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积极维护人身权利同步课件(共37张PPT,1个视频) 统编版高中政治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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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积极维护人身权利同步课件(共37张PPT,1个视频) 统编版高中政治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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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面前的屏幕——本是通往广阔世界的窗口,却也可能在瞬间化作伤人的利刃。当键盘替代了拳头,当匿名成为面具,自由言论的边界在哪里?那些藏在光标后的言语如何刺穿屏幕,侵蚀他人的人格尊严与安宁生活? 这不仅是法律的课题,更是对我们时代良知的叩问。
一场网络暴力事件的发酵过程
自主阅读教材P7-11,思考:网络暴力可能会侵害当事人的哪些人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调整范围
知识回顾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人格关系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关系。
身份关系则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例如配偶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等。
议题一
恶语何堪
催折身心
——生命健康俱可贵
经典案例:蔡晓青侮辱案
服装店主蔡晓青因怀疑徐某在其店内试穿衣服时偷窃,将徐某的监控视频截图配上“穿花花绿绿衣服的是小偷,求人肉”的文字,发布到个人新浪微博,要求网友帮忙转发寻找。该微博发出1小时内,网友便通过“人肉搜索”曝光了徐某全部个人信息。一时间,网络上对徐某的批评、辱骂铺天盖地。
该案例中,网暴者的行为给当事人带来了哪些伤害?
事发仅20余小时后,徐某心理防线彻底崩溃,不堪受辱而跳河自杀,年仅17岁。徐某自杀后,其家人陷入巨大悲痛,母亲长期失眠、抑郁,父亲因过度悲伤影响正常工作。
侵害了徐某的心理健康,同时,徐某家人因悲痛导致的失眠、抑郁,也属心理健康受损
徐某因不堪网暴跳河自杀,失去了宝贵的生命
1.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①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②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
③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重要性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剥夺、限制的行为(物质即身体本身层面)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涉及精神层面
内容
①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以及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
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2.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主体是自然人)
重要性
①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
②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
③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
生命权是自然人最为重要的人格权,是其他权利存在的前提,是从事民事活动和其他一切活动的前提和基本要求。
区分:侵权表现
(看最终结果)
生命权(侧重生命延续)——致人死亡,非法剥夺生命(致死)
身体权(侧重身体完整/非法限制行动自由)
——损害身体的完整性(致残)
健康权(侧重机能健全,包括身体健康+心理健康)
——损害健康,致人患病(致病)
下列行为侵犯了哪项人格权?
{5940675A-B579-460E-94D1-54222C63F5DA}三项人格权
身体权
健康权
生命权
持械斗殴中将对方手指斩断

学校强行剪掉学生的头发

餐馆给顾客食用不卫生的食品,导致顾客患病



医院误摘患者肾脏,导致患者死亡







蔡晓青侮辱案判决结果
案发后,蔡晓青的父母与徐某父母达成和解协议,蔡晓青父母一次性赔偿徐某父母人民币12万元,徐某父母出具谅解书。蔡晓青当庭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蔡晓青上诉提出,其发微博的行为属于正常寻人,不构成犯罪;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行为与徐某的自杀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审法院量刑过重。
蔡晓青案的判决结果说明了什么?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蔡晓青无视国家法律,利用网络侮辱他人,造成的影响大,范围广,并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3.侵害生命健康的民事责任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①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误工费);
②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③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注意:?侵犯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时,侵权人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没有达到触犯刑法的严重程度时,要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行政处分、行政处罚)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议题二
盗名窃像
怎容妄为
——姓名肖像受保护
网络软件的兴起为公民发表言论提供了平台,但冒用他人姓名头像发布不当言论,则有可能“引火烧身”。
案例中侵犯了当事人的什么权利?
案例1:吴某与李某原为同事,李某离职后使用吴某姓名注册某平台账号“吴某永不服输”并使用吴某女儿照片作为头像,在吴某所在公司的直播间发布负面评论。吴某发现后立即报警。
姓名权
案例2:销售顾问牟女士因其突出的工作业绩成为网络红人。不法分子利用AI换脸技术,将牟女士的肖像移植到不雅视频中,生成虚假视频进行传播,导致她持续遭到骚扰电话“轰炸”。
肖像权
肖像权
1.姓名权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含义
依据
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
姓名是我们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姓名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要求
(权利义务)
①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区分:干涉、盗用、假冒
干 涉
指妨害、阻碍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
(例如:养父母强迫养子女更改姓名。)
盗 用
指未经允许,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擅自使用他人姓名。
(例如:擅自将歌星“腾格尔”的名字作为店名;打着名人的旗号宣传本公司)
假 冒
即冒名顶替,冒充他人进行活动。
(例如:拿他人的身份证去登记结婚;顶替他人录取通知书)
注意:盗用姓名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扮演姓名者本人;
冒用姓名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
越来越多曾被冠以“招娣”“迎娣”“盼娣”等名字的女性,主动迈出改名步伐,有的将名字改为寓意“新生”的“易初”,有的换成温婉雅致的“姝妍”,每一个新名字的背后,都是对自我身份的重新定义。
鲁迅本名周树人,但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他在发表文章时只能不断变换使用笔名。据考证,鲁迅使用过的笔名有一百多个。不过,在正式文件上,他还是使用“周树人”这个名字。
1.姓名可以更改吗?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2.“鲁迅”这个笔名受法律保护吗?为什么?
1.姓名权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要求(权利义务)
③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④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
注意:≠随意变更,要符合社会公序良俗
注意:并非任何笔名、艺名等都要受到法律保护,一定要满足知名度、造成公众混淆。
相关链接——有关姓名权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2.肖像权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含义
依据
自然人以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要求
(权利义务)
①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①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如抓拍表情包上传网络使用)
②以营利为目的;
③恶意丑化、污损;
④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恶意P图、AI换脸等)
下列行为侵犯肖像权的有哪些?
某减肥药厂家未经同意将某著名主持人的照片用作产品广告。
某十字路口显示屏将市民闯红灯的照片曝光出来。
媒体对公众人物、特殊事件的当事人进行采访、拍照。
将某人的照片画丑,对其进行人身攻击。
警方发布通缉令,使用犯罪嫌疑人的照片。
未经明星本人允许,使用其个人写真作为自己的手机壁纸。


