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 自觉抵制犯罪-刑法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利器 学案 高教版(2023)中职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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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自觉抵制犯罪-刑法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利器 学案 高教版(2023)中职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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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道德与法治》第12课 自觉抵制犯罪 逐字稿
第一课时: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利器
一、导入
教师:同学们,上课!
学生:老师好!
教师:请坐。今天我们要一起学习的,是《职业道德与法治》这本书里非常重要、非常关键、和我们每个人生命安全、人生前途都紧紧绑在一起的一课——第12课《自觉抵制犯罪》。
在正式开始讲课之前,我先问大家三个最现实的问题。我请同学一个一个来回答。
第一个问题:学到现在在你心里,什么叫犯罪?
你觉得,打架骂人是犯罪吗?偷一支笔是犯罪吗?喝了酒开车是犯罪吗?在网上骂人、发别人照片、曝光别人家庭住址,是犯罪吗?
我请学生A先来回答。
学生A:老师,我觉得犯罪就是做了特别坏的事,要被警察抓、要坐牢的事。比如杀人、放火、抢劫、偷很多钱。但是小事,比如骂一句人、偷偷拿别人一支笔,应该不算犯罪吧?
教师:说得很实在,也很朴素。很多同学都是这么想的:犯罪就是“大坏事”,小事不算。那我问第二个问题,就是我们前几节课一直在提到的热词:AI诈骗、网络开盒、帮信罪、虚拟货币洗钱、终身监禁,这些词你们还记得是什么意思吗?
我请学生B回答。
学生B:AI诈骗好像是用换脸、换声音骗人钱;网络开盒就是曝光别人隐私;帮信罪好像是把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卖给别人用。但是具体是不是犯罪、判多久,我不太清楚。
教师:非常好,你已经抓住了2026年最常见、最容易让青少年踩坑的几种新型犯罪。这就是我们这节课必须讲的内容——很多你以为“没事” “只是帮忙” “只是好玩”的行为,在2026年已经是明确的犯罪,一踩就坐牢、留案底,毁一生。
第三个问题:我们青少年,为什么要学刑法、懂犯罪、会避险?
犯罪不是大人的事吗?不是社会上的坏人的事吗?跟我们学生有什么关系?
我请学生C回答。
学生C:老师,我觉得有关系。现在校园欺凌、网络暴力、同学之间打架、帮别人转账、卖电话卡,都可能出事。新闻里也有未成年人犯罪被判刑、被矫治教育的。所以我们必须知道什么能做、什么绝对不能碰。
教师:完全正确。我现在给大家看一组最新发布的数据。
旁白:2026年第一季度全国法治数据播报:
1.全国检察机关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实现近5年首次“双下降”,说明法治教育、家庭学校社会保护效果明显。
2.但网络犯罪低龄化趋势突出,16—25岁群体占网络犯罪嫌疑人42%,在校学生参与“帮信罪” “网络赌博” “引流诈骗”数量同比上升11%。
3.2026年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新版司法解释正式实施: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与公职人员贪污受贿同罪同罚;数额特别巨大、情节恶劣的,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终身监禁,不得减刑、不得假释。
4.全国反诈专项行动2026年一季度打掉诈骗团伙2867个,抓获犯罪嫌疑人41326人,冻结涉案资金529亿元,AI换脸诈骗、网络开盒、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虚拟货币洗钱被列为年度重点打击犯罪。
教师:听完数据,大家有没有发现:法律越来越严,犯罪成本越来越高,不懂法真的会毁一生。今天我们先攻克第一个核心模块: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利器。请大家把课本翻到第112页。
一、刑法的概念与定位
教师:首先我们明确:什么是刑法?请学生D朗读课本原文。
学生D: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刑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保障性地位,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
教师:非常准确!我们上节课学习了民法,下面我们把民法、行政法、刑法做个对比
民法:管平等主体的小事,借钱、买东西、侵权赔偿,不坐牢;
行政法:管违法不犯罪,闯红灯、骂人、小偷小摸,罚款、拘留;
刑法:管最严重的违法——犯罪,杀人、重伤、诈骗、醉驾,坐牢、留案底、终身影响。
下面我们做几道题:
1. 小王借给同学小张200元,小张到期不还,小王告到法院。这属于?
