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依法从事民事活动-违约侵权要承担民事责任 学案 高教版(2023)中职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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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依法从事民事活动-违约侵权要承担民事责任 学案 高教版(2023)中职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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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道德与法治》第11课依法从事民事活动逐字稿
第三课时:有约必守,有过必担——违约与侵权责任
导入:弹幕互动
教师:上课!
学生:老师好!
教师:请坐。先看大屏幕——这是B站某up主视频下面的真实弹幕截图。
(PPT显示:
“付了定金双11不付尾款,定金能退吗?”
“网约车司机绕路多收我20块,谁管?”
“室友用我脸AI换脸做搞笑视频发抖音,算侵权吗?”)
教师:这些弹幕,说的都是民事活动里的“麻烦事”——要么是合同违约,要么是权益被侵犯。今天这一课,就是教大家:怎么维权、怎么追责、怎么不踩坑。
教师:首先明确两个核心词——违约和侵权。
一、违约责任 —— “合同不能当儿戏”
(1)热场互动:外卖迟到你会怎么做?
教师:你们点外卖,超时多久会生气?(学生喊10分钟、20分钟)
教师:假设你花38元点了一份麻辣烫,平台显示预计12:00送达。结果骑手13:00才送到,汤洒了一半。你申请退款,商家说“超时是骑手的责任,我们做好了,不退款”。
教师:问题来了:商家有没有违约?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学生:有违约!没有按时送到,而且汤洒了。
教师:对。消费者和商家之间是餐饮买卖合同。商家没有按约定时间、约定质量完成交付,就构成违约。
(《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教师:那到底找商家赔、还是找平台、还是找骑手?法律上,你和商家有合同关系,商家先向你负责,商家再向骑手追偿。你直接要求商家退款或重做,这是“采取补救措施”。
生活判例:上海一大学生因外卖超时1小时且餐品全凉,起诉商家获赔订单金额30% 的违约金(虽无约定,法院按公平原则判赔)。
(2)教材案例:王某卖房违约 —— 定金陷阱
教师:外卖是小钱,房子才是大事。看教材109页王某卖房案。
王某挂牌100万元出售自己的一套房屋。买家崔某看房后非常满意,遂与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崔某先交10万元作为定金,一个月后交全款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此期间王某反悔,提出退还崔某10万元定金,取消交易。崔某不答应,要求王某继续履行合同,或返还20万元作为补偿。
(快速请学生读,1分钟)
教师: 好。说说你们的第一反应——崔某的要求合理吗?举手。
(大部分人举手)
教师: 绝大多数认为合理。那我们来看看法律上到底怎么说。
(一)合同与违约责任的概念
教师: 合同,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契约,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签了合同就要履行——这是契约精神的核心。教材上说得很好:“只有弘扬契约精神,诚信履约,才能有效实现合同目的,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教师: 回到王某的案子。问题的关键在两个字——“定金”。这个“定”字,是宝盖头的“定”,不是言字旁的“订”。大家翻到教材第110页,看那个对比表格。
(学生翻书,教师等待15秒)
教师: 表格给出了非常清晰的对比——
项目 定义 返还方式 数额
订金 合同预付款合同履行时,可以抵作价款。 合同因故解除的,订金应当返还。 没有限制
定金 为保障合同履行专门设定的附属合同担保方式。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宝盖头”的定金,是为保障合同履行专门设定的担保方式。规则是什么?“定金罚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定金的一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叫定金罚则。
“言字旁”的订金,是什么?仅仅是合同预付款。合同因故解除,订金应当返还,没有任何惩罚性质。
同学们,这两个词读音完全一样,法律后果截然不同。签合同的时候,你写的到底是哪个“ding”,关系重大。将来你们买房、签大额合同,一定要看清楚!
那在王某的案子里,约定的是哪个定?
学生: 宝盖头的定!
教师: 既然是定金,而且王某作为收定金的一方反悔违约了——按定金罚则,他应当怎么赔?
学生: 双倍返还!20万!
教师: 好。但这里有一个大家非常容易忽略的细节。定金数额有法定上限——根据民法典第586条,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我们算一下。主合同标的额100万元,20%是——
学生: 20万。
教师: 崔某交了10万定金,10万有没有超过20万的上限?
学生: 没有。
教师: 所以10万元全部有效。王某违约,应当双倍返还——20万元。崔某的主张是有法律依据的。
教师: 我补充一个真实案例。海南海口,一位房东收了19万定金之后反悔,把铺面租给了别人。19万看起来很多,但主合同标的额也很高。法院审理后认定,19万元中有一部分超出了总标的额的20%,超出部分不能按定金处理,只能按预付款退还。最终法院判定金的有效部分双倍返还,超出部分原数退还。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什么?
