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积极维护人身权利1 课件(共41张PPT,4个视频) 统编版高中政治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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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积极维护人身权利1 课件(共41张PPT,4个视频) 统编版高中政治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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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41张PPT)
民事权利体系
——人身权与财产权共同构成了民法中的两大类基本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
财产权
人身权
所有权
著作权
知识产权
物 权
债 权
他物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抵押、质押……
专利权
商标权
人格权
身份权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配偶权、亲属权、监护权……
股权……
不能转让、继承、放弃
从“霸总”雷区看民法守护
1.2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不知大家是否看过一些“霸总”题材的小说或电视剧?剧中男主常常“霸气侧漏”:
但,许多霸总小说里的剧情看似浪漫,却可能隐藏着对人身权利的践踏。
不少同学可能读过这样的霸总小说情节:
男主为逼迫女主留在身边,将其关在别墅禁止外出;
女配嫉妒女主公开女主的私人日记并恶意造谣;
总裁小跟班未经同意就将女主的照片印在海报上
......
现在身为高中生的你们再看这些情节,在现实生活中,这些行为真的合法吗?它们又可能触犯哪些民法红线呢?
今天,我们就借助这些“霸总”雷区,一起探讨如何《积极维护人身权利》,让法治精神照亮我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
总议题:
擦亮双眼辨“霸总”雷区,知法懂法护人身权利
分议题一:
生命健康俱可贵 —— 最基础的人身权利如何守护?
分议题二:
姓名肖像受保护 —— 人格标志的法律边界在哪里?
分议题三:
名誉隐私不可侵—— 人格尊严的底线如何坚守?
议题一
生命健康俱可贵
——最基础的人身权利如何守护?

什么是
人格权?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1.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
(1)法律依据:
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①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
②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名词点击】
①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②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身体本身层面)如:非法绑架
(精神层面)如:造谣中伤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1.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
(2)分类
自然人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荣誉权、隐私权
人身权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人格权:
身份权:
基于某种特定身份而存在的权利。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例如配偶权、亲属权、监护权
注意:姓名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享有的是名称权。
人人都有
并非人人都有
(3)要求: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物质性人格权
精神性人格权
知识拓展: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
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身份权是法律保护权利主体因地位、关系/行为(或公民因特定身份)所发生的权利。包括亲权(家庭关系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所行使的权利,如保护教养)、监护权(主体不限于父母)、配偶权(指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期间,夫妻双方基于夫妻身份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如陪伴、帮助)、亲属权(如祖父母与孙子女、兄弟姐妹间的扶养、赡养、探望等)等。
在霸总短剧中常见的“绑架走女主”情节,若发生在现实法律框架下,绑架行为本身已严重触犯我国刑法:
《刑法》第239条 绑架罪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238条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
结合材料和所学知识思考:这样的剧情除了违反刑法外,还侵犯了女主的哪些人身权利呢?
侵犯了人身自由权。
关押中伴随对身体机能的强制干预(如捆绑),侵犯身体权。
若女主在绑架过程中受到伤害或者由此产生心里阴影,则可能同时侵犯健康权。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2.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
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
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
(1)地位: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2)各自重要性:
生命权(侧重生命延续)——
身体权(侧重身体完整)——
健康权(侧重机能健全)——
损害健康,致人患病(身体+心理)
致人死亡,非法剥夺生命
伤害身体的完整性
◆区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可同时侵害
身体权拓展
《民法典》第1003条,身体权的定义是: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人格权。
包含两方面:
身体组织的完整性,违法行为如非法切除器官、剪发/纹身未经同意等;
身体机能的自主支配,如支配手写字、支配腿行走,禁止他人非法干涉,
非法搜身侵犯他人身体权。
判断:下列行为侵犯了哪项人格权?
