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编版版高中思想政治选择性必修2第二单元家庭与婚姻阶段复习 课件(共23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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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编版版高中思想政治选择性必修2第二单元家庭与婚姻阶段复习 课件(共23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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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3张PPT)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一项制度: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两个条件:结婚条件、离婚条件。
两种继承方式: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两种平等关系:平等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三种义务:抚养、扶养、赡养。
三个原则:结婚的原则、法定继承的原则、遗嘱继承的原则。
议题 家庭生活 法律守护
材料一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积极适应新时代、新任务,就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提出新的更高要求。此次修订亮点如下:规定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规定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等方式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规定夫妻双方应该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共同记名权,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等。
材料二 2025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三周年。该法的实施,对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制定家庭教育促进法,是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的法治体现,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的法治保障,是全面总结地方立法与实践经验的法治载体。在我国现代化教育发展和推进过程中,一方面需要通过立法程序来规范家庭教育行为,另一方面国家对家庭教育的责任、社会对家庭教育的支持,也需要通过立法得到体现。
(1)结合材料一,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阐释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如何赋予每一个“她”力量的。
提示: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须经妇女本人同意,维护了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媒体报道涉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有利于维护妇女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③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人身关系平等,财产关系平等。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夫妻双方应该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共同记名权是对夫妻地位平等的有效保护。
(2)结合材料二,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分析家庭教育发挥至关重要作用的法律依据。
提示:①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是幸福生活的基石,法律规定了各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法治的力量守护家庭生活。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抚养、教育、监护的义务。父母应当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以及财产权益。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③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既是父母的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父母有权对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并对子女进行批评教育和合理惩戒。
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不仅有抚养义务,也有教育义务。父母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更不得有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父母应当让适龄子女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阻碍其入学或迫使其中途退学、辍学。
2.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
3.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4.夫妻关系的核心: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5.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6.“相互坦荡,遇事商量”是处理好夫妻间财产问题的关键。
混淆扶养与抚养
[点睛:①扶养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泛指特定亲属之间因民事法律规定而存在的相互供养、辅助、照顾的义务;狭义上,针对的是同辈之间,主要指夫妻双方、兄弟姐妹等同辈之间在物质和生活上的相互帮助。②抚养适用于长辈对晚辈,主要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长辈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的抚育、教养。]
【训练1】 黄某在外打工时与同事毛某同居,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后毛某怀孕,生下儿子黄小某。一次,两人发生激烈争吵,毛某一气之下带着孩子黄小某回了老家,此后不再让黄某见孩子。多次沟通无果后,黄某不再支付黄小某的抚养费,于是毛某将黄某告上法庭。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C
①成年后的黄小某对毛某有抚养的义务
②毛某有权要求黄某支付抚养费
③黄某对黄小某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④毛某和黄某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解析:
抚养适用于长辈对晚辈,黄小某成年后对毛某有赡养的义务,而不是抚养,①错误。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毛某有权要求黄某支付抚养费,同时黄某对黄小某有抚养、教育的义务,②③符合题意。毛某和黄某之间不是夫妻关系,没有相互扶养的义务,④错误。
混淆遗嘱、遗嘱继承与遗赠
[点睛:①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依法律规定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及与此相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②遗嘱继承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有遗嘱不一定是遗嘱继承。③遗赠是公民通过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社会组织,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训练2】 刚满16周岁的学生小王(男),其父母均为独生子女,爷爷已早逝,奶奶年事已高。2025年初,小王的奶奶因病去世,去世之前留下遗嘱,死后将其所有的房子过户到小王名下归其所有。在这一民事法律关系中,小王获得该房产所有权是基于其作为 (  )
A.第一顺序继承人通过遗嘱继承的方式
B.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赠与的方式
C.第二顺序继承人通过代位继承的方式
D.非法定的继承人通过遗赠的方式
D
解析:
小王的奶奶因病去世,小王作为其孙子,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A、C错误。小王年满16周岁,但仍在上学,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B错误。材料中小王的奶奶因病去世留下遗产,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遗产留给小王,属于遗赠,D正确。
混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点睛:①存在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的情形,婚姻无效。②因胁迫结婚的,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③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训练3】 女孩周某在其母亲安排下与付某相亲。因付某家庭条件较好,周某的母亲希望周某与付某缔结婚姻,以后继承付家财产。周某明确拒绝,其母亲以死相逼,周某不得不与付某登记结婚。婚后近一年时间里,双方并未建立夫妻感情。但周某的母亲仍不准许周某提出离婚,母女俩多次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此案中 (  )
A.若周某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双方离婚
B.周某因胁迫结婚,可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C.周某的母亲履行了监护职责,对子女进行了必要约束
D.本案属于无效婚姻,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B
解析:
周某因受胁迫而与付某登记结婚,应适用可撤销婚姻的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依法撤销二人的婚姻,而非判决双方离婚,A错误。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B符合题意。周某作为成年人,其母亲已不再对其负有监护职责,且周某的母亲的行为干涉了周某的婚姻自由,C错误。受胁迫结婚属于可撤销婚姻,而不是无效婚姻,D错误。
误认为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没有进行约定的一律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点睛: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没有进行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训练4】 王某是某中学的音乐教师,与没有音乐细胞的张某结婚三年后,因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双方就财产的分割发生纠纷。以下属于王某个人财产的是 (  )
①王某婚后购买的价值上万元的音乐书籍
②王某婚后接受张某爷爷指定赠与她的小轿车
③王某婚后创作的音乐作品所获得的收益
④王某婚后用婚前个人财产炒股所获得的收益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A
解析:
王某是某中学的音乐教师,与张某感情破裂要求离婚,王某婚后购买的价值上万元的音乐书籍属于法律上的“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应归王某个人所有,①正确。王某婚后接受张某爷爷指定赠与她的小轿车属于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因此,小轿车归王某个人所有,②正确。王某婚后创作的音乐作品所获得的收益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系夫妻共同财产,③错误。王某婚后用婚前个人财产炒股所获得的收益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系夫妻共同财产,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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