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依法从事民事活动-民法保护我们的权利 学案 高教版(2023)中职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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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依法从事民事活动-民法保护我们的权利 学案 高教版(2023)中职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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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道德与法治》第11课依法从事民事活动逐字稿
第二课时:守护“我”的权利——人身权与财产权
教师: 上课!同学们好!
学生: 老师好!
教师: 请坐。上节课我们学了两大核心内容——六大基本原则和民事法律行为的三个有效条件。我还留了一个课后小任务——列出你日常生活中受民法调整的5件事。谁来分享一下?
(几个学生举手)
教师: 好,你来。
学生D: 第一个,我在小程序上买了水果捞,这是买卖合同关系,受自愿和公平原则调整。第二个,我用抖音发了一条视频,涉及著作权也就是知识产权。第三个,我扫了辆共享单车,是租赁合同关系。第四个,我手机收到了骚扰短信,这涉及隐私权。第五个,我跟同学借了支笔——这是借用合同。
教师: (赞许地点头)非常好,请坐。你们看,就一个上午的时间,D同学已经不知不觉参与了至少五种民事活动——涉及了合同、知识产权、隐私权等多个领域。民法就在我们身边,这话一点不假。
好,今天我们学新的内容——民法到底保护我们的哪些权利。
一、情境导入——“权利被侵犯了怎么办”
请大家翻开教材第105页。我请两位同学上来演三个小场景。来,A和B。
(学生A和B走上讲台)
教师: 场景很简单,你俩本色出演就好。其他同学认真看,看完要回答问题。
(表演开始)
学生A:(拿出一张照片,做出惊讶表情) 哎你过来看,这不是咱学校小张同学吗?她这张艺术照拍得真好看!不对不对——你看,这怎么被影楼做成大海报挂在门口了?也没经过她同意吧?
学生B:(看了一会儿) 确实啊,直接拿来做广告了,也不跟人家打招呼,这有点过分了吧。
学生A: 还有一个事儿你知道吗?小王的手机号不知道被谁发到同城群和贴吧里了,帖子写的是“办假证加这个号”。
学生B:(震惊) 天哪,那小王不得被骚扰电话打爆?
学生A: 对啊,这两天接了两三百个骚扰电话了,人都快崩溃了。
学生B: 还有更过分的——听说小李这次月考年级第一,但是这周末有人在贴吧发帖说她是作弊拿的分数,配了她的照片还加了很多难听的话。现在到处都在转。
学生A: 这不是造谣吗!这种帖子就该删掉!
(表演结束,全班鼓掌)
教师: 谢谢两位同学,演得很好。好,大家刚才看了三个场景,现在跟我一起分析。
场景一:影楼未经小张同意,用她的照片做商业宣传海报——这侵犯了什么权利?
学生: 肖像权!
教师: 对,肖像权。
场景二:小王的手机号被恶意公布到网上,招来大量骚扰电话,严重影响日常生活——侵犯了什么?
学生B: 隐私权。
教师: 为什么是隐私权?
学生B: 手机号码属于不愿被公开的私人信息。被公开之后骚扰不断,侵犯了私人生活安宁。
教师: 完全正确。隐私权保护的就是私人生活安宁和私密信息不被侵犯。
场景三:造谣小李作弊,配上照片在全网传播,直接导致她的社会评价严重降低——侵犯了什么?
学生: 名誉权!
教师: 同时未经同意发布照片还侵犯了什么?
学生: 肖像权!
教师: 对,一个侵权行为可能同时侵犯多项权利。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这三项权利都属于什么大类?
学生C: 人格权。
教师: 对。它们都属于人格权,而人格权又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天我们就是要系统学习——民法如何保护我们的人身权,以及财产权。
二、民法保护人身权
教师: 请大家看教材第105页第一自然段。我找一个同学读。
学生F:(朗读)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基于自己的身份、身体或人格而依法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权利。人身权可以分为身份权和人格权……”
教师: 好。我们先建立一个整体框架。
(板书:人身权)
教师: 人身权有两个分支——身份权和人格权。
身份权是基于家庭关系和亲属关系产生的权利——比如配偶权、亲属权、监护权。你跟你爸妈之间、你跟配偶之间享有的权利,就是身份权。
人格权是基于人的身体和人的尊严产生的专属权利——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教材特别指出,《民法典》把人格权独立成编,是这一次编撰的一大亮点。这体现了什么?
