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与法治 第11课 依法从事民事活动 课件(共91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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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与法治 第11课 依法从事民事活动 课件(共91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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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课 依法从事民事活动
今天早上有没有人买了早餐?
你买个包子、买杯豆浆——这件事跟法律有关系吗?
那你知道买早餐这个行为具体受哪部法律调整吗?
想一想
今天有没有人用了手机——发微信、刷视频、看朋友圈、或者连了学校的WiFi?
你发的每一条消息、连的每一次网络、拍到的每一张照片——这些也可能跟法律有关系。你们知道是跟哪部法律有关吗?
思考:
1、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民事活动的定义: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从事的与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有关的活动,一般都属于民事活动。
指与个人身份、人格尊严、名誉、隐私等非财产性的权利义务关系。
例如:你给朋友起侮辱性绰号,涉及名誉权(人身权)。
指与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
例如:你租房给租客,涉及房屋所有权与租赁合同(财产归属+流转)。
小王在早市上花10元买了两斤苹果。 是
解析:小王与摊主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财产关系中的交易行为),双方地位平等,自愿买卖,属于典型的民事活动。
请回答是否属于民事活动?为什么?

2. 小李在微博上发帖,无端造谣说同事小张有传染病,导致小张被大家疏远。
解析:小李的行为侵犯了小张的名誉权(属于人身关系中的具体人格权)。即便没有直接金钱往来,这种损害人格尊严的行为也受《民法典》调整,是民事侵权活动。
请回答是否属于民事活动?为什么?
思考
既然民事活动这么普遍,是不是我们想怎么做就怎么做?是不是随便买东西、随便借钱、随便发别人的照片,都不用遵守规矩?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规矩,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是所有人都随心所欲做民事活动,那我们的生活就会乱套,别人的利益也会受到伤害。
思考
那既然们说民法与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有关系……在上述民事活动中,我们要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规定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中的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合法与公序良俗、绿色等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既是贯穿整个民事立法与司法的指导思想,也是民事活动的基本遵循。
平等
绿色
自愿
诚信
公平
合法与
公序良俗
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个人不分男女老少、贫富和职位高低,企业不分规模大小、实力强弱,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其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均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原则一:平等原则
自然人
即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法人
是依法成立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非法人组织
一般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一家网红服装店,在店里贴满了“售出商品不退不换”的告示,一名学生买了一件有质量问题的外套,想要退货,商家直接用这个告示拒绝,最后学生投诉到市场监管局,监管部门认定商家的告示违反平等原则,属于无效条款,责令商家立刻退货退款,还对商家进行了罚款处罚。
地位平等、不搞霸王条款、人人平等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每个人都应该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思,自愿从事民事活动,自觉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原则二:自愿原则
某一校外培训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中职学校门口堵着学生,强行拉着学生报名补习班,不报名就不让学生走,还一直推销高价课程,很多学生被逼无奈交了定金。后来家长投诉到相关部门,部门调查后认定,培训机构违背自愿原则,强行交易,不仅全额退还了学生的定金,还对机构进行了严厉处罚,停止了机构的招生资格。
公平是民法的基本价值追求,民事主体应当秉持公平理念,公正、平允、合理地分配权利与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诚实守信既是道德的要求,也是民事活动的基本法律准则。
原则三与四:公平诚信原则
2026年大数据杀熟算法成“算计”此风当刹
时事案例
2026年第一季度,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收到了多少起关于大数据杀熟的投诉举报?327件。同比增长47%。主要集中在哪些领域?网约车、在线旅游、外卖和直播购物——其中网约车占了大头,42%。天津市民李女士,用自己注册了3年的老账号在某网约车平台叫车,从天津站到滨海机场,系统预估58元。她朋友用刚注册没两天的新账号,同样的出发地、同样的目的地、同样的时间,预估35元——而且还自动送了一张新人优惠券,实际支付只花了25元。
1.“同样的服务、不同的价格”——这首先违背了什么原则?
公平原则!
2.“利用信息差蒙骗老客户”——这还违背了什么原则?
诚信原则。
同一商品、同一时间、同等交易条件,所有用户同一个价格。
最高可以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这是民事活动的底线,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里分两层意思,第一层是守法,就是做民事活动不能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违法的事情绝对不能做;第二层是公序良俗,就是不能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不能做违背道德、违背社会规矩的事情。
重点强调:凡是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活动,不管双方是不是自愿,不管有没有签协议,一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原则五: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
公共秩序是指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社会秩序;
善良风俗是指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和风俗。
相关链接
公序良俗原则是对自愿原则的限制。虽然民法允许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但是,任何自由都不是不受限制的,当事人自愿实施的行为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相关链接
假设你跟你朋友签一个合同,内容写的是:“你帮我打我一顿,我付你500块,双方自愿,签字生效。”这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举个例子
某地有老人在遗嘱中写明:继承人必须在葬礼上请法师做三天道场,否则不能继承遗产。这种附带封建迷信条件的遗嘱条款,法院怎么处理?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绿色原则是我国民法典新增的一项基本原则,
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可持续发展理念在民事活动中的具体体现。
原则六:绿色原则
绿色原则在生活中有哪些具体体现?
