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依法从事民事活动-民事活动要守法 学案 高教版(2023)中职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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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依法从事民事活动-民事活动要守法 学案 高教版(2023)中职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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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道德与法治》第11课依法从事民事活动逐字稿
第一课时:民事活动的“导航仪”——基本原则与行为效力
教师: 上课!
学生: 老师好!
教师: 同学们好,请坐。
教师: 在正式开始之前,我先问大家几个问题,大家举手回答。今天早上有没有人买了早餐?
(大约二十个学生举手)
教师: 好,手放下。你买个包子、买杯豆浆——这件事跟法律有关系吗?
学生A: 有吧,消费者权益保护之类的。
教师: 对,跟法律有关系。那你知道买早餐这个行为具体受哪部法律调整吗?
(学生面面相觑,没有人回答)
教师: 我再问第二个问题。今天有没有人用了手机——发微信、刷视频、看朋友圈、或者连了学校的WiFi?
(全班几乎都举手了)
教师: 手放下。你发的每一条消息、连的每一次网络、拍到的每一张照片——这些也可能跟法律有关系。你们知道是跟哪部法律有关吗?
学生B: 民法典?
教师: 你怎么知道?
学生B: 网上说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教师: 非常好,就是民法典。你说得很对,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为什么叫百科全书?因为它涵盖了一个人从出生到去世,从结婚到买房,从工作到养老,所有的民事活动。买菜是买卖合同关系,坐公交是运输合同关系,用手机App涉及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我们一天24小时,时时刻刻都活在民法典的框架里。播放视频【民法典相伴一生】
教师: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它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一个人从出生到去世,都离不开它。
教师:那今天我们就来看看民事活动究竟应该怎样守法,好,大家打开课本,我们来看这节课要学的第一部分——民事活动要守法。
(板书:一、民事活动要守法)
一、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教师: 既然提到了民事活动要守法,那什么是民事活动呢?我们怎样来定义?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关于民事活动的定义。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从事的与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有关的活动,一般都属于民事活动。
教师:“人身关系”是什么?
指与个人身份、人格尊严、名誉、隐私等非财产性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你给朋友起侮辱性绰号,涉及名誉权(人身权)。
教师:“财产关系”是什么?
指与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你租房给租客,涉及房屋所有权与租赁合同(财产归属+流转)。
教师:好,那下面我们来判断一些场景是不是属于民事活动:
判断题(请回答是否属于民事活动?为什么?“是”或“否”,并简单说明理由)
1.小王在早市上花10元买了两斤苹果。
是。解析:小王与摊主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财产关系中的交易行为),双方地位平等,自愿买卖,属于典型的民事活动。
2. 小李在微博上发帖,无端造谣说同事小张有传染病,导致小张被大家疏远。
是。解析:小李的行为侵犯了小张的名誉权(属于人身关系中的具体人格权)。即便没有直接金钱往来,这种损害人格尊严的行为也受《民法典》调整,是民事侵权活动。
3. 小赵在开车时因未保持安全距离追尾了前车,交警认定小赵全责,小赵自愿赔偿对方修车费500元。
是。解析:交通追尾首先产生了侵权责任关系(财产损失赔偿)。交警认定责任只是行政确认,但小张与小赵之间的赔偿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损害赔偿,是民事活动。如果小赵拒绝赔偿,小张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教师:既然民事活动这么普遍,是不是我们想怎么做就怎么做?是不是随便买东西、随便借钱、随便发别人的照片,都不用遵守规矩?
学生(个别):不是!肯定有规矩。要不然会像案例中的人一样受到惩罚。
教师:这位同学说得非常对,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规矩,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是所有人都随心所欲做民事活动,那我们的生活就会乱套,别人的利益也会受到伤害。
教师: “那既然们说民法与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有关系……在上述民事活动中,我们要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教师: 现在请大家快速浏览教材第102到103页,用笔在书上划出六大基本原则的关键词。从“我国民法规定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中的……”这一段开始找。给大家两分钟时间。
(学生阅读教材,教师走下讲台巡视,观察学生划书情况)
教师: (两分钟后)好,时间到。谁来回答?民法规定了哪六大基本原则?
