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 自觉抵制犯罪 与犯罪行为作斗争 学案-高教版(2023)中职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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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自觉抵制犯罪 与犯罪行为作斗争 学案-高教版(2023)中职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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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道德与法治》第12课 自觉抵制犯罪 逐字稿
第二课时 与犯罪行为作斗争
导入
开场设计:用两张“传票”冲击学生的认知
教师:同学们,上课之前,我先给大家看两张特殊的“传票”。注意,这两张传票来自同一个中职生——在他人生的不同阶段收到的。
【第一张传票】
XX市公安局XX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孙某,男,17岁,某中职学校二年级学生
违法事实:2025年10月,孙某在食堂排队时与同学发生口角,推搡中一拳打在同学面部,致对方面部软组织挫伤。经鉴定,伤情属轻微伤。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处罚结果: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
【第二张传票】
XX市XX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孙某,男,17岁,某中职学校学生
犯罪事实:2025年12月,孙某因琐事与同学刘某发生争执,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向刘某腹部,致刘某脾脏破裂。经鉴定,伤情为重伤。
定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全班安静)
教师:同一个孙某,时间只隔两个月。第一张叫“行政处罚决定书”,关几天就出来了。第二张叫“刑事判决书”,留了一辈子的犯罪案底。
教师:他的什么变了?——行为的严重程度。
对同学挥一拳,轻微伤,那叫违法(行政法管);掏出刀来捅进肚子,脾脏破裂,那叫犯罪(刑法管)。从“拘五天”到“判两年”,中间只有一把刀的距离。
教师:同学们翻到教材第114页。
学生A:(朗读)
陈某与吴某因一件小事发生争执,继而动手扭打起来。陈某被吴某打倒在地后极为恼怒,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猛地向吴某腹部捅去,致使吴某脾脏破裂,后被法医鉴定为重伤。
教师:同学们,请思考第一个问题——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学生G:构成犯罪。他用刀捅人,造成了重伤的严重后果。
教师:如果两人只是推搡了几下,没有造成任何伤害呢?
学生G:那可能只是一般违法——比如按治安管理处罚法来行政拘留或罚款,但不构成犯罪。
教师:嗯。那最后一个问题——与一般违法行为相比,犯罪有哪些基本特征?这个问题我们先放一放,等我们把课本上的定义读完之后再来回答。大家先带着这个问题往下看。
一、犯罪的法定定义
教师:请大家一起朗读课本上刑法对犯罪的法定定义。
(全班齐读)
我国刑法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教师:(走到黑板前)这段话非常长,但有一个最简单的读法——第一刀切两头。我先切出一句话,请大家看最后面。
(板书)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教师:这句话是整段的“除外条款”。它的意思是什么?找一个同学用自己的话翻译一下。
学生D:(举手)就是,虽然你做的事有危害性,但危害很小很小,那法律就不当你是犯罪。
教师:没错。那我马上出一个例子考大家——甲同学在食堂跟人吵了两句,推了对方一把,对方膝盖擦破皮,就连创可贴都没用上。这个行为是不是犯罪?
学生A:不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教师:对。那如果甲同学拿起餐盘往对方头上砸,对方颅骨骨折,法医鉴定是重伤呢?
学生B:那就是犯罪了。危害太严重了。
教师:所以你们看到了——同一个“打人”的动作,法律给不给你定犯罪,就卡在这一条上:“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出罪,其他的才继续往下看。那么,刚才推导的结论就是——凡是“危害程度显著超过一般情况的行为”才进入犯罪的射程。
教师:
教师:好,现在我们把课本上这一大段话归纳一下——犯罪是什么?