A. 民法 B. 行政法 C. 刑法
答案:A
解析:民间借贷纠纷,侵犯的是债权(财产权),属于民事纠纷,法院判决归还即可。
2. 李某在超市偷了一瓶洗发水(价值30元),被当场抓住。第一次偷窃。属于?
A. 民法 B. 行政法 C. 刑法
答案:B
解析:单次小偷小摸,数额未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标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拘留或罚款,属于行政违法。
3. 张某在一个月内连续在公交车上扒窃4次,共计窃得3000元。属于?
A. 民法 B. 行政法 C. 刑法
答案:C
解析:“多次盗窃”和“数额较大”已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触犯刑法。
教师:我再提问:刑法和我们中职生有什么关系?
学生:我们不能参与网络诈骗、不能卖卡、不能打架斗殴,这些都可能触犯刑法。
教师:完全正确!刑法既是惩罚犯罪的利剑,也是保护我们的盾牌。
二、我国刑法的目的
教师:那下面我们再看看刑法的目的。惩罚犯罪是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在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惩罚犯罪分子。惩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惩罚犯罪,可以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
教师:划重点:惩罚是手段,保护人民、预防犯罪才是根本目的。
刑罚是惩罚犯罪的法定方式,其目的是预防犯罪。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既能防止其再次犯罪,又能震慑潜在的犯罪,对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起到警示作用,促使他们消除犯罪念头,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
刑罚有两大预防功能:
第一,特殊预防
对已经犯罪的人判刑,让他不能再犯罪、不敢再犯罪。
比如:醉驾的人被判刑、吊销驾照,就没法再醉驾;
偷渡、电诈的犯罪分子被抓、被重判,就不能再害人。
第二,一般预防
震慑社会上那些有坏想法、不稳定的人,警示他们:
犯罪必被抓,犯法必严惩。
比如:大家看到醉驾要坐牢,就不敢喝酒开车;
看到偷渡、电诈会判重刑,就不会轻易上当、不会参与。
教师:课本上有个经典案例——醉驾入刑,我们先来看一段视频【酒驾新规解读,你不可不知】,再请学生C朗读。
学生C: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机动车和驾驶员数量猛增,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频发。其中,醉酒驾车肇事案件高发,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安全。为了惩罚醉酒驾车行为,保护道路安全,2011年2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醉驾入刑以来,酒驾治理效果明显,社会警示教育作用显著,“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已经成为社会共识,公民自觉守法意识大幅提升。
教师:醉驾入刑是中国法治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节点。有谁能说说,为什么要把醉驾这种以前可能只是行政违法的事情,上升到刑事犯罪的高度?
学生B:因为醉驾不仅仅是违不违章的问题,它会危害他人的生命安全,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教师:没错。醉驾的实质,是一个人在意识不清的状态下操纵着一台重达一两吨的高速机器在公共道路上行驶。这种行为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直接、现实的威胁。所以国家用刑法的手段加以规制——这也恰好体现了我国刑法的目的。
教师:这个案例就是刑法目的的完美体现:用刑罚管住危险行为,保护群众生命安全。
有严重危害(醉驾死人、伤人)→ 立法规定为犯罪 → 用刑罚处罚 → 全社会不敢犯 → 保护群众生命安全。
2026年,这个逻辑升级到网络犯罪:就像我们反复提到的:AI诈骗、网络开盒危害极大,刑法明确定罪,就是为了保护我们的钱袋子和隐私权。
下面我们来做一道选择
1、李某因长期在小区周边飞车抢劫,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八年。宣判当天,社区组织居民旁听了庭审。居民刘阿姨回家后对儿子说:“看见没?抢东西的下场就是这样,你可千万不能学坏。”关于本案中刑罚预防作用的分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八年,是对李某的一般预防
B. 刘阿姨儿子受到的教育,属于特殊预防的效果
C. 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八年,防止他本人在监狱外继续抢劫他人,属于特殊预防
D. 刘阿姨参加了旁听而受到教育,属于特殊预防
答案:C
三、我国刑法的任务
教师:同学们,刚才学习了刑法的定位、目的,刑法的“任务”具体是什么?请大家翻开教材第113页,我们一起来读这段核心表述。
(教师提议全班齐读,学生朗读)