哪些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权?
下列情况属于合理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权
①新闻报道拍摄照片和影像。在新闻报道中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使观众了解真相。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不构成侵害被曝光者肖像权。
②通缉逃犯和罪犯而使用他人肖像。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或为国家利益举办特定活动使用公民的肖像。
③为记载或宣传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与者的肖像。因为公民参与此类活动中,就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处分了自己的肖像权,对其肖像在此活动中加以使用,不构成侵权。
④基于科研和教育目的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使用。如为医学试验、法医学教学在课堂上向学员展示病人或者接受法医鉴定的受害人的肖像。
⑤为肖像权人自身的利益使用其肖像。如为肖像权人具备某种特殊技能所做的广告中使用其肖像;在寻人启事中使用失踪人的肖像等。
注意:明星作为公众人物,肖像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只要不用于商业盈利目的、不刻意丑化,仅作为艺术欣赏、实施新闻报道等,不构成侵权。
议题三
污名泄私
岂容横行
——名誉隐私不可侵
经典案例:“死亡博客”事件
姜某从家中纵身跳下,用生命声讨她的丈夫王某和“第三者”。在自杀之前,姜某在网络上写下了自己的“死亡博客”,记录了她生命倒计时的心路历程,并贴出了丈夫和“第三者”的照片。网友动用“人肉搜索”,在网站上曝光了王某的身份信息,并对其进行恐吓、谩骂、骚扰,王某也被单位辞退。
1.该案例中,网暴者的行为给当事人带来了哪些伤害?
2.在道德上可耻的人有没有名誉权和隐私权?
法院终审宣判:对王先生的批评和谴责,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不应披露、宣扬其隐私。相关网站的管理者泄露个人隐私构成的侵害,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如果没有正义的程序,我们也不能随意给他人贴上好坏的标签。
1.名誉权和荣誉权
(三)名誉隐私不可侵
要求(权利义务)
①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含义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荣誉是国家和社会对在社会生产生活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有突出表现的民事主体所给予的积极的正式评价。
注意: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荣誉权要靠努力去争取。名誉权不能以任何方式剥夺,荣誉权可以依法剥夺。
②荣誉权: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知识拓展:如何判断是否侵害名誉权
①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不是以受害人自身感受为标准);
②行为人通过发布虚假信息,或是在发布的信息中带有侮辱性内容,造成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
③行为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需要受害人以外的人知悉(若无其他人知悉不会影响其社会评价);
④行为人的行为存在过错(故意或过失)。
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其付费会员称为“雷锋会员”,将其提供服务的平台称为“雷锋社群”,将其注册运营的微信公众号称为“雷锋哥”。该公司被判决停止使用相关名称,并在省级报刊公开赔礼道歉。
罗某观看《长津湖》后,为博取关注,使用微博(粉丝220余万)发帖,侮辱在抗美援朝长津湖战役中牺牲的中国人民志愿军“冰雕连”英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需公开赔礼道歉。
上述两个案例说明了什么?
相关链接:英烈条款
民法典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民法典在人身权保护的规定中,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特别设定的“英烈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隐私权
(三)名誉隐私不可侵
要求(权利义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含义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维护权、隐私公开权。
私密空间包括个人居所、私家车、日记、邮箱、微信群等。
例如:偷拍;擅入他人民宅、侵入他人邮箱、微信、qq等;监视、跟踪、发送垃圾短信、拨打骚扰电话;擅自泄露、公开他人的隐私。
意义
是对宪法规定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的落实。尊重他人隐私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享有隐私权的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享有隐私权。
3.个人信息权
(三)名誉隐私不可侵