学生D: 对人的尊严的重视。
教师: 对。人格权独立成编,说明国家对每个人的人格尊严给予了前所未有的高度重视。这在世界各国民法典中也是比较少见的。
(板书:人格权——生命/身体/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荣誉/隐私)
教师: 下面我们逐一来看几种主要的人格权。
(一)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教师: 这三项权利是最基本、最核心的人格权。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教材上提到了一个概念——“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当一个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处于危难情形时,这些人应当及时施救。
哪些人有法定救助义务?
学生B: 警察、医生、消防员。
教师: 对,这些职业身份天然决定了他们有救助义务。游泳馆的救生员看到有人溺水,必须施救——因为他的工作就是救人。那普通路人呢?看到有人落水,法律上是不是必须跳下去救人?
学生E: 应该不是吧,不救人也不犯法。
教师: 从法律条文上说,普通路人确实不一定有法定的救助义务。但社会道德鼓励见义勇为。《民法典》第184条被称为“好人条款”,它的内容是——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你出于好心去救人,哪怕过程中不小心造成了一些损害,法律也不会追究你的责任。这是为了保护善意救助者,解除后顾之忧,鼓励大家在别人危难时伸出援手。
(二)姓名权、名称权
教师: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或名称。他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
教材摘录了民法典第1015条,规定自然人原则上随父姓或母姓,符合特定情形的可以例外——比如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扶养人姓氏,或者有其他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民族习惯。
有一个跟姓名权相关的典型案例。社交平台“医路通”上,有人未经某三甲医院心内科主任医师授权,冒用其真实姓名开设“科普账号”,发布大量夹杂虚假医疗建议和保健品广告的内容,诱导用户购买高价产品。该医生发现后举报,平台在核实后永久封禁了该账号。法院最终判决冒用者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教师: 这个案例说明什么?冒用他人姓名牟利,侵犯的不仅是姓名权,还间接损害了被盗用者的名誉和职业声誉。
(三)肖像权
教师:在AI技术飞速发展的2026年,肖像权保护出现了很多新问题。
先看定义——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有人用AI换脸技术,把你的脸“贴”到别人的身体上,生成一段你从来没演过、连见都没见过的视频,这算不算侵犯你的肖像权?
(教室里安静下来,学生露出思考的表情)
教师: 我们先来观看一个视频【全网下架!4000万热度短剧被指AI“偷脸”侵权 多名当事人启动维权】
从民法角度看,这起事件涉及两类核心权利:肖像权和名誉权,从法律角度看——无论你的脸出现在哪部AI短剧里,无论你是大明星,还是你和我一样的普通人——那条保护你肖像权的法律底线,都一样坚实。这正是民法人格权保护的应有之义。
教师: 那我们说AI换过的脸跟原脸不是百分之百一样,为什么还构成侵权?法院判决里的关键概念是什么?大家猜一猜。
(学生沉默片刻)
教师: 四个字——可识别性。
(板书:可识别性)
教师: 法院认为,虽然AI换脸后的角色没有直接使用原告的原照片、原图像,但“角色形象能够被一般公众识别出是原告”——翻译成大白话,就是普通人一眼就能看出来那是谁的脸。只要具备了这种“可识别性”,就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不管你用了什么技术手段、经过了多少层后期处理,只要别人能认出这是谁——你就必须取得本人同意。
这个判决对AI行业的影响非常深远。它宣告了一个原则——“AI生成”不是免责金牌。你用技术手段侵犯他人人格权,该承担的责任照样承担。
那什么情况下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也可以合理使用他人肖像呢?请大家看教材第106页摘录的民法典第1020条。规定了五种合理使用情形。
学生D:(朗读) “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为实施新闻报道……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
教师: 好。注意一个关键词——“在必要范围内”。合理使用的前提是“必要范围内”,超出了这个范围就构成侵权。比如学校为课堂教学使用了一张明星照片,属于合理使用;但你拿它印在T恤衫上卖了赚钱——不行,超出必要范围了。
教师: 还记得我们之前说过的——AI声音侵权案。某声音艺术家发现,一家AI公司在没有获得他授权的情况下,采集了他的声音样本,用于训练AI语音模型。这个AI模型生成的语音和他本人的声音高度相似,并且被一些广告商用来为商业产品配音。该艺术家把AI公司和相关使用方告上了法庭。
教师: 还记得法院怎么判的吗?声音能参照肖像权保护吗?