我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教师:我把它浓缩成五大任务,好记好背:
1.保国家安全、保政权、保制度
2.保公共财产、集体财产、私人财产
3.保公民人身权、民主权、其他权利
4.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5.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
教师:你真的相信他吗?下面我请大家先看一段视频和案情介绍。
(播放短视频约2分钟,视频内容为新闻报道片段)
近期,广西警方破获的特大偷渡案中,长沙某重点中学高三学生涉案的细节,刺痛了无数人——学校书声朗朗,课桌干净整洁,而他的微信零钱里竟然有二十几万元。警方查明,这些钱都是他“卖同学”得来的——“报酬”是每诱骗成功一人,得五千元。
(视频结束,学生小声议论)
教师:很多同学可能已经在短视频平台上刷到过这个案子了。这起初看起来像一则“惊人奇闻”,但我们把它放进法治教育的框架里分析,这个案子就是在告诉我们五条刑法任务的真实含义。
(PPT展示案件综述)
【案情摘要】
长沙市某重点中学高三学生蔡某(化名),在2025年初至2026年3月期间,被境外偷渡及电诈犯罪集团招募为“线上招募人员”,利用同学间的天然信任,长期在学校及线上社交平台上,以“高薪兼职” “轻松挣钱” “月薪过万”等为幌子,哄骗同龄学生偷渡出境。截至被抓获时,蔡某微信零钱余额为20余万元。据侦查统计,每诱骗成功一人,蔡某个人获利5000元,据此推算,其经手诱骗出境的受害者数量在四十名以上。
受害学生年龄集中在16岁至18岁之间,多为同班或同校同学。这些受害者被诱骗偷渡出境后即遭严密控制,被强迫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完全丧失人身自由,部分受害人遭遇殴打、拘禁,处境极为危险。
教师:好,我们现在以这起案件为样本,一条一条来解读。
任务一: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教师:有同学可能会问:一个高三学生骗同学,怎么会和“国家安全”有关系?偷渡,在法律上到底是什么概念?
教师: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最高可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偷渡之所以被列为刑法打击的重点,不仅是因为个人违法行为本身,更要看到它背后的黑色产业链。正常的国(边)境管理秩序,是国家安全的第一道物理屏障。
教师:这起案件中,蔡某充当的角色是什么?他不是普通的散兵游勇,而是境外犯罪集团有组织、有体系地伸向校园的一只“手”。这个链条的起点在境外,他们负责资金和任务分配;中端是像蔡某这样的“青少年招募者”,负责定点渗透大学、中学;末端是受害者——被诱骗出境的十六七岁少年。每成功诱骗一人,境外犯罪集团便多一条可以利用的“人力资源”,国家的边境防线就被进一步侵蚀。
教师:刑法“保卫国家安全”这一任务,并非只在抓获大案要案的境外主犯时才有体现,斩断这些伸向校园的黑手,同样是这道“安全屏障”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师:而且请大家注意,蔡某做的事不仅仅是“帮人偷渡”——他骗过去的同学被送到什么地方?电诈园区。一个电诈园区每年能给犯罪集团带来几十上百亿的非法资金。这些钱又被反过来用于武装庇护、腐蚀拉拢、继续扩张。所以看似是一个高三学生在“赚零花钱”,实际上他是在为境外犯罪集团这条“黑色产业链”源源不断地输送人力——而这条产业链,本身就是对中国国家安全的持续性威胁。
任务二: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教师: 这条任务有三层财产,我们一层一层拆开讲。
第一层:蔡某直接牟取的非法所得——私人财产的掠夺。
蔡某的20余万微信零钱余额从哪里来的?每招募一人5,000元——这些钱的来源,是被骗同学的家庭。有的家庭为赎人卖房举债,几十万的积蓄一夜蒸发。蔡某赚的这20多万,就是这个高三学生通过犯罪直接掠夺了至少40个家庭的私有财产。
【开一个互动】 同学们,想一想:如果你们班某个同学被骗出去,父母要为赎人凑几十万——这是不是私人财产的直接侵害?(请学生举手回答)
学生A: 是。这是最直接的经济损失。
第二层:境外电诈园区利用受害人作案——更多公民私有财产受损。
被骗出境的40多名同学被送入境外电诈园区,被迫参与电信网络诈骗。这些诈骗活动针对谁?针对的是国内普通公民的“钱袋子”。也就是说,一个高三学生的招募行为,间接导致大量国内公民私有财产被转移出境。
第三层:大量非法资金外流——国有财产保护的意义。
大量诈骗资金非法流出境,冲击的是国家金融安全和外汇管理秩序。两高一部2025年联合发布《意见》,严厉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指出这类犯罪 “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 。
蔡某的行为不只是招募几个人偷渡,更让境外犯罪集团获得实施诈骗的人力资源,进而导致更多的国有和私有财产外流,严重影响了经济管理秩序。刑法的第(2)条任务——保护公私财产——在本案中形成一条完整的损害链。
蔡某直接获利(私有财产损失)→被骗同学家庭被勒索(私有财产更多损失)→电诈持续骗取公民资金(大量公民财产受损+国有资金外流)。这条任务在本案中对应三条实在的财产损失链条。
任务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教师: 请大家想一想:被蔡某骗出境的这40多名同学,在境外电诈园区里经历了什么?