学生F:我国民法规定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中的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合法与公序良俗、绿色等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既是贯穿整个民事立法与司法的指导思想,也是民事活动的基本遵循。
教师: 非常完整!请坐。这六个词大家先记在笔记本上。
(板书:六大原则:平等 自愿 公平 诚信 合法与公序良俗 绿色)
教师: 这六个词,会背很容易。但考试不考你默写,考的是——给你一个具体案例,你能不能判断违背了哪条原则?这才是关键。所以我们一个一个来,看这些原则在生活中到底长什么样。
原则一:平等原则
教师: 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个人不分男女老少、贫富和职位高低,企业不分规模大小、实力强弱,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其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均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老师给大家解释一下,这里的“民事主体”,就是指参与民事活动的人,包括我们普通人、商家、企业等等。相关链接: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即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法人是依法成立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非法人组织一般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就是说不管你是老师还是学生,是有钱人还是普通人,是商家还是消费者,在民事活动里,大家的地位都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谁都不能欺负谁,谁都不能制定不合理的规矩压迫别人。
大家平时买东西,经常会看到商家贴出“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 “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这样的告示,这种告示就是违背平等原则的,我们把它叫做“霸王条款”。
给大家讲真实案例:江苏一家网红服装店,在店里贴满了“售出商品不退不换”的告示,一名学生买了一件有质量问题的外套,想要退货,商家直接用这个告示拒绝,最后学生投诉到市场监管局,监管部门认定商家的告示违反平等原则,属于无效条款,责令商家立刻退货退款,还对商家进行了罚款处罚。
为什么说这个告示无效?因为商家和消费者是平等的,商家不能只想着自己赚钱,不承担商品质量的责任,消费者花钱买东西,有权获得质量合格的商品,有权要求退换货,这就是平等原则的体现。
教师:那老师提问,在校园里,同学之间做民事活动,比如互相交换文具、借钱,是不是也要遵守平等原则?
学生(个别举手回答):是,不能强迫别人交换,不能欺负同学。
教师:回答得非常好,请坐。同学之间不管做什么民事约定,地位都是平等的,不能强迫别人,不能以大欺小,这就是平等原则在校园里的体现。大家把平等原则的关键词记下来:地位平等、不搞霸王条款、人人平等。
原则二:自愿原则
教师:第二个原则——自愿原则。课本上的定义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每个人都应该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思,自愿从事民事活动,自觉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通俗来说,就是我们参与民事活动,完全是自己心甘情愿的,没有人强迫、没有人威胁、没有人忽悠,我们可以自己决定买不买东西、借不借钱、和谁做约定,不想做的事情,谁都不能逼着我们做。
2026年1月的真实案例:广东广州一群校外培训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中职学校门口堵着学生,强行拉着学生报名补习班,不报名就不让学生走,还一直推销高价课程,很多学生被逼无奈交了定金。后来家长投诉到相关部门,部门调查后认定,培训机构违背自愿原则,强行交易,不仅全额退还了学生的定金,还对机构进行了严厉处罚,停止了机构的招生资格。
这种强行拉客、强迫消费的行为,就是典型的违反自愿原则,我们遇到这种情况,完全可以直接拒绝,还可以向家长、老师、相关部门求助。
再举校园里的例子:同学之间不能强迫别人借钱给自己,不能强迫别人和自己交换贵重物品,不能逼着别人帮忙做事情,这些都是违反自愿原则的,大家一定要记住,所有被逼着做的民事行为,都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教师:大家再思考一下,我们网购的时候,是不是可以自己选择买不买、选哪个款式、要不要付款?这是不是自愿原则?
学生(全体):是!
教师:非常正确,自愿原则就是我们民事活动的基础,没有自愿,就谈不上合法的民事活动。
教师:但自愿是不是没限制?想干嘛都行?
学生: 不是!
教师: 限制在哪?
