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课 法兰克王国和西欧封建制度 课件(共14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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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课 法兰克王国和西欧封建制度 课件(共14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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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年,西罗马帝国在内部矛盾和日耳曼人的打击下灭亡。
又称拜占庭帝国,政权保存,成为古希腊罗马文化的直接继承者。
世界上古史
世界中古史(西欧人称“中世纪”)
(奴隶社会)
西欧进入封建社会
历史脉络
第7课
法兰克王国和西欧封建制度
第三单元 封建时代的欧洲
课标要求:通过封君封臣制和庄园生活,了解中世纪西欧封建社会的发展变化。
一、法兰克王国
阅读课本第38页,回答以下问题。
时间:
建立者:
措施:
日耳曼人建立的“蛮族王国”
①宗教:皈依基督教,承认罗马教会的重要地位。
②土地:保留原来罗马大地主的土地,把原属罗马国有土地和无主土地封赏给部下或捐赠给教会。
法兰克王国赢得(罗马教会、信基督教的高卢人、罗马人和部下的)广泛支持。
481年
克洛维
③不断向外扩张,实力日益强大
1、克洛维时期
王权与教权交织,世俗与宗教结合
一、法兰克王国
768年,查理成为法兰克国王,他四处征伐,扩展王国版图。
材料:6世纪,教会利用《圣经》中农牧产品的1/10“属于上帝”的说法,开始向基督教信徒征收此税。779年,查理大帝规定:缴纳什一税是法兰克居民的义务……分为大什一税 (粮食)、小什一税 (蔬菜、水果)、血什一税(牲畜) 等,税额往往超过纳税人收入的1/10,负担主要落在农民身上。
措施:把王国划分很多教区,教会收“什一税”。
①教会变得富有,势力更大
②查理得到了教会支持
收取“什一税”
2、查理时期
9世纪查理曼帝国分裂示意图
一、法兰克王国
2、查理时期
右手持剑
左手持十字架
800年,教皇在罗马为查理举行加冕礼,称查理为“罗马人的皇帝”。查理因此被称为查理曼。他统治时期的法兰克王国被称为查理曼帝国。
教皇
皇帝
赋予神圣的合法性
提供政治和军事保护
罗马教皇加冕查理
一、法兰克王国
3、走向分裂
“一个伟大的帝国,最终走向分裂,
却孕育了欧洲文明的未来。”
克洛维
481年
800年
教皇为查理举行加冕礼
去世,帝国走向分裂
缔结条约,帝国一分为三
这三个王国成为后来德意志、法兰西和意大利的雏形。
建立法兰克王国
查理
814年
查理曼
843年
查理曼三个孙子
二、封君封臣制度
8世纪前期, 宫相查理·马特执政
查理·马特的烦恼
法兰克王国多次将土地进行无偿赏赐。
查理·马特:气势汹汹的敌人正在威胁这个国家,我希望有人可以为了法兰克而出征。
领主:我虽然受赐了土地,但我没有义务为了你而战斗。
查理·马特:在国家危难之时,你们这些无偿受封的人却不愿派出一个骑兵。我要改变这种局面!想要土地必须为我服兵役!