学生A: 定金不能乱写,有上限!
教师: 对。超过总价款20%的部分,写得再多也不是定金,不受定金罚则保护。
下面我们来做几道练习题。
第1题(场景:直播带货抢购)
小李在直播间看中一款“限量版球鞋”,主播说“只需付100元锁定名额,7天后付尾款”。小李没仔细看支付页面上的小字,直接付了100元。7天后他不想买了,申请退款。支付页面明确写着“定金”。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100元属于预付款,商家必须全额退还
B. 因为小李是消费者,可以无条件要求退还
C. 小李无权要求退还这100元,因为定金罚则适用
D. 商家应当双倍返还200元,因为商家没有促成交易
答案:C
解析:支付页面明确写了“定金”,根据《民法典》第587条,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小李主动放弃购买,属于给付定金一方违约,100元不退。D选项错误,双倍返还是收受定金一方违约时才适用。
第2题(场景:实习租房)
中职生小张在學校附近看中一套公寓,月租1500元。他向房东支付了500元“订金”,房东开了收据,写的是“订金”。第二天小张发现更便宜的房子,不打算租了。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500元属于定金,小张无权要求返还
B. 500元属于预付款,小张可以要求全额返还
C. 房东应当双倍返还1000元,因为订金也适用定金罚则
D. 小张只能要回250元,因为双方各承担一半损失
答案:B
解析:“订金”在法律上通常被认定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性质。合同未正式签订或解除后,订金应当返还。除非合同明确约定“订金不退”,否则小张有权要回500元。订金 ≠ 定金,不适用定金罚则。
第3题(场景:二手电动车交易)
小赵在二手平台看中一辆电动车,与卖家约定总价2000元,支付了400元定金。第二天卖家后悔,说不卖了,并主动退还400元。小赵不同意,要求卖家按法律赔偿。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卖家只需退还400元,因为小赵没有实际损失
B. 卖家应当再赔偿400元,即一共退还800元
C. 卖家应当赔偿2000元,因为合同标的额是2000元
D. 定金不能超过总价的20%,超过部分无效,所以卖家只需退还400元
答案:B
解析:定金罚则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总价2000元的20%是400元,400元未超过上限,全部有效。卖家违约,应双倍返还800元。卖家已退还400元,需再补400元。D选项虽提到20%上限,但本例未超过,不适用。
第4题(场景:定制生日蛋糕)
小陈在蛋糕店定制一个生日蛋糕,总价300元。店主说“先付60元定金,我们开始做”。小陈付了60元。几小时后小陈想取消订单,因为朋友已经买了另一个蛋糕。店主说蛋糕已经开始做了,无法取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小陈可以要求全额退还60元,因为还没拿到蛋糕
B. 小陈无权要求退还60元,因为定金不退
C. 店主应当双倍返还120元,因为店主已经造成小陈损失
D. 小陈只需支付蛋糕实际成本,剩余退还
答案:B
解析:小陈主动取消订单,属于给付定金一方违约,无权请求返还定金。60元未超过总价300元的20%(60元正好20%),全部有效。注意:如果店主尚未开始制作且没有损失,理论上可以协商退还部分,但严格依法,小陈无权要求返还。
第5题(场景:4S店购车)
小马在4S店看中一辆汽车,总价12万元。销售建议他交2.5万元定金锁定优惠。小马交了。第二天小马发现另一家店更便宜,想退定金去别家买。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2.5万元未超过总价的20%,全部有效,小马无权要求退还
B. 2.5万元超过了总价的20%,超过的1000元无效,2.4万元定金不退,1000元应退还
C. 因为超过20%,整个2.5万元都视为订金,应当全额退还
D. 小马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赔偿4S店实际损失后拿回定金
答案:B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586条,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总价12万元,20%是2.4万元。小马交了2.5万元,超出1000元。超出部分视为预付款,不适用定金罚则。因此2.4万元适用定金不退(小马违约),1000元应当返还。D选项没有法律依据。
(给学生10秒时间记笔记)
(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教师: 定金罚则只是违约责任的一种。教材上列举了多种承担方式,大家一起念。
众生:(齐读)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补救措施包括修理、重作、更换等。赔偿损失的额度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或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教师: 好。我们看教材上的“相关链接”案例——小刘在商场买了某品牌笔记本电脑,一周内发现在使用过程中电脑温度太高、经常死机,导致大量数据丢失。他要求商场更换电脑并赔偿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商场只同意更换电脑,不同意赔偿损失。
(停顿,让学生思考)
教师: 法院怎么判的?