学生B: 不能违法,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教师: 很好!这个问题我们讲到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的时候再展开。你先把这一点记在心里:自愿不是无限的。
下面我们来进行几道题测试:
1. 小明在商场被销售人员缠着推销了2小时,最后碍于面子买了一件不需要的衬衫。这属于小明自愿从事的民事活动,他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
错误 解析:销售人员长时间纠缠、利用顾客面子压力,虽未直接暴力威胁,但已构成变相胁迫或不当影响,使小明的意思自由受到实质性限制。这种情况下,买衬衫并非小明的真实自愿,法律上可主张撤销合同(《民法典》第150条关于胁迫,或第151条关于显失公平)。自愿原则要求“真实意思”,被过度干扰形成的同意不算自愿。
2. 小张与房东签订租房合同时,房东说“合同第5条写了‘租期内租金可随时上涨’,你要是不签就马上搬走”。小张无奈签了字。这份合同仍然符合自愿原则。( )
错误 解析:房东利用租客急需住房的优势地位,提出“不签就搬走”本身并非当然无效,但条款内容“租金可随时上涨”严重不合理,且房东没有给小张真正的协商空间。如果房客无法找到替代房源,这种“接受或走人”的格式条款可能因违反公平与自愿而被认定无效(《民法典》第497条)。真正自愿应是在有合理选择的前提下自由同意。
二、选择题(单选)
1. 下列哪一行为最能体现“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民事法律关系”?
A. 小红被公司强制要求购买内部理财产品,否则扣发年终奖
B. 小陈主动向朋友借钱并写借条,约定利息和还款日期
C. 小吴在醉酒不省人事时,被他人按着手在空白合同上按了手印
D. 小郑因害怕邻居报复,被迫将自己珍藏的字画以1元出售
答案B解析:B选项中小陈主动、清醒地决定借款并约定条件,完全体现自愿。A、C、D均存在外力强制(公司强制、醉酒无意识、害怕报复),不是真实自愿。
2. 根据自愿原则,以下哪项陈述是错误的?
A. 民事主体有权决定是否订立合同
B. 民事主体有权选择与谁订立合同
C. 民事主体在受到欺诈、胁迫时订立的合同,可以请求法院撤销
D. 一旦民事主体表达了意愿,就不能反悔或变更,否则就是违反自愿原则
答案D解析:自愿原则允许民事主体依法变更或终止法律关系,比如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单方依法撤销(受胁迫签订的合同)。说“不能反悔或变更”是错误,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如行使撤销权、解除权),就可以改变原有意思。A、B、C都是对自愿原则的正确表述。
原则三与四:公平与诚信原则
教师: 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我放在一起讲,因为它们在现实中经常同时被违背。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公平是民法的基本价值追求,民事主体应当秉持公平理念,公正、平允、合理地分配权利与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诚实守信既是道德的要求,也是民事活动的基本法律准则。
(展示PPT视频案例:2026年大数据杀熟算法成“算计”此风当刹)
教师: 2026年第一季度,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收到了多少起关于大数据杀熟的投诉举报?327件。同比增长47%。主要集中在哪些领域?网约车、在线旅游、外卖和直播购物——其中网约车占了大头,42%。天津市民李女士,用自己注册了3年的老账号在某网约车平台叫车,从天津站到滨海机场,系统预估58元。她朋友用刚注册没两天的新账号,同样的出发地、同样的目的地、同样的时间,预估35元——而且还自动送了一张新人优惠券,实际支付只花了25元。
学生E: 这也太过分了!老客户反而要多花一倍的钱?
教师: 你觉得不公平对吧?那我们来分析。第一,“同样的服务、不同的价格”——这首先违背了什么原则?
学生A: 公平原则!
教师: 对,公平原则要求公正平允地对待每一个民事主体。新老用户理应享受同等的价格待遇,平台利用算法给老用户“画像定价”,就是对公平原则的严重践踏。第二,“利用信息差蒙骗老客户”——这还违背了什么原则?