三项人格权 身体权 健康权 生命权
持械斗殴中將对方手指斩断
强行剪掉、剃掉他人的眉毛、头发
餐馆给顾客食用不卫生的食品,
导致顾客患病
医院误摘患者肾脏,导致患者死亡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2.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3)侵权责任(民事责任)
侵害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①身体损害——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②造成残疾——赔偿辅助器具和残疾赔偿金
③造成死亡——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注意:①侵犯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时,侵权人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没有达到触犯刑法的严重程度时,要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行政处分、行政处罚)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探究与分享
杨某在参加高二新学期开学典礼时,突然腹部剧痛,晕倒在地,学校紧急将杨某送入医院。医生诊断其脾脏严重出血,于当晚进行了脾脏切除手术。手术后,杨某才向父母道出一个秘密:自入读该校起,他就经常被某些同学无故殴打。两天前,杨某又一次遭到同班同学夏某(17岁)、林某(17岁)和张某(16岁)的围殴,他忍痛两日终致这危险的一幕。
案例中的夏某、林某和张某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杨某所在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吗 请说说你的理由。
案例中的夏某、林某和张某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杨某所在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吗 请说说你的理由。
夏某,林某和张某围殴杨某致其脾脏出血,严重伤害了杨某的生命健康,触犯了刑法,属于犯罪行为,且夏某等人是高二学生,达到了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仅如此,夏某等人伤害杨某生命健康的行为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民事责任。
学校应当承担责任。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发生校园暴力,学校是否有责任取决于校园暴力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等因素。该案例中的校园暴力事件发生在校园内,在学校正常工作期间,据此可以判定学校未尽到监护责任,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议题二
姓名肖像受保护
——人格标志的法律边界在哪里?

若假少爷不死心的冒充男主顾宴城在协议上签名,则侵犯了男主顾宴城的什么权利?
男主顾宴城在《财产转让协议》上签名核心在行使他的什么民事权利。
顾宴城的这个行为本身,是在行使财产权(具体是所有权中的处分权)。但是,他签写自己姓名的这个“行为”,是受其姓名权保障的。
剧情中男主在《财产转让协议》没有签自己的姓名,而是签的小名“顾王法”,这份协议还有效吗?
这份《财产转让协议》的效力并不因此必然无效,其法律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存在不被认可的风险。最终是否有效,取决于能否通过证据证明“顾王法”就是顾宴城本人,并且签署行为是他真实的意思表示。
假少爷冒充男主顾宴城在《财产转让协议》上签名,这一行为同时侵犯了顾宴城的姓名权和财产权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1)姓名权的含义:
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
1.姓名权
(2)姓名权的意义:
姓名是我们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因此,姓名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1.姓名权
(3)姓名权的具体内容: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①决定: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
②变更: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③使用: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
鲁迅
小沈阳
干涉:指无正当理由妨害、阻碍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
(例如:养父母强迫养子女更改姓名。)
盗用:指未经允许,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只用姓名,不用身份。 (例如:打着名人的旗号宣传本公司;擅自将某影视明星的名字作为店名;甲擅自以某教授名义为自己的作品作序。)
假冒:即冒名顶替,冒充他人进行活动,既用姓名又用身份。
(例如:冒充“陈春秀”的名字,借用陈春秀的考试成绩上大学;
拿姐姐的身份证去登记结婚)
【特别提醒】:
①以侮辱方式使用他人姓名、故意错误使用他人姓名、给他人取“浑名”或“绰号”等,均属于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
②现实中的重名现象不属于侵权,但故意混同的除外。
姓名权补充:
注:
盗用姓名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扮演姓名者本人;
冒用姓名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
你是温峥嵘,我是谁?
2025年11月初,演员温峥嵘在浏览短视频时,发现 "自己" 正在多个直播间同时直播带货。当她在其中一个直播间留言质问:"你是温峥嵘,那我是谁?" 时,竟被对方立即拉黑。这一幕荒诞的 "李鬼拉黑李逵" 事件,揭开了 AI 换脸技术滥用的冰山一角。
截至11月底,已处置仿冒温峥嵘等名人的带货侵权账号1.1万个,下架违规视频1万余条,处罚违规账号37个。
结合材料和所学知识思考,演员温峥嵘的什么民事权利受到了侵犯?
肖像权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2.肖像权
①自然人享有肖像权。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往往同时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1)肖像的含义: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2)肖像权的行使与保护
注意:肖像应具有较强的可识别性,如果通过载体呈现出来的外部形象无法指向或者识别特定自然人,则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① 未经允许擅自使用。 ② 以营利为目的。
③ 恶意丑化、污损。 ④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恶意P图、换脸)
1.王某未经李某同意,在网站上展示了李某的照片。
2. 甲在乙医院整容成功,该医院拍摄了甲整容前后的鼻子(仅见鼻子和嘴巴)并放在网站上。
3. 甲将乙的照片进行涂改,丑化放到了网站上并进行人身攻击。
4.某公司未经同意将某著名主持人的照片用作产品广告宣传。
5. 张某整容后酷似李某,并多次参加营利性的模仿秀表演。
6.某电视节目将市民闯红灯的照片曝光。
7.媒体对公众人物、特殊事件的当事人进行采访、拍照。
8.警方发布通缉令,使用犯罪嫌疑人的照片。
678是为维护公共利益或公民本人合法权益的需要而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权。
侵犯(未经同意)
不侵犯(不被识别)
侵犯(丑化)
不侵犯(未使用李某肖像)
侵犯(未同意,且营利)
练一练:下列情形哪些属于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 为什么
大家有喜欢的明星吗?有没有使用过明星照片当头像呢?