学生B: 法院判商场既换电脑,又赔偿损失。
教师: 为什么?数据丢失难道不是用户自己的事吗?
学生B: 不是。数据丢失是电脑本身的质量瑕疵直接造成的,属于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
教师: 说得非常好。合同法上的赔偿损失,赔偿的就是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电脑质量有问题导致文件丢失——这就是直接损失,违约方必须赔。
教师: 好,说到赔偿,再考大家一个知识点。如果商家不仅质量有问题,还欺诈消费者——比如用翻新机冒充全新机出售——赔偿标准是什么?
学生E: 退一赔三!
教师: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广东惠州大亚湾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个案件:某商家把一个翻新的笔记本电脑,贴上“全新未拆封”的标签,卖了15700元。法院认定构成消费欺诈——判退还全部货款,再支付三倍赔偿金47100元。加起来,消费者拿到了六万两千八百元。这就是欺诈的代价。
教师: 好,违约责任我们讲完了。有没有什么问题?
(观察学生,确认无问题)
二、侵权责任
教师: 接下来,我们进入第二个部分——侵权责任。
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都要正当地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民事权利,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他人权利。尊重彼此的权利,既是每个人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也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道义要求。如果侵犯了他人的民事权利,就要承担侵权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请大家翻到教材第110页,看第二个“阅读与思考”。
学生A:(朗读) “燕某在小区乘坐电梯下楼时,发现董某正在电梯里抽烟,遂上前劝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燕某对董某在电梯间吸烟的行为予以劝阻,不属于加害行为,燕某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董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教师: 好。在分析这个案子之前,我们先来学习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
(一)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
教师: 一般侵权有三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板书:一般侵权:①主观有过错 ②有加害行为 ③造成实际损害)
教师: 第一,主观上有过错——过错分为两种,一是故意,二是过失。故意就是明知道会侵害别人权利,还去实施这个行为。过失就是本应该注意、能够注意,却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结果造成了损害。
第二,实施了加害行为——必须是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第三,造成了实际损害——必须造成了现实的损害后果。
三个要件同时满足,才构成一般侵权,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二)回答案例问题
教师: 现在用三要件来分析燕某劝阻吸烟案。
第一,燕某主观上有过错吗?他看到有人在公共场所吸烟,上前劝阻——这是正当劝阻,没有打人、没有辱骂,主观上有没有过错?
学生: 没有。
教师: 第二,劝阻行为属于加害行为吗?
学生B: 不是。劝阻吸烟是正当行为。
教师: 第三,董某突发心脏病死亡这个后果,跟燕某的劝阻行为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吗?董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什么?
学生D: 心脏病发作。
教师: 燕某知道董某有心脏病吗?
学生: 不知道。
教师: 所以,三个要件逐一对下来——燕某无过错、无加害行为、劝阻与死亡结果无直接因果关系——一个都不满足!所以燕某不构成一般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现实参照判例
教师: 这个教材案例是有现实原型的——郑州医生电梯劝烟猝死案。【播放视频】
郑州一个小区的电梯里,一位姓段的老人吸烟。同乘电梯的杨医生上前劝阻,两人发生口角争执,段某情绪激动,随后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把杨医生告上法院,索赔40余万元。
一审法院虽然认定杨医生无过错,但按照公平原则判他补偿家属1.5万元。这个判决在社会上引发了很大争议——做好事还要赔钱?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依法纠正了一审判决。二审法院认定:杨医生在公共场所劝阻他人吸烟,是正当行使公民权利的行为,主观上不存在任何过错,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不构成侵权,不承担任何责任。最终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教师: 这个案子二审改判说明了什么道理?谁能说说?