自带购物袋(拒绝塑料袋)
双面打印/书写(节约纸张)
自带水杯(少用一次性纸杯)
旧衣物回收捐赠(减少纺织废料)外出吃饭按需点菜、剩菜打包(反对餐饮浪费)
2、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15周岁的中职生小周未经家长允许,偷刷家长的信用卡数千元,给自己买了一部高端手机,但刚拿回家就被家长发现了。家长找到卖家,主张小周尚未成年,私自购买手机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要求卖家撤销该笔交易,退回手机,退还货款。
思考:家长的要求合理吗?说说理由。
民事行为能力
内容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年龄 成年人(18周岁以上),或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智力、精神健康状况 正常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行为的效力 有效 效力待定 无效
假如小周今年16周岁,在奶茶店打工,每个月工资够自己吃穿用度——他用自己攒了两个月的工资买了这部手机。结论还一样吗?
更换
条件
16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行为有效,不能撤。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第一个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是基础中的基础。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人们所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果一方受到对方的欺诈,或基于自己的重大误解,作出了错误的决定,或者受到胁迫而实施了不情愿的行为,受损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
二、意思表示真实
小明暑假在家闲得无聊,在闲鱼上挂了一双限量版篮球鞋,标价500元。实际上他根本不想卖——是他爸妈查他之前乱花钱的账,他做样子给父母看——看,我这鞋已经挂出去卖了。结果没想到,有个买家小李看到后直接拍下付款。小明慌了,说:“我没真想卖,这不算!”
思考,这个交易有效还是无效?
根据民法典,双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小明根本就不想卖,他的意思表示是虚假的,所以这个交易在法律上无效。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小明一点责任都没有。他虚假挂牌让别人误以为真,给别人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他要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有效or无效
对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让你上当。
比如你去古玩市场,老板热情推荐一个花瓶说“清代官窑真品,保真”,你花了5万买下来,后来鉴定是上周出厂的新品——你被欺诈了,可以请求撤销交易。
【欺诈】
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是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
违反强制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违法者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合法与不违背公序良俗
一个民事法律行为要有效,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民法保护我们的权利
场景一:
学生A:(拿出一张照片,做出惊讶表情) 哎你过来看,这不是咱学校小张同学吗 她这张艺术照拍得真好看!不对不对——你看,这怎么被影楼做成大海报挂在门口了 也没经过她同意吧
学生B:(看了一会儿) 确实啊,直接拿来做广告了,也不跟人家打招呼,这有点过分了吧。
场景二:
学生A: 还有一个事儿你知道吗?小王的手机号不知道被谁发到同城群和贴吧里了,帖子写的是“办假证加这个号”。
学生B:(震惊) 天哪,那小王不得被骚扰电话打爆?
学生A: 对啊,这两天接了两三百个骚扰电话了,人都快崩溃了。
场景三:
学生B: 还有更过分的——听说小李这次月考年级第一,但是这周末有人在贴吧发帖说她是作弊拿的分数,配了她的照片还加了很多难听的话。现在到处都在转。
学生A: 这不是造谣吗!这种帖子就该删掉!
场景一:影楼未经小张同意,用她的照片做商业宣传海报——这侵犯了什么权利?
场景二:小王的手机号被恶意公布到网上,招来大量骚扰电话,严重影响日常生活——侵犯了什么?
场景三:造谣小李作弊,配上照片在全网传播,直接导致她的社会评价严重降低——侵犯了什么?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基于自己的身份、身体或人格而依法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权利。人身权可以分为身份权和人格权。
配偶权
亲属权
监护权
身份权是基于家庭关系和亲属关系产生的权利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人格权是基于人的身体和人的尊严产生的专属权利
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当一个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时,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一)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哪些人有法定救助义务?
警察、医生、消防员。
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当一个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时,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一)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哪些人有法定救助义务?