用电影明星的照片做QQ头像,是否侵犯他们的肖像权?
电影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其肖像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只要不用于商业目的,不刻意丑化他们,就不算侵权。
拓展:下列情况属于合理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权
①新闻报道拍摄照片和影像。在新闻报道中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使观众了解真相。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不构成侵害被曝光者肖像权(如报道政治活动时使用了某政治家的肖像)。
②通缉逃犯和罪犯而使用他人肖像。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或为国家利益举办特定活动使用公民的肖像。
③为记载或宣传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与者的肖像。因为公民参与此类活动中,就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处分了自己的肖像权,对其肖像在此活动中加以使用,不构成侵权。
④基于科研和教育目的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使用。如为医学试验、法医学教学在课堂上向学员展示病人或者接受法医鉴定的受害人的肖像。
⑤为肖像权人自身的利益使用其肖像。如为肖像权人具备某种特殊技能所做的广告中使用其肖像;在寻人启事中使用失踪人的肖像等。
【特别提醒】: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其肖像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只要不用于商业目的,不刻意丑化他们,就不算侵权。
议题三
名誉隐私不可侵
—— 人格尊严的底线如何坚守?
顾宴城3分钟内非法获取女主个人信息侵犯了女主的什么民事权利?
侵犯了女主的个人信息权益,若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包含敏感内容(如隐私信息),可能同时侵犯隐私权。
顾宴城的死对头伪造一张假的亲子鉴定,到处宣传顾宴城非亲生,侵犯顾宴城的什么民事权利?
死对头伪造假亲子鉴定,并到处宣传,直接导致公众对顾宴城的血缘真实性产生负面认知,进而贬低其社会评价(如质疑其家庭背景、身份合法性等),侵犯了顾宴城的名誉权。
三、名誉隐私不可侵
1.名誉权
含义: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依据: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一项重要人格权,关系到民事主体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处的地位及应受到的信赖和受到尊重的程度。
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不仅是自然人
7·7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事件
网暴公诉第一案
侵权表现:
侮辱:故意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贬低他人人格的行为;
诽谤:通过捏造、歪曲事实或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判断名誉权是否受到侵害的重要指标之一,就是看对受害人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是否因侵权行为而降低。
三、名誉隐私不可侵
2.荣誉权
(1)含义:荣誉是国家和社会对在社会生产生活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有突出表现的民事主体的积极的正式评价。
荣誉权是民事主体对自己所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权利。
(2)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相关链接】:“英烈条款”
《民法典》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们怎么区别名誉权和荣誉权呢?
名誉 荣誉
区别 性质 来源于社会公众的一般评价 政府 单位 社会组织的综合评价
产生 自然产生,不需要任何程序 (名誉权公民出生就有) 非自然产生,需要特定的程序
(荣誉权要靠努力争取)
能否剥夺 无法剥夺和限制 基于法定事实可予以剥夺
侵权方式 侮辱、诽谤 否定、贬低、亵渎
联系 名誉包括荣誉,荣誉是名誉的一种表现。如果非法剥夺公民的荣誉称号,使公民的名誉也受到损害的,同时构成侵害荣誉权和名誉权。
三、名誉隐私不可侵
3.隐私权
(1)隐私的含义: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2)隐私权的保护:法律保护个人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①窃取、刺探他人隐私(偷拍、偷录、窥视、窃取他人隐私)
②侵害他人个人信息、通信秘密(窥探他人手机、偷看他人日记、偷看他人电子邮件、私拆他人信件)
③侵入、侵扰他人私生活空间(擅入他人住宅、监视、监听、跟踪、发送超过容忍限度的垃圾短信、拨打骚扰电话)
④擅自披露、公开他人隐私(甲患有艾滋病,只有朋友乙知道,乙将甲患有艾滋病的情况公开)
举报他人、执法不属于侵犯隐私权。正当合法的隐私才受法律保护
三、名誉隐私不可侵
3.隐私权
(3)保护隐私权的意义
①民法保护隐私权,是对宪法规定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的落实。
②尊重他人隐私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4.个人信息
三、名誉隐私不可侵
(1)含义: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P11
(2)法律规定:个人信息与隐私权密切相关,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3)原则: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大数据杀熟属于不正当)、必要(医院搜集患者信息可以分析病情不能用于其他)和诚信的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
(4)意义:对于保护自然人的人身与财产权利、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注意:个人信息≠隐私,不愿公开的个人信息才属于隐私
