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讲 建立和睦的家庭关系 课件(共41张PPT)2027届高考思想政治一轮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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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讲 建立和睦的家庭关系 课件(共41张PPT)2027届高考思想政治一轮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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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41张PPT)
第41讲建立和睦的家庭关系
体系建构
课标要求
1.熟知监护、抚养、扶养、赡养等民事关系,培育家庭责任意识。
2.理解婚姻法律关系,阐释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
【课前判断】——他山石
1.(2025·北京高考·T11D)丁立遗嘱表示去世后要将自己收藏的字画赠给美术馆,这属于遗嘱继承。(  )
2.(2024·山东高考·T14②)小张和小陈是夫妻,婚后继承张父40万元遗产,由于小陈不是张父的法定继承人,所以不享有处理40万元遗产的权利。(  )
×
提示 遗嘱继承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因此丁立遗嘱将财产通过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如美术馆),属于遗赠,遗赠不属于遗嘱继承。
×
提示 婚后继承的财产,除遗嘱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父40万元遗产,没有确定只归小张,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陈享有处理40万元遗产的权利。
3.(2024·湖北高考·T9③)李四离世后留有价值210万元的房产(登记在夫妻名下),还有以个人名义借的购房款10万元未还。李四借的10万元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
4.(2024·甘肃高考·T14③)王某在丈夫去世后没有改嫁,一直尽心尽力地照料体弱多病的公公,公公去世后,王某作为儿媳可以成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公公的遗产。(  )
×
提示 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四借的10万元购房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提示 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王某作为儿媳可以成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公公的遗产。
5.(2020·浙江高考·T35③)王某是某中学的音乐教师,与张某结婚。王某婚后创作的音乐作品所获的收益属于王某个人财产。(  )
×
提示 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王某婚后创作的音乐作品所获的收益不属于王某个人财产。
知识整合  提能破难
【课前导读】——夯基础
一、育小敬老
1.父母对子女的义务
(1)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子女或者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
(2)教育义务:应该尊重未成年子女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子女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子女失学、辍学。
(3)监护义务: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利益;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提醒 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
2.子女对父母的义务——赡养父母
(1)经济上供养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顾父母的特殊需要。
(2)尊重、体贴父母,不得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使父母幸福安度晚年。
3.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1)监护人的确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
护人。
(2)意义:可以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4.违法行为
(1)主要表现: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等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
(2)法律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醒 抚养、扶助和扶养三者有区别,也有联系。
二、财产继承
1.继承的相关概念
继承: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 所有 被继承人:死者
遗产: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继承人:依法承受遗产的人
继承权:继承人享有的财产性权利
继承对象:遗产和被继承人死亡时存在未清偿的债务
债务清偿: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2.继承权取得方式
(1)法定继承: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等。
①适用条件: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
②法定继承顺序: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注: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③继承的原则: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2)遗嘱继承: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
①遗嘱类型:
六种: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 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 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
