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与法治 第12课自觉抵制犯罪 课件(共85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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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与法治 第12课自觉抵制犯罪 课件(共85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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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课 自觉抵制犯罪
1.全国检察机关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实现近5年首次“双下降”,说明法治教育、家庭学校社会保护效果明显。
2026年第一季度全国
法治数据播报:
2.但网络犯罪低龄化趋势突出,16—25岁群体占网络犯罪嫌疑人42%,在校学生参与“帮信罪” “网络赌博” “引流诈骗”数量同比上升11%。
3.2026年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新版司法解释正式实施: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与公职人员贪污受贿同罪同罚;数额特别巨大、情节恶劣的,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终身监禁,不得减刑、不得假释。
4.全国反诈专项行动2026年一季度打掉诈骗团伙2867个,抓获犯罪嫌疑人41326人,冻结涉案资金529亿元,AI换脸诈骗、网络开盒、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虚拟货币洗钱被列为年度重点打击犯罪。
一、刑法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利器
刑法的定义: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刑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保障性地位,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
民法
管平等主体的小事,借钱、买东西、侵权赔偿,不坐牢
行政法
管违法不犯罪,闯红灯、骂人、小偷小摸,罚款、拘留;
刑法
管最严重的违法——犯罪,杀人、重伤、诈骗、醉驾,坐牢、留案底、终身影响
刑法的目的是什么?
惩罚犯罪是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在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惩罚犯罪分子。惩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
惩罚犯罪,可以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
刑罚是惩罚犯罪的法定方式,其目的是预防犯罪。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既能防止其再次犯罪,又能震慑潜在的犯罪,对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起到警示作用,促使他们消除犯罪念头,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
对已经犯罪的人判刑,让他不能再犯罪、不敢再犯罪。
比如:醉驾的人被判刑、吊销驾照,就没法再醉驾;
偷渡、电诈的犯罪分子被抓、被重判,就不能再害人。
刑罚有两大预防功能:第一,特殊预防
震慑社会上那些有坏想法、不稳定的人,警示他们:
犯罪必被抓,犯法必严惩。
比如:大家看到醉驾要坐牢,就不敢喝酒开车;
看到偷渡、电诈会判重刑,就不会轻易上当、不会参与。
刑罚有两大预防功能:第二,一般预防
阅读与思考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机动车和驾驶员数量猛增,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频发。其中,醉酒驾车肇事案件高发,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安全。
为了惩罚醉酒驾车行为,保护道路安全,2011年2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醉驾入刑以来,酒驾治理效果明显,社会警示教育作用显著,“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已经成为社会共识,公民自觉守法意识大幅提升。
思考
为什么要把醉驾这种以前可能只是行政违法的事情,上升到刑事犯罪的高度?
刑法目的的完美体现:
用刑罚管住危险行为,保护群众生命安全
01
有严重危害
(醉驾死人、伤人)
02
立法规定为犯罪
用刑罚处罚
03
全社会不敢犯
04
保护群众生命安全
05
1.保国家安全、保政权、保制度
2.保公共财产、集体财产、私人财产
3.保公民人身权、民主权、其他权利
4.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5.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
我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特大偷渡案细节披露!未成年成招募工具,重点高中学生被抓
长沙市某重点中学高三学生蔡某(化名),在2025年初至2026年3月期间,被境外偷渡及电诈犯罪集团招募为“线上招募人员”,利用同学间的天然信任,长期在学校及线上社交平台上,以“高薪兼职” “轻松挣钱” “月薪过万”等为幌子,哄骗同龄学生偷渡出境。截至被抓获时,欧阳某微信零钱余额为20余万元。据侦查统计,每诱骗成功一人,欧阳某个人获利5000元,据此推算,其经手诱骗出境的受害者数量在四十名以上。
受害学生年龄集中在16岁至18岁之间,多为同班或同校同学。这些受害者被诱骗偷渡出境后即遭严密控制,被强迫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完全丧失人身自由,部分受害人遭遇殴打、拘禁,处境极为危险。
特大偷渡案细节披露!未成年成招募工具,重点高中学生被抓
一个高三学生骗同学,怎么会和“国家安全”有关系?
