认定无效,则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D. 丁立遗嘱表示去世后要将自己收藏的字画赠给美术馆,这属于遗嘱继承
C
A:当存在多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B: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负有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责任。
C:正确。
D:丁立遗嘱将字画赠给美术馆的行为,属于遗赠,而非遗嘱继承。
课堂练习
2.刘某去世后,留下个人合法财产12万,刘某的弟弟、养女、已经离婚的妻子及久未联系的丧偶儿媳均要求继承其财产。关于刘某遗产继承的分配( )
A.先由养女继承,再由刘某的弟弟继承
B.刘某的12万财产全部由养女一人继承
C.由养女、丧偶儿媳均分刘某的12万遗产
D.养女、前妻、丧偶儿媳均可继承刘某遗产
B
养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享有同等继承权,合法有效。
已离婚的妻子:婚姻关系已解除,不再是法定配偶,无继承权。
弟弟: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久未联系的丧偶儿媳:题目未提及对刘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不符合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条件,无继承权。
故B正确。
课堂练习
3.王某有三子,甲、乙、丙三人各自独立生活,其中甲、乙与王某同城生活,丙在海外工作。甲经常上门看望王某,照顾王某的晚年生活。乙既不上门看望也不支付赡养费。王某生前已有遗嘱,明确其遗产房屋一套给甲,另有存款50万元由三子均分。甲认为对自己不公平,在分割遗产时改为自己得30万元,另20万元由乙、丙均分。对本案的处理正确的是
A.依照王某的遗嘱执行
B.甲篡改遗嘱丧失继承权
C.乙能尽而不尽赡养义务丧失继承权
D.丙未尽赡养义务,适当少分遗产
A
遗嘱效力优先,篡改内容无效,应以原遗嘱为准,且题干未提及甲篡改情节严重(如非法侵占遗产致其他继承人重大损失),不构成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故 B错误、A正确。
乙构成“应当不分或少分” 的法定继承调整情形,而非《民法典》规定的 “丧失继承权”(如遗弃、虐待情节严重等),C 错误。
丙在海外工作属于客观上难以亲自照料,题干无证据证明其有扶养能力却拒绝履行义务,不能认定为 “未尽赡养义务” 而适当少分,故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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