得到封地的人必须服兵役。
无偿分封
有偿分封
改革
1、措施:
二、封君封臣制度
2、权利与义务
不能任意侵害封臣的荣誉、人身和财产安全;
封臣受外来攻击时,必须提供保护
效忠于封君,要为封君服兵役、提供财物等
纽带:土地的封赐
封君
赐地的人
封臣
接受封地的人
3、特点
①:权利、义务交织在一起。
二、封君封臣制度
3、特点
西欧封君封臣制图示
“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
②封君与封臣的关系有着严格的等级性
③有一定契约意义
封君与封臣关系的结成有明确和规范的仪式。
臣服礼
授职礼
①权利、义务交织在一起。
三、庄园和农奴制度
在西欧,任何一块土地一旦封授,土地上的管理权及所有其他的权力包括经济权、司法权、治安权、警察权、铸币权、军事权等全部转移到土地受领人手里。
庄园是一个微型社会,基本做到自给自足。庄园的主要工作是农业,同时也有手工业,有木匠,铁匠,庄园自己酿造啤酒,有自己的磨坊和面包师,总之,庄园生产了人们日常生活所需要的绝大部分产品,对外只进行最简单的物品交换。
庄园既是一个自给自足的经济组织,也是相对独立的政治单位,是西欧封建制度的基础。
1、庄园的性质
性质
9—11世纪,庄园在西欧逐渐流行,西欧绝大多数人居住在庄园里。
三、庄园和农奴制度
2、庄园的人员及土地构成
庄园
居民
自由的农民
缺少自由的农奴
由佃户经营的
庄园的周围大多是林地、荒地等,全体佃户都可以放牧,共同使用。
自营地
份地
公用地
领主
佃户
庄园
土地
由领主直接经营
三、庄园和农奴制度
3、佃户的义务
材料一
凡是领有份地的自由佃户,须依照自身份地面积,按约定日期赴领主自营地完成劳役劳作。
庄园内磨坊、烘炉、酿酒器具皆为领主专属产业,佃户不得私自打造同类器械,但凡使用领主设施加工粮食、酿造酒水,都需要依照规定数额缴纳使用费。
同时,所有佃户都应当向教区教会缴纳什一税,即每年收成的十分之一上交教会,不得拖欠。 -—13世纪英格兰《庄园习惯法》
材料二
农奴被永久附着于庄园土地之上,惯例要求每周三日无偿为领主耕种土地,仅余下时日可以经营自家小块份地。
农奴除承担和自由佃户一样的经济负担外,还必须向领主缴纳人头税;农奴子女跨庄园婚嫁,需要交纳结婚税;农奴去世后,后代想要继承份地,必须向领主缴纳继承金。
未经领主许可,农奴不得离开庄园,若私自出逃,领主有权追捕押回,并施以惩罚。 ——查理曼《庄园敕令》
③ 教会赋税:向教会缴纳什一税。
③ 自由迁徙权:私自逃离庄园会被领主抓捕惩处。
① 基本义务:根据份地大小,为领主提供劳役;
② 庄园设施使用费:使用领主的磨坊、面包炉、酿酒机,需缴纳使用费;
① 劳役地租:被牢牢束缚在土地上,承担无偿劳役;
② 多种苛捐杂税:人头税、结婚税、继承税等 ;
三、庄园和农奴制度
4、庄园法庭的作用
材料一 13世纪,一个英国的庄园法庭曾留下这样的规定:所有佃户都有义务把他们的谷物送到磨坊去……如果确认某个佃户未履行到领主磨坊磨谷的义务。在法庭尚未作出判决以前,他要交6便士;如果此事已经诉诸判决(即如果事情已经拿到庄园法庭上解决),他就要交12便士。 ——摘译自《拉姆塞修道院契据册》第一卷
领主或者管家
①维护领主的利益
材料二 1272年在斯塔夫德郡的阿尔鲁斯, “法庭全体人员要求领主应召前来答复他的一个佃农,领主是否依据国王的令状对该佃农提起诉讼”,在下一次法庭上,领主因未出席法庭而被扣押财物。
②维护庄园公共秩序
③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领主的特权
法兰克王国和西欧封建制度
法兰克王国
庄园
建立:481年建立,克洛维
发展:800年,查理加冕(征收“什一税”)
分裂:843年,分裂为德意志、法兰西和意大利的雏形
纽带:以土地封赐为纽带
特点:等级性;权利和义务交织;契约意义
封君封臣
制度
义务和权利
性质:自给自足的经济、政治单位
居民:领主、佃户(自由农和农奴)
庄园法庭:维护庄园公共秩序;维护领主权益;限制领主特权
课堂小结
土地:自营地、份地、共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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