学生F: 法律保护正当劝阻,不能因为人死了就让劝阻的人赔钱。
教师: 对。二审判决传递了一个重要信号——不能让“谁闹谁有理、谁死谁有理”左右司法。杨医生维护的是电梯内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如果判他赔钱,就是在用判决否定公共利益保护者。二审改判维护的不仅是杨医生的个人利益,更是整个社会的正义价值。
教师: 教材上还有一句话请大家注意——“尊重彼此的权利,既是每个人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也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道义要求。”这话说得真好。
(四)特殊侵权
教师: 教材还提到了两种特殊侵权情形。我给大家梳理一下。
第一种,过错推定责任。虽然也需要有过错,但举证责任倒置——由加害方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证明不了就要承担责任。比如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担责。
第二种,无过错责任。就算行为人没有任何过错,只要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就要承担责任。比如产品缺陷致人损害——你是产品的生产者,产品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受伤,你就要赔偿,不能说“我生产的时候已经很小心了”来推脱责任。再比如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一般也要承担无过错责任。
教师: 好,说到动物致害和高空坠物,有一个2026年4月刚宣判的案例非常典型——湖北竹溪高空抛物案【播放视频】。
一位姓徐的老人,因为子女春节没回家看望他,一个人在家越想越气。在极端的情绪下,他把家里囤的五箱红酒一箱一箱地从10楼阳台往下扔,整个过程持续了十几分钟。楼下超市的经营者出门时差点被砸中,幸好没有伤到任何人。
教师: 问题来了——没有人受伤,徐某承担了法律责任吗?
学生E:承担了,因为他故意扔的!
教师: 法院认为,虽然没有实际伤到人,但徐某明知楼下是人行必经的通道,故意多次从高处抛掷物品,已经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最终还是以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教师: 这个判决意味着什么?
学生C: 哪怕没砸到人也能定罪。
教师: 对。高空抛物哪怕“未遂”,只要危及公共安全,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那如果砸到人了呢?砸到人,民事责任层面,如果能确定具体是谁扔的,就由这个人赔偿全部损失。但如果查不出是谁扔的呢?根据民法典第1254条,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共同给予补偿——这就是特殊侵权里的公平责任分摊。
我们来看下面这道题
第1题(选择题)
某日,陈某在公园散步时,被一只未拴绳的宠物狗(狗主为王某)突然冲过来咬伤小腿。王某称:“我家狗以前从来没咬过人,我已经拴了绳,是它自己挣脱的,我没有过错。”
问:本案适用一般侵权责任还是特殊侵权责任?
A. 一般侵权责任(过错责任)
B. 特殊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
C. 特殊侵权责任(过错推定)
D. 不构成侵权
答案:B
解析: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适用无过错责任(属于特殊侵权)。无论王某有无过错、是否尽到管理义务,只要动物造成了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某“已拴绳但狗挣脱”的说法不能免除责任,除非能证明陈某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挑逗动物)。因此本题选B。
(五)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教师: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这些,大家重点记忆:
1.停止侵害:立刻停止侵权行为,比如删掉偷拍的照片、不再造谣;
2.排除妨碍:排除对别人的阻碍;
3.返还财产:把偷拿、侵占的东西还给别人;
4.恢复原状:把损坏的东西修好,恢复原来的样子;
5.赔偿损失:赔偿别人的医疗费、财产损失费、精神损失费;
6.赔礼道歉:向被侵权的人公开或者私下道歉;
7.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比如造谣后,公开澄清,恢复别人的名誉。
8. 消除危险:消除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的潜在威胁,防止损害发生。
其中,损害赔偿是侵权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既包括人身与财产的直接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教师:老师在这里重点强调:我们中职生虽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如果实施了侵权行为,给别人造成损害,由我们的父母、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不要觉得自己是未成年人,就可以随意侵权,父母要为我们的行为买单,我们自己也会受到学校的纪律处分。
同时,如果我们的权利被别人侵犯,一定要勇敢维权,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及时告诉老师、家长,必要时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三、三课时整体复盘与课堂升华
教师:学习这些法律知识,不是为了让我们去追究别人的责任,而是为了让我们懂法、守法、用法:
第一,规范自己的言行,不违反民事原则,不违约、不侵权,做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中职生;
第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当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犯时,懂得用法律维权;
第三,尊重他人的权利,不伤害他人、不损害他人财产,和同学友好相处,共建文明校园。
法律是我们的保护伞,也是我们的行为准则,希望大家把今天学到的知识,运用到生活中,做一名有法治素养、有道德修养的新时代中职生。
五、作业布置与课程结束
教师:最后布置课后作业:
1.整理三课时的全部笔记,把重点知识点、易错点(比如定金与订金、民事行为能力、侵权责任方式)重点标注,反复记忆;
2.写一篇300字的学习心得,谈谈自己学习民事法律知识后的收获,以后会怎么规范自己的行为;
3.完成启思导行
教师:好了,《依法从事民事活动》三课时的内容,全部学习结束,感谢大家的认真听讲,希望大家都能学有所获。
学生(全体起立):老师再见!
教师:同学们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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