偷渡,在法律上到底是什么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最高可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偷渡之所以被列为刑法打击的重点,不仅是因为个人违法行为本身,更要看到它背后的黑色产业链。正常的国(边)境管理秩序,是国家安全的第一道物理屏障。
一、保国家安全、政权制度
这个链条的起点在境外,他们负责资金和任务分配;中端是像欧阳某这样的“青少年招募者”,负责定点渗透大学、中学;末端是受害者——被诱骗出境的十六七岁少年。每成功诱骗一人,境外犯罪集团便多一条可以利用的“人力资源”,国家的边境防线就被进一步侵蚀。
第一层:蔡某直接牟取的非法所得——私人财产的掠夺。
第二层:境外电诈园区利用受害人作案——更多公民私有财产受损。
第三层:大量非法资金外流——国有财产保护的意义。
蔡某直接获利(私有财产损失)→被骗同学家庭被勒索(私有财产更多损失)→电诈持续骗取公民资金(大量公民财产受损+国有资金外流)
二、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境外电诈园区生存状况(公安机关披露)】
被没收身份证、手机,切断一切外界联系
每天被迫工作16小时以上,住处24小时监视
完不成诈骗指标即遭电击、殴打、关小黑屋
女性受害者面临更严重的性侵害风险
被拘禁、被当作“商品”转卖,离开“赎金”终生难逃
据两高一部《意见》披露,跨境电诈犯罪集团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甚至有受害人死亡
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第一维度:校园信任秩序的撕裂。
第二维度:国家出入境管理秩序的破坏。
第三维度:经济秩序的冲击。
刑法正是通过打击招募行为来维护这些整体社会运营的基础。
四、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对比一:如果没有刑法对偷渡犯罪的打击,跨境黑色产业链条会怎样? 犯罪集团可以肆无忌惮地招募未成年人充当“蛇头”,大批十六七岁的青少年被诱骗出境,未来什么样的人才积累还能支撑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五、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对比二:如果有“有钱就能出国”的宽松执法,社会公平会怎样? 一个高三学生靠犯罪获利20余万,如果不被打掉,这种“靠骗靠偷、赚快钱”的风气蔓延到校园,年轻一代的劳动者、建设者还愿意脚踏实地学习技能、创造价值吗?
对比三:如果公安、法院不敢对这些招募者“打财断血”,国家的治理根基会怎样? 公安部此次专项行动一次性捣毁17个犯罪团伙,抓获68名犯罪嫌疑人,摧毁2条海上偷渡通道,就是要向社会宣示——法律绝不放过任何一个环节的犯罪者。没有这样的刑事打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推进就缺乏最基本的社会安全环境。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刑罚的分类
主刑
管制
死刑
无期
徒刑
有期徒刑
拘役
附加刑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
第一,主刑只能独立适用——对一个犯罪行为,只能判处一个主刑。
不能既判有期徒刑又判拘役,这是不可以的。
第二,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例如对某些轻微犯罪,可能不判处主刑,单处罚金。
第一,死刑仅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第二,死刑的核准权在最高人民法院——所有判处死刑的案件都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三,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死刑是我国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刑种。我国对死刑的基本立场是——“保留死刑,但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具体怎么体现呢?
第四,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以外,也不适用死刑。这些规定体现了刑法的严肃性和人道主义精神——即便是对待最严重的罪犯,也要经过最严格的程序审查。
非刑罚处罚方法——赔偿经济损失。
什么情况下适用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2、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阅读与思考
甲和乙看到戴着金项链、拿着新款手机的某女子后,心生歹意。甲怂恿乙为他放风,抢走价值1万多元的项链和5000多元的手机。随后,二人逃离现场,5天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审理认为,甲、乙暴力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判处甲有期徒刑4年罚金1.4万元;判处乙有期徒刑1年,罚金2000元。
法院对两人的判决不一样——甲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14000元;乙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2000元。为什么会有这个差别?