【注意】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以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方式处理他人个人信息
【归纳总结】
法律保护 法律禁止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姓名权 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肖像权 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名誉权 和荣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法律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隐私权 是对宪法规定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的落实 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本框小结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生命健康俱可贵
姓名肖像受保护
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含义、法律规定
隐私权的含义、法律规定、意义
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律规定、原则、意义
人身权的重要性、内容、要求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地位、重要性、要求
名誉隐私不可侵
姓名权的含义、特点、法律规定
肖像权的含义、法律规定
练一练
1.一天傍晚,小明(12周岁)将宠物狗牵出来玩,途经小区公园时,放开了牵引绳,狗在奔跑中将散步的七旬老人张某绊倒,导致张某身体多处骨折,入院治疗一个多月,由此双方产生纠纷,本案中
①张某的生命和健康权受到侵犯
②小明的父母应承担赔偿责任
③张某有权请求小明的父母支付医疗费护理费
④小明无需承担责任,小明的父母应承担补偿责任
A.①② B.②③ C.①④ D.③④
B
张某的健康权受到侵害,但生命权未受到侵害,①错误。
小明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民事行为已经超出其年龄智力状况,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④排除
练一练
2.“共和国勋章”获得者袁隆平院士毕生躬耕田野,致力于让所有人远离饥饿。肖某多次在群成员499人的聊天群内发布消息,歪曲事实,诋毁、侮辱袁隆平院士,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经审理,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肖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管制六个月。本案告诉我们(  )
①法律维护了自然人最基础的权利 
②英雄是民族闪亮的坐标,其人格权不容亵渎 
③侵权责任认定必须以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为要件 
④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行使民事权利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C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而本案中法律维护的是自然人的名誉权和荣誉权,①错误;
一般情况下,侵权责任认定以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为要件,而不仅仅是故意,此外,法律也规定了过错推定与无过错侵权责任,③错误。
练一练
【缘起】在现实生活中,因噪声而引起的矛盾纠纷时有发生,A市居民甲无视其居住小区的管理规约,经常在小区的楼间空地上组织活动播放音乐,导致周围许多住户无法正常作息。
【过程】邻居乙向当地公安机关投诉。经专业测量,甲所播音乐音量昼间略低于60分贝、夜间略低于50分贝。
邻居丙在个人微博上发帖公布了自己与甲交涉全过程的录音,“曝光”了甲所在单位网站上公布的其姓名、照片和联系电话,并在照片中甲的额头上加了贬损性文字;帖子发出后,大量网友拨打甲的电话对其进行指斥。甲遂起诉丙,称:丙公布录音,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丑化并公布自己的照片,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权;公布自己的姓名和联系电话,侵害了自己的隐私权。丙回应称,甲无视小区规约,制造噪声干扰邻居生活的行为才构成侵权。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对甲丙互称对方构成侵权的各项说法逐一评析。
相关资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根据《A市声环境功能区区划》(A市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依据),甲所居住的小区属于2类区,执行环境噪声限值为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
练一练
【缘起】在现实生活中,因噪声而引起的矛盾纠纷时有发生,A市居民甲无视其居住小区的管理规约,经常在小区的楼间空地上组织活动播放音乐,导致周围许多住户无法正常作息。
【过程】邻居乙向当地公安机关投诉。经专业测量,甲所播音乐音量昼间略低于60分贝、夜间略低于50分贝。
邻居丙在个人微博上发帖公布了自己与甲交涉全过程的录音,“曝光”了甲所在单位网站上公布的其姓名、照片和联系电话,并在照片中甲的额头上加了贬损性文字;帖子发出后,大量网友拨打甲的电话对其进行指斥。甲遂起诉丙,称:丙公布录音,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丑化并公布自己的照片,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权;公布自己的姓名和联系电话,侵害了自己的隐私权。丙回应称,甲无视小区规约,制造噪声干扰邻居生活的行为才构成侵权。
①丙公布录音不构成对甲的诽谤或侮辱,未侵害甲的名誉权。
②丙丑化并公布甲的照片,侵害了甲的肖像权。
③丙公布的是甲的公开信息,未侵害甲的隐私权,但侵害了法律对甲个人信息的保护。
④甲播放音乐的行为超出了合理界限,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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