学生B: 诚信原则。
教师: 正确。诚信原则,“诚实守信既是道德的要求,也是民事活动的基本法律准则”。平台对老用户背后捅刀子,不诚信。
好在,2026年4月10日,国家发改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联合发布的新规正式施行的。这个新规明确禁止大数据杀熟,要求所有平台必须遵守“三同原则”:同一商品、同一时间、同等交易条件,所有用户同一个价格。违反的,最高可以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教师: 我再举一个违背诚信原则的典型例子——刷单炒信。有些电商商家雇人给自己刷好评、刷销量,制造虚假口碑。这些刷出来的好评是真实意思表示吗?
学生: 不是!
教师: 它不仅不真实,还欺骗了后续的消费者,严重违背诚信原则。被查处的,不但要承担对消费者的赔偿责任,还可能面临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给学生10秒记笔记)
原则五: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教师: 说过了公平诚信吧,我们再来看下一个,
教师:第五个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这是民事活动的底线,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这里分两层意思,第一层是守法,就是做民事活动不能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违法的事情绝对不能做;第二层是公序良俗,就是不能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不能做违背道德、违背社会规矩的事情。
重点强调:凡是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活动,不管双方是不是自愿,不管有没有签协议,一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大家先看教材第103页的“相关链接”部分——
(等待学生翻到对应页)
教师: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公共秩序是指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社会秩序;善良风俗是指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和风俗。教材上有一句话非常关键,我请一个同学读。
学生D:(朗读) “公序良俗原则是对自愿原则的限制。虽然民法允许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但是,任何自由都不是不受限制的,当事人自愿实施的行为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教师: 读得很好。这段话告诉我们:自愿不是绝对的,公序良俗就是边界之一。
那具体什么叫违背公序良俗?我举几个例子帮助大家理解。
第一个例子。假设你跟你朋友签一个合同,内容写的是:“你帮我打我一顿,我付你500块,双方自愿,签字生效。”这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学生: (笑)无效!
教师: 为什么无效?你们俩可是自愿签字的。
学生C: 因为打人是违法的!
教师: 对,这首先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同时也违背公序良俗——雇凶打人,哪怕是打自己,也不被善良风俗所允许。
第二个例子。某地有老人在遗嘱中写明:继承人必须在葬礼上请法师做三天道场,否则不能继承遗产。这种附带封建迷信条件的遗嘱条款,法院怎么处理?
学生B: 应该无效吧。
教师: 对,违背公序良俗,相关条款被法院认定无效。
教师: 所以大家记住:自由有边界,边界就是法律和公序良俗。 这是民法一个极其重要的理念。
原则六:绿色原则
教师: 最后一个——绿色原则。说到这里大家还记不记得前几节课我们说过,我国第二部确立的法典是什么?
学生:《生态环境法典》
教师:非常棒!绿色原则这是《民法典》全新增加的一项基本原则,在以前的民法通则里没有。它的确立体现了什么?
学生D: 环保理念。
教师: 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并指出这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可持续发展理念在民事活动中的具体体现”。
绿色原则在生活中有哪些具体体现?
学生D: 点外卖勾“不需要餐具”。
教师: 对,这就是绿色原则在日常生活中的践行。还有呢?
学生F: 垃圾分类、节约用水。
教师: 除此之外,自带购物袋(拒绝塑料袋)双面打印/书写(节约纸张)自带水杯(少用一次性纸杯)旧衣物回收捐赠(减少纺织废料)外出吃饭按需点菜、剩菜打包(反对餐饮浪费)这些是不是都属于?
教师:好了,民事活动的六大原则我们就全部学完了,现在老师带着大家一起回顾一遍,大家跟着老师一起说: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
学生(全体齐读):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
教师:非常好,这六大原则是民事活动的总规矩,大家一定要牢牢记住,以后不管做什么民事活动,都要对照这六大原则,看看自己的行为是不是合法、是不是合理。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教师: 好,我们进入今天第二个重点内容——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请大家翻到教材第103页,看“阅读与思考”的案例。我请一位同学来读。
学生A:(朗读) “15周岁的中职生小周未经家长允许,偷刷家长的信用卡数千元,给自己买了一部高端手机,但刚拿回家就被家长发现了。家长找到卖家,主张小周尚未成年,私自购买手机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要求卖家撤销该笔交易,退回手机,退还货款。”
教师: 好,现在两个问题——第一,家长的要求合理吗?第二,请你说出理由。同桌之间讨论一分钟。
(学生讨论,教师巡视,参与一两个小组的讨论)
教师: 好,时间到。谁来回答?