(PPT展示综合信息)
【境外电诈园区生存状况(公安机关披露)】
被没收身份证、手机,切断一切外界联系
每天被迫工作16小时以上,住处24小时监视
完不成诈骗指标即遭电击、殴打、关小黑屋
女性受害者面临更严重的性侵害风险
被拘禁、被当作“商品”转卖,离开“赎金”终生难逃
据两高一部《意见》披露,跨境电诈犯罪集团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甚至有受害人死亡
教师: 每一个被蔡某招募出去的人,对应的就是一个人身自由被完全剥夺的人。被电击、被殴打、被拘禁——这些不是新闻报道里的“故事”,是真实发生的案件事实。
追问: 蔡某个人有没有直接施加这些暴力?没有。 但在组织偷越国(边)境罪的共同犯罪链条上,招募者是犯罪集团的关键一环——没有招募者,就没有源源不断的“猪仔”;没有“猪仔”,就没有整个犯罪体系的运转。因此,在刑事责任的认定上,蔡某对这些同学生命、自由受到的侵害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这完全符合现代网络犯罪共同归责理论:共同犯罪成员应共同对被害人遭受的所有损害负责。
刑法第(3)条任务——保护公民人身权、民主权及其他权利——在本案中对应:被骗同学人身自由被剥夺、身体遭受暴力、女性遭受性侵害。刑法正是通过没收手机、没收身份证从而严重侵害人身权的行为进行刑事打击,以捍卫每一位公民的人身权利。
任务四: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教师: 这一条任务,我把本案中最深刻的三个维度摊开来分析。
第一维度:校园信任秩序的撕裂。 你把这件事放到自己的生活环境中想一想:你的同桌、球场上的朋友,可能就是那个拿着摄像头对着你、算你值5,000块钱的人。同学之间的天然信任,本来就是校园文化的基础——同学们一起上学、一起打球,彼此不设防。而境外犯罪集团通过“高薪诱惑+利益分成”,把正处在青春期的学生转变为对同窗下手的黑洞,摧毁校园内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信任纽带。公安部专项打击行动已披露,这种“以杀熟代替杀生”的手段正在成为跨境犯罪向校园渗透的典型方式。
从这个角度看,蔡某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校园安全秩序。
第二维度:国家出入境管理秩序的破坏。 蔡某及其犯罪网络组织40余人偷渡出境,严重破坏国家对出入境的管理秩序。两高《解释》明确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人数10人以上即属“人数众多”,法定刑升格。
从这个角度看,蔡某的行为直接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中“出入境监管”这一核心环节。
第三维度:经济秩序的冲击。 被招募进电诈园区的这些学生,被迫从事诈骗活动,大量非法资金流出境——不是几万、几十万,是整个犯罪集团涉及流出的资金单位以亿元计。这不是单纯的“个人被骗”,而是对整体社会经济脉络的系统性冲击。
校园信任秩序(同学不能变成“猪仔”)、出入境管理秩序(国家管控不得出走)、宏观经济秩序(防止系统性非法资金外流)。刑法正是通过打击招募行为来维护这些整体社会运营的基础。
任务五: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教师: 这是五条任务中最后一条,排在尾部却最为根本
对比一:如果没有刑法对偷渡犯罪的打击,跨境黑色产业链条会怎样? 犯罪集团可以肆无忌惮地招募未成年人充当“蛇头”,大批十六七岁的青少年被诱骗出境,未来什么样的人才积累还能支撑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对比二:如果有“有钱就能出国”的宽松执法,社会公平会怎样? 一个高三学生靠犯罪获利20余万,如果不被打掉,这种“靠骗靠偷、赚快钱”的风气蔓延到校园,年轻一代的劳动者、建设者还愿意脚踏实地学习技能、创造价值吗?
