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 自觉抵制犯罪 与犯罪行为作斗争 课件(视频嵌入版)高教版(2023)中职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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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自觉抵制犯罪 与犯罪行为作斗争 课件(视频嵌入版)高教版(2023)中职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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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55张PPT)
中职思政
第十二课 自觉抵制犯罪
职业道德与法治
第四单元 遵守法律规范
一、刑法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利器
二、与犯罪行为作斗争
CONTENT
01
了解犯罪的特征和构成要件
二、与犯罪行为作斗争
2025年10月,孙某在食堂排队时与同学发生口角,推搡中一拳打在同学面部,致对方面部软组织挫伤。经鉴定,伤情属轻微伤。
他的什么变了?——行为的严重程度。
对同学挥一拳,轻微伤,那叫违法(行政法管)
掏出刀来捅进肚子,脾脏破裂,那叫犯罪(刑法管)。
从“拘五天”到“判两年”,中间只有一把刀的距离。
阅读与思考
陈某与吴某因一件小事发生争执,继而动手扭打起来。陈某被吴某打倒在地后极为恼怒,掏出随
身携带的水果刀猛地向吴某腹部捅去,致使吴
某脾脏破裂,后被法医鉴定为重伤。
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如果两人只是推搡了几下,没有造成任何伤害呢?
我国刑法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犯罪的定义:
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1、甲同学在食堂跟人吵了两句,推了对方一把,对方膝盖擦破皮,就连创可贴都没用上。这个行为是不是犯罪?
2、那如果甲同学拿起餐盘往对方头上砸,对方颅骨骨折,法医鉴定是重伤呢?
犯罪的法定定义= 危害社会(且情节不属“显著轻微”)+ 依照法律 + 应当受刑罚处罚
严重社会危害性
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给社会带来危害,法律就不能把它规定为犯罪,更不能对它进行惩罚。
刑事违法性
是犯罪的法律特征。如果没有触犯刑事法律,即便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不能以犯罪论处。
应受刑罚处罚性
是行为严重危害社会、违反刑事法律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的特征。如果某一行为不应当受刑罚处罚,就意味着它不是犯罪。
犯罪的三大特征:与一般违法行为相比,犯罪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三个基本特征。其中,严重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
揭秘缅北白家犯罪集团覆灭始末!
能跑就跑,能躲就躲,尽快离开施暴的现场。如果对方一直跟着你,就往有老师、有同学、有保安的地方跑。
【案情速递】
白应苍等首要分子,在缅甸果敢地区设立41个电诈园区,拥2000余名武装人员掩护,伙同多名金主对中国公民实施电信诈骗、故意杀人、绑架、贩卖毒品等全方位犯罪。
——涉案赌、诈资金290余亿元
——造成6名中国公民死亡、多人重伤
——仅白应苍一人,另贩卖、制造冰毒11吨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白所成、白应苍等5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上诉后,广东省高院开庭审理,2025年12月24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6年2月2日,经最高法复核后,白应苍等被执行死刑。(一审判决日期:2025年11月3日;白所成于上诉期间因病死亡)
1.白应苍到底犯了多少种罪?
那为什么法院不数罪累加判断,而是直接给了他一个刑法里最极端的主刑——死刑?
这正是犯罪三大特征在实践中的集中体现。这些行为每一样单独拎出来都是最严重的——杀人、贩毒、武装庇护诈骗集团。这正符合了严重社会危害性——犯罪最本质的第一特征。
打架轻微伤=违法;致人重伤=犯罪
2.最高法是怎么复核这个死刑的?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即便后果很重,也不能定罪,这正是前面学过的“罪刑法定”原则在犯罪认定环节的体现。
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阶段,确认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均应严惩。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刑事违法性:没触犯刑法≠犯罪;
3.他付出了哪些代价?
生命的终结,财产的剥夺,政治人格的消除——这就对应了犯罪的第三个特征:
应受刑罚处罚性。这个特征意味着行为人罪行之重到了必须用最严厉刑罚回应的程度。
应受刑罚处罚性:只会罚款拘留≠犯罪,会坐牢=犯罪
严重社会危害性(290亿+6条命)
刑事违法性(数个最重刑法条文的触犯)
应受刑罚处罚性(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
三特征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了区分犯罪与一般违法的根本标准。
李某在超市偷了一瓶矿泉水(价值2元),被保安当场发现并道歉归还。
【例1】
不构成——情节显著轻微
张某在微信群里发布了一条虚假的“某银行系统瘫痪”消息,两天内被点击3000多次,导致3个储户因恐慌去银行提取存款。
【例2】
要看能否证明张某主观上存在故意和客观上造成实际损失——如果散布的是自己明知是虚假的且足以扰乱金融秩序,就可能触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王某(化名)多次在小区保安室用自己的手机看色情视频,保安多次制止不听。
【例3】
一般属于行政违法,不构成刑事犯罪——虽然有伤风化,但社会危害程度、刑事法律的明文规定这两个要素都不太具备。
相关链接:
快速归类练习——
1.陈某的故意伤害罪,归入哪一类?