学生B: 我们觉得家长的要求是合理的。因为小周才15岁,还是未成年人。他偷偷拿家长的卡刷了几千块钱买手机,这种行为应该需要家长同意才对。家长不同意的话,就应该可以退。
教师: 说得很好,抓住了“15岁”和“需要家长同意”这两个关键点。那为什么需要家长同意?背后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学生B微微摇头)
教师: 没关系,这正是我们马上要学的核心概念——民事行为能力。
(板书:民事行为能力)
教师: 请大家翻到教材第104页,看那个表格。
(等待学生翻书)
教师: 民事行为能力分三类,这个表格一定要掌握,考试经常考。
第一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包括两种人。第一种,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第二种,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这种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有效的。
这里有一个特别容易考的点——16周岁以上+自己有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比如有些同学中职毕业后16岁就去工作了,自己挣钱自己花,那他在民法上的行为就是完全有效的。
第二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一种,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第二种,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这种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怎么样?效力待定——说白了,要看他的法定代理人追不追认。追认了就有效,不追认就无效。
第三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还是两种人。第一种,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第二种,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这种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教师: 大家把这三类人、以及对应的三种法律后果——有效、效力待定、无效——记清楚。
(学生记笔记,停顿20秒)
教师: 好,现在带着这个表格,我们再来看小周的案例。小周15岁——属于哪类?
学生: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教师: 他花数千元买高端手机,跟他15岁的年龄和智力水平相适应吗?
学生: 不适应。
教师: 那这个行为的效力是什么?
学生: 效力待定。
教师: 所以家长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对这个效力待定的行为有权——
学生B: 不予追认,也就是撤销!
教师: 完全正确。教材对这个问题的结论就是:家长的要求是合理的。因为小周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所实施的大额购买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定代理人有权不予追认并要求撤销,退回手机、退还货款。
(停顿5秒)
教师: 好,现在我来变一下条件。假如小周今年16周岁,在奶茶店打工,每个月工资够自己吃穿用度——他用自己攒了两个月的工资买了这部手机。结论还一样吗?
学生C: 不一样!16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行为有效,不能撤。
教师: 回答得非常完整!请坐。这就是16周岁的特殊意义——大家注意,在座有些同学可能已经满16岁了,如果你出去实习、有工资收入,能自己养活自己,那你在民法上就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你签合同、买东西,都是有完全法律效力的。
判断题
1. 小明今年17周岁,在技校读书,没有收入。他用自己攒的零花钱买了一台价值2000元的手机。该购买行为有效。( )错误
解析:17周岁且不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2000元手机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应为效力待定,需法定代理人追认才有效。题目说“有效”是错误的。
2. 小红今年9周岁,她用妈妈的手机偷偷给游戏主播打赏了5万元。该打赏行为属于效力待定。( )正确
解析:9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打赏5万元明显超出其年龄、智力所能独立处理的范围,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法定代理人追认或同意。如果妈妈不追认,该行为无效。所以说法正确。
3. 老李65周岁,患有轻度阿尔茨海默症,有时能认出家人,有时糊涂。他在一次清醒时去超市买了一袋米。该买卖行为有效。( )正确
解析:老李属于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在清醒时购买一袋米,属于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简单日常消费行为,该行为有效。题目说法正确。
4. 小张今年20周岁,因精神疾病长期住院,经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某天他状态好转,独自去商店买了一瓶可乐。该买卖行为无效。( )正确
解析:被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实施的任何民事法律行为(即使是买可乐)均无效,不论其当时状态是否好转。法律上无行为能力的认定具有绝对性,除非法院撤销原认定。因此说法正确。
5. 小王今年16周岁,已经辍学并在工厂打工,每月工资5000元,能够维持当地基本生活。他用工资买了一辆二手电动车。该购买行为有效。( )正确
解析:16周岁以上、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法律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小王符合条件,其购车行为有效。说法正确。
(板书:条件一——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教师: 这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第一个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是基础中的基础。
教师: 接下来,第二个有效条件——意思表示真实。
人们所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果一方受到对方的欺诈,或基于自己的重大误解,作出了错误的决定,或者受到胁迫而实施了不情愿的行为,受损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
(板书:条件二——意思表示真实)
教师: 什么意思?我给大家一个情境。
小明暑假在家闲得无聊,在闲鱼上挂了一双限量版篮球鞋,标价500元。实际上他根本不想卖——是他爸妈查他之前乱花钱的账,他做样子给父母看——看,我这鞋已经挂出去卖了。结果没想到,有个买家小李看到后直接拍下付款。小明慌了,说:“我没真想卖,这不算!”