(板书)
犯罪的法定定义= 危害社会(且情节不属“显著轻微”)+ 依照法律 + 应当受刑罚处罚
教师:大家把这个公式抄在课本。
我们接下来就要看——刑法怎么把这三条展开成教科书的三大特征。
二、犯罪的三大特征:引入白家案——看犯罪的“最高代价”是怎么算出来的
教师:和一般违法行为相比,犯罪有三个基本特征,三者同时具备,才叫犯罪。
我请学生C领读。
学生C:
与一般违法行为相比,犯罪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三个基本特征。其中,严重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三个基本特征相互联系、不可分割,共同构成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
严重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给社会带来危害,法律就不能把它规定为犯罪,更不能对它进行惩罚。
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如果没有触犯刑事法律,即便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不能以犯罪论处。
应受刑罚处罚性,是行为严重危害社会、违反刑事法律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的特征。如果某一行为不应当受刑罚处罚,就意味着它不是犯罪。
教师:好,从一拳一脚的校园里抬起头,我们放眼看一下国境线外那些不共戴天的犯罪——缅北白家犯罪集团案。
【案情速览,播放视频揭秘缅北白家犯罪集团覆灭始末!】
白应苍等首要分子,在缅甸果敢地区设立41个电诈园区,拥2000余名武装人员掩护,伙同多名金主对中国公民实施电信诈骗、故意杀人、绑架、贩卖毒品等全方位犯罪。
——涉案赌、诈资金290余亿元
——造成6名中国公民死亡、多人重伤
——仅白应苍一人,另贩卖、制造冰毒11吨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白所成、白应苍等5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上诉后,广东省高院开庭审理,2025年12月24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6年2月2日,经最高法复核后,白应苍等被执行死刑。(一审判决日期:2025年11月3日;白所成于上诉期间因病死亡)
教师:现在,我请同学们用三个问题,一分一分地拆解这份判决书。
【第一问】白应苍到底犯了多少种罪?严重社会危害性:打架轻微伤=违法;致人重伤=犯罪
学生丁:故意杀人、诈骗、绑架、贩卖毒品……最少五六种。
教师:那为什么法院不数罪累加判断,而是直接给了他一个刑法里最极端的主刑——死刑?这正是犯罪三大特征在实践中的集中体现。这些行为每一样单独拎出来都是最严重的——杀人、贩毒、武装庇护诈骗集团。这正符合了严重社会危害性——犯罪最本质的第一特征。
【第二问】最高法是怎么复核这个死刑的?刑事违法性:没触犯刑法≠犯罪;
教师: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即便后果很重,也不能定罪,这正是前面学过的“罪刑法定”原则在犯罪认定环节的体现。
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阶段,确认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均应严惩。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从这个复核结论可以看出,这些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中数个最严重条款。从刑法总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来看,死刑是比照其罪行之严重匹配的必然法律后果。这也符合犯罪第二个特征——刑事违法性:行为必须”触犯刑事法律“,最高法强调”定罪准确“恰恰印证了白应苍等人的每一步罪行都在刑法条文的精确射程之内。
【第三问】他付出了哪些代价?应受刑罚处罚性:只会罚款拘留≠犯罪,会坐牢=犯罪
学生戊:死刑——命没了。没收全部财产——钱没了。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公民权利也没了。
教师:生命的终结,财产的剥夺,政治人格的消除——这就对应了犯罪的第三个特征:应受刑罚处罚性。这个特征意味着行为人罪行之重到了必须用最严厉刑罚回应的程度。
教师:你们看,三个特征在白家案中环环相扣:严重社会危害性(290亿+6条命)→刑事违法性(数个最重刑法条文的触犯)→应受刑罚处罚性(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三特征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了区分犯罪与一般违法的根本标准。
教师:我给大家三个简短案例,请在课堂上快速判断哪个构成犯罪,哪个不构成。
(PPT展示)
【例1】李某在超市偷了一瓶矿泉水(价值2元),被保安当场发现并道歉归还。
例1不构成——情节显著轻微。
【例2】张某在微信群里发布了一条虚假的“某银行系统瘫痪”消息,两天内被点击3000多次,导致3个储户因恐慌去银行提取存款。
例2要看能否证明张某主观上存在故意和客观上造成实际损失——如果散布的是自己明知是虚假的且足以扰乱金融秩序,就可能触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例3】王某(化名)多次在小区保安室用自己的手机看色情视频,保安多次制止不听。
学生C:例3一般属于行政违法,不构成刑事犯罪——虽然有伤风化,但社会危害程度、刑事法律的明文规定这两个要素都不太具备。
教师:分析非常准确。三特征逐条对照,判断起来并不难。
课本十大类犯罪
教师:讲完三大特征,大家有没有发现116页教材上还有一个图表?标题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十大类犯罪”。这个是刑法分则的体系框架。我们先整体看一遍。
(依次读出十类犯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财产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
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
教师:我请大家做一个快速归类练习——
陈某的故意伤害罪,归入哪一类?
学生A:第四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教师:对。那偷东西,盗窃罪——归哪一类?
学生D:第五类,侵犯财产罪。
教师:那刚才第十六页定义列的第一条——“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对应哪一类?
