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 自觉抵制犯罪 刑法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利器 课件(视频嵌入版)高教版(2023)中职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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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自觉抵制犯罪 刑法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利器 课件(视频嵌入版)高教版(2023)中职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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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55张PPT)
中职思政
第十二课 自觉抵制犯罪
职业道德与法治
第四单元 遵守法律规范
一、刑法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利器
二、与犯罪行为作斗争
CONTENT
1、学到现在在你心里,什么叫犯罪?
2、我们前几节课一直在提到的热词:AI诈骗、网络开盒、帮信罪、虚拟货币洗钱、终身监禁,这些词你们还记得是什么意思吗?
3、我们青少年,为什么要学刑法、懂犯罪、会避险?
想一想
2026年第一季度全国
法治数据播报:
1.全国检察机关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实现近5年首次“双下降”,说明法治教育、家庭学校社会保护效果明显。
2026年第一季度全国
法治数据播报:
2.但网络犯罪低龄化趋势突出,16—25岁群体占网络犯罪嫌疑人42%,在校学生参与“帮信罪” “网络赌博” “引流诈骗”数量同比上升11%。
2026年第一季度全国
法治数据播报:
3.2026年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新版司法解释正式实施: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与公职人员贪污受贿同罪同罚;数额特别巨大、情节恶劣的,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终身监禁,不得减刑、不得假释。
2026年第一季度全国
法治数据播报:
4.全国反诈专项行动2026年一季度打掉诈骗团伙2867个,抓获犯罪嫌疑人41326人,冻结涉案资金529亿元,AI换脸诈骗、网络开盒、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虚拟货币洗钱被列为年度重点打击犯罪。
01
我国刑法的目的和任务
一、刑法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利器
刑法的定义: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刑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保障性地位,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
民法
管平等主体的小事,借钱、买东西、侵权赔偿,不坐牢
行政法
管违法不犯罪,闯红灯、骂人、小偷小摸,罚款、拘留;
刑法
管最严重的违法——犯罪,杀人、重伤、诈骗、醉驾,坐牢、留案底、终身影响
大显身手做一做:
1. 小王借给同学小张200元,小张到期不还,小王告到法院。这属于?
A. 民法 B. 行政法 C. 刑法
2. 李某在超市偷了一瓶洗发水(价值30元),被当场抓住。第一次偷窃。属于?
A. 民法 B. 行政法 C. 刑法
3. 张某在一个月内连续在公交车上扒窃4次,共计窃得3000元。属于?
A. 民法 B. 行政法 C. 刑法
A
B
C
刑法的目的是什么?
惩罚犯罪是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在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惩罚犯罪分子。惩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
惩罚犯罪,可以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
刑罚是惩罚犯罪的法定方式,其目的是预防犯罪。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既能防止其再次犯罪,又能震慑潜在的犯罪,对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起到警示作用,促使他们消除犯罪念头,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
对已经犯罪的人判刑,让他不能再犯罪、不敢再犯罪。
比如:醉驾的人被判刑、吊销驾照,就没法再醉驾;
偷渡、电诈的犯罪分子被抓、被重判,就不能再害人。
刑罚有两大预防功能:第一,特殊预防
震慑社会上那些有坏想法、不稳定的人,警示他们:
犯罪必被抓,犯法必严惩。
比如:大家看到醉驾要坐牢,就不敢喝酒开车;
看到偷渡、电诈会判重刑,就不会轻易上当、不会参与。
刑罚有两大预防功能:第二,一般预防
酒驾新规解读,你不可不知
阅读与思考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机动车和驾驶员数量猛增,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频发。其中,醉酒驾车肇事案件高发,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安全。
为了惩罚醉酒驾车行为,保护道路安全,2011年2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醉驾入刑以来,酒驾治理效果明显,社会警示教育作用显著,“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已经成为社会共识,公民自觉守法意识大幅提升。
问一问
为什么要把醉驾这种以前可能只是行政违法的事情,上升到刑事犯罪的高度?
刑法目的的完美体现:
用刑罚管住危险行为,保护群众生命安全
01
有严重危害
(醉驾死人、伤人)
02
立法规定为犯罪
用刑罚处罚
03
全社会不敢犯
04
保护群众生命安全
05
大显身手做一做:
1、李某因长期在小区周边飞车抢劫,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八年。宣判当天,社区组织居民旁听了庭审。居民刘阿姨回家后对儿子说:“看见没?抢东西的下场就是这样,你可千万不能学坏。”关于本案中刑罚预防作用的分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八年,是对李某的一般预防
B. 刘阿姨儿子受到的教育,属于特殊预防的效果
C. 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八年,防止他本人在监狱外继续抢劫他人,属于特殊预防
D. 刘阿姨参加了旁听而受到教育,属于特殊预防
C
1.保国家安全、保政权、保制度
2.保公共财产、集体财产、私人财产
3.保公民人身权、民主权、其他权利
4.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5.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
我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你真的相信他吗?