(注:有遗嘱不一定是遗嘱继承)
②遗嘱继承的范围和效力: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继承人及份额,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3)遗赠:自然人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遗赠不属于继承)
(4)遗赠扶养协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精练精讲】——破难点
难点1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关系
精练1 (2024·苏州三模)父亲去世后,30岁的小赵不愿赡养有抚养关系的继母江某。经乡政府协调,小赵、小赵堂弟赵小华与江某达成书面供养协议。协议约定:小赵放弃继承权;由赵小华担任江某的监护人,负担其生活、生病及死后安葬事宜,江某所有的5间旧房由赵小华继承。达成协议后,江某与赵小华一家共同生活直至2023年3月去世。下列理解正确的是(  )
A.赵小华与江某签署成年意定监护协议后,小赵的赡养义务自然免除
B.遗赠扶养协议对于发扬互助精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
C.成年意定监护人应该在被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D.书面供养协议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
B
解析 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小赵的赡养义务不能免除,A项排除。30岁的小赵不愿赡养有抚养关系的继母江某。经乡政府协调,小赵、小赵堂弟赵小华与江某达成书面供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对于发扬互助精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B项正确。成年意定监护人应该在被监护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C项排除。书面供养协议不是遗嘱,不必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D项错误。
[关联知识1]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相关知识
项目 取得的依据 对象 效力
法定继承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法定继承人范围内 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先于遗嘱;遗嘱优先于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 法定继承人之外的组织或个人
遗赠
遗赠扶养协议 基于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的签订和履行
变式1 (2024·泰州期末)大刘和小刘是表兄妹,大刘生前留下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产留给了小刘。大刘曾有过一段婚姻,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前妻共同抚育未成年继子小张,后来,大刘与前妻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此后大刘去世,小张作为大刘的继承人要求继承房屋,小刘拿出遗嘱但小张拒绝承认,协商未果后,小张将小刘诉至人民法院。本案中(  )
A.小张作为继子女,可以通过法定继承获得房产
B.大刘与前妻已经离婚,小张作为继子无继承权
C.小刘可以按照遗嘱继承的方式获得房屋所有权
D.小刘可以凭大刘留下的遗嘱作为证据取得遗产
D
解析 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据此可知,大刘生前留下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产留给了小刘,属于遗赠,小刘可以凭大刘留下的遗嘱作为证据取得遗产,D项正确。在遗赠有效的情况下小张无法按照法定继承程序获得房产,A项错误。民法典强调继承权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且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小张作为继子有继承权,但大刘的房产应根据遗赠进行分配,其他遗产小张有权继承,B项错误。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大刘和小刘是表兄妹关系,小刘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因此小刘不能按照遗嘱继承的方式获得房屋所有权,C项错误。
难点2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和遗赠扶养协议的区别
精练2 (2025·连云港期末)王某年事已高,无配偶,生活不能自理。2023年在村委会的见证下,他与邻居张某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张某负责王某的生养死葬,王某去世后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赠与张某。2024年,王某又偷偷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将房产留给自己唯一的儿子王一。张某签订协议后,依约履行义务直至王某离世。张某处理完王某的丧葬事宜以后,与王一就房产归属发生争议。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王一作为遗嘱继承人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只分房产的一部分
B.张某依约履行了扶养义务,可以受遗赠取得王某名下房产
C.张某对王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继承王某名下的房产
D.张某作为王某的成年意定监护人,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B
解析 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继承。2023年在村委会的见证下,王某与邻居张某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张某负责王某的生养死葬,王某去世后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赠与张某。王一不能分房产,A项错误。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张某承担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B项正确。张某不是王某的法定继承人,不可以通过继承获得王某名下的房产,张某是基于遗赠扶养协议,履行了扶养义务,从而获得的王某名下的房产,C项错误。王某与张某签订的是遗赠扶养协议,张某不是王某的成年意定监护人,也不是法定继承人,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D项错误。