学生B:第一类,危害国家安全罪。
三、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
教师:学会了“三特征”是从宏观上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是犯罪,但在司法机关的日常办案中还要解决更细致的问题——比如具体构成什么罪名、罪与非罪的最终界限在哪里。这就需要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来回答。
(板书)
犯罪四要件(缺一不可):
1.犯罪客体——侵犯了什么社会关系
2.犯罪客观方面——做了什么、造成了什么结果
3.犯罪主体——谁做的
4.犯罪主观方面——什么心态
教师:先给大家一个整体概念。简单来说——要件一是“被侵害的对象”(抽象的法律关系),要件二是“干了什么事”(具体的行为和结果),要件三是“谁干的事”(责任能力和年龄),要件四是“什么心理”(故意还是过失)。四个要件全部满足,犯罪才成立。接下来我们逐一深入。
(1)犯罪客体
教师:这个概念比较抽象,我们来结合“相关链接”中的例子来理解。
盗窃电线——如果偷的是库房里的电线,侵犯的是财产所有权,构成盗窃罪;如果偷的是正在用于通信的电线,侵犯的则是公共安全方面的正常通信秩序,构成破坏通信设备罪。一样的东西,在不同的场合,构成的罪名完全不同。
教师:这说明什么?说明犯罪客体的认定,决定了罪名的确定。
教师:我再举一个2025-2026年的最新案例来帮助大家理解。2025年,多地出现了新型网络“跑分”犯罪——犯罪分子利用他人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为电信诈骗等犯罪转移资金。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在校学生因出售银行卡获利5000元,涉案流水超30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这种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什么?
学生B:侵犯的是金融管理秩序。
教师:差不多,准确地说是国家关于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和金融管理秩序。所以这种行为构成的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而不是盗窃罪。区分盗窃罪和帮信罪的关键,就在于犯罪客体的不同。
(2)犯罪客观方面
教师:接下来是犯罪客观方面,主要包括两个要素——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
教师:危害行为有两大关键要点。首先,它必须是 “在人的意识支配下” 实施的行为。梦游中的身体动作、被人完全身体胁迫下的动作,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其次,危害行为有两种基本形式——作为和不作为。
(板书)
危害行为:
├── 作为——做了不该做的事(例如持刀伤人、入室盗窃)
└── 不作为——该做的事不去做(有义务+能履行+不履行)
教师:不作为犯罪容易被忽视。比如母亲故意不给婴儿喂奶导致婴儿死亡——虽然她没有主动实施“捅刀子”之类的暴力行为,但她负有法律上的特定养育义务,且故意不履行这一义务,同样构成故意杀人罪(不作为形式)。再比如消防员在火灾现场故意袖手旁观,也是对法定职责的违背,应承担刑事责任。
教师: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给犯罪客体所造成的侵害事实或危险状态。这里需要特别注意——并不是所有犯罪都要求实际发生危害结果。有些犯罪只要有“危险状态”就构成,在刑法理论上叫作危险犯。放火罪,哪怕火势刚起就被扑灭了——只要起火点的方位和当时的客观环境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行为就已经构成了放火罪。
教师:此外,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举例说明——甲打乙一拳,乙倒地后自己爬起来,走出三公里后被一辆货车撞死。乙的死亡和甲的一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
学生E:不能直接归因于甲的那一拳——乙爬起来后走出三公里,中间加入了一个新的、独立的介入因素(货车失控),导致原来的行为对最终死亡的因果链条发生了重大偏离。但是,如果乙由于甲这一拳导致颅内出血当场倒地昏迷、最终不治,那甲的行为就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教师:完全正确。因果关系的判断在实践中非常复杂,司法机关需要逐案分析,核心看危害结果是否由该危害行为合乎规律地、没有意外介入因素地引发。
(3)犯罪主体
教师:接下来是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我认为这是和同学们关系最密切的一个构成要件。因为它涉及一个大家非常关心的问题:什么年龄的人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教师: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是最基本的犯罪主体,一般要求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请大家重点看教材第117页“相关链接”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找到分界点。
(学生阅读约1分钟)
教师:根据刑法第十七条,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分为几个年龄段?