学生B: 应该可以吧,民法典应该有规定。
教师: 你说对了。民法典第1023条明确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法院最终认定AI公司和广告使用方构成侵权,判令下架所有未经授权的音频、公开道歉、赔偿损失。
所以2026年的今天,规则已经越来越清晰:脸不能随便换,声音不能随便用,个人信息不能随便拿。
(给学生20秒时间记笔记)
(四)名誉权、荣誉权
教师: 名誉权,教材上的定义是——“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荣誉权则是“国家和社会对有关贡献或表现的民事主体给予的积极的正式评价”。
任何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一、判断题(请判断侵犯的是荣誉权还是名誉权,并说明理由)
1. 某市评选“十大杰出青年”,小陈当选。事后有人散布谣言,说小陈的获奖材料全是伪造的。小陈因此被撤销称号,社会评价也大幅下降。
→ 侵犯的是( )权。
侵犯荣誉权和名誉权。
解析:散布伪造材料属于诽谤,贬损小陈的社会评价(名誉权);同时导致称号被撤销,直接侵害了其已获得的荣誉权(荣誉称号的保有权)。两项权利均被侵犯。
2. 小李在学校获得“三好学生”称号。同学小赵在朋友圈发帖,说小李“这种死读书的人也配当三好学生,考试全靠作弊”。
→ 侵犯的是( )权。
侵犯名誉权。
解析:小赵的言论否定了小李“配当”三好学生,但并未直接剥夺其称号(小李仍保有该荣誉)。该言论贬损了小李的人格与社会评价,属于名誉权侵权。如果学校因此撤销称号,才涉及荣誉权。
3. 老张曾获“全国劳动模范”称号。某公司未经同意,在其产品包装上印上“全国劳动模范老张推荐”,并配以老张照片。
→ 侵犯的是( )权。
侵犯荣誉权(以及肖像权,但本题聚焦荣誉/名誉)。
解析:公司擅自使用老张的荣誉称号进行商业宣传,侵犯了荣誉权中的“荣誉的独占使用权”——荣誉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冒用其荣誉。不涉及名誉贬损,所以不是名誉权。
4. 小王是一名医生,从未获得任何荣誉称号。有人在网上发帖造谣,说小王“曾经因为医疗事故被医院开除”。
→ 侵犯的是( )权。
侵犯名誉权。
解析:小王从未获得荣誉,不存在荣誉权被侵害的问题。造谣“因医疗事故被开除”属于捏造事实,贬损其职业声誉,侵犯名誉权。
5. 某单位评选“先进工作者”,小刘本应获奖,但领导因私怨将其名字撤下,换成了关系户。
→ 侵犯的是( )权。
侵犯荣誉权。
解析:小刘尚未获得称号,只是“应获奖而未获奖”。荣誉权的客体是已获得的荣誉,对“期待获奖”的权利法律上不单独保护为荣誉权。但本题中领导利用职权非法剥夺其获奖资格,实务中常被认定为侵犯荣誉权(实质是侵害获得荣誉的权利,属于荣誉权的派生内容)。若严格按理论,也可归入荣誉权纠纷。为教学方便,本题答案为荣誉权。
在生活中,最常见的名誉权侵权发生在哪里?
学生A: 网上!贴吧、微信群、微博!
教师: 对。不实言论传播快、影响范围大,后果往往比线下更严重。后面学侵权责任的时候我们还会提到一个教材案例——崔某在网上发布侮辱胡某的言论附带照片,法院判赔礼道歉加赔偿精神损失费1500元。
教师: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诽谤罪、侮辱罪,这都是刑法明确规定的。
(五)隐私权
教师: 最后一个——隐私权。这是大家最有切身体会的一项。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侵害隐私的方式包括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
教材里还提到了两种大家熟悉的场景。
第一,父母翻看子女的手机聊天记录和日记。怎么看待这个事?
(学生交头接耳)
教师: 我先说法律层面的结论——隐私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不因年龄大小而有差别。未成年人同样享有隐私权,父母不能以“为你好”为理由肆意侵犯。当然,我们也理解家长的关切,所以更好的方式是——沟通而不是偷看,尊重而不是监控。
第二,银行柜台前那条黄色的“一米线”。大家去银行办业务的时候有没有注意到?
学生: 有。
教师: 一米线的作用是什么?