[关联知识2]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和遗赠扶养协议的区别
区别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遗赠扶养协议
主体关系 监护人可以是近亲属,也可以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 扶养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
核心目的 保障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的人身、财产权益和生活照料。重点在于“监护”与“代理” 换取生前的供养与死后的安葬。重点在于“扶养”与“遗赠”的交换
区别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遗赠扶养协议
财产处理 不改变财产所有权。被监护人的财产始终归其自己所有,监护人只有管理权,无所有权。监护人不能因履行监护职责而自然获得被监护人的财产 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被扶养人死亡后,协议中指定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给扶养人
生效时间 自双方达成合意签订协议后生效,但实际履行需要待被监护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开始 自签订协议后立即生效,扶养义务开始履行,但扶养人权利在被扶养人去世后实现
变式2 (2025·宿迁期末)随着年龄增长,活动能力减弱,老年人容易与社会生活脱节,导致判断力下降。在现实生活中,不乏老年人被骗取钱财的案例,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有助于解决此类问题。以下对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理解正确的是(  )
A.监护人在意定监护协议订立完后立即依协议履行监护职责
B.建议选择与被监护人的财产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监护人
C.经共同协商后,双方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D.所有人均可与其近亲属、其他个人或者组织签订成年意定监护协议
B
解析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因此,意定监护协议签订后,并非立即生效,而是在被监护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监护人才开始履行职责,A项排除。为避免监护人因贪图财产而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建议选择与被监护人的财产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监护人,这样能更好地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B项正确。成年意定监护必须以书面形式确定监护人,不能以口头形式,C项排除。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才能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签订成年意定监护协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签订,D项排除。
【易错易混】——提能力
易错易混1:法定继承顺序以及析产
1.(2025·扬州期中)在学习“薪火相传有继承”时,高二(1)班某学习小组进行了探究,各位同学的观点中正确的是(  )
甲:兄弟姐妹、祖父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必须均等
丙: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丁:继承遗产需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
A.甲 B.乙 C.丙 D.丁
D
解析 兄弟姐妹、祖父母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甲错误,A项排除。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乙错误,B项排除。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丙错误,C项排除。继承开始时,个人合法财产往往尚未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分离,因此,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丁正确,D项入选。
2.(2025·常州期中)年迈的老王和老伴由儿子小王和儿媳小李照料。因工作繁忙,小王夫妻俩雇佣保姆小刘帮忙照看二老。不久,小王因车祸身亡,小李照料二老如故。后老王因病去世,留下夫妻共有住房一套、婚前玉石一枚,还有一份老王重病期间经老伴同意的遗赠扶养协议。协议载明自老王去世之日起,小刘获得该房屋居住权及玉石一枚。对于老王的遗产处置,其老伴询问了律师,可能得到的答复是(  )
A.老王老伴和小李各继承房屋一半的所有权
B.小李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房产的1/4
C.老王去世之日小刘即可继承玉石一枚
D.老王老伴和小李有权继承玉石
B
解析 房屋为夫妻共有住房,老王有房屋一半的所有权,老王去世后,其遗产由老伴和小李继承,故其老伴有3/4的房产,小李(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房产的1/4,A项错误,B项正确。小刘不是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玉石,只能以遗赠的方式获得玉石,C项错误。老王重病期间经老伴同意的遗赠扶养协议,协议载明自老王去世之日起,小刘获得玉石一枚,故老王老伴和小李均无权继承玉石,D项错误。
易错易混2:遗嘱生效条件
3.(2025·宿迁期末)周先生和李女士的两个女儿均各自成家,其中二女儿招婿入门。二女儿去世后,女婿胡先生尽心照顾老两口,直至老两口去世。邻居甲证明,老人立下口头遗嘱将全部遗产留给胡先生。大女儿认为遗嘱无效,胡先生无权继承其父母遗产。对此,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A.该遗嘱有效,胡先生依据遗嘱可继承全部遗产
B.该遗嘱无效,胡先生无权继承老人的任何遗产
C.该遗嘱无效,但胡先生有权继承老人部分遗产