一、罪刑法定原则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三项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目的是维护法制权威、保障个人权利,防止公权力机关滥用刑罚权侵害个人权利。
一、罪刑法定原则
2026年2月,最高法审监庭发布了一个精选案例——张某东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再审无罪案。案情是这样的:1995年,被告人张某东担任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期间,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的情况下,代表公司与水利部某水利枢纽管理局签订了期房转让合同。1999年,法院一审判决张某东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罚金150万元。
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贯彻了一个重要理念——不管体制内外、官大官小、在职退休,只要违法犯罪,一律同等追责。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思考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和“罪责刑相适应”会有矛盾吗?教材中甲乙抢劫案里,甲判4年,乙判1年,这是不是对乙的不平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它要求对行为人判处的刑罚,不仅要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还要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即综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因素,依法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程度,并对其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一个层次是“罪刑适应”——刑罚要与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程度相适应。
杀人的危害比偷窃大,所以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比盗窃罪重。
第二个层次是“责刑适应”——刑罚还要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程度相适应,综合考量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同样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故意杀人和过失致人死亡,刑罚差距悬殊,因为前者的主观恶性远远超过后者。
能跑就跑,能躲就躲,尽快离开施暴的现场。如果对方一直跟着你,就往有老师、有同学、有保安的地方跑。
张三因为被李四骂了一句,咽不下这口气,带着人去把李四的手机抢过来摔在地上砸坏了,过程中还推搡了李四几下。这种行为虽然“暴力、取财”的外部特征和抢劫有点像,但究其主观目的,是为了“找茬、泄愤、耍威风”而不是“非法占有财物”——这种情况一般应定性为寻衅滋事而非抢劫。
两罪的界限一清,刑罚就天差地别——这就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个案中的精密落脚。
二、与犯罪行为作斗争
2025年10月,孙某在食堂排队时与同学发生口角,推搡中一拳打在同学面部,致对方面部软组织挫伤。经鉴定,伤情属轻微伤。
阅读与思考
陈某与吴某因一件小事发生争执,继而动手扭打起来。陈某被吴某打倒在地后极为恼怒,掏出随
身携带的水果刀猛地向吴某腹部捅去,致使吴
某脾脏破裂,后被法医鉴定为重伤。
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如果两人只是推搡了几下,没有造成任何伤害呢?
我国刑法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犯罪的定义:
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1、甲同学在食堂跟人吵了两句,推了对方一把,对方膝盖擦破皮,就连创可贴都没用上。这个行为是不是犯罪?
2、那如果甲同学拿起餐盘往对方头上砸,对方颅骨骨折,法医鉴定是重伤呢?
犯罪的法定定义= 危害社会(且情节不属“显著轻微”)+ 依照法律 + 应当受刑罚处罚
严重社会危害性
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给社会带来危害,法律就不能把它规定为犯罪,更不能对它进行惩罚。
刑事违法性
是犯罪的法律特征。如果没有触犯刑事法律,即便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不能以犯罪论处。
应受刑罚处罚性
是行为严重危害社会、违反刑事法律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的特征。如果某一行为不应当受刑罚处罚,就意味着它不是犯罪。
犯罪的三大特征:与一般违法行为相比,犯罪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三个基本特征。其中,严重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
能跑就跑,能躲就躲,尽快离开施暴的现场。如果对方一直跟着你,就往有老师、有同学、有保安的地方跑。
【案情速递】
白应苍等首要分子,在缅甸果敢地区设立41个电诈园区,拥2000余名武装人员掩护,伙同多名金主对中国公民实施电信诈骗、故意杀人、绑架、贩卖毒品等全方位犯罪。
——涉案赌、诈资金290余亿元
——造成6名中国公民死亡、多人重伤
——仅白应苍一人,另贩卖、制造冰毒11吨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白所成、白应苍等5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上诉后,广东省高院开庭审理,2025年12月24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6年2月2日,经最高法复核后,白应苍等被执行死刑。(一审判决日期:2025年11月3日;白所成于上诉期间因病死亡)
那为什么法院不数罪累加判断,而是直接给了他一个刑法里最极端的主刑——死刑?
这正是犯罪三大特征在实践中的集中体现。这些行为每一样单独拎出来都是最严重的——杀人、贩毒、武装庇护诈骗集团。这正符合了严重社会危害性——犯罪最本质的第一特征。
打架轻微伤=违法;致人重伤=犯罪
1.白应苍到底犯了多少种罪?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即便后果很重,也不能定罪,这正是前面学过的“罪刑法定”原则在犯罪认定环节的体现。
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阶段,确认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均应严惩。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刑事违法性:没触犯刑法≠犯罪;
2.最高法是怎么复核这个死刑的?