警察、医生、消防员。
《民法典》第184条被称为“好人条款”,它的内容是——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你出于好心去救人,哪怕过程中不小心造成了一些损害,法律也不会追究你的责任。这是为了保护善意救助者,解除后顾之忧,鼓励大家在别人危难时伸出援手。
那普通路人呢?看到有人落水,法律上是不是必须跳下去救人?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或名称。他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
(二)姓名权、名称权
规定自然人原则上随父姓或母姓,符合特定情形的可以例外——比如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扶养人姓氏,或者有其他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民族习惯。
能跑就跑,能躲就躲,尽快离开施暴的现场。如果对方一直跟着你,就往有老师、有同学、有保安的地方跑。
有一个跟姓名权相关的典型案例。社交平台“医路通”上,有人未经某三甲医院心内科主任医师授权,冒用其真实姓名开设“科普账号”,发布大量夹杂虚假医疗建议和保健品广告的内容,诱导用户购买高价产品。该医生发现后举报,平台在核实后永久封禁了该账号。法院最终判决冒用者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个案例说明什么?
冒用他人姓名牟利,侵犯的不仅是姓名权,还间接损害了被盗用者的名誉和职业声誉。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按法律规定可以合理使用的情形除外。
(三)肖像权
如果有人用AI换脸技术,把你的脸“贴”到别人的身体上,生成一段你从来没演过、连见都没见过的视频,这算不算侵犯你的肖像权?
那我们说AI换过的脸跟原脸不是百分之百一样,为什么还构成侵权?法院判决里的关键概念是什么?
可识别性
那什么情况下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也可以合理使用他人肖像呢?规定了五种合理使用情形。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四)名誉权、荣誉权
荣誉是国家和社会对有突出贡献或表现的民事主体给予的积极的正式评价。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五)隐私权
财产权就是保护我们合法财产的权利,我们的钱、手机、文具、衣服、书本、电动车等,都是我们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能侵占、损坏、抢夺
财产权主要包括四类:
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
阅读与思考
战国时期的《商君书》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一免走,百人逐之,非以兔为可分以为百,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免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
这个故事讲述的是:野地有一只兔子引来百人争抢,而市场上那么多免子却没有一个人擅自去拿,甚至连盗贼都不敢去争抢。
说说为什么人们不敢去争抢市场上的兔子?
野地里有一只兔子在跑,上百人争着去追。不是因为这兔子够一百个人分——而是因为这只兔子的归属还没有确定。市场上到处都是卖兔子的,连盗贼都不敢去乱拿——因为那些兔子有明确的主人了。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最典型、最完整的物权是所有权——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房屋等不动产,以登记为准;一般动产,以交付为准。
(一)物权
类型 定义 例子 所有权变动规则 趣味小提醒
不动产 不能移动,移动就损毁价值 房子、土地、厂房 必须登记(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证) 你和你爸住同一套房,房产证写谁的名字,谁就是法律上的主人
动产 可以移动 手机、手表、单车、一本书 交付即完成(交到你手里就算) 你花20元买一本二手书,书交到你手上,你就是新主人,不用去登记
债权,是指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因签订履行合同产生的债权,是生活中最常见的债权。
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也是一种债权。
债权还可以因无因管理等产生。民法规定了债务人的责任,保障了债权人利益的实现。
(二)债权
物权是对“物”的支配,债权是对“人”的请求。
你签了合同,你就有权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
你情我愿签的协议,如买菜、租房、借钱。违约就要赔偿。
例如:你在网上买了一件羽绒服,商家收了钱不发货。你无权冲到仓库自己拿一件(那是动产所有权,你没拿到交付前还不是你的),你只能请求商家发货或退款。这就是债权。
合同之债:合同债权——最常见
别人侵犯了你的权利,你就有权要求他赔偿
别人损害了你的财产或人身,你有了请求赔偿的权利。
举例:邻居家着火把你家墙烧黑了,邻居必须赔偿你的损失——这是侵权产生的债权。
侵权之债:侵权债权
无因管理 = “没义务,但帮了别人的忙”
条件:没有法定义务(不是监护人、不是消防员) + 没有约定义务(没签合同) + 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 + 主动管理了他人事务。
后果:被管理人应当偿还必要费用(例如你为救急买药花的钱、喂动物的饲料钱),如果管理人因此遭受损失,被管理人也要补偿。
案例:邻居全家外出旅游,突然下暴雨,你家发现邻居窗户没关,进去帮关窗、搬电器,花20元买了防水布。邻居回来应当还你20元,这是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对其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民事主体对自己创作或研发的作品、发明、商标等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对智力成果进行法律保护,有利鼓励创新,保护知识创造者的利益。
(三)知识产权:看不见的财产权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写的小说、拍的照片、画的漫画、做的PPT。别人不能随便复制、传播、改编。
著作权(版权)
发明了新的机器、设计了新的产品外形。别人不能未经许可制造、使用、销售。
专利权
注册了一个品牌名字或图形(如“华为”两个字的专用权)。别人不能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
商标权
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据法律或遗嘱而取得他人遗产的权利。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以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没有遗嘱或遗的,按照法定顺序继承。
民法保护被继承人和继承人的利益。
(四)继承权:
遗嘱继承 > 遗赠 > 法定继承
你奋斗一辈子攒下的财产,除了自己花,还可以按法律规定或自己的意愿留给家人。
没有遗嘱,按顺序来。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法定
继承
你立一份合法遗嘱,可以把财产给任何人
(哪怕是保姆、朋友、宠物机构)。
遗嘱
继承
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组织,叫遗赠。
遗赠
假设你花38元点了一份麻辣烫,平台显示预计12:00送达。结果骑手13:00才送到,汤洒了一半。你申请退款,商家说“超时是骑手的责任,我们做好了,不退款”。
商家有没有违约?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你们点外卖,超时多久会生气?