对比三:如果公安、法院不敢对这些招募者“打财断血”,国家的治理根基会怎样? 公安部此次专项行动一次性捣毁17个犯罪团伙,抓获68名犯罪嫌疑人,摧毁2条海上偷渡通道,就是要向社会宣示——法律绝不放过任何一个环节的犯罪者。没有这样的刑事打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推进就缺乏最基本的社会安全环境。
教师总结:保护未成年人、维护公平的校园环境、守住国家的国门——这些不是抽象的“大词”,而是每一个具体刑事案件的价值追求。把每一条招募信息斩断、把每一个涉案人绳之以法,就是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任务保障的是全社会的长期安全环境——没有法律打击跨境犯罪,就没有稳定的人才积累和社会公平,建设事业就无从谈起。
五、刑罚体系:主刑+附加刑
教师:接下来,我们看看实现这些目的的法定方式——刑罚。请同学们把教材翻到第113页的“相关链接”,上面清晰地展示了我国刑罚体系的两大类别和具体种类。
教师:我国的刑罚分为哪两大类?
学生C:主刑和附加刑。
教师:主刑包括哪五种?
学生C: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教师:附加刑有哪些?
学生D: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教师:非常完整。这里面有几个要点需要特别提醒大家注意。
第一,主刑只能独立适用——对一个犯罪行为,只能判处一个主刑。不能既判有期徒刑又判拘役,这是不可以的。
第二,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例如对某些轻微犯罪,可能不判处主刑,单处罚金。
教师:关于死刑,我想花一点时间跟大家聊聊。死刑是我国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刑种。我国对死刑的基本立场是——“保留死刑,但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具体怎么体现呢?
第一,死刑仅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第二,死刑的核准权在最高人民法院——所有判处死刑的案件都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三,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第四,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以外,也不适用死刑。这些规定体现了刑法的严肃性和人道主义精神——即便是对待最严重的罪犯,也要经过最严格的程序审查。
教师:除了主刑和附加刑,我国刑法第37条还规定了一种非刑罚处罚方法——赔偿经济损失。什么情况下适用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教师:这个规定有什么意义?我们设想一下——某个人因为一时冲动,拿了别人放在桌上的一部手机,价值2000元。案发后积极退还,真诚道歉,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认为定罪免刑(认定有罪但免除刑罚)比较合适,但仍要责令其赔偿被害人的实际损失。这样一来,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毕竟偷东西是错的,定了罪;又体现了刑法的谦抑精神——情节轻微的,不一定要判刑;同时还不让被害人吃亏——损失能得到赔偿。大家理解了吗?
判断
1. 主刑和附加刑可以随意组合,一个罪可以同时判处两个主刑。
答案:错误
解析:根据教材原文,“对于一个犯罪行为,只能判处一个主刑”。例如,一个罪不能既判有期徒刑又判拘役。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叠加。但附加刑可以叠加——比如“有期徒刑+罚金+没收财产”的组合是合法的。
2.我国主刑从轻到重依次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答案:正确
解析:这是刑法明文规定的五种主刑,排列顺序由轻到重。管制属于限制自由刑(不关押但限制活动),拘役属于短期自由刑,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属于长期自由刑,死刑属于生命刑。这个层级关系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适用。
3.一个犯罪人因为故意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这个判决违反了一个罪只能判处一个主刑的规定。
答案:错误
解析:这个判决中,主刑只有一个——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都是附加刑。一个主刑+多个附加刑的搭配是完全合法的,不违反“一个罪只能判处一个主刑”的规定。
六、刑法三大基本原则
教师:请大家翻到教材第114页,先看“阅读与思考”中的案例——甲和乙看到戴着金项链、拿着新款手机的某女子后,心生歹意。甲怂恿乙为他放风,抢走价值1万多元的项链和5000多元的手机。随后,二人逃离现场,5天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教师:大家可以注意到,法院对两人的判决不一样——甲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14000元;乙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2000元。为什么会有这个差别?