生命的终结,财产的剥夺,政治人格的消除——这就对应了犯罪的第三个特征:
应受刑罚处罚性。这个特征意味着行为人罪行之重到了必须用最严厉刑罚回应的程度。
应受刑罚处罚性:只会罚款拘留≠犯罪,会坐牢=犯罪
3.他付出了哪些代价?
严重社会危害性(290亿+6条命)
刑事违法性(数个最重刑法条文的触犯)
应受刑罚处罚性(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
三特征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了区分犯罪与一般违法的根本标准。
李某在超市偷了一瓶矿泉水(价值2元),被保安当场发现并道歉归还。
【例1】
不构成——情节显著轻微
张某在微信群里发布了一条虚假的“某银行系统瘫痪”消息,两天内被点击3000多次,导致3个储户因恐慌去银行提取存款。
【例2】
要看能否证明张某主观上存在故意和客观上造成实际损失——如果散布的是自己明知是虚假的且足以扰乱金融秩序,就可能触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王某(化名)多次在小区保安室用自己的手机看色情视频,保安多次制止不听。
【例3】
一般属于行政违法,不构成刑事犯罪——虽然有伤风化,但社会危害程度、刑事法律的明文规定这两个要素都不太具备。
相关链接:
1.犯罪客体——侵犯了什么社会关系
2.犯罪客观方面——做了什么、造成了什么结果
3.犯罪主体——谁做的
4.犯罪主观方面——什么心态
被侵害的对象(抽象的法律关系)
“干了什么事”
(具体的行为和结果)
“谁干的事”(责任能力和年龄)
“什么心理”(故意还是过失)
犯罪四要件(缺一不可)
犯罪客体,是指为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不同的犯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有所不同。
(一)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等。
(二)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其中,自然人是最基本的犯罪主体,一般指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有些犯罪中,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也可能成为犯罪主体。
(三)犯罪主体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2周岁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4周岁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16周岁
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5周岁
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满18周岁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相关规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一, “不满12周岁不负刑事责任”不等于“犯了事完全没人管” ——责令监护人管教+必要时专门矫治教育。
第二,12-14周岁追诉的前提有两个:一是罪行自身限制——必须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这几种极为严重的情形;二是程序限制——必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第三,“已满”周岁算哪一天?
法律规定——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假设你的生日是2009年5月10日,刑事责任年龄“满12周岁”从2021年5月11日开始算。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易混淆知识点
9名十五六岁的未成年人深夜随机“拉车门”盗窃,多数父母不在身边或家庭监管缺失。
个案中,赵某取保候审期间考取了无人机操作证,还有意愿继续读书学习。
检察院对这9人采取了“差异化干预”——对情节较轻的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设定个性化矫治+职业技能帮扶;对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起公诉。
为什么要“差异化”处理,而不是“一刀切”统统起诉?
年龄只是“推定”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标准,但如果当事人虽已满16周岁,但其精神状态有问题呢?
根据刑法第18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必须满足三项条件:
一是时间上,必须在犯罪实施时处于发病状态,而非犯罪后才发病;
二是有法定的鉴定结论作为证据;
三是由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
同时注意两种特殊情况
第一,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法律态度很明确,“喝醉了”不是免责理由。
单位犯罪——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也可能成为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等。
(四)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犯罪(明知+希望/放任)
①直接故意——明知+希望
②间接故意——明知+放任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已经预见)
│ ├──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没有预见
│ └── 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轻信能避免
└── 意外事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
明知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教材中的陈某被吴某打倒后掏出水果刀奋力捅向吴某腹部,就是典型的直接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虽然不“希望”但“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例如,一个人在加油站抽烟引发爆炸致人死亡——如果当时他想的是“管它炸不炸,我先抽了再说”,他虽然没有爆炸杀人的直接主观追求(他抽的是烟,不是雷管),但他对周边公民生命的漠视达到“死不重要,我想抽就抽”的程度,这就构成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过失犯罪: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比如护士输液时没核对药品标签,输错了导致病人死亡——护士“应当”核对却没有核对,属于疏忽大意。这个“应当”的标准,是“一个正常合理人的标准”——一个普通护士在常规环境中有能力也有义务完成核对工作。
疏忽
大意的
过失
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比如开车的人知道自己的刹车有点问题,但觉得自己技术好、“能控制住”,结果刹车失灵造成交通事故。
过于
自信的过失
行为人根本无法预见,一个正常合理人在同等情境下也无法预见,那就不构成犯罪。
意外
事件
【打猎案】
甲和乙打猎时,看到远处草丛中有动静。
甲说:“可能是人,别开枪。”
乙说:“这个季节山里哪有人,肯定是鹿!”