学生B: 保护正在办业务的客户的隐私,防止后面的人偷看到密码和信息。
教师: 对。“一米线”就是隐私权的物理防线——一条线,隔离的是他人的私密信息。民法典时代,隐私权保护已经渗透到公共空间的每一个角落。
三、民法保护财产权
教师:学完了人身权,我们学习第二类民事权利——财产权。财产权就是保护我们合法财产的权利,我们的钱、手机、文具、衣服、书本、电动车等,都是我们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能侵占、损坏、抢夺。
财产权主要包括四类: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
(板书:财产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
教师: 请大家看教材第107页“阅读与思考”里的那段文言文——“一兔走,百人逐之……”
学生F: 战国时期的商君书。
教师: 说说为什么人们不敢去争抢市场上的兔子??
学生F: 野地里有一只兔子在跑,上百人争着去追。不是因为这兔子够一百个人分——而是因为这只兔子的归属还没有确定。市场上到处都是卖兔子的,连盗贼都不敢去乱拿——因为那些兔子有明确的主人了。
教师: 解释得非常准确。原文的结论是“名分已定也”——归属权确定之后,社会秩序就稳定了。这个故事讲的就是财产权制度的根本意义:明晰归属,定分止争。
财产权有四大类,我们逐一过一遍。
(一)物权
教师: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最典型、最完整的物权是所有权——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你有一部手机——你占有它、用它、借给别人收取回报、或者卖掉扔掉——这就是所有权的完整内容。
但是注意——不动产和动产的物权设立、变更规则不同。教材上说得非常清楚:房屋等不动产,以登记为准;一般动产,以交付为准。
类型 定义 例子 所有权变动规则 趣味小提醒
不动产 不能移动,移动就损毁价值 房子、土地、厂房 必须登记(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证) 你和你爸住同一套房,房产证写谁的名字,谁就是法律上的主人
动产 可以移动 手机、手表、单车、一本书 交付即完成(交到你手里就算) 你花20元买一本二手书,书交到你手上,你就是新主人,不用去登记
你把手机借给同学,同学偷偷卖给了别人。你找那个买手机的人能要回来吗?——不一定。如果买手机的人善意取得了(不知道是赃物、支付了合理价格、已经交付),你可能追不回手机,只能找同学索赔。这就是动产交付规则带来的风险。
你买了套二手房,付了全款却没去不动产登记中心过户。原房主把房子又卖给第三人并办了登记,那房子最终归第三人,你只能找原房主退钱。不动产以登记为准,光住进去没用。
教师: 所以我们要记住一个口诀——“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
(二)债权
教师:债权,是指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因签订履行合同产生的债权,是生活中最常见的债权。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也是一种债权。债权还可以因无因管理等产生。民法规定了债务人的责任,保障了债权人利益的实现。
债权和物权不同。物权是对“物”的支配,债权是对“人”的请求。你自己不能直接拿东西,必须请求对方履行。
三种最常见的债权来源(板书三个关键词):
(1) 合同之债:合同债权——最常见。你签了合同,你就有权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
你情我愿签的协议,如买菜、租房、借钱。违约就要赔偿。
举例:你在网上买了一件羽绒服,商家收了钱不发货。你无权冲到仓库自己拿一件(那是动产所有权,你没拿到交付前还不是你的),你只能请求商家发货或退款。这就是债权。
(2) 侵权之债:侵权债权——别人侵犯了你的权利,你就有权要求他赔偿。这种赔偿请求权,就是一种债权。
别人损害了你的财产或人身,你有了请求赔偿的权利。
举例:邻居家着火把你家墙烧黑了,邻居必须赔偿你的损失——这是侵权产生的债权。
(3) 无因管理之债:带领学生一起看教材108页“相关链接”提到的一个特色制度。
无因管理 = “没义务,但帮了别人的忙”
条件:没有法定义务(不是监护人、不是消防员) + 没有约定义务(没签合同) + 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 + 主动管理了他人事务。
后果:被管理人应当偿还受益人必要费用(例如你为救急买药花的钱、喂牲口的饲料钱),如果管理人因此遭受损失,被管理人也要补偿。
生活案例:
邻居全家外出旅游,突然下暴雨,你家发现邻居窗户没关,进去帮关窗、搬电器,花20元买了防水布。邻居回来应当还你20元,这是无因管理之债。
路边的共享单车倒了,你扶起来并擦干净——这不是无因管理,因为没有“避免他人利益损失”的实质管理行为(共享单车公司没有因此受损)。
看到邻居院子里的一匹马跑出来啃食庄稼,你把它牵回来圈养并买了草料喂它。邻居应当还你草料费和牵马时的合理花费。
重要提示:无因管理不是“当代活雷锋强行收费”。管理人不能索要劳务报酬,只能要必要费用。如果你只是举手之劳(比如帮忙按一下电梯),不产生债。
教师: 不过大家要注意,无因管理是一个法律概念,不是所有的“好心”都可以被认定为无因管理。我们通过视频来看一起案例,播放视频【新疆乌苏市法院审结的流浪狗致人受伤案】视频大致内容(2026年有一个典型案例——新疆乌苏市法院审结的流浪狗致人受伤案。两个人在小区长期投喂流浪狗,其中一只狗咬伤了路人,伤者把这两个人告上法庭。法院最终认定:长期、定点、共同投喂流浪狗,虽出于善意,但在法律上已经“事实上形成了饲养关系”,投喂者被认定为事实饲养人,应当对狗的致害承担赔偿责任,两人共被判赔偿13万余元。)
教师: 大家从这个案件中学到什么?