特大偷渡案细节披露!未成年成招募工具,重点高中学生被抓
长沙市某重点中学高三学生蔡某(化名),在2025年初至2026年3月期间,被境外偷渡及电诈犯罪集团招募为“线上招募人员”,利用同学间的天然信任,长期在学校及线上社交平台上,以“高薪兼职” “轻松挣钱” “月薪过万”等为幌子,哄骗同龄学生偷渡出境。截至被抓获时,欧阳某微信零钱余额为20余万元。据侦查统计,每诱骗成功一人,欧阳某个人获利5000元,据此推算,其经手诱骗出境的受害者数量在四十名以上。
受害学生年龄集中在16岁至18岁之间,多为同班或同校同学。这些受害者被诱骗偷渡出境后即遭严密控制,被强迫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完全丧失人身自由,部分受害人遭遇殴打、拘禁,处境极为危险。
特大偷渡案细节披露!未成年成招募工具,重点高中学生被抓
一个高三学生骗同学,怎么会和“国家安全”有关系?
偷渡,在法律上到底是什么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最高可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偷渡之所以被列为刑法打击的重点,不仅是因为个人违法行为本身,更要看到它背后的黑色产业链。正常的国(边)境管理秩序,是国家安全的第一道物理屏障。
一、保国家安全、政权制度
这个链条的起点在境外,他们负责资金和任务分配;中端是像欧阳某这样的“青少年招募者”,负责定点渗透大学、中学;末端是受害者——被诱骗出境的十六七岁少年。每成功诱骗一人,境外犯罪集团便多一条可以利用的“人力资源”,国家的边境防线就被进一步侵蚀。
第一层:蔡某直接牟取的非法所得——私人财产的掠夺。
第二层:境外电诈园区利用受害人作案——更多公民私有财产受损。
第三层:大量非法资金外流——国有财产保护的意义。
蔡某直接获利(私有财产损失)→被骗同学家庭被勒索(私有财产更多损失)→电诈持续骗取公民资金(大量公民财产受损+国有资金外流)
二、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境外电诈园区生存状况(公安机关披露)】
被没收身份证、手机,切断一切外界联系
每天被迫工作16小时以上,住处24小时监视
完不成诈骗指标即遭电击、殴打、关小黑屋
女性受害者面临更严重的性侵害风险
被拘禁、被当作“商品”转卖,离开“赎金”终生难逃
据两高一部《意见》披露,跨境电诈犯罪集团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甚至有受害人死亡
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第一维度:校园信任秩序的撕裂。
第二维度:国家出入境管理秩序的破坏。
第三维度:经济秩序的冲击。
刑法正是通过打击招募行为来维护这些整体社会运营的基础。
四、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五、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对比一:如果没有刑法对偷渡犯罪的打击,跨境黑色产业链条会怎样? 犯罪集团可以肆无忌惮地招募未成年人充当“蛇头”,大批十六七岁的青少年被诱骗出境,未来什么样的人才积累还能支撑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五、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对比二:如果有“有钱就能出国”的宽松执法,社会公平会怎样? 一个高三学生靠犯罪获利20余万,如果不被打掉,这种“靠骗靠偷、赚快钱”的风气蔓延到校园,年轻一代的劳动者、建设者还愿意脚踏实地学习技能、创造价值吗?
五、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对比三:如果公安、法院不敢对这些招募者“打财断血”,国家的治理根基会怎样? 公安部此次专项行动一次性捣毁17个犯罪团伙,抓获68名犯罪嫌疑人,摧毁2条海上偷渡通道,就是要向社会宣示——法律绝不放过任何一个环节的犯罪者。没有这样的刑事打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推进就缺乏最基本的社会安全环境。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刑罚的分类
相关链接
主刑
管制
死刑
无期
徒刑
有期徒刑
拘役
相关链接
附加刑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
第一,主刑只能独立适用——对一个犯罪行为,只能判处一个主刑。
不能既判有期徒刑又判拘役,这是不可以的。
第二,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例如对某些轻微犯罪,可能不判处主刑,单处罚金。
第一,死刑仅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第二,死刑的核准权在最高人民法院——所有判处死刑的案件都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三,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死刑是我国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刑种。我国对死刑的基本立场是——“保留死刑,但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具体怎么体现呢?