学生C:不满12周岁——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极其严重的罪行,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这八类严重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完全负刑事责任。不满18周岁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教师:总结得非常完整。这里我特别强调几点容易混淆的地方。
教师:第一, “不满12周岁不负刑事责任”不等于“犯了事完全没人管” ——责令监护人管教+必要时专门矫治教育。第二,12-14周岁追诉的前提有两个:一是罪行自身限制——必须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这几种极为严重的情形;二是程序限制——必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第三,“已满”周岁算哪一天?法律规定——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假设你的生日是2009年5月10日,刑事责任年龄“满12周岁”从2021年5月11日开始算。
教师: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背后是一个更深刻的法理——我国对待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刑事政策是八个字: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司法实践中如何贯彻这个方针?请同学们分析一个2026年的最新案例。
【案例视频播放:就算被抓,顶多父母赔钱,我也不用坐牢】遂宁船山区9名未成年人“拉车门”盗窃案
9名十五六岁的未成年人深夜随机“拉车门”盗窃,多数父母不在身边或家庭监管缺失。个案中,赵某取保候审期间考取了无人机操作证,还有意愿继续读书学习。检察院对这9人采取了“差异化干预”——对情节较轻的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设定个性化矫治+职业技能帮扶;对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起公诉。
教师:请同学们讨论——为什么要“差异化”处理,而不是“一刀切”统统起诉?
学生B:每个人的罪错程度不一样,悔罪表现也不一样。赵某考取了技能证书还愿意继续学习,说明他的矫正可能性和社会回归意愿较强——对他适用“以教育矫治为主”的措施,更有利于他的长远改造和成长。但对于那些顽固不化、再犯风险高的,就必须动用刑罚手段来实现法律的保护机能。
教师:这正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在一个个具体个案中的实践逻辑。
教师:接下来的这个问题我请同学们特别重视——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年龄只是“推定”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标准,但如果当事人虽已满16周岁,但其精神状态有问题呢?
教师:根据刑法第18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必须满足三项条件:一是时间上,必须在犯罪实施时处于发病状态,而非犯罪后才发病;二是有法定的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三是由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同时注意两种特殊情况——第一,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二,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法律态度很明确,“喝醉了”不是免责理由。
教师:还有就是单位犯罪——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也可能成为犯罪主体。比如企业排放有毒废水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就构成污染环境罪,实行“双罚制”——既对单位判处罚金,也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有期徒刑等刑罚。
教师:好,犯罪主体这个构成要件我们就讲到这里。现在我们进入犯罪最后一个构成要件——主观方面。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与过失的深度辨析
教师:请大家在教材第117-118页找到犯罪主观方面的定义,画出关键词。
(学生划书约1分钟)
教师:犯罪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要件中最考验辨别力的一个,(板书)
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犯罪(明知+希望/放任)
│ ├── 直接故意——明知+希望
│ └── 间接故意——明知+放任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已经预见)
│ ├──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没有预见
│ └── 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轻信能避免
└── 意外事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
教师: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教材中的陈某被吴某打倒后掏出水果刀奋力捅向吴某腹部,就是典型的直接故意。
教师: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虽然不“希望”但“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例如,一个人在加油站抽烟引发爆炸致人死亡——如果当时他想的是“管它炸不炸,我先抽了再说”,他虽然没有爆炸杀人的直接主观追求(他抽的是烟,不是雷管),但他对周边公民生命的漠视达到“死不重要,我想抽就抽”的程度,这就构成间接故意。