要求(权利义务)
①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含义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的构成要件
具有识别性、有一定载体、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等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生命健康俱可贵
姓名肖像受保护
名誉隐私不可侵
1.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2.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1.姓名权
2.肖像权
1.名誉权和荣誉权
2.隐私权
3.个人信息权
本课总结
以下案例中侵犯了当事人的什么人身权利?
1.甲给同学乙取侮辱性的绰号
2.甲上学迟到,在门卫登记册上签了同学乙的名字
3.甲未经乙的同意就用乙的照片用以招揽顾客
4.某网络自媒体未征得艾滋病孤儿小梅的同意,发布了一篇文章将其真实姓名、照片和患病经历公之于众,小梅再次遭到舆论的非议
5.张某在自己的朋友圈用一些粗俗的语言辱骂孙某,并附上了孙某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给孙某造成了很大的困扰。
名誉权
姓名权
肖像权
隐私权、名誉权
名誉权 (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属于公开信息,张某没有侵犯孙某隐私权)
以下案例中侵犯了当事人的什么人身权利?
6.某服装店主怀疑来店购物的小琪偷衣服,随后对小琪进行搜身,强行检查了她的口袋和背包,但没有找到任何东西
8.女青年胡某因在一档电视相亲节目中言辞犀利而受到关注。有网民对其发动“人肉搜索”,在相关网站首次披露胡某的曾用名、家庭背景、恋爱史等信息,并在网站上捏造胡某曾与某明星有染的情节。
8.张老汉系精神残疾人,某网站擅自刊登了张老汉穿着花袄、梳小辫的照片,并冠以“村里有个姑娘叫小芳”之标题
9.学生张三模仿班主任签名伪造请假条,逃课溜出学校去上网
10.汤先生和仇小姐同为一家演艺公司艺人,关系较好。汤先生正式向仇小姐求婚,结果被仇拒绝。汤怀恨在心,冒充仇小姐的艺名在报刊杂志征婚,并公布了仇小姐的真实住址和联系电话。此后,仇小姐陆续接到电话,深受其扰。
身体权
姓名权
肖像权、名誉权
隐私权、名誉权
姓名权、隐私权
课堂练习
1.(2025年1月浙江)下列行为中,属于侵犯当事人人格权的是( )
①未经南某某同意,潘某在其出版的学术论著中多次出现“南某某认为”等内容
②未经叶某同意,某医院使用其整体面部创伤治疗前后的照片作为病案广告
③某商店使用某空调公司生产的空调,因空调线路故障起火烧伤店主程某
④陈某通过某网站平台微博账号,言词激烈地指责洪某某有关英雄烈士的不当言论
A. ①② B. ①④ C. ②③ D. ③④
A
①侵犯姓名权 ②侵犯肖像权,属于人格权侵权;
③属于产品责任 ④属于正当批评,不构成人格权侵权。
③:此情形属于产品责任纠纷,是基于合同或侵权责任中的财产、人身损害赔偿,并非人格权的典型侵权范畴。人格权侵权强调的是对人身固有权利的直接侵害,而此处是产品缺陷导致的损害,属于侵权责任编中产品责任的调整范围。
课堂练习
2.李某在贵州旅游期间拍摄了写真照片,其写真照片中也有偶然入镜的景区游客。李某回家后直接将照片发布于自己的网络账号,贵州网友胡某看见后,将李某的写真照片发布在自己的账号上用来介绍家乡的美景,获得大量转发和点赞。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未经李某许可,胡某擅自使用李某的肖像照片涉嫌侵害其肖像权
②由于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胡某使用李某写真照片不侵犯其肖像权
③胡某使用李某照片介绍家乡美景属于新闻报道,不侵犯其肖像权
④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使用偶然入镜游客的肖像,不构成侵权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B
肖像权侵权的核心要件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李某是写真照片的核心主体,胡某未经李某许可,擅自将包含李某肖像的照片发布在自己账号上,即使目的是介绍家乡美景、没有直接营利,也涉嫌侵害李某的肖像权,①正确,②③错误。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拍摄、使用了偶然入镜的他人肖像,属于肖像权的合理使用情形,不构成侵权,④正确。
课堂练习
3.小吴在某网络平台注册账号,经常上传一些生活照片和日常心得。某日,小吴登录账号时,看到评论区有些攻击其人品的不实言论,其住址、家庭背景、电话号码也被曝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网民曝光小吴家庭背景的行为侵犯了小吴的隐私权
②网民捏造事实攻击小吴人品,侵犯了小吴的肖像权
③小吴的住址和电话号码不是隐私,曝光这类信息不构成侵权
④如果网民仅对小吴的日常心得发表不同看法,则不构成侵权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B
住址、家庭背景、电话号码均属于小吴的私密个人信息,网民未经许可曝光这些内容,直接侵犯了小吴的隐私权,因此①正确,③错误;网民捏造事实攻击小吴人品,侵犯的是小吴的名誉权,而非肖像权,因此②错误;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对小吴公开的日常心得发表不同看法,只要没有捏造事实、侮辱诽谤或超出合理评论界限,就属于正常的观点表达,不构成侵权,因此④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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