第四,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以外,也不适用死刑。这些规定体现了刑法的严肃性和人道主义精神——即便是对待最严重的罪犯,也要经过最严格的程序审查。
非刑罚处罚方法——赔偿经济损失。
什么情况下适用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大显身手做一做:
1. 主刑和附加刑可以随意组合,一个罪可以同时判处两个主刑。
2.我国主刑从轻到重依次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3.一个犯罪人因为故意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这个判决违反了一个罪只能判处一个主刑的规定。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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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刑法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利器
阅读与思考
甲和乙看到戴着金项链、拿着新款手机的某女子后,心生歹意。甲怂恿乙为他放风,抢走价值1万多元的项链和5000多元的手机。随后,二人逃离现场,5天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审理认为,甲、乙暴力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判处甲有期徒刑4年罚金1.4万元;判处乙有期徒刑1年,罚金2000元。
阅读与思考
法院对两人的判决不一样——甲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14000元;乙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2000元。为什么会有这个差别?
一、罪刑法定原则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三项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目的是维护法制权威、保障个人权利,防止公权力机关滥用刑罚权侵害个人权利。
一、罪刑法定原则
2026年2月,最高法审监庭发布了一个精选案例——张某东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再审无罪案。案情是这样的:1995年,被告人张某东担任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期间,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的情况下,代表公司与水利部某水利枢纽管理局签订了期房转让合同。1999年,法院一审判决张某东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罚金150万元。
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贯彻了一个重要理念——不管体制内外、官大官小、在职退休,只要违法犯罪,一律同等追责。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思考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和“罪责刑相适应”会有矛盾吗?教材中甲乙抢劫案里,甲判4年,乙判1年,这是不是对乙的不平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它要求对行为人判处的刑罚,不仅要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还要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即综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因素,依法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程度,并对其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一个层次是“罪刑适应”——刑罚要与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程度相适应。
杀人的危害比偷窃大,所以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比盗窃罪重。
第二个层次是“责刑适应”——刑罚还要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程度相适应,综合考量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同样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故意杀人和过失致人死亡,刑罚差距悬殊,因为前者的主观恶性远远超过后者。
能跑就跑,能躲就躲,尽快离开施暴的现场。如果对方一直跟着你,就往有老师、有同学、有保安的地方跑。
张三因为被李四骂了一句,咽不下这口气,带着人去把李四的手机抢过来摔在地上砸坏了,过程中还推搡了李四几下。这种行为虽然“暴力、取财”的外部特征和抢劫有点像,但究其主观目的,是为了“找茬、泄愤、耍威风”而不是“非法占有财物”——这种情况一般应定性为寻衅滋事而非抢劫。
两罪的界限一清,刑罚就天差地别——这就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个案中的精密落脚。
大显身手做一做:
1、李某是某县原副县长,因受贿120万元被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庭审中,李某的辩护律师提出:“李某曾任副县长多年,为地方经济发展作出过重大贡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受贿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决书中未采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案中,法院不因被告人“曾任副县长、有重大贡献”而从轻处罚,直接体现了刑法的哪一项基本原则?
A. 罪刑法定原则
B.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C.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D. 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B
大显身手做一做:
2、甲与乙因邻里纠纷发生口角,甲用拳头殴打乙面部,致乙鼻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乙报警后,甲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审理认为,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到甲系初犯、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且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判处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本案中,法院综合考量“初犯”“自首”“赔偿谅解”等因素后判处缓刑,体现了刑法的哪一项基本原则?
A. 罪刑法定原则
B.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C.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D.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C
大显身手做一做:
张某纠集多人,对同村村民王某实施殴打,致王某轻微伤。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对张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王某不服,认为张某的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于是向检察院提出控告。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张某的行为尚未达到故意伤害罪的入罪标准(轻伤以上),不构成犯罪,维持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本案中,检察院“因行为未达到入罪标准”决定不追究刑事责任,体现的是刑法的哪一项基本原则?
A. 罪刑法定原则
B.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C.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D. 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A
启思导行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修正案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修正案除了涉及备受关注的刑事责任年龄外,还对安全生产、金融市场秩序、知识产权、生态环境等领域也进行了完善和修改,对一些社会反映突出的犯罪行为作了明确规定。比如,明确了高空抛物、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犯罪,以维护“头顶上的安全”和“出行安全”。又如,将侮辱、诽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等。
◎查阅该刑法修正案相关内容,选取其中一条,结合我国刑法的目的和任务,谈谈这样修改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bye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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