学生E:因为甲是主犯,乙是从犯。甲的作用更大,所以刑罚更重。
教师:这就是我们接下来要学习的——刑法的三项基本原则之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但我们先不急着展开,先按教材的顺序来看刑法三项基本原则的完整体系。
(板书)
刑法三项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教师:请大家在教材第114-115页分别找到这三项基本原则的定义,用笔划出关键词。
(学生划书约2分钟)
教师:我们首先来看第一个原则——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板书:一、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教师:这句话翻译成大白话是什么意思?
学生F:法律明确说了是犯罪的才算是犯罪,法律没说的就不算。
教师:罪刑法定原则,可以概括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个原则的目的非常好理解——就是要“维护法制权威、保障个人权利,防止公权力机关滥用刑罚权侵害个人权利”。简单说,就是不能让司法机关随便把人抓起来定罪,必须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例如,我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教师:关于罪刑法定原则,我请大家看一个2026年的最新真实案例。2026年2月,最高法审监庭发布了一个精选案例——张某东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再审无罪案。案情是这样的:1995年,被告人张某东担任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期间,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的情况下,代表公司与水利部某水利枢纽管理局签订了期房转让合同。1999年,法院一审判决张某东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罚金150万元。
教师:张某东一直不服,坚持申诉。二十多年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再审中认定——依据1995年行为实施时的1979年《刑法》,该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罪刑法定”和“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再审改判张某东无罪。
教师:这个案例来得太不容易了,但它完美地诠释了罪刑法定原则的伟大之处——一个人最终得以洗清不白之冤,靠的正是不折不扣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教师:下面,我们进入第二个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板书: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教师:这个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刑法领域的具体体现。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贯彻了一个重要理念——不管体制内外、官大官小、在职退休,只要违法犯罪,一律同等追责。
教师:但是,这里有一个大家容易混淆的问题,我必须特别说明——“适用刑法人人平等”指的是司法适用上的平等,而不是立法上的绝对均等。什么意思呢?比如刑法规定,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从形式上看,怀孕的妇女和男性、未孕妇女受到的“待遇”不同,但这并不违反平等原则——因为这一规定保障的是胎儿的生命权,基于生物学和伦理学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这种立法上的差别对待,恰恰是为了实现更高层次的实质平等。
教师:我们来做一个思考练习——“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和“罪责刑相适应”会有矛盾吗?教材中甲乙抢劫案里,甲判4年,乙判1年,这是不是对乙的不平等?
学生E:不是。因为甲是主犯,作用更大。平等指的是用同一把法律尺子衡量所有人——两人的法定待遇确实不同,但这种不同恰恰是他们各自的法律责任和犯罪作用所决定的。平等从来不是“结果相等”,而是“标准统一”。
教师:说得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等于“判一样的刑”,而是“用同一把尺子量”。用相同的标准去衡量所有涉案人员,这就好比用同一把秤来称不同重量的东西——读数的差异反映的是物体的真实重量差异,而不代表称量标准本身有偏差。
教师:第三个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板书:三、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教师:这个原则包含了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罪刑适应”——刑罚要与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程度相适应。杀人的危害比偷窃大,所以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比盗窃罪重。第二个层次是“责刑适应”——刑罚还要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程度相适应,综合考量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同样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故意杀人和过失致人死亡,刑罚差距悬殊,因为前者的主观恶性远远超过后者。
教师:这个原则听上去很抽象,但它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处处都在。比如,同样是“暴力+取财”的行为,到底定抢劫罪还是寻衅滋事罪,会直接关系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能否实现。2026年《法治时代》杂志刊登的一篇专论指出,抢劫罪起刑点为三年有期徒刑,最高可判处死刑;而寻衅滋事罪的加重情形最高刑期为十年有期徒刑,一般情形仅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倘若司法机关对两罪的定性出现偏差——“明明是强拿硬要泄愤,却定成了抢劫罪”——就极易导致罪刑严重失衡,加重被告的刑罚,从根本上违背了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教师:举个例子帮助大家理解——张三因为被李四骂了一句,咽不下这口气,带着人去把李四的手机抢过来摔在地上砸坏了,过程中还推搡了李四几下。这种行为虽然“暴力、取财”的外部特征和抢劫有点像,但究其主观目的,是为了“找茬、泄愤、耍威风”而不是“非法占有财物”——这种情况一般应定性为寻衅滋事而非抢劫。两罪的界限一清,刑罚就天差地别——这就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个案中的精密落脚。
教师:好,刑法的三项基本原则我们就学完了。
下面我们来做一些选择题
第一题
李某是某县原副县长,因受贿120万元被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庭审中,李某的辩护律师提出:“李某曾任副县长多年,为地方经济发展作出过重大贡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受贿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决书中未采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本案中,法院不因被告人“曾任副县长、有重大贡献”而从轻处罚,直接体现了刑法的哪一项基本原则?