第四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2.偷东西,盗窃罪——归哪一类?
第五类,侵犯财产罪。
3.“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对应哪一类?
第一类,危害国家安全罪。
1.犯罪客体——侵犯了什么社会关系
2.犯罪客观方面——做了什么、造成了什么结果
3.犯罪主体——谁做的
4.犯罪主观方面——什么心态
犯罪四要件(缺一不可)
被侵害的对象(抽象的法律关系)
“干了什么事”
(具体的行为和结果)
“谁干的事”(责任能力和年龄)
“什么心理”(故意还是过失)
犯罪客体,是指为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不同的犯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有所不同。
(一)犯罪客体
同样的人或物,在不同的场合,可能构成不同的社会关系,导致不同罪名的成立。以盗窃电线为例,如果张某盗窃库房中的电线,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构成盗窃罪;如果张某盗窃正在用于通信的电线,侵犯的客体则是公共安全方面的正常通信秩序,构成破坏通信设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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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多地出现了新型网络“跑分”犯罪——犯罪分子利用他人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为电信诈骗等犯罪转移资金。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在校学生因出售银行卡获利5000元,涉案流水超30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这种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什么?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等。
(二)犯罪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是在人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为刑法所禁止的活动,
危险行为VS危险结果
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给犯罪客体所造成的侵害事实或危险状态。
危害行为有两种基本形式——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做了不该做的事
(例如持刀伤人、入室盗窃)
不作为——该做的事不去做
(有义务+能履行+不履行)
比如:放火罪,哪怕火势刚起就被扑灭了——只要起火点的方位和当时的客观环境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行为就已经构成了放火罪。
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比如:甲打乙一拳,乙倒地后自己爬起来,走出三公里后被一辆货车撞死。乙的死亡和甲的一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其中,自然人是最基本的犯罪主体,一般指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有些犯罪中,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也可能成为犯罪主体。
(三)犯罪主体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2周岁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4周岁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16周岁
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5周岁
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满18周岁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相关规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易混淆知识点
第一, “不满12周岁不负刑事责任”不等于“犯了事完全没人管” ——责令监护人管教+必要时专门矫治教育。
第二,12-14周岁追诉的前提有两个:一是罪行自身限制——必须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这几种极为严重的情形;二是程序限制——必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第三,“已满”周岁算哪一天?
法律规定——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假设你的生日是2009年5月10日,刑事责任年龄“满12周岁”从2021年5月11日开始算。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就算被抓,顶多父母赔钱,我也不用坐牢
为什么要“差异化”处理,而不是“一刀切”统统起诉?
9名十五六岁的未成年人深夜随机“拉车门”盗窃,多数父母不在身边或家庭监管缺失。
个案中,赵某取保候审期间考取了无人机操作证,还有意愿继续读书学习。
检察院对这9人采取了“差异化干预”——对情节较轻的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设定个性化矫治+职业技能帮扶;对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起公诉。
年龄只是“推定”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标准,但如果当事人虽已满16周岁,但其精神状态有问题呢?
根据刑法第18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必须满足三项条件:
一是时间上,必须在犯罪实施时处于发病状态,而非犯罪后才发病;
二是有法定的鉴定结论作为证据;
三是由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
同时注意两种特殊情况
第一,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法律态度很明确,“喝醉了”不是免责理由。
单位犯罪——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也可能成为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等。
(四)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犯罪(明知+希望/放任)
①直接故意——明知+希望
②间接故意——明知+放任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已经预见)
│ ├──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没有预见
│ └── 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轻信能避免
└── 意外事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
明知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教材中的陈某被吴某打倒后掏出水果刀奋力捅向吴某腹部,就是典型的直接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虽然不“希望”但“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例如,一个人在加油站抽烟引发爆炸致人死亡——如果当时他想的是“管它炸不炸,我先抽了再说”,他虽然没有爆炸杀人的直接主观追求(他抽的是烟,不是雷管),但他对周边公民生命的漠视达到“死不重要,我想抽就抽”的程度,这就构成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过失犯罪: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比如护士输液时没核对药品标签,输错了导致病人死亡——护士“应当”核对却没有核对,属于疏忽大意。这个“应当”的标准,是“一个正常合理人的标准”——一个普通护士在常规环境中有能力也有义务完成核对工作。
疏忽
大意的
过失
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比如开车的人知道自己的刹车有点问题,但觉得自己技术好、“能控制住”,结果刹车失灵造成交通事故。
过于
自信的过失
行为人根本无法预见,一个正常合理人在同等情境下也无法预见,那就不构成犯罪。
意外
事件
【打猎案】
甲和乙打猎时,看到远处草丛中有动静。
甲说:“可能是人,别开枪。”
乙说:“这个季节山里哪有人,肯定是鹿!”