违约责任
找商家赔、还是找平台、还是找骑手?
法律上,你和商家有合同关系,商家先向你负责,商家再向骑手追偿。
【想一想】
你直接要求商家退款或重做,这是“采取补救措施”。
阅读与思考
王某挂牌100万元出售自己的一套房屋。买家崔某看房后非常满意,遂与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崔某先交10万元作为定金,一个月后交全款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此期间王某反悔,提出退还崔某10万元定金,取消交易。崔某不答应,要求王某继续履行合同,或返还20万元作为补偿。
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契约,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签了合同就要履行——这是契约精神的核心。
只有弘扬契约精神,诚信履约,才能有效实现合同目的,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
项目 定义 返还方式 数额
订金 合同预付款合同履行时,可以抵作价款。 合同因故解除的,订金应当返还。 没有限制
定金 为保障合同履行专门设定的附属合同担保方式。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定金罚则
一位房东收了19万定金之后反悔,把铺面租给了别人。19万看起来很多,但主合同标的额也很高。法院审理后认定,19万元中有一部分超出了总标的额的20%,超出部分不能按定金处理,只能按预付款退还。最终法院判定金的有效部分双倍返还,超出部分原数退还。
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补救措施包括修理、重作、更换等。
赔偿损失的额度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约定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小刘在商场购买某品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在此后一个星期的使用过程中发现电脑表和温度太高并经常死机,导致大量数据丢失。小刘要求商场更换电脑并赔偿由于数据丢失讲成的损失。商场只同意更换,但不同意赔偿损失。小刘将商场告上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电脑存在质量瑕疵,导致数据丢失属实。商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小刘更换电脑,并赔偿因违约而给小刘造成的损失。
相关链接
法院怎么判的?
为什么?数据丢失难道不是用户自己的事吗?
数据丢失是电脑本身的质量瑕疵直接造成的,属于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如果商家不仅质量有问题,还欺诈消费者
比如用翻新机冒充全新机出售
——赔偿标准是什么?
阅读与思考
燕某在小区乘坐电梯下楼时,发现董某正在电梯里抽烟,遂上前劝阻,说公共场所装止吸烟。两人因此发生了争吵,燕某一直比较冷静,董某情绪却非常激动,争吵十多分件之后,董某突发心脏病猝死。董某的妻子遂将燕某诉至法院,要求他承担死亡赔偿金关计50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燕某对董某在电梯间吸烟的行为予以劝阻,不属于加雾为,燕某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董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分为两种,一是故意,二是过失。故意就是明知道会侵害别人权利,还去实施这个行为。过失就是本应该注意、能够注意,却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结果造成了损害。
实施了加害行为
必须是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造成了实际损害
必须造成了现实的损害后果。
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三个要件同时满足,才构成一般侵权,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燕某主观上有过错吗?他看到有人在公共场所吸烟,上前劝阻——这是正当劝阻,没有打人、没有辱骂,主观上有没有过错?
第二,劝阻行为属于加害行为吗?
第三,董某突发心脏病死亡这个后果,跟燕某的劝阻行为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吗?董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什么?燕某知道董某有心脏病吗?
杨医生维护的是电梯内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如果判他赔钱,就是在用判决否定公共利益保护者。二审改判维护的不仅是杨医生的个人利益,更是整个社会的正义价值。
尊重彼此的权利,既是每个人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也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道义要求。
这个案子二审改判说明了什么道理?
虽然也需要有过错,但举证责任倒置——由加害方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证明不了就要承担责任。
比如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担责。
特殊侵权:1.过错推定责任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损害赔偿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返还财产
消除危险
恢复原状
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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