教师: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比如护士输液时没核对药品标签,输错了导致病人死亡——护士“应当”核对却没有核对,属于疏忽大意。这个“应当”的标准,是“一个正常合理人的标准”——一个普通护士在常规环境中有能力也有义务完成核对工作。
教师: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比如开车的人知道自己的刹车有点问题,但觉得自己技术好、“能控制住”,结果刹车失灵造成交通事故。
教师:意外事件——行为人根本无法预见,一个正常合理人在同等情境下也无法预见,那就不构成犯罪。
教师:大家注意到没有——有两组概念极易混淆。第一组是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二者都是“知道有危险”,但核心差异在于对危险结果的主观态度:前者是 “放任不管”——“出事就出事,没关系” ;后者是 “觉得自己能控制住,但判断失误” 。第二组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核心差异在于 “是否应当预见”—— 关键看 “正常合理人的标准” 。
教师:我们用一个“有争议的打猎案例”来测试一下大家的辨别能力。
(PPT展示)
【打猎案】甲和乙打猎时,看到远处草丛中有动静。甲说:“可能是人,别开枪。”乙说:“这个季节山里哪有人,肯定是鹿!”乙开枪射击,结果打死了正在采药的村民。
学生A:乙已经被同伴提醒“可能是人”——这说明他主观上已经预见或应当预见到草丛中“可能是人”这个可能性。他不是“完全不知道”的风险,而是“知道了但不当回事”。他轻信自己的判断能力——“我判定是人/鹿的能力准确无误”——结果判断错误,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教师:A同学分析得非常透彻——乙已经预见到了这个风险,但通过“个人经验判断”自我安慰、不去认真核实,这在刑法上认定为过失的正确类型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补充一句——如果甲在提醒之后乙当场回应“管他是不是人,老子先开了再说”——这种表述反映出不回避甚至期待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内容,这时就可能构成间接故意的故意杀人罪了。
教师:最后带大家做一个全面的综合练习——结合四个构成要件分析一个完整的案件。
(PPT展示)
【综合练习——姜某网络诈骗案(参考帮信案进行改编)】
姜某(17岁,某中职学校计算机专业学生)在某二手平台发布“限量版球鞋”出售信息。他明知自己根本没有进货渠道,仍然用AI技术伪造了大量库存照片,骗取12名买家共5万余元,收到钱后挥霍一空。被抓获后辩称:“我只是想先收钱赚点资金,以后有了货再发给他们。”
请同学们按照“四要件”格式,分组分析姜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
(学生分组讨论约5分钟)
教师:讨论时间到。我们按要件逐一来看。
学生C(第一组·客体):姜某的行为侵犯了12名被害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对应的是侵犯财产罪中的诈骗罪——客体是财产权。
教师:正确。
学生D(第二组·客观方面):姜某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骗取了5万余元。在客观方面的核心是两点——欺骗行为+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5万余元远超3000-10000元的诈骗罪入罪门槛。
教师:补充一句——利用AI技术实施诈骗,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具有从重情节”,技术上越“高明”,情节越严重。
学生E(第三组·主体):姜某已满17周岁,属于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年龄段。根据刑法第17条,他对诈骗罪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教师:完全正确。“应当”是强制性的,法官必须依法从轻减轻。
学生A(第四组·主观方面):姜某明知“自己根本没有进货渠道”,证明他具备“故意”的前提。他虽然辩称“只想先收钱之后再发货”,但这个辩解不成立——他没有货源,也没有证据表明他后续会去进货;所有赃款全部被挥霍,说明他主观上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属于典型的“非法占有目的”,构成直接故意诈骗罪而非合同纠纷。
教师:非常精彩。综合各组分析,姜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在量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教师:讲到这里,我想请一位同学来做最后的升华——四个构成要件对你个人行为有什么启示?
学生B:以后在网上做交易或者和他人发生经济往来的时候,一定要审查自己的行为会不会恰好满足了这四个要件——我是不是在侵犯别人的财产权(客体)?我做了什么事情(客观方面)?我已经满16岁了,肯定要负责任(主体)?我心里到底有没有故意或者过失(主观方面)?如果四个条件都满足了,那离犯罪也就不远了。
教师:这恰恰是这节课要各位带走的最高层次的收获——不仅会用四个构成要件去分析别人的案件,更重要的是用它来自我检视。
四、有勇有谋应对违法犯罪
(1)认清犯罪的严重后果,增强预防意识
教师:请大家齐读教材(全班齐读)
大家看课本 118 页的案例:几名学生在河边散步,听到有人喊 “救命!有人抢劫!”,他们一边打电话报警,一边拿木棒砖头大声呼喊,吓退歹徒,最终警察赶到抓住了歹徒。
教师: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什么?
学生 A:遇到犯罪,要机智应对,不能硬拼,要报警、求助。
教师:说得非常对!接下来我们就学习如何有勇有谋应对违法犯罪。
教师:“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远离犯罪”——这是我们学完犯罪构成要件后的自觉行动。如果前面我们一直在讲“什么是犯罪”,下面我们将聚焦于“如何应对犯罪”。
教师:教材上提到,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犯罪者自身也“要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沉重代价,受到刑罚处罚,也会给家人带来伤害”。请大家想一想,犯罪对犯罪者本人具体有哪些代价?