D.该遗嘱有效,胡先生所获遗产属于老人的遗赠
C
解析 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胡先生的遗嘱只有邻居甲证明,该遗嘱无效,A、D两项错误。虽然遗嘱无效,但胡先生作为丧偶女婿,在二女儿去世后对岳父母(周先生和李女士)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尽心照顾直至老人去世)。根据继承法规定,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所以胡先生有权继承老人的部分遗产,C项正确,B项错误。
4.老夫妻俩张某、刘某相继去世,女儿刘某瑶持有一份打印遗嘱,上面有张某手印并加盖张某本人印章,另见证人处有律师张某旺、陈某斌的署名。刘某瑶提供视频录像显示,躺在病床上的张某在张某旺宣读遗嘱内容后,又在张某旺协助下加盖印章、摁手印。可见,该遗嘱的存疑之处有(  )
①是否具备有效录音录像遗嘱的构成要件
②见证人仅有一人且不明确是不是无利害关系人
③是不是死者的真实意愿,是否注明年、月、日
④是否为无生活来源的子女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C
解析 刘某瑶持有的是打印遗嘱,不是录音录像遗嘱,录像仅用于辅助证明过程,非独立录音录像遗嘱,因此不适用此要件,①排除。从有效打印遗嘱的构成要件看,刘某瑶持有的打印遗嘱当时只有张某旺一人在场,且张某旺和张某、刘某瑶有无利害关系不明。另外,打印遗嘱虽然加盖印章、摁手印,但是不是张某的真实意愿存在疑问,且也未指明是否每页都注明年、月、日,②③符合题意。题干问的是对该遗嘱的存疑之处,其实就是在问该遗嘱是否有效,为无生活来源的子女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不是有效打印遗嘱的构成要件,④排除。
典例突破 素养升华
研议题答题悟法
典例突破
(2025·连云港期末)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赵某的父母与配偶已离世,有甲、乙和丙三个儿子。其中,甲患有先天性疾病,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一直依靠赵某抚养。乙和丙均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赵某在生前让人代写了一份遗嘱,并请邻居王某、孙某担任见证人,内容如下:由乙负责照顾赵某的生活起居,直至赵某去世。赵某的房产、存款等全部财产在赵某去世后归乙所有。遗嘱中未提及把财产留给甲和丙。乙一直履行赡养义务。赵某去世后,其遗产包括价值300万元的房产一套、银行存款100万元,同时赵某生前还欠下一笔10万元的债务尚未偿还。甲和丙对遗产分配有异议,诉至人民法院。经审理,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赵某生前欠下的10万元债务应当从遗产中扣除;应当为甲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剩余遗产全部归乙所有。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说明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的依据。(9分)
答案 ①继承人在获得遗产的同时,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赵某10万元债务应从其遗产中优先扣除。②遗嘱继承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故人民法院判决从赵某的遗产中为甲保留必要份额,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③赵某代书遗嘱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合法有效。遗嘱继承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因此赵某其余的遗产全部归乙所有,丙不能继承遗产。
解题思路
一、问题要素
1.知识范围:圈定《法律与生活》中核心继承规则,包括遗嘱继承的效力、遗产债务清偿规则、必留份制度、法定继承的补充作用。
2.设问指向:“说明判决依据”,本质是“结合三大判决要点(扣债务、留甲份额、剩余归乙),逐一分析‘法律规则+材料事实’的匹配逻辑”,需分三个独立论证单元,每个单元均需包含“判决要点→法律规则→材料支撑→逻辑结论”。
3.核心任务:“人民法院判决要点→对应法律规则→材料关键事实”的转化:
分析“扣除10万元债务”时,需将“赵某生前欠债”对应“遗产先清偿债务”规则;
分析“为甲保留必要份额”时,需将“甲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对应“必留份制度”;
分析“剩余归乙”时,需将“代书遗嘱有两个见证人、乙履行赡养义务”对应“遗嘱有效”规则。
二、解题逻辑链
分“扣除债务”“保留甲份额”“剩余归乙”三个判决要点,将法律规则、材料事实与判决逻辑深度绑定。
要点一:判决“赵某生前10万元债务从遗产中扣除”的依据(遗产债务清偿规则)
材料事实:赵某生前欠下10万元债务未偿还,遗产总价值为400万元(价值300万元的房产+100万元存款),遗产实际价值足以清偿债务。
论证逻辑:遗产继承的核心原则是“权利与义务统一”,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同时,需承担被继承人的合法债务。因此,人民法院的判决确保债务清偿优先,符合民法典对遗产债务处理的强制性规定,也兼顾了债权人与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要点二:判决“为甲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依据(必留份制度的强制性)
材料事实:甲患有先天性疾病,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一直依靠赵某抚养,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赵某的遗嘱仅指定财产归乙,未提及甲,违反了必留份制度的强制性要求。
论证逻辑:遗嘱继承虽优先于法定继承,但需以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前提。因此,人民法院判决为甲保留必要份额,是对遗嘱内容的合法调整,既维护了甲的基本生存权,也符合民法典必留份制度的立法目的。
要点三:判决“剩余遗产全部归乙所有”的依据(合法有效遗嘱的优先效力)
材料事实:赵某的代书遗嘱由邻居王某、孙某担任见证人,遗嘱内容明确“乙负责赡养、财产归乙”,且乙实际履行了赡养义务,遗嘱合法有效;扣除10万元债务和甲的必要份额后,剩余遗产仍属遗嘱指定的“全部财产”范畴。
论证逻辑:乙按遗嘱约定履行了赡养义务,且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因此遗嘱对剩余遗产的处分具有优先效力。丙虽为法定继承人,但遗嘱未指定其继承份额,且丙有稳定工作和收入,不符合“必留份”或“法定继承优先”的条件,故剩余遗产归乙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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