学生B: 好心也要有边界,善意行为如果在法律上形成了特定关系,就可能产生责任。
教师: 说得很好。法律尊重善意,但善意不等于免责。
(三)知识产权:看不见的财产权
教师:你创造了一个东西,哪怕它只是纸上的几行字、一首歌的旋律、一个Logo,民法也给它“上锁”。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对其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民事主体对自己创作或研发的作品、发明、商标等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对智力成果进行法律保护,有利鼓励创新,保护知识创造者的利益。
著作权(版权):写的小说、拍的照片、画的漫画、做的PPT。别人不能随便复制、传播、改编。
专利权:发明了新的机器、设计了新的产品外形。别人不能未经许可制造、使用、销售。
商标权:注册了一个品牌名字或图形(如“华为”两个字的专用权)。别人不能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
生活案例(特别贴合AI时代):
你用AI生成了一张图,自己调了很多参数和提示词——这张图可能受著作权保护(前提是体现你的独创性选择)。
你翻拍了别人的照片上传网络,如果翻拍没有独创性(只是复制),仍然侵犯原摄影师的著作权。
(四)继承权:把财产传下去的权利
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据法律或遗嘱而取得他人遗产的权利。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以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没有遗嘱或遗的,按照法定顺序继承。民法保护被继承人和继承人的利益。遗嘱继承 > 遗赠 >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没有遗嘱,按顺序来。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遗嘱继承:你立一份合法遗嘱,可以把财产给任何人(哪怕是保姆、朋友、宠物机构)。
遗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组织,叫遗赠。
典型问题:
独生子女能继承父母全部遗产吗?不一定,如果爷爷奶奶、姥姥姥爷先于父母去世,且父母没有兄弟姐妹,那通常可以。如果奶奶后于父亲去世,奶奶会分走一部分,奶奶去世后,叔叔姑姑会转继承这部分——可能产生纠纷。
网络账户、游戏装备、比特币能继承吗?目前法律不统一,但越来越多的法院支持将具有财产价值的虚拟财产纳入继承范围。
下面我们来观看一个视频,观看完之后,大家想一想最后的遗产是怎样进行分配的。【播放视频病床前演“孝子”戏争遗产,亲情竟如此凉薄 】
学生: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来继承。
教师:可能大家觉得他们都没有这个资格继承,但是我没有按照法律来说的话,确实是这样的结果。
四、课堂小结与过渡
教师: 好,今天的信息量很大,我们快速回顾。
今天我们学了民法保护的两大类权利——
人身权,守着人的尊严:身份权系于家庭,人格权基于身体和尊严。AI时代,“可识别性”成为肖像权和声音保护的关键概念。
财产权,明晰物的归属:物权讲排他支配,债权讲请求给付,知识产权激励创造,继承权传承财富。“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记住这个口诀。
教师: 讲了这么多权利,那一定会面临一个问题——这些权利被侵犯了怎么办?合同被违反了怎么处理?这就是我们下节课要学的内容——违约与侵权责任。大家回去预习教材第109页之后的内容。
课下完成启思导行!下课!
学生: 谢谢老师!
(下课铃响,第二课时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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