学生A:被剥夺人身自由,失去青春和时间。
学生B:有案底,以后找工作受限制。
教师:没错。我帮大家系统梳理一下犯罪的六大沉重代价。
第一,自由代价——这是最直观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意味着人生中最宝贵的年华在高墙内度过。第二,前途代价——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人不得从事公务员、教师、律师、会计师、医师(吊销执业证)等职业,很多行业入职需要无犯罪记录证明,这意味着大量的就业门路被堵死。
第三,经济损失——判刑期间的收入中断、罚金刑的执行、对被害人的赔偿,都是实实在在的经济负担。
第四,家庭代价——犯罪者入狱,家庭失去经济和精神支柱,家人承受巨大的社会压力,尤其对子女的成长造成不可逆的心理伤害。
第五,社会性死亡——在网络时代,有些人犯罪后被“社会性抹杀”,名誉一落千丈,出狱后难以回归社会。
第六,最极端的就是死刑——生命权被剥夺,一切代价都无从谈起。这六大代价,任何一项都不是我们能承受的。
今天课堂请大家记住:“自由是最好的财富,守法是最低的成本(写在黑板上)。”
(2)正当防卫——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
教师:好,我们进入本课的又一个内容——正当防卫。这是同学们最感兴趣的内容之一,也是近年司法实践中最受社会关注的领域。
教师:请大家看教材第119页第一段——我国法律鼓励和支持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当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当上述权利面临危险时,不得已也可以进行紧急避险。因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不承担刑事责任。
教师:这段话的关键信息是什么?
学生C: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不承担刑事责任。
教师:正确。但这里有一个非常关键的法律问题——正当防卫不是无限制的。以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为界,超过就是“防卫过当”,要承担刑事责任。但这个边界在哪里?
2020年9月,两高一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最新《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正当防卫的适用边界。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在治安层面确立了正当防卫制度。这两个最新法律文件,让正当防卫的法律保护体系更加完善了。
教师:我们先来看教材第119页“相关链接”中特殊防卫(无限防卫权)的案例——田某持刀抢劫案。田某在死胡同里拿起木棒将持刀抢劫的黄某打死,最终被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个案例对应的是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教师:这正是特殊防卫的核心——面对致命暴力,法律允许你“拼尽全力”!
教师:官方明确提出——“法律必须站在守法者一边”,“正当防卫正在从司法实践中的‘例外情形’,蝶变为彰显法治精神的‘常规武器’ ”。这就是中国法治进步的最好注脚。
教师:面对不法侵害我们要“有勇有谋”——“见义勇为”不等于“见义莽为”。在面对不法侵害时,首先确保自身安全,然后通过报警、大声呼喊、寻求帮助等方式制止犯罪,才是最优选择。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但也是“最后的手段”——当别无选择时,法律为我们撑腰。这里我补充一个最重要的原则——生命安全优先原则。当人身安全面临严重威胁时,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
(3)紧急避险与2026年未成年人保护新动态
教师:除了正当防卫,法律还规定了另一种免责事由——紧急避险。当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法益、以保护较大法益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教师:比如,森林火灾蔓延时,消防队为了防止火势蔓延到村庄,拆除了几栋靠近火源的民房作为防火隔离带——这构成了紧急避险。虽然毁坏了房屋,但挽救了整个村庄。
教师:最后,我们来了解一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最新制度。
教师:我国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新《预防法》”)构建了分级干预体系——将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为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三类。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以家庭管教、学校管理教育为主;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采取矫治教育、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等措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严重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配套专门矫治教育。2025年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明确规定——对因不够年龄不予治安处罚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依照预防法采取相应矫治教育措施。
教师:2026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强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和治理,建立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矫治体系”。这说明,国家不仅关注事后惩罚,更注重事前预防。
教师:预防犯罪,除了国家和社会的努力,归根到底要靠什么?
学生A:自己的自觉。
教师:对了。这正是我们今天课题的题眼—— “自觉抵制犯罪” 。法律可以惩罚犯罪、震慑犯罪,但真正让我们远离犯罪的,是内心的法治信仰。
五、课堂总结与结语
教师:同学们,我们的第12课“自觉抵制犯罪”到这里就接近尾声了。
教师:在结束本课之前,我希望每一位同学都能记住三句话:
第一句话——自由是最好的财富,守法是最低的成本。 一次违法犯罪,可能让你付出整个人生的代价。这个代价,我们任何人都不应该去“尝试”。
第二句话——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但更不会让挺身而出的人寒心。 法律正在用实际行动保护守法者、保护防卫人。
第三句话——年龄不是违法犯罪的挡箭牌,法治信仰是最好的护身符。 新修订的法律已经明确传达了这一态度。当你们面临诱惑、面临选择的时候,希望大家能想起今天课堂上的内容,做出正确的判断。
教师:好,第12课“自觉抵制犯罪”的全部内容就到这里。请大家课后完成以下作业:
作业:阅读教材第119页“启思导行”,自选一条刑法修正案新增规定,写一篇500字左右的短文,结合我国刑法的目的和任务,谈谈该条修改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教师:下课!同学们再见!
全班:老师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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