乙开枪射击,结果打死了正在采药的村民。
乙已经预见到了这个风险,但通过“个人经验判断”自我安慰、不去认真核实,这在刑法上认定为过失的正确类型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补充一句——如果甲在提醒之后乙当场回应“管他是不是人,老子先开了再说”——这种表述反映出不回避甚至期待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内容,这时就可能构成间接故意的故意杀人罪了。
能跑就跑,能躲就躲,尽快离开施暴的现场。如果对方一直跟着你,就往有老师、有同学、有保安的地方跑。
【姜某网络诈骗案】
姜某(17岁,某中职学校计算机专业学生)在某二手平台发布“限量版球鞋”出售信息。他明知自己根本没有进货渠道,仍然用AI技术伪造了大量库存照片,骗取12名买家共5万余元,收到钱后挥霍一空。被抓获后辩称:“我只是想先收钱赚点资金,以后有了货再发给他们。”
请同学们按照“四要件”格式,分组分析姜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
思考回答:
客体:姜某的行为侵犯了12名被害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对应的是侵犯财产罪中的诈骗罪——客体是财产权。
客观方面:姜某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骗取了5万余元。在客观方面的核心是两点——欺骗行为+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5万余元远超3000-10000元的诈骗罪入罪门槛。
思考回答:
主体:姜某已满17周岁,属于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年龄段。根据刑法第17条,他对诈骗罪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主观方面:姜某明知“自己根本没有进货渠道”,证明他具备“故意”的前提。他虽然辩称“只想先收钱之后再发货”,但这个辩解不成立——他没有货源,也没有证据表明他后续会去进货;所有赃款全部被挥霍,说明他主观上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属于典型的“非法占有目的”,构成直接故意诈骗罪而非合同纠纷。
02
有勇有谋应对违法犯罪
二、与犯罪行为作斗争
阅读与思考
一天晚上,几名学生正在河边散步,突然听到不远处的树林里有人大声呼喊:“教命啊!有人抢劫!”他们赶紧跑过去,发现有歹徒正在抢劫一位路人的财物。一名学生马上拨打电话报警,其他学生则在路边捡起了木棒和砖块,一边大声呼喊路人帮助,一边慢慢靠近逼退歹徒。
最终,警察及时赶到,成功抓获了歹徒。这几名学生有勇有谋的见义勇为之举,得到了公安部门和学校的赞扬和奖励。
犯罪行为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严重危害,损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等,给被害人及其家庭带来巨大伤害;犯罪者要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沉重代价,受到刑罚处罚,也会给家人带来伤害。
我们一定要认清犯罪行为的严重后果,增强预防犯罪意识,提高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能力,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远离犯罪。
犯罪的六大沉重代价
第一,自由代价——这是最直观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意味着人生中最宝贵的年华在高墙内度过。第二,前途代价——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人不得从事公务员、教师、律师、会计师、医师(吊销执业证)等职业,很多行业入职需要无犯罪记录证明,这意味着大量的就业门路被堵死。
第三,经济损失——判刑期间的收入中断、罚金刑的执行、对被害人的赔偿,都是实实在在的经济负担。
犯罪的六大沉重代价
第四,家庭代价——犯罪者入狱,家庭失去经济和精神支柱,家人承受巨大的社会压力,尤其对子女的成长造成不可逆的心理伤害。
第五,社会性死亡——在网络时代,有些人犯罪后被“社会性抹杀”,名誉一落千丈,出狱后难以回归社会。
第六,最极端的就是死刑——生命权被剥夺,一切代价都无从谈起。这六大代价,任何一项都不是我们能承受的。
我国法律鼓励和支持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当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当上述权利面临危险时,不得已也可以进行紧急避险。因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不承担刑事责任。
一天晚上,田某从同学家归来,路过一条偏僻的胡同时,遭到黄某持刀相逼,让他交出钱和手表。田某扭头就跑,结果跑进了死胡同,黄某持刀紧随其后。紧急情况下,田某拿起墙角的一根木棒向黄某头部大力挥去,黄某应声倒下。田某立即拨打110报警,后经查验,黄某已死亡。
根据刑法规定,田某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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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
当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法益、以保护较大法益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比如,森林火灾蔓延时,消防队为了防止火势蔓延到村庄,拆除了几栋靠近火源的民房作为防火隔离带——这构成了紧急避险。
虽然毁坏了房屋,但挽救了整个村庄。
我国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新《预防法》”)构建了分级干预体系——将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为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三类。
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以家庭管教、学校管理教育为主;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采取矫治教育、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等措施。
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严重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配套专门矫治教育。
2025年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明确规定——对因不够年龄不予治安处罚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依照预防法采取相应矫治教育措施。
2026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强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和治理,建立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矫治体系”。
这说明,国家不仅关注事后惩罚,更注重事前预防。
致各位同学:
第一句话——自由是最好的财富,守法是最低的成本。
第二句话——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但更不会让挺身而出的人寒心。
第三句话——年龄不是违法犯罪的挡箭牌,法治信仰是最好的护身符。
启思导行
分组讨论,列举其他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方法和技巧。
bye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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