乙开枪射击,结果打死了正在采药的村民。
乙已经预见到了这个风险,但通过“个人经验判断”自我安慰、不去认真核实,这在刑法上认定为过失的正确类型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补充一句——如果甲在提醒之后乙当场回应“管他是不是人,老子先开了再说”——这种表述反映出不回避甚至期待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内容,这时就可能构成间接故意的故意杀人罪了。
能跑就跑,能躲就躲,尽快离开施暴的现场。如果对方一直跟着你,就往有老师、有同学、有保安的地方跑。
【姜某网络诈骗案】
姜某(17岁,某中职学校计算机专业学生)在某二手平台发布“限量版球鞋”出售信息。他明知自己根本没有进货渠道,仍然用AI技术伪造了大量库存照片,骗取12名买家共5万余元,收到钱后挥霍一空。被抓获后辩称:“我只是想先收钱赚点资金,以后有了货再发给他们。”
请同学们按照“四要件”格式,分组分析姜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
客体:姜某的行为侵犯了12名被害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对应的是侵犯财产罪中的诈骗罪——客体是财产权。
客观方面:姜某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骗取了5万余元。在客观方面的核心是两点——欺骗行为+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5万余元远超3000-10000元的诈骗罪入罪门槛。
思考回答:
阅读与思考
一天晚上,几名学生正在河边散步,突然听到不远处的树林里有人大声呼喊:“教命啊!有人抢劫!”他们赶紧跑过去,发现有歹徒正在抢劫一位路人的财物。一名学生马上拨打电话报警,其他学生则在路边捡起了木棒和砖块,一边大声呼喊路人帮助,一边慢慢靠近逼退歹徒。
最终,警察及时赶到,成功抓获了歹徒。这几名学生有勇有谋的见义勇为之举,得到了公安部门和学校的赞扬和奖励。
犯罪行为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严重危害,损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等,给被害人及其家庭带来巨大伤害;犯罪者要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沉重代价,受到刑罚处罚,也会给家人带来伤害。
我们一定要认清犯罪行为的严重后果,增强预防犯罪意识,提高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能力,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远离犯罪。
第一,自由代价——这是最直观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意味着人生中最宝贵的年华在高墙内度过。第二,前途代价——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人不得从事公务员、教师、律师、会计师、医师(吊销执业证)等职业,很多行业入职需要无犯罪记录证明,这意味着大量的就业门路被堵死。
第三,经济损失——判刑期间的收入中断、罚金刑的执行、对被害人的赔偿,都是实实在在的经济负担。
犯罪的六大沉重代价
第四,家庭代价——犯罪者入狱,家庭失去经济和精神支柱,家人承受巨大的社会压力,尤其对子女的成长造成不可逆的心理伤害。
第五,社会性死亡——在网络时代,有些人犯罪后被“社会性抹杀”,名誉一落千丈,出狱后难以回归社会。
第六,最极端的就是死刑——生命权被剥夺,一切代价都无从谈起。这六大代价,任何一项都不是我们能承受的。
我国法律鼓励和支持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当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当上述权利面临危险时,不得已也可以进行紧急避险。因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不承担刑事责任。
一天晚上,田某从同学家归来,路过一条偏僻的胡同时,遭到黄某持刀相逼,让他交出钱和手表。田某扭头就跑,结果跑进了死胡同,黄某持刀紧随其后。紧急情况下,田某拿起墙角的一根木棒向黄某头部大力挥去,黄某应声倒下。田某立即拨打110报警,后经查验,黄某已死亡。
根据刑法规定,田某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相关链接
我国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新《预防法》”)构建了分级干预体系——将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为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三类。
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以家庭管教、学校管理教育为主;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采取矫治教育、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等措施。
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严重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配套专门矫治教育。
2025年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明确规定——对因不够年龄不予治安处罚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依照预防法采取相应矫治教育措施。
2026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强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和治理,建立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矫治体系”。
这说明,国家不仅关注事后惩罚,更注重事前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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