A. 罪刑法定原则
B.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C.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D. 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答案:B
解析:本题的解题关键在于理解“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核心要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李某曾任副县长、有过“重大贡献”,辩护人试图据此请求从轻处罚,这实质上主张“特殊身份者”可以获得不同的量刑标准。法院不予采纳这一意见,意味着无论职位高低、功过大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正是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典型体现。
干扰项辨析:
A(罪刑法定):本案不涉及“某一行为法律是否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争议,李某的受贿行为明确触犯刑法,罪与非罪不存在疑问。
C(罪责刑相适应):本案法院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正体现了“罪重判重、罪轻判轻”;但题干特别提示法院拒绝了因身份功劳而要求从轻的辩方主张,这一表态不是从量刑尺度来判断,而是强调“平等”本身的不可动摇性。
D(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刑法原则体系中没有这项,未在教材中出现,为纯干扰项。
第二题
甲与乙因邻里纠纷发生口角,甲用拳头殴打乙面部,致乙鼻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乙报警后,甲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审理认为,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到甲系初犯、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且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判处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本案中,法院综合考量“初犯”“自首”“赔偿谅解”等因素后判处缓刑,体现了刑法的哪一项基本原则?
A. 罪刑法定原则
B.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C.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D.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答案:C
解析:本题的解题关键在理解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两层含义——刑罚轻重不仅要与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相适应,还要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程度相适应。甲致人轻伤,是危害后果(行为面),同时甲具有初犯、自首、赔偿谅解等情节,反映其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较低(责任面),法院据此判处较轻的缓刑,正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中“罚当其责”的集中体现。
干扰项辨析:
A(罪刑法定):本案定罪环节没有问题——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明确构成犯罪,是非明确,不涉及“法律无规定能否定罪”的问题。
B(适用刑法人人平等):本案没有涉及身份差异、特权求情的对比,不同被告人如果在相同情节下都会得到类似从宽处理,就无“平等”问题的矛盾点。
D(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司法工作的总体原则,不同于刑法的基本原则体系,不在教材三项原则之列。
第三题
张某纠集多人,对同村村民王某实施殴打,致王某轻微伤。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对张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王某不服,认为张某的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于是向检察院提出控告。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张某的行为尚未达到故意伤害罪的入罪标准(轻伤以上),不构成犯罪,维持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中,检察院“因行为未达到入罪标准”决定不追究刑事责任,体现的是刑法的哪一项基本原则?
A. 罪刑法定原则
B.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C.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D. 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答案:A
解析:本题的解题关键在于抓住“入罪标准”和“不构成犯罪”——《刑法》第十三条规定,故意伤害罪的入罪前提是达到“轻伤”以上伤情,而本案案情为“轻微伤”,情节显著轻微,未达到法律明文规定的犯罪构成标准。检察院据此判定不构成犯罪,不是主观同情或宽容,而是依照罪刑法定原则这一底线作出的决定。如果将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进行刑事追诉,就是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
干扰项辨析:
B(适用刑法人人平等):本案没有涉及任何因身份或背景造成的差异对待,无关平等与否。
C(罪责刑相适应):本案尚未达到刑事处罚的阶段,不存在应考虑“罪与责有多大”的问题。
D(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虽然刑法也强调教育改造,但这不是教材所列的三项基本原则,属于干扰选项。
现在请大家打开教材第115页,看“启思导行”部分。这里提到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高空抛物罪、妨害安全驾驶罪、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罪等。大家可能知道,2024年3月,最新的《刑法修正案(十二)》也已正式施行,核心内容是加大行贿犯罪惩治力度,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
课下完成启思导行。
教师:好,下课!
全体学生:(起立)老师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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