大家说说,这个交易有效还是无效?
(学生中有人喊有效,有人喊无效)
教师: 意见不统一,我请双方各出一个代表说说理由。
学生E: 我觉得应该有效!白纸黑字挂上去的,人家付了钱,你说不是真心的就不算了?那以后大家都可以拿“不是真心”当借口了。
学生F: 我觉得应该无效。民法讲真实意思,你内心根本不想卖,就不是真实意思。
教师: 两方说得都有一定道理,但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民法典,双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小明根本就不想卖,他的意思表示是虚假的,所以这个交易在法律上无效。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小明一点责任都没有。他虚假挂牌让别人误以为真,给别人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他要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教材上还提到了另外几种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我给大家梳理一下:
第一,欺诈——对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让你上当。比如你去古玩市场,老板热情推荐一个花瓶说“清代官窑真品,保真”,你花了5万买下来,后来鉴定是上周出厂的新品——你被欺诈了,可以请求撤销交易。
第二,重大误解——你自己搞错了重大事项。比如在网上看到一套房,标注“A栋501”,你以为是前排A栋,兴冲冲签了合同,合同写的却是后排B栋501——你因为重大误解签错了合同,可以请求撤销。
第三,胁迫——对方用威胁手段逼你签合同,比如“你不在这上面签字,我就把你隐私照片发网上去”——这是胁迫,被胁迫方可以请求撤销。
教师: 受欺诈、重大误解、受胁迫签订的合同,受损方都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教师: 第三个有效条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板书:条件三——不违法不违俗)
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是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违反强制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违法者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教师: 这个条件我们刚才讲公序良俗原则的时候已经涉及了。核心就是:双方自愿还不够,内容也得合法。你签合同约定“我替你参加高考,你付我20万”——有效吗?
学生: 无效!
教师: 为什么?
学生A: 代考违法!
教师: 没错。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违法者还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停顿5秒,让学生消化)
教师: 好,现在我们把三个有效条件串联起来。请大家跟我一起回顾——
一个民事法律行为要有效,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这三个条件,缺一个都不行。
三、课堂小结与启思导行
教师: 快下课了,我们快速回顾这节课学了什么。
今天我们学了第11课的第一部分——民事活动要守法。核心内容是两大块:
第一块:六大基本原则。 平等——地位平等;自愿——意思真实;公平——公正平允;诚信——诚实守信;合法与公序良俗——自由有边界;绿色——节约环保。这六条原则是民法精神的浓缩,记住它们,你处理大部分民事问题就有了方向感。
第二块:民事法律行为的三个有效条件。 人要有能力——这个是基础,三分类记清楚;心要真实——不能欺诈、胁迫、重大误解;事要合法——不能违法违俗。
教师: 现在请大家看教材第105页的“启思导行”。下课后完成这个小任务——结合本课的学习和你自己对民法的理解,列出自己日常生活中受民法调整的5件事或者5个方面,并想一想它们涉及了哪条基本原则或者哪类民事法律行为。
比如:
早上在食堂买早餐→买卖合同关系,涉及自愿原则、公平原则
用校园网下载资料→服务合同,涉及诚信原则
明白了吗?下节课开始我会请同学分享。
教师: 好,这节课就上到这里。下课!
学生: 谢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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